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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人员整改措施

发布时间: 2021-02-14 07:12:49

Ⅰ 因专利代理人的错误而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应该怎么办

《专利中国条例》 第十七条 专利中国人必须承办专利中国机构委派的专利中国工作,不得自行接受委托。 《专利中国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专利中国人执业应当接受批准设立的专利中国机构的聘请任用,并持有专利中国人执业证。 第二十八条 未持有专利中国人执业证的人员不得以专利中国人的名义,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专利中国业务。 第二十九条 专利中国人承办专利中国业务应当以所在专利中国机构的名义接受委托,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帐。专利中国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办理专利中国业务并收取费用。 根据上诉的规定,有了中国人资格还不行,必须要有执业证,并且不能以个人名义接受中国委托。 又根据《专利中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私自接受委托会被吊销资格证的。 第二十五条 专利中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的专利中国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其所在的专利中国机构解除聘任关系,并收回其《专利中国人工作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或者由中国专利局给予吊销《专利中国人资格证书》处罚: (一)不履行职责或者不称职以致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二)泄露或者剽窃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的; (三)超越中国权限,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四)私自接受委托,承办专利中国业务,收取费用的。 前款行为,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专利中国机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后,可以按一定比例向该专利中国人追偿

Ⅱ 在专利代理事务中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人违反专利代理规定怎样进行处理

可以请求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作出处理。具体情况请参阅我局政府网站首页“专利代理”→“专利代理条例”之第四章罚则:第二十四条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可以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给予撤销机构处罚:
(1)申请审批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3)审查批准,或者超越批准专利代理业务范围,擅自接受委托,承办专利代理业务的;(4)从事其他非法业务活动的。
第二十五条专利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其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解除聘任关系,并收回其《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或者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给予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处罚。(1)不履行职责或者不称职以致损害委托人利益的;(2)泄露或者剽窃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的;(3)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委托人利益的;(4)私自接受委托,承办专利代理业务,收取费用的。前款行为,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专利代理机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后,可以按一定比例向该专利代理人追偿。

Ⅲ 请问专利代理机构有没有职责检查出申请人的设计图中存在一个视图不对应的问题呢

您好,这属于代理机构失职,专利代理机构最基本的职责就是要对通过其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保证提交的文件符合规范是最起码的原则。

Ⅳ 专利代理机构规避执业风险的几点建议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所列出的条件:

  1. 符合规定规范的专利代理专机构名称;

  2. 具有合伙属协议书或者章程;

  3. 具有符合条件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4. 具有必要的资金;

  5.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在成立之后的代理机构应当每一年按期参加年检。

Ⅳ 补正要求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但“主动提交”中都遇到“提交人不具备提交权限”,怎么办

从你的描来述来看,你的请求书是某个专源利代理机构帮你提交的,但在提交的时候你没有把代理委托书签好,这样在提交时就缺少专利代理委托书啦。审查员要的就是这份委托书。
现在你要做的是,办好委托书,你签字或者盖章后,由那个专利代理机构帮你提交这个主动补正。你自己现在是没有主动提交权限的,除非你跟那个代理机构解除委托(不建议那么做,那么做对你来说只会越做越乱)。
具体事务代理机构会帮你做好。

Ⅵ 本人刚从事专利代理人职位,如何快速提高专利代理能力....

我也是刚刚接触专利,在我的工作实践中,主要是通过帮别人撰写专利提高自己版的专利撰写能力,然后权通过别人对这些专利的评审以及日常对网上公开专利的研读,来完善撰写专利过程中存在的不足。还有就是要研读专利法,并在网上看一些与专利相关的问题(书本上学不到的东西),深入领会专利。平时要与其他人探讨、向他人学习。

Ⅶ 超凡知识产权怎么样

机构名称:北京超凡志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机构代码:11371
负责人:李丙林
合伙人:李丙林、吴开磊、王术兰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8号左岸工社12层1218
惩戒事由:
北京超凡志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下称超凡志成)存在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内容的行为。
具体事实:
一、超凡志成存在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超凡志成于2017年4月-2018年7月为江苏、浙江等省份多名申请人代理提交75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该批申请涉及多个主题。2017年9月20日为申请人“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提交了88件不同部件简单替换的专利申请,该批申请主题涉及物联网领域的多个主题。2017年8月、12月为申请人“成都市一心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代理提交了9件不同材料简单替换的专利申请,该批申请涉及肥料及其制备方法。以上专利申请中的101件属于《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五号)第三条第(一)、(三)项的非正常专利申请。
二、超凡志成存在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内容行为
超凡志成将四川旭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四川旭虹光电)未公开的两件专利申请(申请号201720710071x、2017207100743)文件内容于2017年7月13日发给重庆市南山区川华玻璃制造有限公司(下称重庆川华玻璃),在重庆川华玻璃确认之后,超凡志成于2017年7月26日为其提交了另两件内容与四川旭虹光电的专利申请内容完全一样的专利申请(申请号为2017209176770、2017209181995)。超凡志成将四川旭虹光电尚未公开的发明创造内容发给重庆川华玻璃,泄露了委托人发明创造的内容。超凡志成存在保密制度落实不到位,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的问题。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

一、超凡志成代理提交的相关专利申请文件;
二、谈话笔录;
三、超凡志成提交的《自查整改情况说明》;
四、专利代理人协会处分决定(全专协处字〔2018〕第006号)。
超凡志成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干扰专利审查工作的正常进行,该行为属于修订前的《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从事其他非法业务活动的”行为;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专利法》第十九条规定,属于《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违反专利法第十九条规定,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的内容的”情形。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15日发出《专利代理惩戒意见告知书》(国知惩戒函字〔2019〕6号),依法告知超凡志成拟对其作出撤销“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的惩戒决定,以及拟作出惩戒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并告知超凡志成依法享有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019年1月22日,我局收到超凡志成的听证申请,申请对拟撤销事项进行听证。2019年3月11日,我局收到超凡志成的书面陈述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
2019年3月12日,我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拟撤销超凡志成“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的案件进行听证。超凡志成负责人李丙林、委托代理人徐彬、孙言代表超凡志成参加听证。
在书面陈述意见和听证会上,超凡志成对于《惩戒意见告知书》中认定的“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的内容”“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等违法事实表示无任何异议,对带来的不良影响深感自责。提交了“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的内容”行为涉及的在先申请人及在后申请人出具的《谅解书》及谅解文件,以及在先申请已授权和在后申请已收到撤案通知书的文件;提交了超凡志成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所做的多项整改措施和落实进展情况以及自查自纠的相关材料。
同时,超凡志成就该案的具体裁量情节提出以下申辩理由:1.对于《惩戒意见告知书》中认定的违法行为,超凡志成已经采取有效措施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2.对于《惩戒意见告知书》中指出的违法行为,超凡志成进行了深刻反思,认真开展了内部自查自纠,并出台了一系列整改措施,取得了一定效果;3.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已于3月1日起实施,对“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的内容”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其他新的较轻的处罚措施,希望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4〕96号)中相关规定,考虑超凡志成存在消除、减轻违法后果、进行整改的情节,适用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为证:
五、听证记录;
六、听证会陈述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
根据上述新的证据和申辩意见,我局认为,超凡志成存在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的内容的违法事实,应予以惩处。超凡志成也存在保密制度落实不到位,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的问题。但考虑到超凡志成认错态度较好,主动向泄密行为涉及的相关专利申请的申请人道歉并取得了谅解,在企业内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出台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存在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鉴于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和修订前的《专利代理条例》对“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的内容”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有所变化,超凡志成上述违法行为虽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但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4〕96号)中关于新旧法律规范适用规则的相关规定,适用新法符合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原则,我局决定适用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给予超凡志成减轻处罚。
惩戒决定:
根据《专利法》第十九条、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超凡志成“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12个月”的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惩戒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9年3月26日

Ⅷ #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人如何提高工作效率

吃饭来睡觉等空闲时间,将自待撰写的技术方案想一想,理解透了,提起笔,文思泉涌,停都停不住啊…………那种需要编写的,也是,空闲时间将方案想好,想好了再提笔 来自职Q用户:包先生
我也想做代理,能推荐么 来自职Q用户:王女士

Ⅸ 专利代理销售人员,问题交流

如果他们那边的资金项目审查比较严格的话,建议没有充分的把握下,让客户就先不要去申报了。在没有准备充分之前,可以让客户购买专利,先去领取补助。专利利润可观的话,也可以适当给老客户一些优惠空间,争取可以长期合作。

Ⅹ 专利代理机构疏于管理的具体规定

专利代理条例来

第四十八条 专利源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给予停止 承接新专利代理业务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惩戒;情节特别严 重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吊销其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 证: (一)申请设立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擅自变更名称、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法 定代表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的; (三)诋毁其他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的; (四)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 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对专利代理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拒绝履行专利代理援助义务的; (八)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必要时 可以直接予以处理。

题主问的可是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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