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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整治抛荒

发布时间: 2021-02-14 05:56:44

1. 解决粮食问题的有效途径有哪些

解决粮食问题其实说白了是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解决城市居民的吃饭问题专;另一方面是解属决农民的增收问题。
在中国目前的土地政策下,只有同时解决了这两个问题才能称得上是解决了中国的粮食问题。首先,解决粮食问题是解决城市居民的吃饭问题。现在全球都在出现粮食危机,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解决老百姓的吃饭问题肯定是要放在重中之重的。其次,解决粮食问题是解决农民增收的问题。中国目前的粮食产量远远没有达到极限,中国粮食增长的潜力还非常大。举个简单的例子,在湖南可以种双季稻,但是绝大部分农民都只愿意种一季稻。并且在湖南农田抛荒的现象非常严重,如果把这一块抓起来粮食增产是没有问题的。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农民不增收。
所以解决中国的粮食问题必须从以下三方面下手,首先,保持合理的粮食价格,调动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其次,给城市低收入人群适当的补助,保证其生活水平不会因为粮食价格的上涨而受到影响。第三,加快城市化建设,将大量农民转移安置在城市,然后将农村土地统一承包给大户,发展大农业。
具体实施的方案就有很多细节的问题了,在此就不详细说明了。

2. 拒绝舌尖上的浪费的句子

“触目惊心、令人痛心!”面对餐饮浪费现象,人民领袖近日作出的重要指示,强调在全社会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引发全社会“粮”心回归。

“民以食为天”“手中有粮,心中不慌”,粮食对于国计民生的重要性想必大家都懂。在人类漫长历史上,与饥馑的斗争从来就没有间断过,“饿殍遍野”“易子而食”“人烟断绝”等悲惨活剧可谓屡屡上演。远的不讲,就说我老家的一个邻村吧,名为“康营”,实则一户康姓人家都没有。听老人们讲,村里人本来都姓康,很多年前闹灾荒,村民们有的饿死,有的逃荒未归,结果沦为“空村”,后来迁来的人家并没有姓康的,但村名保留了下来。再说每一个家庭,差不多都有一本“饥饿史”,经过上世纪60年代的那场自然灾害、目睹过饿死人场景的人,至今还心有余悸。我祖母、母亲在世时,地上每掉一粒米都会捡起来食用,因为饥饿对于她们来说简直刻骨铭心。

再说现如今,虽然我们的家底厚实了,生活条件越来越好,且即将迎来“全面小康”,但千万不要忘了“奢侈之费,甚于天灾”,如果不加珍惜、随着挥霍浪费,那好日子也就快过到头了。放眼全球,粮食问题从未根本解决,饥饿人口将近7亿,今年更因疫情、蝗灾、洪涝、飓风等因素呈日渐加重之势,世界濒临至少50年来最严重的粮食危机。而我们告别饥饿不过才数十年时间,且很多粮食需要进口。据央视报道,中国人每年在餐桌上浪费的粮食价值高达2000亿元,被倒掉的食物相当于2亿多人一年的口粮。其中,仅城市餐饮业浪费的食物量,就够3000万至5000万人食用了,在新冠病毒大流行带来很多不确定性、粮食安全面临多重压力的情况下,我们尤其需要绷紧节约粮食这根弦,坚决遏制“舌尖上的浪费”,将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里。

其实,“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的道理都懂,但遏制“舌尖上的浪费”往往只有“心动”,缺少行动。君不见,在一些饭馆餐厅,当客人离开时,桌上丰盛的菜肴吃了不到一半,有的甚至没动筷子,就“秒变”餐厨垃圾。在一些单位食堂,员工们自助餐盘中的食物堆成小山,可是没有那么大的胃口,最终多半饭菜被“喂”进了垃圾桶。在一些大学食堂,学生们倒掉的剩饭剩菜约为购买饭菜总量的三分之一,相当于买100万个馒头,就有30多万个直接进了垃圾桶。在一些家庭,有人把做饭当成一种消遣,做完饭菜忙拍照,发了朋友圈基本上就算完事,吃多吃少无所谓,剩下的被随手扔掉;还有不少人大量点外卖,超出实际需要量,稍不合口味就往外扔。至于一些玩“吃播秀”的“大胃王”,为了增加视觉冲击力,或“边吃边吐”地暴殄天物,或超出胃的承受极限导致命归西天,鉴于其荒唐行为已遭到央视等媒体痛批,多家平台已开始整治,这里姑且就不多说什么了。

制止餐饮浪费须从“触目惊心”到“煞费苦心”“处心积虑”。最近看了一些报道,很多地方、很多行业都在倡导文明餐桌行动,多措并举避免餐饮浪费。如,北京的全聚德、眉州东坡、海底捞等众多餐馆,通过推出小份菜、赠送“光盘”消费券、免费打包等方式,提醒人们适量点餐、将吃剩的食物打包带走,并高效利用食材,避免产生浪费。文化和旅游部将反对食品浪费的内容列入行业管理标准,加强对旅行社经营管理者和服务人员的教育培训,要求导游加强对游客的引导和提醒,督促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做到节约饮食、绿色消费。湖南长沙市直机关食堂设克秤,用过餐的人须将餐盘放入回收处称重,剩余食物超过125克者,则被罚款一元,以此提醒大家“文明用餐,杜绝浪费”。

居安思危,惜食有食。杜绝“舌尖上的浪费”,弘扬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事在全民,人人有责。我们必须从点滴做起,从节约一粒米、一滴油、一棵菜做起,不管在哪儿吃饭都不要铺张浪费、糟蹋食物。要在全社会大兴勤俭节约之风,让“浪费可耻、节约光荣”的价值理念外化于“舌尖”、内化于“心间

3. 如何正确对待农村的抛荒土地

『国家对耕地红线保持着足够警戒,是因为我国庞大的人口基数和粮食生产安全等因素所决定的!然而,目前不少地方却出现了不少耕地撂荒的现象,这是国家允许的吗?为什么不可以种植些作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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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少农村出现的耕地撂荒现象,我这里给出几个引起的原因并试着作如下分析:

一、国家有目的、有步骤地安排的休耕。这种情况目前集中在国家中部,主要是洞庭湖流域,其它地区零星分布。原因是大家都比较熟悉的重金属污染治理的需要,在经过检验检测后根据污染程度,而采取了休耕、种植结构调整等手段,期望通过这样的措施,通过一定时间来达到重金属污染治理的效果。

二、国家城镇化和工业园区建设的推进,由于时间节点和国家宏观政策以及经济下行压力等综合因素下,导致某些地方出现了耕地征收后,接下来的推进程序没能跟上,出现这样的地方一时没有开发,同时又完成了征收导致没有耕作主体而撂荒!这种情况接下来相关部门会予以妥善解决,如果是已经交给相关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进行开发,国家相关部门会予以督促甚至没收,将土地改做他用!

三、农民承包主体的无原则抛荒。这种情况造成的因素比较多,一方面是目前的农业生产比较效益低,农产品价格的长期低迷和农业生产的不确定风险,让很多农民,特别是有门道的农民,就放弃了农业生产。另一方面这样的地域同时还有交通不便,地力较差,农业生产成本高企等原因,那么,土地流转的有效局面也难形成。那么,这样的地方,种什么都没人愿意,必然形成撂荒!

由此可见,如果不是上述原因,总会有人种些作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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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最近几年湖南全省耕地地抛荒的面积

本报讯 记者陈宝树 通讯员余志军报道 今年以来,面对粮食价格持续上涨,为解决耕地抛荒问题,湖南岳阳市采取多项得力措施全力保障2008年粮食生产。据有关调查显示,该市2008年粮食种植面积和产量都较上年有所增长:2008年稻谷种植面积将达到690万亩,比上年增加20余万亩;预计2008年稻谷产量将达到或接近300万吨,比上年增加近10万吨。 今年年初,岳阳市成立了以市长任组长的农业和粮食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并于4月份组织各责任单位签订责任状,明确了2008年粮食生产安全目标。责任状特别强调“坚决纠正耕地抛荒,坚决遏制双改单”,要求2008年粮食播种面积要确保比2007年增长1%以上,水稻双季稻比2007年提高2个百分点,在没有自然灾害的情况下,水稻单产提高5公斤以上,确保耕地抛荒面积控制在千分之三以内。 为确保粮农生产各项任务目标的落实,岳阳市政府于4月25日制定了《岳阳市粮食生产责任制考核、奖励与问责处罚办法》,各县(市、区)也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转发或比照制定了相应办法。考核奖励方面,把粮食生产工作列入全县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市级财政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促进粮食生...

5. 湖南农民还能种田吗

为什么不能种田呢,不种田国家就没粮食,就生存不下去了呀,弄明不种田,让他们靠什么吃饭!中天怎么了,又不犯法,哪条法律规定农民不能种田了!

6. 企业开采石场使水渠无水灌农田使农田抛荒应怎样赔偿

1土地赔偿的含义
收起 编辑本段土地赔偿的含义
土地赔偿是特殊项目,以政府划拨的方式或者土地,不用缴纳土地出让金,但是对地上附着物、对土地都要有一个补
土地赔偿的内容
赔偿款是一个不清晰的概念,它有四个部分构成
1、征地补偿费:由于土地的所有权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所以赔偿款也归村所有。
2、青苗费:主要和家庭的承包面积以及种植的作物有关;
3、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如果为改善种植条件而进行了一定的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的话,就应该获得补偿。
4、人员安置费:农民失去土地后的生活补偿,可以是货币方式,也可以采用生活保险形式,以后者为主,也与家庭农业人口有关系。
国家土地赔偿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第十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第二十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第二十三条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土地统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共同制定统计调查方案,依法进行土地统计,定期发布土地统计资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共同发布的土地面积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全国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三十一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第四十二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第五十一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7. 湖南永州稻田抛荒投诉电话

湖南有怎样听跑方投诉电话好137625676893465660。

8. 湖南省新化县洋溪镇有没有荒山荒地承包,找谁负责

哈哈,我就是洋溪滴,找俺门镇长就ok了!!!!3000一平米

9. 怎样促使土地流转承包和拆迁工作尽快落实到位

一、要充分认识搞好土地流转工作的重要性。
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中央有号召。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地并促进其转移就业。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当前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势头越来越好,广大干部和农民群众也都看到了好处,尝到了甜头。但是要进一步扩大新一轮农业结构调整规模,必须重视土地问题,只有土地问题解决好了,才能实现区域化、规模化经营。面对农村土地,中央、省、市都出台了一系列长期稳定家庭承包责任制和土地承包关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那就是要长期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坚持长久不变,不能侵害农民的承包权。要妥善解决农业结构调整与土地流转的关系。土地流转能够有效地解决农村土地利用的矛盾,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农村分工分业的进一步发展,推动农业产业化。只有农业产业化搞好了,才能为工业的快速发展增强后劲,才能逐渐缩小城乡差距,加速中国的城镇化水平。只要土地流转工作搞好了,新一轮农业结构调整就有了良好的基础。各级干部,特别是镇、村两级干部,必须提高认识并在农业结构调整过程中正确引导土地流。

二、要做好土地流转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
严禁土地抛荒。当前某些村民“土地是自己的”这种固有思维难以解除。特别是现在提到的“不动产登记”和“土地确权”工作,某些村民认为自己承包的土地也是不动产,也将确权登记。有关职能部门一定要把国家的土地政策宣传到位。要让老百姓明白,农村土地流转后,土地所有权和承包权没有改变,即土地属村组集体所有没有改变,土地承包权属农户没有改变,改变的只是土地使用权。土地权也只是确认农户的土地承包权,而所有权没有改变,使用权可以合法、合理流转。要通过宣传栏、广播站、电视台等载体,通过印发宣传单、召开村民大会、现身说法等形式,广泛宣讲《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引导提高广大农民学法、懂法、守法。要让广大农户明白,土地抛荒的是政策和法律所不允许的。

三、要依法行政,开展土地抛荒专项整治活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国务院令第257号)的有关规定,对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弃耕抛荒的,可以通过停发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办法遏制撂荒耕地的行为,同时,由各级人民政府按该基本农田弃耕前三年平均产值一至二倍收取荒芜费;承包经营基本农田(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耕地)。要抓政策性补贴“该补则补”、“该退则退”的法制教育,抓“征收抛荒费”、“收回承包权”的典型案例。对大面积连片抛荒的乡镇,要追究党政主要官员的责任。从而突出引导功能、发挥警示作用。从法律法规的高度约束抛荒行为。土地抛荒遏制住了,某些不想经营耕地的农户就会自觉、自愿同意土地流转。

四、要把土地流转要握好几个原则。
1、坚持依法的原则。不能因土地流转而剥夺农户的土地承包权,要保证农户的利益不能因土地流转受到损害。按照平等协商的原则,公平、合理地处理好流转双方的利益关系,但必须以村组为单位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保证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不能改变。
2、坚持便于使用的原则。为了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必须解决土地细碎化问题,因此,流转后的土地必须打乱地界。但各农户所承包的土地面积在现实中并没有改变。
3、积极主动做好群众工作。要向群众宣传新一轮农业结构调整与土地流转的重要意义和具体政策及操作办法,消除流转农户的后顾之忧。
4、因地、因村、因户制宜,选择合适的流转形式。转包、转让、反租倒包、互换、租赁和股份制经营等形式各具特点,适合哪种就可选择哪种。
5、镇村两级要搞好土地流转的管理与服务。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出土地流转的指导性意见和具体办法,经管部门要搞好流转合同的鉴证;村级要下大功夫针对农业结构调整,因地、因户制宜,积极主动地做好有关农户的土地流转工作。经管部门要组织流转双方签订好土地流转合同,要建立好土地流转台账,当好流转双方的“中间人”。

10. 娄底市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的工作目标与主要任务

2010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形势最复杂的一年。要看到,国际国内经济发展形势逐步好转,特别是中央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有利于我市争项目、扩投资;中央把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作为今年经济工作的重点,有利于我市调结构、促转变;国家进一步促进中部地区加快崛起,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深入推进,为我市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机遇,拓展了更广的空间;我市经过国际金融危机洗礼,积累了经验,抵御风险的能力进一步提高。同时,也要看到,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仍然存在,宏观环境纷繁复杂,各种不确定因素仍然较多;省内兄弟市州竞相发展,我市与长株潭等先进市州的差距拉大,赶超的压力增加。对此,我们既要增强忧患意识,更要坚定发展信心,下更大决心,花更大力气,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今年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和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三届六次全会和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深入实施“科学发展,加速赶超”战略,坚持工业主导、基础先行、项目带动、协调发展,以学习、对接、融入、服务长株潭为发展路径,突出转方式、调结构,扩投资、强基础,抓改革、增活力,促增长、惠民生,确保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今年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是:实现地区生产总值增长12%,工作目标13%,力争超过全省平均水平;第一、二、三产业增加值分别增长5%、13.8%、12%;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6%;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30%,工作目标40%;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13%,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9%,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8%,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7%,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7.3‰以内,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控制在0.34以下,节能减排完成省定目标。
为此,今年要着力抓好以下七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着力转变发展方式
做大工业经济总量。继续开展“工业企业服务年”活动,加强重点骨干企业的运行监测和煤、电、油、运等生产要素的保障,稳定和提高产能。加强新竣工投产企业的跟踪服务,争取尽快达产见效。加强在建项目的推进力度,争取早建成、早投产。大力发展中小企业,重点支持市场前景好、成长性强的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力争新增规模工业企业100家,确保全年工业增加值增长14%以上。
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以提高增长质量和效益为重点,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抓好华菱涟钢产品结构调整及薄板深加工等项目,力争完成工业技改投资160亿元以上。抓紧实施十大产业集群规划,努力打造钢产品及深加工500亿产业集群,煤炭深加工100亿产业集群,有色冶炼及深加工、机械制造及铸造、建材、农机等4个50亿产业集群,煤机、农产品深加工、生物医药和工业陶瓷等4个10亿产业集群。
培育发展新兴产业。依托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和科技支撑,着力培育和发展先进制造、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等新兴产业。按照建设“两型”社会要求,大力发展环保装备制造业、资源综合利用产业、洁净产品制造业和环境服务业。积极承接沿海和省内产业转移,发展壮大服饰、制鞋、皮革和食品、药品等终端消费品产业。
加快园区建设步伐。完善基础配套,加快标准厂房建设,确保全市园区固定资产投资增长40%以上。做好园区发展规划,强化功能定位,坚持特色兴园,加快产业集聚。进一步落实促进园区发展的政策措施,破解瓶颈,理顺体制,优化环境,加强考核,突出招商引资,主动对接央企和承接产业转移,推进项目建设,发展壮大园区经济,确保娄底经济开发区工业增加值增长30%以上,各县市区产业园工业增加值增长20%以上。
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继续开展“科技创新年”活动,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积极引进各类优秀人才。建材、煤机、农机、工业陶瓷各建立1个省级技术中心,加快组建锑品和工业陶瓷2个国检中心,组建钢铁、有色冶炼2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和专利申报力度,新增高新技术企业15家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增长14%以上。推进“质量兴企、名牌强市”,支持湖南宜化等企业创建中国名牌产品。突出抓好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薄板深加工产业园建设,力争娄底经济开发区进入国家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行列,冷水江、涟源和双峰产业园进入省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行列。
大力推进节能减排。积极引进低碳技术,培育低碳产业,加快发展低碳经济。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着力抓好涟钢和五江集团2个省级循环经济试点企业,重点推进冷钢、湖南宜化、闪星锑业、海螺水泥等企业和县市区产业园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推进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加快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年内启用市医疗废物处理处置中心,严格督促各类企业脱硫设施正常运行。加强管理节能、工程节能、结构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有序开采矿产资源。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进一步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加强资水、涟水、孙水的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圆满完成城市生活污水处理三年行动任务,以“四旁”(村旁、水旁、路旁、宅旁)绿化和退耕还林为重点,全面推进城乡绿化,努力建设秀美家园。
(二)切实推进项目建设,增强投资拉动作用
加强项目开发、争取和储备。继续开展“项目建设年”活动,突出对接长株潭的汽车制造、工程机械、电力机车、新能源、新材料、文化创意、休闲旅游和物流产业,精心策划一批战略性、基础性项目,开发重大产业项目50个以上,确保项目库更新率达到20%以上。重点争取安张衡铁路娄底段项目列入国家中长期铁路发展规划,湘中物流园、娄底民用支线机场、新化核电厂等重大项目列入国家和省“十二五”规划,全力做好塞海水库、娄底市水土保持工程、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工程娄底项目区、全市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搬迁避让工程、冷钢节能降耗改造、湖南省煤炭储备物流中心等项目的前期工作。
扎实抓好项目建设。确保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400亿元以上,力争430亿元,重点抓好105个重大建设项目。
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完成投资90亿元以上,力争100亿元。抓好沪昆铁路客运专线娄底段、娄邵铁路扩能改造、安邵高速、娄新高速、新溆高速、娄益高速、娄衡高速、娄长高速、干线公路改造、冷水江火车东站、农村公路、天然气管道、成品油管道及油库加油站配套等项目建设。
工业项目完成投资180亿元以上,力争完成200亿元。抓好涟钢产品结构调整及薄板深加工、华菱安赛乐米塔尔汽车板电工钢、冷钢300万吨钢120万吨焦、金华车辆、涟钢机制公司轧辊生产线、农友机械、金峰机械、中兴液压、三星锻造、鸿帆铝业、中源新材料、红太阳电源新材料、华新水泥、涟源国产实业、湖南宜化60万吨尿素扩改、黑猫炭黑、湖南安石集团干熄焦余热发电技术改造、双峰凯迪生物质发电、双峰台资鞋业园成品鞋生产线、华润煤业、桑梓大跃煤矿、桥头河煤矿复采、新化工业陶瓷、双峰定园机械技改扩建、新化铁合金产业技改升级、汇源焦化煤气综合利用等项目建设。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完成投资25亿元以上。中心城区抓好S209线城区段改造、吉星路路网、甘桂路路网、沪昆高速公路连接线改扩建、鸿帆铝业天然气供气工程、珠山公园、氐星公园、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市第二自来水厂输水干管复线等项目建设,推进各县市城区基础设施建设。
农林水利项目完成投资14亿元以上。抓好粮食增产工程、丰产油茶基地、中药材开发、黑猪和黑牛产业化、小Ⅰ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退耕还林、城市防洪工程、白马和大梅山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饮用水源地保护、农村安全饮水、大中型水库库区移民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
社会事业及其他项目完成投资10亿元以上。抓好市体育中心、市有线数字电视建设、市文化艺术中心,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娄底技师学院(筹)、娄底卫校(升专)基础设施建设,新化、双峰、冷水江人民医院整体搬迁等项目建设。
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30亿元以上。
完成城镇以下固定资产投资60亿元以上。
努力拓宽项目筹融资渠道。争取中央和省资金25亿元以上,力争全市银行机构各项贷款新增100亿元以上,确保中小企业和“三农”贷款增长25%以上。争取年内娄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改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在新化筹建1家村镇银行,在冷水江、新化、双峰各建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引进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努力将我市打造成为全省首个“金融生态模范城市”。扩大省级上市企业后备库资源,重点推进娄底红太阳新材料和三泰轧辊两家公司上市步伐。加快推进投融资平台建设,进一步做大做强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争取实现总融资18亿元以上。
科学编制“十二五”规划。认真总结“十一五”规划执行情况,深入分析“十二五”时期发展所处的新背景、面临的新情况,立足我市发展定位,对接融入和服务长株潭,集中民智,加强研究,在更高起点上科学谋划未来,加快我市建设“三基地一中心一枢纽”(新型能源原材料基地、特色装备与先进制造业基地、文化与生态旅游休闲基地、区域性商贸与物流中心、区域性交通枢纽)的进程。
(三)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夯实“三农”发展基础
积极发展现代农业。加快推进农业规模化,加强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遏制耕地抛荒,改造中低产田,确保粮食作物播种面积400万亩、总产165万吨以上。抓好粮食收购与储备工作,确保粮食安全。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积极推进土地依法有序流转,继续培植种养大户,抓好种养殖基地建设,积极发展农产品深加工产业,重点扶持一批实力强、来势好的龙头企业,确保农产品加工业产值增长20%以上。加快组建牧业、米业、特色水果、蔬菜、永丰酱业和林业等产业集团,争取年内创建1家国家级龙头企业。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逐步建立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动植物疫病防控及病虫害防治工作,强化农产品质量监管,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气象、水文为“三农”服务的水平,增强防灾减灾能力。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全市农业机械总动力达到260万千瓦以上。积极发展休闲农业、生态农业和观光农业,全面搞活农村经济。
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在促进农业产业化增加农民收入的同时,积极落实国家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购机补贴等强农惠农政策,增加农民政策性收入。培训农民26万人次以上,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10万人,增加农民工资性收入。落实各项扶持政策,鼓励支持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和回乡创业,支持农民创业增收。加大扶贫和库区开发力度,加强库区移民扶持工作。
加快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完善“领导办点、部门帮扶、干部驻村”的工作机制,继续以78个省级新农村示范村建设为重点,市级重点打造6个新农村建设示范点(片),加大财政投入和涉农资金整合力度,加强村镇民居建设规划和管理,增强新农村建设的整体实效。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水利的决定》,全面完成17座纳入国家规划的小型水库除险加固等各项水利建设任务。加强农村道路、能源、水毁工程恢复和物流、通讯等设施建设,加快新化、涟源农村电网的改造。加快推进省级乡村清洁工程示范村建设,大力开展农村环境整治,着力改善村容村貌,逐步实现“布局优化、道路硬化、村庄绿化、环境美化”目标。
(四)努力推进新型城市化,提升区域经济承载能力
积极打造区域性中心城市。围绕建设“新型工业城市、交通枢纽城市、生态宜居城市、和谐文明城市”目标,切实提升城市承载力、带动力、辐射力和竞争力。完善城区规划,强化规划管理,严格规划执法。加快环线和干道改扩建,完善城市供水、供电、供气、客运、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配套设施,力争三年内从根本上解决城市饮用水水质问题,基本实现城市污水、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覆盖。启动国家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和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活动,加强城市管理,强化基层社区建设和基础工作,大力实施“净化、序化、绿化、亮化、美化”工程,提升城市品味,提高城市文明程度。
加快县市城区和小城镇扩容提质。推进冷水江城市东扩、涟源城市北扩东延战略实施,加快双峰城北新区、沿河风光带建设和新化环城西路、北塔综合区等重点工程建设。以重点镇和示范镇为突破口,加强小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发挥小城镇联结城乡、辐射农村、扩大就业的功能。探索放宽城镇户籍限制,创造条件促进农业人口转移,加快城市化进程,充分发挥城市化在扩内需、调结构和促就业中的主动力作用。
(五)有效推进城乡消费,培育壮大第三产业
努力促进消费。继续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新网工程”、“双百市场工程”和农贸市场标准化改造,继续实施家电、汽车以旧换新和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扩大城乡消费。加快提升生活性服务业,积极引导和培育汽车、文化、保健、餐饮等消费热点,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保险证券、信息咨询、会计法律等现代生产性服务业。大力发展楼宇经济、总部经济。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建设,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型购房需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加快发展旅游业。巩固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成果,改造旅游干线公路,进一步完善等级景区的服务配套体系,促进景区旅游、农业观光旅游、工业旅游协调发展,实现旅游接待人次突破700万,旅游总收入增长30%以上,着力将旅游业打造成为我市战略性支柱产业。积极推进曾国藩故里、大熊山、湄江、龙山等景区的统一开发和水府旅游示范区、仙女寨景区系列项目整体招商,实现景区建设大跨越。举办好“娄底(长沙)旅游文化宣传月”、“湖南大梅山文化旅游经济圈高峰论坛”等活动。加大旅游资源保护力度,落实《湖南省紫鹊界梯田梅山龙宫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支持新化创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
(六)深入推进改革开放,激发经济发展活力
抓好“两型”社会建设试点。加快编制《娄底市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实施方案》、《娄底市“两型”产业发展规划纲要》、《水府示范片区总体规划》和《水府示范片区起步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抓紧产业项目的前期工作,跟踪推进“两型”产业项目建设。建立和完善资源产权制度,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完善节能减排激励约束机制,创新资源开发管理机制,促进体制机制对接。积极开展“两型”示范创建活动。
积极扩大招商引资。组织好第三届中国中南建材家居博览会和首届娄商大会,积极参与上海世博会、湘台经贸洽谈会等重大招商经贸活动,力争一批机械与装备制造、新型能源原材料、生态休闲旅游、环保等重大产业项目落户我市。进一步创新服务方式,强化目标管理,完善奖惩机制,形成招商合力,注重招商实效,确保内联引资100亿元以上,实际利用外资1.5亿美元以上。扎实做好外事侨务工作,充分发挥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的作用,积极引资引智。加强项目履约调度与跟踪,提高签约项目履约率。加快推进娄底铁路口岸建设,完善对外贸易基础条件,大力发展加工与服务贸易。
加快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稳妥推进农村基础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继续做好农村第二轮土地延包后续完善工作。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做好娄星区、冷水江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和公共医疗、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探索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制度,强化企业改制后的社会管理,加快市属国有企业和省属下划企业的改制扫尾。全面完成市及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积极推进财政“省直管县”改革,落实金融、投融资、价格等各项改革政策和措施。完善农村公路管养体制机制,巩固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成果。
(七)持续推进民生改善,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积极促进就业再就业。引导和促进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各种服务业加快发展,鼓励和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中小企业就业和创业,新增城镇就业2.9万人,实现失业人员再就业1.6万人,继续保持城镇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切实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着力加强民生保障。落实城乡低保政策,逐步改善低收入群体的整体生活水平。做好失地农民的保障工作。推进娄星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参保率达到80%以上,积极争取扩大试点覆盖面,着力保障农村老年居民基本生活。促进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的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新增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2.75万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登记参保人数达到63万人以上。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保障流动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继续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新增廉租住房8000套、租赁补贴2500户,支持农村危房、棚户区改造。切实为民办好实事,让广大群众得到更多实惠。
大力发展社会事业。加快建设教育强市,重点加强基础教育,全面推行素质教育,加快发展职业教育,促进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深入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体制改革,推动城乡教育资源共享,缩小城乡教育差距。加快基础教育设施建设,三年内解决城区读书难问题。逐步完善和发展农村学前教育,推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支持湖南人文科技学院迎接教育部合格学校评估验收,支持娄底职业技术学院和潇湘职业学院发展,进一步加大娄底卫校升专和娄底技师学院筹建力度。推进教师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升办学质量和水平。加快社区卫生、农村卫生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到90%以上。加强疾病防控工作,提高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做好红十字会工作。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和残疾人事业。全面推进文化强市战略,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推进农家书屋、乡镇文化站和社区文化建设,加大网吧整治力度,继续做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农村公益电影放映和新闻出版工作,不断完善文化服务体系。深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提高竞技体育水平,积极申办湖南省第12届运动会。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全完善管理机制,扎实开展优质服务,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降低出生人口性别比。强化食品和药品监管,确保公众饮食用药安全。继续开展全民国防教育和双拥共建活动,做好民兵预备役工作,密切军民关系。加强人民防空工作,发展老龄事业,重视革命老区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第六次人口普查,全面启动第二轮修志工作,做好民族、宗教、地震、对台、档案、保密等工作,重视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大力发展妇女儿童事业。
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创新信访维稳工作机制,开展“信访工作基础年”活动,强化信访责任,对重大信访问题实行跟踪督办、限期办结,着力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建好信访接待中心。强化安全发展理念,推进“平安乡镇”、“平安县市”创建活动,加快推进科技兴煤、科技保安步伐,加强瓦斯治理基础工作,提高煤炭开采机械化水平,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落实公共安全措施,提高群众安全防范意识。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继续深化道路交通、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夯实治安巡逻、电子监控、社区及农村警务等防控基础,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增强对违法犯罪的源头管控能力。集中打击暴力恐怖、黑恶团伙、黄赌毒和盗抢犯罪,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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