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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分析

发布时间: 2020-11-22 10:43:44

① 公司治理机制的效率分析

构建公司治理机制的根本目的在于确保它能有效地改善公司治理状况,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对公司治理效率的研究可以从治理机制的组合状况和治理收益与治理成本的比较这两个角度加以分析。
从治理机制的组合与配置的角度来看,公司治理机制是各种治理机制相互有机组合共同发生作用的结果。在既定的法律、经济和市场环境条件下,各种治理机制是否达到合理组合成为决定公司治理效率的关键。如果我们把追求的治理目标(股东利益最大化)看成是一种效用目标,则公司治理体系的效用可以表示成各种具体治理机制的函数。然而公司治理体系的效用并不是体系中各种治理机制的简单相加,在不同的法律、经济和市场环境条件下,各种治理机制要素发挥的作用和贡献度是不一样的而且,有些治理机制之间还存在着冲突。这就意味着一个公司治理体系并不是包含的治理机制越多越好。在经济学中有“帕累托最优”这一表示资源配置效率的概念,这里也可以用在衡量公司治理机制上面。如果在一个公司治理体系中,不能通过改变各种治理机制要素的组合,使得至少一个利益相关主体的效用水平有所提高,同时又保证其他利益相关主体的效用水平不会下降,那么我们就称这个公司治理体系具有帕累托治理效率。
从治理收益与治理成本对比的角度来看,无论是治理体系的构建还是治理机制的运行,都需要花费成本,当然,也应该取得收益(比如,减少了企业的代理成本,提高了企业的价值等),我们称之为治理收益。治理成本是指在一定的公司治理体系下发生的与公司治理活动有关的所有成本,包括代理成本、激励成本、决策成本和治理体系的维护成本。代理成本是指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的监督支出、代理人的担保支出以及剩余损失的总和。剩余损失是指由于代理人的决策和委托人的效用最大化目标之间出现偏差而导致的效用水平的下降。激励成本是指委托人支付给代理人的货币性报酬与非货币性奖励的总和,包括薪酬、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等。决策成本包括开会讨论、董事会讨价还价等发生的成本。治理体系的维护成本指维持公司治理机制运行所发生的支出。从成本与收益的角度考察,可以认为最优的公司治理效率是以最小的治理成本取得最大的治理收益。我们可以用治理收益与治理成本的比值来衡量公司治理效率的高低,比值越大,表明公司治理效率越高,反之则表明公司治理效率越低。

② 风险管理案例分析与公司治理的目录

第一篇 风险管理概述
第一章 导 言
第一节 企业风险的形成和分类
第二节 风险管理的发展阶段
第三节 风险管理的过程
第四节 风险管理的方法
第五节 风险管理的原则
第六节 风险管理模型
第二章 风险管理创造企业价值
第一节 企业风险管理的目标和意义
第二节 最优资本结构、股东价值与风险管理
第三节 度量企业风险价值
第四节 风险管理与收益
第三章 风险管理中的公司治理
第一节 利益相关者
第二节 董事会的独立性与有效性及高层管理人员的激励与报酬
第三节 风险政策的描述及治理结构
第四节 风险管理文化意识
第五节 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和信息披露
第二篇 公司治理角度下风险管理案例
第四章 筹资风险管理与案例分析
第一节 筹资风险概述
第二节 企业筹资风险的防范原则与方法
第三节 筹资风险与案例分析
案例1 德隆事件
案例2 银广夏事件
第五章 投资风险管理与案例分析
第一节 投资风险的内涵和种类
第二节 企业投资风险形成的原因与原则
第三节 投资风险管理
案例1 蓝田股份事件
案例2 大鹏证券事件
第六章道德风险管理与案例分析
第一节道德风险
第二节 基于公司治理的道德风险演变分析
第三节 道德风险管理
案例1铁本事件
案例2 中储棉事件
第七章 环境风险管理与案例分析
第一节 企业环境及企业环境风险
第二节 建立企业外部环境风险的预警管理机制
案例1 秦池集团事件
案例2 四川长虹事件
第八章 内部审计风险管理与公司治理
第一节 内部审计与风险管理
第二节 内部审计同风险管理的关系
第三节 内部审计与公司治理
案例1 琼民源事件
案例2 中航油事件
第九章 战略风险管理与案例分析
第一节 战略风险管理概述
第二节 公司战略管理的重要风险因素
第三节 公司治理和战略风险管理的过程
案例1 健力宝事件
案例2 沈阳飞龙事件
第三篇 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与公司治理
第十章 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概论
第一节 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概述
第二节 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的框架
第三节 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的方法及原则
第四节 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的实施
第五节 全面风险管理一体化技术的最新进展——以银行为例
第十一章 全面风险管理与公司治理的融合
第一节 公司治理概述
第二节 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与公司治理之间的区别
第三节 全面风险管理与公司治理的关系
第四节 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与公司治理融合的途径
第五节 通过提高公司治理能力来加强全面风险管理
第十二章 未来公司治理中应关注的风险管理
第一节 企业永续经营的计划
第二节 信息的安全性
第三节 共同价值观的理解和人性化治理
第四节 风险管理中的操作风险
第五节 人人都是风险管理者
参考文献
后记

③ 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分析大股东持股比例是越多越好,还是越少越好

大股东持股比例在合理的范围内比较好。大股东持股比例过大,容易出现一言堂。持股比例过低又容易出现内部人控制的问题。

④ 风险管理案例分析与公司治理的介绍

《风险管理案例分析与公司治理》在对国内外学者关于风险和风险管理问题研究的基础上,得出企业所面临的风险是多层次、多方面的,提出企业要实施全面风险管理。本书列举了企业主要面临的六大风险:筹资风险、投资风险、环境风险、道德风险、审计风险和战略风险。在分别阐述各种风险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具体的案例,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来分析这些风险,并给出如何防范并控制这些风险的方法和工具。

⑤ 欢瑞世纪公司治理问题该怎么分析呢

公司治理问题怎么分析呢?很好分析呀,因为嗯从上而下管理书成管理分散。

⑥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分析

公司基于与其他企业不同的组织形式和产权结构,形成了独特的治理结构,这种治理结构即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构成了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

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基础,是公司在现代经济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组织保障。因此,建立完善而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顺利运作的关键,各国公司法无不将公司治理结构作为立法的重点。

虽然公司治理结构有着诸多共同原则,但由于各国之间的文化差异,导致各自的公司治理结构产生不同的模式,所有者、经营者及其监督者的角色定位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反映了不同的管理理念。根据公司内设机构、职工对公司经营管理参与程度不同,现代各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大致可以分为以德国、日本等国家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类型和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类型。

(6)公司治理分析扩展阅读:

在肯定公司治理结构奉行效率优先价值取向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兼顾公平的要求。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强调兼顾公平意味着,首先要保证资本平等,其次要保证公司对内、对外利益之均衡,最后要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予以特别的保护。

虽然就效率与公平的关系而言,现代公司法强调效率的优先性,但公司法所追求的效率绝不是不要公平的效率。

⑦ 公司治理理论的评析

公司治理理论的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200多年前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对代理问题的论述,他认为在股份制公司中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而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从而应当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来解决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Berle和Means于1932年的一篇开创性研究成为公司治理理论文献的开山之作,他们在对大量的实证材料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发现现代公司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发生了分离,控制权从所有者手中转移到管理者手中,而公司的管理者常常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非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所以应该强调股东的利益,实现股东对经营者的监督制衡。从此,特别是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公司治理问题受到理论界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在公司治理理论的发展过程中,逐渐产生了以“股东利益至上”为基础的单边治理和以“利益相关者”为核心的共同治理两种代表性的治理理论。
股东利益至上的单边治理理论
以“股东利益至上”为基础的单边治理理论认为,企业是股东的企业,股东拥有企业的全部所有权,企业的目的是股东利益最大化,从而主张“资本雇佣劳动”即物质资本主导治理模式的稳定性和合理性。其代表人物主要有Shleifer、Vishny和Tirole等。例如, Shleifer和Vishny认为公司治理的问题是如何保证向公司所提供资金的供给者能够从投资中获得收益; Tirole认为公司治理的标准定义为对股东利益的保护。单边治理的理论依据是现代企业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由科斯开创的企业理论回答了为什么企业必须按照股东利益最大化目标经营的问题,比如: Alchian和Demsetz曾经从团队生产的监督差别角度解释了最优的契约形式是由监察者拥有古典企业的剩余索取权,从而为资本家得到企业利润提供了证据; Grossman、Hart和Moore等人从资产专用性和不完全契约的角度证明了由于物质资本的专有性和不可证实性使得物质资本的所有者应该掌握企业的所有权(即剩余控制权) ; Jensen 和Meckling、Fama和Jensen等人也分别从代理成本角度、风险分担和决策程序角度证实了企业为股东所有并为股东利益最大化经营的合理性。可见,企业理论的成熟和完善为股东利益至上的观点提供了最强有力的理论支持。而委托—代理理论则为如何进行公司治理即治理机制的构建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它主要研究委托人如何设计激励—约束机制使代理人努力工作。
对于为何只有股东才拥有企业的公司治理权,即公司治理的权力来源问题,“股东利益至上”的单边治理理论主要有两种理论流派:一是剩余索取权理论;二是剩余控制权理论。 “剩余索取权”理论认为谁承担剩余索取权,就承担了剩余风险,从而具有对公司进行治理的权力,并认为所有者是剩余索取权的天然拥有者,占有剩余的动机促使所有者关心企业的生产经营。所有者追求的是剩余最大,而经营者追求的是自身报酬最优,在给定企业收益的情况下,二者的利益相互侵蚀使得所有者产生对经营者治理的需要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剩余索取权”理论可以直接追溯到18世纪末法国庸俗政治经济学的鼻祖萨伊。萨伊认为,劳动、
资本和土地是商品生产的三个要素,是其价值的源泉,每一个生产要素的所有者都应得到他们各自创造的收入,即工人得到工资、资本家得到利息①、土地所有者得到地租。若当事人行为和企业的产出均可测,可以依据各个要素所有者的贡献来给予这些当事人应该得到的收入,这样,企业生产分配效率达到最优,帕累托最优分配均衡实现。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主体行为不可测、产出不可测或二者均不可测成为现实世界的主要特征,人们无法准确地判定企业所有未来可能出现的状态以及各种状态下各要素所有者的贡献,这样就不能按照要素的贡献进行分配,最优帕累托分配均衡无法实现。“剩余索取权”理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让某一类或几类人承担剩余索取权,并且由不同的人承担带来的效率也不一样,企业产权安排和产出效率以及物资资本更高的偿付能力等原因决定了资本提供者有占有企业剩余的可能。具体到公司治理,就是只有股东才能成为公司治理的主体。
但是,用“剩余索取权”理论来指导公司治理是有缺陷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剩余索取权”本身不是一个好的概念。在Jensen和Meckling的契约分析框架中,他们用剩余索取权来定义企业所有权和投资者权力,指的是对企业收入在扣除掉所有的固定的合同支出(如成本、固定工资、利息等)的余额要求权[3] 。但是,剩余收入往往是多方分享,特别是在新经济②背景下,不单只有投资者,其他人比如经理人员甚至普通员工也参与剩余收入的分配,从而也具有剩余索取权。这使得在很多情况下谁是剩余索取者是不清楚的,比如在两方都获得一个变化收入的前提下,我们不能说一方是另一方的剩余收入索取者。其实, Hart就曾对剩余索取权的概念进行过批评,因此他转而用剩余控制权来定义投资者的权力。
(2)将本来作为分配理论的“剩余索取权”理论用在公司治理理论上也存在着重大的问题。剩余索取权的分配理论属性使得其研究范围狭窄,它只能将企业收入分配者纳入研究范围,而将那些不参加分配但是有可能参与公司治理的主体排除在外,比如承担商业银行经营风险的政府或者存款保险机构,它们只是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的外部者,并不参与企业收入分配,但却要参与商业银行的治理。
(3)显然,“剩余索取权”理论不是将实际中是否获得剩余收入作为判断是否具有剩余索取权的标准,因为现实中不仅仅是股东获得剩余收入,那么怎么判断谁具有剩余索取权呢? 该理论没有回答。
“剩余索取权”理论没有提出一个在现实中如何判断谁具有剩余索取权的方法,只是有一个股东先天就应该获得剩余索取权的先验假设,这样,该理论便无法从现实中检验,这是其最大的一个理论缺陷。综上所述,“剩余索取权”理论的缺陷使得运用它来指导公司治理实践面临着一些问题,例如,如果仅仅依靠自有资本占比较少的商业银行股东来掌握对一国经济具有重大影响的商业银行的治理权的话,是不公平也是不合理的,其后果也极其严重。但是“剩余索取权”理论认为由于股东承担剩余收入从而承担风险才会有治理要求的思路却是对的。 在完全的契约条件下,是不存在剩余的控制权的,因为这时所有的权利都能通过契约得到界定,都有主体。“剩余控制权”理论认为,正是由于契约是不完全的,使得不可能在初始合同中对所有的或然事件及其对策都做出详尽可行的规定,这就需要有人拥有“剩余控制权”,以便在那些未被初始合同规定的或然事件出现时做出相应的决策。那么,如何将这些不同的控制权在外部投资者和经理人之间进行有效的分配呢? 该理论认为,这种权力天然地归非人力资本所有者所有,物质资本所有权是这种权力的来源。在这种理论的指导下,将股东作为公司治理的主体就合情合理了。
但是,该理论同“剩余索取权”理论一样,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剩余控制权”理论的前提是不完全契约理论,但是契约在多大程度上是不完全的呢? 很多学者对此提出了质疑。Hart等人认为合同的不完全性主要来源于相关变量的第三方不可证实性,但是Tirole就深刻地认识到合同当事人所真正关心的并不是具体的或然事件本身,而是或然事件对支付的影响,并且只有当两种或然事件对支付的影响无法被区分时,才会影响契约的完全性,这样就削弱了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基础。博弈理论也证明了在多次重复博弈而非一次静态博弈时,契约相关变量的不可证实性对当事人行为的影响也会削弱。因此,抽象地谈论契约绝对意义上的不完全性是没有意义的,剩余控制权理论还没有一个坚实的理论基础[4]。
(2)“剩余控制权”概念也存在问题,其内涵和外延十分模糊。本来“剩余控制权”是指“可以按照任何不与先前的合同、惯例或法律相违背的方式决定资产所有用途的权力”[5] ,但是,由于现实中很多治理的权力已经在合同中作了规定,所以在很多文献中,剩余控制权和控制权经常混用,就连Hart和Moore自己也不得不承认“事实上我们并不区分合同规定的控制权和剩余控制权,而且事实上剩余控制权等同于完全控制权”。
(3)同“剩余索取权”理论一样,“剩余控制权”理论的“资本强权观”也只是一个先验性的假设,其存在条件和适用范围从来都没有被认真考察过。该理论认为物质资本所有权是这种权力的来源,但是不能回答人力资本的所有权为什么不能带来这种权力。并且,很多学者也意识到这种抽象意义上的“剩余控制权”没有意义,从而转向了研究那些拥有信息和知识优势的代理人对企业资源的实际控制权,比如Aghion和Tirole等就认为应该在名义与实际的控制权之间划出清晰的界限。
(4)“剩余控制权”理论存在着内部逻不一致的矛盾。在Grossman和Hart等模型[6]中,投资者天然拥有剩余控制权,但是这是建立在当事人不受财富约束的条件上的。一旦放弃这个不现实的假设,投资者的天然的剩余控制权就可以转移给无资产的企业经营者,比如Aghion 和Bolton 就得出了“控制权相机转移”的结论,认为在企业经营状态好时企业家应获得控制权,反之投资者应获得控制权[7] 。这其实已经否定了“股东至上”单边治理结构的传统观念。
(5)“控制权”概念与“治理”概念的内涵不一致。“控制权”中不但包括治理的权力也包括管理的权力,将二者统一起来研究不会得出任何对治理有意义的结论,最终的结论只能是“控制权”在企业中的分配的多元性,即多方占有“控制权”。可以看出,“剩余控制权”理论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需要解决,但是其认为股东是最后的风险承担者,就应该获得控制敲竹杠风险的权力,这种思路是值得肯定的。 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萌芽始于Dodd,但是其成为一个独立的理论分支则得益于Freeman的开创性研究。与传统的“股东至上”理论不同的是,“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理论认为公司是一个责任主体,在一定程度上还必须承担社会的责任,企业追求的不能仅仅限于最大化股东利益,而且也要考虑其社会价值方面。任何一个企业的发展都离不开各种利益相关者的投入或参与,当这些利益相关者在企业中注入了一定的专用性投资后,他们或是分担了一定的企业经营风险,或是为企业的经营活动付出了代价,就应该参与治理并分享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利益相关者理论的代表人物主要有B lair、Porter等。
“利益相关者”理论其发展过程中产生了很多流派,但是都认为在公司治理中应该考虑到利益相关者的位置。“专用性投资”理论是“利益相关者”理论最主要的权力观之一, 代表性观点主要有:Freeman和Evan认为由于利益相关者也投入了专用性资产,所以也应该考虑其利益; Blair从人力资本专用性的角度,指出利益相关者向公司投入了专用性资产,并由此承担了公司的剩余风险,那么就应该享有相应的剩余索取权,即应该参与公司治理;Rajan和Zingales认为企业是市场不能完全复制的专用性投资的联结,谁掌握了这种决定企业准租金生产的专用性投资,谁就获得权威。可以看出,与科斯将企业的权威归结为外生的、阿尔钦和德姆赛茨将企业的权威归结为团队生产中监督的需要不同,“专用性投资”理论将企业的权威归结为专用性的投资。
“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理论关注利益相关者(特别是人力资本所有者)的利益,希望改善公司治理结构,这是应该充分肯定的。该理论可能指出了公司治理结构演变的方向,也在一定程度上引导着现实中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这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但是,“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理论无论从逻上还是从实践上都存在着很大问题:
(1)利益相关者很难界定。一个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可以无限扩展到所有的人,但是,显然我们不能把所有的人都作为企业的治理主体。即便按照利益相关度和相关形式的差异来详细划分,也不能界定利益相关者。一个很简单的例子就是政府可能比持有某个公司若干股票的个人更与这个公司利益相关,因为该公司对政府的纳税额远远超过此人对该公司的投资,难道我们就能说政府比这个人更有参与该公司治理的权力吗?
(2)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可能会增加交易成本。即便能够确定与公司利益相关的主体,那么肯定不会是一个小的数目。如果他们都参与公司治理,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使得治理结构的组织成本也许非常大,这难以保证公司运作给利益相关者带来更大的利益。
(3)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可以通过相对股东来说更加完备的契约来保护。“专用性投资”理论认为每个利益相关者都为公司贡献了关系专用性资产,但是对于绝大多数利益相关者来说,这种专用性相对于其通用性来说是很弱的,与股东投入资产的专用性相比也微不足道。因此,这不足以成为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依据。而且,虽然利益相关者都承担了公司的风险,但是他们要么承担的风险可以通过某种契约得到补偿,要么具备优先偿付权,这样,如果赋予他们公司治理权力的话,他们就可以通过“敲竹杠”的方式侵犯最后风险承担者的利益,因此,只有最后的风险承担者,才应该获得控制“敲竹杠”风险的权力,即公司治理的权力。
(4)现有文献中也缺乏利益相关者参与治理与企业绩效之间关系的实证研究,从而不能为“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理论提供有力的证据。可见,“利益相关者”理论虽然认识到风险在决定公司治理主体中的作用,但是没有认识到并不是所有的风险都能导致其承担主体参与公司治理。

⑧ 公司治理理论的分析框架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公司治理框架的边界在不断地扩展。其扩展路径为:所有者治理——所有者、经营者治理——所有者、经营者、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
(家族企业) (伯利和米恩斯企业) (现代企业)
二、公司治理的实证研究
(一)所有制与公司治理
阿尔钦和德姆塞茨(Alchian and Demsetz,1972)用联合投入与团队生产理论对以盈利为目的的私有企业与社会主义企业的差异作了简要论述。詹森和梅克林(1979)指出苏联型的国有企业在运行过程中,对个人而言往往得不到适当激励。张维迎(1995a)认为我国国有的委托代理关系是一种多层委托代理关系,初始委托人(共同体成员)的最优监督积极性和最终代理人的最优工作努力,都随着代理链条的拉长而递减。林毅夫(1997a)则对此提出不同意见,认为当竞争性的市场解决了充分信息问题后,委托代理关系就不会因为层次不同而产生差异。
与所有制和公司治理有关的另一个问题是转轨公司的治理。博伊科克等(Boycko,M.,A.Shleifer and Vishny,R.,1994)对国有公司私有化的不同方式作了探讨。博伊科克认为私有化是解决政府官员腐败的有效手段,国有企业私有化后必将提高效率,不过不同的私有化方式其效率也不同。他们指出,英国、民主德国、匈牙利和亚洲一些国家采取直接出售方式,而东欧与前苏联由于历史与现实的政治原因采用大众化私有方式相对低效且充满矛盾。
琼德和迈金德(Jones and Mygind,1999)对爱沙尼亚私有化公司情况的实证分析显示,私有化导致所有权结构优化的假说可能并不成立。埃斯特林和罗斯维尔(Estrin and Rosevear,1999)对1997年150家乌克兰私有化公司的实证研究也表明私有化对乌克兰公司而言,没有产生绩效的改善和预想中的重组,其结论是所有权与公司绩效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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