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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方案

发布时间: 2020-11-22 07:34:24

1.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需要什么资质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需要地质环境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设计及工程施工资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为设计资质,一般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法乙级、丙级资质,国土资源部颁发甲级资质等资质。

根据新修订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6年1月5日)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应当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1)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方案扩展阅读:

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单位已不做资质要求。项目报告备案一般都在省国土厅的地质环境处主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人进行备案,编写报告的单位需要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资质和治理设计资质。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DZ/T 0223-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改名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该方案一般叫适用年限而不叫服务年限,其适用年限一般最高为5年,但现在也无法找到具体依据。适用年限可根据开发利用方案中的矿山开采年限加上闭坑后复垦期(一般为1年),如果低于5年,那是几年就是几年,如果高于5年,应该说是5年后须对方案进行修编。

2. 生态环境保障

一、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

矿业特区内矿产资源开采历史悠久,遗留下的矿山环境问题较多,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势在必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应针对阿勒泰这样生态环境优美,且生态环境十分脆弱、生态自我修复能力较弱的地区制定和实施更加严格的环保评价政策。坚持 “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坚持 “谁开发、谁保护; 谁污染、谁治理; 谁破坏、谁恢复; 谁使用、谁补偿”的原则,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中要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地质地貌景观和地质遗迹,防治地质灾害。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最大限度地减轻矿业活动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严格禁止矿山废水、废气、废渣的无序排放。

二、实施更加严格的环境评价办法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制度、矿山建设 “三同时”制度、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编制制度、土地复垦制度、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制度、矿山环境保护和恢复实施情况报告制度,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必须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三废处理方案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加强各部门之间协作、配合和信息沟通,严把环境准入关; 环保部门应把地区制定的总量消减计划指标作为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控制新增污染源总量指标; 完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制度; 清理整顿新开工建设项目,加大对未办理环境保护有关手续的处罚力度。矿业特区建设委员会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三、建立环境动态监测体系

在矿山生态环境规划的基础上,要做好矿山生态环境的监测工作。矿山生态环境监测就是运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环境质量在性质上和数量上做出测定和描述,它是政府管理矿山生态环境的职能之一,它可为周期性检查和修改矿山开采方案提供信息,确保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取得最佳效果。对矿区环境的监测必须建立完善的监测制度,在矿山生态环境监测中,要明确环境监测的责任人,确保监测能够落到实处,确保监测结果的真实可靠性。可以考虑将监测分为社会监测和矿山监测,对满足社会需求的,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监测,对矿区范围内一般性的监测,则交给矿业权人负责,并向有关部门提供监测结果,确保上报矿山生态环境监测结果数据的实时性和客观性。

四、落实节能减排政策措施,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随着矿业经济的持续发展,市场对铜铝等主要有色金属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使有色金属矿产资源开发面临挑战。有色金属工业是高耗能的资源型产业,当前国内外资源环境已经不允许有色金属工业继续依靠扩大产量的粗放型模式来实现发展,在这种形势下,矿业特区有色金属工业发展的重点应把 “减量、少排、再利用”放在突出位置,走循环经济的发展道路。只有真正做到资源、能源消耗的减量化,真正做好废气、废水、废渣少排放和再回收并再次成为可利用的资源,才能保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集约节约利用资源,减少资源的浪费,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应该注重发展循环经济。循环经济是一种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 “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 “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是对 “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增长模式的根本变革 ( 图7-3) 。

阿勒泰地区要注重发展循环经济,编制地区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实现中循环和小循环经济协调发展。中循环是在工业集中地区,在 5 大矿业园区内积极发展生态工业,在企业清洁生产的基础上,使上游企业的废弃物成为下游企业的原料,不断延长生产链条,实现区域或企业群的资源最有效利用,废弃物产生量最小,甚至零排放。小循环是企业层面的循环,在企业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在生产的整个过程中充分利用资源,使每个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废弃物最小化、资源化、无害化。

矿业特区可先发展企业循环经济,加强废弃物的综合利用,逐步发展到园区的循环组合,即从小循环到中循环的发展模式,最终实现矿业特区内资源的循环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发展绿色矿业经济。

图 7 -3 不同经济模式物质流动示意图( 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培训材料,2007)

3. 如何加强矿山企业监管,将矿山开采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加强矿山企业监管,将矿山开采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的方法如下:

1 政策措施

一是依法明确职责,齐抓共管。环保、林业、水资源、土地等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法律明确矿山环境管理的职责,细化明确各自的管理内容和管理程序,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联合执法、形成合力,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合作,这样从根本上改善当地的矿山环境。

二是实行属地管理,明确基层监管责任。所谓属地管理,就是基层政府能管的就交给基层政府管理,而对于基层政府管不住的交给上级政府管理。基层政府要按照“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的总要求,尽快构建矿山环境“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责任体系,同时明确地方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以及内部相关职能机构的监管职责。地方政府监管部门要做到依法行政,不能以受罚款为目的,要以保护环境为出发点,责令矿主限期改造。

三是加大打击力度。加强矿业执法检查,动态监测,巡查执法,定时督察,及时发现资源的开发过程中,废水,废气对环境的破坏和污染,以及采矿引起的地质景观破坏和地质灾害,勒令企业限期整改,如果问题严重,坚决停产整顿,直至关闭矿井。整顿矿业秩序,坚决杜绝非法采矿行为,限期关闭不符合条件的小矿山企业,以打击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企业。
四是开展矿产资源整合。按照国家矿产资源整合的文件精神,继续开展矿产资源整合,矿区的采矿权只设置一个,彻底解决一矿多开与大矿小开的现象。通过整合,安全隐患和因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的基本上被淘汰,消除矿山环境造成的地质灾害隐患。

五是严格审批矿业权,把好矿业开发“入门关”。坚持和完善审查制度,从严审批采矿权,交通要道两侧和旅游景点附近禁止露天开采。在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和河流区,禁止破坏生态环境的采矿活动。是否有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作为采矿许可证发证的必要条件,对没有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采矿权的申请将不被批准和发证,实施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

六是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宣传力度。进入21世纪,健康,快速,稳定发展的中国经济,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主旋律。保护和节约使用资源,保护环境是矿山业主必须面对的问题。矿产资源开发将采取“保护中开发,开发中保护,保护和发展并重”的方针,统筹规划,要处理好国家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之间的关系。把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工作作为实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大事。

2 技术措施

①恢复矿区植被,首先考虑到选择种植植被品种,既要看到近期效果,也要着重长期的发展。树种生长必须带有发达的根系、牢固性能优良的固土边坡、种植成活率很大以及生长迅速的原生类植物,这些都是根据生物学规律来进行种植的。与此同时,对于坡体的搭建,管理及保护措施在种植之后能有效进行、很好的应对自然事件和其它因素的要求,必须在植物种植前充分的规划好。以上都是依照开采区的土壤和气候等因素来相应选择草坪或树种来种植。此外,还应该考虑配套兼容的设计目的,和附近景观和植被情况相适应。

②土壤污染治理使用土壤肥力改造技术。它能提高土壤的营养状态,改善其物理和化学性质以及土壤团粒结构,改变pH值、土壤养分和有机物含量等。具体措施如下:其一,表层土壤迁移保护:开采前进行土壤表层迁移保护,开采完成再运回恢复。这样有效保护了土壤的物化性质、基本的营养条件和种子库保持完整,原生植物可以生长。其二,客土覆盖:荒地土层薄,可以用在不同的地方盖上熟土,来调整土壤的物理及化学功能,添加有益于矿山植被生长的因素比如:氮素、微生物等。其三,优化土壤的物理功能:对土壤中的孔隙增大,对土壤构成调整,对土壤容重减小,采用耕作和有机肥的方法,在短期内改善土壤。其四,改善土壤的酸碱性:对酸度调节一般使用碳酸氢盐或石灰,这样还有效提了高钙的成分,对土壤性能进行了很好的调节。其五,通过绿肥、固氮植物、微生物等来调节土壤营养。

③调整治理土壤中重金属污染。一般有三大方式:生物、化学及物理处理方式。

4.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和环保是一样的么

据个人认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是属于环保的内容。想了解更多环保资讯,多关注环保人才网【hb.job2299】

5. 煤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基本思想

煤矿山生态地质环境问题是原煤生产缺少环境控制引发的综合现象。对其防范和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依照标本兼治的思想,治本必须从问题产生的源头即生产方式和生产工艺入手,这需要多个管理部门和从事不同技术的专业人员的协调与配合,在这方面,任重而道远,还需做许多的研究和探索。可以设想,即使未来最终实现了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煤矿山发展目标,仍不可能杜绝废弃物的产生和地面变形问题,生态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仍是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此外,在此期间产生和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如何解决,目前也必须制定相应对策。

煤矿山产生的煤矸石和矿坑废水就其本质而言,都属于自然之物。与其他自然物质的区别仅在于,它们是人为活动改变现代天然物质分布格局,特别是干扰煤矿山地下渗流场、化学场和岩土体原有结构的产物。这些物质之所以带来环境负效应,是因为它们有时被人为控制,出现在现代地表物质自然运动和空间分配本不应出现的地方,而且由于其数量、强度的巨大,难以凭借现代地表的自然物理、化学、生物作用在短时间内将其化解。为此,必须辅以人为措施予以解决。根据系统科学的基本原理,采取的措施应体现“隔离”和“调整系统结构”的思路。所谓隔离是指人为阻断系统某一局部与其整体之间的联系,让这一局部游离在原有大系统之外,成为一个独立的小系统,以防止它对大系统的干扰和破坏。调整系统结构是指在隔离区内对自然物、人工废弃物、自然作用和人工工艺进行重组和设计,以形成新的物理、化学、生物过程,强化隔离区这一小系统拦截、分解、矿化和埋藏的功能,最终达到生态环境治理的目标。

上述思路无论是解决煤矿山的水、土污染,还是解决采空区地面沉降和塌陷问题都是有效的。

对于水、土污染,首先应将含有污染组分的废弃物尽可能限制在排放口(点)或稍远于人口密集区的低洼地段,即水流的局部汇区,不让其向外扩散,进而利用物理、化学、生物的手段进行综合处理。应该指出,国内外大量环境工程实践证明,无论是治理土壤污染还是水体污染,采用投放人工试剂的单一化学处理方法往往有很大的局限性。这种做法的实质是将污染区视为一个化学反应釜,通过人工试剂与污染物的化学反应,使某种有害组分的存在形态发生改变。尽管在许多情况下,这种方法可以达到消除或降低污染危害的目的,但是,新的产物却可能成为新的污染物,带来二次污染,甚至由于人工试剂的加入,改变生态系统原有的物质组分比,导致更为复杂的生态负效应。所以,本书所谓的综合是指物理、化学、生物手段的协同,即综合一体化的处理方法。

防止或减小采空区地面沉降塌陷造成的损失,同样应遵循调整系统结构的思路。煤矿的采出会形成采空区,不同的开采阶段、岩层组合、采深采厚比,所形成的变形方式和空间大小不完全相同,对应的地面沉降塌陷量和损失程度也会因地而异,要减少地面变形带来的损失,就需通过工程手段对覆岩变形的方式和过程加以控制。控制分为事先控制和事后修复,事先控制主要在开采之前,对可能的变形区域和变形量进行预判,根据风险损失的大小,制定相应的生产方案和顶板管理策略。对于变形量大且危害严重的区段,可考虑采用充填法或保留矿柱的办法管理顶板,以保证岩层、巷道的变形控制在允许范围内;对于变形量较小,人口稀疏或预测损失轻微的区段,可采用自然崩落法,以节约开采成本。事后修复是针对采空区地面变形已发生的地段进行的土地整理。在大多数情况下,采空区都会出现地面变形现象,且存在一定时间长度的不稳定过程,所以,采空区的土地整理既要考虑时机的把握,又要针对具体的治理目标采用不同的方法。譬如,预期土地的用途为农业生产和绿化用地,土地整理时就要满足土地平整、耕作层理化性质和肥力要求;建筑、道路用地要考虑地基的稳定性和承载力的要求等。总之,无论是事先控制还是事后修复,都是通过工程手段对地质体的结构进行人工改造,从而使采煤生产和环境质量保护得以兼顾。

6. 宁煤集团矿山环境治理及生态修复工程

开采抄矿产资源应当进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采矿权人应当缴纳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缴纳了地质环境保证金过后,如果采矿权人想拿回那笔保证金的话就需要做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如果你觉得麻烦 ,不想做的话,政府也不会退你那部分保证金。政府就会拿你缴纳的那部分保证金去请有资质的地勘单位去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 详细情况建议你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地方省级政府的《地质环境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7. 老矿山地质生态环境治理应予特别关注

王希凯

(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北京,100812)

摘要本文通过列举作者掌握的实例及数据,概要地介绍了我国老矿山存在的严重的地质生态环境问题,阐明实现老矿山地质生态环境治理具有环境、资源和经济的多重效益,并建议国家利用财政专项的方式实现完成老矿山的生态环境问题的调查工作,并通过走产业化的道路实现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治理。

关键词地质灾害经济补偿保险

1老矿山地质生态环境问题十分严重

我国的矿产勘查和开发,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这种贡献怎么说都不过份。但是由于历史的局限性,由于不同时期国内环境的制约,在我们向自然索取的同时,并没有顾及大自然的应有平衡,以至欠了一笔重要的旧账,这就是老矿山地质生态环境的治理问题。根据矿协的调查,下列几组数据足以说明问题的严重性:

矿业开发对环境的影响是巨大的,我国铁矿山每采出1t铁矿石平均产生0.48t尾矿、1.67t废石,从1949年到2000年间,我国共生产了54亿t铁矿石,按上述比例计算,就产生了26亿t尾矿、94亿t废石。

我国有色矿山每采出1t矿石,平均产生0.92t尾矿和1.25t废石,50年间有色矿山产生的尾矿量累计达21亿t,废石量达25亿t。

我国煤矿开采形成的矸石山有1500多座,矸石积存量达35.6亿t,此外,还向大气和地表排放大量的废气和废水。据估计,每年因开采煤炭而排放到大气中的瓦斯量达9亿~10亿t,洗煤排放的废水达0.9亿t。

燃煤火电产生的煤灰目前年排放量已达到1.07亿t。尽管粉煤灰的利用率已提高到53%,但是多年来未被利用的粉煤灰累计堆存量已达8亿t以上,占地近20万亩。

矿业开发所产生的尾矿不仅影响了环境,而且威胁着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原因是我国现有的尾矿库中病库和险库占的比例很大。黑色冶金重点矿山的70多座尾矿库中,有一定问题和问题较多的占30%。有色金属矿山被调查的149座在用尾矿库中,病库、险库和超期库占了48%。化工矿山的18座尾矿库中,病险库和超期库有7座,占41%。黄金(岩金)矿山现有368座尾矿库中,病库、险库和超期库占了44%。

这些病库和险库一旦出了问题,后果是严重的,2000年10月18日,广西南丹县大厂镇尾矿坝垮塌,形成的“泥石流”绵延600余m,上百座民房毁于一旦,死亡15人,失踪100多人。

矿业开发对土地的破坏是严重的。据有关部门1995~1996年对1173家中型以上国有矿山的调查,共占地729971.6ha,其中露天采矿场58152.7ha,排土场33180.9ha,尾矿场37282.4ha,塌陷区84201.4ha,其他517154.2ha。由于采矿引起的土壤侵蚀17063.7ha,土地沙化743.5ha,泥石流460.9ha,崩塌349.5ha,滑坡577.8ha。全国因采煤破坏塌陷的土地约为72万ha。在这72万ha的塌陷地中,有一半以上是耕地,其中绝大多数是良田。

2老矿山地质生态环境治理具有多种效益

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的要求,治理老矿山造成的地质生态环境的破坏已是当务之急。事实上这项治理,不仅关系到生态环境,具有重要的环境效益,还有可观的资源效益和经济效益,是一项一举多得的大事。

2.1环境效益

矿山开发直接造成的地质灾害种类繁多,如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煤层自燃、煤矸石自燃、水土流失、土地沙化、尾矿库溃坝、瓦斯爆炸、矿井突水等。每一次灾害都可能造成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矿山开发造成的生态环境污染更是防不胜防,如矿山“三废”造成的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污染,土地、植被及大气环境的污染,以及由此引发的生态环境疾病危害极大。因此,治理由于矿山开采所产生的地质生态环境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具有极其重大的环境效益。

2.2资源效益

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实行的是一种强化开发国内矿产资源的政策,造成资源的过度消耗。如今,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新时期,国内矿产资源的供给形势显得力不从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对原有矿山的尾矿加以利用,将会产生巨大的资源效益。对此已有很多先例可循,例如白云鄂博铁-铌-稀土矿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矿床,其拥有的稀土储量占世界稀土总储量的80%以上。目前主要回收铁,稀土回收每年不足3万t。因为开采铁矿每年所产生的200万t混合尾矿中,稀土氧化物的含量可达5%~6%,一年排放的尾矿就构成了一个中型的富稀土矿床。尾矿作为一种宝贵的二次资源不仅在于它含有可回收的有用金属或组分,而且尾矿还可以作为许多非金属的材料、建材和陶瓷产品的重要来源,宜春钽铌矿是优质锂云母和长石粉的提供者,年产量达1万~2万t锂云母、8万~10万t长石粉。许多矿山利用尾矿生产免烧砖、彩色地砖、微晶玻璃等等。尾矿还可代替建筑、铺路用砂石或作井下充填料。总之,尾矿作为二次资源有着广泛的用途。

矿山开发形成的尾矿和废石堆积,占用了大量土地,其中有许多土地是良田。这些占用的土地一旦复垦,可以大量增加我国的土地资源,这是极好的资源效益。因为土地相对于矿产资源来说,是无法用进口来替代的,而且是更为稀缺的资源。

2.3经济效益

治理矿山地质生态环境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可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通过治理可减少或避免的地质灾害所产生的经济效益,这种经济效益表现为负效益的减少。据调查,自1987年以来,在西北地区20处矿区发生的26次泥石流地质灾害中,经济损失超过500万元的9处,超过1000万元的8处,超过1亿元的2处。这些损失如果通过治理得以避免,其经济效益是相当可观的。

二是通过尾矿、废石和土地的利用而产生的综合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例如,铁矿尾矿的综合利用。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每年从尾矿中回收的铁精矿已达80万t,产值达1.5亿元,年利润达2656万元。许多有色金属矿山从尾矿中回收了硫铁矿、铜、锡、铅、锌等各种有用组分,个别老矿山在资源枯竭的情况下,甚至主要以尾矿为原料在进行生产。

土地复垦也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以江苏徐州贾汪地区为例,这是一个因采煤而塌陷比较严重的地区,累计塌陷土地达89190亩,目前每年仍以2000亩左右的速度在增长。多年来该区投入资金3540余万元,复垦塌陷地17600亩。在复垦土地上每年新增粮898万kg,产鱼132万kg,养鸡2万余只,提供8万余人生活和工业用水,灌溉4万余亩农田,烧制6亿余块砖,安置了3万余人生活,取得1.6亿元的经济效益。

3财政应列专项对老矿山地质生态环境问题进行调查

当前存在的老矿山地质生态环境问题,主要是计划经济体制下遗留的,当时矿山生产既没有认识到这些问题的严重性,也没有在成本中提留治理的费用。当时的核算体制是矿产品收入除生产成本外全部上交财政。这实际上是把当时节省下来的矿山地质生态环境治理费用作为财政收入交给了政府。鉴于这种情况,现在对这些老矿山的环境治理费用理所当然的应当由政府拨付专款予以解决,也就是偿还过去的欠账。同时,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共财政职能来看,这些老矿山环境治理也属公益性事业,它的消费没有排他性,它的受益没有独占性,因此也应当由各级政府的财政经费加以解决。特别应当指出的是当前从地质大调查中挤出一小部分经费搞矿山地质生态环境问题的调查,是远远不能适应需要的,这也是提出申请财政专项的重要理由。当然,这个专项费用仅限于调查经费,至于治理所需要的资金则另当别论。

矿山地质生态环境治理的调查专项,主要任务是摸清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提出治理建议:

首先,界定此调查专项所涵盖的范围。即只对在计划经济时期生产的那些老矿山进行调查;改革、开放后生产的矿山应当本着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主体自行解决,政府负责监督检查;对正在或今后新建的矿山,则应当在矿产开发设计中就包括生态环境治理的内容,以体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其次,规定调查专项重点要解决的问题。西安地矿所对此提出三大方面、23个指标,可供参考,即资源破坏方面、地质灾害方面和环境污染方面。具体包括:土地压占破坏、矿产资源破坏、水资源破坏、植被资源破坏、地质遗迹破坏、地质景观破坏;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煤层自燃、煤矸石自燃、矿井突水、尾矿库溃坝、瓦斯爆炸;水污染、土壤污染、大气污染、植被污染、生态环境病等。

第三,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作出评价或评估。包括问题严重程度的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以省为单元,作出轻重缓急的排序;在解决的技术方法上进行评估,并据此作出可行性论证;在治理效果上进行评估,包括可能产出的环境效益、资源效益、经济效益,并据此指出治理的建议;在产生的责任主体上作出评估,并据此提出解决问题的责任单位。4老矿山地质生态环境治理要实行产业化

对老矿山地质生态环境问题的调查是为了治理,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环境治理,完全可以走产业化的道路。实际上从事环境治理的企业已经大量存在,并且正处在发展势头当中。所以对老矿山地质生态环境的治理,应当纳入这个新兴的产业之中。

(1)要解决资金的来源问题,这也是这个问题多年来得不到解决,而且越染越烈的症结所在。对此应当有一些新的思路。至少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①要明确造成环境问题的责任主体,并沿着责任主体向下追究,一直落实到现存的责任单位,比如当时是中央直属企业造成的,中央财政应当负责;当时是省属企业造成的,省财政应当负责,以此类推。②要明确治理成果的受益主体,如果是环境效益,具有公益性,财政应当出资;如果有资源效益,通过治理,可以产出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就要评估具体的投入产出资源收益可以弥补相应支出;如果有经济效益,可以招商引资,用社会资金解决。③要运用多种筹资渠道,财政出资可以有中央财政、地方财政;社会出资可以有个人投资、发行股票、引进外资、银行信贷、社会捐赠等。

(2)要通过市场运作。首先要把老矿山地质生态环境治理的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进入市场,有的是全国性市场,有的是区域性市场。在运作上有的可以招标、拍卖、有的可以协议委托;有的是整体项目的招标、委托,有的是技术劳务工程的招标、委托。其次要建立健全市场运行的规则,包括准入的条件、技术标准、收费标准、工程规范等。还要培育和发展中介组织,有许多工作可以通过中介去完成,减少行政干预。

(3)要培育和发展市场主体,即大力发展直接从事环境治理、资源性生产的企业。这里可能有如下几种情况:

①只有环境效益,没有资源效益、经济效益的项目,可以实行技术劳务发包,培植工程技术劳务型企业,通过市场竞争,选择优胜者淘汰失败者。

②既有环境效益,又有资源效益和经济效益,但资源和经济效益不足以是有利可图的项目,可以实行定额补贴、税收优惠、货款贴息等优惠政策,通过市场竞争,扶值优势企业。

③对有资源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责任主体要进行专项评估,基本掌握效益状况,对其中有明显级差收益的项目,要通过市场招标拍卖,分享级差收益;对没有级差收益的项目,可以通过行政授权的方式运行,但也要注意市场机制,培植优势企业。

8.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

2013年,中央财政资金继续支持资源枯竭型城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示范工程,下达项目预算36.56亿元。其中,资源枯竭型城市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预算14.9亿元,示范项目预算20.6亿元,专项支持江西赣州稀土开发利用综合试点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资金1.06亿元。项目的实施有效地保障了当地居民的生产和财产安全,改善了矿区生活条件。部分矿业开发破坏、废弃土地整治恢复形成建设用地、耕地、林地,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促进了各地城市文明建设和生态建设。截至2013年底,28个示范工程项目共恢复建设用地约46平方千米,林草地约41平方千米,耕地约36平方千米。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全面实施。全国31个省(区、市)相继出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开展利用保证金督促和约束矿山企业进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各项工作,通过采取保证金缴存与采矿权审批、年检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挂钩等方法,总体上顺利地推进了保证金缴存工作。截至2013年底,全国保证金应缴存993亿元,已缴存612亿元,返还32.54亿元,企业使用保证金26.70亿元,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因企业未履行治理义务而由地方政府使用开展治理的保证金共0.87亿元。全国应缴保证金的矿山数量为8.86万个,已缴存保证金的矿山数量为7.17万个,缴存矿山数量所占比例约为81%。矿山企业也积极开展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例如,淮南矿业集团投资对淮南市区资源枯竭矿区进行矿山地质环境修复,目前已完成约10.4平方千米,包括生态修复约7.2平方千米,开发利用约3.2平方千米,还增加了约2.2平方千米城市绿地。神木县苏家壕煤矿投资1.1亿元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新增耕地约2500亩,林地约700亩,草地约2400亩。

26个省(区、市)已建立由省级财政投入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累计资金92.8亿元;14个省(区、市)的部分地、市建立了由市级财政投入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累计资金29.8亿元。

在新疆、宁夏、云南、山东、广西和浙江等地开展了7处化石发掘后的环境恢复与治理工作。

9.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建议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原则

为了使西南地区矿产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实现绿色矿业生产,需加速制订一系列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政策和法规,如矿山地质环境评价制度,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招标引资制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优惠政策,闭坑矿山、在建矿山和新建矿山等不同矿山类型恢复治理政策以及矿产开发环境恢复治理经费预算规定,矿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绿色矿产品政策,矿产品回收、代用和发展环保新材料政策等。通过这些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使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矿业和地区经济持续发展。

同时,要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土地复垦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鼓励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制度。鼓励采用新方法、新技术,建立环保绿色矿业。

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必须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使矿山环境污染和地质灾害得到基本控制和综合整治。

建立矿山生态环境监测及预警系统。加强对采矿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和地质灾害的监测及预报,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二)新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新建矿山应按有关环境法规规定,在矿山开采的设计中,明确制定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计划。包括复垦计划、处置矿山废渣计划、控制废水、废气排放和净化计划等,对这些环保计划要进行独立核算,经费进入生产成本。并设相应机构负责实施。

根据英、美和澳等国实施矿山环保计划的有关资料,实施上述计划所需经费约占矿产开发总投资的10%~20%。如英国贱金属矿山环保经费占20%;美国佛罗里达州磷酸盐岩矿山环保经费占10%~15%;澳大利亚矿山环保经费平均占10%~20%,其中仅复垦费一项平均占5%。矿产开发成本的提高,反过来可促进矿山环保技术的革新和科技进步,这不仅有利于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还可使发展环保技术的矿山企业盈利。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程度,是衡量一个地区发达程度的标志。只有把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作为经济要素来实施,矿业才是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表征,才有益于社会获益于人民。建议如下:

1.加强新建矿山审批管理制度,防止产生新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加强新建矿山审批管理制度。对不符合建设条件和对生态环境破坏严重,又无条件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拟建矿山,建议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限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开采矿产资源,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自然保护区等区域开采矿产资源;限制改扩建含硫量大于1.5%的煤矿,禁止新建含硫量大于3%的煤矿。

2.加强矿山地质灾害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制定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

新建、改扩建矿山应严格执行矿山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开发利用方案中必须有水土保持、环境治理达标、矿山生态恢复和重建的实施措施。经批准确定的新建矿山的生态环境保护工程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使用。新建矿山的生态环境治理率必须达到100%。

3.提高矿山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力度,建议实行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履约金制度

建立新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补偿机制,实行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履约金制度。对可能造成的矿山生态环境问题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治或避让措施。新建与延续开采矿山必须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承诺书,预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履约金。开采期间履行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责任,矿山闭坑时经检查验收合格,退还履约金。

4.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和综合利用水平,最大限度减少弃物,保护矿山环境

严格实施新建矿山的矿山设计审查制度,加强矿山企业的“三率”考核,监督矿山企业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和采矿设计进行采矿活动。鼓励矿山提高采矿回采率、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减少资源损失,严禁对矿产资源进行破坏性开采。重点加强对开采饰面石材、普通铁矿、稀土矿、岩盐、芒硝、金矿的“三率”管理。推广先进的采矿方法,露天采矿必须建立开采台阶,采剥作业必须由上而下分水平进行,地下采矿要严格按照采矿设计有序开采。严禁挖底掏心式破坏性采矿,禁止土法采选黄金、白银和土法炼硫、制硝、熬盐,减少环境污染。

开发利用综合性矿床,新建矿山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必须包括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措施,否则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开展科技攻关,推广先进技术,扶持、鼓励对低品位、难选冶矿石的开发和对尾矿资源的综合利用。重点支持综合利用钒钛磁铁矿的工业化生产和稀土矿的深加工,支持煤系高岭土、煤矸石的开发利用和有色金属矿共伴生组分的回收利用,鼓励开发硫铁矿伴生高岭土除铁增白技术、微细粒浸染金矿原生矿选冶技术等重大课题的科技攻关。

(三)现有生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1.实行矿山开采全过程监控,严格执法

对现有生产矿山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进行专项规划。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生态环境治理责任和责任过错追究机制。对开采造成生态环境破坏、诱发次生地质灾害和环境污染严重的现有生产矿山,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达标的,予以限产或关闭。切实做到强化管理,定期监督检查,严格执法,使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不欠新账。

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现状年度检查制度和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矿山企业存在的问题并落实整改措施。生产矿山必须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年度生态环境监测报告,对已经产生和将要产生的生态环境问题,及时提出详细的治理措施,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未做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生产矿山必须补充提交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依法履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义务。

2.严格控制矿山“三废”排放,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与土地复垦

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标准,矿山“三废”必须达标排放。重点加强对石材、水泥原料、建筑砂石、煤、硫、金、铅锌矿、汞矿、磷矿采选环保监督。因地制宜,实施不同类型矿区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重建示范工程,进行矿山土地整治与复垦、“三废”的综合处理与利用。

3.加强矿山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防止诱发次生地质灾害

各级地方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监督矿山企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点,有效地预防次生地质灾害。

4.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加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投入

建立矿山生态环境履约金制度与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根据“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原则,鼓励矿山企业增加生态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对利用先进技术复垦、开发废弃矿坑和塌陷地的,可优先取得复垦地的使用权,并依法享受开发荒地后一定时间内的免税;执行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及恢复治理工作做得好的矿山企业减收矿产资源税、优惠贷款、提高矿产资源废弃物综合利用的利润留成率等优惠政策。

5.推进矿山“清洁生产”,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

鼓励采用先进的采、选、冶工艺,开发低废、无污染的矿山清洁生产技术,实现矿山废弃物的减量化和资源化。

2007~2010年,加强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有密切关系的矿山环境地质学研究;开展重要矿床疏干排水对岩溶水系影响的调查评价,加强矿山开采导致的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防御和治理的研究;开发矿山“三废”高效处理与资源化的技术体系的工艺设备;开发科学高效的矿山生态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和预警系统,重点加强西南三江地区、长江上游、三峡库区矿山生态环境的监测和预警系统的研究与实施。

(四)闭坑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与重建

1.加强监督管理,开展闭坑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与重建

严格矿山闭坑工作的审查与管理。矿山闭坑应向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含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的闭坑报告。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实施后,经省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退还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履约金和土地复垦保证金。

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以景观生态学思想和生态系统理论为指导,改变单纯的废弃矿山土地复垦的观点,采用工程技术、生物技术和生态农艺技术相结合的方法,开展重点闭坑矿山受破坏土地的复垦与生态环境恢复和重建。宜林则林,宜农则农,宜渔则渔,因地制宜综合治理。

2.加强闭坑矿山生态环境恢复重建的科学技术与应用研究

针对不同类型矿山,开展闭坑矿山废弃地土壤生物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应用技术研究;开展闭坑矿山地质灾害防治、采矿废弃物综合处置与资源化的工程应用技术研究;开展闭坑矿山景观生态规划研究;进行闭坑矿山生态恢复工程的生态经济评价。

(五)三峡库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与重建

三峡库区生态环境是全国人民十分关心的问题,保护好该区生态环境,具有长治久安的重要意义。

1.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库区生态建设保持协调统一的关系

加强库区各类矿山的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督促矿山企业遏制采矿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进行土地复垦,重建矿山生态防护林,保护库区的生物多样性,减轻因矿业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减少库区泥沙淤积量。对处于三峡库区长江干流及金沙江、雅砻江、嘉陵江、乌江、大宁河等主要支流沿岸可视范围(或500m范围)内的各类采矿场依法予以关闭,并责成相关企业进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护库岸生态安全。

2.加强矿山排污治理,确保库区水环境安全

库区矿山开采过程中排放的“三废”必须有效治理,治理率和排放达标率达到100%。严格控制采矿、选矿生产中的氰化物、砷、汞、铅、镉等有毒物和重金属污染物进入库区水体;严格控制SO2排放总量;对矿山开采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严禁乱堆乱放,严禁向长江干流及嘉陵江、乌江、大宁河等支流倾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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