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治工程
⑴ 开设土地整治工程的大学有哪些
开设土地整治工程相关(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的高校有中国农业大内学、中国地质大学、容中国矿业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山东农业大学、青岛理工大学、青岛农业大学、山东建筑大学、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华南农业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广东工业大学、广州大学、广东财经大学、广东海洋大学、河南农业大学、河南理工大学、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河南城建学院、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沈阳农业大学、山西农业大学、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石河子大学等。
⑵ 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应具备哪些条件如何规范
土地整治是对低效利用、不合理利用、未利用的土地进行治理,对生产建设活动破坏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恢复利用,提高土地利用率的活动,包括农用地整理、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建设用地整治等内容。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是中央决策支持、省级人民政府立项的土地整治项目。
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土地整治重大工程要符合国家支持省级人民政府实施的《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的要求。二是土地整治重大工程要以灌区水利工程为依托,具备水、土、环境等项目实施的基础前提条件;实施重大工程应能够大量增加高质量耕地,增加高产稳产农田比重,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改善生态环境,增加农民收入,促进新农村建设。三是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建设区域应相对集中连片,也可按流域或区域布局,以更好地落实重点区域内大规模土地整治、大面积节水增地、大幅度提高基本农田产能。
当前,规范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建设的主要措施如下:
科学论证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的建设条件。土地整治重大工程规模大、投资多、周期长、风险高、区域影响强,科学合理地开展重大工程可行性研究、水资源保障程度、生态环境承载力等实施前的评估论证,科学进行决策分析,是实现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目标的基础和先决条件。
以中央支持资金为引导、带动地方相关涉农资金集中投入。充分发挥中央支持的重大工程示范资金的引导作用,整合中央按因素法分配给地方的新增费、地方留成新增费、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以及相关部门的其他涉农资金,按照“渠道不变、用途不变、统筹安排、各计其效”的原则,专账管理,集中投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建设,切实提高各项资金综合使用效益。
严格管理,保证工程取得实效。建立和完善项目法人、公告、招投标、合同、监理、审计等制度,完善技术标准,并严格执行;做好建设任务分解落实,统筹安排年度建设任务和资金,提高年度计划执行力;加强竣工验收管理,及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以备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进行抽查。
加强实施监管。按照“集中统一、全程全面”的监管要求,应用遥感、信息等技术手段和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结合变更调查、卫片执法检查等,采取多种形式,对重大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结合新增费稽查、检查工作,加强资金监管,保障配套资金足额到位,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严禁挤占挪用。
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始终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民意,坚持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动。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规划期间组织实施的重大工程主要有粮食主产区基本农田整理工程、重点煤炭基地土地复垦工程、三峡库区移民安置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西部生态建设地区农田整治工程、新疆伊犁河谷地土地开发工程、“五纵七横”公路和京沪高速铁路沿线土地整理复垦工程、南水北调水利工程沿线土地整理工程等。
⑶ 土地整治的土地整治项目示范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对9个在建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10个土地整治示范省建设情况进行了评估。结果显示,重大工程和示范省建设总体进展较好,共新增耕地518万亩,建成高标准基本农田3400多万亩,在促进耕地增量提质、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生态环境、打造支农平台等多方面取得成效。据测算,项目区户均耕地面积增加0.69亩,亩均增产160多斤,人均增收590多元。
在建的9个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建设规模达1980万亩,新增耕地338万亩,投入资金315亿元,已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60%;10个示范省建设规模2954万亩,新增耕地约180万亩,中央和地方投入资金达565亿元。
重大工程和示范省建设凸显四方面成效:一是促进耕地增量提质,有力地保护了耕地红线。在增加耕地数量的同时,加强了农田基础设施建设,较好地解决了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实现了耕地的集中连片,提高了土地规模化、集约化利用水平,为规模化、机械化和农业现代化打下良好物质基础,为国家粮食安全提供重要基础保障。
二是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增加了农民收入。通过整体推进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加强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改善了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整体环境,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拉动农村内需,降低生产成本,从而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
三是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了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工程和示范省建设采取工程、生物等手段,加强农田防护能力建设,加大保水、保土、保肥“三保田”建设力度,着力改善土地生态环境,实现了生态安全和粮食安全的有机结合。如宁夏重大工程共整治沙漠5.6万亩,治理盐碱地13.7万亩,项目区80%的农田得到保护;吉林重大工程完成了大面积盐碱地整治,实现了碱地水稻连年丰收。
四是打造支农平台,发挥资金综合效益。各地以重大工程和示范省建设为平台,引导涉地涉农资金集中投入,较好地发挥了资金的集聚作用和放大效应,培育了稳定的农村经济增长点,形成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城乡统筹发展平台。
⑷ 农村土地整治工程的最新动态
中央财政通过中央分成新增费安排37.6亿元,专项用于河南省南水北调渠首及沿线、湖北省南水北调汉江沿线、湖南洞庭湖区基本农田建设、云南“兴地睦边”、宁夏中北部等土地整理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同时带动地方投入29.5亿元。上述重大工程的实施,对于完成补充耕地任务,改善当地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民增收将发挥重要作用。2012年,除支持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外,中央财政还将通过中央分成新增费重点支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⑸ 土地综合整治的土地综合整治三大工程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三大工程:
一是土地平整工程,指对水田、旱地、荒草地、田土坎的平整;
二是农田水利工程,指对支渠、斗渠、农渠、毛渠改造;
三是交通工程,指修建农村小于4.5米,服务于生产和出行的农村及田间道路。
⑹ 土地整治工程中涉矿如何处理
土地整治项目涉及来内容宽源泛,并且存在较强的复杂性,由于我国综合国情较为复杂,土地整治项目在各个地区存在的问题有所不同。但面对这些问题我们不应当进行回避,而是应当积极面对,寻求有效的优化对策,现阶段我国与西方国家的项目工程管理仍存在一定的差距,为缩小差距提升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管理质量,相关人员应当不断加强深入探究。
⑺ 土地整治的工程造价怎么算,土地整治的工程造价怎么算
1、工程造价来专业大专毕业自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2、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3、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获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4、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考试报名需要的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和最高学历证复印件各两份;
2、身份证、学历原件(审核后退回);
3、一寸兰底照片六张;
4、填写《资格考试报名表》并经单位审核盖章;
5、单位开具的相关工作证明两份。
各地报考条件略有不同,请以当地考务文件为准
⑻ 土地整治工程占用农民土地要赔偿吗
按道理肯定要赔偿,但实际可能就在村里,还要看是怎样的土地整治工程,目的、工程结果、时间等等
⑼ 土地整理工程在立项程序是什么
一、基本程序
(一)受理:申请单位向市行政审批大厅国土资源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窗口受理申请材料。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更正。1个工作日;
(二)初审:窗口初审人在3 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转复审;
(三)复审会审:复审人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并组织相关业务科室会审符合要求的提交领导审批(特别程序:4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踏勘);
(四)审批:5个工作日内局领导签批,送财政局会签;
(五)办结:2个工作日内拟办批准文件,由大厅窗口初审人,发放给申请人,资料归档。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需要的材料
(一)所在区(市)国土、财政部门的立项申请;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
(三)区(市)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意见;
(9)土地整治工程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