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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土地整治规划

发布时间: 2020-11-22 04:00:10

『壹』 什么是土地整理土地整理包括哪些内容

  • “土地整理”是指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态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 “土地整理”包括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土地利用现状,采取行政、经济、工程、技术、法律等手段,通过对土地利用结构进行调整,对土地资源进行重新分配,以达到协调人地关系,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贰』 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应具备哪些条件如何规范

土地整治是对低效利用、不合理利用、未利用的土地进行治理,对生产建设活动破坏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恢复利用,提高土地利用率的活动,包括农用地整理、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建设用地整治等内容。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是中央决策支持、省级人民政府立项的土地整治项目。
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土地整治重大工程要符合国家支持省级人民政府实施的《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的要求。二是土地整治重大工程要以灌区水利工程为依托,具备水、土、环境等项目实施的基础前提条件;实施重大工程应能够大量增加高质量耕地,增加高产稳产农田比重,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改善生态环境,增加农民收入,促进新农村建设。三是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建设区域应相对集中连片,也可按流域或区域布局,以更好地落实重点区域内大规模土地整治、大面积节水增地、大幅度提高基本农田产能。
当前,规范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建设的主要措施如下:
科学论证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的建设条件。土地整治重大工程规模大、投资多、周期长、风险高、区域影响强,科学合理地开展重大工程可行性研究、水资源保障程度、生态环境承载力等实施前的评估论证,科学进行决策分析,是实现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目标的基础和先决条件。
以中央支持资金为引导、带动地方相关涉农资金集中投入。充分发挥中央支持的重大工程示范资金的引导作用,整合中央按因素法分配给地方的新增费、地方留成新增费、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以及相关部门的其他涉农资金,按照“渠道不变、用途不变、统筹安排、各计其效”的原则,专账管理,集中投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建设,切实提高各项资金综合使用效益。
严格管理,保证工程取得实效。建立和完善项目法人、公告、招投标、合同、监理、审计等制度,完善技术标准,并严格执行;做好建设任务分解落实,统筹安排年度建设任务和资金,提高年度计划执行力;加强竣工验收管理,及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以备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进行抽查。
加强实施监管。按照“集中统一、全程全面”的监管要求,应用遥感、信息等技术手段和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结合变更调查、卫片执法检查等,采取多种形式,对重大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结合新增费稽查、检查工作,加强资金监管,保障配套资金足额到位,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严禁挤占挪用。
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始终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民意,坚持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动。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规划期间组织实施的重大工程主要有粮食主产区基本农田整理工程、重点煤炭基地土地复垦工程、三峡库区移民安置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西部生态建设地区农田整治工程、新疆伊犁河谷地土地开发工程、“五纵七横”公路和京沪高速铁路沿线土地整理复垦工程、南水北调水利工程沿线土地整理工程等。

『叁』 土地整理的基本简介

2、广义土地整理一般可分为两大类,即农地整理与市地整理。根据我国国情,现阶段土地整理的重点在农村地区。土地整理的主要内容包括:(1)调整农地结构,归并零散地块;(2)平整土地,改良土壤;(3)道路、林网、沟渠等综合建设;(4)归并农村居民点、乡镇工业用地等;(5)复垦废弃土地;(6)划定地界,确定权属;(7)改善环境,维护生态平衡。
3、狭义土地整理指农地整理,土地整理包含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即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按照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利用的要求,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技术手段,调整土地利用和社会经济关系,改善土地利用结构,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增加可利用土地数量,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确保经济、社会、环境三大效率的良性循环。 国土资源部于2003年发布的《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2001-2010)》指出,“土地开发整理”包含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土地开发三项内容。
这三项内容的分类主要是依据其实施的侧重点不同,下面进行简单描述。
土地整理是指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质量和利用效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活动。主要内容有1.采用工程生物措施平整土地,归并零散地块,修筑梯田,整治养殖水面,规整农村居民点用地;2.建设道路、机井、沟渠、护坡防护林等农田和农业配套工程;3.治理沙化地、盐碱地、污染土地、改良土壤、恢复植被;4界定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进行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
土地复垦是指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造成破坏、废弃的土地和自然灾害造成破坏、废弃的土地进行整治,恢复利用的活动。
土地开发是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将未利用土地资源开发成宜农地的活动,本文中指开发成农用地,如旱土、水田等。 联系:均是通过一定手段挖掘土地的固有潜力,扩大农用地中的耕地空间与利用深度。
土地开发:侧重于对宜农土地的开发成耕地或农用地,即把非耕地变成耕地。
土地复垦:侧重于使因各种自然和人为因素造成破坏的农用地、耕地、林地,使其恢复到原先的地类。把破坏的耕地恢复成耕地。
土地整理: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的行为。

『肆』 全国十三五规划土地整治涉及哪些省市

文本:目标 对上一轮整治的评价 潜力分析 重点项目重点区域的布局 这些是重点,现在土地整治没有规程,可先参照土地开发整理的规程先写图:与总体规划图同比例

『伍』 土地资源管理

一、土地资源利用现状

自治区国土总面积16648.97万公顷(24.97亿亩)。根据土地利用变更调查,2005 年末各类土地面积为:农用地6306.07 万公顷(9.46亿亩),占土地总面积的37.88%;建设用地122.07万公顷(1831.06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0.73%;未利用地10220.83万公顷(15.33亿亩),占土地总面积的61.39%。

与2000年相比,农用地面积增加11.28万公顷(169.22万亩),建设用地增加10.20万公顷(152.97万亩),土地利用率较2000年提高了0.13个百分点。自治区2005年与2000年土地利用现状对比情况见表2-1。自治区2005年底土地利用现状构成见图2-1。

图2-1 2005年低自治区土地利用现状构成图

表2-1 2005年与2000年自治区土地利用现状对比情况表 单位:万公顷

二、耕地增减变动情况

“十五”期间,全区共计增加耕地18.17 万公顷(272.49 万亩)。增加来源为:土地整理 4045.91 公顷(6.07 万亩),开发10.81万公顷(162.08 万亩),复垦2040.37 公顷(3.06 万亩);农业结构调整6.75 万公顷(101.28 万亩)。自治区“十五”期间各年耕地增加情况见图2-2。

“十五”期间,全区共计减少耕地28.23 万公顷(423.40 万亩)。减少的原因:建设占用1.19 万公顷(17.80 万亩),生态退耕14.45 万公顷(216.73 万亩),农业结构调整 12.16 万公顷(182.47万亩),自然灾害损毁及其他4287.91 公顷(6.43 万亩)。自治区“十五”期间各年耕地减少情况见图2-3。耕地减少构成见图2-4。

图2-2“十五”期间自治区各年耕地增加情况对比图

“十五”期间,全区耕地净减少10.06万公顷(150.97万亩)。不考虑农业调整和生态退耕等占用耕地,全区耕地应增加15.95万公顷(248.23 万亩)。自治区“十五”期间耕地面积变化情况见表2-2、图2-5。

三、基本农田保护

“十五”期间,我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令及规章,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力度逐年加大。

图2-3“十五”期间自治区各年耕地减少情况图

图2-4“十五”期间自治区耕地减少构成图

落实最严格的保护耕地制度,开展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工作,积极促进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制定了自治区《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管理办法》、《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

表2-2“十五”期间自治区耕地面积变化情况表

图2-5“十五”期间自治区耕地变动情况图

认真开展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基本情况为:全区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为342.58 万公顷(5138.7 万亩),实际划定基本农田面积为352.78万公顷(5291.7万亩)。共划定基本农田12.37 万块,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3.45 万个,有922 个乡镇建立了基本农田保护档案。截至2005年底,全区基本农田实际保护面积353.26万公顷(5298.90 万亩),保护率达到了86.94%。2005 年底自治区基本农田面积分布概况见图2-6。

图2-6 2005年底自治区基本农田面积分布图

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

“十五”期间,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全区利用国家、自治区专项资金和社会资金开发整理土地增加耕地11.41万公顷(171.21万亩),为全区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和生产能力,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改善生态环境和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农民收入特别是为全区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作出了积极贡献。其中,争取国家土地开发整理投资项目和自治区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共79个,项目资金总预算3.21 亿元,建设规模2.61 万公顷(39.09万亩),新增耕地9498公顷(14.25万亩)。其中,于2005年启动了伊犁河谷南岸干渠灌区土地开发整理重大项目先导工程。

(一)国家和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安排及管理情况

(1)“十五”期间,争取国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42个(含2000年2个项目),建设规模1.63万公顷(24.52万亩),规划新增耕地6629公顷(9.94万亩),下达项目资金预算2.06亿元(见附表4)。

(2)2003年,启动使用自治区收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截至2005 年底,自治区批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37 个,建设规模9712.2 公顷(14.57 万亩),规划新增耕地2869.1 公顷(4.30 万亩),下达项目资金预算1.15 亿元(见附表4)。

(3)为严格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管理,制定了《关于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组织有自治区农业厅、水利厅、林业厅及新疆大学等部门专家组成的检查组,分期对施工的项目进行实地检查。

(二)伊犁河谷地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先导工程实施情况

为落实国家《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 〈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实施方案〉 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5〕 104号文),组织编制了《伊犁河谷区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申报了伊犁河谷南岸干渠灌区土地开发整理重大项目的先导工程,建设总规模2.51 万公顷(37.61 万亩),项目预算5.08亿元。2005年,启动了先导工程的前期工作。

五、建设用地审批

“十五”期间,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强化土地用途管制。为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提供了用地预审和报批服务,保障了新农村建设用地,推进了城镇化进程,促进了自治区优势资源转换战略的实施和新型工业化的发展。其中,奎—赛高等级公路、“西气东输(新疆段)”、西部原油成品油管道、精伊霍铁路、克拉玛依、库尔勒及那拉提机场建设,吉林台一级电站、恰甫其海水利枢纽、“500水库”等一批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报经国务院批准。全区共批准建设用地6.19万公顷(92.87万亩),其中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1.85 万公顷(27.71 万亩),农用地中耕地 9633.46 公顷(14.45万亩),农用地转用量和占用耕地量控制在国家下达的计划指标内。“十五”期间自治区农用地转用计划执行情况见表2-3。

表2-3“十五”期间自治区农用地转用计划执行情况

在批准用地中:

(1)国务院批准用地3.29万公顷(49.40万亩),其中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1.07 万公顷(16.01 万亩),转用的农用地中耕地5467.27公顷(8.20万亩);

(2)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用地2.90万公顷(43.47万亩),其中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7807.92 公顷(11.71 万亩),转用的农用地中耕地4199.16公顷(6.25万亩)。自治区“十五”期间建设用地审批情况见表2-4。

表2-4“十五”期间自治区建设用地审批情况表 单位:公顷

在建设用地审批中,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强度以及建设用地定额标准控制建设项目用地面积。与此同时,为减少建设用地对耕地占用的压力,对建设用地实行分类管理,强化土地用途管制,提高了建设用地的集约化水平和有效供给能力。

六、土地征收工作

为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制定了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健全征地程序的有关政策,规范征地范围和征地程序;认真落实“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征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和征地听证制度,让农民有更多的知情权,防范征地中损害农民合法权益问题的发生。同时结合自治区实际,着手制定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补偿标准;并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联系,着手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得到有效保障。

“十五”期间,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土地3555.83 公顷(5.33万亩),征收总费用7.91 亿元,安置失地农民1.14 万人。其中2005年批准征地450.31公顷(6754.7亩),其中农用地312.91公顷。农用地中耕地224.65 公顷(3369.8 亩),征收总费用2.49亿元,安置失地农民3408人(见附表6)。

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

“十五”期间,自治区累计收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1.79 亿元。其中,上缴中央金库 9379.65 万元,自治区金库8564.85万元。见表2-5。

表2-5“十五”期间自治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情况表 单位:万元

八、土地市场

(一)加快推进土地有形市场的建设

遵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治区土地市场建设的通知》(新政发 〔2002〕 21号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与自治区监察厅共同协商确定乌鲁木齐市、昌吉市、伊宁市、库尔勒市等4个市作为土地有形市场的建设重点,以点带面推动全区土地有形市场的建设。截至2005 年底,全区有42 个市、县(市)、2 个口岸建立了土地交易大厅,见表2-6。有59个市、县(市)建立了土地收购储备机构见表2-7。

表2-6 自治区已建立土地交易大厅的市、县(口岸)名单

(二)加强土地资产管理 促进国有企业改革

增强服务意识,支持自治区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和发展。“十五”期间先后完成了自治区电信有限公司、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等国家大型企业重组改制的土地资产评估处置工作;完成了新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第一汽车厂等自治区区属企事业单位的土地资产处置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工作。

表2-7 自治区已建立土地收购储备机构的地州(市)、县(市、口岸)名单

“十五”期间,自治区区属改制企业处置土地资产共计49 家,涉及土地517宗,面积9470.2公顷(14.21万亩),涉及土地资产71.42 亿元,见表2-8。对盘活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减轻企业负担,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支持国有企业增资减负和妥善安置下岗职工,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

(三)规范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2003年8月13日,成立了自治区土地估价师协会。2005年下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土地估价行业管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 〔2005〕 123号),明确了土地估价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与行业自律组织的职责分工,规范了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行为。

表2-8“十五”期间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情况表

截至2005年底,全区共有土地评估机构52个。其中,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业的 12 个,自治区范围内从业的 12 个,地(州、市)、县(市)范围内从业的28个。全区注册土地评估师255 名。见表2-9。

表2-9“十五”期间自治区土地评估机构及人员情况表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

为规范土地有偿使用管理行为,积极探索、建立符合自治区实际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 〈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的通知》(新政发〔2001〕 43号),国土资源厅制定了《关于全疆部分城市协议租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租金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 〔2002〕237号)和《关于做好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的通知》(新国土资发 〔2005〕 248 号)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有效地推进了自治区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有效地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

“十五”期间,全区共出让土地2.72 万宗,出让总面积1.36万公顷(20.42万亩),出让价款达87.02 亿元。为贯彻《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推进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先后出台了《自治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细则》(新国土资发〔2002〕 104号)、《自治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监督管理办法》(新国土资发 〔2005〕 165 号)等文件,进一步规范管理土地市场行为,极大地加大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力度,其中,2003~2005 年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共出让土地2738宗,出让面积1621.97公顷(2.43万亩),出让价款30.99亿元,分别占同期出让总面积和总价款的 18.01%和 44%。见表2-10。

“十五”期间,随着自治区经济发展速度加快,对土地的需求强烈,土地出让面积逐年加大。其中,北疆地区土地出让面积6683.3公顷(10.02 万亩),占全疆的 49.1%;土地出让价款62.12亿元,占全疆的71.39%;“十五”期间,自治区土地资源配置的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招、拍、挂”土地出让价款占土地出让总价款的比例由2003 年的40.2%提高到2005 年50%,提高了9.8 个百分点。其中,北疆地区土地“招、拍、挂”出让面积794.7 公顷,占此期间全疆土地出让面积的49%,土地“招、拍、挂”出让价款 19.95 亿元,占此期间全疆土地出让价款的64.4%(见附表7)。“十五”期间,土地出让单位价格情况,见图2-7、图2-8。

表2-10“十五”期间自治区国有土地出让情况表

2003~2005 年国有土地出让中,工矿仓储用地占出让土地总面积的56.3%,商业服务用地占出让土地总面积的24%,出让住宅用地占出让土地总面积的18.4%。

2003~2005 年国有土地出让价款中,工矿仓储用地占出让土地总价款的28.8%,商业服务用地占出让土地总价款的41.7%,住宅用地占出让土地总价款的28.5%。2003~2005 年国有土地出让按用地类型分见表2-11,2003~2005年国有土地出让单价按用地类型分见图2-9。

图2-7“十五”期间自治区土地出让单位价格对比图

图2-8“十五”期间各地州市土地出让单位价格对比图

表2-11 2003~2005年自治区国有土地出让按用地类型分一览表

图2-9 2003~2005年自治区国有土地出让单价按用地类型分对比图

九、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

2003 年 2 月起,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自治区制订了《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新政办 〔2003〕 21号)和《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督查方案》(新国土资发 〔2003〕 76 号),对自治区的治理整顿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并于2003 年5 月,分别在库尔勒市和奎屯市召开南、北疆片区会议,派出17 个督查组,分赴全疆14 个地(州、市)的60 多个县(市),对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并于2003 年8 月下旬,配合国务院5 部委联合督查组对乌鲁木齐市、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等7 个地州市的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进行了督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1)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有效遏制了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

(2)对自治区原有33 个开发区(园区)进行清理,撤销14个开发区(园区),核减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面积共计9671.42 公顷(14.51 万亩),开发区(园区)用地管理逐步规范。

(3)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实施前遗留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清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了登记,并向社会公布了结果,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进一步规范。

(4)全区历年拖欠农民的征地补偿费8194.8 万元,已于2004年底,全部补偿到位。

(5)2005年5月,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函 〔2005〕 304 号文件,函告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通过国务院组织的验收。”国土资源部分5 批公告了我区通过审核的19个保留开发区。见表2-12。

表2-12 国土资源部审核的自治区各类开发区一览表

十、土地执法监察

“十五”期间,各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坚持“预防为主,事前防范和事后查处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加大宣传教育和执法监察工作力度,强化执法手段,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促使我区土地执法秩序进一步得到好转,立案查办、涉及土地和占用耕地的案件呈下降趋势,特别是通过两年开展的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各种制约措施逐步完善,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以及农民群众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使土地违法案件逐年减少。

“十五”期间,全区查处土地违法案件3859 件,涉及土地面积4275.9公顷(6.41万亩),其中耕地面积339 公顷(5085 亩)。拆除违法构筑物204.23 万平方米,收回土地900.44 公顷(1.35万亩),罚没款550.27万元。给予责任人党纪处分13 人,行政处分10人,刑事案件移交3 人,行政处罚2 人。对7 起典型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通报,并公开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十五”期间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见附表8。2005年自治区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与2001年对比,见图2-10。

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制度、规定的通知》(新国土资发 〔2001〕 85号)中动态巡查的要求,2003~2005 年,全区在动态巡查中发现土地违法2948 件,涉及土地面积4197.73 公顷(6.3万亩),其中耕地146.4公顷(2196亩),制止违法行为1892件,涉及土地面积2096.95 公顷(3.14 万亩),其中,耕地58.19公顷(872.8亩),罚没款1993.93万元。

十一、土地纠纷调解处理工作

截至2005年底,全区14个地州(市)和49个县(市)设有处理土地纠纷机构,共有工作人员126名,基本形成了从自治区到地(州、市)、县(市)三级纠纷调查处理机构网络。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人口的日益增长和土地供需矛盾的加剧,我区因开发引起的土地权属纠纷、征地纠纷和各类土地权属争议,呈现出增多的态势。各级土地纠纷调解处理部门,加大工作力度,本着依法、公正、公平的原则,调处各类土地权属争议,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对自治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图2-10 2005年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与2001年对比图

(一)土地纠纷调处情况

“十五”期间,全区各级土地纠纷调处部门共调解、处理各类土地纠纷5585件,涉及土地面积达25.96 万公顷(389.5 万亩),其中,按调处方式分:调解3880 件,涉及土地面积7.02 万公顷(105.2万亩);处理1705件,涉及土地面积18.95 万公顷(284.2万亩)。调解处理的纠纷中,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2855件,占纠纷总数的 51.1%;集体土地使用权争议 2096 件,占纠纷总数的37.5%;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279 件,占纠纷总数的5%;国有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355件,占纠纷总数的6.1%。按土地纠纷类型划分:土地纠纷4610件,草场纠纷497件,林地纠纷27件,矿产纠纷23件,水域纠纷15件,其他纠纷413件。见表2-13及图2-11。

表2-13 自治区“十五”期间土地纠纷调解处理情况表 单位:件

图2-11“十五”期间自治区调处的土地纠纷构成图

(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使用国有土地的确权工作

“十五”期间,加大了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使用国有土地的确权划界工作的力度,根据《自治区关于对兵团单位的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新证发 〔1995〕 84 号)和《自治区对兵团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新政发 〔1996〕 111 号),坚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生产、协商解决”和“统一领导县(团)为单位,先易后难、整体推进”的原则,为全面开展确权工作奠定了基础。

2000年4月,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确权做了全面的安排和部署。自治区和兵团领导与各地州(市)及兵团各师领导签订了确权工作责任书,明确了责任,规定了完成工作的时限,有力地推动了全区的确权工作。截至2005 年年底,全区已完成156 个农牧团场的土地确权工作,占需确权农牧团场总数的89.6%。

十二、土地管理基础工作

(一)规范地籍管理工作

“十五”期间,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办法》等规章及政策性文件,促进了地籍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1)土地使用权发证。“十五”期间,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发证16.99万本,为发证总数的36.7%;集体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发证42.1万本,为发证总数的46.1%;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发证4478 万本,为发证总数的55.9%;城镇住房用地发证39.3万本,发证率为 36.3%;国有农场土地调查确权登记率达83%。

(2)截至2005年底,完成了全区各县(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

(二)土地资源调查

(1)完成了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坡耕地调查、沙化危害耕地调查等国土资源调查任务。

(2)截至2005 年底,克拉玛依市和25 个县(市)完成了土地利用更新调查。见表2-14。

表2-14 自治区已完成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市、县名单

(3)截至 2005 年底,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51 个县(市)、霍尔果斯口岸、准东石油基地完成了城镇地籍调查工作。见表2-15。

(4)城镇闲置和空闲建设用地调查

按照国土资源部要求,对城镇规划区范围内闲置和空闲存量建设用地进行了专项调查。截至2004 年底,全区闲置和空闲存量建设用地1074宗,面积4722.2 公顷(7.08 万亩),见附表8。为进一步分析全区土地集约利用的潜力、制定鼓励盘活存量土地和集约利用土地的政策、措施及宏观经济决策,提供了可靠的基础数据。

(5)开展了乌鲁木齐市以及昌吉市、伊宁市、库尔勒市、喀什市4个重要城市土地利用遥感监测,为政府建立国土资源快速反应机制提供了科学依据;有40个县(市)利用卫星数据开展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开展了克拉玛依市土地利用数据库拓展应用试点工作。

表2-15 完成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市、县名单

(三)地价管理和农用地定级估价

截至2005年底,全区各县(市)都已完成了城镇基准地价的评估工作;有20个市、县(市)分别完成了城镇基准地价的更新和农用地定级估价工作。这些基础性工作的开展,为加强土地市场价格的调控和管理,保护交易者和国家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制定地价管理政策与制度提供了技术保障和理论依据。

(1)完成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市、县(市)有: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昌吉市、米泉市、阜康市、吉木萨尔县、呼图壁县、库尔勒市、焉耆县、轮台县、奎屯市、尼勒克县、吐鲁番市、鄯善县、阿克苏市、库车县、新和县、阿瓦提县、喀什市。

(2)完成农用地定级估价工作的市、县(市)有:克拉玛依市、阜康市、乌苏市、哈密市、焉耆县、和硕县、和静县、喀什市、库尔勒市、鄯善县、米泉市、新源县、沙湾县、轮台县、尉犁县、若羌县、且末县、博湖县、玛纳斯县、阿克苏市。

『陆』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标准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的总则、内容、程序、方法及成果的基本要求和项目设计的原则、内容及技术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的编制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设计,并作为与设计有关的概预算、审批等方面的依据。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 7—1989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3838—19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084—199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T5791一1993 1:5000 1:10000地形图图式 GB/T7929一1995 1:500 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5772—1995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规划通则
GB/T16453.1—1996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坡耕地治理技术 GB/16453.3—1996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沟壑治理技术
GB/T 16453.4—1996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小型蓄排水工程 GB 50162—1992 道路工程制图标准 GB 50188—1993 村镇规划标准 GB/T 50265—1997 泵站设计规范
GB 50286—1998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GB 50288—1999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SDJ 217—1987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平原、滨海部分) SL 18—1991 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 SL 721994 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
3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规划
3.1 总则
3.1.1 本标准所称土地开发整理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 3.1.2 规划的基本原则
a)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 b) 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
c) 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d) 因地制宜。
3.1.3 规划的内容
a) 确定项目规划的目标和任务。 b) 评价土地资源的适宜性。
c) 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d) 配置工程设施和提出保护生态环境的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 e) 项目规划的可行性论证。
f) 项目规划方案的实施计划和措施。
3.1.4 规划的依据
根据规划任务书的要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
3.1.5 项目规划用地分类以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分类为基础。
3.1.6 项目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3.2 规划编制程序 3.2.1 规划准备
规划准备是指在项目规划前期所要进行的工作。包括制订工作计划、成立领导小组、成立规划工作小组、搜集整理资料等。
3.2.1.1 制订工作计划
根据规划任务书制订项目规划工作计划。包括指导思想、工作内容、工作步骤与方法、日程安排、人员组成与分工及经费预算等。
3.2.1.2 成立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确定工作计划,协调部门关系,研究解决规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查确定规划方案,并以领导小组的名义上报规划。 3.2.1.3 成立规划工作小组
规划工作小组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的编制工作。 3.2.1.4 搜集整理资料
资料要求具备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具有法律效力。
a) 项目规划应搜集以下资料:
1)项目区基本概况。行政辖区、地理位置、四至、总面积、覆盖范围、区内人口
等。
2)自然条件。包括项目区地形、地貌。土壤、水文、气候、地质。植被、自然灾害等情况。
3)自然资源。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生物资源、光热资源、矿产资源等。
土地开发主要是对未利用土地的开发利用,要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未利用土地开发是补充耕地的一种有效途径。一是土地利用范围的扩大,一是土地利用深度的开发。由此定义土地开发是通过各种手段挖掘土地的固有潜力提高土地的利用率扩大土地利用空间与利用深度,充分发挥土地在生产和生活中的作用的过程。

『柒』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全国土地整治规划

国务来院批准颁布《全国自土地整治规划》,明确“十二五”土地整治目标任务,部署4亿亩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规划》明确了未来五年土地整治的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到2015年,新建4亿亩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经整治后耕地质量平均提高1个等级,粮食亩产增加100公斤以上。
《规划》提出了“十二五”期间土地整治的主要目标: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成效显著,补充耕地任务全面落实,农村建设用地整治规范有序推进,城镇工矿建设用地整治取得重要进展,土地复垦明显加快,土地整治保障体系更加完善。规划期内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4亿亩,经整治的基本农田质量平均提高1个等级,补充耕地2400万亩,确保全国耕地保有量保持在18.18亿亩,粮食亩产能力增加100公斤以上,整治农村建设用地450万亩。

『捌』 关于上报《新疆天山北麓阿勒泰地区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论证材料》 的说明

按照徐绍史部长于2010年2月11日给人事司张陟司长的批示(附件一),人事司经商规划司、财务司,于4月9日向部办公厅上报了《关于徐绍史部长就援疆干部张照志同志来信所作批示情况的报告》(人签136号)(附件二)。通过书面汇报并请示阿勒泰地委、行署领导,经阿勒泰地区有关部门的努力,《新疆天山北麓阿勒泰地区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论证材料》于11月完成,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2006年,根据《国家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的通知》要求,阿勒泰地区行署组织编制了《新疆天山北麓240万亩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2006年方案》)。同年该方案上报新疆国土资源厅,被列为自治区“十一五”重点工程项目,新疆国土资源厅于同年上报国土资源部,但一直未列入国家重点工程项目中。2010年2月3日,在阿勒泰地区遭受60年一遇特大雪灾,哈萨克族牧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我直接向徐绍史部长写了封名为《关于对新疆阿勒泰地区特大雪灾开展救助的请示》的信,恳请部将该工程列入全国土地整治“十二五”规划,为加快牧民定居和新区建设步伐,提高牧民抵御特大雪灾的能力作出贡献。徐部长于2月11日批复人事司办理。人事司经商规划司、财务司,于4月9日向部办公厅上报了《关于徐绍史部长就援疆干部张照志同志来信所作批示情况的报告》(人签136号)(附件二)。报告提出结合土地整治规划编制,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如符合条件,可纳入全国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并给予相应的经费支持,相关专家论证工作拟于2010年下半年进行。

5月13日,我与新疆阿勒泰地区国土资源局张新泰局长向人事司、规划司有关领导汇报该工程情况,并表示地方将努力争取该项目列入全国土地整治“十二五”规划。期间,我与规划司计划处领导一直保持联系。

6月始,由阿勒泰地区行署副专员牵头,组织地区国土资源局、发改委、水利局、牧民定居办公室、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统计局、环保局、地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等部门参加,对工程实施方案进行了论证。阿勒泰地区行署确定由地区国土资源局牵头,地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负责论证,其他政府相关部门协助,于11月20日编制完成规模调整后的论证材料(以下简称《2010年方案》)(附件三)。

在《2006年方案》中,所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规模为240.5万亩,争取国家投资32亿元。在《2010年方案》中调整为346.26万亩,拟争取国家投资64.14亿元,经费增长的主要原因是控制性水利工程体系的逐步完善,土地开发整理规模增加以及物价上涨等因素。

11月8日,我受行署副专员委托,向新疆国土资源厅主管规划的副厅长就本工程情况进行了汇报,并和规划处领导进行了沟通,新疆国土厅非常支持此项工作。2010年5月,该工程已列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10年)》中。同时表示厅将按照有关程序向部正式上报本工程论证材料。

鉴于《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正在编制中,阿勒泰地区希望将本论证材料报部规划司,先期征求对论证材料的意见和建议。待进一步修改完善后,由新疆国土资源厅正式报部。

再次感谢人事司、规划司和耕保司等司领导对援疆工作的大力支持和帮助!

阿勒泰地委、中央和国家机关第六批援疆干部 副秘书长 张照志

2010年11月21日

附件一《关于对新疆阿勒泰地区特大雪灾开展救助的请示》(略)

附件二《关于徐绍史部长就援疆干部张照志同志来信所作批示情况的报告》(略)

附件三《新疆天山北麓阿勒泰地区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论证材料》(单列)(略)

『玖』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编制要求及主要内容有哪些

根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管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2]139号),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跨行政区域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编制,由涉及区域的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一般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限一致,重点确定近期规划。近期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五年。主要内容包括:①分析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②分析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的潜力;③确定土地开发整理的目标和任务;④确定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的规模、布局、项目等;⑤分析评价土地开发整理的预期投资和效益;⑥提出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
不同层次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重点不同:
(1)国家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重点是制定全国土地开发整理的方针和政策,提出土地开发整理的重点区域和重大工程。
(2)省、地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重点是提出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的重点区域、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提出本行政区域内补充耕地区域平衡的原则、方向和途径,确定土地开发整理投资方向。
(3)县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重点是划分土地开发整理区,明确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项目的位置、范围、规模,作为确立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项目的依据。

『拾』 德国土地整治规划的内容有哪些

德国土地整理发展到现在,已形成有政策扶持、法律保障、规划管控、自主申请、多方参与的稳定发展格局。基层根据需求,可选择适合自身条件的土地整理项目类型,申请政府支持。开展土地整理并不急于求成,也不追求一步到位,而是按照整体规划、分期实施的方式,逐年推进,务求实效,注重长期效益和可持续利用。从发展历史来看,德国土地整理的主要特点集中在以下五方面。
1.1目标不断更新
土地整理的内容和目标随社会经济发展不断更新,但起初的整理内容至今仍在开展并发挥着作用,土地整理的发展是继承与发展,并没有完全扬弃。德国土地整理起源于1769年,巴伐利亚州的土地整理更可追溯到1550年[5]。到19世纪初,土地整理已见诸于法律条文[6],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管理水平逐步提高,土地整理内容也不断增加。
总体来看,德国土地整理大致经历了3个阶段:①中世纪至1900年,社会生产力比较落后,土地整理的目的主要是小块并大块,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②从1930年起,工业化快速推进,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土地整理主要用来储备土地,以供高速公路的修建及公共建设事业的发展,同时通过土地整理使被基础设施建设打乱的地块重新规则化;③20世纪70年代起,社会经济高水平平稳发展,回归自然成了人类关注的焦点,促使土地整理增加了自然保护和景观保护的内容,通过土地整理来改善居住条件、保护环境和景观成为主题,提高农业产量已不是土地整理的主要目的。
2001年以来,德国各州都进行了大规模的土地整理工作,包括为数较多的村庄革新,以及因水利、能源、交通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而进行的建设用地整理。据介绍,巴伐利亚州7×104km2余的土地中,60%的土地经过了土地整理,18%的土地正在进行整理,20%的村庄正在进行革新。通过土地整理不仅有效改善了居住条件和生态景观,农业生产条件的改善也收到了很好的经济效益。
1.2法制全面实用
在德国与土地整理密切关联的法律有空间规划法、土地整理法和建筑法。空间规划法规定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利用方式的规则,建筑法规定各项建设活动的行为准则,土地整理法是关于土地整理的专项法律,规定了土地整理的主体、程序、各方的责任等。1886年巴伐利亚州颁布了德国第一部土地整理法,德国联邦土地整理法主要是为了适应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土地利用关系的变化于1953年颁布的[7],并于1976年和1982年进行了两次修订。德国联邦土地整理法明确规定了土地整理的目的、任务和方法、组织机构及其职能、参加者的权利与义务、土地整理费用、土地估价、权属调整及成果验收等内容。土地整理法还规定,每个州的最高行政法院要设立土地整理法庭,负责审议和处理相关的诉讼案件和纠纷。在州一级土地整理局(农村发展局)内部还设有一个独立的争议仲裁机构,专门负责解决土地整理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德国与土地整理有关的各项法律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时修订,以保证法律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1.3坚持规划管控
德国土地整理是实施空间规划的重要措施,空间规划下位一般会编制控制性详规和更具体的建设规划。对土地整理来说,这种规划体系类似于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德国各级政府设有专管规划的机构,全国、各州都分区域和层次进行规划,以城市为中心划分规划区。根据中心城市的作用和影响,分成不同层次的规划区。不同层次规划有不同的内容和粗细程度,这样就形成了全联邦的规划体系。制定规划要充分考虑人民基本生活需要及保持自然景观。就一个乡镇来说,空间规划包括农地规划、林地规划、景观规划、村镇改造规划、小区建设规划等,各项规划都有其具体内容。规划经批准实施就具有法律效应,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一般情况下,规划不做调整,保证了规划的严肃性和各项建设活动依规建设的延续性。
1.4注重多方参与
在规划编制阶段,主编部门就要邀请各有关部门充分研讨,吸收各方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各部门的发展计划,把各方的观点和计划落实到规划中,应该说空间规划是一种综合规划,充分考虑了实施性和可操作性。土地整理局(农村发展局)是德国负责土地整理的官方机构,负责制定有关土地整理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则,并组织其实施,在土地整理过程中承担执行有关法律规定和有效使用土地整理经费的法律责任。但土地整理项目的申请由农民和地产主自主申请,土地所有者是土地整理项目实施的主体,并承担一定的费用。土地整理项目的规划方案要充分征求所有地产主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达成一致后才能组织实施。在整个项目的建设实施过程中,土地整理局扮演的更多是指导和服务的角色。这种土地整理管理机制充分调动了有关各方的积极性,也很好地保证了项目建设实施的质量。
1.5基础资料翔实
德国土地管理和土地整理的基础资料管理集中体现在地籍薄的建设和管理上。全国每一宗土地的土地类型、土地利用类型、质量状况、地上建筑物状况、权属状况、抵押情况和空间属性等在地籍薄上都有详细记录。地籍薄由财政部和法院共同管理[8],体现了土地的财产属性和法律保护私有财产的意志。地籍薄上通用的信息向社会公开,公众可免费随时查询,涉及单位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需申请批准后才能查阅。地籍薄一般定期更新,但有重大变化的,如土地整理项目完成后,要随时更新,以保持地籍资料的时效性。德国每年对全国的土地进行一次航拍,航拍信息录入地籍薄,作为全社会开展土地利用活动的依据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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