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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村委

发布时间: 2020-11-22 02:08:30

㈠ 如何看待和治理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问题

村委会选举作为村民自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从它诞生的那一刻起,就让中国农民真正体会到了自己的事情自己做主的感觉。已经成功进行多届的村委会选举,更是为中国民主政治的进程培植了一块丰厚的土壤。但民主不是顷刻就能建成的,它的具体实现形式,需要参与者、改革者不断地去探索。村委会选举也是如此,我们在肯定它巨大进步意义的同时,也必须正视其中存在的问题,比如,贿选的问题。而只要我们严肃科学地去分析这些问题,就能找到好的治理办法,从而推动村民自治朝更加民主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

完善村组法以有效应对贿选

近年来,随着村民自治实践的深入,在我国农村村委会选举中,伴随新的竞选手段不断出现,贿选等一些无序竞争现象有增多趋势。但由于立法上一直缺乏对贿选的权威定性,使得一些竞选行为一度游离于合法与非法的边缘,同时也引起了广泛的争议,甚至有人借此否认村级选举的民主价值,认为中国农村不适宜、也不应该再搞村级民主选举。

的确,在全国范围来讲,目前村委会选举中出现贿选已经不是个别现象。有关部门根据从信访、上访以及地方掌握的情况统计,村委会选举的贿选比例大概在1%—3%之间。但由此可以看出,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也并不是普遍现象。实践中,村委会选举中大体上存在这样两种情况:一种是,贫困农村地区由于对村委会成员的补贴少且落实得不好,村民对参选村委会成员的积极性并不高,村委会成员老化,后继乏人;而另一种则是,在发达农村地区和城市近郊地区,村委会成员特别是村委会主任的竞争比较激烈,有的甚至不惜重金进行贿选,有的还有黑恶势力参与。

其实,从政治史角度看,贿选是民主选举制度的必然产物,它是选举政治的副产品,与选举活动相伴相随,并普遍存在于政治民主化的早期阶段。贿选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城邦民主制时期。早在古希腊的乡村选举中,已经有候选人宴请选民的习惯,在阿里斯托芬的《骑士》中就曾有候选人如何向选民行贿的记载。但成为一个持续且较普遍的政治现象,贿选则是随着资本主义民主化的进程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在这方面,18、19世纪的英国和美国、二战以后的日本,近年来的菲律宾、泰国等都先后出现了贿选现象频繁发生的情况。

于是,治理选举中的贿选问题,从来都是民主政治发展一直面临的一个难题。正如政治学的权威辞典《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网络全书》所指出,虽然“选举的历史实际上只有两个世纪”,但“在选举过程中如何防止贿赂和其他不正当的行为已经是而且将仍然是十分重要的问题”。举例来讲,在我国的村委会选举中,实践中处理贿选的困难主要体现为:首先是贿选的认定困难,现行村委会组织法和有关的法律未能明确地界定什么是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其次是调查取证困难,行贿人自己不会承认,而受贿人基于诸如邻里关系、怕打击报复等因素,往往亦不会承认或不愿作证;最后是处罚困难,目前除认定当选无效外,贿选者并不会付出更多代价。

那么,反观本次《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应该说,关于贿选的治理依然未见实质性的突破与进步。全文仅在第17条指出以贿赂手段当选村委会成员无效,明确村民有权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举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作出认定后责成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对此,在《村组法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及会议审议过程中,有关方面纷纷提出,这个条文太原则,实践中不好把握,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对贿选行为进行明确界定,细化查处贿选的程序和方式、加大行贿者责任追究力度,增加关于司法部门主动介入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显然,相关人士的上述建议对于贿选的遏制和处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启示。但还应该看到,治理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问题,不能仅仅局限于对贿选行为的效果认定、法律制裁和责任追究等,村委会选举中贿选生长的村庄环境和制度基础也亟待关注。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当今世界范围内,贿选主要还是发生在选举制度诞生初期和经济欠发达的国家和地区。而在选举制度较为完备的国家,事实上贿选已经逐渐日趋式微。因此,在民主传统和法制氛围并不浓厚的中国乡村,为减少、避免贿选在村委会选举中滋生、蔓延,从事前、事中、事后全面规范村委会选举程序就显得非常重要。

首先,从贿选的实施目的来看,村组法修订草案应当弱化村委会的经济管理职能,强化村委会公共服务职能。公共权力过大必然加剧人们对权力的角逐。村委会成员随意支配、使用以及处置村集体财产,是贿选行为产生的经济诱因。有研究发现,正是由于村委会的权力过大,村民自己能够掌握的权利太少,才导致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出现。村委会的职能越单纯,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事件就越少。因此,在《村组法修订草案》中,建议在村委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上,进一步明确村委会的职责,并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职能区分开,促使村委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公共服务职能分离,村委会执行公共服务职能具有公益性。而一旦村委会成员可得的利益相对于以往大幅度下降,宗族势力、黑恶势力在无利可图的情况下,会降低参与村委会选举的兴趣,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村委会贿选的难题。

其次,从贿选的实施主体来看,村组法修订草案应当对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资格作出相应的规定。有研究指出,在村委会选举时,低下的选民素质构成了贿选的行动基础。与此相应,在本次《村组法修订草案》审议过程中,有的委员、代表提出,选举什么样的人进入村委会应当有资格限定。正基于这种考虑,为消除低下的选民素质对村委会选举的不当影响,《村组法修订草案》有必要从正反两方面增加对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或任职资格的详细规定,即明确规定哪些人不能成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或不任职。一方面,从肯定方面规定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应当具备或符合的条件,比如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必须遵纪守法、公正廉洁、具备初中以上文化、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等;另一方面,从否定方面规定村民如有某种情形则不得成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比如被判刑的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拖欠集体债务的等,不得提名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

最后,从贿选的实施对象来看,村组法修订草案应当删除委托投票的有关规定。但从本次草案的规定来看,书面委托投票得到了认可,而这极易给贿选提供可乘之机。因为,在正式投票选举时,由于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的规定,贿选往往遇到了技术上的障碍,一般选民完全可以拿了某人的钱或物但又不投此人的票。而如果用数百元、上千元收买选票,让卖票者办理委托手续,委托买票者的亲戚、朋友或与其一派的人代为投票,则能够操纵选举。据华中师范大学唐鸣教授研究推算,按照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 3人的规定计算,在极端的情况下,到选举现场的选民每人都接受了3人委托,加上自己的1张票,即每人可以投4张票。那么,只要12.6%的选民到达选举现场投票,便可在形式上满足“双过半”中“前一个过半”的要求。这也就是说,贿选者只要以钱物贿赂 6.3%到达现场的选民就可以顺利当选,从而为贿选者实施贿选提供了便利。因此,为有效遏制贿选行为,村组法修订草案废除委托投票制十分必要。

我国的村级民主发展才 20余年,与长达2000多年的封建专制历史相比只是短暂的一瞬间。村级民主选举作为草根民主,它的根深深延伸到广大农民群众之中,但在目前毕竟还处于成长过程,其“成长的烦恼”则不可避免地与之相伴。因此,面对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现象,我们既不能因噎废食,因为出现贿选,就怀疑选举,限制选举,否认选举,甚至重新回到任命制;同时也要重视,对待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治理刻不容缓,绝不能听之任之,无所作为。(陈荣卓)

㈡ 乡村治理注意哪些问题

1.乡村社会发展缓慢改革开放 30 多年来,国家经济上发展迅猛,但在广大的农村确实难以显现出来,农村中发家致富还是存在于较少人的手中,这部分人一般是村干部、自主创业的中小工商户或企业家、有政府官员及其亲戚。这类人在目前的绝大部分农村中都是掌握村中资源的人,而更多的老百姓或村民则是依旧过着自给自足或者说是基本满足温饱的生活水平。
2.民主选举流于形式当下的农村基层选举乱象丛生,贿选成为普遍现象,许多人利用手中的财富进行买票,一桶油一袋面就可以买来村民的一张选票,很多乡政府对此现象也是处于默认状态以选出有利于控制农村的村主任。在 X 村,我看到乡政府工作人员和公安人员都在村委大院进行监督选举,但是进行票款发放(拿选票就可以领取一定的钱)的桌子就摆在他们面前。
3.当下村委治理失效当下的乡村治理机制是由村两委进行共同治理的,但实际的情况实际上一般都是由党委大包大揽。现在的村委基本上都是到春种秋收时节才能体现出来村委的作用,平时则是很少进行学习和办公,更不用说服务村民了。由于村主任的政治素养或者说治理才能不佳,一般在村中的权威不大,有些就是靠贿选上台的,更没有权威进行有效的治理。有些村委甚至将村委办公所在地出让给他人,而后把村委办公所在地移到自己家中。
4.精英人才外流严重中国的绝大部分属于农村,农村中的绝大部分都不发达,这就注定了农村中的有才人一旦走出农村一般就不会再回农村,这也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有才人走出不回来导致没有才能但有势力的人在农村当家,有才人看到这些人治下的农村发展缓慢凋敝,就更加强化了他们一旦走出去更加不想回来的决心。

㈢ 当前农村治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1.乡村社会发展缓慢改革开放 30 多年来,国家经济上发展迅猛,但在广大的农村确实难以显现出来,农村中发家致富还是存在于较少人的手中,这部分人一般是村干部、自主创业的中小工商户或企业家、有政府官员及其亲戚。这类人在目前的绝大部分农村中都是掌握村中资源的人,而更多的老百姓或村民则是依旧过着自给自足或者说是基本满足温饱的生活水平。
2.民主选举流于形式当下的农村基层选举乱象丛生,贿选成为普遍现象,许多人利用手中的财富进行买票,一桶油一袋面就可以买来村民的一张选票,很多乡政府对此现象也是处于默认状态以选出有利于控制农村的村主任。在 X 村,我看到乡政府工作人员和公安人员都在村委大院进行监督选举,但是进行票款发放(拿选票就可以领取一定的钱)的桌子就摆在他们面前。
3.当下村委治理失效当下的乡村治理机制是由村两委进行共同治理的,但实际的情况实际上一般都是由党委大包大揽。现在的村委基本上都是到春种秋收时节才能体现出来村委的作用,平时则是很少进行学习和办公,更不用说服务村民了。由于村主任的政治素养或者说治理才能不佳,一般在村中的权威不大,有些就是靠贿选上台的,更没有权威进行有效的治理。有些村委甚至将村委办公所在地出让给他人,而后把村委办公所在地移到自己家中。
4.精英人才外流严重中国的绝大部分属于农村,农村中的绝大部分都不发达,这就注定了农村中的有才人一旦走出农村一般就不会再回农村,这也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有才人走出不回来导致没有才能但有势力的人在农村当家,有才人看到这些人治下的农村发展缓慢凋敝,就更加强化了他们一旦走出去更加不想回来的决心。

㈣ 你认为居委会或村委会在社区治理中发挥了哪些作用。

这可以从两委会的性质中可以看出来。
居委会和村委会是基层群众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是基层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最广泛而深刻的实践。
从民主选举角度看,起到了人民自己选择当家人的作用。
从民主决策角度看,起到了村民大事村民定,居民大事居民协商的作用。
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角度看,村规民约,村务公开,居务公开,都是两委会的重要实践与探索。

㈤ 农村基层治理的新问题、新情况、新对策

当前,我国农村发展正在发生新的变革,同时,农村基层治理也面临着很多新矛盾和新挑战。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完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既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内容,又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
一、在农村基层治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干部群众沟通渠道不畅。一些村干部民主意识薄弱,民主作风欠缺,在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益事业发展、惠民为民政策落实上,向群众宣传沟通力度不足,出现“替民做主”现象。部分群众对村务工作不知晓、不理解、不支持,即使村干部为村民办了好事,也常常被误解,导致干群感情生疏、情绪对立。
(二)村务工作监督不到位。个别村干部仍然存在“家长制”作风,凭主观意志、人情关系办事,在生产和村务管理过程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不按规定召开党员、群众会议,不按照制度程序办事,提议决策不民主,村务管理执行不透明,过程结果不公开,缺乏有力有效的监督。部分村的账务不进行公开,有的村公开的帐目不清,数目不明。部分地方低保户评选不公开、不透明,“关系保”、“人情保”时有发生。
(三)村“两委”关系不尽和谐。部分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不是很融洽,工作仍存在碰到问题互相踢皮球、扯皮现象,造成有些工作重叠,有些工作死角无人管。有的村委会班子成员认为自己是全村群众选举的,而村党支部书记只是由占村民总数一小部分的党员“两推一选”的,于是盲目自大,自己想怎么干就怎么干,不尊重党支部的领导;有的村党支部认为,基层党组织是领导核心,就是要领导一切,于是就大包大揽,妨碍了村委会班子正常行使应有的权力。
二、问题存在的原因
(一)少数群众大局意识不强。当前农村兴办公益事业,既要靠国家的优惠政策支持、引导,更要靠群众自力更生、自主筹资筹劳。但少数有承担能力的群众大局意识、公民意识不强,只想享受权利,不愿承担义务,导致农村发展不快,村级债务增大,干部与群众、群众与群众不和谐因素增多。
(二)部分村干部综合素质不高。当前大部分村干部普遍年龄偏大,学历偏低,综合素质不高,现代基层治理理念有所欠缺。部分干部工作作风不扎实,执行力不强,不思进取,得过且过,在工作上满足于过得去,对工作质量要求缺乏高标准;有的干部在仍习惯于 “一班人”“说了算,定了干”的“为民作主”的领导方式,常采用强迫命令和强制性行政手段,不能正确运用服务群众、民主协商的工作方法。
(三)部分基层干部服务意识不强。基层干部有的民主意识较差,决策不民主,听不进群众意见,凭主观想象决策和开展工作;有的缺乏艰苦奋斗的精神,存在享乐主义和盲目攀比现象;有的工作不深入,工作怕吃苦、怕担责任、怕吃亏,对群众存在的困难和亟待解决的问题没有深入的了解;有的工作作风粗暴,为民服务的意识不强,群众办事难,未能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三、新时期完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的对策和建设
(一)治理规范化,完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建立健全既保证党的领导又保障村民自治权利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积极探索新型农村治理机制,着力强化农村基层自治结构,构建在党组织领导下,以政府管理为基础、村民自治为核心、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的多元农村基层治理机制。因地制宜推广重大事项由村党支部提议、支委会和村委会联席会议商议、全村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以及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等做法。推进村务、党务公开,建立健全民主监督机制。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健全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深入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项实践。探索城乡统筹背景下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途径,完善乡村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农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指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工作。
(二)培育民主意识,提高群众自我治理的能力。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拓宽范围和途径,丰富内容和形式,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当前基层干部的素质与村级治理机制还有一定的差距。进一步培养干部群众的民主意识,仍然是当前需要解决的问题。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集体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用制度规范村干部和全体村民的行为,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意识,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村级干部要在制度框架内管理村中事务,改变工作方式方法,学会运用示范、引导、服务的方式开展工作,运用说服教育、民主协商的方法处理农村工作中的矛盾和冲突。
(三)加强培养选拔,完善村级干部选人用人机制。村党支部换届选举实行“两推一选”,先由党员推荐、群众推荐确定候选人,再进行党内选举,改变村支部选举“由少数人选少数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做法。党委会成员的选举实行“两票制”,先由全体村民对本村现有党员投“信任票”,然后从得票超过半数的党员中提名村党委会候选人,召开党员大会“正式投票”选举村党支部组成人员。完善选民登记和投票程序,在村委会选举过程中,加强对村委会选举的组织和监督,严查舞弊贿选,确保村民有效行使选举权。加强对大学毕业生、退伍军人、私营企业主、返乡务工人员等新生代村干部的培养和选拔,以改变目前村干部年龄渐趋老龄化、学历偏低等难以适应新形势的现状。
(四)规范村务管理,完善议事决策机制。成立村民议事机构,由村“两委”成员、党员代表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议事委员会,通过村民议事委员会,把重大村务的决定权交给广大村民,凡村务大事,都要经村民议事委员会充分讨论后再决定,做到村干部、党员、普通村民三者决策的有机统一,使村民能够表达意见并参与决策,真正成为决策议事的“主角”。严格执行“一事一议”制度,充分发扬民主,严格履行程序。对村里的重大问题决策,先由村党支部形成决议,然后提交支委和村委召开的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通过后提交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凡涉及农村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事项,尤其是重大村务和财务,都要依法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努力提高村务管理和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确保村务管理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改革财务管理制度,探索每月到镇(街道)做账和每季度在联席会上公开账务和村级财务镇(街道)代管等制度,探索可行有效的村账审计方式,如第三方审计。
(五)深化“阳光村务”,完善村干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村民代表会、党员和群众代表议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理财小组等群众性监督机构。进一步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议事会制度、党员和群众代表议事会等制度。实行重大事项必须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制度,听取和征求村民意见,深化民主监督工作。深化“阳光村务”工作,规范村党务政务、村务和财务等“三务”的公开内容、公开形式、公开程序和时限,将村事务“晒”在阳光下,“亮”在民心中,真正让村民知情,由群众监督,使村干部清白。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两委”干部执行村务决策、履行村务管理和遵守财务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检查和全程监督,并及时公开。上级部门进一步加强对村委会工作的监督,定期检查村务、村账情况,听取村民意见。在公共服务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实行“项目公示制”,增强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增强村民民主参政意识和法律意识,进一步打通民意反映渠道,让村民的意见顺利“上传”到有关部门,使村民成为村干部的“全天候”监督者。

㈥ 村委会治理属不属于政治范畴

这来说应该属于政治范畴,因为它属于村民的自治,所以说根据相关的一些政治规定,应该是村民自治委员会,我国基层的群众组织能够满足我们现在的一些。解决村民的一些基本的问题包括政治经济和文化。

㈦ 如何治理村官腐败

村干部腐败的主要领域和危害
村干部既管理农村公共事务,又管理农村集体经济事项,如果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落实不到位,容易造成滥用职务权力谋求私利的腐败。村官因为权力失去监督而腐败的现象屡见不鲜,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如广州市黄浦区荔联街沧联社区的5名主要村干部敛财近千万,被央视焦点访谈曝光的汕头市潮南一村官在村人均耕地不足0.2亩的情况下圈地建豪华陵墓等等。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任何权力都可能变成掌权者谋取私利的工具。当前,村官腐败主要集中在几个领域。
一是在集体土地征用拆迁过程中以权谋私,收受贿赂;二是在土地开发利用等集体资源、资产、资金管理运行过程中营私舞弊,非法获利;三是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弄虚作假,损公肥私;四是在农村低保户确认等公务管理过程中优亲厚友、吃拿卡要、虚报截留等。就当前来看,与土地相关的腐败是最严重的。
这些腐败,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危害。主要是国家和村民利益受到侵害,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和农村发展稳定,加深社会对于公职人员的不信任感,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
发生腐败和查处难的原因
村民自治和集体经济民主管理制度建设严重滞后。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在反腐方面未能充分发挥作用的原因,一是不少地方对村民自治没有真正重视,以致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流于形式,不能通过有效的民主制度建设防范村官腐败。二是一些乡镇领导认为村民自治约束了他们的权力,在用人、征地等方面妨碍自己的手脚,不在建立基层民主制度上下功夫,却在加强乡镇机关对村级权力的控制方面屡出新招,直接管理村级财务和村委会公章,导致基层民主制度建设退化。三是有的村干部和县乡干部结成利益共同体,联合作案,腐败村官受到乡镇干部的保护,腐败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四是一些地方片面强调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一人兼,主要干部尤其是村党支部书记包揽村级事务,造成村级权力过于集中,主要村干部个人说了算,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弱化。五是一些基层干部官本位意识浓厚,在官场中奉行官官相护、不得罪人的规则,群众观念淡薄,不关心群众疾苦,不能坚持原则,不能正确对待村民的诉求,不积极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基层官员在共同利益支配下对村官腐败行为进行庇护。少数乡镇政府与村民集体之间存在土地资源利益的争夺,反映在村民选举过程中的操控违法现象和通过村党支部包揽财务管理权。
起诉腐败村官有法律上的盲区。一位检察官坦言:“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分为依法从事公务、基层自治管理服务两种行为。按法律规定,只有在依法从事公务,如救灾、抢险、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等环节,村官才属于‘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才列入‘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并属于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管辖范围。这造成了目前的一种司法困境,即一些基层群众对基层组织的问题反映很强烈,但限于当事人身份及司法管辖权,检察机关介入调查必须依法进行。”
对原有一些治理村官腐败做法的评价
民主制度反腐。民主是抑制村官腐败的根本措施。因为只有建立在利益关心和知情的基层上的监督,才是最有动力和有效的,但一些基层官员对于民主制度的建设并没有充分重视,甚至认为限制了他们的权力而有意抵制,以至于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滞后,发挥作用并不理想。
规范村官事权和管理方式反腐。种粮补贴和老年补助直接打到村民的账户上,减少了截留的机会,村民反映好。但一些由村级组织控制的资源,如政府转移支付到村的新农村建设项目资金,如果村干部不进行公开,甚至由主要村干部个人决定如何使用,容易出现腐败。村干部的报酬由财政转移支付解决后,一些地方的村干部报酬不与群众评议挂钩,民主监督弱化了。
行政和司法反腐。行政和司法反腐,都面临缺乏硬性要求,“雷声大、雨点小”的问题。县乡政府担负在农村推进民主制度建设的工作职责,但许多地方缺乏这方面的考核指标,不落实相关制度没有追究责任,甚至认为落实了基层民主制度会束缚基层干部的手脚,不利于推进征地拆迁等工作。对于一些村民要求司法诉讼的腐败案件,特别是涉及乡镇政府侵犯村民自治权利的诉求,存在立案难、胜诉难的问题。
农民上访反腐。腐败村官往往都有一些个人势力,有的还有官场背景,甚至与黑恶势力有染。村民上访反映村官腐败问题,举报人受打击报复往往得不到有效保护,有的举报人被打,出警不及时,有的个人安全受到威胁,政府不给做主,保护不力,村民出于自我保护只好容忍腐败。
防治村官腐败的新思路
加强农村民主法制建设。落实村民建立在利益关心基础上的民主管理,是最根本的措施。要强化村民有组织的民主监督,发挥村民作为反腐主力军的作用,改变“上访反腐”势单力薄、“民主反腐”没有组织依托的状况。具体就是通过民主选举,让村民信任的人当选村干部,不让品行不好的人上台。通过民主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集体经济管理制度,强化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组织制度建设,实现村务公开、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把村务活动置于阳光之下,实现村民当家作主,用制度防治腐败。为了及时了解基层情况,防止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流于形式,可以参照教育部门在中小学设督学的办法,由县级主管部门聘请内行并有责任心的督导员检查指导落实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
落实县乡党委政府责任。在现行体制下,行政推动仍然是制度建设强有力的手段。强化县乡党委政府建立和维护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责任,对于推进落实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建设不力者进行责任追究。对于村民反映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问题不处理的,要追究不作为的责任。为保证制度落实,可建立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巡视制度,通过巡视组发现问题的线索,督查、责成有关方面限期处理。结合当前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把乡村关系和村“两委”关系纳入法制轨道。制定出乡镇党委政府指导村民自治组织工作的制度,防止乡镇政府违法干预村委会选举,违法干预村民自治和村集体经济事务,违法侵占农民集体经济权益。规范农村党支部对于农村工作的领导,防止党支部包办村民自治和集体经济事务,保证村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并就落实这些制度的情况,由村民代表会议对乡镇党委政府和村党支部进行严格的民主评议,如有违反,当予问责。从更深层次讲,应该进行农村征地制度改革,维护村民的土地产权利益,引入市场机制,改变土地财政和政府公职人员介入土地交易活动的状况,斩断乡镇政府伸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链。
跟进基层司法制度改革。司法介入是具有威慑力量的反腐手段,也是防治村官腐败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村民反映的村民民主权利和经济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相关的村干部腐败案件,检察院可以提起公诉,法院应该立案并进行公开审理,为了增进社会舆论监督能量,消弱社会关系网的执法干扰,促进司法公正,可探索建立相应的陪审团制度,使贪腐村官的保护伞不敢出面。涉及当地官员利益的重要案件,提倡实行异地司法管辖,从制度上解决涉官腐败案件查处难的问题。村民反腐上访问题的处理,实行上靠一级督查巡检、媒体跟进和办理责任追究制度。
发挥社会力量制衡作用。这是一个健康社会的基础,又是一个较长时期的任务。长期的封建传统影响,多年以来把社会组织视为异己力量的社会管理思维方式,削弱了农村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建设性作用。应该积极发育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老年人协会组织、新农村建设志愿者组织等各种农村社会组织,以有组织的力量,对于个人势力垄断村级公共权力的现象形成制衡,使腐败行为能够受到社会力量的有效抵制,优化农村社会治理体制。加强社会媒体与社会舆论的监督,可由农村有威望的长者组成乡村治理评议会,造就一个公议乡村干部施政行为的舆论监督阵地,促进形成以廉为荣的社会环境。

㈧ 如何提高农村基层治理能力

如何提高农村基层治理能力

农村基层政权是我国政权体 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稳定和国家建设的基石。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特别是自20世纪80年代“撤社建乡”以来,作为农村基层政权的乡镇政府,在落实党和国家的农村政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三十多年间通过分权改革、税费改革、机构改革等一系列措施,我国逐步建立起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地方政府管理体制。进入21世纪以来,伴随工业化、城镇化以及社会经济转型的深入推进,我国农村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农村社会结构加速转型,农民利益诉求多元化,城乡发展加速融合。与此同时,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平衡、不稳定、不可持续的问题日益突出。当前,我国农村基层政权在现实运转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突出地表现为:其一,乡镇政权的权力和责任不对等,乡镇政权的管理权有限,经济能力也有限,却承担着无限的政治责任,“一票否决”事项过多,不必要地增加了乡镇政权的工作压力和困难;其二,乡镇政权与农村群众自治组织、经济组织和社区组织的关系有待理顺;其三,乡镇政权的民主基础不牢,乡镇人大制度没有全面落实,不能适应农民日益提高的民主意识和诉求,乡镇政府往往得不到农民的高度信任。由于这些体制问题,不少乡镇政府将主要精力和大部分资源放在应付上级下派的行政事务上,缺乏为广大农民提供公共服务的动力,难以实现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
为了适应新的发展形势,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有必要通过改善行政体制、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和落实人大制度来加强乡镇政权建设。
通过地方政府立法推进社会治理创新与变革
强化基层地方政府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明确基层民主在地方治理过程中的重要地位,是解决和完善我国当前基层治理存在问题的关键。通过法律法规明确界定乡镇政权各权力主体的关系,包括乡镇人大、乡镇党委和乡镇政府各自的职责权限和权利义务关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遵循基层政权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的法定程序,使其规范运行。创新农村基层民主运行的体制机制,有效回应农村社会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政府权力和行为必需受到的制衡与监督,政府的公共服务和行政应体现民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与呼声。
以服务型政府建设为契机,加强乡镇政权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要重点履行好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强化公共服务、着力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维护农村稳定,推进基层民主、促进农村和谐等四个方面的基本职能。乡镇工作人员要提高思想认识,真正树立为农民服务的理念,有效回应广大农民对社会治安、医疗卫生、教育文化、基础设施、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的需求。改革目前的考核体制,严格控制对乡镇领导的“一票否决”事项,不再将推动本地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作为考核乡镇官员的主要指标,而是将提供公共服务、着力改善民生作为主要的考核指标。通过地方政府立法增强农村基层政府的权能和财政的完整性,并相应地建立起必要的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责任监督机制,通过体制机制改革和管理创新,建立健全基层治理平台和机制,实现地方政府治理有序化、法治化、民主化。针对地方发展的差异性,给予地方治理必要的灵活性和自主性。探索符合各地实践要求的地方治理制度模式。
完善和推进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
乡镇人大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其对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具有重要作用。必须进一步完善乡镇人大选举,做实差额选举,遏止和消除选举中的“贿选”、“虚假选举”等乱象,使人民群众能真正选出自己满意的代表。实行选举公开,改变代表候选人不透明不规范的状况。改革人大代表成员结构,提高农民代表与专业人士的代表比重,限制政府序列的人员参选人大代表。要建立履职规范,做实人大代表的履职工作,实现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常态化、制度化,与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真正为他们服务。乡镇人大代表和人大主席团的履职,应从会议期间向闭会期间拓展。对那些长期不履职或消极履职的代表,要通过法定程序撤销其代表资格。同时,要充分发挥乡镇人大的监督职能。当前,乡镇人大缺乏对官员的问责和质询,必须在财政、人事、提案质询等方面真正履行监督职责;乡镇人大代表通过人大主席团依法行使权力,对犯有重大错误、不能胜任工作的政府工作人员,行使罢免权。
乡镇人大制度的建设,必须坚持和完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改进乡镇党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方式。各地应根据实际,大力开展创新乡镇人大制度、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多样化形式。不断完善制度,加强自身建设,着力提高代表素质,为提高议政能力提供有力保障。
加强基层社区组织建设,完善村民自治制度
在乡村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是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方式。一是要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健全村委会及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下设委员会。二是要不断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拓宽范围和途径,丰富内容和形式,逐步建立责权明晰、衔接配套、运转有效的村级民主监督机制,保障村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
有条件的地区要按照地域相近、规模适度、群众自愿的原则,科学界定农村社区的区域范围,明确其定位,构建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的农村社区组织体系,探索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完善村民自治的新途径。首先,加强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明确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农村社区建设中的职责。其次,明确农村社区建设与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村民自治、社区居民自治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探索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不同模式、工作思路和政策措施。再次,推进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积极推进为民服务代理制度,改进服务方式,探索引导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劳动保障、法律服务等公共服务进农村社区的机制,使政府公共服务覆盖到农村,探索缩小城乡差别的有效措施。最后,开展农村社区互助服务。从解决农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以社区服务中心或服务站为基础,以志愿服务活动为抓手,把社区服务逐步向农村延伸,探索推进农村社区服务的方式、方法和途径,组织动员村民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农村社区服务和社区建设活动,探索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农村社区建设的有效机制。
培育发展基层社会组织,推进地方政府职能转型
积极培育和发展基层社会组织,是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因素之一。地方政府只有通过引导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各类民间社区组织和中介服务组织,探索完善农村社区建设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经费投入机制,才能不断增强农村社区建设和乡村治理的新活力。农民合作社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鼓励农民兴办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逐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要有序发展民事调解、文化娱乐、红白喜事理事会等社区性社会组织,发挥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作用。要建立健全维护群众权益的机制,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健全法律援助制度,推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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