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治理结构
『壹』 现代企业是如何治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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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治理又名公司治理、企业管治,是一套程序、惯例、政策、法律及机构,影响着如何带领、管理及控制公司。公司治理方法也包括公司内部利益相关人士及公司治理的众多目标之间的关系。
公司治理主要内容
公司指挥和控制的过程
鼓励遵照公司手则(严如公司治理指南内所定的)
根据活跃拥有投资技术(和在公司治理资金)
在经济方面它意味学习许多出现在分离拥有权和控制上的问题。
在最宽广的层面,公司治理包含了规则、关系、制度和程序,都在这个框架之内由信讬当局在公司中行使和控制。恰当的规则包括了当地可适用的法律和公司的内部规则。而关系包括了所有相关人士之间的关系,最重要是那些拥有者、经理、董事会董事、管理当局、雇员和整个社区。制度和程序则要应付一些事态譬如当局、工作指标、保证机制、报告要求和责任的代表团。
这样公司治理结构明白解说为在公司事务上做出决定的规则和方法。它并且提供可以设定公司宗旨的结构,并且获得和监测那些宗旨如何表现的手段。
在公司治理框架里受讬责任和责任的问题经常被谈论。
虽然这个言词有一个描写性的内容,但常被注入渴望的感觉,就是为了给予"实践是应该寻求看齐"这么样的一个模型。就此公司治理原则或指南的各种各样的声明、劝告和规定就成了参考。
由于利益相关者影响从现代组织的控制中分离,为了代表利益相关者要求减少代办费用和资讯非对称性而实施了公司管治控制制度。公司治理用来监测结果是否与计划符合;并且为了维护或修改组织活动鼓励充分地通知整个组织。虽则主要,公司治理是鼓励个体的实际行为依著整体公司方针的一个机制。
公司治理的原则包含著好几个要素:诚实、信任、正直、开放、表现导向、责任感及可靠性、互相尊重及对组织有承诺。
最重要的是董事与管理阶层如何建立治理的典范,为其他公司参与者可以依据的价值,并且能够有效地定期评估它的有效程度。特别是,高级行政人员表现得诚实、有道德的,尤其是在面对利益冲突及透露财务报表的时候。
常见的公司治理的原则包括:
权利和股东的公平的对待:组织应该尊重股东的权利及透过有效沟通来帮助股东行使权利,让股东更明白内容,鼓励他们参与日常会议;
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组织应该意识到他们对所有合法的利益相关者有法定和其他义务;
董事会的角色和责任:董事会需要一系列的技术,才能应付各式各样的商业上的问题,有能力去检视及挑战管理层的表现,对工作有合适程度的承担。然而,主席及首席执行官不能由同一人所担任,有机制地避免利益冲突。另外,执行董事与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人数要有适当的比例,建立独立的监察作用;
正直及道德行为:公司需要为董事及行政人员建立的道德操守,来鼓励在作出决定时候要有道德及有责任感;
透露及透明:公司应该澄清并让公众了解董事会的角色和责任。
牵涉公司治理原则的问题:
个体的财政决算的准备的失察
内部控制和个体的审计员的独立
为首席执行官和其它高级主管作出报偿安排的回顾
董事会内职位的提名方法
可以供给董事会运用的资源
失察及风险管理
股息政策
公司治理概念提出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公司治理既涉及公司治理结构又涉及公司治理机制和公司治理实务。公司治理不仅为现代企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框架,而且也为企业增强竞争力和提高绩效提供了组织架构。公司治理机制、结构和实务三层面的设计与建构的核心是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和激励的问题。
公司治理问题产生的逻辑起点是公司制企业的出现,公司制企业是公司治理结构的生成母体。自公司制企业出现以来,在世界上形成了三种公司治理的主要模式:以英美为代表的外部监控模式、以日德为代表的内部监控模式和以东南亚为代表的家族监控模式。由于各种模式互有利弊,因此,各种模式相互借鉴,出现了目前公司治理的国际趋同倾向。
公司治理问题的关键是对经营者尤其是高级经理人员的责、权、利的制衡,主要体现为对企业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安排。从委托代理关系看,企业所有者(股东会)与高级管理层(公司高级经理人员)形成的公司一级合约,其核心内容是企业净剩余与企业价值的最大化;从产权关系看,产权关系既影响股权结构又影响控制结构,而股权就是企业所有者对剩余的利得权;从企业管理和市场经济的角度看,作为资源转化系统的企业,其终极目标就是创造价值,即实现价值的增值——净剩余,公司治理就是市场主体通过各种合约对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进行分配。但问题的关键也是争议较多的,就是作为公司法人财产权主体的经营者到底应该具有经营权还是所有权,换句话说,就是公司高级经理人员对企业净剩余索取权的确认问题。将通过分析企业中劳动与价值形成的过程寻求对这一问题的解释。
『贰』 现代企业的典型治理方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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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模式主要有三种:英美模式、日德模式和家族模式。
一、英美模式
英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基本特征
公司内部的权力分配是通过公司的基本章程来限定公司不同机构的权利并规范它们之间的关系的。各国现代企业的治理结构虽然都基本遵循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立的框架,但在具体设置和权利分配上却存在着差别。
1.股东大会
从理论上讲,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但是,英美公司的股东非常分散,而且相当一部分股东是只有少量股份的股东,其实施治理权的成本很高,因此,不可能将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常设机构,或经常就公司发展的重大事宜召开股东代表大会,以便作出有关决策。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大会就将其决策权委托给一部分大股东或有权威的人来行使,这些人组成了董事会。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委托代理的关系。股东们将公司日常决策的权利委托给了由董事组成的董事会,而董事会则向股东承诺使公司健康经营并获得满意的利润。
2.董事会
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机构。董事会的职权是由股东大会授予的。关于董事会人数、职权和作用,各国公司法均有较为明确的规定,英美也不例外。除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以外,各个公司也都在公司章程中对有关董事会的事宜进行说明。公司性质的不同,董事会的构成也不同。在谈到公司治理问题时,常常要根据不同性质的公司进行分析。 为了更好地完成其职权,董事会除了注意人员构成之外还要注意董事会的内部管理。英美公司的董事会在内部管理上有两个鲜明的特点:
其一,在董事会内部设立不同的委员会,以便协助董事会更好地进行决策。一般而言,英美公司的董事会大都附设执行委员会、任免委员会、报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一些委员会。这些委员会一般都是由董事长直接领导,有的实际上行使了董事会的大部分决策职能,因为有的公司董事太多,如果按正常程序进行决策,则很难应付千变万化的市场环境。也有可能因为决策者既是董事长同时也是最大股东,对公司事务有着巨大的影响力,所以不愿让太多的人分享他的决策权。在这种情况下,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机构,而执行委员会又成为董事会的常设机构。除这样一些具有明显管理决策职能的委员会外,有的公司还设有一些辅助性委员会,如审计委员会,主要是帮助董事会加强其对有关法律和公司内部审计的了解,使董事会中的非执行董事把注意力转向财务控制和存在的问题,从而使财务管理真正起到一种机制的作用,增进董事会对财务报告和选择性会计原则的了解;报酬委员会,主要是决定公司高级人才的报酬问题;董事长的直属委员会,由董事长随时召集讨论特殊问题并向董事会提交会议记录和建议的委员会,尽管它是直属于董事长的,但它始终是对整个董事会负责,而并不只是按董事长的意图行事。近年,美国的有些公司又成立了公司治理委员会,用以解决专门的公司治理问题。
其二,将公司的董事分成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内部董事是指公司现在的职员,以及过去曾经是公司的职员,现在仍与公司保持着重要的商业联系的人员。外部董事包括三种人,一是与本公司有着紧密的业务和私人联系的外部人员;二是本公司聘请的外部人员;三是其他公司的经理人员。外部董事一般在公司董事会中占多数,但一般不在公司中任职;内部董事一般都在公司中担任重要职务,是公司经营管理的核心成员,美国大多数公司企业的内部董事人数为三人,很少有超过五人的。外部董事有的是私人投资者,它通过在股票市场上购买公司股票而成为公司大股东,但他们往往对于公司的具体业务并不了解,大部分外部董事作为其他公司的代表进入公司董事会,而这些公司又常常是法人持股者。自70年代以来,英美公司中的外部董事比例呈上升趋势。按理讲,外部董事比例的增加会加强董事会对经营者的监督与控制,但是,英美大公司中同时存在的一个普遍现象是公司首席执行官兼任董事会主席。这种双重身份实际上使董事会丧失了独立性,其结果是董事会难以发挥监督职能。
3.首席执行官(CEO)
从理论上讲,董事会有权将部分经营管理权力转交给代理人代为执行。这个代理人就是公司政策执行机构的最高负责人。这个人一般被称为首席执行官,即CEO。在多数情况下,首席执行官是由董事长兼任的。即使不是由董事长兼任,担任此职的人也几乎必然是公司的执行董事并且是公司董事长的继承人。但是,由于公司的经营管理日益复杂化,经理职能也日益专业化,大多数公司又在首席执行官之下为其设一助手,负责公司的日常业务,这就是首席营业官,即COO(Chief Operation Officer)。在大多数公司,这一职务一般由公司总裁(President)兼任,而总裁是仅次于首席执行官的公司第二号行政负责人。也有的公司,由董事长同时兼任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和总裁。此外常设一名首席营业官协助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的工作。此外,公司还设有其他一些行政职务,如首席财务官等。在英美公司的行政序列中,以首席执行官的地位最高,其次为公司总裁,再次为首席营业官,接下来是首席财务官。在总裁以下,各公司还常常设有多名负责具体业务的副总裁,包括执行副总裁和资深副总裁。这些副总裁一般都负责公司的一个重要业务分部,或者是作为公司董事长和首席执行官的代表担任重要子公司的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由于首席执行官是作为公司董事会的代理人而产生,授予他何种权利、多大的权利以及在何种情况下授予,是由各公司董事会决定的。首席执行官的设立,体现了公司经营权的进一步集中。
4.外部审计制度的导入
需要注意的是,英美公司中没有监事会,而是由公司聘请专门的审计事务所负责有关公司财务状况的年度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内部虽然也设立审计委员会,但它只是起协助董事会或总公司监督子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状况等的作用。由于英美等国是股票市场非常发达的国家,股票交易又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披露,而公司自设的审计机构难免在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和真实性方面有所偏差,所以,英美等国很早便出现了由独立会计师承办的审计事务所,由有关企业聘请他们对公司经营状况进行独立审计并发布审计报告,以示公正。英美等国公司每年的财务报告书都附有审计事务所主管审计师签发的审计报告。政府的审计机构也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经营状况进行审计并对审计事务所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这种独立审计制度既杜绝了公司的偷税漏税行为,又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公司财务状况信息的真实披露,有助于公司的守法经营。
二、德日模式
德日治理模式被称为是银行控制主导型,其本质特征表现在以下方面:
1. 商业银行是公司的主要股东
目前德日两国的银行处于公司治理的核心地位。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银行深深涉足其关联公司的经营事务中,形成了颇具特色的主银行体系。所谓主银行是指某企业接受贷款中具第一位的银行称之为该企业的主银行,而由主银行提供的贷款叫作系列贷款,包括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
日本的主银行制是一个多面体,主要包括三个基本层面:一是银企关系层面,即企业与主银行之间在融资、持股、信息交流和管理等方面结成的关系;二是银银关系层面即指银行之间基于企业的联系而形成的关系;三是政银关系,即指政府管制当局与银行业之间的关系。这三层关系相互交错、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或称为以银行为中心的、通过企业的相互持股而结成的网络。 在德国,政府很早就认识到通过银行的作用来促进经济的增长。开始银行仅仅是公司的债权人,只从事向企业提供贷款业务,但当银行所贷款的公司拖欠银行贷款时,银行就变成了该公司的大股东,银行可以自己持有一家公司多少股份,在德国没有法律的限制,但其金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的15%。一般情况下,德国银行持有的股份在一家公司股份总额的10%以下。
另外德国银行还进行间接持股,即兼作个人股东所持股票的保管人。德国大部分个人股东平时都把其股票交给自己所信任的银行保管,股东可把他们的投票权转让给银行来行使,这种转让只需在储存协议书上签署授权书就可以了,股东和银行的利益分配一般被事先固定下来。这样银行得到了大量的委托投票权,能够代表储户行使股票投票权。到1988年,在德国银行储存的股票达4115亿马克,约为当时国内股票市场总值的40%,加上银行自有的股票(约为9%),银行直接、间接管理的股票就占德国上市股票的50%左右。
商业银行虽然是德日公司的最大股东,呈现公司股权相对集中的特征,但是二者仍然存在一些区别。在日本的企业集团中,银行作为集团的核心,通常拥有集团内企业较大的股份,并且控制了这些企业外部融资的主要渠道。德国公司则更依赖于大股东的直接控制,由于大公司的股权十分集中,使得大股东有足够的动力去监控经理阶层。另外由于德国公司更多地依赖于内部资金融通,所以德国银行不像日本银行那样能够通过控制外部资金来源对企业施加有效的影响。
2.法人持股或法人相互持股
法人持股,特别是法人相互持股是德日公司股权结构的基本特征,这一特征尤其在日本公司中更为突出。二战后,股权所有主体多元化和股东数量迅速增长是日本企业股权结构分散化的重要表现。但在多元化的股权结构中,股权并没有向个人集中而是向法人集中,由此形成了日本企业股权法人化现象,构成了法人持股的一大特征。
据统计,日本1949--1984年,个人股东的持股率从69.1%下降为26.3%,而法人股东的持股率则从15.5%上升为67%,到1989年日本个人股东的持股率下降为22.6%,法人股东持股率则进一步上升为72%,正由于日本公司法人持股率占绝对比重,有人甚至将日本这种特征称为“法人资本主义”。
由于德日在法律上对法人相互持股没有限制,因此德日公司法人相互持股非常普遍。法人相互持股有两种形态,一种是垂直持股,如丰田、住友公司,它们通过建立母子公司的关系,达到密切生产、技术、流通和服务等方面相互协作的目的。另一种是环状持股,如三菱公司、第一劝银集团等,其目的是相互之间建立起稳定的资产和经营关系。
总之,公司相互持股加强了关联企业之间的联系,使企业之间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制约,在一定程度上结成了“命运共同体”。
3.严密的股东监控机制
德日公司的股东监控机制是一种“主动性”或“积极性”的模式,即公司股东主要通过一个能信赖的中介组织或股东当中有行使股东权力的人或组织,通常是一家银行来代替他们控制与监督公司经理的行为,从而达到参与公司控制与监督的目的,如果股东们对公司经理不满意,不像英美两国公司那样只是“用脚投票”,而是直接“用手发言”。但是德日公司的监控机制的特征有所不同。
4. 德国公司监控机制的特征
德国公司监控机制的特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德国公司的业务执行职能和监督职能相分离,并成立了与之相对应的两种管理机构,即执行董事会和监督董事会,亦称双层董事会。依照法律,在股份公司中必须设立双层董事会。监督董事会是公司股东、职工利益的代表机构和监督机构。德国公司法规定,监督董事会的主要权责,一是任命和解聘执行董事,监督执行董事是否按公司章程经营;二是对诸如超量贷款而引起公司资本增减等公司的重要经营事项作出决策;三是审核公司的账簿,核对公司资产,并在必要时召集股东大会。德国公司监事会的成员一般要求有比较突出的专业特长和丰富的管理经验,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成员选举,须经2/3以上成员投赞成票而确定,监事会主席在表决时有两票决定权。由此来看,德国公司的监事会是一个实实在在的股东行使控制与监督权力的机构,因为它拥有对公司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权与解雇权。这样无论从组织机构形式上,还是从授予的权力上,都保证了股东确实能发挥其应有的控制与监督职能。由于银行本身持有大量的投票权和股票代理权,因而在公司监事会的选举中必然占有主动的地位,德国在1976-1977年度的一份报告中表明,在德国最大的85个公司监事会中,银行在75个监督董事会中占有席位,并在35个公司监事会中担任主席。
如果公司经理和高层管理人员管理不善,银行在监事会的代表就会同其他代表一起要求改组执行董事会,更换主要经理人员。由此可见,德国在监事会成员的选举、监事会职能的确定上都为股东行使控制与监督权提供了可能性,而银行直接持有公司股票,则使股东有效行使权力成为现实。
二是德国监控机制有别于其他国家的重要特征是职工参与决定制度。由于德国在历史上曾是空想社会主义和工人运动极为活跃的国家,早在200年前早期社会主义者就提出职工民主管理的有关理论。1848年,在法兰克福国民议事会讨论《营业法》时就提议在企业建立工人委员会作为参与决定的机构。1891年重新修订的《营业法》首次在法律上承认工人委员会。德国魏玛共和国时期制定的著名的魏玛宪法也有关于工人和职员要平等与企业家共同决定工资和劳动条件,工人和职员在企业应拥有法定代表并通过他们来保护自身的社会经济利益等规定。尤其在二战以后,随着资本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德国职工参与意识进一步兴起,德国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参与决定的法规。目前,在德国实行职工参与制的企业共有雇员1860万,占雇员总数的85%。在德国的职工参与中,可以分为三种形式。其一是在拥有职工2000名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参与方式的法律依据是1976年通过的《参与决定法》。它涉及的主要是监事会的人选。监事会的人数视企业规模而定,在2000名以上到1万名职工以上的企业有监事会成员20名。职工进入监事会的代表中,职工和高级职员是按比例选举的,但每一群体至少有一名代表。其二是拥有1000名以上职工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的参与决定涉及到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中要求有一名劳工经理参加。监事会的人数定为11人,席位分配的过程是,劳资双方分别提出4名代表和1名“其他成员”,再加1名双方都能接受的“中立的”第三方。其中的“其他人员”规定为不允许与劳资双方有任何依赖关系,也不能来自那些与本企业有利害关系的企业。其三是雇工500名以上的股份公司、合资合作公司等。规定雇员代表在监事会中占1/3,在监事会席位总数多于1个席位时,至少要有1名工人代表和1名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工人委员会提出候选人名单,再由职工直接选举。
这样职工通过选派职工代表进入监事会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即所谓“监事会参与决定”,使得企业决策比较公开,这有利于对公司经营的监督,同时还有利于公司的稳定和持续发展。因为职工在监事会中占有一定的席位,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公司被兼并接管的可能性。这也是德国公司很少受到外国投资者接管威胁的主要原因之一,从而保护了经理人员做出长期投资的积极性。
5.日本公司监控机制的特征
日本银行的双重身份,决定了其必然在固定行使监控权力中,发挥领导的作用。日本银行及其法人股东通过积极获取经营信息对公司主管实行严密的监督。一方面,银行作为公司的主要股东,在盈利情况良好的条件下,银行只是作为“平静的商业伙伴”而存在。另一方面如果公司盈利开始下降,主银行由于所处的特殊地位,能够很早就通过营业往来帐户、短期信贷、与公司最高管理层商业伙伴的长期个人交往等途径获取信息,及时发现问题。如果情况继续恶化,主银行就可以通过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来更换公司的最高领导层。 日本的董事会与美国很相似,基本上是实行业务执行机构与决策机构合二为一。但是日本董事会的股东代表特别少,从总体上看具有股东身份的仅占9.4%(主要股东为5.7%,股东代表为3.7%),而在上市公司特别是大公司中,具有股东身份的仅占3.9%,其余大部分都是内部高、中层的经理管理人员等,从董事会成员构成可以看出,董事会不是股东真正行使监控权力的机构。另外从表面上看,日本公司董事会也没有银行的代表,实际上并非如此,在日本公司董事会中,有一名以上的董事常常是公司主银行的前任主管,这是日本商业银行的通行做法。这位前任主管实际上就是为主银行收集信息,并对公司主管实行严密监控,当对公司主管经理的经营业绩不满意时,就可以利用股东大会罢免这些经理人员。 日本公司还通过定期举行的“经理俱乐部”会议对公司主管施加影响。尽管“经理俱乐部”会议是非正式的公司治理结构,但它实际上是银行和其他主要法人股东真正行使权力的场所。在“经理俱乐部”会议上,包括银行和法人股东在内的负责人与公司经理一道讨论公司的投资项目、经理的人选以及重大的公司政策等。
三、家族模式
由于国情和企业所处的成长与发展环境的差异,使得韩国和东南亚的家族治理模式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在韩国和东南亚家族治理模式的特征中,有些特征无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是相同的,但也有些特征只是在形式上是相同的,但在内容上却是不相同的。为了研究的方便,本文把形式上相同的特征都归诸于韩国与东南亚家族治理模式的共性,至于内容上的不同则在阐述相关特征时加以区别说明。同时,有些特征只存在于东南亚家族治理模式中,也有一些特征只存在于韩国的家族治理模式中,本文把这样的特征归诸于韩国和东南亚家族治理模式在特征上的差别。下面从共性和差别两个方面分别阐述韩国和东南亚家族治理模式的特征。
1.企业所有权或股权主要由家族成员控制
在韩国和东南亚的家族企业中,家族成员控制企业的所有权或股权表现为五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企业的初始所有权由单一创业者拥有,当创业者退休后,企业的所有权传递给子女,由其子女共同拥有。第二种情况是,企业的初始所有权由参与创业的兄弟姐妹或堂兄弟姐妹共同拥有,待企业由创业者的第二代经营时,企业的所有权则由创业者的兄弟姐妹的子女或堂兄弟姐妹的子女共同拥有。第三种情况是,企业的所有权由合资创业的具有血缘、姻缘和亲缘的家族成员共同控制,然后顺延传递给创业者第二代或第三代的家族成员,并由他们共同控制。第四种情况是,家族创业者或家族企业与家族外其他创业者或企业共同合资创办企业时,由家族创业者或家族企业控股,待企业股权传递给家族第二代或第三代后,形成由家族成员联合共同控股的局面。第五种情况是,一些原来处于封闭状态的家族企业,迫于企业公开化或社会化的压力,把企业的部分股权转让给家族外的其他人或企业,或把企业进行改造公开上市,从而形成家族企业产权多元化的格局,但这些股权已经多元化的家族企业的所有权仍然主要由家族成员控制着。上述五种情况中的每一种情况,在韩国和东南亚的家族企业中都大量存在着,而且上述五种情况包括了韩国和东南亚家族企业所有权或股权由家族成员控制的基本概况。
2.企业主要经营管理权掌握在家族成员手中
在韩国和东南亚的家族企业,家族成员控制企业经营管理权主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企业经营管理权主要由有血缘关系的家族成员控制,另一种情况是企业经营管理权主要由有血缘关系的家庭成员和有亲缘、姻缘关系的家族成员共同控制。
3.企业决策家长化
由于受儒家伦理道德准则的影响,在韩国和东南亚家族企业中,企业的决策被纳入了家族内部序列,企业的重大决策如创办新企业、开拓新业务、人事任免、决定企业的接班人等都由家族中的同时是企业创办人的家长一人做出,家族中其他成员做出的决策也须得到家长的首肯,即使这些家长已经退出企业经营的第一线,但由家族第二代成员做出的重大决策,也必须征询家长的意见或征得家长的同意。当家族企业的领导权传递给第二代或第三代后,前一代家长的决策权威也同时赋予第二代或第三代接班人,由他们做出的决策,前一辈的同一辈的其他家族成员一般也必须服从或遵从。但与前一辈的家族家长相比,第二代或第三代家族家长的绝对决策权威已有所降低,这也是家族企业在第二代或第三代出现矛盾或冲突的根源所在。
4.经营者激励约束双重化
在韩国和东南亚的家族企业中,经营者受到了来自家族利益和亲情的双重激励和约束。对于家族第一代创业者而言,他们的经营行为往往是为了光宗耀祖或使自己的家庭更好地生活,以及为自己的子孙后代留下一份产业。对于家族企业第二代经营者来说,发扬光大父辈留下的事业、保值增值作为企业股东的家族成员资产的责任、维持家族成员亲情的需要,是对他们的经营行为进行激励和约束的主要机制。因此,与非家族企业经营者相比,家族企业的经营者的道德风险、利己的个人主义倾向发生的可能性较低,用规范的制度对经营者进行监督和约束已经成为不必要。但这种建立在家族利益和亲情基础上的激励约束机制,使家族企业经营者所承受的压力更大,并为家族企业的解体留下了隐患。
5.企业员工管理家庭化
韩国和东南亚的家族企业不仅把儒家关于“和谐”和“泛爱众”的思想用于家族成员的团结上,而且还推广应用于对员工的管理上,在企业中创造和培育一种家庭式的氛围,使员工产生一种归属感和成就感。例如,马来西亚的金狮集团,在经济不景气时不辞退员工,如果员工表现不佳,公司不会马上开除,而是采取与员工谈心等形式来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这种家庭式的管理氛围在公司中产生了巨大的力量。印度尼西亚林绍良主持的中亚财团,对工龄在25年以上的超龄员工实行全薪退休制,使员工增加了对公司的忠诚感。再如,韩国的家族企业都为员工提供各种福利设施如宿舍、食堂、通勤班车、职工医院、浴池、托儿所、员工进修条件等。韩国和东南亚家族企业对员工的家庭式管理,不仅增强了员工对企业的忠诚感,提高了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员工之间的亲和力和凝聚力,而且还减少和削弱了员工和企业间的摩擦和矛盾,保证了企业的顺利发展。
6.来自银行的外部监督弱
在东南亚,许多家族企业都涉足银行业。其中,一些家族企业的最初创业就始于银行经营,然后把企业的事业领域再拓展到其他产业;也有一些家族企业虽然初始创业起步于非银行领域的其他产业,但当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再逐步把企业的事业领域拓展到银行业。作为家族系列企业之一的银行与家族其他系列企业一样,都是实现家族利益的工具,因此,银行必须服从于家族的整体利益,为家族的其他系列企业服务。所以,属于家族的银行对同属于家族的系列企业基本上是软约束。许多没有涉足银行业的家族企业一般都采取由下属的系列企业之间相互担保的形式向银行融资,这种情况也使银行对家族企业的监督力度受到了削弱。 在韩国,银行作为政府干预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手段,是由政府控制的。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只有符合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要求,才会获得银行的大量优惠贷款,否则就很难得到银行的贷款。所以,韩国的家族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都纷纷围绕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从事创办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这种情况使得韩国的家族企业得到了没有来自银行约束的源源不断的贷款。除筹资功能外,银行在韩国只是一个发放贷款的工具,而对贷款流向哪些企业,获得贷款企业的金融体质是否健康则很少关心,使得韩国家族企业受到来自银行的监督和约束力度较小。
7.政府对企业的发展有较大的制约
韩国和东南亚的家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都受到了政府的制约。在东南亚国家,家族企业一般存在于华人中间,而华人又是这些国家的少数民族(新加坡除外),且掌握着国家的经济命脉;华人经济与当地土著经济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因此,华人家族企业经常受到政府设置的种种障碍的限制。为了企业的发展,华人家族企业被迫采取与政府及政府的公营企业合作,与政府公营企业合资以及在企业中安置政府退休官员和政府官员亲属任职等形式,来搞好与政府的关系。而在韩国,政府对家族企业的制约主要表现在政府对企业发展的引导和支持上。凡家族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政府会在金融、财政、税收等方面给予各种优惠政策进行引导和扶持,反之,政府会在金融、财政、税收等方面给予限制。因此,在韩国和东南亚,家族企业的发展都受到了政府的制约,但在东南亚,政府对家族企业采取的主要措施是限制,在韩国,政府对家族企业采取的主要措施则是引导和扶持。
『叁』 请问什么是“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
法人治理结构是又译为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狭义的公司治理主要是指公司内部股东、董事、监事及经理层之间的关系,广义的公司治理还包括与利益相关者(如员工、客户、存款人和社会公众等)之间的关系。 公司作为法人,也就是作为由法律赋予了人格的团体人、实体人,需要有相适应的组织体制和管理机构,使之具有决策能力、管理能力,行使权利,承担责任。构使公司法人能有效地活动起来,因而很重要,是公司制度的核心。
现代企业制度(modern enterprise system),现代企业制度是指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主体,以有限责任制度为核心,以公司企业为主要形式,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条件的新型企业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法人制度、企业自负盈亏制度、出资者有限责任制度、科学的领导体制与组织管理制度。
『肆』 现代公司治理结构
一、为什么要"治理"公司?
中国的公司治理实践,雷声大,雨点稀;举措不少,收获却一般。为什么会这样?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改革的研究不够深入,太注重借鉴国外公司治理的形式,而不知其存在的理由。结果,在形式上越学越像的同时,一切还是老样子,在有些方面甚至还出现了新的更难解决的问题。所以,在我看来,现在实在是到了该认真反思的时候了。
什么是公司治理(corporate gvernance)呢?为什么经济学家放着一个现成的"管理"概念不用,偏偏又创造一个新词,叫"治理"呢?公司治理就是"法人治理结构"吗?公司治理机制真的就像中国某些大牌经济学家所谓的是处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班子的责任、权利和关系问题"吗?这些问题不讨论清楚,申国的公司治理实践就很难有实质性的进展。
其实,"治理"从最本质的意义上讲,就是约束经理的"招"。在代理经营的情况下,股东拿出钱来投资,但企业通常是交给职业经理经营的。而经理的利益又与股东的利益不一致,他们之间的信息也不对称,没办法及时监督,怎么办呢?股东就要想出"招"来约束和监督经理。可以说,这个"招",就是"公司治理"最基本的含义。
现代公司是个法人实体,是广大的股东拿出钱来投资到一起,按照事先约定的公司章程来独立运作的盈利性组织。对于公司法人而言,股东是出资人,但他们中间的绝大多数人不直接参与经营,只是依法享有企业经营成果的收益权、剩余财产索取权和重大经营活动知情权。公司的经营活动由职业经理班子来组织进行,并且关于经营活动的细节,经营班子没有向大股东事前征求意见的必要。
经理班子有其自己的利益,他们的利益与公司法人的利益(实际上就是股东的利益)是不一致的。股东希望的是:通过经营班子的工作,企业法人可以长期存续经营,并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经济学家证明,企业价值的最大化与我们平时所讲的利润最大化是一致的。但是,经理们的利益却不是这样,企业价值最大化并不一定是经理们想要的。经理们需要的是他们个人收益的最大化,是他们在职支配资源满足个人需要、获得效用的最大化,是他们借助于运作公司,实现自我价值的最大化,是他们营造个人帝国,身价的最大化。经理们如果在这些最大化的驱动下,可能就不再尽职地为股东的利益工作了,他们或直接、或间接地要为自己服务。而且,经理们的活动是没有办法监督的,他们的行动是隐蔽行动。当他们大肆花费公司的钱财进行某种活动时,你常常很难说的清他是为自己的利益服务,还是为公司的利益效劳。这就叫做信息不对称。
显然,如果经理们的上述行为不能得到控制,现代股份公司制度就不可能存在了。股东们不是傻子,决不会白白拿出钱来,交给经理们挥霍。于是,股东们就想出各种各样的控制办法来激励和约束职业经理,这些机制的总称就叫做"公司治理",英文原文为 Corporate governance。按照美国大经济学家威廉姆森用学术性的语言进行的权威定义,"公司治理就是限制针对事后产生的准租金分配的种种约束方式的总和,包括:所有权的配置、企业的资本结构、对管理者的激励机制,公司接管,董事会制度,来自机构投资者的压力,产品市场的竞争,劳动力市场的竞争,组织结构等等"。1997年,哈佛大学的经济学家石雷佛(Shleifer) 和魏施尼(Vishny)进一步把公司治理定义为"是要研究如何保证公司的出资人可以获得他们投资所带来的收益,研究出资人怎样可以使经理将资本收益的一部分作为红利返还给他们,研究怎样可以保证经理不吞掉他们所提供的资金、不将资金投资于坏项目。一句话,公司治理就是要解决出资者应该怎样控制经理、以使他们为自已的利益服务"。
『伍』 简述现代企业制度的法人治理结构
在企业制度中,产权的初始界定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对产权的执行,通过执行,产权才能产生影响资源配置的结果。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随着生产社会化的发展,企业规模的扩大以及资本的不断积累,由资本所有者完全独立控制企业的经营活动方式越来越受到所有者的能力及专业知识局限的限制。当所有者不能在进行风险决策的同时又圆满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时,就有可能去委托专业人员代理执行上述的资产经营的职能,这就产生了委托代理关系。在现代企业中,这种资产权利委托代理关系的实现是通过公司治理结构来实现的。公司治理结构本质上并非一般的企业管理,而是在公司的法人资产的委托代理制下规范不同权利主体之间责权利关系的制度安排。
一、法人产权的实质—法人治理结构命题的提出
现代委托代理关系的形成,是以代理关系的收益大于代理关系的成本为前提的。在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控制全相分离的条件下,如何对所有者、经营者的关系进行制度安排,关系到委托—代理关系的发展与绩效。而这在现代企业中是通过治理结构来解决的。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都是以股东出资形成的法人财产为基础的法人实体。由于公司的出资人即股东很多(现代大公司甚至达到几百万人),股份相当分散,所有权与经营控制权的分离就越来越明显,因而公司并不是由股东直接经营管理,而是通过一系列代理关系和制度安排,由少数人进行管理的,这一系列制度安排就是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与公司法人产权制度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治理结构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企业法人产权制度的组织结构形式,同时,企业法人产权的有效安排又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性的基本前提。治理结构命题的提出,根本原因在于现代企业法人产权制度的形成。因为现代企业产权制度是一种典型的关于资产权利的委托—代理制,便有了权利的分离和相应的权利主体多元化,从而相互间的监督、制衡成为重要的问题,因此,理解治理结构首先必须把握企业法人产权的实质及特征。
(一)、企业法人产权的本质—对他人资产的支配权。企业法人产权是有别于原所有权但又是从所有权分离出来且有独立意义的有关资产的权利。在现实中,以最典型的股份有限公司为例,所有权转化为股权由股东持有;管理权作为经营管理的执行权由经理掌握;董事会的权利既不同于股东的持股权,也不同于经理的管理权,而是一种对整个公司资产组合的支配权;任何一个所有者,作为持股者只能在市场交易中支配自己的股份,但却不能支配整个公司,只有董事会可以支配整个公司的资产。在这里,董事会权利的特点在于他所支配的公司的资产,在所有权上主要并不是隶属于董事会成员的。尽管董事会的成员也拥有公司的股权,因而也是公司的所有者,但整个董事会成员的股份在整个公司的资产中只是一部分,并非全部。在当代股份日益分散的条件下,董事会成员的资产占公司总资产的比重越来越低,但他却可以支配整个公司的资产,因此,所谓企业法人产权便是这种由董事会代表的对他人资产的支配权。
(二)、企业法人产权具有独立性。企业法人产权虽然属于所有权的一种委托代理权,但一经形成便有其独立性。这种独立性集中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企业法人产权虽然是所有者委托的一种支配权,但他以企业法人为主体,一经形成法人产权便不可以任意分割,即所有者不可凭借所有权去分割企业的资产,所有者作为持股者只能在市场上交易所有权(股权),并以此来决定选择、评价、约束公司的行为,并转移风险,但却不能凭借股权来分割公司法人产权。股票一经售出不可退本,除非公司破产,按照事先确认的法律制度安排对所有者履行一定的责任。另一方面,在企业法人产权制度下,所有者一经委托,对大多数所有者来说不可能凭其所有权直接在公司内部监督、支持公司的行为,而只能是在公司外部或委派少数代表来监督、约束受托者。除非持股者作为董事进入董事会,但毕竟是少数,大多数所有者只能通过市场交易,通过股票市场的投票来评估、监督、选择代理者。
可见企业法人产权实质上是一种受所有者委托的对他人资产的支配权。在这种委托代理制度下,关于资产权利的职能便发生了分解,权利诸方面的主体相应出现了多元化,出现了所有者、支配者、管理者之间目标、动因、利益、权利、责任的差异,相应的产生了所有权、法人产权、管理权的矛盾因而也就要求相应的治理结构来衔接并规范诸方面的利益关系。
二、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的组成
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由高层经理人员组成的执行机构四部分组成。其中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并将自己的资产交给董事会托管;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结构,拥有对高层经理人员的聘用、奖惩及解雇权;股东大会同时选举监事组成监事会,负责监督检查股市的财务状况和业务执行状况;高层经理人员组成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的组成基本相同,只是前者更加复杂、完善,因此,下面就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做具体说明。
(一)、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公司股份(表现为股权)的持有者。股东有在册和不在册之分。在册股东是指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其姓名、住址和简况的股东。非在册股东是指没有在公司股东名册上进行相应登记的股东。享有平时获得股息的优先权和清盘时优先获得补偿的优先股持有者,通常不算在册股东;普通股持有者依法过户后就成为在册股东。公司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依法对公司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股东的义务仅限于就其所认购股份额(即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股东的权利分为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自益权和以自己利益及公司利益而行使的公益权。自益权包括:股息红利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权、股份转让权等。公益权包括:出席股东大会权、表决权、请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权等。
股东权利的行使,在公司内部,一般是通过股东大会进行的。股东大会是指定期或临时举行的,由全体股东组成的组织,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股东大会的权利各国法律一般都有明确规定,一般包括:听取股东大会召集人(一般为公司董事、监事)报告的权利,查核公司各种报告、表册的权利,就公司事务特别是重大事务如任免董事、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的权利等。股东大会一般分为普通年会和股东特别会议两种。股东普通年会是指一年一次必须召开的股东大会。股东普通年会一般是董事会组织召开。股东特别会议是指两次股东普通年会之间不定期召开的股东大会。股东特别会议可以由董事会召开,也可以由法定的特有一定数量股权的股东召开,还可以有由法院根据自己的动议或任何一个董事或一个有表决权的股东的动议,发布命令召开。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在开会前送到每个有表决权的股东手里,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必须达到法定人数,才能视为合法,通过的决议才能有效。
(二)、董事和董事会。对于拥有众多股东的公司来说,不可能通过所有股东的定期集会来经营。因而,股东大会只能议事而不能具体管理公司的事务,这就需要股东通过股东大会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有能力的少数代表来具体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这些由股东大会选出的代表股东来管理公司的少数人就是公司的董事,他们组成的机构即为董事会。有些国家的公司规定,法人也可以兼任公司的董事,但必须指定一名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作为代表执行董事的职能。各国法律一般规定,董事的人数应在三人以上。
按照市场经济国家的公司法,董事会是公司最高决策结构,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代表股东对公司实施管理,因而拥有广泛的权利。主要包括:根据公司章程和内部细则制订公司的经营目标、战略对策和管理原则;任免公司高层经理人员并决定他们的报酬和奖惩;协调公司、管理部门和股东之间的关系。董事会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主要是:不得从事公司业务活动范围以外的事;不得超越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决议与股东大会决议发生冲突时,一般以后者为主。
(三)、执行机构。公司执行机构由高层执行官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常务董事等),即高层经理人员组成。他们是公司的雇员,受聘于董事会,在其授权范围内拥有对公司事务的管理劝和代理权。高层经理人员,特别是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的决议;主持公司日常的业务活动;经董事会授权对外签定合同或处理业务;任免职员并报董事会批准;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业务情况;提出公司年度报告等。
(四)、监事和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是检查公司的财产状况和公司业务执行情况的公司常设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的选择和资格限制与董事基本相同,但一般人数较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权利包括:业务检查监督权;召开股东大会权;公司代表权等。
三、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制衡关系
首先论述一下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关系。投资者通过认购股票成为公司股东之后,就开始了股东与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关系。这种相互关系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有限责任制度即不管公司的经营由于决策失误造成多大的财产责任,每个股东仅以其出资部分的金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通过有限责任来解决股东与股东之间的资产责任问题。第二,权利的合理分配。一是股东有根据一股一票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权利,同时股东又有权随时转让自己的股份。前者称为“用手投票”,后者称为“用脚投票”。
下面我们讨论现代公司中股东、董事会、经理人员之间的制衡关系。从法律上讲,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信任托管关系,董事会与高层经理人员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一)、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的信任托管关系。在法人治理结构中,董事是股东的受托人,承担受托责任,受股东大会的信任委托,托管公司的法人财产和负责公司的经营,这是一种信任托管关系。其特点在于:①一旦董事受托经营公司,就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股东既然将公司交由董事会托管,则不再去干预公司的管理事务。股东可以“用手投票”或“用脚投票”来表达自己的意愿。②受托经营的董事不同于受雇经理人员,不兼任执行人员的董事一般不领取报酬,只领取一定的津贴。③在法人股东占主要地位的情况下,大法人股往往派出自己的代表充当被持股公司的董事。
(二)、董事会与公司经理人员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在一个信息不完备的经济环境中,代理人并不总是以追求委托人最大利益作为自己行为的最高准则。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会产生所有者(委托人)和经营者(代理人)之间的激励不相容、信息不对称和责任不对等等问题。由于信息的不完备、不对称又会产生经营者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因此,受托人有必要设计恰当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以获取更大的利益和经济效率。下面我们将分析现代企业是如何实现对经理人员(代理人)的监督与激励的。
委托人与代理人各自追求利益的差异体现在:作为委托人的董事会要求经理人员尽职尽责,执行好经营管理的职能,以便为公司取得更多的“剩余收益”即利润;而作为代理人的高层经理所追求的,则是他们本身的人力资源资本(知识、才能、社会地位、声誉等)的增加以及相应的经济收益。公司将经营工作委托给高层经理人员,根据经理人员的工作业绩(包括公司的盈利状况、市场占有率、在社会公益方面的表现等)对他们实行相应的激励就显得十分重要了。其目的是要高层经理人员采用适当的行为,主观上为自己的利益而工作,客观上最大限度地为了增加所有者的利益,从而实现激励相容。实现激励目标的具体方法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⒈正向激励。即所有者通过董事会制订的报酬制度将经理人员对个人效用最大化的追求转化为对企业利润最大化的追求。公司支付给经理人员的固定薪金缺乏足够的灵活性,不能随着经理人员行为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公司支付给经理人员的报酬还有三种形式:奖金、股权(剩余索取权)和退休金计划。奖金的灵活性最高,它可以根据经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而经常变化,但奖金很容易刺激经理人员的短期行为。股权和退休金计划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一缺陷。股权即允诺经理人员的经营业绩与公司股权的持有保持密切的联系,具有长期的性质。退休金计划的目的也在于激励经理人员的长期行为,约束其短期行为。通过调整这三种形式的支付,可以在较大程度上实现对经理人员的激励。
⒉负向激励。负向激励就是指一种约束机制。由于所有者与经理人员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这使得经理人员有可能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通过偷懒或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来实现自我效用最大化。负向激励就是指所有者对经理人员采取的惩罚性约束措施。负向激励首先表现在,在现代公司内部,尽管董事会把大部分的决策管理权授予了公司的经理阶层,但董事会依然保留了对经理人员的控制(聘用与解聘),及决定他们工资水平的权利。
其次、高层经理人员还受到众多的市场竞争机制的约束。首先是资本市场的约束,资本市场能对管理层施加压力以保证公司的决策朝着有利于资产增值的方向。资本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给股东提供公司经营的相对清晰的信息,如果公司的股价比不上竞争对手的价格,管理人员的无能或偷懒行为就被反映出来了。这时股东可以“用手投票”或“用脚投票”来表达其意愿,惩罚经理人员。其次,具有无限制转让性的剩余索取权和兼并市场对公司管理也有重要的约束作用。由于剩余索取权是可以自由转让以及是和经营权相分离的,“敌意性”兼并者可以越过现任的经理人员和董事会去收购有多数股权的股票而达到对公司决策过程的控制,使得原公司经理人员失去对公司的经营控制权,从而形成了对经理人员经营行为的有效约束。第三、商品市场的约束。在市场上,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将受到消费者的裁决。倘若公司的产品不能占有一定的市场比例,股东们获得此信息去调查公司的管理情况,并通过董事会对这些经理人员进行惩罚。第四、经理人员劳动力市场(职业经理市场)的约束。在有效的经理市场上,无能的与不尽职的经理人员和责任心强与极高能力的经理人员会被区别开来。由经理人员竞争构成的职业经理市场对经理人员的行为具有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作用,并对其行为的累计结果有一种记忆功能,即无能的或不负责任的经理人员在被解雇后将会发现他们很难再找到如意的工作。
『陆』 什么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法人治理结构,又译为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狭义的公司治理主要是指公司内部股东、董事、监事及经理层之间的关系,广义的公司治理还包括与利益相关者(如员工、客户、存款人和社会公众等)之间的关系。
1999年5月,由29个发达国家组成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理事会正式通过了其制定的《公司治理结构原则》,它是第一个政府间为公司治理结构开发出的国际标准,并得到国际社会的积极响应。
该原则皆在为各国政府部门制定有关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框架提供参考,也为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公司和参与者提供指导,它代表了oecd成员国对于建立良好公司治理结构共同基础的考虑。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当维护股东的权利;
2、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当确保包括小股东和外国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受到平等的待遇;如果股东的权利受到损害,他们应有机会得到补偿;
3、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当确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并且鼓励公司和利益相关者为创造财富和工作机会以及为保持企业财务健全而积极地进行合作;
4、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当保证及时准确地披露与公司有关的任何重大问题,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所有权状况和公司治理状况的信息;
5、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性指导和对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负责。
(6)现代企业治理结构扩展阅读:
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由四个部分组成:
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由公司股东组成,所体现的是所有者对公司的最终所有权,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 构。
2.董事会,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作出决策,维护出资人的权益,是公司的决策机构。
3.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财务和董事、经营者的行为发挥监督作用。
4.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是经营者、执行者。是公司的执行机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四个组成部分,都是依法设置的,它们的产生和组成,行使的职权,行事的规则等,在公司法中作了具体规定,所以说,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以法制为基础,按照公司本质属性的要求形成的。
『柒』 现代公司的治理结构
在企业制度中,产权的初始界定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对产权的执行,通过执行,产权才能产生影响资源配置的结果。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随着生产社会化的发展,企业规模的扩大以及资本的不断积累,由资本所有者完全独立控制企业的经营活动方式越来越受到所有者的能力及专业知识局限的限制。当所有者不能在进行风险决策的同时又圆满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时,就有可能去委托专业人员代理执行上述的资产经营的职能,这就产生了委托代理关系。在现代企业中,这种资产权利委托代理关系的实现是通过公司治理结构来实现的。公司治理结构本质上并非一般的企业管理,而是在公司的法人资产的委托代理制下规范不同权利主体之间责权利关系的制度安排。
一、法人产权的实质—法人治理结构命题的提出
现代委托代理关系的形成,是以代理关系的收益大于代理关系的成本为前提的。在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控制全相分离的条件下,如何对所有者、经营者的关系进行制度安排,关系到委托—代理关系的发展与绩效。而这在现代企业中是通过治理结构来解决的。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都是以股东出资形成的法人财产为基础的法人实体。由于公司的出资人即股东很多(现代大公司甚至达到几百万人),股份相当分散,所有权与经营控制权的分离就越来越明显,因而公司并不是由股东直接经营管理,而是通过一系列代理关系和制度安排,由少数人进行管理的,这一系列制度安排就是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与公司法人产权制度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治理结构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企业法人产权制度的组织结构形式,同时,企业法人产权的有效安排又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性的基本前提。治理结构命题的提出,根本原因在于现代企业法人产权制度的形成。因为现代企业产权制度是一种典型的关于资产权利的委托—代理制,便有了权利的分离和相应的权利主体多元化,从而相互间的监督、制衡成为重要的问题,因此,理解治理结构首先必须把握企业法人产权的实质及特征。
(一)、企业法人产权的本质—对他人资产的支配权。企业法人产权是有别于原所有权但又是从所有权分离出来且有独立意义的有关资产的权利。在现实中,以最典型的股份有限公司为例,所有权转化为股权由股东持有;管理权作为经营管理的执行权由经理掌握;董事会的权利既不同于股东的持股权,也不同于经理的管理权,而是一种对整个公司资产组合的支配权;任何一个所有者,作为持股者只能在市场交易中支配自己的股份,但却不能支配整个公司,只有董事会可以支配整个公司的资产。在这里,董事会权利的特点在于他所支配的公司的资产,在所有权上主要并不是隶属于董事会成员的。尽管董事会的成员也拥有公司的股权,因而也是公司的所有者,但整个董事会成员的股份在整个公司的资产中只是一部分,并非全部。在当代股份日益分散的条件下,董事会成员的资产占公司总资产的比重越来越低,但他却可以支配整个公司的资产,因此,所谓企业法人产权便是这种由董事会代表的对他人资产的支配权。
(二)、企业法人产权具有独立性。企业法人产权虽然属于所有权的一种委托代理权,但一经形成便有其独立性。这种独立性集中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企业法人产权虽然是所有者委托的一种支配权,但他以企业法人为主体,一经形成法人产权便不可以任意分割,即所有者不可凭借所有权去分割企业的资产,所有者作为持股者只能在市场上交易所有权(股权),并以此来决定选择、评价、约束公司的行为,并转移风险,但却不能凭借股权来分割公司法人产权。股票一经售出不可退本,除非公司破产,按照事先确认的法律制度安排对所有者履行一定的责任。另一方面,在企业法人产权制度下,所有者一经委托,对大多数所有者来说不可能凭其所有权直接在公司内部监督、支持公司的行为,而只能是在公司外部或委派少数代表来监督、约束受托者。除非持股者作为董事进入董事会,但毕竟是少数,大多数所有者只能通过市场交易,通过股票市场的投票来评估、监督、选择代理者。
可见企业法人产权实质上是一种受所有者委托的对他人资产的支配权。在这种委托代理制度下,关于资产权利的职能便发生了分解,权利诸方面的主体相应出现了多元化,出现了所有者、支配者、管理者之间目标、动因、利益、权利、责任的差异,相应的产生了所有权、法人产权、管理权的矛盾因而也就要求相应的治理结构来衔接并规范诸方面的利益关系。
二、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的组成
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由高层经理人员组成的执行机构四部分组成。其中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并将自己的资产交给董事会托管;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结构,拥有对高层经理人员的聘用、奖惩及解雇权;股东大会同时选举监事组成监事会,负责监督检查股市的财务状况和业务执行状况;高层经理人员组成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的组成基本相同,只是前者更加复杂、完善,因此,下面就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做具体说明。
(一)、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公司股份(表现为股权)的持有者。股东有在册和不在册之分。在册股东是指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其姓名、住址和简况的股东。非在册股东是指没有在公司股东名册上进行相应登记的股东。享有平时获得股息的优先权和清盘时优先获得补偿的优先股持有者,通常不算在册股东;普通股持有者依法过户后就成为在册股东。公司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依法对公司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股东的义务仅限于就其所认购股份额(即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股东的权利分为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自益权和以自己利益及公司利益而行使的公益权。自益权包括:股息红利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权、股份转让权等。公益权包括:出席股东大会权、表决权、请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权等。
股东权利的行使,在公司内部,一般是通过股东大会进行的。股东大会是指定期或临时举行的,由全体股东组成的组织,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股东大会的权利各国法律一般都有明确规定,一般包括:听取股东大会召集人(一般为公司董事、监事)报告的权利,查核公司各种报告、表册的权利,就公司事务特别是重大事务如任免董事、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的权利等。股东大会一般分为普通年会和股东特别会议两种。股东普通年会是指一年一次必须召开的股东大会。股东普通年会一般是董事会组织召开。股东特别会议是指两次股东普通年会之间不定期召开的股东大会。股东特别会议可以由董事会召开,也可以由法定的特有一定数量股权的股东召开,还可以有由法院根据自己的动议或任何一个董事或一个有表决权的股东的动议,发布命令召开。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在开会前送到每个有表决权的股东手里,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必须达到法定人数,才能视为合法,通过的决议才能有效。
(二)、董事和董事会。对于拥有众多股东的公司来说,不可能通过所有股东的定期集会来经营。因而,股东大会只能议事而不能具体管理公司的事务,这就需要股东通过股东大会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有能力的少数代表来具体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这些由股东大会选出的代表股东来管理公司的少数人就是公司的董事,他们组成的机构即为董事会。有些国家的公司规定,法人也可以兼任公司的董事,但必须指定一名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作为代表执行董事的职能。各国法律一般规定,董事的人数应在三人以上。
按照市场经济国家的公司法,董事会是公司最高决策结构,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代表股东对公司实施管理,因而拥有广泛的权利。主要包括:根据公司章程和内部细则制订公司的经营目标、战略对策和管理原则;任免公司高层经理人员并决定他们的报酬和奖惩;协调公司、管理部门和股东之间的关系。董事会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主要是:不得从事公司业务活动范围以外的事;不得超越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决议与股东大会决议发生冲突时,一般以后者为主。
(三)、执行机构。公司执行机构由高层执行官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常务董事等),即高层经理人员组成。他们是公司的雇员,受聘于董事会,在其授权范围内拥有对公司事务的管理劝和代理权。高层经理人员,特别是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的决议;主持公司日常的业务活动;经董事会授权对外签定合同或处理业务;任免职员并报董事会批准;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业务情况;提出公司年度报告等。
(四)、监事和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是检查公司的财产状况和公司业务执行情况的公司常设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的选择和资格限制与董事基本相同,但一般人数较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权利包括:业务检查监督权;召开股东大会权;公司代表权等。
三、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制衡关系
首先论述一下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关系。投资者通过认购股票成为公司股东之后,就开始了股东与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关系。这种相互关系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有限责任制度即不管公司的经营由于决策失误造成多大的财产责任,每个股东仅以其出资部分的金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通过有限责任来解决股东与股东之间的资产责任问题。第二,权利的合理分配。一是股东有根据一股一票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权利,同时股东又有权随时转让自己的股份。前者称为“用手投票”,后者称为“用脚投票”。
下面我们讨论现代公司中股东、董事会、经理人员之间的制衡关系。从法律上讲,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信任托管关系,董事会与高层经理人员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一)、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的信任托管关系。在法人治理结构中,董事是股东的受托人,承担受托责任,受股东大会的信任委托,托管公司的法人财产和负责公司的经营,这是一种信任托管关系。其特点在于:①一旦董事受托经营公司,就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股东既然将公司交由董事会托管,则不再去干预公司的管理事务。股东可以“用手投票”或“用脚投票”来表达自己的意愿。②受托经营的董事不同于受雇经理人员,不兼任执行人员的董事一般不领取报酬,只领取一定的津贴。③在法人股东占主要地位的情况下,大法人股往往派出自己的代表充当被持股公司的董事。
(二)、董事会与公司经理人员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在一个信息不完备的经济环境中,代理人并不总是以追求委托人最大利益作为自己行为的最高准则。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会产生所有者(委托人)和经营者(代理人)之间的激励不相容、信息不对称和责任不对等等问题。由于信息的不完备、不对称又会产生经营者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因此,受托人有必要设计恰当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以获取更大的利益和经济效率。下面我们将分析现代企业是如何实现对经理人员(代理人)的监督与激励的。
委托人与代理人各自追求利益的差异体现在:作为委托人的董事会要求经理人员尽职尽责,执行好经营管理的职能,以便为公司取得更多的“剩余收益”即利润;而作为代理人的高层经理所追求的,则是他们本身的人力资源资本(知识、才能、社会地位、声誉等)的增加以及相应的经济收益。公司将经营工作委托给高层经理人员,根据经理人员的工作业绩(包括公司的盈利状况、市场占有率、在社会公益方面的表现等)对他们实行相应的激励就显得十分重要了。其目的是要高层经理人员采用适当的行为,主观上为自己的利益而工作,客观上最大限度地为了增加所有者的利益,从而实现激励相容。实现激励目标的具体方法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⒈正向激励。即所有者通过董事会制订的报酬制度将经理人员对个人效用最大化的追求转化为对企业利润最大化的追求。公司支付给经理人员的固定薪金缺乏足够的灵活性,不能随着经理人员行为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公司支付给经理人员的报酬还有三种形式:奖金、股权(剩余索取权)和退休金计划。奖金的灵活性最高,它可以根据经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而经常变化,但奖金很容易刺激经理人员的短期行为。股权和退休金计划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一缺陷。股权即允诺经理人员的经营业绩与公司股权的持有保持密切的联系,具有长期的性质。退休金计划的目的也在于激励经理人员的长期行为,约束其短期行为。通过调整这三种形式的支付,可以在较大程度上实现对经理人员的激励。
⒉负向激励。负向激励就是指一种约束机制。由于所有者与经理人员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这使得经理人员有可能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通过偷懒或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来实现自我效用最大化。负向激励就是指所有者对经理人员采取的惩罚性约束措施。负向激励首先表现在,在现代公司内部,尽管董事会把大部分的决策管理权授予了公司的经理阶层,但董事会依然保留了对经理人员的控制(聘用与解聘),及决定他们工资水平的权利。
其次、高层经理人员还受到众多的市场竞争机制的约束。首先是资本市场的约束,资本市场能对管理层施加压力以保证公司的决策朝着有利于资产增值的方向。资本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给股东提供公司经营的相对清晰的信息,如果公司的股价比不上竞争对手的价格,管理人员的无能或偷懒行为就被反映出来了。这时股东可以“用手投票”或“用脚投票”来表达其意愿,惩罚经理人员。其次,具有无限制转让性的剩余索取权和兼并市场对公司管理也有重要的约束作用。由于剩余索取权是可以自由转让以及是和经营权相分离的,“敌意性”兼并者可以越过现任的经理人员和董事会去收购有多数股权的股票而达到对公司决策过程的控制,使得原公司经理人员失去对公司的经营控制权,从而形成了对经理人员经营行为的有效约束。第三、商品市场的约束。在市场上,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将受到消费者的裁决。倘若公司的产品不能占有一定的市场比例,股东们获得此信息去调查公司的管理情况,并通过董事会对这些经理人员进行惩罚。第四、经理人员劳动力市场(职业经理市场)的约束。在有效的经理市场上,无能的与不尽职的经理人员和责任心强与极高能力的经理人员会被区别开来。由经理人员竞争构成的职业经理市场对经理人员的行为具有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作用,并对其行为的累计结果有一种记忆功能,即无能的或不负责任的经理人员在被解雇后将会发现他们很难再找到如意的工
『捌』 论述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的优越性
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现代公司制度能较好地体现上述要求。现代公司的产权是清晰的,权责是明确的,出资者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权益,即资本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企业破产时,出资者只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对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依法进行经营、参与市场竞争,同时受所有者约束,不能损害所有者权益,不能搞“内部人控制”。现代公司都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出资者、经营者和一般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不存在政企不分的问题。现代公司为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必须不断改善经营管理,进行科学管理。
简单点说,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最常见和通用的组织形式,有助于推进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的活力,有利于扩大公有经济的支配范围和对国民经济的控制力。 你可以看个网站,里面很详细的: http://wenda.tianya.cn/wenda/thread?tid=45a320cc72b838e0
『玖』 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包括那些
根据国际惯例,规模较大的公司,其内部治理结构通常由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专会组成,它们依据法律属赋予的权利、责任、利益相互分工,并相互制衡。
为实现资源配置的有效性,所有者(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绩改进行监督、激励、控制和协调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它反映了决定公司发展方向和业绩的各参与方之间的关系。典型的公司治理结构是由所有者、董事会和执行经理层等形成的一定的相互关系框架。
(9)现代企业治理结构扩展阅读
继续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合理的公司股权结构合理的公司债权结构,是建立公司内部制衡机制和有效监督机制的基础。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一股独大”的状况,控股股东极易利用其控股地位侵占上市公司的资金,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直接损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我国企业产权改革必须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充分考虑我国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企业多年累积形成的现实的产权状况,提倡和推进国有企业之间以及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之间相互持股,在此基础上实现股权多元化、分散化、法人化。
『拾』 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什么为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
现代公司治来理结构中董事会为公司源的经营决策机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而董事会是其经营决策机构。
法人治理结构,由四个部分组成:
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由公司股东组成,所体现的是所有者对公司的最终所有权,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2、董事会,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作出决策,维护出资人的权益,是公司的决策机构。
3、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财务和董事、经营者的行为发挥监督作用。
4、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是经营者、执行者,是公司的执行机构。
(10)现代企业治理结构扩展阅读:
董事会是现代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章第三节的相关规定,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一般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由章程规定,最长三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