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整改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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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整改将受到重罚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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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九十七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百零一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⑵ 什么是责令改正通知书
所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以恢复原状,维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状态,具有事后救济性。通知书即为以书面告知的形式,送达到被告知人的手里。
处罚,只是保证法律实施的一种手段,不是目的。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因此,在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的时候,要同时责令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不能以罚了事,让违法行为继续下去。否则就使行政处罚成了违法行为的“通行证”,这是要绝对禁止的。
(2)责令整改书扩展阅读:
一、责令改正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实践操作
实践中,应该说“责令改正”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着重要作用。法律上有规定,客观上有需要,因此应该重视责令改正的具体操作。
首先应该重视责令改正的使用。为了区别于行政处罚,有必要在对违法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单独制作下达责令改正文书。
其次下达的整改意见应该明确整改的具体问题,有必要的话,还要提出整改措施建议。
责令改正体现的是行政执法中“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为使违法当事人很好地改正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也有责任帮助一些自我整改有困难的行政相对人,为他们提供支持和服务,使之尽快完成整改。
⑶ 安全生产整改责令书
⑷ 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如何回复
回复如下:
一、分析整改问题所产生的原因。
二、针对主要原因,制定纠正措施。
三、将工作内容、时限、责任落实到部门和岗位(布置)。
四、实施。
五、在规定时间内验证实施效果。
⑸ 责令整改通知书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吗
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⑹ 工商局使用责令改正通知书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有哪些
在工商行政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很多条款中都存在“责令改正”,可见责令改正是基层工商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经常实施的一种执法行为,但在监管实践中执法人员却较少使用,使用时也常常存在不当之处。结合基层工商监管工作,现对“责令改正”的理解和应用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责令改正的法律属性及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首先要明确责令改正是一种行政措施,而不是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是指行政主体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以恢复原状,维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状态。它只是执法过程中采取的一种行政措施,是对违法行为的制止和救济,不是行政处罚。它有多种表现形式,如责令改正、责令限期登记、限期改正、限期办理等。因在现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中责令改正大多出现在“法律责任”章节,所以很多执法人员误认为责令改正是一种行政处罚,将责令改正作为行政处罚种类运用。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对行政处罚种类划分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等六种,其中并无责令改正,可见责令改正不是一种行政处罚。 二、当前使用责令改正的存在问题 (一)对责令改正重视不足。目前,很多监管执法人员对责令改正的重视程度不够,事实上,在工商行政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中多处出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的罚款”这样的规定,这是科学监管、文明执法在法律中的具体体现,同时也可以看出,责令改正有时已经成为了行政处罚的前置条件。在法律有此规定的情况下,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要有责令改正的形式和内容。否则该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为无效行政处罚,并可能引起行政诉讼并吃败诉官司。 (二)使用责令改正时机不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使用手册》(2009年版)对《责令改正通知书》有这样一个说法:《责令改正通知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命令违法行为人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的书面通知性文书。由此可以看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确切的违法行为时,我们应当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这既是依程序办事,也是柔性执法的体现。但在我们的执法实践中在使用时机上却有两大误区:一是日常监管中用得很少,即使发现了违法行为也由于违法行为危害性不大而疏忽掉,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错过了使当事人改正轻微违法行为的机会。二是对违法行为直接立案调查并在最终作出行政处罚的才同时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并没有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措施。一宗案件由立案查处到作出处理决定往往需要较长时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由此推算,案件调查处理时间可以超过四个月,因此,对某些案件,若等作出处理决定时才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不但在时效性上会有滞后,在这一时间段内还可能会出现监管执法风险。 (三)责令改正依据法律法规适用模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使用手册》规范填写《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内容中有规定,责令改正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实体法中有规定的,依据实体法填写,实体法中没有规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填写。在日常监管执法常用的法律法规中,有专门针对违法行为订立责令改正条文的可谓少之又少,有订立责令改正的法律法规中,其规定责令改正内容的条文往往是附带有“并处”内容的罚则,将其单用于责令改正实在牵强。那转用《行政处罚法》如何?《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是这样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按一般理解,这个责令改正需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使用,那还没有“实施行政处罚时”使用此条文似乎又不太适当。 (四)责令改正采取的措施不完善。一是书面责令改正少,由于书面责令改正通知书要填写较多内容,部分监管执法人员为避免麻烦,在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时多使用口头责令的方式,虽然口头责令改正也是责令改正的其中一种手段,但与书面的责令改正通知书相比,其法律效力和对当事人起到的实际效果显然就小得多了。二是没有做好其他相应证据材料的搜集和文书的填写,监管执法人员发现一些较轻微的违法行为时,往往由于该违法行为不必进行行政处罚而直接进行责令改正,忽略掉证据材料的搜集和《现场笔录》的制作等步骤,使案件无法“证据确凿”,造成缺陷。三是责令改正内容不准确,上面说过,责令改正有多种形式:责令改正、责令限期登记、限期改正、限期办理等,我们在作出责令改正时有时没有根据实际情况来表述,往往是“一刀切”表述为“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等,使当事人不能直接“望文生义”,影响改正效果。四是责令事后跟进不到位,我们在发出责令改正后,往往就有了“我已经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理”的想法,接下来就不了了之,没有及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跟进。 三、在执法过程中正确使用责令改正的建议 (一)充分认识责令改正的重要作用。对日常监管中和处罚中对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可减少违法行为范围的扩大和危害性的加深,充分体现教育与惩治相结合的原则,也有利于规避由于“不作为”、“不依法行政”“不依程序执法”等给我们带来的风险。 (二)适时作出责令改正。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责令改正:一是在日常监管发现轻微违法行为时作出,及时纠正有关违法行为;二是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作出,保证违法行为不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生加重其违法情节严重性的变化,同时保存完整的违法证据;三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作出,使当事人能在接受处罚的同时改正其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时我们应注意,当其作为行政处罚的前置条件时,则必须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责令改正若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已经作出,在行政处罚决定时则不必再作,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可以在案件阐述过程中予以表述。 (三)完善责令改正措施。一是尽量使用书面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书面的责令改正对当事人而言比口头的责令改正更有威慑力,从而增大其执行有关行政措施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有“实在”的材料参照,当事人执行起来就更方便。而对于我们的监管或是执法办案,责令改正通知书也是一份有力的证据。二是注意相关证据的搜集和文书的制作,先有违法行为的存在,我们才作出责令改正,因而我们必须掌握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这同时也是为后续处理做好基础。当然,不是每次责令改正的证据搜集都要像调查案件一样详细,要根据不同情况灵活处理。但就笔者意见而言,不论在哪种情况下,制作《现场检查笔录》都是必须的,我们要在《现场检查笔录》中清楚、真实、全面地记录现场检查情况的,并写清楚对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这一过程,保证对当事人处理的“名正言顺”。三是完善责令改正的内容,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具体的责令改正内容,要写得清清楚楚。如逾期验照的,责令“限期办理验照手续”,无照经营的,限期“办理设立登记手续”等等。“限”的这个“期”,也要根据实际情况来作出,法律法律法规有专门对责令改正的期限作出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四是注意做好事后跟进,根据责令改正的期限及时对当事人的改正情况进行跟进,并做好记录。发现当事人未按照规定进行改正的,进行相应的处理。要注意,部分法律法规,如《公司法》等有专门对作出责令改正后当事人不进行改正的情况应如何处理作了明确规定,如遇此情况,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制定责令改正法律指引。在现行法律法规,笔者认为可否对一些总体规范性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增加“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对发现的违法不适宜进行行政处罚的,责令改正”等类似的规定的条文,使我们在作出责令改正时不用遭遇无法可依的尴尬。
⑺ “责令改正通知书”如何应用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时,往往偏重于对主要违法事实的行政处罚而忽视《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运用;有的则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把“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作为处罚种类写到处罚文书上,或是口头责令改正。这些做法是错误的。一、从法律和有关规定看,应当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只要查明当事人具有违法行为,不管其行为是否达到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程度,都必须指出违法行为并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也明确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四十七条还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二、从有效规范当事人行为,提高监管实效看,应当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法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提出整改要求,对教育违法当事人,有效防止违法行为继续发生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拒不改正......(本文共计1页)
⑻ 工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怎么写
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
工商字〔〕号×××:经查,你(单位):××××××××××××××××××××××××(注:违法行为的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了×××××××行为,根据××××××(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如果对本责令改正通知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日(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印章)x年x月x日
注明:这是工商局的正规文书,上面的责令改正文书正文和下面的送达回证是打印在同一篇A4纸上的,格式你自己再适当调整一下。
(8)责令整改书扩展阅读:
企业有以下情况工商局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
1、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
2、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
3、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
4、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
5、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
⑼ 责令整改通知书是不是行政处罚
《责令整改通知书》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据此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不是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9)责令整改书扩展阅读:
行政行为原则上自告知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规定时自规定之时起生效。受领之时生效和即时生效的规则,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发生时间,一般为告知之时。这是各国行政法上的通行做法。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制裁行为。
参考资料:行政行为-网络
⑽ 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是什么行政行为
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着重要作用。法律上有规定,客观上有需要,因此应该重视责令改正的具体操作。
责令改正体现的是行政执法中“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为使违法当事人很好地改正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也有责任帮助一些自我整改有困难的行政相对人,为他们提供支持和服务,使之尽快完成整改。
(10)责令整改书扩展阅读:
所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以恢复原状,维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状态,具有事后救济性。
个别行政机关在具体实施中往往存在着以下一些问题:
1、个别行政机关往往轻视责令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但在一些行政机关制作和下达的文书中缺少责令改正环节,存在重处罚、轻整改倾向。有的即使下达了责令整改意见,对是否整改,整改的成效,也没有跟踪和有关反馈的记载。
2、个别行政机关把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相混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共有七种,但不包含“责令改正。
一些行政机关把“责令改正”列在下达给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种类中,同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罚款等处罚手段并列,显然是不恰当的。
3、个别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内容不明确。要求当事人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应该明确、具体,有针对性。有的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整改要求就是“责令改正,缺少改什么、怎么改的内容。由于过于简单化,往往改正的效果不佳,甚至流于形式,起不到责令改正的应有作用。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