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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治理防洪

发布时间: 2020-11-22 00:15:36

⑴ 河道如何整治

为改善木材流送条件对河道采取的工程治理措施。其内容包括:①河道治理。疏炸和清除流送路线上的障碍物,用固定型治理工程建筑物封滩、堵岔、导流和护岸,或用漂浮型诱导设施诱导木材,对沉积形成的滩险采取疏浚措施等。②径流调节。修筑闸坝工程存贮径流,再按一定时段重新分配,以增加流送水深,提高流送能力。③水位调节。即修筑壅水坝淹没障碍物。这项工作多在设置径流调节闸坝工程时附带进行。④修筑人工水路。即修筑绕过或穿过滩险的渠道、筏道以及舍弃原河道而在沿岸另筑的人工渠道。上述几种措施通常根据河道具体情况及不同的木材水运方式单独实施或综合采用。

单漂流送河道整治

①炸礁:施炸前应对阻碍流送的滩险做详细调查,合理安排施工顺序和拟定爆破方案。因浮行原木在水流轴线附近较为密集,处于该位置的礁石需先炸除,边侧的后炸除;阻碍严重的先炸除,一般的后炸除。炸礁后要观察效果,然后决定续后的施炸方案,以逐步改善流送条件。中国在流送河川上炸礁多采用枯水期钻孔爆破作业法。凡爆破工程量大的石滩,需对炸礁和设置固定型治理工程建筑物封拦两种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分析,选取较优方案。②修筑固定型治理工程建筑物:河道经初期疏炸能够进行流送后,治理重点即转移到解决木材的大量搁浅插垛上。中国山区河川洪期水流表面流速多在4~5米/秒以上,漂浮型诱导设施难于工作,故治理工程建筑物以固定型为主。固定型治理工程建筑物可用于封堵、遮拦导致木材搁浅插垛的边滩、岔流、漏壕(纵贯边滩,大水过流、中小水干枯的岔壕)、中滩(大水淹没、中小水裸露的江心滩)、江心岛以及处于边滩尾端的回水区。中滩和江心岛迎水面可修筑分水鱼嘴导引木材。为防止水流淘刷地质松软的河岸及避免木材在岸边搁浅,可修筑丁坝或顺坝护岸工程。(见河道整治工程建筑物)③疏浚河道:当边滩或中滩迫使主流流向过分弯曲,致使木材运行不畅、滩上大量积垛,或利用固定型治理工程建筑物封滩堵岔会束缩水流过水断面导致对岸严重冲刷时,可考虑采取疏浚措施取直河道。疏浚施工应先按预定路线开挖4~6米宽的导沟,然后抛石筑坝截断原河道,导沟即可被水流拓宽冲深成新河道。截流石坝纵轴线应与新开河道水流轴线基本一致,最大交角不得超过20°。④设置漂浮型诱导设施:对不能或不宜修筑固定型治理工程而流速又较小的障碍河段(如停材严重的回水区、多支岔河段),可设置漂浮型诱导设施导引木材。中国因山区河川流速高、结构坚固的漂子在洪期也常不能安全工作,故多利用流送原木,临时连成单根原木漂子,或绑扎成2~3根原木的束状漂子,以解决中枯水位的木材诱导问题,洪水到来之前即行拆除。对一些重要且流速较低的区域,如诱导木材进绠、过坝、过桥孔等则应采用有抗洪能力的金属漂子、钢筋混凝土或钢丝网结构薄壁箱形漂子和原木螺栓结构漂子等。

排运河道整治

①石质滩险治理:其主要天然障碍物是妨碍木排通行的基岩滩、崩岩滩、跌坎及急弯等导致打排的石质滩险,因此初期治理也以炸礁为主。中国中南、华东地区人工放运的木排宽度在2~3米之间,流送线路宽2.5~3.5米即可,相应的疏炸工程量较单漂流送河川少。疏炸后的滩险如果水流漫散、纵坡陡峻或槽道参差不齐会磨损木排索具,导致散排时,可砌筑浆砌石筏道,以束水导流和形成人工水路。落差超过3米的跌坎也需修筑筏道与下游衔接。有打排危险的急弯河段可通过疏炸缓和弯度,或在下游修筑壅水坝,降低弯道流速。②径流调节:山区河川因大水期水流急,难于放排,多利用平枯水作业。对一些不能满足最小流送水深的小河需进行径流调节,多采取日调节方式,修筑小型闸坝工程。③河川的综合利用:中国放运木排的山区河川多途经农业区,随农田水利和小型水电事业的发展,修建了大量低水头闸坝,给木排放运带来很大困难。木材过坝和水利水电矛盾突出,应在互利原则下就工程布局、水量分配及过坝设施投资等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安排,以解决河川的综合利用问题。

⑵ 河道治理和河道养护是一样的工程吗

河道治理 按照河道演变规律,因势利导,调整、稳定河道主流位置,改善水流、泥沙运动和河床冲淤部位,以适应防洪、航运、供水、排水等国民经济建设要求的工程措施。河道整治包括控制和调整河势,裁弯取直,河道展宽和疏浚等。
第十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提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设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第十二条 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第十三条 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水利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在国家规定可以流放竹木的河流和重要的渔业水域进行河道、航道整治,建设单位应当兼顾竹木水运和渔业发展的需要,并事先将有关设计和计划送同级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十七条 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八条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10公里之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第二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在防汛抢险期间,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上堤。
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顶泥泞期间,禁止车辆通行,但防汛抢险车辆除外。
第二十三条 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二十六条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禁止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逐步退田还湖。湖泊的开发利用规划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 加强河道滩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
第二十九条 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第三十条 护堤护岸林木的,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
河道管理单位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三十一条 在为保证堤岸安全需要限制航速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交通部门设立限制航速的标志,通行的船舶不得超速行驶。
在汛期,船舶的行驶和停靠必须遵守防汛指挥部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街自然灾害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地质、交通等部门加强监测。在上述河段,禁止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在河道中流放竹木,不得影响行洪、航运和水工程安全,并服从当地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在汛期,河道主管机关有权对河道上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进行紧急处置。第三十四条 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第三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四章 河道清障 第三十六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三十七条 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⑶ 中小河流治理和山洪灾害治理什么意思

中小河流的治理,主要是从防旱防涝、保护生态环境两大目的出发,着力于“三清一护”工作。山洪灾害治理是指治理因降雨在山丘区引发的洪水及由山洪诱发的泥石流、滑坡等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灾害。
中小河流的治理,主要是从防旱防涝、保护生态环境两大目的出发,着力于“三清一护”工作。山洪灾害是指因降雨在山丘区引发的洪水及由山洪诱发的泥石流、滑坡等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灾害。近年来,受特殊的自然地理环境、极端灾害性天气以及经济社会活动等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各地山丘区洪水、泥石流、滑坡灾害频发,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基础设施损毁、生态环境破坏十分严重。山洪灾害是我国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的主要灾种,已成为我国防洪减灾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⑷ 简述防洪对河道整治的基本要求

河道治理 按照河道演变规律,因势利导,调整、稳定河道主流位置,改善水流、泥沙运动和河床冲淤部位,以适应防洪、航运、供水、排水等国民经济建设要求的工程措施。河道整治包括控制和调整河势,裁弯取直,河道展宽和疏浚等。
第十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提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设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第十二条 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第十三条 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水利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在国家规定可以流放竹木的河流和重要的渔业水域进行河道、航道整治,建设单位应当兼顾竹木水运和渔业发展的需要,并事先将有关设计和计划送同级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十七条 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八条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10公里之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第二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在防汛抢险期间,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上堤。
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顶泥泞期间,禁止车辆通行,但防汛抢险车辆除外。
第二十三条 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二十六条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禁止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逐步退田还湖。湖泊的开发利用规划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 加强河道滩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
第二十九条 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第三十条 护堤护岸林木的,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
河道管理单位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三十一条 在为保证堤岸安全需要限制航速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交通部门设立限制航速的标志,通行的船舶不得超速行驶。
在汛期,船舶的行驶和停靠必须遵守防汛指挥部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街自然灾害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地质、交通等部门加强监测。在上述河段,禁止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在河道中流放竹木,不得影响行洪、航运和水工程安全,并服从当地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在汛期,河道主管机关有权对河道上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进行紧急处置。第三十四条 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第三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四章 河道清障 第三十六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三十七条 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⑸ 防洪堤属于河道防洪整治类工程吗

正确!

⑹ 防洪堤属于河道整治工程吗

工程类别划分不是简单的看工程名称来的
需要看发包方的定义
就防洪提来说河道整治也有、一般的临近河道公路也有、水利工程也有,具体的看发包方

⑺ 河道疏浚是不是河道防洪综合治理工程业绩

防洪综合治理是‘疏’、‘堵’结合,‘两条腿走路’双管齐下的治理方针。所以,
河道疏浚的成果属于防洪综合治理工程业绩。

⑻ 河道防洪应急治理主要采取哪些措施

1、水土保持措施布设的原则

①根据工程处于北方土石山区,结合工程实际和项目区属轻度水蚀区的特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科学配置、优化布局。

②注重施工过程中造成人为扰动区及弃土,设计临时性防治措施,尽量减少新增水土流失。

③吸取当地同类项目水土保持防治经验,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尽量做到高科技、低投入、高效益,有效地防治项目建设新增和原有的水土流失。

④既注重各防治区内部的科学性,又关注分区之间的联系性、系统性。

⑤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以人为本、统筹协调、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的基本观念,尊重自然规律,并与周边景观相协调。

⑥防治措施布设要与主体工程密切结合,相互协调,形成整体。⑦工程材料尽量选用当地材料,做到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

2、大沙河口段治理工程主要任务为河道清淤疏浚和拆除重建因疏浚河道而影响结构安全的桥梁,拆除阻水路坝和便桥,使河道排水畅通,开挖后及时采用1m3挖掘机配8t自卸汽车将弃土统一运往已选定的弃土场。沿途做好洒水、除尘等工作。

3、植物措施

为了防治河岸水土流失,河道两侧边坡撒播狗牙根护坡。经现场勘测结合主体设计报告,河道治理长度23.45km,两侧边坡各撒播草籽宽度3m左右,共需撒播狗牙根护坡14.07hm2。

(8)河道治理防洪扩展阅读:

规定积淹水点处置的主要内容:

有效处置积淹水点是保障市民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顺利进行的基础,第二十条明确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城乡建设、公安、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积水淹水点进行分析研究,制定整治方案。在整治方案未实施前,每年汛前应当预先采取处置措施。对汛期新出现的积水淹水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处置”的规定。

网络-城市防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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