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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超载治理

发布时间: 2020-11-22 00:11:08

⑴ 洛阳市关于公路货车超载是怎么治理

洛阳市关于公路货车超载治理方法如下五点:
一是要夯实主体责任。市县政府和工信、公安、工商、质监及交通运输部门要压实责任,健全机制,强化监督,树立信心,下定决心,坚决打赢治超攻坚战;
二是要源头监管无死角。坚持做到执法重心下移,全体执法人员(包括执法机构机关人员)要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做到源头企业360度无死角监管,有针对性地“啃掉硬骨头”;
三是要路面管控不间断。治超站要按照国家五部局124号文件和交通运输部62号部令要求,加大治理力度,坚持24小时不间断执法,重点打击“百吨王”等严重超限超载车辆,做到逢超必查,逢超必卸。同时,对站前道路进行科学渠化和物理隔离,强制货车进站检测,解决公安警力不足的问题;
四是要执法乱象“砸饭碗”。专项治理内外乱象,对违规违纪人员一律清除执法队伍,触犯法律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对带车“黄牛”、闯岗、寻衅滋事等暴力抗法行为予以沉重打击;
五是要治超成效兑奖惩。对治超攻坚战中表现突出、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对重视不够、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省厅将协同监察部门逐级问责,推进各项工作有效落实。
参考链接:http://www.hncd.gov.cn/portal/zt/lzcxzzf/zwxx/gzdt/webinfo/2017/05/1495068386942740.htm

⑵ 国家超限超载规定是

前四后四是三轴单机,现行的文件规定载货汽车每轴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也就是说车的车货总重(毛重)不得超过30吨。

前四后四简单通俗的说是商用车的一种类别,即前转向轮为两轴四轮,后驱动轮为两轴(桥)每组双轮共八轮,常见的“前四后八”的车辆有各种自卸货车,重型卡车,拖挂卡车等。

所谓前四后八就是说前面是四个轮后面是8个轮,前4 ,就是前面是双桥4个轮,后八也是双桥,就是8个轮子驱动,每个桥4个轮,每个桥的左右各2个轮,一般说双桥单桥,都是指后面有几个驱动桥。

(2)货车超载治理扩展阅读:

其它货车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1、是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2、是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3、是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4、是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5、是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6、是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7、部委要求,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期间,要严格按照上述标准认定和纠正超限超载车辆。

其中交通部门主要负责第一至五种情形,公安部门主要负责第六种情形。

据交通运输部网站消息,交通运输部近日下发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

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将严格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

,有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等情形,应当列入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

名单。

参考资料:严格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中国新闻网

⑶ 货车超载怎么处罚

《道路交通安复全法》第四十八条制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百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第九十二条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货车超载治理扩展阅读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局长吴德金于8月份在解读《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时说,“违法超限超载被称为公路第一杀手”。据测算,如果行驶公路的车辆超限超载50%左右,公路正常使用寿命将缩短约80%。截至2016年,载重货车道路交通事故中有80%以上是由于超限超载运输引起的。

违法超限超载不仅严重破坏公路和桥梁设施,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更危及公共安全,严重扰乱运输市场秩序。

⑷ 治理超载超限有何高招

说实话,司机也不愿意超载,还不安全,减少车的使用寿命。
治理,罚不是办法。
1、国家应该对一年不超载的货车实行油补,钱从超载罚款那支出;
2、降低公路收费;
3、严查乱收费乱罚款;
4、鼓励集装箱式一站发送,降低装卸成本;
尽量降低运输费用,才能不超载。

⑸ 重庆如何整治货车超限超载

4月5日起,重庆高速执法部门将在我市高速路网收费站各入口开展对逾期未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超限超载货车进行拦截治理的专项执法行动。

⑹ 如何治理超限超载运输车辆

(1)二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2)三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三个轴计算,下同)
(3)四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4)五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5)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6)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对第一至第五种情形的查处,公安交管部门主要负责对第六种情形的查处。
同时,交通运输部对车辆货物的装载外廓尺寸亦有规定:a、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b、车货总长度18米以上;c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只要有其中一种情形即为车辆外廓尺寸超限。
(1)所有货运车辆必须自觉接受检测。(2)凡超载的必须先卸载,再依法处罚。(3)未卸载的一律不得放行。(4)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吊销车辆营运证。(5)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责令停止从事运营性运输。(6)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营运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7)对司机驾驶超限超载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记分、罚款和扣车的处理。

⑺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将于8月1日起施行,这是河北省首次以政府令形式出台的治超规章,全面具体规范了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通行管理、源头管理,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治超工作中的职责。这是从今天召开的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规定》明确了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认定标准:车货总重超过55吨(不含55吨);单轴承重超过10吨(不含10吨);由汽车和全挂车组合的汽车列车,被牵引的全挂列车总重超过主车总重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源头管理和通行管理相结合 《规定》首次就开展源头治超、如何处置拒绝检查等行为作出规定。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合法的货运源头单位向社会公示,运管机构要通过巡查和派驻方式对货运源头单位实施监管,从源头上把住超限超载关。对拒绝检查、车辆妨碍交通通行等行为,治超执法人员有权将车辆强制驶离或拖至治超检测站、流动检测卸载点实施检测,相关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超限超载导致重大事故,将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按照《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超工作,交通运输、公安、物价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各自在治超工作中的职责。对治超责任不落实,履行职责不认真,超限超载车辆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特别是因超限超载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行政领导,进行通报批评,予以行政问责。

⑻ 重庆整治货车超限超载违法未及时处理者禁入高速是怎么回事

2017年4月5日起,重庆高速执法部门将在高速路网收费站各入口开展对逾期未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超限超载货车进行拦截治理的专项执法行动。

执法队员提醒,货车如有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理的,将禁止驶入高速路。驾驶员可通过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官方网站或总队官方微信查询是否有违法行为。

⑼ 河北省对大货车超载超限今年怎么治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运车辆为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一)车货总重超过五十五吨(不含五十五吨); (二)单轴承重超过十吨(不含十吨); (三)由汽车和全挂车组合的汽车列车,被牵引的全挂列车总重超过主车总重的;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通行管理 第七条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不得擅自在公路上行驶。除运输重型不可解体物品确需超限超载行驶公路的货运车辆外,公路管理机构不得为其他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办理通行许可证件。 第八条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治超检测站对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实施治理,也可以根据本省有关规定设立流动检测卸载点。 第九条治超执法人员在进行治超工作时,可以设置车辆缓冲带和自动路障装置,保障治超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应当经称重检测后方可认定。货运车辆驾驶员拒绝称重检测或者车货总重超过称重设备标定限值等无法用称重设备检测的,可以采用量方测算的方法认定。 第十一条治超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货运车辆涉嫌超限超载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驶并引导到治超检测站或者流动检测卸载点进行检测。 称重检测结果与当事人之前接受处罚后的法律文书记载的卸载后的车货总重不一致,且超过认定标准的,可视为二次货物拼装。 第十二条治超执法人员对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应当责令违法责任人自行卸载。违法责任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自行卸载的,应当强制卸载,卸载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第十三条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查获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及驾驶员信息及时通报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的管养单位或者部门,可以在农村公路的重要出入口以及节点位置设置限高、限宽设施,同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在县道上设置限高、限宽设施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对车货总重超过五十五吨(不含五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认定标准百分之百以上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行驶收费公路的,可以利用计重收费系统,加收相应费用。其收费标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阻扰、拒绝治超执法人员实施超限超载检查,不得恶意堵车、强行闯关、破坏设施、威胁治超执法人员。 对拒绝检查、车辆妨碍交通通行的,由治超执法人员将车辆强制驶离或者拖至治超检测站、流动检测卸载点实施检测,相关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第十七条治超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而上路从事治超执法工作; (二)只罚款、收费,不实施卸载,放行车辆; (三)将罚款、收费据为己有; (四)发现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不予查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前款规定的治超执法人员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按职责分工,及时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 第三章源头管理 第十八条从事砂石料、铁粉、煤炭、钢材、水泥、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的企业和港口经营企业、火车站、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及其他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装载、配载的经营者(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确本单位有关从业人员治超工作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二)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三)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规定,登记货运车辆、驾驶员和货物的信息,并及时报送登记结果; (四)配备装载、配载计重设施、设备; (五)接受治超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九条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装载、配载货物,放行超限超载车辆; (二)为没有号牌或者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三)为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四)为未出示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五)为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证明。 第二十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合法的货运源头单位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货运源头单位,不得从事货物装载、配载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货运源头单位公布超限超载标准、监督机构名称和监督电话,通过巡查、派驻人员等方式对货运源头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制止非法超限超载行为。 第二十二条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货运源头治理工作予以协助,对其移送的案件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抄告移送案件的机构。 第二十三条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从业人员车辆安全知识和依法装载、配载的培训学习,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货运经营者不得聘用无从业资格证的货运车辆驾驶员。 第二十四条货运车辆驾驶员应当向货运源头单位出示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 货运车辆驾驶员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第二十五条货运车辆生产或者改装企业应当按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公告的本企业产品种类和参数生产,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禁止虚假标定。 车辆生产、销售企业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车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为违反前二款规定生产、改装的货运车辆办理登记、发放号牌和行驶证。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货运车辆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货运车辆,禁止在公路上行驶。 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查获的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货运车辆,应当将有关货运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的信息通报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查处。查处部门应当将查处结果及时抄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通报信息的单位。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为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办理通行许可证件的; (二)违反规定放行超限超载车辆或者只罚款、收费,不实施卸载的; (三)乱罚款、乱收费或者将罚款、收费据为己有的; (四)为违反规定生产、改装的货运车辆办理登记、发放号牌和行驶证的; (五)对有关部门移送或者通报的案件不及时查处的; (六)接到投诉、举报后,未及时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的; (七)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治超职责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工作人员是行政执法人员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取消行政执法资格,并建议所在单位对其进行离岗培训或者调离执法岗位。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而上路从事治超执法工作的,除责令其停止执法活动外,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每辆次处一千元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的货运源头单位装载、配载危险化学品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每辆次处一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生产经营的行政许可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货运经营者责令停业整顿直至依法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一年内超限超载三次以上(含三次)的货运车辆或者驾驶员,由发证机关依法撤销其道路运输证或者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逐级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取消该产品《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资格;对已售出的,由货运车辆违规生产、改装企业自行召回处理;拒不召回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召回。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违法责任人限期按国家强制性标准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恢复原状,其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行驶公路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对违法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从重处罚: (一)车货总重超过五十五吨(不含五十五吨)的; (二)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以上的; (三)查处后对货物进行二次拼装的; (四)阻挠、拒绝检查的。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严重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进行责任倒查。倒查装载、配载的货运源头单位、车辆生产或者改装企业、车辆所属单位、途经治超检测站或者流动治超检测卸载点等单位或者个人。 责任倒查中涉及企业或者个人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追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及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的,由政府法制机构实施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阻碍治超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及时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对治超责任不落实,履行职责不认真,超限超载车辆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特别是因超限超载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行政领导,由上级行政机关进行通报批评,予以行政问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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