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机构整治
1. 环保所要求我写机械厂环评整改书
这个必须的好好写,不限期整改,而且后台不硬,下一步就可能要求停产。
可大可小,根据环保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
2. 废水处理站整改,增加一个调节池,需不需要做环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内价文件经批准后,建容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如果原有项目已经做过环评,并且批准,则废水站整改属于生产工艺变动,需要做环评。
另外,如果你的废水站比较小,也就在产内自己建一下,一般问题不大,如果是较大的污水处理站,例如,某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系统新增一个调节池,是需要做环评的。
3. 镇政府有权关停取缔无环评手续,无任何污染物治理设施的砖窑厂吗
没有权利的。执法主体是环保局,镇政府无权处理砖窑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镇政府无权做出处罚的决定。
4. 如何向政府请示实施污水处理厂环评整治项目
写一个项目建议书。如果你能拿到一些具体的东西,政府也已经有意向了,那就可以出方案。
5. 没有环评的老企业是责令整改还是直接关停
通常会要求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会考虑予以关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5)环评机构整治扩展阅读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6. 请问有谁知道补办环评手续步骤。因为环保局下了个整改通知书,要求补办环评手续。
准备好工商执照(工商核名确认书),企业基本概况资料(生产设备名称、型号、生专产工艺、生产产品)等,属去环保局的项目审批部门,让他帮着联系一家环评单位,然后由环评单位来完成环评报告,再经过审批、验收,就完事了。再有就是准备好相关的费用!
7. 环评资质被责令整改一年,期间还能开展业务吗
不可以,在责令整改的这一年期间只能完成原来积压下来的项目,不能开展新的业务,新的项目。如果写,也要挂靠的别人的名下。
8. 环评机构被要求整改的报告怎么写
整改报告无非就是针对行政机关提出的问题,进行改正,整改。
做了哪些工作,如何做的,下一步要怎么做,保证相似的错误不会再犯就行了。
比如,行政机关提出的资质挂靠问题,整改报告当中就可以写:公司高度重视,加强资质管理,严禁资质出借行为,对已经出借的资质进行了回收,确保类似事件不会发生。等等。
9. 青岛市环境综合治理20条
市环保局发布消息称,该局日前印发《关于简政放权提速增效服务发展的意见》,涉及三大任务20条新规,着重以深化环保审批制度改革为主要抓手,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积极帮助企业解决难题,助推企业发展。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决策部署,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推动打造创新之城、创业之都、创客之岛,加快环境管理战略转型,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速增效、服务全市经济发展,市环保局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环保工作实际,制定该意见。
减少环评审批事项。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研究制定并向社会公布《青岛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豁免目录》,对列入豁免名录的建设项目,不再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减少环评审批办理环节。取消建设项目环评初审环节,简化企业办事流程,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由两次受理减少为一次受理,项目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直接报送环保部门政务大厅服务窗口。
减少环评审批前置要件。环评审批时,不再将土地预审材料作为前置要件。对暂时未取得发改部门项目建议书批准或备案文件、规划部门选址意见的建设项目实施容缺受理、并联审批,企业在领取环评批复前提供。
取消竣工环保验收初审环节。把建设项目试生产环境保护审核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初审合并为一次受理,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在获得试生产批复后,可以按照竣工环保验收规定直接委托开展验收监测(调查)工作,完成后报送环保部门办理验收手续。
取消部分辐射类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监测。对涉及Ⅳ类、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建设项目的竣工环保验收,不再进行辐射环境监测,根据区(市)环保局现场核查情况直接出具验收意见。
简化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内容。环评文件重点突出项目建设和选址的环境可行性、产污环节、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防范等方面内容,精简压缩其他方面内容。
简化建设项目环评技术评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附专项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再进行技术审查评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根据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分类简化评估流程,除重大环境敏感类项目外,将评估时限由15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
积极推进网上审批办理。利用互联网手段,推动审批便捷化。协调市审批服务大厅,加快推进环评审批服务的网络化进程,实现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试生产和验收等审批事项的网上办理。
加强环评审批咨询服务。在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增设咨询服务岗位,开通网上咨询,畅通咨询服务电话,为企业提供及时便捷的环评、审批、验收等咨询服务。
优化审批内部流程。建立内部协商制度,对于企业在环评审批等业务办理中涉及环保内部多个部门的事项,由审批部门统一受理,内部流转,协调解决。
加大力度服务重点项目建设。建立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环保专人跟踪协调服务制度,及时帮助解决企业在环评审批和验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认真落实联系服务企业制度,主动向地方政府和企业提供环保法规政策方面的咨询指导,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加大力度服务全市环保产业企业发展。由局领导分工负责,对全市100家废水、废气治理,废弃物处置,环境监测等环保行业重点企业和环保科研院所,加强走访联系服务。
加大力度服务“三创”建设。对涉及“互联网+”、“海洋+”发展战略、创客创业园区、科研机构的企业,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为建设创新之城、创业之都、创客之岛提供服务保障。
加大力度做好饮食服务业环评审批管理。制定出台《青岛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对饮食服务业实施分类管理,简化审批流程,促进饮食服务业有序健康发展,保障周边居民的环境权益。
扩大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共享。定期对我市重点园区和工业聚集区的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监测评价,有关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及时发布公开,为新建项目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供便利条件。
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通过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委托代理、公众参与等方式,探索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机制,加快推进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建设、环境质量监测等工作市场化、社会化运行,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运行效率,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强化环境监管责任落实。促进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书、河长制等已出台的环境保护政策规定和目标责任的落实。
强化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环境监管。提高企业污染防治水平,严厉打击污染防治设施不健全、污染物超标排放、环评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源头防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推动企业转型升级。
强化环境监管执法。充分利用好新环保法赋予的限产限排、停产整治、停业关闭、行政拘留、查封扣押等行政手段,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强化环评机构监督管理。修订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星级评定管理办法》,优化评分考核机制,把环评文件编制质量、编制时间及修改时限等事项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通过市场机制,优胜劣汰。
10. 被查后,整改,办理了环评,还需要处罚吗
环评是环境影响评价的简称,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通俗说就是分析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并提出污染防止对策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