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改通知书法律
《责令整改通知书》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据此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不是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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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原则上自告知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规定时自规定之时起生效。受领之时生效和即时生效的规则,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发生时间,一般为告知之时。这是各国行政法上的通行做法。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制裁行为。
参考资料:行政行为-网络
Ⅱ 《限期整改通知书》的法律性质
限期整改是行政机关对企业采取的行政行为,就是要求企业在期限内必须整改完成,否则将受行政处罚的可能。一般对企业主管的行政单位:工商行政管理局、环境管理局、消防、食品卫生管理局、技术质量监督管理局、等行政单位。
限期整改期间是不采取行政处罚的。;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也有将限期整改归类为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强制措施是指为了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依法采取的对有关对象的人身、财产和行为自由加以暂时性限制,使其保持一定状态的手段。
从理论上说,行政机关主动采取强制手段是行政强制措施的本质特征。而限期整改中,行政机关并没有主动采取强制手段。所以,限期整改也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而应该是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外的另一种行政行为。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限期整改”也是行政处罚外的又另一种行政行为。在法律与法理均没有对限期整改作一准确定义,这只能称为“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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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与停业整顿的区别和联系
1、限期整改,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以恢复原状,维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状态,具有事后救济性。处罚,只是保证法律实施的一种手段,不是目的。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
因此,在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的时候,要同时责令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不能以罚了事,让违法行为继续下去。否则就使行政处罚成了违法行为的“通行证”,这是要绝对禁止的。
我国很多法律都有责令改正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停业整顿,是指责令停产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Ⅲ 工商局使用责令改正通知书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有哪些
在工商行政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很多条款中都存在“责令改正”,可见责令改正是基层工商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经常实施的一种执法行为,但在监管实践中执法人员却较少使用,使用时也常常存在不当之处。结合基层工商监管工作,现对“责令改正”的理解和应用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责令改正的法律属性及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首先要明确责令改正是一种行政措施,而不是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是指行政主体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以恢复原状,维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状态。它只是执法过程中采取的一种行政措施,是对违法行为的制止和救济,不是行政处罚。它有多种表现形式,如责令改正、责令限期登记、限期改正、限期办理等。因在现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中责令改正大多出现在“法律责任”章节,所以很多执法人员误认为责令改正是一种行政处罚,将责令改正作为行政处罚种类运用。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对行政处罚种类划分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等六种,其中并无责令改正,可见责令改正不是一种行政处罚。 二、当前使用责令改正的存在问题 (一)对责令改正重视不足。目前,很多监管执法人员对责令改正的重视程度不够,事实上,在工商行政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中多处出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的罚款”这样的规定,这是科学监管、文明执法在法律中的具体体现,同时也可以看出,责令改正有时已经成为了行政处罚的前置条件。在法律有此规定的情况下,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要有责令改正的形式和内容。否则该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为无效行政处罚,并可能引起行政诉讼并吃败诉官司。 (二)使用责令改正时机不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使用手册》(2009年版)对《责令改正通知书》有这样一个说法:《责令改正通知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命令违法行为人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的书面通知性文书。由此可以看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确切的违法行为时,我们应当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这既是依程序办事,也是柔性执法的体现。但在我们的执法实践中在使用时机上却有两大误区:一是日常监管中用得很少,即使发现了违法行为也由于违法行为危害性不大而疏忽掉,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错过了使当事人改正轻微违法行为的机会。二是对违法行为直接立案调查并在最终作出行政处罚的才同时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并没有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措施。一宗案件由立案查处到作出处理决定往往需要较长时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由此推算,案件调查处理时间可以超过四个月,因此,对某些案件,若等作出处理决定时才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不但在时效性上会有滞后,在这一时间段内还可能会出现监管执法风险。 (三)责令改正依据法律法规适用模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使用手册》规范填写《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内容中有规定,责令改正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实体法中有规定的,依据实体法填写,实体法中没有规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填写。在日常监管执法常用的法律法规中,有专门针对违法行为订立责令改正条文的可谓少之又少,有订立责令改正的法律法规中,其规定责令改正内容的条文往往是附带有“并处”内容的罚则,将其单用于责令改正实在牵强。那转用《行政处罚法》如何?《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是这样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按一般理解,这个责令改正需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使用,那还没有“实施行政处罚时”使用此条文似乎又不太适当。 (四)责令改正采取的措施不完善。一是书面责令改正少,由于书面责令改正通知书要填写较多内容,部分监管执法人员为避免麻烦,在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时多使用口头责令的方式,虽然口头责令改正也是责令改正的其中一种手段,但与书面的责令改正通知书相比,其法律效力和对当事人起到的实际效果显然就小得多了。二是没有做好其他相应证据材料的搜集和文书的填写,监管执法人员发现一些较轻微的违法行为时,往往由于该违法行为不必进行行政处罚而直接进行责令改正,忽略掉证据材料的搜集和《现场笔录》的制作等步骤,使案件无法“证据确凿”,造成缺陷。三是责令改正内容不准确,上面说过,责令改正有多种形式:责令改正、责令限期登记、限期改正、限期办理等,我们在作出责令改正时有时没有根据实际情况来表述,往往是“一刀切”表述为“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等,使当事人不能直接“望文生义”,影响改正效果。四是责令事后跟进不到位,我们在发出责令改正后,往往就有了“我已经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理”的想法,接下来就不了了之,没有及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跟进。 三、在执法过程中正确使用责令改正的建议 (一)充分认识责令改正的重要作用。对日常监管中和处罚中对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可减少违法行为范围的扩大和危害性的加深,充分体现教育与惩治相结合的原则,也有利于规避由于“不作为”、“不依法行政”“不依程序执法”等给我们带来的风险。 (二)适时作出责令改正。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责令改正:一是在日常监管发现轻微违法行为时作出,及时纠正有关违法行为;二是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作出,保证违法行为不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生加重其违法情节严重性的变化,同时保存完整的违法证据;三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作出,使当事人能在接受处罚的同时改正其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时我们应注意,当其作为行政处罚的前置条件时,则必须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责令改正若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已经作出,在行政处罚决定时则不必再作,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可以在案件阐述过程中予以表述。 (三)完善责令改正措施。一是尽量使用书面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书面的责令改正对当事人而言比口头的责令改正更有威慑力,从而增大其执行有关行政措施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有“实在”的材料参照,当事人执行起来就更方便。而对于我们的监管或是执法办案,责令改正通知书也是一份有力的证据。二是注意相关证据的搜集和文书的制作,先有违法行为的存在,我们才作出责令改正,因而我们必须掌握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这同时也是为后续处理做好基础。当然,不是每次责令改正的证据搜集都要像调查案件一样详细,要根据不同情况灵活处理。但就笔者意见而言,不论在哪种情况下,制作《现场检查笔录》都是必须的,我们要在《现场检查笔录》中清楚、真实、全面地记录现场检查情况的,并写清楚对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这一过程,保证对当事人处理的“名正言顺”。三是完善责令改正的内容,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具体的责令改正内容,要写得清清楚楚。如逾期验照的,责令“限期办理验照手续”,无照经营的,限期“办理设立登记手续”等等。“限”的这个“期”,也要根据实际情况来作出,法律法律法规有专门对责令改正的期限作出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四是注意做好事后跟进,根据责令改正的期限及时对当事人的改正情况进行跟进,并做好记录。发现当事人未按照规定进行改正的,进行相应的处理。要注意,部分法律法规,如《公司法》等有专门对作出责令改正后当事人不进行改正的情况应如何处理作了明确规定,如遇此情况,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制定责令改正法律指引。在现行法律法规,笔者认为可否对一些总体规范性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增加“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对发现的违法不适宜进行行政处罚的,责令改正”等类似的规定的条文,使我们在作出责令改正时不用遭遇无法可依的尴尬。
Ⅳ 当事人不知道整改通知书下发,那么整改通知书是否依然有效有具体法律法规吗
具体行政行为产生的文书必须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享有提起复议或诉讼等权利,所以未送达当事人的文书对当事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所以当事人不一定真实知道,但是法律推定你应当知道,文书具备法律效力。行政文书的送达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参阅《民事法》“送达”章节。
Ⅳ 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是什么行政行为
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着重要作用。法律上有规定,客观上有需要,因此应该重视责令改正的具体操作。
责令改正体现的是行政执法中“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为使违法当事人很好地改正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也有责任帮助一些自我整改有困难的行政相对人,为他们提供支持和服务,使之尽快完成整改。
(5)整改通知书法律扩展阅读:
所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以恢复原状,维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状态,具有事后救济性。
个别行政机关在具体实施中往往存在着以下一些问题:
1、个别行政机关往往轻视责令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但在一些行政机关制作和下达的文书中缺少责令改正环节,存在重处罚、轻整改倾向。有的即使下达了责令整改意见,对是否整改,整改的成效,也没有跟踪和有关反馈的记载。
2、个别行政机关把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相混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共有七种,但不包含“责令改正。
一些行政机关把“责令改正”列在下达给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种类中,同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罚款等处罚手段并列,显然是不恰当的。
3、个别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内容不明确。要求当事人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应该明确、具体,有针对性。有的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整改要求就是“责令改正,缺少改什么、怎么改的内容。由于过于简单化,往往改正的效果不佳,甚至流于形式,起不到责令改正的应有作用。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责令改正)
Ⅵ 的房屋装修整改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吗
房屋装修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
(示范文本)
№
(装修人):
年 月 日对№ 《房屋装修申回请表》所申请的答装修项目进行了查验,其中 项违反《关于进一步加强珠海市城区住宅小区房屋装修管理的通知》( 文件号),现要求你在 年 月 日前整改完毕并将填写《房屋装修违规行为整改情况报告书》将整改情况报 。否则, 将按规定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Ⅶ 帮企业代签收违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话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你这个属于职务行为,签收后应该及时告诉领导情况,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责任是由公司承担的,但你不能故意隐瞒情况,不告诉公司
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整改通知书,施工单位拒绝整改的。怎么处罚法律依据是什么
可对其进行吊销资质证书并且罚款处置。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8)整改通知书法律扩展阅读:
项目检查主要任务是以既定的项目计划、资金计划、执行程序和技术标准为依据,规范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操作技术,对实施进度进行督促,对项目效益进行检查分析,总结经验,进而指导项目建设。包括七类形式:
1、计划检查。
2、资金检查。
3、进程检查。
4、工量检查。
5、保障检查。
6、装备检查。
7、技术检查。
Ⅸ 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是法律文书吗
为二位律师点赞
Ⅹ 协勤下达的整改通知书有法律效力吗
协勤没有执法权,同时也没有权力下达整改通知书。协勤下达的整改通知书,不具备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