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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整改

发布时间: 2020-11-21 17:41:49

㈠ 关于招投标法,标书中有错误是否有整改机会

如果已经递交了投标书在等结果,从理论上讲肯定废标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

1、首先招标文件是否明确该项错误属于废标情况。可以估计:一般情况下,招标文件不会对此明确规定。判定废标,可能是依据某一笼统废标条款进行处理。

2、废标是指实质性违反招标文件规定,即所有公章均有错误。如果除了该公章有错误外,其他公章均正确,应该不是实质性违反招标文件固定。而且,分公司是母公司的一部分,分公司刻制公章须经母公司同意。所以投标人可以澄清函的形式弥补这一细微偏差,并不影响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招投标整改扩展阅读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4、《招标投标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㈡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环节的几种违规手法及改进建议

自2000年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招投标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程序。但现行招投标制度的设计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以致工程项目招投标成为当前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的重“灾区”。从政府投资审计情况看,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环节 常见的违规手法有以下几种: 一是瞒天过海,规避招标。如将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拆分到法定公开招标限额以下,以避开招标;或者仅对主体结构等进行招标,附属工程则实行议标发包;违法变公开招标为邀请招标等。 二是明招暗定,虚假招标。有的建设单位早已内定了施工单位或者供货商,但迫于招标的规定还得走走过场,其中的“障眼法”首先是从招标条件上为关系人“量身定做”,通过对既往业绩、产品品牌等方面的特殊限制,将潜在竞争者拒之门外,;接下来是暗中泄露标底信息,使关系人编制的标书可以“照葫芦画瓢”,与标底最为接近;然后在评标过程中暗做手脚,搞“定向评标”,确保关系人能最终能够中标。 三是串标围标,非法竞争。承建商为了承揽工程,以串标、围标等非法手段参与竞标的现象,已成为目前业内公认的“潜规则”。有些施工企业之间甚至达成了轮流中标,并向“陪标”者支付“利润分成”的“君子协定”。还有的干脆由一家企业以数家企业的名义做几份不同的标书去围标,甚至出现了专门挂靠多家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四处竞标,中标后再转手牟利的围标“专业户”,加剧了工程招投标领域中的不正当竞争。 四是偷梁换柱,低中高结。由于公开招标压缩了承建方的不正当“利润”空间,一些施工企业遂先压低报价中标后,再设法变更合同,追加投资。合同变更的主要方式是“设计变更”,即通过贿赂甲方管理层,随意变更设计施工方案,提高工程价款。还有的事先就签订了“阴阳合同”,按中标价签订的“明”合同仅提交管理部门登记,实际履行的“暗”协议则高于中标价,甚至包括好处、回扣等内容,以致工程最后投资远远超出预算。 针对上述几种违规手段,审计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进一步改革现行招投标管理制度,强化对工程建设市场的统一有效监管。强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职能,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组建统一的游行建筑市场,对各类建设工程实行统一招投标。 二是进一步完善招投标运行机制,确保招投标各环节“阳光操作”。规范招标文件商务、技术范本,研究科学合理的资格预审办法,改进招投标方式方法,通过实行“资格预审公示”、“无底价或者公开低价招标”、“技术标、商务标分段评定”等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招投标运作中的人为因素。 三是进一步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切实优化招投标制度运行环境。健全责任约束和追究制度,从建设单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招标机构工作人员到评委,哪个环节出现问题都能严格落实责任;推行合同履约担保、有形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等制度,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事后监督和约束;深化建设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合理确定市场准入控制的对象、标准和评价方法,依法限制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及人员进入工程建设市场,促进整个行业的自律和信用。

㈢ 如何改进和完善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工作

对改进和完善现行招投标工作的几点探讨
健康的招投标制度应该是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
当前招标投标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陪标现象:由于现今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从“计划”为中心转移到以“项目”为中心。一些部门滥用权利,将建设工程内定给某些施工单位中标,其他单位只是陪衬;或者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相互约定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而获取中标资格,使招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无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2、承包单位转包问题:“转包”现象的存在是现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这种转包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
3、评标办法不够科学,专家水平有待提高:目前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评标办法,以至于有些单位,单纯着重报价高低,且整个评分方法重定性评分,轻定量评分。专家评标水平和职业素质有待提高。
4、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由于我国招标代理业务起步晚,招标代理市场发育尚不完善,对于代理机构的工作成果,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量化的评价标准。
5、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纪现象执法监察力度不大。

如何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现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

(一)调整监管方式,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

《招标投标法》第7条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正当竞争,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同时,依法查处招标活动中的包括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1、依法行政,从招投标程序上把好关口。
2、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3、进一步强化杜绝招投标过程中违法现象的具体监管措施。

(二)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负责制

要解决串标、陪标现象,应对招标负责人实行其对工程质量的终身负责制,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则可以对其进行惩罚。这样就可以预防一些行政干预的因素,避免了招标投标中的“陪标现象”。从源头上杜绝了工程腐败现象形成,减少 “豆腐渣”工程。

(三)提高监理成效,杜绝“转包”问题

针对当前建筑市场当中的“转包”现象,监理工程师应当充分发挥监理职能。从质和量的两个方面加以分析,确定中标人是否存在转包现象。

(四)采取新的评标办法,减少招投标过程中人为因素

评标办法主要是采用两种评标方式:一种是综合评标法;一种是合理范围内底价中标的方法。合理范围内底价中标规定: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二类以下(含二类)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工程概算1000万元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实行合理范围低价中标。专业工程单项概算500万元以下且不含设计的招标投标应优先采用合理范围低价中标的定标办法。

(五)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培育和发展

1、利用各种业务培训的时机,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执业道德教育。

2、必须加强对招标代理单位机构的约束,促进其规范从业。要依法加强对招投标程序和过程的监督,对招标文件的重要条款要严加掌握,防止招标人设立背离三公原则,要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保证招投标工作的依法进行。临安市招标办已要求代理机构将代理的工程经业主签署代理水平后,放入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水平考核范围。

3、发挥监察局共同参与的监督职能作用,进一步规范和约束业主的行为,减少对招标代理的干扰,规范国有投资及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工程业主的行为,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有序竞争和发展。

(六)进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行业保护
进一步完善建设市场,其核心是交易中心同政府职能部门分开,明确建筑市场的服务责任。加大进场交易的规范力度。所有工程项目一律纳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建立有形市场,治理建筑市场的混乱,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并且还可以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和行业保护现象,减少串标陪标现象。有形市场的完善必将进一步打破行业的垄断和地方的壁垒,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摘自蓝采和采购网】

㈣ 招投标过程的改进方案

我国的建筑市场已经逐渐对外敞开,工程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日益完善,市场运作也正朝着更为规范的方向发展。虽然市场经济体制正在不断完善,但是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依然存在很多问题,市场急需进一步规范。

一、我国政府招标投标活动存在的问题

1.招投标法规不完善

我国招标体制现在面临着众多的问题。当前市场竞争十分的激烈,无论是社会还是政府都应该遵守相关的招标规章制度,创造良好的招标环境。如果招投法律法规不完善,那么对于一些没有进行明确规定的招标项目,就可能出现混乱的情况。所以,我们需要不断的扩大招标的领域和范围,并且进行相关规章制度的完善,做到有法可依。

2.操作干预性强

目前,随着社会的进步,市场竞争也愈发激烈,但是政策完善的速度却还没有跟上社会前进的步伐。旧的管理方法和旧的管理模式在时代的发展下,与新时期的发展相脱节,与当前的招标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不利于招标工作的开展。部分招标工作,表面上秉着公平交易的原则,实则存在暗箱操作的现象,使得招标流于形式,出现虚假招标和规避招标。而还有一些招标单位对不同的投标人采取不同的标准,最终使得内定的投标人中标。

3.标底编制审核不严谨

招标想要体现公平公正就要有科学的评比方法。由于一些建设单位的招标经验不足,在编制标底的过程中很容易造成清单漏项等错误,从而对整个招标的进行造成不良影响。所以编制标底是招投标过程中需要认真、谨慎对待的工作。而预算人员对于图纸及定额的理解还不透彻、对相关计算规则没有特别熟练的情况下,标底的准确度便不能保证。

4.评标定标方法不科学

我国目前为止还没有建立系统的法律法规来对评标、定标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有明确的规定,而在现实中的政府工程招投标的形式是具有十分大的灵活性的。如果评标的方法不科学,而仅仅依据施工方案的投入和可行性,就会导致报价成为招投标的主导方向,缺乏规范性,同时也就失去了招标的公平、公正性。标底虽然是评标的一个重要指标,但却不能成为唯一指标,否则一个项目的竞争就会变成报价竞争,而不是投标方案充分合理、最接近标底者中标。同时企业的报价并不能完全代表企业的竞争实力和技术水平以及企业的资质优势等等,所以评标定标方法的不科学给评标带来了影响。

政府工程招投标的改进方案

1.完善法律法规

自1999年6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至今已有十年时间,在这十年之间,招投标市场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十年前制定的法律渐渐显得难以有效规范招投标活动中的方方面面,加之下位的法规和规章不完备,致使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种种违法行为屡禁不止,这已成为引发招投标市场不公平竞争的原因之一。社会发展越来越快,各项规章制度越来越规范,建筑市场才能逐渐走向更加规范的道路。因此对于各类进入招投标市场的企业,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相关的手续,满足相应的资格和要求,通过资质的审核。只有竞争的公平性提升了,市场才能更加公平和规范。我们也可以参照西方国家运用强制性的规范程序进行招标,针对类似于国家政府投资的项目,要严格规定招标的方式,并且必须强制执行,有效地杜绝违法乱纪的行为出现,避免国家资源的浪费。所以,要制定完备的实施流程,在法律的基础上开展招投标工作,统一各类项目的招标细则和工程计价标准,逐步完善建筑市场。

2.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完善监督体系

建立有关建筑工程的法律法规,坚守建筑工程招标标准,做到有法必依。由于部分招投标主体缺乏应有的自律能力,所以执法机关应加强执法监督,保证法律和法规在执行过程中的严肃性以及监督招投标工作的公平性和合法性,保护公平竞争。首先在市场条件下,要坚持政府的宏观调控。在政府的引导之下,通过对招标标底的标准给予明确规定,保证工程造价的法律效力,规范市场。其次,根据不同区域和情况制定相适应的管理方法,严格执行法律,有利于建筑工程的顺利发展。再次,开展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提高各个行政执法机关和企业自觉遵法守法的意识。最后,可以调动群众的积极性,监察和检察机关对于揭露营私舞弊的现象者,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回报作为奖励。通过以上种种措施,促使招投标活动的各个参与者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从而规范整个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和公正。

3.创新体制,统一管理招投标活动

为了使每个招投标活动参与者都能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们要完善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同时废除不合理、不规范的法规。另外也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经验,建立一个独立的机构和主体,重新整合招标投标的各个主管部门,细化管理职能,并将其统一规划到新组建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中,实现对招标投标活动更加全面的协调、管理、服务和指导。

4.严格进行资格预审,规范标底管理

现在,我国还存在一些应该进行招标却没有招标的工程项目。这导致承包单位的资质和资格我们无法掌控。有些施工单位只追求速度和效益,没有高质高效的意识。这些承包公司降低或抬高预算造价,让工程项目的投标报价与正常价格相偏离,从而谋取价格利益,导致原本的设计与实际出现严重的偏差,对工程项目的造价控制起到不良的影响。对于标底管理,工程造价的管理部门对编制标底的审定必须客观、公正、准确,确保招投标工作合理进行的同时,提高审定标底的要求。

5.改进评标方法,推行电子评招标

为了杜绝在报名环节上出现投标人之间互相串通,抬高或压低报价等串标、围标的行为,以及投标单位信息泄密等情况的发生,有以下几种方法可供参考:第一:通过网络进行报名。这能为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提供有序、公正、公平、公开的环境以及有效方便的相关服务;第二:建立评标专家管理系统。引进先进的电子评标系统进行评标,并积极推行电子评标方法。评标时综合考虑技术标和商务标,不能一味追求低价,而不考虑方案的可行性,提高评标的速度和质量,切实有效地维护招标投标方的合法权益。第三:对开评标环节进行全程监督。使开评标的具体情况透明化,减少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问题的产生,明确政府工程招投标的发展方向。

6.规范评标专家管理,保证评标质量

加强评标专家培训和持证上岗管理,实行专家评标行为测评管理制度。每次评标结束后,由监督及管理部门对各评标专家的业务能力、评审质量、工作态度、职业道德情况和考勤情况等各方面进行测评打分,结果计入专家诚信档案,每到年底进行总结,对不合格者进行再培训,情节严重者清出专家库。

政府招投标过程的改进方案有完善法律法规、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完善监督体系、创新体制,统一管理招投标活动等六种改进方案。

㈤ 住建局对招标代理违规整改措施

《招标投标法》
第六章 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至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较为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本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㈥ 招投标程序不规范怎么整改

防止招投标程序不规范可以根据以下几点进行整改:

(一)加快立法进度,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法制宣传。

  1.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建立思想防线,使人不想违法。

  2. 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建立机制防线,使人不能违法。

  3. 加大打击力度,建立惩戒防线,使人不敢违法。

(二)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

《招标投标法》第7条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正当竞争,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通过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可以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职能,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才能真正保证工程建设效益,杜绝不规范行为。

(三)规范招标投标程序,在各个环节杜绝串标行为的发生。

在招标投标的整个程序中,最能有效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两个环节是资格审查和评标。

1.资格预审。

目前,资格预审是主要审查有兴趣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可以同时审查投标单位的业绩、信誉、投标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2.评标

在招标文件中对评标的相关事宜进行规定并严格执行,最后,对评标方法的不断完善,也是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必要条件。把好标的关,真正做到评标方法合理,评标规则完善,才能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

总之,在完善法律的同时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在实际操作中完善评标方法和规则。只有相互促进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㈦ 招标投标领域存在哪些问题及整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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