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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公司治理

发布时间: 2020-11-21 17:41:03

A. 论述国企产权改革与公司治理改革的区别并简要分析

两权分离导致公司治理问题。公司治理问题与国企改革密切相连。狭义的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广义的公司治理,则既包括治理结构,也包括治理机制。公司治理是一种合同关系,公司治理的功能是配置权、责、利。股东与股东大会、董事与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和员工组成了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监督、大股东和机构投资者、敌意接管、经理市场、经理持股、经理报酬计划、负债杠杆和股利政策、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组成了公司治理机制。资本结构是公司治理的基础和依据。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效率的影响不仅表现在谁拥有股权上,还表现在股权集中度上。股权结构特点决定公司治理模式。英美市场主导型公司治理模式的特点主要有:股权高度分散、股权的流动性强、较为严格的外部市场控制、以独立董事为主的董事会结构。德日股份公司治理模式的特点主要有:商业银行是股份公司的主要股东、法人持股或法人相互持股、严密的股东监控机制。公司治理模式的发展变革给我们的启示:公司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基础。一国的国情、特别是法律制度对股东权利的保护程度,对该国的公司股权结构会产生决定性影响,并对可以选择采用的公司治理模式起着制约作用。我国国有企业治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1)所有者虚置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是重塑国有股权主体、建立健全国有股权行使机制。(2)内部人控制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是改革产权制度,实现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完善所有者治理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市场体系和法制建设,完善外部治理机制。(3)“一股独大”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是:引进机构投资者;加强董事会尤其是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健全对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4)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健全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是:建立良好的经营者选择机制;建立“薪酬包”概念,注重对高管人员长期激励;积极探索实行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在中国国有企业的改革进程中,1978年至1992年为第一阶段,主导思路是放权让利。1992年之后为第二阶段,主导思路是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企改革的核心问题就是企业治理问题。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大企业的方向是实行公司制,大力发展股份制,实现股权多元化,重要的企业国家控股,建立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坚持抓大放小、有进有退的方针,对国有经济布局进行战略性调整。

B. 如何发挥党委在国有企业治理结构中的作用

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是党对基层党组织的明确定位。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既是《公司法》明确的治理定位,也是《党章》赋予基层党组织的重要职责,更是在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中,促进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的必然要求。确保党的领导在国有企业建设现代企业制度中得到体现和加强,需要从法律和制度层面,明确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在企业党组织、股东会或出资人机构、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建设“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治理关系,发挥党组织承担从严管党治党责任的核心治理作用,具体包括五大方面。
一、健全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领导体制,发挥政治核心的治理作用。
公司治理是一个开放的系统,是协调多元相关利益关系、实现长期价值最大化的制度安排。企业党组织作为从严管党治党的责任主体,根据《公司法》和《党章》的有关规定,推进党的组织建设融入公司治理结构之中。企业党委是政治领导的核心,党委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班子,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班子中的党员依照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构建“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国企领导体制。通过党委、纪委与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成员的兼职融合,通过创新企业领导体制,构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党建新体制,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的治理作用。
二、党的建设与国企改革同步谋划,党组织同步实施政治引领作用。
按照确保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基层企业落地执行,以精干、高效为原则,合理设置党组织工作机构,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工作对接,避免党建工作在企业制度变革中被弱化和虚化。党务工作者应为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既精通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又熟悉生产经营和企业管理工作,以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更好实行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经营管理活动同步谋划、同步部署、同步落实、同步考核和同步奖惩,有力强化党组织政治引领的治理功能。
三、以制度化、程序化方式,完善党组织对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参与作用。
以企业制度形式明确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内容和程序。国企党组织对涉及企业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安排、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党委要按照党内议决规则进行集体研究,通过会议议决提出意见或建议。然后,由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承担职务的党委成员,按照治理机构的规定程序,反映党委议决的意见或建议,使党组织对企业重大问题的意见和主张,在企业决策中得到重视和有效体现,有效发挥党组织参与决策的治理功能。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发挥思想政治优势强化选才育人的宣教作用。
依据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党组织要依照党的政治原则和组织标准,强化政治宣传的教化功能,加强对企业各类人员的政治理论、思想品质、专业技能和联系群众作风等方面的培训宣教工作;通过把好“任前考察”、“监督评价”、“思想教育”、“民主测评”和“专业培训”等重要的程序关,支持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等治理机构依法行使用人权,实现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化用人机制、董事会聘免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行使用人权的有机地结合;推进党建工作融入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党员干部和经营管理者队伍的建设,把党组织的政治宣教优势转化为企业高端人力资源的核心竞争力。
五、加强党的纪律和作风建设,增强党组织的监督保障作用。
加强党内监督力度,着力加强对国企领导班子的监督,重点解决党员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反对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滥用职权和谋取私利的不正之风,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党内监督要与出资人监督、审计等专业职能部门监督、纪检巡视监督、职工民主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相结合,增强企业监督工作合力;党内监督要加强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等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和重点决策环节的监督,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切实发挥党组织对国企改革发展的监督保障作用。

C. 在国有企业的管理怎么做才合理

笔者大胆提出自己的想法--以设立国有资产信托体系为基础,重新梳理国家与国有独资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并通过成文法的形式,确定国资委为国有资产信托法律关系中"信托财产增值收益受益人"主体之一的定位,从而确认国资委对国有独资企业上缴利润的合法收益权

加入WTO后,中国面临的最大挑战,其本质应为经济布局的调整、产业结构的优化及企业竞争力的提升问题。随着对商品经济认识的不断深入,政府多次改革国有企业,不断创新国有资产监管机制,以求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使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融合。

实际上,大多数投资者更为看重的是,政府所出台的政策措施是否稳定透明,资本(资金)所处的市场环境是否规范有序,以及企业(公司)内部是否拥有科学合理的机制以保障所有者权益。这些要素对我国现行体制和机制而言,恰恰是国资改革行至今日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国资委合理实现国有资产监管运营权能之难点所在。

国资委若要合理实现其监管权能,必须立足于经济法律关系的层面和深度,对国资监管体制改革的各项举措实行再深化、再完善、再创新。笔者试将实现上述目标的具体操作总结为以下四个方面。

从"组建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到"以委托关系确立国资委的股东会法定权能"

在传统的国有企业内部,由于所有者代表严重缺位,屡屡出现为追求内部人利益最大化而损害所有者权益的行为。即便企业效益较好,也并非因为遵循经济规律或市场法则,而是源于"一把手"经济这种非正常因素。

然而,面对这种普遍情况,国资委却陷入两难的境地:一方面,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当然不能对此坐视不管;另一方面,又苦于"政企分开"原则及"特殊政府机构"身份的限制,无法对企业的经营直接进行管理或调整。

国资委要解决矛盾、摆脱困境,必须完善国有独资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具体而言就是,国资委依《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组建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并确定董事会构成和运作的基本原则;选派董事进入董事会,代表国资委行使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经营管理者等股东法定权利。组建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不仅是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为合理实现国有资产监管权能,而将出资人代表的部分具体职权,让渡给其他权能行使主体(董事会),以确保国资委自身定性与站位(股东会)准确的途径之一。

实际操作中,应首先确立国资委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的实质是行使公司治理中股东会的法定权能,这是确保国资委在公司治理层面上定性清楚、站位准确的前提条件。其次,应充分利用《公司法》中规定的股东及股东会在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等方面的权利,以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的法定方式,明确国资委与董事之间为法律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国资委放弃直接管理权,采取选派董事并与之签订合同或契约的方式,委托其代表自己行使出资人代表的部分职权)。同时,在公司章程中确定董事会构成和运作的基本原则,以及国资委和董事(委托人与代理人)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并使之相统一。

"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深化为"以信托关系确认国资委的合法收益权"

依据《公司法》,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利,且"依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由此可见,股东因出资而享有收益权,是毋庸置疑的。难点在于,国资委要实现国有独资企业利润及国有股权红利的收益权,应该采取哪种方式才更合理合法?

笔者看来,最为合适的形式莫过于"以全国人大特别立法或由国务院颁布专门法规的形式,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明确国资委作为国有股权总股东代表,分取股权红利的合理性。同时,以信托关系为基础,确认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对国有独资企业利润的合法收益权"。

就此,笔者大胆提出自己的想法--以设立国有资产信托体系为基础,重新梳理国家与国有独资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并通过成文法的形式,确定国资委为国有资产信托法律关系中"信托财产增值收益受益人"主体之一的定位,从而确认国资委对国有独资企业上缴利润的合法收益权。

本文所称国有资产信托,是指国家作为所有者,以订立信托合同的方式,将其所拥有的国有资产委托给国有独资企业经营管理;国有独资企业受让此国有资产,并允诺按所有者意愿,为所有者指定受益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对资产进行管理、经营、运作、处分的行为。可见,国有资产信托成立的前提,是信托行为及其法律关系的存在。因此,在国有资产信托法律关系中,国家的身份由所有者变为委托人(信托方),国有资产转变为信托财产;与之相对应,国有独资企业的身份由经营者转变为受托人,并由此取得国有资产的法人财产权。

国有资产信托合同中,委托人(国家)须明示以下内容:1.设立国有资产信托的目的,在于使国有资产管理和运用达到效益最大化的目标。2.全国人大作为国家所有者的主体代表(因其"代议机构"之特性,无法有效行使委托人的具体权能),授权国务院代其行使委托人对受托人(是否忠实履行信托合同各项规定)的监管权能。3.国有独资企业因管理和运用国有资产所获取的利润(信托财产增值收益),应按一定比例(由信托合同订立双方事先约定)预先提留,交付财政部、国资委和社保基金即三个法定的信托财产增值收益受益人。4.财政部所收国有资产收益资本金,编入政府公共预算,只限用于社会公共事务支出;社保基金所收国有资产收益资本金,编入社会保障预算,只限用于社会保障事业及福利事业支出;国资委所收国有资产收益资本金,编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限用于国企改制重组成本、补充企业资本金、发放国资委选派进入公司(企业)内部的董事与监事之酬劳、企业技术自主创新及国资监管制度创新之科研费用、合理有效运营国有资本的必要成本或投资等支出。5.国有资产收益在依法缴税和交付指定的受益人之后,剩余部分可作为国有独资企业对国有资产管理和运用的佣金(信托报酬),由企业自行留用及支配。6.信托合同履行期满后,国有资产(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即信托财产最终所有权受益人,国家依具体情况判断并决定是否与国有独资企业继续签订新的国有资产信托合同。

从"创建持股型资产经营公司" 深化为"以授权关系明确国资委调整经济布局的权能"

在国资委代表国家所履行的出资人职责中,还有一项极为重要的权能,即"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现阶段,已经明确了"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就是要创建并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这一问题。

1.国有经济"进""退"方向及其法律要因。

要确定国有经济"进"往何处、"退" 往何处,必须先对国有资产进行分类,将国有资产区分为以下两种类型--"为实现公共利益而存在的不可交易的物"和"在经济活动或商业活动使用中的可以交易的物"。对前一类财产,国资委只是以政府特设机构的身份,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责;而对于后一种类型的财产,国资委作为政府以行政授权方式予以确认的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理应享有各种民事法律规定的属于所有者的各项权利,并行使与所有者权利相对应的职能。

通过上述法理解析可知,国有经济(国有资本)"必进"的行业领域有: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重要资源行业。此外,还有一些领域,虽不属于前面所说"为实现公共利益而存在的不可交易的物",但因其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或某种特殊的价值,也应归于"必进"的范围之内。具体而言,主要为基础设施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具有明显支柱性、优势性或骨干性的国有独资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以及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中的国有股权。

与"必进"相对,国有经济(国有资本)"必退"的行业领域,应为市场机制已经完全成熟并能充分发挥其调节作用的行业,以及国有经济在资产总量、技术优势、灵活程度等方面已经明显不具竞争力的行业。对于此类行业中的企业,国资委应依照《公司法》,将其改建或改组为完全意义上的公司。国资委所持有的公司国有股份或出资权利,应根据资产评估的结果,依法定程序,转让给自然人或国有企业以外的其他法人,从而达到资金回收,吸收多方主体投资,实现股权多元化的目的。然而,这样做并不意味国家所有者完全放弃监控权,具体实践中,可借鉴英国"黄金股"的经验,以法律形式赋予国资委在这类企业重大事宜方面拥有"一票否决"权力。

至于那些既不在"必进"之列,也非"必退"之类的行业或企业,国有经济进退之抉择,应完全顺应经济规律或市场法则,以实现股东权益最大化原则作为判断标准和最终目的。

2.创建持股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实现国有资本合理流动。

国资委陷入尴尬处境原因之一,就是身为特殊政府机构,存在"行政上被授权"和"所授权能需按市场经济原则实施行使"的矛盾。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国资委可以通过"组建董事会,并向其让渡出资人代表部分职权"的方法,来摆脱自身的尴尬境地。那么,市场机制前提下,国资委显然不能直接充当资产运营实施主体的角色。同组建董事会的道理一样,国资委应将国有资产管理运营的部分职权(具体实施权能),让渡给其他权能行使主体(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那么,国资委采取哪种方式创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才最为合理。

简要地说,国资委应依"先投资,后授权"的次序,完成持股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创建和运行的"两步走"。1.国资委取得国有资产合法收益权之后,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中,划拨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股东出资的资本金,以法人主体投资的形式,创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资委因出资而成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股东,并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所有者)权益。2.依资产管理(或处分)目标的不同,从"不退求进"和"可进可退"两类行业(或企业)中选择适合的资产,以所有者权能行使主体的身份,将其管理和运营上述企业国有资产的具体实施权能,授予给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来行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国资委授权,成为国资委在国有企业(或公司)中持有的出资权利或股权的全权代表,以自己的名义对上述资产实施管理运营的职能,并由自己对外承担其行为活动可能带来的法律责任。

由此,国资委通过授权法律关系,将其"国有资产管理运营的具体实施权能"合理让渡给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授权是权力下放的过程,其难点是既要给予被授权方充分的空间,以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又需要用一种合理的形式,实现对被授权方行为的有效监管,以规避因代理成本而出现所有者利益受损的情况。

从"构建特殊型资产经营公司"深化为"以托管关系确定国资委优化产业结构的权能"

优化产业结构,主要是指推动产业结构向合理化、高级化发展,并实现产业结构与资源供给结构、技术结构、需求结构等关联要素相适应。优化产业结构,有利于发挥产业效应功能,保持和提高经济增长率。

产业结构的优化不是某一企业或某一行业可以为之的事情,需要由政府出面,通过有关产业政策的调整,影响产业结构的相关因素,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与再配置。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国有资本分布几乎遍及所有工业门类,国有经济占国民经济比重居高不下,因此,国有经济中的产业结构优化,直接影响产业整体结构协调合理,以及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最终目标。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自然要责无旁贷地挑起"优化国有经济产业结构"这个重担。笔者认为,国资委要实现国有经济中产业结构的优化,就必须提高产业结构的聚合质量,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1.对于"必进"行业领域中关系国家安全以及国民经济命脉和市场机制不能或尚不能完全发挥作用、国有经济必须积极参与以保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这两种特殊企业,不能以普通的资产收益最大化作为标准,而应以"必保"国家控制垄断性资源和实现公众职能与社会利益为监管目标。

2.对于"必退"行业领域内企业,以合理、有序退出为监管目标。

3.对于"可进可退"和"不退求进"两种行业领域内的优势企业,以全力支持其"做强做大、做精做活"为监管目标。

虽说优化产业结构应以政府为主导,但具体到企业层面,国资委仍旧不适合作为具体实施主体。操作中,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国资委应基于政府的高度,从整个国民经济大局出发,分别确定其各自强化或调整的方向与目标。同时,以托管关系为基础,将其对企业监管的部分具体实施职能合理让渡给其他权能行使主体。具体操作考虑如下:

1.对"必进必保"中掌握垄断性资源和实现社会职能与利益这两类企业,应从国家借助这些企业要实现的终极目标出发,通过构建不同的资产经营公司,对其进行不同类型的专业化托管。这种托管的目的不是追求资产收益的最大化,而是实现政府投资成本的有效性,即国家对垄断性资源的完全掌控能力,以及对公众职能与社会利益的担负义务。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承担托管责任的资产经营公司,国资委对其资格标准的确定与审核,以及托管过程中指导监督的尺度与要求也应极为严格。

2.对"必退"行业领域内企业,根据其具体情况不同,借助辅业托管、债务托管、不良资产托管、人员托管等多种企业托管方式,以最大限度保全国有资产不流失为前提,实现国有资本合理、有序退出。

上述两种情况,因其对国家整体经济的影响和特殊战略意义,适宜从中央现有企业内部挑选合适的企业集团(或其一级子公司),并对其进行必要的重构。同时,还需签订托管合同,以契约的法定形式明确双方关系、托管目标、利益分配方式及奖惩形式等,以求合理实现国资委监管权能,提高产业聚合质量,达成国有经济产业结构合理化的最终目标。

3.对于"可进可退"和"不退求进"中的优势企业,因今年刚刚开始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之外,亦可考虑构建专业型资产经营公司,以"股权托管型"资产经营之名,行"授权持股型"资产经营之实。

最后,在国资委与三种类型资产经营公司(特殊目的型、企业改组型、专业股权经营型)的托管关系中,应以合同或契约的形式,赋予国资委(委托者)拥有对委托事项(托管合同中的各项规定)进行监督,对认为超出托管契约的行为进行质询,发现确实存在损害委托者利益的托管行为时中止或解除托管契约等权利。这种安排不是给予国资委某种行政特权,是源于此托管对象并非一般法人财产而是关系国家和全民利益的国有资产,而采取的必要性防范与保障措施。

D. 国企的治理体系将会不断完善吗

据报道,分析人士普遍认为,近年来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全面深化、企业党回建有力加强、国答资监管效能提高、产业布局结构优化、运行质量稳步改善,国企经营的质量和效益显著提高。

相关数据显示,2017年,国资监管系统企业实现营业收入50.0万亿元,同比增长14.7%,实现利润总额2.9万亿元,同比增长23.5%。其中,中央企业实现营业收入26.4万亿元,同比增长13.3%,实现利润总额1.4万亿元,同比增长15.2%,增速创五年来最好水平。

希望国企的管理体系可以不断完善!

E. 我国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存在哪些问题

  1. 所有者缺位状况仍未解决,由此产生“内部人控制”问题

  2. 公司股权结构过于单一,政企不分,公司法人的自主经营权并未真正落实

  3. 关于股东大会的问题,我国国有企业经过公司化改制后,“由于公司产权过分集中,国家股处于绝对控制地位,加之我国证券市场尚不成熟,产权交易市场也未建立,而社会个人股数量和持股比例有限。

  4. 关于董事会的问题,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对股东负责,受全体股东的委托,享有充分的权力,代表股东进行决策,在公司领导中起着核心作用。

F.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为什么是国企改革的关键

国企形成有效运行机制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国企有效运行机制,应该体现在几个方面:有人对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真正负责,具有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强大动力,具有自我约束、规范经营的内在要求。这几个方面都取决于企业有没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传统国企的一大弊端是,企业国有资产名义上属于全民所有,但由于权责不清,实际上谁也不能对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企业缺少自我发展的动力。究其原因,是企业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和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只有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确立企业独立的法人地位,明确政府作为出资人的权利和责任,落实企业法人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权利和责任,才能调动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共同推动企业发展。
能不能自主经营、自我发展,是国企有没有生命力和竞争力的主要因素和标志。要使国企具有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强大动力,就要让企业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和生产者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统一起来,使各方都能从企业的发展中直接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利益。完善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让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和生产者都能通过适当的形式,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根据自己对企业发展所作出的贡献,依法享有各自的权益。这就使企业不仅具有了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条件,而且具有了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强大动力。
国企产权多元化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首要前提
法人治理结构源于企业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一个企业的资产为多个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所有,就形成了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关系。而为了维护所有者权益,必然要选择一种相应的组织设置或制度安排,这就是法人治理结构。反过来说,如果企业没有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就缺少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必要条件。因此,法人治理结构是企业投资主体或产权多元化的产物。
从国有企业运行的实际情况来看,产权结构的单一性或“一股独大”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障碍。改革改制后,国企有三种情况:一是部分国有企业利用国家债转股政策,组建了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是部分国有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吸纳资本进入,包装上市,组建了股份公司;三是部分国有企业实行主辅分离,重组主业,并吸纳经营管理者和职工参股。目前,已改制的国企大部分按《公司法》要求逐步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但还存在不完善的问题,有效的法人治理运行机制尚未真正形成,许多国企“只是换了牌子(由工厂改成公司),仍然还是老样子”。因此,如何进一步推进企业产权多元化,是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中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借鉴沿海等发达地区的经验,国有企业处于相对控股地位(约占20%至30%的股权)为好。同时,应当吸引外资和民营资本参股,从而形成混合所有制产权结构。
理顺国企内部关系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关键环节
理顺企业内部各组织的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关键是明确各组织的职能定位并建立相应制度予以保障。从目前情况看,法人治理结构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有的股东大会不健全或者基本不发挥作用;有的董事会职能越位,包揽过宽,甚至雷同于行政管理机构;有的监事会作用发挥不好(实行外派监事会有较大改善);有的经理层职责与董事会职责不清。同时,由于国企的特殊性,改制后建立了“新三会”,但“老三会”(党委会、工会、职代会)仍然存在,如何处理好它们之间的关系十分重要。要按照《公司法》和中央关于国企改革改制的精神,明确规定国企内部的组织设置及其职能、职责、权利、义务、工作程序等,使企业实现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化、规范化。

G. 两类公司对国企法人治理结构有什么影响

曾向中大咨询来咨询过国有资本自投资、运营公司的相关问题,当时谈到,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所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责任,对所出资企业履行股东职责,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参与其公司治理,促使其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有助于国资委以股东身份按照《公司法》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进行监管,将国资委行使的投资计划、部分产权管理和重大事项决策等出资人权利,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行使,制定投资运营公司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股权处置权限。

H. 如何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国有企业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深化国企改革必须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上有新突破。
国企形成有效运行机制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国企有效运行机制,应该体现在几个方面:有人对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真正负责,具有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强大动力,具有自我约束、规范经营的内在要求。这几个方面都取决于企业有没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传统国企的一大弊端是,企业国有资产名义上属于全民所有,但由于权责不清,实际上谁也不能对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企业缺少自我发展的动力。究其原因,是企业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和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只有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确立企业独立的法人地位,明确政府作为出资人的权利和责任,落实企业法人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权利和责任,才能调动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共同推动企业发展。
能不能自主经营、自我发展,是国企有没有生命力和竞争力的主要因素和标志。要使国企具有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强大动力,就要让企业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和生产者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统一起来,使各方都能从企业的发展中直接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利益。完善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让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和生产者都能通过适当的形式,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根据自己对企业发展所作出的贡献,依法享有各自的权益。这就使企业不仅具有了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条件,而且具有了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强大动力。
国企产权多元化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首要前提
法人治理结构源于企业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一个企业的资产为多个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所有,就形成了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关系。而为了维护所有者权益,必然要选择一种相应的组织设置或制度安排,这就是法人治理结构。反过来说,如果企业没有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就缺少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必要条件。因此,法人治理结构是企业投资主体或产权多元化的产物。
从国有企业运行的实际情况来看,产权结构的单一性或“一股独大”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障碍。改革改制后,国企有三种情况:一是部分国有企业利用国家债转股政策,组建了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是部分国有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吸纳资本进入,包装上市,组建了股份公司;三是部分国有企业实行主辅分离,重组主业,并吸纳经营管理者和职工参股。目前,已改制的国企大部分按《公司法》要求逐步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但还存在不完善的问题,有效的法人治理运行机制尚未真正形成,许多国企“只是换了牌子(由工厂改成公司),仍然还是老样子”。因此,如何进一步推进企业产权多元化,是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中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借鉴沿海等发达地区的经验,国有企业处于相对控股地位(约占20%至30%的股权)为好。同时,应当吸引外资和民营资本参股,从而形成混合所有制产权结构。
理顺国企内部关系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关键环节
理顺企业内部各组织的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关键是明确各组织的职能定位并建立相应制度予以保障。从目前情况看,法人治理结构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有的股东大会不健全或者基本不发挥作用;有的董事会职能越位,包揽过宽,甚至雷同于行政管理机构;有的监事会作用发挥不好(实行外派监事会有较大改善);有的经理层职责与董事会职责不清。同时,由于国企的特殊性,改制后建立了“新三会”,但“老三会”(党委会、工会、职代会)仍然存在,如何处理好它们之间的关系十分重要。要按照《公司法》和中央关于国企改革改制的精神,明确规定国企内部的组织设置及其职能、职责、权利、义务、工作程序等,使企业实现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化、规范化。

I.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与非国有企业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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