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治理
两个人其实有必然的联系关系来。
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整治八个方面司法不规范突出问题。
1、司法作风简单粗暴,特权思想、霸道作风严重,对待当事人和来访群众态度生硬、敷衍塞责、冷硬横推;
2、执行办案规范和纪律规定不严格,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落实不到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适用不规范,对一些限制性规定变通执行;
3、不依法听取当事人和律师意见,对律师合法要求无故推诿、拖延甚至刁难,限制律师权利;
4、违法采取强制措施,违法取证,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5、为追求考评成绩而弄虚作假,违规办案;
6、受利益驱动,越权办案,违规插手经济活动;
7、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案情或帮助打探案情,或者受人之托过问、干预办案,利用检察权获取个人好处;
8、接受吃请、收受贿赂、以案谋私,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规范司法行为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必须首先做到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各级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进一步深化司法规范化建设,重点整治司法不规范“顽症”,不断提高规范司法的能力水平,确保检察权始终在法治轨道内规范正确运行。
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深刻阐明了规范司法行为的重大意义,深刻指出了检察机关司法规范化建设的基本原则和重点任务,具有很强的思想性和针对性,对我们深化司法规范化建设、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各级检察机关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十八届四中全会突出强调发挥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的重要引领作用,第一次在我们党的重要文献中,明确把“规范司法行为”确立为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对规范司法行为提出要求。这些都充分体现了中央对规范司法行为工作的高度重视,为检察机关深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指明了方向,也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更高要求。
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司法规范化建设,检察队伍严格规范司法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我们必须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必须清醒认识到,当前检察机关在司法活动中仍然存在不少突出问题,检察机关司法规范化建设任重道远。规范司法行为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只有规范司法行为才能保障严格司法、公正司法,进而推动全民守法、树立法治权威。检察机关必须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深化司法规范化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高度重视并坚决纠正自身司法不规范的突出问题,真正把深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抓紧抓好。
深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必须严格落实法律规定,推进严格司法。规范司法首先要严格司法,如果连法律规定都不能严格执行,规范司法行为就无从谈起。各级检察机关要把坚决贯彻、严格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作为规范司法的重点,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要认真贯彻保障人权的要求,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严格规范强制措施、侦查措施的适用,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制度保障。
要认真贯彻程序公正的要求,切实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真正把程序公正作为规范司法的前提,确保每一个司法办案环节都符合程序规范的要求。要认真贯彻规范监督的要求,高度重视对立案、侦查、审判和执行活动监督的规范化建设,正确把握各类监督方式、手段的适用条件,努力提高监督的质量和效率。
深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进一步完善规范司法行为的制度机制。最高检和各省级院要按照四中全会和审议意见要求,对现有制度规范进行梳理,当立则立、该修则修,增强制度的执行力和约束力,使每一个司法环节、每一个司法行为都有章可循。要紧紧围绕检察权的运行,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明确各类检察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
要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程序。要突出案件质量评查,引入社会评价,健全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
深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必须加强对自身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要以司法办案活动为重心,不断强化内部管理和监督,真正坚持司法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规范、安全的有机统一。要深入推进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建立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完善和落实检察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要进一步健全案件管理机制,强化对检察业务的过程控制、实时监管和事后评价,真正做到案件流转到哪里,监督制约就延伸到哪里。要认真贯彻下发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下决心解决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问题。要依法慎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慎重扣押涉案财物,注重改进司法办案方式。探索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办案人员自身违法违纪行为建立纠正违法通知和违法办案记录、通报、责任追究制度,坚持谁审批谁担责、谁办案谁担责。
深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必须深化检务公开,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倒逼”规范。要以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为主平台,加强“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公开平台建设,着力构建多层次、多角度、全覆盖的案件信息公开网络。要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工作,针对案件争议焦点,理清事实认定、阐明适法依据、讲透法理情理。要加快推进统一的检务公开大厅建设,逐步把控告举报申诉受理、律师接待、视频接访、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案件信息查询、12309举报电话等工作整合在检务公开场所,整合在门户网站等互联网平台上,实现网上网下“一站式”服务。
深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要坚持不懈把队伍的司法理念、能力和作风建设作为第一位任务,坚持从源头抓起,为规范司法行为提供有力思想和组织保障。要加强忠诚教育、理想信念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引导和教育全体检察人员始终牢记“四个必须”,始终坚持“六个并重”,严守职业道德和权力边界,规范权力行使。
要加快研发检察机关岗位素能基本标准,紧贴司法实践开展分类培训,不断提升检察人员严格规范司法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要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衙门作风、霸道作风,坚决反对和惩治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行为,突出抓好《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禁令》,坚持以最严的标准、最严的举措根除司法作风的顽瘴痼疾。
深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必须切实把规范司法行为的要求落实到基层。最高检、省级院和分州市院在带头执行制度规定、带头规范司法的基础上,要坚持把工作重心放在基层,把基层作为司法规范化建设的重点和基石,推进规范司法行为与基层建设的深度融合。全国各个基层院党组尤其每一位检察长要身体力行,强化“两个责任”,持续不断抓落实、抓督查,牢固树立不抓规范司法就是失职、放任违法违规办案就是渎职的观念,真正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真正做到执行制度没有例外。
检察机关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既是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集中整治检察环节司法不规范突出问题的重要部署,也是落实四中全会精神,深化司法规范化建设、提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能力的重要抓手,是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这次专项整治工作将重点围绕职务犯罪侦查、侦查监督、公诉、民行检察、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控告申诉检察、职务犯罪预防等部门和环节,重点整治八个方面司法不规范的突出问题。
1、司法作风简单粗暴,特权思想、霸道作风严重,对待当事人和来访群众态度生硬、敷衍塞责、冷硬横推;
2、执行办案规范和纪律规定不严格,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落实不到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适用不规范,对一些限制性规定变通执行;
3、不依法听取当事人和律师意见,对律师合法要求无故推诿、拖延甚至刁难,限制律师权利;
4、违法采取强制措施,违法取证,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5、为追求考评成绩而弄虚作假,违规办案;
6、受利益驱动,越权办案,违规插手经济活动;
7、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案情或帮助打探案情,或者受人之托过问、干预办案,利用检察权获取个人好处;
8、接受吃请、收受贿赂、以案谋私,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检察机关将抓住要害、集中发力、持续用劲,以“刮骨疗毒”的勇气,下大气力整治不公正、不文明、不规范、不廉洁的司法行为,取得让群众看得见、感受得到的成效。
各级检察院要把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检察长负总责,确保全员参与、不留死角。要动真格、敢碰硬,对反映出的重点问题要进行挂牌督办,对重点单位、重点地区和重点部门要开展专门督导、检务督察,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要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要敢于向违纪违法问题“亮剑”,敢于向系统内外“亮丑”,重拳整治司法不规范的突出问题。
⑶ 司法所和调解委员会职能有什么不同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县(区、市)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直接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我国基层解决人民内部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城市
以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农村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建立.
⑷ 依法治国就是依靠司法机关治理国家 观点对不对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
⑸ 司法警察如何开展好诉源治理工作
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内部的一支准军事化队伍,在保障法院正常审判工作秩序、处置突发抗法事件、维护司法尊严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担负着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特定的司法任务,是人民法院实施国家强制力的最直接、最具体的执行者。担负着值庭、押解、看管、送达、执行死刑等职能,并参与对判决、裁定财产的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实施,参与对突发事件的处置等职能作用。它既要为审判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又要完成自己的业务训练;既要接触案件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又要为法院的其它部门服务;同时,还要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因此,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对于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法律尊严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笔者从事司法警察二十余年,结合自身工作实践,就司法警察如何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服务,谈几点粗浅的意见,仅供商榷。一、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服务,法警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在新的形势下,司法警察要想充分发挥好职能作用,必须要有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做保障。同时,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大局观念。要摆正位置,端正态度。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有少数司法警察认识不到自身工作的重要性,缺乏大局观念和进取意识,认为法院工作是以审理案件为主,司法警察工作只是服从、服务于审判工作。甚至一些司法警察在思想上存在着自卑心理,觉得司法警察工作是职低位卑,在院里被视为弱势群体、“二等公民”,因此产生不安心本职工作,甚至缺乏责任心和进取心。针对这些情况,笔者认为首先要进一步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强化政治教育功能,培养高尚的职业道德,明确司法警察工作的性质。从践行“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解决好“为谁服务、为谁执法”的问题,增强司法为民理念,提高拒腐抗变能力。第二,是院领导和法警大队的领导要及时发现问题,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思想苗头,采取谈心、鼓励、疏导等方式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摸准警员思想脉搏,指导警员端正工作态度,树立服务审判,服务群众的观点,增强司法警察工作的使命感和神圣感,为充分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提供思想上的保证。第三要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同时,狠抓司法警察的队伍管理。要坚持从严治警,加大监督考核力度,增强自我约束能力,努力提升司法警察的自信心和责任感。譬如我院一名司法警察,刚当警员时,觉得法官高高在上,而自己站着值庭,心里很不平衡,几度要有离队思想,院领导和队领导发现后,对其耐心教育,帮助其端正工作态度,促使这名警员转变了理念,增强了信心,由于工作出色,这名同志连续几年被本院和上级法院评为优秀司法警察。二、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服务,司法警察必须具备良好的业务能力司法警察队伍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保障能力和职能作用的发挥。因此,我们要强化警员素质养成。如何提高队伍素质?最基本的、最重要的途径还是加强学习,强化训练。一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逐步提升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培养奉献精神,树立爱岗敬业意识,增强全局观念,讲究职业道德,牢固树立法警这一小岗位可以大作为的观念,努力做到文明执法,优质服务;二要加强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要坚持做到在学中干、在干中练,逐步提高自身的法学理论水平;三要加强文化知识的学习,拓宽知识面,夯实文化功底;四要加强警务专业技能的学习和训练,提高职业素养,养成良好的职业风范,强化廉政自律意识,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五要加强应对突发事件、暴力抗法事件的训练与演练,以适应当前日趋复杂的执法环境。那么,怎样学好、训好、练好呢?第一要请进来、走出去。作为基层法院的法警队伍,视野不那么宽,见识不那么多,所以聘任有经验、学识渊博的司法警察专家来院进行现场讲座。同时,分期分批派员到上级法院和外地法院学习观摩。第二要强化业务技能训练,做到每日一题,每周必练,每月必考。第三要学以致用,兑现奖惩。对于刻苦钻研、学有所成、学有所用的法警,要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特别是在实际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要予以重奖。对工作懒散、不思进取、业绩平平、不学无术的要给予通报批评,严重的予以辞退,真正做到奖勤罚懒。三、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服务,司法警察必须具有甘当配角的理念《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令下履行职责。这就充分说明了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要摆正好自己的位置,积极配合法官的工作,听从法官的指挥,为审判工作做好服务与保障,这是法警工作的出发点,也是法警队伍建设得以全面发展的基本载体和生命力所在。对此,我们要有一个明确的认识,根据条例第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令下履行职责”,这就是说,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或执行案件活动中,法官是代表国家法律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的,是处于主导地位的,司法警察所履行的职责固然也是法律所赋予的,但它有一个前提,就是要“在法官的指令下履行职责”,这就很明确,法官是主角,司法警察是配角。这个问题在审判活动中很明确
⑹ 基层司法所的职能有哪些
一、基层司法所的职能:
1.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
2.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
3.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工作。
4.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5.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6.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7.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8.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街道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6)司法治理扩展阅读:
一、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市(区、县)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直接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
二、司法所,在基层政法机构体系中,司法所是基层政法组织机构之一。
三、它与公安派出所、法院派出法庭、检察院派驻检察室共同构成我国乡镇(街道)一级的政法体系,成为中国基层司法运行机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在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体系中,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参与基层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成员单位,处在化解人民内部矛盾、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第一线。
五、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组织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量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⑺ 最高法司法如何解释剑指公司治理五大模糊地带
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下称《解释》)有关情况。《解释》包括27条规定,涉及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五大方面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在法律人士看来,此次《解释》涉及的五个方面均是围绕公司治理中股东权利的保护而展开的,符合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等要求,同时也是对近年来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公司决议效力等问题的回应,直击此前曾引发争议的公司治理五大模糊地带。
适当干预“铁公鸡”
一般而言,公司是否分配和如何分配公司利润,原则上属于商业判断和公司自治的范畴,但近年来,公司大股东违反同股同权原则和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排挤、压榨小股东,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损害小股东利润分配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公司自治。
为此,《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司法可以适当干预,以实现对公司自治失灵的矫正。
在A股市场中,上市公司连续多年不分红的情况其实并不罕见。据不完全统计,约有140家上市公司在过去10年中未进行过利润分配,其中约30家
更是长达20年不分红。不过,这些公司大都解释称,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为负数,不具备利润分配的条件,因此多年未进行利润分配,也未进行公积金转增股
本。
如果的确业绩不佳,不分红也可以理解,但如果公司业绩不错,管理层甚至领着过高的薪酬,却迟迟不愿分红,这种情况就需要司法适当干预。
事实上,证监会已对“铁公鸡”有所关注。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此前明确指出,证监会将对具备分红能力而不分红的公司进行监管约谈,督促相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切实履行责任,支持上市公司履行现金分红义务。
细化优先购买权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性,故公司法规定,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权利。但具体如何执行,公司法并未具体规定。
基于此,《解释》细化了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程序规则,明确了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边界和损害救济制度。例如,转让股东未就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以实际转让的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股权。
对于损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实践争议,《解释》认为,对此类合同的效力,公司法并无特别规定,不应仅仅因为损害股东优先购买权认定合同无效、撤销合同,而应当严格依照合同法规定进行认定。
事实上,在规模庞大的交易方案中,优先购买权一直有着颇为重要的分量,使用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通知、行使方式、行使期限等事项不明确,往往导致交易遇到困境。
2012年,复星因争夺外滩“地王”而起诉SOHO中国的案件便以优先购买权为突破。彼时,复星认为,绿城中国与上海证大联手将持有的海之门
(外滩“地王”持有公司)50%股权以40亿元的价格转给SOHO中国,侵犯了自己的地块优先购买权,要求废除上述转让协议。结果则是,该诉讼耗时长达三
年多,最终以复星收购该项目的全部股权,并放弃全部诉讼请求而结束。
谁能“代表”公司
对于公司诉讼地位的认识,《解释》也分列多条予以明确。例如,公司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系公司机关,其履行法定职责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应当是公司直接诉讼,应列公司为原告。
此外,《解释》还对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胜诉利益的归属、诉讼费用的负担等问题做出了规定。例如,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
款、第三款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上述法律人士表示,《解释》明确公司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实则进一步界定了诉讼中公司的权责关系,而明确股东代表在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等事项,则完善了股东代表诉讼机制,权责划分明确。
所谓模糊,也就是法律并没有好好明确规定,导致很多企业人走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