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整治环评
『壹』 河道整治环评报告表需要什么资料
全国的环评审批办理手续都一样。
1、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公司。你拿着发改委的立内项文件(或者是允许开展容前期工作的通知)以及可研报告去找环评公司,环评公司会派人到你的加工场地进行现场勘查。
2、环评公司编制环评报告。在环评公司编制环评报告的时候,及时和环评公司进行沟通,以保证你的环评质量。
3、环保局委托评审。报告出来后,送给环保局,如果需要评审的话,评审完了,会提出一些意见,环评编制的人员要根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
4、环保局审批。你完了拿上修改好的报告书,交个当地环保局,环保局还有公示的,公示完了后会给你出具批复文件,拿到审批文件后,这样环评手续就算完毕了。
环境污染分类有如下:
按环境要素分
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噪(音)声污染、农药污染、辐射污染、热污染。
按属性分
显性污染,隐性污染。
按人类活动分
工业环境污染、城市环境污染、农业环境污染。
按造成环境污染的性质来源分
化学污染、生物污染、物理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电磁波污染等)固体废物污染、液体废物污染、能源污染。
陆地污染:垃圾的清理成了各大城市的重要问题,每天千万吨的垃圾中,很多是不能焚化或腐化的,如塑料、橡胶、玻璃等人类的第一号敌人。
海洋污染:主要是从油船与油井漏出来的原油,农田用的杀虫剂和化肥,工厂排出的污水,矿场流出的酸性溶液;它们使得大部分的海洋湖泊都受到污染,结果不但海洋生物受害,就是鸟类和人类也可能因吃了这些生物而中毒。
空气污染::是指空气中污染物的浓度达到或超过了有害程度,导致破坏生态系统和人类的正常生存和发展,对人和生物造成危害。这是最为直接与严重的了,主要来自工厂、汽车、发电厂等放出的一氧化碳和硫化氢等,每天都有人因接触了这些污浊空气而染上呼吸器官或视觉器官的疾病。
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污染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噪音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的现象。
放射线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治理方法如下:
1. 对于工厂的污水、废气、废烟、废渣等有毒气体进行过滤后排放
2.外出尽量不用私家车,减少汽车尾气的排放造成的环境污染
3.不使用一次性的餐具,节约纸张
4.多种植花草树木、不乱砍滥伐
『叁』 环境影响评价师答疑精选:河道治理项目需要监测水质吗
当然需要!
水质监测是监视和测定水体中污染物的种类、各类污染物的浓版度及变化趋势,评价水质状况的权过程。监测范围十分广泛,包括未被污染和已受污染的天然水(江、河、湖、海和地下水)及各种各样的工业排水等。主要监测项目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反映水质状况的综合指标,如温度、色度、浊度、pH值、电导率、悬浮物、溶解氧、化学需氧量和生化需氧量等;另一类是一些有毒物质,如酚、氰、砷、铅、铬、镉、汞和有机农药等。为客观的评价江河和海洋水质的状况,除上述监测项目外,有时需进行流速和流量的测定。
『肆』 为什么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国家的那些法律法规有要求
我正好摘得有,你看一下行不
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限期整治法律法规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自日起施行)文章来源:《环境保护执法手册》2005年8月版,第6页
第二章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第四章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章第二十九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四章三十一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第五章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五章第三十九条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1998年5月29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8年月7日1日施行)文章来源:《环境保护执法手册》2005年8月版,第13页。
第三章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以及区域开发等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和监督,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三同时”审查和环境保护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计划、经济、规划、土地、建设等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建设或投产使用。
第三章第二十一条 对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分别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决定。
企业事业单位中超过标准的单个污染源的限期治理,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市属以上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单个污染源,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二)其他单位的单个污染源,由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作出限期治理决定。
跨区、县(市)的区域性污染的限期治理由我市人民政府决定。
本条所规定的限期治理,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执行,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办理。
第四章第二十五条 三峡库区的开发建设必须保护水资源和植被,实施生态经济区发展战略。城镇搬迁、企业迁建和居民点建设等。应制定环境保护规划,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第七章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经资质审查取得相应证书的专业单位,擅自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污染治理的由于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污染治理失误造成环境污染的;
(三)不执行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制度或许可制度排放污染物的;
(四)不执行限期治理或取缔、关闭、停业、转产、搬迁决定的;
(五)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不履行环境治理和补偿责任的;
(六)违反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特殊保护区的管理规定,造成污染危害的;
(七)违反噪声管理规定,危害周围生活环境的;
(八)违反引进设备或项目的有关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
(九)违反国家或地方规定进口或转移固体废物的;
(十)向环境排放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以不正当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十一)向水体排放、倾倒固体废物、垃圾和其他废物或在河道管理区范围内堆放、存贮、倾倒、弃置固体废物和垃圾的;
(十二)不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的;
(十三)挪用、挤占、拖欠环境保护资金的;
(十四)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
(十五)从事国家明令禁止或控制生产经营的剧毒物、强致癌物、严重污染环境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的;
(十六)将产生严重污染的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
(十七)生产、销售或使用达不到环境保护技术标准的产品的;
(十八)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不按规定报告和采取抢救措施的;
(十九)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十)其他违反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以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辐度的具体适用,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另行规定。
第七章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环境保护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作出处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原处罚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方《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公布)文章来源:《环境保护执法手册》2005年8月版,第35页
第三章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水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的措施,按照规定的程序经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在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排污口,应当经过有关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同意。
建设项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部门的检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准投入生产或使用。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三章第二十四条 对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限期治理。
《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2001年11月30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正)文章来源:《环境保护执法手册》2005年8月版,第56页。
第二章第十四条 建设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防治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环保行政部门在审批可以造成跨行政区域水环境污染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时,应征求毗邻下游区、县(自治县、市)环保行政部门的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上级环保行政部门栽定。
《重庆市控制燃煤二氧化硫污染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第23号令)文章来源:《环境保护执法手册》2005年8月版,第103页。
第三章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燃煤装置,应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审查其对环境的影响,严格执行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公布)文章来源:《环境保护执法手册》2005年8月版,第123页。
第二章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二章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26号令)《环境保护执法手册》2005年8月版,第133页。
第二章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的要求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制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报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施工许可,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二章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文章来源:《环境保护执法手册》2005年8月版,第243页。
第二章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全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001年5月8日国家环保总局第9号令公布)文章来源:《环境保护执法手册》2005年8月版,第238页。
第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发布)文章来源:《环境保护执法手册》2005年8月版,第243页。
第三章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文章来源:《环境保护执法手册》2005年8月版,第251页。
第二章第七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说细的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者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都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14号,2003年1月1日施行。文章来源:《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影响评价工作手册》2003年版第12页。
第一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说细的评价。
1、原料、产品或生产过程中涉及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或毒性大、难以在环境中降解的建设项目;
2、可能造成生态系统结构重大变化、重要生态功能改变、或生物多样性明显减少的建设项目;
3、可能对脆弱生态系统产生较大影响或可能引发和加剧自然灾害的建设项目;
4、容易引起跨行政区环境影响纠纷的建设项目;
5、所有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活动或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1、污染因素单一,而且污染物种类少、产生量小或毒性较低的建设项目;
2、对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有一定影响的,但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
3、基本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1、基本不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噪声、震动、热污染、放谢性、电磁波等不利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2、基本不改变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
3、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详见15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3号令)文章来源:《环境保护执法手册》2005年8月版,第265页。
第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第七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第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手,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条 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环境影响评价法》对政府、公民意味着什么
文章来源:
http://www.chaonet.net/summer/design/14/5/new_page_1.htm
无论是建设项目还是发展规划,都要先环评、后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这是“预防为主”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方针的具体体现,是避免“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恢复”的有效武器。
197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只规定对单个的建设项目进行环评。近几十年我国经济发展的历史表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某些经济发展规划,相对于具体的建设项目来说,实施后对环境的影响更巨大,范围更广泛。历史的教训如果不认真汲取,不从政府的经济发展规划和开发建设活动的源头预防环境问题的产生,我们将会继续陷于防不胜防、治不胜治的严峻局面,我国的现代化进程中还将付出更大的环境代价和经济代价。
环境影响评价法则将环评的范围从建设项目扩大到政府规划。政府规划分为指导性规划和专项规划两大类。该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该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该法还明确指出,“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李恒远认为,环境影响评价法为落实环境保护参与政府综合决策和防止因重大决策失误而造成的环境破坏,提供了法律保障,将有效防止区域、布局性的污染失控和生态破坏。
“环境影响评价法最大的成功之处,是要求政府做环评。这对提高各级政府尤其是部长、省长、市长、县长等各级领导干部的环保意识,无疑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国家环保总局监督管理司司长祝兴祥从另外一个角度分析说,“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后,无论是国务院有关部门,还是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如果不对所起草的规划组织环评,都将是违法行为;无论是哪一级审批机关,如果审批了没有组织环评的规划,都要负法律责任--相信无论哪一级政府,哪一个政府部门,都不会对此视而不见。”
无论是专家还是普通居民,在环评中都有了发言权
国内外环境保护的经验和教训,都昭示了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公众参与是推进环境保护的巨大动力,其参与的广度与深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环境保护的水平。在我国经济建设高速发展、环境保护纷繁复杂的情势下,公众参与的迫切性和必要性就更加突出。而在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评阶段就鼓励公众参与,其意义尤其重大。
令人可喜的是,环境影响评价法在历史上首次对公众参与环评做出了明确要求,并且对参与的方法、程序及参与意见的有效性,都做出了刚性规定。该法第十一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该法还明确规定,无论是规划还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都要“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环保界人士指出,这充分体现了公正、公开、科学、民主的精神,对保障公民知情权、让公众参与决策提供了法律依据。随着法律的进一步实施,将大大增加环保审批的透明度、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最大限度地减少决策的盲目性、随意性,最大限度地消除污染和破坏隐患。
关键在于落实
众所周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通病。如何才能把环境影响评价法落到实处?
首先是要尽快出台法律的实施细则。无论是政府组织规划环评,还是公众参与规划环评,在我国历史上都是首次,均无前例可循。因此,制定可操作的、科学的实施细则至关重要。据了解,国家环保总局正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相关的配套规章和程序,力争在明年6月31日以前出台有关实施细则。
毫无疑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是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主体,他们对法律的认可、理解和掌握程度,决定着这部法律的落实情况。因此,有关机关要真正重视,认真学习、领会这部法律,提高认识,掌握相关知识,做好实施法律的准备工作。
与其他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同,环境影响评价法为公众参与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因此,认真学习环境影响评价法,并进行相关的技术、知识储备,也是有关技术服务机构、专家和每一位关心生存质量的普通公民的当务之急。
『伍』 煤矿河道治理办法
我虽然是环境工程专业的,但是吧,我都忘的差不多了。如果时做项目要的话,建议你找环评公司来做。毕竟那都是要审批的。
『陆』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是项目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方案所需要的环境条件研究,影响项目建设环境因素的识别和分析,需要采取的保护对策和措施,以及相关的环境损失和环境效益经济分析。本讲重点介绍环境价值的评价方法。
一、环境价值评价的主要方法
环境价值就是对环境质量进行货币量化的价值,一般采用直接市场法、替代市场法和意愿调查评估法对环境价值进行量化。
(一)直接市场法
直接市场法就是直接运用货币价格(市场价格或影子价格),对项目建设可能影响的环境质量变动进行观察和度量的方法。主要包括:
1.市场价值或生产率法
工程项目的投资建设活动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可能导致相应的商品市场产出水平发生变化,因而可以用产出水平的变动导致的商品销售额的变动来衡量环境价值的变动。例如,某种废弃物的排放会影响到其周围地区其它厂商的生产,因而就可以用其它厂商因减产而减少的国民生产总值来计算环境价值。如果环境质量变动影响到的商品是在市场机制的作用发挥得比较充分的条件下销售的,就可以直接利用该商品的市场价格来计量环境价值。如果环境质量变动影响到的商品是在市场机制不够完善的条件下销售的(比如存在着垄断或价格补贴,或者企业不自负盈亏,因而可以不顾市场供求状况和产品销售状况乱涨价等等),应采用影子价格来计算环境影响价值。
2.人力资本法或收入损失法
环境质量变化对人类健康有着多方面的影响。这种影响不仅表现为因劳动者发病率与死亡率增加而给生产直接造成的损失(可采用市场价值法进行测算),而且还表现为因环境质量恶化而导致的医疗费开支的增加,以及因为人们过早得病或死亡而造成的收入损失等等。人力资本法或收入损失法是专门用于评估反映在人身健康上的环境价值评价方法。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人力资本是指体现在劳动者身上的资本,它主要包括劳动者的文化技术水平和健康状况。人力投资是对劳动者健康状况和文化技术水平所进行的投资。人力投资的成本(费用)包括个人和社会用于教育及卫生保健等方面的支出,人力投资的收益(效益)包括个人受教育和接受卫生保健后所带来的个人收入增加和社会效益。为简化计算,人力资本法只计算因环境质量的变化而导致的医疗费开支的增加,以及因劳动者过早生病或死亡而导致的个人收入损失。前者相当于因环境质量变化而增加的病人人数与每个病人的平均治疗费(按不同病症加权计算)的乘积,后者则相当于环境质量变动对劳动者预期寿命和工作年限的影响与劳动者预期收入(扣除来自非人力资本的收入)的现值的乘积。
3.防护费用法
当某种活动有可能导致环境污染时,人们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预防或治理环境污染。利用采取这些措施所需费用来评估环境价值的方法就是防护费用法。防护费用的负担可以有不同的方式,如采取“谁污染,谁治理”的方式,由污染者购买和安装环保设备自行消除污染,或采取“谁污染,谁付费”的方式,建立专门的污染物处理企业对污染物进行集中处理,也可以采取受害者自行购买相应设备(如噪音受害者在家安装隔音设备),而由污染者给予相应补偿的方式。所需费用就可以作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价值测算的一种依据。
4.恢复费用法或重置成本法
假如导致环境质量恶化的环境污染无法得到有效的治理,那么就不得不用其它方式来恢复受到损害的环境,以便使原有的环境质量得以保持。将受到损害的环境质量恢复到受损害以前状况所需要的费用就是恢复费用。恢复费用一般采用重置成本进行计算,以准确反映现实价格水平下的恢复成本。
5.影子项目法
影子项目法是恢复费用法的一种特殊形式。当某一项目的建设会使环境质量遭到破坏,而且在技术上无法恢复或恢复费用太高时,人们可以同时设计另一个作为原有环境质量替代晶的补充项目,以便使环境质量对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影响保持不变。同一个项目(包括补充项目)通常有若干个方案,这些可供选择但不可能同时都实施的项目方案就是影子项目。在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难以直接评估时,人们常采用这种能够保持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不受环境污染影响的影子项目的费用来估算环境质量变动的货币价值。
(二)替代市场法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这样一些商品和劳务,它们是可以观察和度量的,也是可以用货币价格加以测算的,但是它们的价格只是部分地、间接地反映了人们对环境价值变动的评价。用这类商品与劳务的价格来衡量环境价值变动的方法,就是替代市场法,又称间接市场法。替代市场法力图寻找到那些能间接反映人们对环境质量评价的商品和劳务,并用这些商品和劳务的价格来衡量环境价值。由于这种方法涉及的信息往往反映了多种因素产生的综合性后果,而环境因素只是其中因素之一,而且排除其它方面的因素对数据的干扰往往十分困难,使得这种方法所得出的结果可信度较低。替代市场法主要包括:
1.后果阻止法
环境质量的恶化会对经济发展造成损害。为了阻止这种后果的发生,可以采用两类办法:一是对症下药,通过改善环境质量来保证经济发展。但在环境质量的恶化已经无法逆转(至少不是某一当事人甚至一国可以逆转)时,往往采取另一类办法,即通过增加其它的投入或支出来减轻或抵消环境质量恶化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其它投入或支出的变动额就反映了环境价值的变动。用这些投入或支出的金额来衡量环境质量变动的货币价值的方法就是后果阻止法。
2.资产价值法
资产价值法有时又被称为舒适性价格法。房屋、土地等与当地环境条件有密切关联的资产的价值,受当地环境质量的影响非常明显。在其它条件不变的前提下,环境质量的差异将影响到消费者的支付意愿,进而影响到这些资产的市场价格。因此可以采用因周围环境质量的不同而导致的同类房地产等资产的价格差异(其它条件相同),来衡量环境质量变动的货币价值。
3.工资差额法
在其它条件相同时,劳动者工作场所环境条件的差异(例如嗓音的高低和是否接触污染物等)会影响到劳动者对职业的选择。为了吸引劳动者从事工作环境比较差的职业并弥补环境污染给他们造成的损失,厂商就不得不在工资、工时、休假等方面给劳动者以补偿。这种用工资水平的差异(工时和休假的差异可以折合成工资)来衡量环境质量的货币价值的方法,就是工资差额法。
4.旅行费用法
这种方法认为,旅游者前往诸如名山大川、奇峰怪石、珍禽异兽等舒适性环境资源的旅行费用 (包括旅游者所支付的门票价格,前往这些地方所需要的费用和旅途所用时间的机会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间接地反映了旅游者对其工作和居住地环境质量的不满,从而反映了旅游者对环境质量的支付意愿。因此,在排除了其它因素(如收入)的影响后,就可以用旅行费用来间接衡量环境质量变动的货币价值(包括旅游点的环境质量货币价值和旅游者工作和生活地点的环境质量货币价值)。
(三)意愿调查评价法
如果找不到环境质量变动导致的可以观察和度量的结果(不论这种结果能够直接定价,还是需要间接定价),或者评估者希望了解被评估者对环境质量变动的支付意愿或受偿意愿,在这种情况下,可通过对被评估者的直接调查,来评估他们的支付意愿或受偿意愿。这就是意愿调查评价法,主要包括:
1.直接询问调查对象的支付意愿或受偿意愿
具体做法包括:(1)叫价博弈法。通过模仿商品的拍卖过程,对被调查者的支付意愿或受偿意愿进行调查。调查者首先向被调查者说明环境质量变动的影响以及解决环境问题的具体办法,然后询问被调查者,为了改善环境,是否愿意付出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者是否愿意在接受一定数额的补偿的前提下,接受环境质量的某种程度的恶化),如果被调查者的回答是肯定的,就再提高(在涉及补偿的情况下是降低)金额,直到被调查者作出否定的回答为止。然后调查者再变动金额,以便找出被调查者愿意付出的精确金额。(2)权衡博弈法。通过被调查者对两组方案的选择,来调查被调查者的支付意愿或受偿意愿。调查者首先要向被调查者说明环境质量变动的影响以及解决环境问题的具体办法,然后提出两组方案。其中,第一组只包括一定的环境质量,第二组除了——定的环境质量之外,还需要被调查者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额(或者给被调查者一定数量金额的补偿),调查者要求被调查者在环境质量与货币支出的不同组合中做出选择。如果被调查者选择了第一组,那就降低要求被调查者支付的金额(或提高给被调查者的补偿金额),如果被调查者选择了第二组,那就提高要求被调查者支付的金额(或降低给被调查者的补偿金额),直到被调查者感到无论选择哪一组方案都一样时为止。此时,调查者将所有的被调查者在第二组方案中愿意付出或愿意接受的金额汇总,就可以得出上述环境质量差异的货币价值。
2.询问调查对象对某些商品或劳务的需求量,从中推断出调查对象的支付意愿或受偿意愿
主要包括:(1)无费用选择法。要求被调查者在若干组方案之间进行选择,但无论哪一组方案都不要求被调查者付款,而只要求被调查者选择由一定的环境质量和一定数量的其它商品或劳务(也可以包括货币)组成的组合。这样,被调查者对环境质量差异的受偿意愿,就可以通过他们对其它商品或劳务的选择表现出来。(2)优先评价法。首先告诉被调查者不同的环境质量(例如不同水质的自来水)的价格,然后给被调查者一个预算额,要求被调查者用这些钱(必须用尽)去购买包括环境质量在内的一组商品。这样,被调查者对环境质量变动的支付意愿,就可以通过他们购买的商品组合表现出来。(3)德尔菲法。通过专家调查来获取环境质量评价的信息。
意愿调查评价法直接评价调查对象的支付意愿或受偿意愿,从理论上讲,所得结果应该最接近.环境质量的货币价值。但是,必须承认,在确定支付意愿或受偿意愿的过程中,调查者和被调查者所掌握的信息是非对称的,被调查者比调查者更清楚自己的意愿。加上意愿调查评价法所评估的是调查对象本人宣称的意愿,而非调查对象根据自己的意愿所采取的实际行动,因而调查结果存在着产生各种偏倚的可能性。当调查对象相信他们的回答能影响决策;从而使他们实际支付的私人成本低于正常条件下的预期值时,调查结果可能产生策略性偏倚;当调查者对各种备选方案介绍得不完全或使人误解时,调查结果可能产生资料偏倚;问卷假设的收款或付款的方式不当,调查结果可能产生手段偏倚;调查对象长期免费享受环境和生态资源而形成的“免费搭车”心理,会导致调查对象将这种享受看作是天赋权利而反对为此付款,从而使调查结果出现假想偏倚。由此可见,如果不进行细致的准备,这种方法得出的结论很可能出现重大偏差。所以在估算环境质量的货币价值时,应该尽可能地采用直接市场法;如果采用直接市场法的条件不具备,则采用替代市场法。只有在上述两类方法都无法应用时,才不得不采用意愿调查评价法。
二、环境影响损失的评价
(一)环境污染治理费用及环境保护成本
环境污染治理费用,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事实造成环境污染后,为了对环境进行治理和消除污染而投入的资源的总和。环境保护成本包括环境治理费用、为预防环境破坏而投入的费用、给受害者的补偿费用、发展环境保护产业投入的费用、资源闲置的损失等可能导致的各种损失之和,环境污染治理费用只是环境保护成本的一个组成部分,即仅指环境保护成本中的环境治理费用。
(二)洪灾、涝灾环境影响损失估算
1.洪灾环境影响损失估算
洪灾环境影响损失的估算,着重于受工程影响发生洪灾的工矿企业、铁路、公路等设施及房屋、农作物、幼林地等财产损失,通常为直接经济损失。除此以外,还有因洪灾长期淹水或决堤及垮坝的高速水流袭击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如人群发病率、死亡率的增加,淹没区范围以外影响地区,由于洪灾而造成产品积压、原料短缺、供水不足等原因引起的经济损失。一般通过评价洪水淹没范围及程度、估算淹没地区的农作物、林木、工程设施、居民家产、工矿企业财产、事业单位资产等财产价值,并考虑财产损失率进行计算。
2.涝灾环境影响损失估算
涝灾通常是由于工程的兴建(如水电、防洪、公路、铁路等大型工程),改变了天然的地形、地貌,引起地下水位及水流排泄条件的改变,从而影响了生态环境的变化,导致经济损失。从环境角度看,涝灾引起的经济损失,除了对农作物导致减产、甚至绝收外,还将导致饮用水质污染、人群传染病发病率上升及防疫消毒人员、药剂的增加。财产损失包括农作物经济损失、土壤盐碱化的经济损失等。可通过当地同类型农作物损失率或减产率调查确定。
(三)水土流失、人群健康环境影响损失估算
1.水土流失环境影响损失估算
由于工程的兴建和运行,工程强化了水土流失的进程(速率),或增大了水土的流失量,这是工程项目对环境造成的直接影响。而水土流失量或强度的增大,又引起诸多环境的变化。在计算环境影响经济损失时,应包括工程对水土流失的影响和水土流失对次生环境的影响两个方面。工程对水土流失的影响,包括人为地对土地造成破坏而失去土地或改变景观,或由于工程实施引起的对土地破坏而失去土地或改变景观两个方面。
2.人群健康影响经济损失的估算
估算人群健康影响的经济损失,其前提是工程对人群确实具有诱发疾病甚至造成死亡的因素,即通过环境医学对人群发病率及死亡率的专门预测,分析研究,具体指出工程(或整个区域内的有关工程)影响人群发病率和死亡率增量。而如果环境医学专业提不出具体数据,则人群健康影响经济损失就无法估算。但这并不妨碍开展该项经济损失估算方法的研究,因为对人群发病率及死亡率的预测,不属于环境经济的范畴,它的任务是如何根据环境医学提出的具体数据,通过某种方法,将这部分经济损失估算出来。估算人群健康影响的经济损失,则必先确定人的生命价值。一旦工程对环境的影响,人的发病率及死亡率增量得以确定,通过人的生命价值的估算,就可推求出人群健康影响的环境经济损失。
(四)水体、大气污染环境损失的估算
1.水体污染环境损失的估算
水体污染是指由于工程项目的实施而引起的废水及污水的排放,使清洁的天然水体水质超标,导致水体功能减弱或丧失而遭受的损失。一般应考虑缺水的经济损失,包括由于供水水源断绝而引起的工业用水、生活用水和灌溉用水损失,由于工程项目造成的低温水对农业灌溉、渔业生产造成的损失,热污染、水体污染对水体中鱼类引起的减产经济损失。
2.大气污染经济损失的估算
大气中的SO2、NOx、TsP、CO、CnHm及某些放射性物质,一旦进入人体并超过剂量时,将导致人体死亡。大气中的SO2,是引起酸雨的主要原因,并导致土壤酸性增加,直接影响林木、农作物产量、渔产量,对设备产生腐蚀,影响设备寿命,造成经济损失。
(五)其它环境影响损失的计算
1.诱发地震的损失估算
诱发地震指因工程的兴建而引起的地震,或因工程的存在,而使地震烈度增大。以水利水电工程为例,水库蓄水后,引起地壳应力变化及地下水状态改变,导致原有的断层复活。水利工程项目诱发地震的成因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在巨大重力梯度带或地幔隆起的边缘部位,积累了较大应变能和重力能,构造发育地区的地震;二是水库蓄水触发滑坡、崩塌而引起的滑塌地震;三是由于岩溶区蓄水,导致溶洞塌陷而引起的陷落地震。
影响范围及财产损失的确定,如为诱发地震,则可根据诱发地震烈度分布图,勾画出各烈度等级影响面积,并进行重点调查分析。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应调查各建(构)筑物的抗震能力,以便确定破坏程度及财产损失率。经济损失包括财产经济损失和因受地震或地面塌陷引起停产的利税损失两个部分,应分别进行估算。当有地震监测设施时费用一并计人。
2.土壤污染损失估算
引起土壤污染的途径,有直接的(如废气排放降尘、废水排放、废渣等)和间接的(如工程引起咸水上溯、排水受阻、渍水等)两种情况。前种途径多属污染型工程;后种多属破坏型工程。由于土壤环境改变造成的经济损失,往往是同农作物(或林木)产量及质量联系在一起的。单纯的土壤环境(实际是土质)改变本身,不可能分析其经济损失。也就是说,土壤污染,土壤的价值将随之降低,而土壤价值是通过它的功能来体现的。对土壤污染导致其价值降低的最明显的例子,是酸、碱污染,它的作用可使农作物或林木、草场绝产。至于重金属污染,由于重金属在土壤中的富集是一个缓慢的过程,通常对植物根系、茎叶、籽粒的质量产生影响,当籽粒或牧草中重金属含量超过规定的食用标准时,则也应视为绝产,估算相应的损失。
3.放射性污染损失估算
放射性物质的污染,是指核子工程或有放射性物质“三废”排放的工程,根据其对人体危害程度及其相关关系,估算其对人的生命价值损失。因放射性物质的排放,不仅污染大气,而且污染水体,因此放射性污染所遭受的经济损失,除了造成人的生命价值损失之外,还将产生陆生生物、水生生物的经济损失。其经济损失估算,包括大气污染和水体污染所引起的经济损失之总和。
4.野生动植物损失估算
从环境经济角度看,野生动植物可分为普通的和珍稀的两大类。它们都具有共同的生命价值(或生态价值)以及科研、物种价值,但在对价值的估算方法上有所不同,前者以其肉食价值(价格)或生态价值的分析为主;后者则以估算其生命价值或科研价值为主。由于珍稀动植物属濒危物种,应赋予较高的生命价值和科研、物种价值。
野生动物的生命价值,按其物种分类,可采用不同的估算方法,并从科学研究及物种价值、观赏价值和肉食价值、生态价值几个方面体现出来。但野生动物的生命价值,只能是其中的某一种计算价值。例如,一种动物的生命价值已计算了其科研、物种价值,则不能再加上它的观赏价值或生态价值。野生植物也同野生动物一样,具有生长、消亡的过程,它们的自然存活历时,一般都比野生动物长许多倍,并具有与野生动物同样的科研、物种价值、生态价值、观赏价值及社会价值。
5.文物古迹环境损失估算
文物古迹,包括人文遗迹、古文物及古代建筑等,它们都具有科学研究价值、观赏旅游价值及出口创汇价值。原则上所有的文物古迹都应受到保护,是一项重要的国有资源。从环境经济角度看,任一项文物古迹都具有价值。对它们的破坏,都会造成相应的经济损失。在评价中应测算其科学研究价值、旅游价值和观赏价值。
6.工程对矿藏损失的估算
工程对矿藏的影响有两种情况。一种为工程影响周围正在开采的矿藏,另一种是已查明工程影响地区,地下埋有矿藏,但尚未开采。两种情况的影响结果不同。
对正在开采的矿藏,不仅有尚未被开采出来的矿石量,还有一整套设备、坑道、房屋及职工。工程一旦上马,最大可能是使整个采矿设施报废,余下未开采的矿产资源遭受损失。矿山停产,职工失业;或者工程干扰、破坏采矿作业,被迫改变采矿方式、改道运输,使部分采矿设施报废、更换采矿设备,部分财产蒙受损失。对于待开发的矿产资源,如工程一旦上马,最大可能是使整个矿产资源埋没,即使在技术上可行,但经济上不合理,使矿产资源蒙受损失;再一种可能是,工程影响了矿山开采工艺,本来可用省钱的工艺,而不得不采用高成本的工艺,影响利税收入。因此,工程对矿藏经济损失的估算,应根据矿石储藏量、矿藏种类、开采年限、开采价值及工程对矿藏的影响方式、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计算。
7.噪声环境损失估算
噪声可使人的脑电波发生变化,引起头晕、失眠、嗜睡、易疲劳、记忆力衰减、注意力不集中等病症,严重者可发展为精神错乱。引起的经济损失可通过医疗费用、影响区覆盖面积、人口密度、劳动生产率的损失情况及人口增长率等因素进行估算。
三、环境影响效益评价
(一)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效益评价
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效益,是指并未采取任何环境保护措施,由工程本身固有的特性所引发的效益。在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投资中并没有考虑这些效益,也不属主体工程功能的范畴,只是在客观上对环境产生有利的作用。
1.水电工程尾水供水环境效益
水利水电工程的兴建,使得坝下河道水情发生变化,洪峰流量降低,而枯水期流量增大。特别是对于某些中、小型水电工程,对下游河水,工程建设前、后影响较大。在天然状态下的下游河道,枯水期供水量不足,常常引起工、农业用水争水现象;而在丰水期,则大量水流失,不能利用。水电工程建成后,由于水库的调节作用,客观上减缓了下游供水部门的缺水矛盾,同时提高了供水部门的收益,这种增收,应归功于上游水电工程的兴建。包括灌溉供水效益和工业供水效益,又分为增加供水量的效益和水质改善的效益。
2.渔业经济效益
水库工程及其它有利于水产养殖的工程,都可获得渔业经济效益。水库工程,是为实现其它目的而建设的,不包括以发展渔业为目的的工程。这种经济效益,是主体工程所赋予的。水库蓄水,扩大了水面积,水深增加,提供了充足的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渔产量以水面面积的倍数增加;另一方面,水库的生物量高于天然河道的生物量,即渔产力也将比天然河道高。两者作用的结果,水库的渔产量将明显增加,从而产生相应的效益。
3.旅游经济效益
许多并非以旅游为目的的建设项目,却能产生明显的旅游经济效益。一般采用旅游费用法和旅游日价值法进行测算。
4.替代工程环境效益
某一项工程建设,或某一种生产工艺的改善,都同时存在另一项或多项替代工程(或项目)。如电镀工艺中的低铬镀液、机械零件的电泳漆工艺及其它变为轻污染或无污染的技改项目,都是比较先进 (对环境影响而言)的生产工艺。而在它们进行技改之前,都存在高浓度含铬废液及漆液的老生产工艺,虽然它们所生产的产品没有改变,但由于两者的工艺路线不同,引起环境的污染程度也不同。我们把技改前的工艺路线方案,称为替代方案,或叫替代工程。而替代工程的环境影响总经济损失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总经济损失之差,可作为拟建项目环境效益的测算依据。
5.洪水泛滥土壤增肥的经济效益
工程项目造成的洪灾虽然能给农作物带来淹没损失,但同时农田受洪水淹没以后,还可使其土壤肥力增加,农作物增产而获得效益。其效益计算,可以有针对性地选择一些代表性地区,将洪灾后次年(不再有洪灾发生的年份)的农作物产量与灾前一年的产量比较,当灌溉及其它农业技术措施均相同时,洪灾后一年和前一年的产量差值,即为洪灾引起土壤增肥所获得的增产效益。
(二)环保措施工程的效益评价
环保措施就是为了减少工程对环境的经济损失而采取的工程措施。一般的污染型工程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多以损失为主。而这种经济损失,只有用产品的销售效益或社会效益才能加以补偿。并且,前述的环境经济损失,系指受工程污染物(或破坏性因素)对环境造成污染(或破坏)而引起的,也是在没有采取任何防治(或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而发生的。实际上,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工程,按照有关法规,不可能不采取任何措施,而让其任意排放。所以,产生的实际环境影响经济损失,要比前述的计算结果小得多。采取措施后的环境影响效益,应为采取措施前、后损失之差值。
工程对环境影响的形式,有污染型和破坏型之分。工程项目所采用的环保措施,包含治理、预防和保护等各种措施。在具体评价中,应结合排水、排涝、水土保持、水质保护、大气保护、防止诱发地震、野生动植物环境保护、文物古迹保护、矿藏保护、噪音防治、人群健康保护等各种环保措施的特点,分别评价其环境效益。
『柒』 “河道采砂及疏河清淤”工程项目需要环评审批吗
您好!我是基层环保工作者。现有一疑问须向广东省环保厅环评处咨询,请指教。 我所处的基层县存在这一现象,就是很多地方的河道采砂和疏河清淤工程项目,都不需经环评审批,直接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管理。 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不是这么回事。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土砂石开采项目(年采10万立方米以上的,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须编制环评报告书,其他的应编制环评报告表)”,其环评文件须报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凡从事本条例第二条所列项目的建设必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制度”。第二条所列项目就包括了“水利工程(含江河整治)”,我认为河道采砂、疏河清淤应该属于江河整治的范畴,这些项目也必须编制环评文件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报审。但是《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土资源、公安、航道、海事等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河道采砂的有关工作。”却没有提到采砂工程项目须编制环评文件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 鉴此,请教
『捌』 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是不是一定要请具有环评资格的公司来做(广州的)。
不知道你是什么项目,具体你得去问一下环保局,如果让你填登记表,你就自己去网上下载个表格自己填一下;要是做报告书或报告表,就去找环评单位,你只要关心多少钱就行了,多打听几家,剩下的,环评单位可以全办,直到拿到批文,不过,如果你的项目污染比较严重, 就会让你上污染处理设备,你关心一下多少钱就行了,然后自己找人装设备。验收,一般找环保局下边儿的监测站,去你们那里监测一下,噪声、废气、废水之类的,估计得额外打点一下,然后拿着监测报告,再填几个表(可以问监测站的,他们一般都知道,或者问环保局负责验收的),交到环保局就行了。
『玖』 为什么教师周转房配套设施需要做环评
我正好摘得有,你看一下行不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限期整治法律法规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自日起施行)文章来源:《环境保护执法手册》2005年8月版,第6页第二章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第四章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四章第二十九条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中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第四章三十一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第五章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第五章第三十九条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1998年5月29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8年月7日1日施行)文章来源:《环境保护执法手册》2005年8月版,第13页。第三章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以及区域开发等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和监督,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三同时”审查和环境保护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计划、经济、规划、土地、建设等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建设或投产使用。第三章第二十一条对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分别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决定。企业事业单位中超过标准的单个污染源的限期治理,按以下规定:(一)市属以上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单个污染源,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二)其他单位的单个污染源,由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作出限期治理决定。跨区、县(市)的区域性污染的限期治理由我市人民政府决定。本条所规定的限期治理,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执行,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第四章第二十五条三峡库区的开发建设必须保护水资源和植被,实施生态经济区发展战略。城镇搬迁、企业迁建和居民点建设等。应制定环境保护规划,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第七章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进行建设的;(二)未经资质审查取得相应证书的专业单位,擅自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污染治理的由于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污染治理失误造成环境污染的;(三)不执行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制度或许可制度排放污染物的;(四)不执行限期治理或取缔、关闭、停业、转产、搬迁决定的;(五)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不履行环境治理和补偿责任的;(六)违反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特殊保护区的管理规定,造成污染危害的;(七)违反噪声管理规定,危害周围生活环境的;(八)违反引进设备或项目的有关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九)违反国家或地方规定进口或转移固体废物的;(十)向环境排放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以不正当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十一)向水体排放、倾倒固体废物、垃圾和其他废物或在河道管理区范围内堆放、存贮、倾倒、弃置固体废物和垃圾的;(十二)不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的;(十三)挪用、挤占、拖欠环境保护资金的;(十四)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十五)从事国家明令禁止或控制生产经营的剧毒物、强致癌物、严重污染环境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的;(十六)将产生严重污染的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十七)生产、销售或使用达不到环境保护技术标准的产品的;(十八)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不按规定报告和采取抢救措施的;(十九)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二十)其他违反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以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辐度的具体适用,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第七章第五十四条当事人对环境保护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作出处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原处罚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方《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公布)文章来源:《环境保护执法手册》2005年8月版,第35页第三章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水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的措施,按照规定的程序经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在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排污口,应当经过有关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同意。建设项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部门的检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准投入生产或使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单位和居民的意见。第三章第二十四条对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限期治理。《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01年11月30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正)文章来源:《环境保护执法手册》2005年8月版,第56页。第二章第十四条建设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防治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环保行政部门在审批可以造成跨行政区域水环境污染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时,应征求毗邻下游区、县(自治县、市)环保行政部门的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上级环保行政部门栽定。《重庆市控制燃煤二氧化硫污染管理法》(重庆市人民政府第23号令)文章来源:《环境保护执法手册》2005年8月版,第103页。第三章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燃煤装置,应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审查其对环境的影响,严格执行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公布)文章来源:《环境保护执法手册》2005年8月版,第123页。第二章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第二章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26号令)《环境保护执法手册》2005年8月版,第133页。第二章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的要求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制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报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施工许可,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其中,需要营业执照,建设单位应当在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第二章第十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文章来源:《环境保护执法手册》2005年8月版,第243页。第二章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全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法》(2001年5月8日国家环保总局第9号令公布)文章来源:《环境保护执法手册》2005年8月版,第238页。第六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审批手续。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发布)文章来源:《环境保护执法手册》2005年8月版,第243页。第三章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文章来源:《环境保护执法手册》2005年8月版,第251页。第二章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说细的评价;(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者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都专项评价;(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14号,2003年1月1日施行。文章来源:《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影响评价工作手册》2003年版第12页。第一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说细的评价。1、原料、产品或生产过程中涉及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或毒性大、难以在环境中降解的建设项目;2、可能造成生态系统结构重大变化、重要生态功能改变、或生物多样性明显减少的建设项目;3、可能对脆弱生态系统产生较大影响或可能引发和加剧自然灾害的建设项目;4、容易引起跨行政区环境影响纠纷的建设项目;5、所有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活动或建设项目。(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1、污染因素单一,而且污染物种类少、产生量小或毒性较低的建设项目;2、对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有一定影响的,但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3、基本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1、基本不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噪声、震动、热污染、放谢性、电磁波等不利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2、基本不改变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3、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详见15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3号令)文章来源:《环境保护执法手册》2005年8月版,第265页。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第七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第九条建设项目竣工手,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第十条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影响评价法》对政府、公民意味着什么文章来源:new_page_1.htm无论是建设项目还是发展规划,都要先环评、后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这是“预防为主”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方针的具体体现,是避免“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恢复”的有效武器。197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只规定对单个的建设项目进行环评。近几十年我国经济发展的历史表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某些经济发展规划,相对于具体的建设项目来说,实施后对环境的影响更巨大,范围更广泛。历史的教训如果不认真汲取,不从政府的经济发展规划和开发建设活动的源头预防环境问题的产生,我们将会继续陷于防不胜防、治不胜治的严峻局面,我国的现代化进程中还将付出更大的环境代价和经济代价。环境影响评价法则将环评的范围从建设项目扩大到政府规划。政府规划分为指导性规划和专项规划两大类。该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该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该法还明确指出,“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李恒远认为,环境影响评价法为落实环境保护参与政府综合决策和防止因重大决策失误而造成的环境破坏,提供了法律保障,将有效防止区域、布局性的污染失控和生态破坏。“环境影响评价法最大的成功之处,是要求政府做环评。这对提高各级政府尤其是部长、省长、市长、县长等各级领导干部的环保意识,无疑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国家环保总局监督管理司司长祝兴祥从另外一个角度分析说,“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后,无论是国务院有关部门,还是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如果不对所起草的规划组织环评,都将是违法行为;无论是哪一级审批机关,如果审批了没有组织环评的规划,都要负法律责任--相信无论哪一级政府,哪一个政府部门,都不会对此视而不见。”无论是专家还是普通居民,在环评中都有了发言权国内外环境保护的经验和教训,都昭示了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公众参与是推进环境保护的巨大动力,其参与的广度与深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环境保护的水平。在我国经济建设高速发展、环境保护纷繁复杂的情势下,公众参与的迫切性和必要性就更加突出。而在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评阶段就鼓励公众参与,其意义尤其重大。令人可喜的是,环境影响评价法在历史上首次对公众参与环评做出了明确要求,并且对参与的方法、程序及参与意见的有效性,都做出了刚性规定。该法第十一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该法还明确规定,无论是规划还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都要“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环保界人士指出,这充分体现了公正、公开、科学、民主的精神,对保障公民知情权、让公众参与决策提供了法律依据。随着法律的进一步实施,将大大增加环保审批的透明度、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最大限度地减少决策的盲目性、随意性,最大限度地消除污染和破坏隐患。关键在于落实众所周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通病。如何才能把环境影响评价法落到实处?首先是要尽快出台法律的实施细则。无论是政府组织规划环评,还是公众参与规划环评,在我国历史上都是首次,均无前例可循。因此,制定可操作的、科学的实施细则至关重要。据了解,国家环保总局正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相关的配套规章和程序,力争在明年6月31日以前出台有关实施细则。毫无疑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是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主体,他们对法律的认可、理解和掌握程度,决定着这部法律的落实情况。因此,有关机关要真正重视,认真学习、领会这部法律,提高认识,掌握相关知识,做好实施法律的准备工作。与其他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同,环境影响评价法为公众参与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因此,认真学习环境影响评价法,并进行相关的技术、知识储备,也是有关技术服务机构、专家和每一位关心生存质量的普通公民的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