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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代理商

发布时间: 2020-11-21 12:10:16

A. 茅台多家经销商为什么被重罚

5月8日,也就是茅台人事变动后的第二天,茅台酱香酒公司发布了关于对违约经销商的通报。在通报中,共有17家经销商违约被重罚,十多名省区经理被罚款。

这是一次非常明确的“信号”,在茅台酒保持良好势头的当下,茅台集团新任董事长李保芳会重点“关注”酱香酒。茅台集团官网显示,在2018年已经过去的4个月里,最令人惊艳的成绩来自酱香酒公司,截至4月底已完成销收27亿多元,实现了同比87%的强劲增长,利润率更是达到了令人咋舌的同比增长59881%的成绩。

B. 什么是窜货有什么危害如何防止与治理窜货

一,什么叫窜货 所谓窜货,就是由於经销网络中的各级代理商,分公司等受利益驱动,使所经销的产品跨区域销售,造成价格混乱,从而使其它经销商对产品失去信心,消费者对品牌失去信任的营销现象.许多企业在开拓市场时,对自己的销售体系信心百倍. 目前,国内销售通路主要有三种模式,即经销制,代理制和分公司制,这三种销售模式各有所长,但对通路的管理也各有其难. 通路的管理除了对渠道本身管理以外,还包括对质量,特别是对价格的管理或监控. <<战国策>>里有篇文章<<扁鹊见蔡桓公>>,名医扁鹊对蔡桓公作了四次免费诊断,讳疾忌医的典故即出於此. 其实,我们的营销疾病也可分为四个层次,先是腠里疾:商品质量出现问题(如商品过期等);其次是血脉,肠胃疾:渠道出现扭曲;然后价格混乱,已是疾在骨髓;开始窜货,已经到了病人膏盲的层次了. 二、窜货的危害 营销就是将产品送到消费者手中的过程. 营销要素中,渠道就好比人体的血脉,价格就是维持血液正常流通的血液因子. 产品从营销的心脏--企业沿血脉输送到终端,一旦价格出现混乱,将会导致连锁反应.首先,经销商对产品品牌失去信心. 经销商销售某品牌产品的最直接动力是利润. 一旦出现价格混乱,销售商的正常销售就会受到严重干扰,利润的减少会使销售商对品牌失去信心. 销售商对产品品脾的信心树立最初是广吿投放,这是空中支持,其次是地面部队的配合,就是营销监控:企业对产品质量,价格的监控. 当窜货引起价格混乱时,销售商对品牌的信心就开始日渐丧失,最后拒售商品.其次,混乱的价格和充斥市场的假冒伪劣产品会吞蚀消费者对品牌的信心. 消费者对品牌的信心来自良好的品牌形象和规范的价格体系. 前面提到过名牌的一个特质:比别人卖得贵. 这是从价格角度提出对名牌的市场要求. 金利来对此曾有深刻的教训. 金利来通过大量广吿宣传和优质的产品成功塑造了"男人的世界"的良好形象,但早期对假货和窜货现象管理不严,地区差价达到一倍甚至几倍,消费者由於惧怕买到假货,不敢购买真假难辨的金利来,金利来作为名牌的品脾再保证价值显得苍白无力. 另一个例子是价格定位失误的沙驰皮具. 沙驰皮具曾经塑造了高档,尊贵的品牌形象,但对香港市场控制不好,用地摊摆卖的方式在各百货公司推销,给人一种低档的感觉,冲击了沙驰皮具的名牌形象.第三,窜货现象导致价格混乱和渠道受阻,严重威胁着品牌无形资产和企业的正常经营. 在品牌消费时代,消费者对商品指名购买的前提是对品牌的信任. 由於窜货导致的价格混乱会损害品牌形象,一旦品牌形象不足以支撑消费信心,企业通过品牌经营的战略将会受到灾难性的打击. 企业之所以能在不长的时期内塑造一个名牌,是因为适逢市场转型这样一个时代机会,一旦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市场瓜分完毕,企业再想通过白手起家创名牌,那是非常困难的. 在市场经济发育成熟的国家,塑造一个名牌极为不易,新品牌成功概率只有5%左右,也就是说100个品牌中95个是失败的. 在西方发达国家,企业不轻易涉足制造业,因为成功推广一个品牌需要一亿美元左右,而在中国则需五千万元,耗时一般只需3年甚至更少的时间. 因此说,对品牌的完全管理,其实就是一个品脾保值的过程. 窜货问题作为品牌管理的重要方面,应该引起营销人员高度重视.三、防止窜货的对策 窜货作为企业营销病症中的超级杀手,要根治它,还得从中医所讲的"固本清源"人手.首先,堵住源头. 企业销售应该由一个部门负责. 多头负责,令出多门最容易导致价格的混乱. 这种现象多数源自行政部门对销售部门的干扰. 在部门责权明晰的企业,即使企业最高首脑要货,也须通过销售部门按企业法定价格办理,企业维护了产品的价格法统,在一定程度上就堵住了源自企业内部的窜货源头.其次,加强对销售通路的管理. 销售通路是窜货发生的渠道,因此,规范了通路,就有可能从根本上抵御了窜货的入侵. 建立销售通路,当然,首先要做到科学有效,但是,通路的安全性绝对不应被忽视. 所谓通路安全,主要是指通路上产品价格的规范和稳定. 通路要安全,必须加强对销售通路的有效管理. 影响通路安全的另一个容易被忽视的因素就是对销售终端的管理. 比如在窜货最容易发生的地方--小商品批发市场,如果它的销售价格低於一级,二级代理商,后者的利益将受到威胁,一,二级代理商很有可能降价来保护自己,因此,小商品批发市场的销售价格一定要高於一,二级代理商. 销售终端的管理还包括对商场的监控. 营销人员管理商场有两项任务,一是管柜台形象,一是价格管理. 如果价格有明显变化,应该及时找出原因,其中重点是向上搜索一,二级代理商渠道,检查有无窜货现象发生.第三,实行产品代码制,便於对窜货作出准确判断和迅速反应. 所谓代码制是指给每个销售区域编上一个唯一的号码,印在产品内外包装上,一旦在甲地发现乙地产品,就应该作出快速反应.第四,实行奖罚制. 发生窜货的两地,必有其它经销商由於利益受损而向企业举报,对於举报的经销商,应该给予奖励. 对於窜货商,应该立即停止向其发货,重新选择经销商.窜货是一种极易被忽视,但对品牌和企业经营杀伤力很强的营销病症. 特别是对有深厚品牌积累的企业,忽视窜货,有可能导致千里之堤,毁於蚁穴. 因此,企业应该对通路安全给予足够重视

C. 室内空气治理怎么做代理,有没有路子

你好!
你最好找生产空气治理产品的厂家,亲眼见到才算。现在做这一行的代理公司,网上招加盟商的公司很多都是贴牌的,有的进一点正品,回来后就用水沟脱一下,浓度就低很多,现在这个行业也不是很规范,政府也没有管,前景是可以的。
回答完毕,谢谢

D. 新一轮中介市场整治震慑力会持续多久

北京密集调控楼市的这10天里,房地产中介也频频被查处。3月26日,因涉嫌违规代理商办项目、涉嫌参与炒房哄抬房价等行为,28家房地产中介门店被责令停业整顿。

对于房地产中介有没有操纵房价这个问题,从本质上来说,中国的房地产市场还是有一种浮躁的心态,房地产中介只不过是做交易的人,他们并不是房价暴涨暴跌现象的根本原因,他们不过是通过买卖房屋来赚取差价或者说是佣金。

从后续来说,随着大城市存量房市场占比越来越多,如何提高房地产中介这个行业的职业水平就成为一个问题,是否应该有一个行业准入门槛值得考虑。比如,链家在招聘员工时就要求是大学生,体现出房地产中介行业对于从业人员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这个行业以后还是应该实行一种末位淘汰制,将一些中小中介淘汰掉,只有这样,整个行业才有竞争优势。

对于这个问题,我认为有两点,第一点是,我们不能排除有一些房地产中介在推高二手房价格方面起了不好的作用,这是肯定存在的。不过,高房价的原因还有很多。

第二点,整治房地产中介,是因为中介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比如,房地产中介故意给当事人交易制造一些障碍,给双方不如实地披露信息。房地产中介在经营过程中、在与客户打交道时违法违规了,这样才会被清理整顿,才会受到一些行政处罚。而不是因为房价高了就来整治一下房地产中介,拿出几家房地产中介收拾收拾,这一点要说清楚。

房地产中介的特殊地位,也为他们参与房地产投机提供了条件。促成了房产交易,房地产中介才能拿到中介费。对于购房者的投机行为,房地产中介应该是最容易发现的,但是为了获取佣金,他们可以装作不知情。不但如此,一些不法中介还会运用其对房地产政策和房屋买卖知识的熟悉,纵容甚至教唆购房者采用某种手段规避政策,乃至帮购房者打通审核关节。

这次整顿之后,撤掉了一些房地产中介的房源,这一点对房地产中介行业来讲是有一定震慑作用的,或者说震慑的严厉程度比较大,会使之有了更明显的守法经营意识。过去,一些房地产中介可能对监管无动于衷,这次之后,房地产中介在经营时需要认真考虑监管问题。

整治房地产中介行业中的不正当行为才是重点,对于有问题的该处罚就处罚,但是一定不要把高房价和房地产中介联系起来,也一定不要把对房地产中介的处罚和卖高价房联系起来。一家房地产中介卖了一套天价的房子,但他在交易过程中是完全透明公开的,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自然不会处罚这家房地产中介,这才是法治精神。

从表面上看,高价房源不会公开挂牌,但是否能排除暗地里推销和交易的可能,因为高价房源的利润空间更大、更有诱惑力。

在实际情况中,高价房源肯定是有诱惑的,所以后续应该对房地产中介行业的从业者有一个要求,如果被查出的违规次数比较多,那么就应该要有一定的惩治措施,比如没收营业执照等,这样才会有影响力,只有产生了这样的影响力,才会使得房地产中介的经营更加规范。

E. 有什么办法合法的狠狠的整治教训一下批发市场不讲理的小商小贩

在消费者维权意识增长的今天,我们不得不思考:如何理性妥善处理消费者的维权行为?惩罚性赔偿离我们还有多远?

名词解释:

惩罚性赔偿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定,通过法院判处的由侵害人向被侵害人支付超过实际损失的金额的一种损害赔偿。

有一个美国老太太因边开车边喝热咖啡烫了腿,却成功告赢了麦当劳,获得百万赔偿。这个故事,中国人都很熟悉。

那个告赢麦当劳的老太太叫史特拉,美国有个以她命名的奖,每年颁给最成功也最荒诞的诉讼案的原告律师和陪审团。得奖中最有名的案子是奥克拉荷马的马弗·格瑞辛斯基先生。

该天才买了一辆崭新的9米长的旅行车(有床,有厕,有厨房的motor home)。在回家的高速路上,他把自动驾驶定在120公里的时速,就离开驾驶座到后面煮咖啡去了,最后出了大车祸。幸好,该位老兄还活着,并且状告该车制造厂而得到175万美元赔偿,外加新车一辆,理由是车子的说明书上没有说:不可以离开驾驶座到后面去煮咖啡。

案子过后,该制造厂真的把这一条加在说明书上了。

上帝已经死了

在著名的“麦当劳咖啡烫伤案”中,老太太史特拉遭受的实际损失只有2万美元。陪审团却判决被告偿付高达27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依照美国法律,只要被告存在欺诈的、故意的、恶意的、后果严重的违法行为,即可适用惩罚性赔偿法规,赔偿金额可以远高于受害者的实际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害。

1999年,美国通用汽车公司早就知道油箱设计有问题,但为了利润而不及时修改,造成了6人严重烧伤。法庭判决通用汽车公司支付补偿性赔偿1亿美元,惩罚性赔偿48亿美元。这种惩罚性赔偿针对大企业,保护弱势群体,旨在对侵权者主观上的恶意和不道德进行严惩,以求杀一儆百。

在17至18世纪的美国,惩罚性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诽谤、诱奸、恶意攻击等使受害人遭受名誉损失及精神痛苦的案件。进入20世纪后,大公司和大企业蓬勃兴起,各种瑕疵商品导致的消费者损害案件也频繁发生。大公司财大气粗,对于消费者的补偿性赔偿,很难遏制其为追逐赢利,而制售不合格甚至危险商品的冒险。于是,惩罚性赔偿逐渐适用于产品责任领域,赔偿金额也不断提高。

国内的消费者就没这么幸运了。

“齐二假药事件”、“三鹿奶粉事件”等之后,中国消费者的无奈无不凸显在苍白的法条间,公众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又一次热切关注,唤起了人们对十年前一个匪夷所思的笔记本纠纷案的记忆。

1997年8月,王洪购买了恒升笔记本电脑一台,因电脑质量问题与厂商产生纠纷,多次交涉未果,王洪自觉上当,在网上发了一篇《请看我买恒升上大当的过程》。此文一出,跟帖无数。恒升认为王洪侵犯了公司的名誉权,遂发起诉讼。2000年12月19日,北京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向恒升公司赔款9万元。2001年3月12日,被告因无力支付赔款,而因“拒不执行判决”被拘留。最后还是免费帮王洪代理案件的律师从多位同情者处筹得9万元交给法院,这个倒霉的消费者才在“消费者保护日”的前两天重见天日。

这一判决,在十年前中国互联网方兴未艾之时,引起巨大轰动。新兴的网民将判决视为对网络言论自由的最大挑战。终审判决当日,恒升的网站被黑客贴出醒目的黑底白字“赢了官司,输了世界”,王洪被拘当日,又一位网民借用了尼采的名言——“上帝已经死了”。

判决作出后一年,恒升就在消费者的视线中消失了。赢了官司的恒升,市场却给了它最严厉的惩罚。

舶来的惩罚性赔偿

十年过去,对于中国很多普通百姓而言,惩罚性赔偿仍然是个陌生无力的词汇,人们对于赔偿更为通俗的理解是赔多赔少的问题。

我国法律中一直未明确惩罚性赔偿制度,直到1993年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才正式建立了惩罚性赔偿金制度,该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一规定借鉴了英美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也是迄今为止我国法律中惟一的一条惩罚性条款。

而关于欺诈行为的认定,人们看法不一。

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因此,欺诈行为既包括经营者积极编造虚假情况或歪曲事实,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也包括有意隐匿真实情况,有义务告知消费者却不告知。

但在是否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上,有法学专家认为:“惩罚性赔偿是英美国家的典型做法,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观念不相符,我国不必效尤。”

正因为如此,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中国举步维艰。

罚金与隔靴搔痒

回望中国,期待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法律审判的呼声,早已高过对其道德审判。

但当消费者认为消法中规定的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自己的损失,而希望获得更多的赔偿时,不得不选择漫长而高成本的诉讼维权之路,正因为如此,许多消费者放弃了维权,部分企业也继续铤而走险。

然而,最近有一个消息足够让消费者振奋。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中,已经引入了对质量缺陷食品进行“十倍价款赔偿”的法条。相对于消法中的两倍返还,这显然又进了一步。

也有人提出,在即将制定的民法典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才更有利于这一制度的实施。

值得期待的是,我国学者目前已起草了两个版本的《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其中都引入了惩罚性赔偿。版本一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生命、身体、人身自由、健康或具有感情意义财产的,法院得在赔偿损害之外判决加害人支付不超过赔偿金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版本二规定:因生产者、销售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生产者、销售者给予双倍价金的赔偿。

然而,这样的规定在适用条件和惩罚额度上与英美法系中的惩罚性赔偿力度相比,仍如同隔靴搔痒。

为什么近年来,假冒伪劣食品和有毒食品案例层出不穷,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赔偿机制上的震慑力不足。消费者和受害人的维权成本很高,司法实践中一般只判决赔偿实际损失,不考虑受害者耗费的时间、精力等成本。由于缺乏惩罚性赔偿,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很低,补偿性赔偿的标准远远不足以抵御其为逐利而制售不安全食品,有问题的产品的贪婪。

无数的事实告诉我们:只有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才能保护守法企业的公平竞争。也只有对诉讼的恐惧才能令制造商们重视产品质量,更不会为小利而冒大险。

F. 用售后服务区别对待来整治经销商的串货行为可行吗

第一,经销商之所以窜货,是因为厂家营销管理不善,问题的根本出在不同区域的政策不同;产品在不同区域的销售利润有差别;且厂家可能通过完成销量后的返利来鼓励经销商扩大销售额。所以厂家首先应当从根本上调整营销政策。
第二,用售后服务区别对待来整治经销商窜货行为,是治标不治本的办法,且容易出现负面作用,导致终端客户无法享受到产品应有的服务品质。
第三,管控经销商,是一整套系统操作,不能单纯靠某一种做法去制约经销商,而应该通过引导、培训、规范、流程、机制、激励、愿景、品牌、共同成长等等系统工作取得经销商对于品牌和企业的高度信赖和一起发展的思维。有了这种高度信赖和发展思维,自然就无需通过治标不治本的办法来整治经销商了。

G. 土地整治招投标代理公司收取费用

招标代理公司提供了服务,收取费用是法定的。
现在收费一般是参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注意:我这里说得是参考。因为该办法已经作废。在没有新的标准之前,只能参考。
2016.07.08

H. 有哪些空气治理加盟代理

除甲醛要看最终的结果,我用的是千祥环保的

I. 室内空气检测治理代理加盟的合作条件

室内空气检测治理“维特环保”
加盟条件:
我们按照加盟连锁企业的经营运作机制,进行品牌塑造与整合,从企业的CIS导入到市场的营销策略乃至后援服务都形成了一套完整规范的经营体系。为了合作伙伴更好的进行经营,我公司特制定如下代理条件:
1、经营头脑:由于我们的产品是一个与众不同的产品,所以我们需要一个头脑精明、思想开放、远见卓识的人才与我们进行战略合作。
2、销售渠道:您必须具备有多年的经营经验,具有分销渠道尤佳,这样,在您代理我方产品的时候,您可以充分配合到我们对当地市场的开拓,并且可以保证您尽快的取得经济效益。
3、经营场所:你应具备经营场所,如:门市部、办公室或仓库。
4、经营人员:在经销初期,您必须具备核心员工2-4人,当然这些人员我们将会提供完善和系统的培训,以便他们可以尽快的进行工作。
5、一定量的资金:您必须具备一定的购货资金和适当的流动资金,如与我们确定合作关系,我们会专门为您作出正确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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