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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投诉信

发布时间: 2020-12-10 15:36:20

1. 投诉物业管理:投诉书怎么写

答复:简单的回答这个问题?
对于小区物业公司下属部门,如果小区业主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向小区物业公司投诉或反映此类的问题,然后,小区物业公司负责人针对业主投诉的某些问题,进行(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分析研究、原因追朔),然后,以小区物业公司负责人对于业主提出的这些问题(给予解决方案),以进行共同协商及协调处理相关的问题和相关要求。
对于小区物业公司,业主可以举报或投诉物业客服部门,然后,以物业客服人员针对某个业主情况,进行(报修、上门安装、维修故障、检修完毕),以物业客服人员竭诚为您服务
谢谢!

2. 小区物业以黑社会性质强行威胁住户收取停车费。怎么写投诉信

您可以去您所在地的房管局物业管理科投诉,也可以去找当地的新闻媒体曝光。

3. 物业投诉信怎么写投给哪个部门急!!!

首先,附近KTV的问题和物业有没有关系?物业公司是个服务型企业,他没有任何的执法权,附近的KTV如果是在你小区内部的,属于物业管理范围的,他可以去协调这件事情,但是也没有权利强制性的要求人家停业什么的,因为他不是执法机关,无行政执法权力。如果是在物业管理范围外的,他更没有权利去问了,如果负点责的可以和业主一期去找一下工商局,行政执法之类的政府部门来过问一下,就是他回答不管也是正常的,因为物业公司真的管不了。就是政府机关不负责这个事情的他也会直接推掉的。
如果你因为这个问题不交物业费,只能说你是做错了。
如果想要投诉,我看你还是打电话到工商部门或者行政执法去投诉好一点,因为这些部门有可能会给你解决掉这个问题的。

4. 物业投诉信怎么写投给哪个部门

业主委员会,街道办,工商局,税务局,,,,具体事情具体说。

5. 物业把消防通道公用面积私自租赁给他人使用投诉信怎样写

不用写直接打电话到消防部门,或安监部门投诉。或者打12350,事故隐患举报电话

6. 请问公司投诉物业的投诉书怎么写

居民小区的付费“物业管理”的道理何在?:

1. 为小区的“安全” ?
请问如果居民家被盗,车被偷, 物业公司能承担赔偿责任吗?能负责侦察,抓捕犯罪人吗?
如果不能负责,则付费管理的意义在那?

安全问题是公安机关的行政责任,我们生活在这个小区,管辖本小区的公安部门就有保障这个小区的居民生活安全的责任义务。老百姓纳税人缴的税不正是要政府承担保障老百姓安全生活吗?为什麽居民还要自己再掏腰包解决安全问题?

政府支持“物业管理”,我认为是转移公安治安的责任。居民生活安全保障的行政责任能由一个盈利性私人企业“物业公司”承担吗?“居民生活安全”能被一个企业用来牟利吗? 老百姓花钱买“平安”是黑社会的强盗逻辑。

2. 为小区的“环境美化和卫生”及秩序?
居民生活的周围环境是城市整体环境的组成部分,而且是最重要的部分,它的美丽和清洁是市政管理各级责任。政府担当居民生活上的各项服务义务是政府收取公民税款的最主要的理由。
政府支持“物业管理”做“市政服务”工作,是转移政府责任,让老百姓重复掏钱做市政事业

3. 为楼内的卫生?
居委会(根据居委会组织法成立的居民群众组织)可以组织雇请专门人员打扫,居民每月交纳一点钱(比如10元)。老小区就是这样做的。
有必要常年包养一个公司来做楼内的卫生吗?

4. 为房屋和公共区域的维修?
现在不管多复杂的家装居民都是在市场上找装修公司,更不要说房屋的修修补补了。从市场获得这样的服务很容易,不需要居民花高费常年包养一个公司。包养公司的做法不符合节约经济的观念。

房管部门、街道及居委会都可以就涉及公共区域维护进行管理,如有邻里纠纷可以诉请法院。

5.“物业管理”真的很必要,没有不行吗??
老的小区大多没有象新的小区那样必须聘请收费的物业管理,但那里的居民生活井井有条,派出所负责治安,街道社区负责环境美化和整治,居委会负责楼到的卫生管理。

居民委员会(居委会)是居民自治的群众组织,其核心任务就是为所在小区居民生活服务

请问为什麽新小区不能仿效行政部门服务型的小区管理呢?这不是政府的不折不扣的责任吗?除此之外,基层政府做什麽比这更重要呢?为本区的居民提供安居服务不正是本区行政部门义不容辞,最本分的工作吗?

把居民生活小区的“安全”、“美化”、“卫生”、“维护”……..,这些政府公共服务性的工作交给盈利性私人企业“物业公司”来做并获取利润,由公民出钱购买,是政府的懒政和失职。公民生活上的“安全”和“卫生”等需求能被企业(物业公司)利用赚钱牟利吗?

不合理的事物必然导致公民的抵制,现在发生在收费物业管理上矛盾激化充分说明它的不合理和不正当。希望政府在居民生活服务上不能懒政,更不能因为经济利益驱使,迫使居民接受付费的物业管理。希望回归社区服务管理型的居民区,还公民一个安居乐业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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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管理制度”该废除了2011年04月21日 02:36
来源: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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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

试想,如果没有长期沿用的“前期物业管理制度”,那么明鸿新城小区首个物业管理公司就是小区业主聘请的,这样,当初开发商德亿公司和业主之间的矛盾很可能就会避免。

阅读提示

位于郑州经三路上的明鸿新城小区,是郑州市首批商品住宅小区,由于部分业主与已退市的德亿公司和小区物业公司产生纠纷,使得该小区长期处于混乱动荡的局面。2009年6月,该小区业主委员会进行换届选举,但“金水区房管局”迟迟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去年6月,“业委会”起诉“金水区房管局”行政不作为,12月14日,一审法院判决“金水区房管局”对“业委会”的备案申请予以备案。“金水区房管局”不服提起上诉。昨天,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陈凤山

“前期物业管理制度”与《物权法》存在明显冲突

此案很复杂,拖的时间很长,社会影响很大,但是,如果顺藤摸瓜查找原因,就会发现它与长期沿用的“前期物业管理制度”有很大关系。比如,该小区建成后,其开发商德亿公司便依照该制度自己设立了物业管理公司。试想,如果没有这个“前期物业管理制度”,首个物业管理公司是小区业主聘请的,那么,当初开发商德亿公司和业主之间的矛盾很可能就会避免。这一事件再次告诉我们:“前期物业管理制度”该废除了!

当城市居民因自购住房变身为业主、入住拥有物业管理服务的商品房小区后,业主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纠纷经年累月地见诸报端,最为甚者,西安万强艺术家小区业主左宏炜因发起筹备业委会,被物业公司雇凶当街打成脑死亡。《物权法》规定,业主有通过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行使小区共同管理权的权利。然而,业主法定权利的维护,何以需要以生命为代价?

至2003年国务院出台《物业管理条例》,再到2007年全国人大批准通过《物权法》,每一次都让业主们饱含希望,但之后矛盾依旧。依笔者之见,消除矛盾,就要找准矛盾之源——改变现有物业管理制度,还权于业主,恢复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市场契约关系。这意味着,必须废止现在这种入住时由开发商指定小区物业公司的“前期物业管理制度”。

前期物业管理制度是当代中国的一项发明。开发商以此为法宝,将业主们的共同管理权据为己有。SOHO中国开发的某小区因物业管理纠纷陷入混乱后,开发商就曾公开说,要收回管理权。在开发商看来,小区管理权由开发商指定物业公司来行使,从来都是名正言顺的。至于“前期物业管理制度”与《物权法》的冲突,则自上而下被众多部门和公众所忽视。

2006年,就有律师提请全国人大对《物业管理条例》进行违宪审查,后来是否有所结果不得而知。2007年《物权法》颁布后,《物业管理条例》并未取消“前期物业管理制度”,其与《物权法》的冲突更加明显。

据北京市官方的一份公开资料,北京大概有八成小区没有业委会,而据民间统计,仅有的两成中还有不少因各种阻力陷于瘫痪。通过“前期物业管理制度”,小区变为任由物业公司和开发商予取予夺的“殖民地”,业主的权利主张途径变为多方博弈选择。这不仅消耗大量的社会成本,还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当业主们对物业管理不满时,希望通过诉讼主张权利时,发现几乎不可能胜诉。因为《物业管理条例》中根本没有把《合同法》列为上位法,因为业主诉讼物业公司侵权时举证非常难,业主们无奈只能用成本最低的不交费作为对抗,消极等待物业公司来起诉自己——这已经不仅仅是安居才能乐业的问题,而是一个道德消耗和法治受损的不断叠加。

北京规定:没有选出业委会之前业主不交纳物业费

当80%小区没有业委会,《物权法》赋予的权利无法实现的状况普遍存在,是不是该责怪业主们不积极主张权利呢?这就好像责怪一个乞丐为啥吃不上满汉全席一样,非不愿为也,实是难以作为。因为业主成立自己的组织时,必然触及业已习惯于赚取不透明利润的前期物业公司的利益。

如果启动市场招标选聘物业,更是等于砸了前期物业公司的饭碗。由此,业主的法定权利的实现,就必然带有砸碎前期物业公司饭碗的画外音。甚至,成立业主组织还会引发更大的利益冲突——从住房制度改革至今,很多小区已经进入大修期,如果没有业主组织的存在,任由物业公司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将对业主权益形成新一轮侵害。而没有业主组织,业主们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就只能趴在指定银行里,每年以活期利息的形式生息。在现有的加息周期里,业主每年的潜在损失和将来的矛盾,难以估量。

好在在多年的呼吁下,有些政府部门已经意识到“前期物业管理制度”不甚合理。北京市就已明确规定,2010年10月以后入住的小区,没有选出业委会前业主不交纳物业费,将“无代表不纳税”的政治学原理,变身为“无组织不交费”落实于业主权益实现上。同时,北京市住建委还联合街道办事处,在某小区尝试推进了“前置业委会”的选举——就是业主在入住前,就召开业主大会选出业委会,并由业委会公开聘用物业服务公司。

当然,这种以行政措施小步推进的方式,对于现在普遍的业主组织缺失,《物权法》法定权利无法实现的现状来说,只是杯水车薪。因为牵扯到开发商等诸多方面的利益,业主权益和物业管理的立法工作,一直阻力重重。在法治备受重视的今天,将《物权法》确立的业主权益贯彻始终,将《合同法》作为上位法引入物业管理制度,理顺小区中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主从关系,不应是难事。笔者认为,真正要解开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死结”,让城市住宅小区成为社会重建的“活力因子”,应深入借鉴国外和香港早已成熟的经验,尽早废止“前期物业管理制度”,还业主以法定权利,还《物权法》以法治尊严!

物业必须由业主认可,业主有聘用权和罢免权。业主和物业是服务和被服务的关系,服务也是一种商品,不能强买强卖,我们是和谐社会,不是黑社会。

7. 小区物业投诉信500字

物业公司:我是一号楼的业主。上周接到你们工作人员的电话,告知我要改造热回水管道。我也在论答坛上听说了这种必要性,于是约好了时间施工。19日下午施工完毕后,施工人员才告诉我,现在没热水了,要用就得买热水卡去。紧接着物业某工作人员拿着份记录,要我先把以前的热水帐结了才能去买水卡。我当时就火了。你们怎么能这样,事先不告知业主改造后需要马上买卡才有水用,继而又威胁不结清前帐不给水用!难道不结以前的水费帐是我的责任吗?你们拿着几百吨热水的记录给我这个收房才几个月的业主收费,好意思吗?我不与你们计较,在所谓“协商”中付清了我的费用。顺便说一下,我也是在供暖前付了暖气费的,今年物业费也全部交了。你们怎么能用这样简单粗暴的手法来解决因为你们的原因导致的问题呢?我希望你们能早日从这种只会耍“双刃剑”的低级管理方式中走出来,从服务意识、服务水准、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各方面加大整改力度,否则,两难局面会越来越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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