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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发布时间: 2020-12-04 10:59:33

㈠ 神州数码多少年不得参与政府采购

新浪科技讯 2月5日晚间消息,财政部日前对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判定该公司在政府采购中存在违规行为,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被罚是因为在一起政府采购项目中提供了虚假材料。浪潮(北京)电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向财政部相关部门投诉了这一违规行为。该次政府采购进行了重新招标。
根据相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对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处以该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罚款的行政处罚,合计金额3918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根据中国政府采购网信息显示,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此前曾参与过多次政府采购活动。(罗亮)
以下是公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五十五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广电总局监管中心设备采购项目第4包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名称:浪潮(北京)电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号2-1号C栋一层
被投诉人名称: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一号楼五层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广电总局监管中心设备采购项目第4包(项目编号:GC-HG110527)”的质疑答复不满,认为中标人神州数 码(中国)有限公司所投产品非国内生产,未对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实质性响应,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机关投诉。经审查,本机关正式受理,并依法对投诉事 项进行了调查取证,征求了相关当事人的意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本机关于2012年7月16日依法作出投诉处理决定(财库[2012]91号)。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关于“此次投标有所产品均由联想国内生产提供,生产地为北京”等情况与事实情况不符合,为虚假材料。为此,本 机关根据《中国政府采购法》第56条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17条、第19条的规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五十八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财政部对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九街9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收到“广电总局监管中心设备采购项目第4包”的投诉书后,根据投诉书反映的情况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2012年9月28日,本机关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财库[2012]129号)。
三、处罚结果
在该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该项目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所投产品为非进口产品,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提供多份书面材料澄清其所投产品是国产产品。经查,材料中关于“所投产品均在国内生产(深圳)”、“此次投标项目所有产品均由联想国内生产提供,生产地为北京”等内容与事实情况不符合,为虚假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7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74条的规定,我部决定对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处以该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罚款的行政处罚,合计金额3918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㈡ 招标被投诉如何处理

招标人处理投诉,分建设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两种情况。建设工程招标,以下三种情况需招标人处理投诉:

第一种情况,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或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曰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种情况,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如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三种情况,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如果是对政府采购的异议和投诉,则采购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投诉: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釆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釆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在政府采购中,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招标

招标是指招标人(买方)事先发出招标通告或招标单,品种、数量和有关的交易条件提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准备买进的商品名称、件,邀请投标人(卖方)参加投标的行为。

㈢ 施工单位领取中标通知书后又被投诉该怎么处理

根据《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因此,不少从业人员都认为,如果政府采购活动没有因投诉而被叫停,中标通知书应当在评标结束后十一个工作日内发出。“一个中标通知书不至于一天还做不好。”上海市的一位从业人员如是说。
效力以投标有效期为限采访中,部分人把讨论的侧重点集中在中标通知书发出的时间会不会影响其法律效力的问题上。深圳市的一位从业人员提出了这么一个问题:在投标有效期内发出的中标通知书都有效吗?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如果代理机构规定的投标有效期为三十天,而其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时间为投标有效期的最后一天,根据《办法》的规定,签订合同的时间为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那么就可能出现最终签订合同的时间超出投标有效期的情形。如果签订合同的时间超出投标有效期,那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专家认为,组织招标的目标是订立采购合同。根据《合同法》,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而且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中标通知书是在投标有效期内,由受要约人招标采购单位向要约人投标人作出,且中标通知书承诺的内容须与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完全符合作为承诺的主要条件。因此,中标通知书产生的法律效力可以认定为承诺产生的效力,供采双方都将受其约束,承担相应义务,只不过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为了更好地履行承诺,需要通过合同的形式对履约行为进一步确认。
因此,只要招标采购单位在投标有效期内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采购单位和投标人都会受其约束,即便最终签订合同的时间超出了投标有效期。
及时发出利大于弊据调查,在《办法》出台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为了避免出现“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有投标人质疑或者投诉后不得不撤回中标通知书”的情况出现,不少代理机构都没有严格按照“在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之规定进行操作。而是先发布中标公告,七个工作日内如果没有供应商提出异议,再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这样做可以避免中标通知书所产生的法律效力给代理机构的操作带来困扰。采购中心应该采取更为稳妥的方式,先发预中标公告再发中标通知书。另外,如果不发布预中标公告,而直接发布中标公告和中标通知书,一旦给供应商和采购造成损失,将很难处理。
但随着从业人员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代理机构意识到了违反政府采购部门规章同样可能引发投诉。于是,又对中标通知书的发布做了一些调整。当然,具体的调整又存在不同。如有的地方是在评审结束后先发布一个预中标公告,如果没有人提出异议,再发中标通知书。预中标公告的时间有三天,也有五天,最多的一般是七天。当然,有的地方是在采购结果出来后直接发布中标公告,与此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如北京市的许多代理机构都是发中标公告的同时发中标通知书。在业界专家看来,中标通知书的发出最好是在采购结果出来后就发。

㈣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是否具有审核政府采购合同的职能职责

(一)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管理
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虽然该条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但财政部门是监管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政府采购对象(即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的全面监管。
(二)制定政府采购政策
政策是国家为了实现社会、政治和经济目标,通过一定组织程序而制定的奋斗目标、遵循的行动原则、完成的明确任务、实行的工作方式、采取的一般步骤及具体措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三)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政府采购信息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政府采购信息的及时公开和真实、详细,是保证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因此,《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四)汇总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随部门预算一起进行,由采购人依据预算法的规定和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进行编制,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有汇总预算的职责。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
(五)受理采购人采购实施计划的报备
采购人在实施采购时,要将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以便财政部门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管。《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六)审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方式的变更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实施采购活动前或实施采购活动中,因各种原因需要变更法定的采购方式。对此,我国规定的是报批制,其审批权限在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七条分别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关于采购方式变更的审批权问题,《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行使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职权。
(七)规定政府采购合同文本内容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但必须推行标准化合同文本。其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八)受理采购人的合同报备
对采购合同的管理,我国实行的是备案制。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九)依法处理投诉与行政复议
为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采购设计了多重救济制度,有询问、质疑、投诉、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而投诉和行政复议由财政部门处理。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八条分别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条例》第五十八条还规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财政部门在依法处理投诉或行政复议案件时可以视情况决定采购活动是否暂停进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十)对政府采购工作进行检查
检查是监管的具体形式。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十一)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
我国实行的是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模式。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制定考核计划,定期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有重要情况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十二)建立评审专家库,并对专家的使用进行监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评审专家的管理与使用要相对分离。财政部门要建立专家库维护管理与抽取使用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即政府采购专家库的维护管理与使用抽取工作分离。《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分别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从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招标采购机构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抽取使用专家时,原则上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在财政部门监督下随机抽取。特殊情况下,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意,也可以由财政部门专家库维护管理人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后,推荐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遇有行业和产品特殊,政府采购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确定评审专家人选,但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
(十三)对违反政府采购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已出台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均明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当对违反政府采购法规的行为给予处罚,处罚的形式主要有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停止支付资金、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和罚款。处罚对象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
(十四)审核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中的权重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规定范围外设定价格分权重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㈤ 招标公示期过了还能提出质疑吗如果不能我们还有什么处理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版法》

第六十三条权 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投诉事项期间,财政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你们在公示期应该用书面形式提出质疑。现在这个时候我建议你们向政府采购办公室提出质疑。

㈥ 如何处理供应商的质疑与投诉

(一)供应商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当事人之一,赋予供应商对政府采购事项的知情权和对采购活动的监督权,要在充分体现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性、公平性和有效竞争性。质疑与投诉的处理,是政府采购管理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和内容,同时这也是充分发挥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作用的有效途径。供应商用实名向采购人提出询问和质疑时,要无条件地予以明确答复;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程序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向供应商进行解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及时答复供应商的询问与质疑;如供应商不满意,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继续质疑投诉。 (二)做好询问和质疑的处理。在《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章制度授权情况下,如供应商询问的,应当详细说明所问内容。如是书面质疑或者书面询问,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负责及时给予答复;如质疑阶段无法解决问题时,应采取进一步投诉的条件和时限;要尽量给供应商一个比较满面意的解答。 (三)投诉后的处理。监管采购机构接到投诉后,要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实事求是、不隐瞒观点地开展所被投诉采购活动的方方面面,必要时停止采购活动。如果相关采购人、采购责任人有违法乱纪情节,可请司法机关介入按司法程序严肃处理。 (四)对怀有恶意、带目的质疑与投诉行为,在掌握确凿证据情况下,可对怀疑人、目的者采取措施,如报警、抵押金处罚等等 (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监管采购部门,不要偏听偏信、言听一辞,要冷静面对质疑、询问与投诉;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和采购规章制度进行应对质疑、询问,对最终的投诉(诸如:投诉救济、行政诉讼等等)要依法执行. (六)对裁决后的文本要及时送达供应商、当事人等。在日后的采购活动中,要建“黑名单”可查制,以便更好地吸取经验、教训。

㈦ 如何完善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制度

质疑是《政府采购法》为供应商提供的重要法律救济途径之一,是提起投诉、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正确处理好供应商质疑对于有效维护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政府采购法》公开、公平、公正的立法精神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政府采购法》第六章明确提出了质疑概念,是法律精神的重要体现,也意味着质疑的处理必须严格执行法律的规定。
质疑处理程序在法律上缺乏系统性
截至目前,对质疑的处理程序法律法规并未作详细规定,给实际操作带来一定困惑。一是提出质疑的主体范围不明确。根据《政府采购法》第52条规定,提出质疑的主体是供应商。那么如果该供应商未参加某项目的投标,只认为某项目的采购文件中存在排他性,使该供应商投标权益受损,是否也能提出质疑?若这个假设成立,那么该供应商如果对质疑不满意,是无法提起投诉的,因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0条规定,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且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二是质疑处理程序不明确。《政府采购法》虽然对质疑的提出和答复的时限作出了规定,但对质疑处理的程序并未明确,程序问题将对质疑处理结果带来较大影响。三是质疑结果的效力不明确。供应商质疑结果成立,采购项目该如何处理?实践中一般是提请批准废标后重新组织采购。但是根据《政府采购法》第36条对废标情形的规定,质疑结果的成立并不能直接导致废标。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定
一是严格区分询问与质疑。《政府采购法》在“质疑和投诉”一章内提到了“询问”,笔者认为,询问与质疑应当分而治之。根据《政府采购法》第51条、第52条规定,询问与质疑的区别主要有3点。首先是提起条件不同,询问是指,只要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就可以提起,而质疑必须是供应商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才可以提起。其次是提起形式不同,询问可以以书面形式提起,也可以以口头形式提起,而质疑必须以书面形式提起。最后是处理结果不同,对询问的答复,法律没有时限要求,但对质疑的答复则有明确的时限要求。实践中,在提起与受理阶段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严格区分询问和质疑,以便做出有效的答复意见和履行不同的法律义务,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二是正确理清主体与客体。在界定主体的问题上,应当坚持公平、正义的立法宗旨。关于询问主体,应当理解为广义上的供应商,即所有潜在投标人都可以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的疑问之处提出询问,促进政府采购社会监督;而关于质疑主体,应当与有关投诉主体的规定相衔接,明确质疑人为参与所质疑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在界定客体问题上,应当坚持以“自己权益受到损害”为标准,凡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有证据证明其权益受到损害的质疑,应当认定质疑成立。
三是科学设置处理程序。首先要科学把握受理条件和时限。按照主体、客体相对应,询问、质疑相区分的原则,科学依法设置受理条件。其中应对“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进行细化,如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可确定为供应商领取采购文件之日,对采购过程的质疑可确定为开、评标之日,对采购结果的质疑可确定为采购结果公开发布之日。
其次要科学把握处理程序。坚持实体与程序相分离、专家与自查相结合的原则,科学依法设置处理程序。针对质疑内容,或组织原评审专家进行复议,或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自查(指针对程序性问题),并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答复,制作质疑答复书,由专家复议的应当附有专家复议意见书。
最后要科学把握处理结果的运用。在开标前,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并成立的,应当对采购文件依法依规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在采购结果确定后,对采购文件、采购程序、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并成立的,应当视具体情形总结分析具体原因,若发现中标产品确实无法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中标人存在欺诈或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采购文件存在排他性影响公正评定等情形,应依照《政府采购法》第36条第(一)、(二)项规定,予以废标处理。
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的法律性和政策性较强,随着政府采购事业的蓬勃发展,供应商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对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供应商质疑处理法律制度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面对新的发展要求,如何更好地通过供应商质疑处理来体现和实现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仍然是我们今后理论与实践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

㈧ 如何处理供应商的质疑与投诉.ppt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质疑答复期回为15个工作日。如果答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在质疑答复期内未答复,对于供应商的投诉监管部门不予受理,应该要求供应商向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继续提出质疑;如果质疑答复期已满,无论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是否已做答复,对于供应商的投诉监管部门应该受理。

㈨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程序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即可
2020.10.14

㈩ 广东省的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办法

您好,这里是博晓经纬,根据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第十一章 质疑投诉程序

一、供应商询问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查询招标、谈判和询价等程序的有关资料。包括下列内容:委托协议、评委名单、各投标人技术、商务、价格的综合总分汇总及排序等。
二、供应商质疑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质疑供应商可依法申请调阅相关政府采购材料。
三、质疑答复
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并抄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四、供应商投诉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质疑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投诉事项应当是经过质疑的事项。
投诉项目属于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共同安排的采购项目,由主管采购人预算的人民政府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供应商投诉时,应当现场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投诉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的,应当一并提交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五、投诉人条件
投诉人依法进行质疑,在投诉有效期内向具有管辖权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递交规范的投诉书,同一项目的相同投诉事项不得重复提交投诉申请。
六、受理投诉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向投诉人发出投诉受理通知书,自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投诉书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向投诉人发出投诉补正通知书,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投诉人放弃投诉申请。补正投诉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投诉处理期限。
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向投诉人发出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或应当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先行查处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投诉事项属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于保密阶段的事项,投诉人无法提供合法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的,可以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
在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期间,相关信息或材料、文件的传递,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人以及相关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办理签收手续。
七、投诉调查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投诉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
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逾期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认可投诉事项。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
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等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投诉人拒绝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按主动撤回投诉处理。
八、投诉处理
(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对投诉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投诉人撤回投诉的或投诉人投诉事项已被人民法院等司法部门受理的,终止投诉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驳回投诉:
1. 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
2. 质疑答复认定事实清楚的;
3. 投诉事项属于国家保密范围,而投诉人不能说明正当信息来原或提供有效证据的。
投诉事项与质疑事项不一致的,超过质疑事项的投诉事项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并告知投诉人;
投诉事项属实的,分别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等问题,给投诉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采购活动尚未完成的,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活动已经完成,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活动已经完成,并且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由被投诉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给投诉人、采购人的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由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投诉事项处理期间,采购人、代理机构认为需要暂停的、暂停采购活动有利于投诉事项处理的、投诉人申请暂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其请求合理的,可以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九、出具投诉处理决定书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出具投诉处理决定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中,需要取得相关证明、检验、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并将所需时间书面通知投诉人。
十、发布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十一、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质疑、投诉资料保存
采购人、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质疑、投诉资料归档保存,对在质疑、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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