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宣传
A. 企业商业秘密存在的风险
商业秘密的泄漏或丢失,往往会造成一个企业走向衰败甚至死亡。
立案标准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企业中可能存在的几种涉及商业秘密的行为方式
1.违法的行为方式: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明知或应知前述第一种至第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
2.合法的行为方式
(1)获得以为社会公众所知晓的通用技术和普通的经营方法不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
(2)获取不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信息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比如知悉其他企业的经营方向,发展规模等下信息。
(3)以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明知对方企业将某一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视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则应当以正当手段获取,比如签订协议、支付对价等方式,协议使用的范围需明确,否则可能越界。
(4)使用未经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有些技术或者经营信息虽然未被行内人士知晓,且该信息亦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和经济价值,但因权利人疏忽,未对该信息采取保密措施。因此,在确定这一事实的前提下,获取该信息,从而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属于合法的行为。
(5)向未签订保密协议的技术人员或其他人员知悉商业秘密。有些信息虽然经权利人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但是并不是每个企业都能将商业秘密保护的密不透风。因此,向那些可能知晓但未与权利人签订保密协议的相关人员了解有关商业秘密的行为属合法行为。
(6)不直接利用商业信息牟取利益。根据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只包括“涉及、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资源情况、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具体表现为图片、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由此可见,未列入商业秘密当中。因此,对使用商业秘密制造的商品进行研究而获取的技术信息也属于合法的行为。
企业如何防范自己的商业秘密被侵犯
1.企业与有关人员或单位订立保密合同。保护商业秘密,关键是加强对人的管理。单位可以在劳动聘用合同中约定保密事项,规定职工不得私自透露、转让或出售商业秘密,与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约定竞也限制条款,约定有关人员在离开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这样,人员不合理流动时,商业秘密可以控制,避免由于人才不合理的流动给企业带来的不法侵害,从而做到“人可以走,商业秘密留下”。
2.加强内部管理制度。企业要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其作用是对知秘密者是一种警示和约束;二是企业维护权利的依据。制度内容应从人的管理到物的管理均作出明确的规范要求。它包括:管理商业秘密机构、人员、职责、商业秘密的产生、认定及使用管理程序,商业秘密的密级确定及保密期限,对外接待保密管理、会议保密、员工保守商业秘密的责任与奖惩、传真机计算机和通讯设备使用管理等。在经济往来过程中要合作研究开发、技术转让、合资与合作、组织形式变更等经济活动中要注意保护商业秘密。还要经常开展保密检查,进行保密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员工的保密意识,并从技术和设备上加强防范。
3.将保密津贴纳入工资收入当中。技术人员或者商业秘密相关人员在离职后两年内企业需向其支付保密津贴,以作为该人员为企业保密的补贴。对企业而言一下子支付该笔费用可能心有不甘,另外,即使支付了该笔费用也不能绝对保证自己的商业秘密不被泄露。因此,对保密津贴可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予以约定。双方可约定将离职后两年内的保密费在其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作为保密津贴每月分期支付,直至劳动合同终结。当劳动者离职后两年内违反保密约定的,将双倍或者更高倍的返还该笔保密津贴。
4.保密措施明显化。如对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识,签订保密协议,对涉秘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等。
5.营造商业秘密保护网络。保密是一种有效的手段,但不是唯一的手段,申请专利,注册商标与商业秘密保护是互为补充、相辅相成的。企业应采取保密、专利、商标等多种手段并举的方式保护知识产权,这对企业确立和保持竞争优势具有重要作用。企业可以加大商业秘密知悉者的持股数额,有利于增大其向心力。企业奖励研发人员钱物可以带走,但股份是无法带走的。
6.企业如果发现商业秘密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及时通过行政或司法途径予以解决。
7.另外要注重法律顾问的重要性。对于保密协议的内容约定应及时与其沟通,以保证保密协议的严谨、科学。同样,对于保密的方式也应及时与其沟通,以免走弯路,浪费资源。
B. 商业秘密保护的保护措施
一方面,企业需要提高自身保护意识,并且加强保护措施,防止商业秘密泄露。企业和企业内的员工首先应当加强对商业秘密的认识,在企业和员工的主观上对企业自身的商业秘密要有认同。在法律理论中,商业秘密概念是“主观秘密”和“客观秘密”的统一。如果企业自身在主观上就不认为某些信息是商业秘密,则不可能强调客观上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比如,企业如果将本应当向某些特定客户提供的优惠价格,通过广告的形式公布出去,这一报价就谈不上商业秘密,因为企业主观上就不认同这是秘密,否则不可能广而告之。在主观认同的基础上,企业必须加强有关保密措施。通常的保密措施包括:企业内的隔离措施(诸如:设立保密库、建立电子监控装置、限制参观者或客户与核心样品或生产工具接触等);缩小员工的业务知识面(即将员工所掌握的信息控制在必须的范围之内,尽可能减少员工了解其他业务信息的机会);文件的保管和销毁;严格控制对外发放资料的程序。总之,对于企业而言,必须注意时刻提醒自己的员工和相关访客:“这是商业秘密,请勿打探或泄露!” 企业应当建立内部的保密制度,并且告知所有员工。企业内部的所有保密措施不仅可强化企业内部人员对于商业秘密的主观认同,更进一步在客观上体现了商业秘密的保密性。这为商业秘密的保护提供了基础依据。
在另一方面,任何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交易合同或协议,均应当设置“保密条款”。所谓“保密条款”,即指通过合同的形式,对合同对方增设保密义务。这种保密义务通常是双方对等的。如果合同的对方泄露了因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所掌握的我方的商业秘密,则构成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常见的需要设立保密条款的合同包括:买卖合同、服务合同、中介合同、加工合同等。规范的保密条款(或者可以是独立的保密协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明示合同所涉及的需要保密的商业秘密范围;(2)合同对方以及合同对方的任何员工、代理人均受保密条款的约束;(3)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可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4)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不可将含有保密信息的资料、文件、实物等携带出保密区域;(5)保密义务人不可在对外接受访问或者与任何第三方交流时涉及合同规定的商业秘密内容;(6)不相关的员工不可接触或了解商业秘密;(7)保密信息应当在合同终止后交还;(8)保密期限在合同终止后仍然保持有效;(9)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明确的违约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商业秘密保护的重点在于企业的内部。企业员工,尤其是掌握企业大量信息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势必是其他企业争相“挖掘”的人才。因企业员工辞职或解聘而发生的商业秘密的外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比比皆是。因此,企业在制定保密制度并对员工进行宣传以外,要求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签署保密条款或协议,也是企业应当采取的主要的保密措施。员工劳动合同中附带的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加强了员工的保密意识和义务,可以有效地防止员工主动地将商业秘密泄露给其他对手。与员工签订的保密条款和保密协议应当是具体的,必须确定商业秘密的范围以及要求员工履行的保密手续,并且对员工的某些可能泄密的行为应当通过条款或协议进行限制。例如,一家企业的销售主管,利用业余时间参与了一次有偿的研讨会,在会上该销售主管以个人身份向与会者介绍了本行业内的销售经验和技术。由于企业与该销售主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和需要注意的保密措施,企业在追究该销售主管责任时,就显得非常被动。
国外的经验和司法判例表明,员工的跳槽行为是企业商业秘密外泄的最主要的原因。根据调查,在华跨国企业认为中国人力资源的匮乏是影响他们投资的首要因素,在这一问题通常是通过从其竞争对手“挖人”来解决的。人才的频繁流动在国内的企业界也屡见不鲜。由于普遍的规律是职位越高的人才流动率越高,所以人才流动引发的商业秘密流失也非常严重。虽然,企业通常在与员工签订合同时,要求签订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但是,这仅仅要求了员工在企业内就业时的保密义务,对于员工跳槽后的约束是不够的。在英、美等国,有一个概念被称为“花园假期(Gardening Leaving)”,即指企业在员工跳槽或解聘后,给予员工一定金额的补偿,并要求员工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得就职于企业认为不合适的其他公司或其他岗位,类似企业给予的带薪休假。在法律上,我们称这样的规定为“竞业禁止”条款。
1996年,劳动部发出了《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第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这一规定在法律上确认了劳动合同中“竞业禁止”条款的合法性,从而被大多数企业所运用。
“竞业禁止”条款的运用,应当注意针对性,通常只用于可以接触到企业商业秘密的高级员工,例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销售人员、秘书、保安人员等。(保安人员事实上比任何其他员工更有机会接触到商业秘密,但是往往被企业所忽视。)对所有员工要求“竞业禁止”是不切实际的,也是没有必要的。在“竞业禁止”条款的内容安排上,一般需要限制员工的以下行为:(1) 自行设立与企业竞争的公司;(2) 就职于企业的竞争对手;(3) 在竞争企业中兼职;(4) 引诱企业中的其他员工辞职;(5) 引诱企业的客户脱离企业;(6) 在离职后,与企业进行竞争的其他行为。但是,“竞业禁止”条款绝非企业的法宝,企业在运用“竞业禁止”条款是必须平衡员工的就业权利和保密义务之间的矛盾。首先,对于“竞业禁止”的员工,企业必须给予充分的经济上的补偿。假设一名员工在企业的薪水是5000元,如果企业要求员工承担“竞业禁止”义务,而给予的补偿低于5000元,则不妥当。其次,企业不可限制正当的竞争行为。企业的技术人员自行开发研制了新的技术,并在离职后将该技术投产,这可能造成对企业的竞争,但是此类竞争对于社会公共利益是有利的,一般将受到法律的支持,企业不可随意地禁止这种竞争。另外,由于劳动权是宪法赋予的权利,而商业秘密的情况又非常复杂,所以企业在运用“竞业禁止”条款时,不可无端地限制员工的就业权利。例如,企业不可笼统地限制财务人员在离职后到其他企业再担任财务人员。又如,企业不可针对非商业秘密或者已经公开的商业秘密再要求员工承担“竞业禁止”义务。总之,企业在运用“竞业禁止”条款时,应当慎重地考虑员工的就业权利。
以上我们分析了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种种措施,主要集中在企业的自身制度以及合同关系方面。但是,一旦发生企业商业秘密遭侵权的情况,往往需要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虽然,企业可能与合同对方或者自己的员工签订了相应的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但是,如果企业无法证明商业秘密成立并且有侵权行为的存在,则无法胜诉。1996年,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就其商业秘密遭侵权起诉至法院,这一案件的案情比较典型:兰生公司某员工在辞职后就职于另一公司,该员工以新公司的名义向兰生公司的客户发出信函,要求建立业务关系,并且就兰生公司的同类产品报出比兰生公司低的价格。嗣后,部分兰生公司的客户中断了与兰生公司的业务往来。法院最终判定,该员工及其就职的新公司侵犯了兰生公司的商业秘密。法院认为:兰生公司的客户名单和报价均属于该公司有价值的经营信息,并且有证据证明兰生公司制定了《公司保密制度》,并向员工进行了必要的保密教育,明确了商业秘密的范围和保密措施。然而该员工将兰生公司的商业秘密用于与兰生公司的竞争中,其报价有针对性地低于兰生公司,并导致兰生公司客户与之中断业务。这些行为构成对兰生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属不正当竞争。本案提醒我们,任何企业维护其商业秘密应当提供有关商业秘密成立的证据,即商业秘密构成要件是否齐全,在这一点上,企业内部的保密制度和措施的健全非常重要。同时,企业还应当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收集证据作为佐证,因为我国法律原则上只对实际发生的损害赔偿给予支持,权利人应举证说明损害已实际发生并与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
商业秘密的保护是一项非常重要而又复杂的工作,在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没有颁布之前,企业应当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制定相应的企业保密制度和措施,并且在对外的合同和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制定并完善保密条款,以尽最大程度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
C. 如何做好保密宣传教育工作
1、加强保密
针对现阶段多数企业的保密工作人员达不到专业的技术防护水平,企业存在泄密的隐患,国家保密局、国资委、商务部与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在各自法定职权范围内,加强对所属重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行政干预。
要求企业必须建设和完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要求重点企业的从事商业秘密保护的人员必须通过系统培训认证。拥有保密师注册职业认证(相关培训资料可咨询—保密网)。就有资格进行保密体系建设和各项保密防护工作的展开,捍卫企业市场地位,保障企业竞争优势。
2、加强培训
国外企业在抢占中国市场的商战中采用先进的情报手段和成熟战略。而对于保密意识相对淡薄的大多数中国企业来说,意味着严重的危机。保护商业秘密也就成为每个企业必须做的事情。这就意味着必须加强培训教育。
(3)商业秘密宣传扩展阅读
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国家秘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国家秘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擅自复制、留存、销毁国家秘密;
六、不在私人交往中涉及国家秘密;
七、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和处理国家秘密事项;
八、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地方存放密品、密件;
九、不用普通电话、手机、明码电报、普通邮政传递国家秘密;
十、不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物品参观、游览和探亲访友;
十一、不得利用存储有秘密的计算机连接互联网。
D. 企业商业机密向外传递部门如宣传部、公司办公室等,如何建立流程管理,防止机密信息外泄
1、建立严复格的保密和审查制制度;
2、涉密人员要按月发放保密费,这样他们就有责任尽到保密义务,如果泄密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或经济责任;
3、平时加强培训和教育工作;
4、发现苗头和隐患要严抓不放,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E. 谁知道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包括哪些
1、设立管理和监控机构。商业秘密是科研、生产、经营活动的产物,其存在于企来活动的各个方面,分布在技术、生产、经营等各个部门,需要有组织机构和人员来实现对商业秘密的统一协调、管理和监控。商业秘密管理机构应视企业大小和商业秘密管理任务的需要选择相应模式。可以组建商业秘密管理专门机构,也可以指定企业法律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小企业或者商业秘密相对较少的企业,也可以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不论采取何种组织管理模式,都应当突出以下原则:一是权力相对集中,明确赋予保密机构对商业秘密的统一管理权,避免政出多门形成内耗和管理死角;二是设定职责权限,明确规定保密管理责任人、保密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管理责任,积极创造管理条件,维护其管理权威;三是强化管理素质,通过选拔、培训等渠道,增强保密管理人员的思想素质,通过选拔、培训等渠道,增强保密管理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打造一支忠诚、可靠、专业、干练的管理队伍。
2、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用制度保护商业秘密,是法律认可的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措施,也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商业秘密保护应根据商业秘密产生、复制、存储、传递、使用、保管等运行轨迹,以有效控制接触范围、消除泄密隐患为主要目的制定。保密制度一般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为企业章程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原则规定;第二层为企业商业秘密管理规定;第三层为单项保密规定以及保密协议。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主要包括:商业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制度;涉密人员管理制度;办公自动化管理制度;涉密会议、涉密活动管理规定;对外接待管理规定;对外合资、合作保密管理规定;对外宣传及广告策划保密规定;重点事项保密管理制度;奖惩制度等。
3、严格控制接触范围。保密的实质就是控制接触范围。企业保密的基本原则,就是把商业秘密知悉范围控制在不影响科研、生产和经营正常运行的最低限度。企业的一切保密管理行为,都要把目标放在有效控制商业秘密的接触范围上,把重点放在知悉范围内人员的管理上。商业秘密接触范围的控制原则是:
(1)需要原则。即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限定接触范围。特别是关系核心竞争力的商业秘密或者商业秘密中关键部分,更要控制在充分必要的需要范围内。
(2)分割原则。即把涉及商业秘密的完整事项,根据不同的岗位、生产流程的不同部分、技术研究的不同环节、工程设计的不同层次,按知悉的需要分割成若干个部分,使不同的个员只知道自已确需知道的部分,而不知道其他的各个部份,使得局部使用人员掌握不了一项商业秘密的全部信息。即使是研发人员,也只能掌握自已研发的那一部分信息,而不掌握全部成果信息。在企业运行条件允许的范围内,这样的分割越细,一项商业秘密信息全部泄漏的概率就会越小。
(3)隔离原则。即把商业秘密信息有效封闭或隔离起来,把研究、保管或使用商业秘密的区域有效隔离起来,使无关人员没有机会接触到商业秘密,使这一部分生产流程的人员没有机会接触到另一部分生产流程的商业秘密,从而增加窃取商业秘密的难度系数,有效降低泄密风险,达到阻断窃密、泄密渠道的目的。
4、加强重点部位监控与管理。产生、处理、存储、使用商业秘密的部位,是保密管理的重点。企业应根据商业秘密信息产生、使用和保管的实际,明确确定企业保密重点部门和部位,制定和完善重点部门、部位保密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人员进出特许控制和物品进出监控措施,加强重点部门、部位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优化商业秘密保护环境。 5、积极推行契约管理。在保密管理中积极引进和推行契约管理机制,是契约经济和法制经济的客观必然,也是提高商业秘密保护和管理水平的必由之路。契约管理的重点是突出合同的完整性和有效性。签订保密合同应坚持下述原则:一是合法合理原则;二是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三是平等自愿原则;四是合理约定原则。在上述原则基础上,企业应当充分运用合理约定内容具有法律效力的特点,提高合同功效。根据商业秘密运行轨迹,商业秘密保护合同主要有:商业秘密所有权转让合同;商业秘密使用权转让合同;商业秘密技术合作合同;商业秘密合作研究开发合同;涉及商业秘密的委托加工合同;涉及商业秘密的营销合作合同;涉及商业秘密设备的使用合同;员工保密合同;商业秘密开发研究合同;专项商业秘密信息保密合同;涉密人员竞业禁止合同。
6、提高技术监控手段。在高度发达的信息化时代,运用保密技术来降低风险,提高与高技术窃密抗衡的能力,是商业秘密保护的发展方向。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不断优化保密技术组合,提高技术防范能力。应着重强化以下措施:
(1)防盗窃技术。商业秘密载体保存、使用的场所或区域,应当装备可靠的防盗设备。防盗设备组合要具备以下功能:延缓作案时间并使之与报警救援所需时间相匹配;监控报警装置不易被发现,并具有在遭破坏时自动报警功能;进出人员身份辨别和录像监控记录功能。
(2)防辐射技术。防电磁辐射泄密,目前主要有四种方法:一是物理距离间隔法,即根据对电子辐射距离的测试,只要辐射源周边安全距离能够被有效控制,就可保障电子设备处理信息的安全;二是物理衰减法,即根据电磁辐射信号穿透物体时自然衰减原理,将辐射源置于需多层穿透的地下室等位置,可有效缩短其辐射距离,减弱辐射信号;三是干扰法,即选用同步干扰和相关干扰设备,形成对辐射信号的覆盖式干扰或附着信息干扰,形成不可显示和还原的信号;四是屏蔽法,即对一栋建筑物、一间房屋或者一个更小区域四周加装金属网框,阻断辐射信号。上述物理方法和技术方法能够结合使用其效果会更佳。
(3)防复制技术。
F. 关于宣传片版权和泄露公司机密问题的--请权威人士回答
根据著作权法,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因此,广告片的版权由广告片制作公司所有,但广告制作公司必须在获得广告片中涉及他人作品(如有)的相关授权的情况下行使自身的著作权。如果广告主与广告公司签有协议,广告的版权归属依合同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时,广告片的版权仍由广告制作公司享有。值得一提的是,广告公司还应在与广告片主创人员、演职人员订立的合同中加入版权条款,就著作权归属达成协议,确保获得广告片的完整著作权。
此外,著作权法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如果广告公司不希望创作人员在广告片以外单独行使上述权利,就应与权利人签订专有使用权合同,排除他人的使用。
——————————————————————————————————————————
你的问题一:主要是要看你当初的公司与广告主也就是那家企业签订了怎样的协议。
你的问题二:即使广告的版权归属于你原本的制作公司,你也不享有该样片的著作权,除非是你主创或你主演,或者你与公司签订了享有著作权的协议。所以你这样出售给别人,肯定是侵犯了你原本公司的权利。
G. 企业商业秘密自我保护的十大措施;
1.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管理规章制度
商业秘密管理规章制度,是企业关于商业秘密管理的基本规定。合理的规章制度可以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成为权利人主张无形财产权的依据,也有利于职工遵照执行以及在诉论中举证。保密规章制度的制订要合理、合法、切实、可行。规章制度如果过于琐碎,反而会造成工作障碍,影响经营活动。相反,过于简单,又形同虚设。一般而言,企业制订保密规章制度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① 商业秘密的范围;
② 商业秘密的管理者及责任;
③ 商业秘密载体对外交往要求;
④ 商业秘密档案管理;
⑤ 商业秘密的申报与审查;
⑥ 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处罚;
⑦雇佣期间产生的商业
秘密的归属以及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等。
2.与涉密人员签仃保密合同
企业可以采用合同方式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使接触到秘密的人员负有保守秘密的履约义务。在计算机网络上,过去的拆封即成立合同已经成为按键合同。企业可以运用此种便利的形式同涉及秘密的相对人订立合同,约束当事人行为,也为事后追究违约人的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在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合同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①确定哪些人可以接触哪些商业秘密信息,规定各个员工(包括不同业务主
管)接触秘密的权限(accesscontol),科学地划分各类人员的知密范围和涉密程度,使商业秘密在一定的时间内有效地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以减少商业秘密泄露的危险和概率;
②对涉密员工,不仅在选聘时要从其工作经历、财务状况、性格及嗜好等进行全面考察,还要在聘用期间跟踪考核。在雇员进人企业后要对其讲明保密责任以及违约的后果,一旦泄密发生,就应及时处理并给予相应的惩罚;③要限定知悉范围,不在知悉范围内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接触商业秘密的,须经保密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同意。注意减少中间环节,在商业秘密产生、传递、使用、保存等环节上应尽量减少参与人员;④在具体实施时,除了考虑企业内部的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市场计划和营销人员、财会人员、秘书人员、保安人员外,不能忽略对外交往中涉密的合作伙伴、谈判对手、重要客户、服务提供单位等,要签订保密合同,防止侵权后发生争执。
3.对网络行为实行监控
在日常工作中,由企业管理者对员工使用网络行为进行监控,具体作法是:在员工首次工作或开始运用网络进行业务活动时,通过规章、守则、计算机屏幕画面等明确表明,企业将监视每一个员工在网络中所传输的信息,包括使用办公计算机设备发送的私人电子邮件等,并在以后工作中不断进行类似的宣传教育。监视可能涉及到员工的隐私问题,明示约定不仅可以起到警示作用,同时也使实施监视措施时,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4.采取加密措施
在使用网络传输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信息时,可以使用计算机加密程序,只有信息的被送达人才享有该解密“钥匙”而取得信息,从而有效地保护传送文件、信息途中商业秘密不被窃取。此外,还可以防止员工因过失按错送达对象按钮而导致的泄密。采取加密措施时要注意防止员工滥用“钥匙”以及丢失“钥匙”等情况发生,同时,要求员工对自己使用的密码经常更换,不让窃密者有机可乘。
5.加强计算机安全防范措施
保障计算机安全的技术措施主要包括软件保密措施和硬件保密措施。计算机系统的软件保密措施有:
一是充分利用网络操作系统提供的保密措施,如用户登陆时,要求写人加密口令,设置目录和文件访问权限,加强文件和目录的属性保密等;
二是加强数据库的信息保密防护,如系统授权管理等;
三是设立识别码和密码认证(Authentieation);
四是采用防火墙技术(Firewall)。计算机系统硬件的保密措施有:
一是防电磁泄露,如选用低辐射设备,采用电磁干扰,电磁屏蔽等;
二是定期对系统进行检查;
三是加强对网络记录媒体的保护和管理,如关键的涉密记录媒体要有防拷贝和信息加密(EncryPtion)措施,对废弃的磁盘(包括硬盘和软盘)要由专人进行彻底的销毁等。从建立本企业网络系统或进人国际互联网系统起,企业就要考虑防止自身商业秘密通过网络形式受到侵害的问题,从规章制度、日常工作和计算机技术等方面都加强管理,保证计算机网络环境下企业商业秘密的安全。
1.要加强保密教育,树立保密意识。首先,要认真宣传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公布实施21周年,要组织保密工作部门,利用宣传煤体对广大职工进行宣传教育,让人人都守法护密,营造自觉维护保守商业秘密的氛围。其次,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教育。要通过保密检查,剖析问题,分析失泄密的根源,找到制止失泄密的途径。要通过内部办图片展、算经济帐的形式现身说法,强化大家的保密意识,克服无密可保的松懈情绪,绷紧保密琴上每一根弦。
2.要采取强有力措施,防止跳槽职工携密。为防止跳槽职工携密而逃,保密部门应与人事劳资、企业法律顾问及纪检监察等部门联手,注重观察业务人员的动向,发现苗头,应及时规劝,如果走人,应先将其分管的工作、技术资料、客户、价格等信息彻底交清,并迅速通知本企业的客户、银行等部门,发表声明,并与之签订有关协议,然后才能为其办理调动手续,接转社会保险关系。
3.慎用现代办公设备,把好通讯信道关。打电话不可胡吹乱侃,网友在Intenet网上不能随便发布信息,你的通讯端口、线路应牢固可靠,企业的传真室和总机室应视作机要室管理,不能什么人都可进出,接收到的传真件必须由专人登记分发,非本人的传真函电拒绝查看,收到无接收部门的传真,应交给单位主管领导阅处,不能谁想要就给谁。
4.企业办公室人员要有高度责任心,按照保密部门的要求,负起责任,一项一项地抓落实。要制订规章制度,组织宣传教育,进行执法检查;对准备送发的新闻稿件及其他报道材料,要经办公室主任和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要加强保密设施建设,不断提高保密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