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宣传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实施消防监督。除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和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监督,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外,其余所有单位的消防工作都应当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四条 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的时候,必须依照有关消防法规,会同消防监督机构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并将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市级人民政府审查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吸收消防监督机构参加。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审定批准后,公共消防设施由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分别负责建设和维护,当地消防监督机构负责验收、使用。
第六条 市区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责成城建、公用、邮电等有关部门作出技术改造或者改建、增建规划,加以解决。
第七条 设计人员在工程设计中,必须贯彻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其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对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工程设计,不予批准。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有关防火的设计图纸和资料负责审核。
第九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外资独立经营的企业或从国外引进项目的工程设计,其防火要求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依据国外或者港澳地区消防技术规范进行的工程设计,必须将防火设计图纸并附上消防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送当地设计部门审核。
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并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的消防设施进行验收。对不符合防火设计要求的,待施工单位负责解决后,方可接收使用。
第十二条 在城区不准搭建易燃简易建筑。如果临时需要搭建的,必须事先报经当地城市建设部门审批,并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拆除。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规划乡镇建设时,应当同时规划消防水源、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乡、村的生产、民用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农村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条 生产建筑构件、配件或新型建筑材料、防火涂料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对产品进行燃烧性能或耐火极限等数据的测定,并将各种测定的性能、数据写在产品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十五条 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规定,对产品进行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测定,并将其数据和防火、防爆、灭火、安全储运等注意事项写在产品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十六条 研制易燃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必须对研制的每一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的具体办法,经上级主管部门鉴定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第十七条 采用有火灾危险性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的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禁止动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向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密的消防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第十九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防火责任制度,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本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
(二)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把消防工作列入工作、生产、施工、运输、经营管理的内容;
(五)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六)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七)领导专职或者义务消防组织;
(八)组织制定灭火方案,带领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
(九)追查处理火警事故,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管辖区内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本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
(二)督促街道、乡镇企业和专业户、个体工商户、经济联合体做好消防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开发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三)进行消防宣传,组织群众制定防火公约;
(四)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消除火险隐患;
(五)管理专职或者义务消防组织;
(六)组织火灾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二十一条 礼堂、影剧院、俱乐部、文化宫、游乐场、体育馆、图书馆、展览馆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做到:
(一)不准超过额定人数;
(二)安全出口处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堆放任何物品或者增加座位;
(三)安装、使用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规定。临时增加电气设备,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安全;
(四)严格控制明火、焰火、鞭炮的使用与燃放。确实需要使用与燃放时,必须采取保证安全的预防措施;
(五)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六)制定应急疏散方案;
(七)管理人员应当坚守岗位,加强值班和检查,确保安全。
第二十二条 使用高层建筑的宾馆、饭店、医院以及其他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办法,指定专人维护、管理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保证完整好用;对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进行防火知识教育和灭火技术训练,提高自防自救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城区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平时不得用于生产、存放和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利用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开设旅馆、招待所、商店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时,必须符合地下工程的消防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举办物资交流、展销、集市贸易和焰火、灯火晚会的单位,在地点选择、亭棚搭设、电气线路架设、明火使用以及消防设施的配置等方面,应当符合消防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古建筑、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及其他由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在农业收获期和冬、春季节以及重大节日,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做好消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对电工、焊接工、油漆工和从事操作、保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等有关人员,必须进行消防知识的专业培训,经有关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定岗位从事操作、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应当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并指定有关人员负责保养、维修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施。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器材,不准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公用和城建等部门,在维修道路影响消防车通行以及停电、停水、切断通讯线路时,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监督机构。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城镇街道、林区居民点和易燃建筑密集的村寨,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组)。
第三十一条 义务消防队(组)应当定期进行教育训练,熟练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做到能防火检查和扑救火灾。义务消防队(组)所需的经费和队员的补贴,分别由各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第三十二条 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中型以上企业事业单位,乡镇企业集中、易燃建筑密集的乡或镇,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群,以及起降大中型民航飞机的航站,应当根据需要设立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可由一个单位建立,也可以由几个单位联合建立。
第三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建立教育训练和执勤备战制度,负责本单位、本地区的防火和灭火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开支。专职消防人员实行本单位工资和奖金制度,享受本单位生产职工同等保险福利待遇。专职消防队队员可实行合同制或轮换制。
第三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或者撤销,专职消防队干部的配备和调离,应当征求当地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公安消防队(站)的布局、建筑和技术装备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政府责成城建、财政等有关部门作出规划,加以解决。
第四章 火灾扑救
第三十七条 任何人发现火警都有义务迅速向消防队报警,讲清起火地点、单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给报警人员提供方便,不收费用。邮电部门应当优先传递火警、火灾信息,不得延误。
第三十八条 起火单位或者地区要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抢救生命和物资,并派人接应消防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支援灭火。
第三十九条 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火场,组织扑救。赶赴火场的消防队及其消防车、消防器材和装备,需要铁路运输和轮渡时,铁路和航运部门应当优先免费抢运。
第四十条 参加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火场总指挥员的统一指挥。交通、港务监督、航行管制和治安管理人员应当负责维护秩序,疏散车辆、船舶、飞机、行人,必要时可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 当火灾蔓延,必须拆除毗邻建(构)筑物才能避免重大损失的时候,火场总指挥员有权决定拆除,并可命令人员转移到安全地点。
第四十二条 火车站、列车或者沿线的铁路单位发生火灾时,铁路部门必须组织力量扑救火灾,调派机车供水灭火。必要时可向就近的消防队请求支援,被求援的消防队应当支援。
第四十三条 船舶、水上设施和海上石油钻井平台发生火灾时,海上安全指挥部必须组织力量扑救火灾,必要时迅速调派船、艇或者飞机参加灭火。
第四十四条 参加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发生火灾时,应当积极扑救,减少损失。对参加扑救火灾的外单位的专职、义务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以及对火灾原因进行技术鉴定的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予以补偿。未参加保险的,由起火单位负责补偿。
第四十五条 执行灭火任务的各种消防车、消防艇免交养路、过桥、过隧道、泊岸等费用。
第四十六条 参加扑救火灾或者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或者牺牲的非国家职工,其医疗、抚恤待遇,由起火单位或者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果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的,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办理;在养伤期间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由起火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生活保障。对扑救火灾中牺牲的人员,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应当追认为烈士的,由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五章 消防监督
第四十七条 公安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市、县公安局和分局设立的消防监督机构,分级负责消防监督工作。铁路、交通、民航和林业公安机关设立的消防监督机构,分别负责铁路站区和铁路线的勘测设计、基建施工单位及列车,在我国沿海、内河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中外民用船舶和港口码头,飞机和机场以及林区的消防监督工作;业务上受当地政府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四十八条 消防监督机构在组织防火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参加。被检查单位应当主动提供情况和资料。消防监督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改进意见,都应当作出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第四十九条 消防监督机构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火险隐患,应当及时向被检查单位或者居民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必要时可传唤有关人员,督促整改。被检查单位的防火负责人,应当把火险隐患的整改情况,及时告知消防监督机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副本可根据需要送当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门。被检查单位或者居民有不同意见时,在接到《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可提请上一级消防监督机构复查。
第五十条 消防监督机构发现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整改,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责令其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五十一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办法和技术标准,并负责审查、监督实行。
第五十二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监督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执行工程设计防火的有关规定,根据需要和可能对建设工程的防火设计进行审核,检查消防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参加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五十三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确定的城市规划方案,督促城建、公用等部门建设、改善和维护公共消防设施。
第五十四条 消防监督机构要掌握火灾情况,进行火灾统计,核定火灾损失,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火灾统计,由各主管部门负责,按年度报送公安部。
第五十五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组织所属队伍的政治教育和业务训练;负责对义务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督促健全规章制度,开展消防业务训练,组织联合演练,提高防火、灭火水平。
第五十六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组织查明起火原因,作出技术鉴定。火灾原因查明后,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依法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十七条 公安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制定科研规划,具体组织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鉴定和推广应用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第五十八条 公安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监督机构对申请生产、维修消防器材的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具备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必要时责令停产、停业,并提请有关部门不发、吊销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消防器材、设备等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标准的,不准出厂或者销售。
第六十条 建设单位需要引进国外的消防器材、设备时,必须事先将其品种、规格、性能等有关资料送交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
第六十一条 国家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检验、争议仲裁检验、重点抽检和进出口消防产品的验证检验。
第六十二条 各级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根据需要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消防监督员。消防监督员由省、自治区所辖的市以上公安机关任命,并发给消防监督证。
第六十三条 消防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对分管地区的单位,督促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建立健全消防组织;
(二)进行消防宣传,督促消除火险隐患,及时制止有可能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行为;
(三)指导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开展防火检查,制定重点部位的灭火方案,并定期演练;
(四)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勘查和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六十四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集体,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消防组织制度健全,火险隐患及时消除,消防器材设备完整好用,无火灾事故,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及时组织扑灭火灾或者积极支援邻近单位和居民扑救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的;
(三)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革新,成绩显著的;
(四)在改善城乡消防设施方面有显著贡献的;
(五)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第六十五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消防活动,成绩显著的;
(二)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事迹突出的;
(三)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
(四)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五)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六)对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或者技术革新有显著成绩的;
(七)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第六十六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七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本实施细则,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外,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设计人员没有按照防火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或者施工人员不按照防火设计进行施工的;
(二)防火负责人不履行职责的;
(三)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失职的;
(四)不按规定生产、销售消防器材、设备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局,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特点,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施行。
第六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② 中国.消防法.宣传日是每年的几月几日
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每年的11月9日定为“全国消防宣传日
③ 龙岩市《消防法》宣传有奖知识竞赛
1.地震依据成因可分为火山地震、构造地震、陷落地震、人工地震等种类,对人类危害最大的地震为( B )。
A.火山地震 B.构造地震 C.陷落地震 D.人工地震
2.( C )级震级以上的地震为破坏性地震。
A.4级 B.5级 C.6级 D.7 级
3.地震是地球( D )物质运动的结果。 A.外部 B.地壳 C.地幔 D.内部
4.震级和烈度都表示震源释放出来的能量多少,地震震级是根据地震时释放能量的多少来划分的,地震烈度是指地面及房屋等建筑物受地震影响和破坏的程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 )
A.一次地震只有一个震级、一个烈度 B.一次地震只有一个震级
C.一次地震只有一个烈度
5.地震发生时,激发出一种向四周传播的弹性波,称为地震波。地震波主要包含纵波和横波。纵波能引起地面上下颠簸振动,横波引起地面的水平晃动。请问:在地球内部传播速度比较大,先到达地表的是( A ) A.纵波 B.横波
6.一些较大的地震发生之前,在未来的震中及其外围地区会出现各种各样平时未曾出现过的与地震活动有关的自然现象,称之为地震异常或地震前兆。下列现象中不属于地震前兆现象的是:( B ) A.蛇出洞、老鼠搬家、鸡鹅高飞; B.小兔发疯、鱼变傻、黄鼠狼搬家; C.地下水位升降及变色、变味、翻花、冒泡,温泉水温的突然变化; D.在繁殖季节,出现大量蟾蜍集体搬家
7.地震时应根据居住的特点采取不同的避震方式,居住在高层楼房的居民遇到地震突发事件时应选择正确的方式避震。请问:以下三种方式哪种是不安全的?( C )
A.迅速乘电梯撤离 B.先迅速躲进小开间房间 C.先就地躲避在床、桌等坚固物体下
8.地震发生后,从高楼撤离时应走( A )。
A.安全通道 B.跳楼 C.乘坐电梯 D.从窗户抓绳下滑
9.人们在避震“自救瞬间”的首先选择的是( A )。
A.先保护头 B.先保护胸部 C.先保护双手 D.先保护双脚
10.地震发生了,你在户外避震,以下那种方法是不合适的?( C)
A.就地选择开阔地避震 B.避开高大建筑物 C.抱住电线杆 D.避开过街桥、立交桥
11.在户外避震应尽量选择开阔地带,就地蹲下或趴下。同时应尽量躲开高压线、变电站、建筑物等,特别是有玻璃幕墙的高大建筑。请问:在以下户外避震注意事项的三个选项中哪一项是不安全的?( A ) A.就近躲在狭窄的胡同里 B.不要停留在过街天桥、立交桥的上面或下方 C.注意躲开广告牌、街灯
12.在操场或室外应该怎样避震?请问:以下方式哪种是不正确的?( C )
A.若在开阔地方,可原地不动,蹲下,注意保护头部; B.注意避开高大建筑物或危险物;
C.发生地震时赶紧回到教室去; D.不要乱跑、乱挤,待地震过去后,再按老师指挥行动。
13.地震的突发性很强,往往使人措手不及,防不胜防。因此,家庭在平时要准备一个防震包,以解震后的燃眉之急,防震包所装物品数量不能太多,以方便携带。不是必须存放的物品( B )
A.食品 B.水 C.日常生活用品 D.急救药物
14.地震发生时,要保持清醒,头脑冷静,就地避险,不可贸然外逃。不可选择作为避险地方是( A ) A.阳台 B.桌子底下 C.开间小的卫生间 D.墙角
15.正在上课时应该怎样避震?请问以下哪些方式是不正确的?( B ) A.要在老师的指挥下,迅速躲在各自的课桌下 B.不管怎么慌乱拥挤都要想办法往外逃 C.待地震过去后,在老师带领下有组织地疏散
16.地震发生时,在公共场所如何进行个人防护?以下那种方式是不正确的?( B )
A.影剧院的演出要立即停止,观众应躲在排椅下,舞台脚下或乐池,震后有秩序地组织观众分路疏散; B.正在比赛的体育场继续比赛,观众慌乱、拥挤,没有组织地乱挤、乱跑逃生; C.正在上课的学生,迅速在课桌下躲避,地震停止时,在教师统一指挥下,迅速撤离教室,就近在开阔地带避震,切忌拥挤、跳楼。
17.个人避震就近躲避的不当的做法是:( C )
A.降低身体重心,蹲下或席地坐下; B.紧抓桌腿或身边牢固的物体,以免摔倒; C.张大眼睛,用湿毛巾捂住口鼻以防灰尘、毒气; D.用手保护头部或后颈,或用衣被顶在头上;
18.在地震灾害的直接影响下,震时或震后所出现的灾害称为次生灾害。常见的次生灾害有火灾、水灾(海啸、水库垮坝等)、滑坡、泥石流、有害气体的泄漏(含放射性物质)、停产(含文化、教育事业)、生命线工程被破坏(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瘟疫以及各种流行病的蔓延。地震时,为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城镇居民首先要做的是什么?( A )
A.切断电源、气源,防止火灾发生。 B.扔下正在煮饭的液化器炉,赶紧逃跑
19.被埋压的人员通常应当采取方法,保存体力,等待求援。以下哪种方式是不恰当的?( E )
A.用湿手巾,衣服或其他布料等捂住口鼻和头部 B.尽量活动手和脚,用周围可搬运的物品支撑身体上面的重物,避免塌落 C.在周围安静时或能听到上面(外面)有人说话时,应敲击出声,向外界传递信息 D.无力脱险时,尽量节省力气,要静卧,保持体力,等待救援 E.持续地大声呼救,试图让别人听见。
20.震后救人时对处于黑暗窒息、饥渴状态下埋压过久的人,正确的护理方法是( C )。
A.尽快救出来,尽快见光亮 B. 尽快救出来,尽快进食
C.蒙上眼睛救出来,慢慢呼吸、进食 D.尽快救出来,尽快输氧
21.在寻找被埋压在废墟中的人员时应掌握科学的方法。请问:以下三个方法中哪个是不正确的?( C ) A.注意观察废墟下便于躲藏的地方 B.细听被埋压物下发出的各种声响 C.盲目从废墟边开始挖
22.我国农村抗震的长远目的是:逐步改变农村建筑材料的构成;逐步改变农村的建筑习惯、用抗震性能好的结构形式、构造措施和施工技术,代替传统的对抗震不利的结构形式、构造措施和施工方法;加强地震和抗震知识的普及,使抗震防灾成为农民的实际行动和自觉需要。不属于农村抗震安居工程结构类型:(D )。
A.砖木结构 B.砖混结构 C.土木结构 D.钢筋混泥土
23.农村民居建设时要选择哪些场地( B )
A.河边 B.地势平坦、土层密实处 C.山坡边 D.软弱土层处
24.我国大陆通用的火警电话号码是( B ) A.999 B.119 C.911
25.全国消防宣传日是( B )。 A.1月19日 B.11月9日 C.9月11日
26.2008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将于2009年的几月几日正式实施?( B )
A.1月1日 B.5月1日 C.10月1日
27.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将( C )以法律形式正式列入公安消防部队的职责范围? A.抢险救援 B.火灾扑救 C.火灾预防
28. 我国消防工作的方针是( C) A.群防群治 B.遏制种特大火灾 C.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29.灭火器上的压力表用红、黄、绿三色表示灭火器的压力情况,当指针指在绿色区域表示( )
A.正常 B.偏高 C.偏低
30.高层楼发生火灾后,不能( A )。 A.乘电梯下楼 B、用毛巾堵住口鼻 C.从楼梯跑下楼
31.使用灭火器扑救火灾时要对准火焰( C)喷射。 A.上部 B.中部 C.根部
32家中经常使用的物品中属易燃易爆物品的是( A ) A.摩丝 B.餐洗剂 C.洗发水
33.据统计,火灾中死亡的人有80%以上属于( B )
A.被火直接烧死 B.烟气窒息致死 C.跳楼或惊吓致死
34.公安消防队救火(C ) A.只收救火成本费 B.收取所有费用 C.不收任何费用
35. 楼内失火应( A ) A.从疏散通道逃离 B.乘坐电梯逃离 C.在现场等待救援
36.当遇到火灾时,要迅速向_______逃生。( C ) A.着火相反的方向 B.人员多的方向 C.安全出口的方向
37.燃气用具使用完毕后,_______。(N ) A.要关掉灶具阀门,总阀门可以不关 B.要关掉总阀门,灶具阀门可以不关 C.首先关掉总阀门,然后关掉灶具阀门
38.在相对封闭的房间里发生火灾时( A )。 A.不能随便开启门窗 B.只能开窗 C.只能开门
39.当打开房间闻到煤气气味时,要迅速 (C )。 A.打开灯寻找漏气部位 B.点火查看 C.打开门窗通风
40.被困在火场时,下列求救方法错误的是( C ) A.在窗口、阳台或屋顶处向外大声呼叫 B.白天可挥动鲜艳布条发出求救信号,晚上可挥动手电筒 C.大声哭泣
41.在没有施划人行横道的公路上,乘车人从公共汽车下车后横过公路时,您认为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C)。 A.从车的前方横过公路 B.从车的后方横过公路 C.车开走后,确认安全通过 D.等车开走后,迅速通过
42.交通参与者在道路上通行时,应遵循各行其道的原则。小璐步行外出应当在( B )上行走。
A.城市快速路 B.人行道 C.封闭的机动车道 D.非机动车道
43.行人在通行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时,您认为危险的做法是( B )。
A.无车辆通行时尽快通过 B.车辆临近时突然横过 C.车辆通过后再横过 D.注意避让车辆
44.中小学生放学在道路上列队通行时,每横列的同学( A )。
A.不得超过2名 B.允许3名以上 C.没有数量限制 D.不得超过4名
45.小红在等候乘坐公交汽车时,应该站在( B ),依次排队。
A.机动车道上 B.站台或指定位置 C.非机动车道上 D.人行道上
46.明明在晚自习课后骑自行车回家途中,迎面遇到一辆驶来的汽车,灯光非常耀眼,为了安全,明明应该( B )。 A.用手遮挡灯光 B.闭目缓慢行驶 C.下车靠边避让 D.迎着灯光行驶
47.王某骑自行车回家,行至路口准备左转弯时,应( A ),不能突然猛拐。
A.伸左手示意 B.伸右手示意 C.语言示意 D.扭头示意
48.在道路上骑自行车时,您认为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 D )。
A.一手提物,一手扶把 B.攀扶其他车辆 C.互相追逐 D.双手扶把
49.周强雨天骑自行车去看足球比赛,他穿( C)的雨衣是最安全的。
A.灰色 B.黑色 C.黄色 D.绿色
50.小陈乘坐的客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不能继续行驶,这时他应当( D)。 A.在车上等候救援 B.站在车辆后方协助疏导 C.站在车辆前方躲避 D.撤离到护栏以外的安全地带
④ 我国《消防法》在何时实际,全国消防宣传日是哪一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专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属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2008年10月28日
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几年几月几日起施行的全国消防安全宣传日是每年的11月几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1月9日是全国消防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每年的11月9日是全国消防日。在电话号码中,"119"是火灾报警电话,与11月9日中这3个阿拉伯数字通形同序,易为人们接受。
从1992年起把这一天定为全国消防日。
(5)消防法宣传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二十七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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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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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3/30 16:15
【法规分类号】111601199801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8/04/29
【实施日期】1998/09/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一般行政法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
【题注】(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正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
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对消防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消防装备。
第九条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原有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解决。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
第十二条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十三条 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十七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第十八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 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配件或者灭火剂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
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和品牌。
第二十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第二十二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定期监督检查。
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审核、验收等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公安消防机构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增强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公安消防队除保证完成本法规定的火灾扑救工作外,还应当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核电厂、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大型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第二十九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第三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乡、村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由职工或者村民组成的义务消防队。
第三十一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并有权指挥调动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三十二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三十三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现场扑救时,火场总指挥员有权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六)调动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助。
扑救特大火灾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第三十四条 公安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实施。
第三十五条 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任务或者执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时,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必须让行,不得穿插、超越。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第三十六条 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不得向发生火灾的单位、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的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依照规定予以补偿。
第三十八条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三十九条 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对于特大火灾事故,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可以并处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警告。
营业性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器材的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进行维修、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五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三)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四)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五)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六)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有第一款第二项所列行为的,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条 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对给予拘留的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
第五十二条 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通过审核、验收的;
(二)对应当依法审核、验收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故意拖延,不予审核、验收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改正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指定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有违反本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1984年5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同时废止。
⑦ 哪里卖新消防法宣传挂图
在当地的公安消防部门有挂图,关系好的话可以送你啊!
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什么时候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在2009年5月1日开始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8)消防法宣传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⑨ 消防宣传报告
119消防宣传报告
省消防总队:
为认真做好全国第十九个消防宣传日活动,不断提高全市人民消防意识,再次掀起全市消防宣传教育的高潮,根据今年消防工作的中心任务和省总队的通知要求,我市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围绕“贯彻胡锦涛总书记‘三句话’总要求,宣传新修订的《消防法》,整治火灾隐患,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的宣传主题,从11月1日起在
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119消防宣传系列活动,全面推动了新消防法规和常识的普及,增强了全民消防法制观念,强化了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主体意识,推动了消防工作社会化的进程,达到了预期的效果。现就我市“119”消防宣传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机构完善,责任明确,部署周密
接到总队通知后,支队党委高度重视,先后两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今年的119消防宣传活动,成立了以支队长陈应学、政委欧阳廷贵为组长,副支队长胡长晶为副组长,司、政、后、防部门领导为成员的119消防宣传领导小组。代市政府办公室起草并由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南充市人民办公室关于做好119消防宣传月有关工作的通知》和《119消防宣传月活动方案》,全市成立了以市政府副市长胡光明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康际平、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李永平、市公安局副局长王瑞胜任副组长,市工会、广电、安监、民政、工商、信产、商务、文化、劳动保障、规划和建设、城管、旅游、妇联、团委、消防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119”消防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通知》要求:各县(市、区)也要比照市上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责任分工和工作需要,切实履职尽责,配合搞好相关工作。各媒体单位要积极主动介入,义务开办(设)专版、专栏、专题等消防宣传栏目,集中开展消防宣传;拥有户外视频、楼宇电子显示屏的单位以及车站、商场、市场、广场显示屏、公交车车载电视等,要安排播报消防公益广告;移动、联通、网通、电信等通信企业要向用户发送实用消防知识警语、消防宣传短信;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悬挂消防宣传横幅,设置消防宣传站点,安排消防志愿者向过往行人发放消防宣传资料、讲解消防知识;拥有大型建筑工地围挡的建筑单位,要充分发挥工地围挡作用,大力宣传消防安全知识,浓厚宣传月活动氛围,再次在全市掀起消防宣传教育的高潮。
二、行动迅速,活动丰富,亮点纷呈
进入11月以来,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支队积极组织各部门协调配合下,全市有力的营造出了浓厚的社会消防安全氛围,使消防安全知识深入千家万户,形式多样,内容丰富,覆盖面广,呈现出六大亮点。
(一)“火线任务”吹响集结号。11月1日至3日,全省“火线任务”安全知识公益趣味竞技活动川东赛区在我市隆重举行。来自南充、遂宁、广安、达州34支代表队、南充市学校、企业、社会团体及市民约5000余人参与、体验、观摩了整个竞技活动全过程,其喜闻乐见的形式给广大市民送上了消防文化大餐,创新了我市消防宣传形式,丰富了宣传内容,从而拉开了我市今年119消防宣传的序幕。
(二)首届小学生消防邮票设计赛匠心独运。为丰富今年“119”消防宣传活动的形式和内容,全力推动社会化消防宣传进程,真正提高广大群众学习消防知识、关心消防工作、参与消防活动的积极性,南充支队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规划,在“119”消防宣传月活动期间,与西华师范大学团委共同联办,举办主题为“关注消防,珍爱生命,共享和平”的小学生消防邮票设计大赛。通过这种用“大学生的手拉小学生手”的方式,不仅使小学生们深刻认识到消防安全的重要性,也同时使大学学子们深受启发和教育,切实营造“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一个家庭带动整个社会”全方位的社会消防宣传氛围和效果。11月9日,首届“小学生消防邮票设计”作品评选活动为当天的消防宣传凝聚了大量人气,成为当天活动的一大亮点。“消防安全工作重于泰山、警钟长明、认识消防、消防叔叔战火魔”等提高火灾防患意识,呼吁全社会共同关注公共消防安全的80多幅邮票作品,构思天马行空,选材别具一格,充满童趣,展现出孩子们心中的消防官兵形象。邮票一展出就引来众多群众参观,就连路过的外国友人也驻足观赏,饶有兴致地看完每幅作品,并慎重地为自己喜欢的作品投上一票。活动结束,按照市民投票分别评出一、二、三等奖,为获奖小学生颁发了奖品和证书,根据小学生的愿望,将这些邮票转赠给我支队一线消防官兵。
(三)消防知识竞答人气旺。11月9日,在市中心——北湖广场举行的消防安全知识竞赛问答更是不甘示弱,看似小小的答题卡,却发挥了宣传的大作用,晨练的老大爷、老奶奶和路过的帅男靓女都纷纷涌上来参加答题。大家在翻阅答题卡的时候,不仅能接受和掌握一些日常生活中的消防安全常识和火灾防控、扑救、逃生等知识,还可以获得小小的礼品,好多群众都乐此不疲的进行
[1][2]几轮竞答。在现场,为活跃气氛,支队还在活动中加入“手拉手”留言板、万人签名横幅等活动,让群众像大明星一样留下自己的手印和漂亮的签名,大大提高群众的的参与积极性。
(四)消防公益广告“扯”眼球。为做好今年第十九届“119”消防宣传活动,南充支队积极与市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协调,并紧紧围绕宣传主题,结合全市消防工作的特点,请
示市政府并由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开展消防公益广告宣传的通知》,启动和实施消防公益广告宣传活动。在全市各主要街道、高楼、单位、学校、社区、酒店、餐饮娱乐等公共场所安装消防公益广告牌,全面宣传消防法律法规、防灭火节本常识、火场逃生基本技能等知识。日前,全市顺庆、开发区等地共设立16个以“预防火灾,人人有责”、“消防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横幅标语、巨型公益广告牌纷纷“上岗”亮相,大“扯”眼球,在社会上引起了良好的反响,充满了浓厚的消防社会化氛围。
(五)消防安全常识搬上舞台。顺庆、南部、西充等地在当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分别举办了“珍爱生命·情暖万家”消防专题晚会。以舞蹈、小品、走秀、歌唱等多种艺术表现形式,将消防事迹进行艺术加工,诠释消防官兵的工作与生活。晚会现场,还适时地穿插了消防知识有奖问答,让大家在欢声笑语中掌握消防常识。台上优美的舞姿,动听的歌声,幽默的小品,营造出了浓厚的消防宣传氛围,受到了党委政府领导和群众的高度赞扬和热烈欢迎。
(六)市长荧屏讲授消防课。“119”消防宣传日上午,南充市政府副市长胡光明走进南充电视台演播室,专门就宣贯《消防法》、学习贯彻胡总书记“三句话”总要求,全面加强消防工作发表电视讲话。于当天晚上在南充电视台“黄金时段”播出,次日中午12时20分,分别在该台“新闻频道”和“公共频道”进行重播。胡副市长强调:做好消防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保障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坚强防线。要求各级、各部门要以学习、宣传和贯彻新《消防法》为契机,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要求全市政法系统认真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忠诚可靠、服务人民、竭诚奉献”三句话总要求,全面掀起学习宋文博事迹的热潮。
(七)媒体覆盖面广效果空前。从本月的1日开始,支队组织特勤消防中队率先举行警营开放日活动,为幼儿园等小朋友开放,讲解消防车辆装备和消防常识等。开放活动中,支队专职宣传报道员陈法良所拍摄的新闻图片先后在《人民公安报》(主报)、《中国安全生产报》、《人民公安报-消防周刊》、《四川日报》、《四川工人日报》、《四川法制报》等国家、省级媒体发稿10余篇(幅)。在“119”消防宣传日期间,支队开展的小学生邮票设计大赛、社区消防宣传活动等也频频在《四川工人日报》、《四川教育导报》、《南充日报》、《南充晚报》、南充电视台等媒体上播发,成为全省在119消防宣传期间发稿级别最高、数量最多的支队。不仅如此,支队还与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公司协调,在“119”宣传日前后,纷纷向手机用户免费发送涉及《消防法》相关法律法规、胡总书记“三句话”总要求,以及日常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等语言简练、通俗易懂、方便记忆的消防公益短信,提醒辖区群众时刻注意消防安全,进一步扩大了消防宣传面和覆盖面,切实提高全县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据不完全统计,自11月1日至9日,支队、西充、营山等地共发送短信30余万条。
(八)消防志愿者不甘示弱。在119消防宣传期间,支队在去年成立的“消防志愿服务队”基础上,积极与安监、应急办、交通、石油、化工、水、电、气等单位联系,成立由各相关行业领域负责人或专业技术骨干人员组建的消防志愿服务队。11月14日,支队组织各志愿服务队在西华师范大学举行举行首届志愿者冬季消防技能大赛,共30多支代表队100多名队员参加了5人铺设水带、扑救油盆大火、跨栏、穿越障碍物、消防安全知识竞答等项目的比赛。通过比赛,大大提高了消防志愿者消防业务水平。
(九)消防演练敲响警钟。按照原定计划,支队于11月13日在位于南充市中心的宇豪大酒店开展了一次综合消防演习,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胡光明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相关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市民共计3000余人到场观摩,敲响了广大市民冬季防火的警钟。
(十)原创mv丰富宣传内涵。支队以此次119消防宣传为平台,拍摄制作了由支队政委欧阳廷贵以南充消防部队为背景作词的原创歌曲《中国119》mv,彰显了四川消防部队贯彻胡总书记“三句话”总要求的决心。
三、建章立制,强化保障,注重延伸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在《关于做好119消防宣传月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制定了一系列相关制度来确保此次119消防宣传的长期效果。一是各级各部门要以宣贯新《消防法》为重点,以消防宣传月活动为契机,注重消防宣传工作的延伸,建立消防宣传长效工作机制,将消防宣传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
⑩ 如何结合“五大”活动加强消防宣传
2010年,公安部在全国安排部署了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等活动,而推进“五大”活动,宣传教育必须先行。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们对消防安全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然而,许多企业、群众因消防安全意识薄弱,缺乏防火常识和火场逃生自救能力,而忽略了身边的消防安全,致使许多火灾隐患未能及时整改,火灾发生时,被困人员不懂如何逃生自救。因此,做好社会化消防常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刻不容缓。一、当前消防宣传工作存在的不足。
(一)消防部门“单打独斗”,心有余,力不足。《消防法》对各级人民政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新闻、广播、电视等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消防宣传义务做了全面规定,但没有出台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因此落实各有关职能部门宣传职责难度较大。地方政府的对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单位的年度考核中,都将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到考核中,但各单位、部门没有引起重视,认为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是消防部门理所当然的事情,经常处于“被宣传”“被活动”“被教育”的被动状态。因此消防部门大多数时候仍处于“单打独斗”的局面,导致在开展宣传活动时,无论从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都无法得到很好的保障,严重制约了消防宣传工作的发展。消防工作必须走社会化的道路,基础工作才能得到不断夯实,社会面的宣传工作才能不断强化,但实际推动起来,难度很大。
(二)市场经济冲击下,消防宣传“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虽然《消防法》对社会单位、新闻媒体消防宣传教育的职责有明确规定,但如上面提及的,并未有相应的处理措施。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当前媒体基本实行市场化运作,有些媒体、社会单位不能充分认识消防工作的公益性,以商业化形式运作消防宣传工作。比如制作消防宣传品、在户外电子屏播出消防公益短片、在新闻媒体上刊登消防专版等,几乎都是需要用大笔“经费”来支撑的“公益”事业。特别是对于经济欠发达的地区,一些社会化的宣传活动,往往因经费无法得到充分保障而仅仅停留在计划阶段,给宣传工作套上了沉重的枷锁,严重制约了消防宣传工作的开展。另外,商业化的媒体运作给消防宣传也带来了“冰火两重天”的冲击,抢险救援、火灾扑救等能吸引人眼球,提高收视率的题材往往被新闻媒体抢先报道,这是好现象,有利于树立消防部队的正面形象,但另一方面,当消防宣传需要从火灾中总结教训,普及消防知识,或者希望新闻媒体报道防火监督检查,曝光消防违法行为,因收视率等因素影响,新闻媒体往往敷衍了事,不了了之。查阅近年来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上刊登的消防新闻,灭火救援类稿件几乎占了近90%的比例,而监督检查或提示群众防火安全的稿件数量不多。这也是市场化运作下的新闻媒体给消防宣传带来的一个冲击。
(三)消防宣传缺乏创新,教育方式亟待“与时俱进”。在对外宣传方面,我们从网上看到,近期,南京白下警方摸索用更加新颖的形式、更加轻松幽默的方法进行防范知识宣传,因此白下警方制作的“汤姆猫”“咆哮”视频一炮而红,市民在开心之余,也牢记了防骗的常识。而此前,福建等地的警方运用网上流行的“凡客体”制作了防范提醒,也取得了很好的宣传效果。目前消防宣传开展过程中,许多创新式的消防宣传活动已陆续出现,但在部分地区,多数消防宣传还是停留在贴横幅、标语,发传单,搞咨询,办讲座等灌输式、“冷冰冰”的宣传形式上,缺乏百姓喜闻的、群众乐见的、民众易接受的消防宣传新形式和新花样,很难达到良好的宣传效果。对内宣传方面,部分地区存在“本末倒置”的现象,认为消防宣传的重点就是要在信息稿件上实现“量”的突破,而忽略了社会化宣传、部队内部教育宣传的重要性。信息稿件要充分体现各地消防工作的特色和经验,就必须在选题和稿件质量上下功夫,而不应将所有重心放在内部网络信息稿件的排名上。如只争稿件量排名,就会带来很大的弊端,如为争排名,不惜编写“假、大、空”的稿件,或抄袭、或编造虚假内容等,长此以往,宣传工作必将内外皆伤。 (四)宣传人才“青黄不接”,宣传队伍“良莠不齐”。 搞好消防宣传工作必须要有一支文化水平高、善于协调、把握准确、热衷消防工作的过硬队伍。但从当前消防宣传的情况看来,宣传还只是少数人的活,且大多是兼职。特别在大队一级,宣传工作甚至全部交由协管人员负责,而且消防宣传队伍也存在“良莠不齐”的现象,在机制上就严重制约了宣传工作的发展。
二、如何加强消防宣传,推动消防安全“五大”活动深入开展。
越贴近群众,越贴近生活的消防宣传才是最容易被社会接受的消防宣传。要真正实现“全民消防宣传教育”,就必须改变消防部门“一厢情愿”的局面,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单位和群众主动参与的长效机制,不断开展有针对性和有效性的宣传活动,不断探索新手段、新方法。
(一)转变宣传观念,不断推动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形成自主宣传的主体意识。要明确政府消防宣传工作目标,对职能部门参与、融入各行各业宣传工作内容、发动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宣传工作等进行综合的评定。同时,应该将消防宣传工作归到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考核内容,对一个地区的消防安全现状做一个客观、公正的评价。消防宣传工作应是各级党政、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职责之一。特别是《消防法》中明确的“七个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社会参与的“排头兵”。在此基础上,不断扩大群众参与广度,努力营造“全民关注、全民参与”的大好局面。消防部门要积极向政府请示汇报消防工作,争取政府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的大力支持。随着社会单位和群众对消防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现阶段部分经济不发达地区政府用于消防宣传的经费也无法满足全社会对消防宣传的需求,因此除各级政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和政策引导外,积极寻求各地机关、团体等单位的支持,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资源共享的原则,以增加消防宣传经费的投入不断改善宣传装备条件,印制消防宣传资料,为开展宣传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二)拓宽宣传教育渠道,以“四个能力”建设为契机,推动社会单位从“要我学”向“我要学”转变。一是培养企业自我培训、自我教育的能力。社会单位要把消防培训工作当作一件经常性、长期性工作来抓,要通过实实在在的宣传培训,使员工了解掌握消防工作的政策、方针、职责以及组织人员疏散、火场逃生等基本常识,并组织初起火灾的扑救、疏散人员物资、救人的演练。特别是劳动部门应建立长效机制,对流动性大的外来务工人员必须在上岗前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对电焊等特殊工种人员,还应要求其持证上岗。二是加大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镇、村、街道消防安全负责人、基层派出所民警等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经常性向村民宣传消防工作方针政策、防火常识、初起火灾的扑救等消防安全知识,制定防火公约,强化居民防火自律意识,致力于建立全民参与、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三是充分发挥消防志愿者的作用。定期组织消防志愿者参加消防知识“五进”活动,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火灾预防和消防安全救助服务等工作。汕头市组建的“爱心消防志愿者”队伍,近年来,对孤、寡、伤、残等特殊群体实行结对帮扶,多次将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送进贫困家庭,组织贫困家庭儿童参观消防队站,在打开弱势群体心扉的同时,将消防知识带到他们身边,通过这种帮扶的方式来宣传消防知识,效果非常明显。
(三)提升宣传工作质量,打造“精品”消防宣传。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因此需要消防部门协调联系社会团体和民间协会组织,发掘新的宣传点,利用专业人才,在消防宣传上打造“精品”节目,才能适合群众的“口味”。如,汕头市历来有猜灯谜的民间传统,汕头支队结合这一民俗特色,联系市谜语艺术协会,组织专业人员制作了800条消防谜语,寓教于乐,并组织到全市各地举办消防灯谜会,群众参与热情高涨,宣传效果良好;市摄影爱好者众多,并且成立了专门摄影协会、网站进行宣传,汕头支队联系市摄影协会,举办了“美好汕头.看消防发展”摄影大赛,从摄影爱好者的角度拍摄了3000多幅优秀的作品,转载于多家媒体,充分反映了消防工作的进展和成果。形式多样的消防宣传活动,才能使消防宣传经久不衰,充满活力,才能成为群众普遍关注的流行文化。
(四)加强宣传队伍建设,为宣传工作提供有力保障。消防部门应高度重视消防宣传队伍的建设,配齐配强人员,加强组织领导,设立宣传中心,专人负责宣传信息工作,确保宣传工作分工明确,落实到人。要加强对消防宣传的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写作水平和综合素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消防宣传人员的迫切要求。当今以互联网和多媒体为代表的当代信息技术,正以惊人的速度改变着人的生存方式和学习方式,这就要求消防宣传人员要认真学习钻研新闻舆情的规律和引导办法,以培养新闻发言人、组建网评队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发布灭火救援、防火监督等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不等不靠,不躲不避,正确面对,正确处理,大力宣扬消防部队在监督执法、服务群众、灭火救援、维护稳定这些工作中所涌现出来的先进事迹和先进人物,树立消防部队的良好形象。
消防宣传要大胆实践,勇于创新,不断分析新形势,新变化,提出新思路、新举措,才能全面促进“全民消防宣传教育计划”的实施,不断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