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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被报复

发布时间: 2020-11-29 01:53:07

举报人被报复陷害为什么得不到认定

因为你去申诉的机构的级别不够高应当到报复你的人的上级机关申诉才能得到认定

② 举报了,会不会被坏人报复,不举报,会不会涉嫌包庇罪

举报他人有可能遭到报复,不举报不属于包庇罪。
(1)举报可能被报复:如果举报人个人信息被泄露,被举报人可能会报复。这里只能说“可能”。
(2)不举报不涉嫌包庇罪:知道他人违法,但是,当事人并没有窝藏,也不了解具体的详细情况。这种情况下不举报也不是包庇。

③ 想知道公安局把举报人的电话透露给被举报人、被举报人报复举报人、公安局应不应该负责任

出现这种情况,公安局是一定要承担责任的。

警察的这种行为己经涉嫌泄密,举报人可以向公安督察处投诉该名警察,也可以向纪委,检察院等部门投诉该名警察,必要时还可以起诉。

我国宪法赋予公民享有举报、检举、控诉的权利,公民享有举报权,可以向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政府相关部门等举报违法犯罪事件或者侵害社会公公利益的事件。我国刑法等法律也规定要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安全,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的不法行为。

举报人电话属于警务秘密,公安机关不得泄露,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第四十八条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举报人被报复扩展阅读:

对举报人的保护:

1、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依法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2、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3、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信函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4、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5、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④ 被举报的人坐牢回来会报复吗

离开是非之地我也举报过别人坐牢,离开个几年就行了最好离开外省,你不能还击要是还击你也变成暴力故意伤害罪了,又坐牢,报警还有可能遭到二次报复,所以只能离开是非之地几年时间久就淡忘了,惹不起难道还躲不起吗
灰太狼说的三十六计走为上

⑤ 举报别人的qq会被报复吗

可以举报。但是。。你会给一堆人骂死。我问你一个问题,你有见到过哪个网站上面的留言全部都是素质留言么?除了黄/网/上面会写好人一生平安,其余的呢?拜托,想被骂就去投诉。反正也没人管,人家端在国外。

⑥ 刚才打12345实名举报了,会遭报复吗

不会遭道打击报复。因为打举报电话的时候不会留下记录。

“非紧急救助服务系统”是在北京市政府12345便民电话的基础上,建立集咨询、服务、救助、信息汇集分析、协调督办为一体的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同时,在各区县、各职能部门、公共服务部门都将建立非紧急救助服务的分中心。

据悉,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在对公众的电话事项处理分析后,将有针对性地把电话事项转交给各分中心。之后,由分中心承担受理公众对本部门、本行业的批评建议,以及其他相关电话事项。


(6)举报人被报复扩展阅读:

通过电话举报,要使用普通话或对方听得懂的语言,讲话应尽量简明扼要,先要讲清被举报人是谁、是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单位的、是何职务、举报的是什么问题及属于什么性质、有什么人能提供证据。

对于举报重要的问题或者涉及多个问题时,不要把不同性质的问题混在一起讲,一定要抓住主要的问题讲得详细一些、清楚一些。这对检察机关迅速准确地侦破案件都是至关重要的。

电话举报要注意保密。电话举报虽然方便,但也容易失密。举报人打电话举报时。一定要注意不在公共场所进行,注意不要在人多的环境打电话举报,以免泄露举报内容,遭到打击报复。最后还需提示的一点就是,举报违法犯罪,就是为了引起检察机关的重视,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所以,为了便于检察机关对举报的案件进行查处,举报人在电话举报时,如果认为在方便的情况下,可以留下联系电话和姓名,以便检察机关和你取得联系。

⑦ 怎么必须要实名举报呢这样容易被人报复的!!!!!!

实名举报都是保密的,实名举报是怕别人乱举报

⑧ 造成举报人被报复,如何维权

怎么被报复你能具体说说,我才能帮你

⑨ 举报他人遭打击报复怎么办

如果有证件证明被打击报复,可以要求检察院或者相关单位作出说明。

根据《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

一是要注重对举报人的事前保护。对有证据表明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可能会遭受单位负责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打击报复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作出解释或说明。

应当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将相关证据等材料移送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由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是要严肃处理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行为。对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行为,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受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名誉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支持其依法提出赔偿请求。

(9)举报人被报复扩展阅读:

相关法律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职务犯罪举报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受理举报应当由专人负责,在专门场所或者通过专门网站、电话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二)举报线索应当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专用计算机应当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未经检察长批准,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查看。

(三)举报材料应当存放于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四)向检察长报送举报线索时,应当将相关材料用机要袋密封,并填写机要编号,由检察长亲自拆封。

(五)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六)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除因侦查工作需要并经检察长批准外,严禁对匿名举报材料进行笔迹鉴定。

(七)通过专门的举报网站联系、答复举报人时,应当核对举报人在举报时获得的查询密码,答复时不得涉及举报具体内容。

(八)其他应当采取的保密措施。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受理实名举报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及其性质、程度和影响等进行综合评估,拟定风险等级,并根据确定的风险等级制定举报人保护预案。

在办案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风险等级。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侵犯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的;

(二)非法占有或者损毁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财产的;

(三)栽赃陷害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

(四)侮辱、诽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

(五)违反规定解聘、辞退或者开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

(六)克扣或者变相克扣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工资、奖金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

(七)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无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故意违反规定加重处分的;

(八)在职务晋升、岗位安排、评级考核等方面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刁难、压制的;

(九)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合理申请应当批准而不予批准或者拖延的;

(十)其他侵害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的行为。

参考资料:网络-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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