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保护
A. 公安局对犯罪分子的举报人怎么加以保护
目前公安局对犯罪分子的举报人的保护主要还是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执行。
《宪法》规定了举报权是公民享有和应受保护的基本权利之一。第41条第1、2款明确规定 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刑诉法》第8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第85条规定公、检、法等机关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刑法》第254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6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
但是,虽然我国为保护举报人的权益已经出台了不少的法律法规,相关部门规章及纪律规定也有相应的保护性规定,但仍然表现在举报人的保护机构职责不清、举报人的保护程序运行缺失和举报人的保护手段匮乏不力等七个方面。
(一)无专门的举报人保护法。
(二)无专门的保护机构。
(三)缺乏程序规定。
(四)保护范围过于狭窄。
(五)缺乏对举报人的经济补偿措施。
(六)保密制度不保密,泄密事件不断发生。
(七)政治体制严重滞后,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
B. 有关部门会保护举报人的信息吗
行政监察法
严格保护举报人不受打击报复
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对举报制度予以较详细规定。草案不仅明确了举报的处理程序,还首次明确规定了泄露举报信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修正案草案对举报制度作出了规定。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专家提出,该条对举报的规定比较原则。在实践中时常发生举报人的有关信息透露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使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情况。因此,对举报人的保护应该更加严格,应明确对举报的处理程序以及泄密的法律责任。
据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监察部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中对监察机关受理举报的处理程序修改为:“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相应增加法律责任的规定:“泄露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 被人恶意举报公安机关经查证后不属实怎么处理举报人,被举报人该如何进行自我保护并挽回损失
如果公安机关查证后确认举报人是恶意举报,会对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专》行进处罚,处十五属日以下拘留、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的还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举报人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询问、调查,如果举报人的行为对被举报人造成了损害,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损害赔偿。
D. 职业举报人的保护措施
检察院对“职业举报人”或称“自由举报人”给予了全面的保护,按照有关纪律,严格保守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不得泄露。并且专门建立了举报奖励基金,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在奖励基金建立前,奖励经费从业务费中列支。有的人认为举报人称为“职业举报人”、“自由举报人”,不如称之为“兼职举报人”较好。这些并不是仅仅靠举报生存,而是富有良知的公民,是出于对腐败的痛恨才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但是职业举报人的活动也可能会出现一些负作用,需要加以规范,专门机关在具体化作中应当正确加以引导。
E. 能为举报人保密吗
一般来说都会保密,但是很难,你去举报的时候做不到没人知道。而且有能力的人也很容易查出来的。
F. 没有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你可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G. 万一“被举报人”知道“举报人”的名字,这个“举报人”有没有受法律保护
(1)我国法律保护举报人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对于公民控告或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此外,我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工作规定》都要求检察机关作好保护举报人的工作。
(2)如果“被举报人”知道了“举报人”的名字,“举报人”的有权求得法律保护。如,向检察机关寻求人身安全的保护,法律就规定,检察院向举报人提供密室举报,并24小时提供临时人身保护,对举报人家属采取保护措施等等。
(3)在实践中,一些有涉及保护举报人的法律法规都存在诸多不足之处,诸如保护范围狭窄、保护内容不明确、保护手段匮乏、保护程序缺失、保护机构职责不清等问题。再加上人际关系的背后推手,让“被举报人”知道“举报人”进而打击报复的现象也是存在的。
所以,这个时候更需要“举报人”自救。比较好的举报方式是,匿名保护;网上举报;或者举报确凿事件之前与举报单位签订举报协议,协议内容中涉及举报人作为证人可以不上庭,在案件审理中不得偷漏举报人身份,等等。
由此,想到了阜阳“白宫”举报人的离奇自缢。逝者如斯夫,希望众多举报人一方面加强自身的保护,积极寻求法律甚至舆论的支持;另一方面,既然选择了实名举报,那么应当会料想到举报后的种种困难和打压,希望你们能更加坚强,只有活着,才有成功的希望。你们的身后还有众多百姓的支持,不是一个人。
H. 公安部门对举报人保密措施
检察机关为保护举报人,采取了哪些保密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检察机关受理公民举报和查处举报案件,必须严格保密,各级人民检察院应严格遵循下列保密措施:
1.受理举报应在固定场所进行,专人接谈,无关人员不得接待、旁听和询问。
2、举报信件的收发、拆阅、登记、转办、保管和当面或电话举报的接待、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建立健全责任制,严防泄露或遗失举报材料。
3、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不准私自摘抄和复制。
4、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向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追查举报人,对匿名举报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6、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7、在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工作中,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对违反上述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要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检察机关采取了哪些保护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公民的举报,进行阻拦、压制、刁难或打击报复。以各种借口和手段报复侵害举报人及其亲属、假想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按打击报复论处。检察机关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应认真受理,经调查确属打击报复的,视情节轻重,区别性质,分别做出处理:
1、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以各种形式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向其所在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严肃处理。
确因受打击报复而造成人身伤害或名誉、财产、经济损失的,举报人可依法要求赔偿,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三)对举报人有功人员,检察机关是否给予奖励?
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读职等职务犯罪的大案要案,经侦查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奖励的发放按举报人贡献大小和追缴赃款赃物数额而定。有重大贡献的,要给予重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