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管理办法
『壹』 员工投诉管理制度
员工投诉管理规定
1 总 则
1.1 为保护员工工作、学习、生活之合法权益,激励员工更好地为公司服务,及时发现和处理隐患问题,维护企业整体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2 投诉内容范围要求
2.1 如果上级有下列情况之一,员工方可进行投诉。
2.1.1 上级有贪污、受贿、盗窃、以权谋私等违法乱纪行为。
2.1.2 上级有出卖、泄密等危害企业行为。
2.1.3 上级滥用职权,对投诉者有重大不公正行为。
2.1.4 上级违章指挥会造成严重事故隐患。
2.1.5 企业行政处分侵犯职工合法权益。
2.1.6 员工作业条件会危害职工身体健康。
2.1.7 其他严重不合理行为。
2.2 员工对上述情况的投诉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3 投诉方式与途径
3.1 投诉人可采取面谈、信函(署名)方式进行投诉。
3.2 投诉人可以向直属上级进行投诉,也可向人力资源部进行投诉。
3.3 投诉人可以对企业内部无法处理的事项可向政府有关执法部门或劳动仲裁委员会投诉。
3.4 公司为保护员工,免受打击报复,同时设立总经理投诉信箱。由总经理亲自负责定期收取投诉信件。
3.5 投到总经理投诉信箱之信件,由总经理指派专人负责登记存档并及时( 天内)直接调查。
3.6 投诉人可根据受理投诉的对象能否处理投诉的问题及其公正可信程度来选择受理投诉对象。
4 投诉处理
4.1 受理投诉人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本着迅捷、保密、客观的原则进行,相关部门必须积极配合。凡被调查的人员必须据实出证,并对调查事项保密。
4.2 隔级上级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受理投诉应当在十五日之内做出裁决,投诉人如服从裁决则必须履行。
4.3 人力资源部受理投诉,有权为员工辩护,有权代表员工向其行政领导或有关行政部门了解有关细节,应当在十五日内做出调解,投诉人服从调解则必须履行。
4.4 投诉人对第十二条裁决、第十三条调解不服的,可继续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5 投诉及投诉处理的责任
5.1 投诉人必须对投诉内容的真实性负全责,严禁捏造或恶意夸大事实。如经查实与事实不符,公司对投诉人可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2 受理投诉人必须对处理投诉的过程和结果负责,经查有不公正或泄密行为,公司可对直接受理人和受理部门领导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3 凡涉及到的被调查人员经查有出具伪证或有隐瞒、泄密行为,公司对其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4 任何人不得对员工合法投诉给予打击报复。一经发现,公司将对其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5 当事人对裁决或调解结果无异议但拒不履行的,公司可对其强制执行,必要情况下可对其进行处罚。
6 附 则
6.1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制订,报董事会批准后施行,修改或终止时亦同。
6.2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解释与组织执行。
6.3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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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检举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材料,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税务机关其他部门收到的检举材料,应当及时移交举报中心。
第二十三条 暂存待查的检举材料,若在2年内未收到有价值的补充材料,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以后,可以销毁。
第二十四条 举报中心必须严格管理检举材料,逐件登记检举事项的主要内容、办理情况和检举人、被检举人的基本情况。
税务机关不得将收到的检举材料退还检举人。
第二十五条 督办案件的检举材料应当确定专人管理,并按照规定承办督办案件材料的转送、报告等具体事项。
第二十六条 检举材料的保管和整理,参照《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检举案件和有关事项的数量、类别及办理情况,每年度应当进行汇总分析,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举报中心。
上级税务机关举报中心要求专门报告的事项,应当按时报告。
『叁』 税收违法检举管理办法只规定不可将举报人信息提供给被举报人,如果提供举报材料给被举报人要被追究吗
如果提供举报材料给被举报人要被追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检举人的检举材料或者有关情况提供给被检举人或者与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检举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检举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检举人进行劝阻、批评和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可以联系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肆』 顾客投诉管理制度及流程
1:接受投诉 客户服务部接受客户投诉,做好客户投诉记录,向客户承诺在5个工作日内给与答复。
2:调查投诉内容,确定责任部门 客户服务部根据客户投诉内容,进行调查并填写客户投诉调查表。如果投诉情况属实,投诉成立,分析确定责任部门;如果投诉不属实,向客户返回调查意见
3:传递工作联系单 对于情况属实的投诉,填写客户投诉传递单,向责任部门传递。要求责任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给与答复及解决方案.
4:沟通客户意见 客户服务部就责任部门的答复和处理方案与客户沟通,填写客户意见表。如果同意,按照方案执行;如果不同意,返回责任部门。
5:实施解决方案 客户接受解决方案后,由责任部门组织实施方案。
6、:客户回访 责任部门的方案实施完毕之后5个工作日内,由客户服务部进行第一次客户回访,并填写客户满意度调查表。
7:将回访意见返回责任部门 客户服务部将客户满意度调查表返回责任部门并存档。如果客户满意或非常满意,则投诉正式受理完毕。
(4)举报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顾客投诉管理处理流程的相关纪律:
①负责投诉质量检验、取证的人员应保证相关资料的真实可靠,如出现资料严重偏差而引起的单店经济损失将直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②没有受理投诉人的最终确定,任何人不可向顾客透露相关的投诉处理意见,单店仅对最终形成的书面的投诉处理单负责。
③店经理应保证相关人员能够充分理解并贯彻单店的处理意见。
④店经理负责组织分析、裁决,并负责投诉结果的督导实施。
⑤没有单店的书面文件,任何人不能对顾客提出的任何意见进行承诺,如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纠纷将由当事人负责。
『伍』 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法举报内容有哪些
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法举报内容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举报的权利,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住房城乡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住房保障、城乡规划、标准定额、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住房公积金、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包括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独立设置的城乡规划、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风景名胜区等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信箱、网站、电话、传真等,明确专门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负责举报受理工作。
第四条向住房城乡建设部反映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由部稽查办公室归口管理,有关司予以配合。
『陆』 事业单位法人违法举报办法
1、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各界共同参加的登记管理监管机制,保证事业单位法人更好地履行职责义务,开展社会活动,提供优质服务,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
第二条:全省各级登记机关和已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受理对事业单位法人违规问题的举报。
登记机关应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条:举报人不受身份、年龄、资格等任何限制。可以具名举报也可以不具名举报。
第五条:登记机关应当为举报事业单位法人违规创造便利条件,包括设立举报电话、开通网上信箱等。
第六条:登记机关受理以下问题的举报:
(一)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未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包括超职责范围或不能充分履行职责);
(三)不具备继续承担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四)不具备继续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
(五)无理由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六)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已变更的登记事项;
(七)使用与核准登记不相一致的名称、标牌、地址、印章及其表示该单位名称的其他标记;
(八)抽逃或瞒报、虚报、转移开办资金;
(九)涂改、出租(借)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出借出租单位印章;
(十)不具备开展业务活动的人员和场地、设备设施或人员经费在其他部门列支;
(十一)不按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资产;
(十二)不执行限期整改要求、提供虚假整改报告;
(十三)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业务活动报告、资金证明、住所证明、内部章程、清算报告、开户证明、缴税证明、人员数量等;
(十四)在年度内未经登记机关批准擅自停业歇业;
(十五)不履行普遍服务义务且不按规定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十六)不按规定悬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故意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书丢失不及时申请补领;
(十七)涉及诉讼和社会投诉不向登记机关报告;
(十八)不按规定上缴已废止印章;
(十九)未经登记机关同意擅自撤销或归并银行账户,或与其他单位共用一套财务与人员且非合署办公;
(二十)法定代表人缺位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
(二十一)其他应举报事项。
第七条:登记机关应当按以下程序受理举报:
(一)对举报事项进行登记(包括电话举报、来信来人举报、网络举报),提出初步意见,确定承办单位与承办人并报领导签批;
(二)按签批意见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拟出情况报告和处理意见;
(三)督促有关单位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或整改;对下级机关处理举报事项进行指导;
(四)审核报送的办理办结报告或整改报告;
(五)按程序公布举报事项的办理结果或有关信息;
(六)将形成的全部文字资料整理归档。
第八条:登记机关要建立健全受理举报制度与程序。要设立专门的事业单位法人违规举报记录手册或其他稳定载体。确保记录真实、详细、准确、及时,便于保存。
第九条:登记机关自接到举报后2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进行立项调查,并在60个工作日办结。需延时的应由承办人作出说明经批准后适当延时。
属紧急事项的举报,应当在请示后立即办理。
『柒』 客户投诉管理办法
客户投诉管理办法
为了对市场和顾客的需求变化能够早期预警,并能迅速做出相应的反应,处理顾客投诉案件,加强自身控制和纠错能力,维护公司信誉,促进品质改善与售后服务,提高顾客满意度,特制订此通知。
(一)顾客投诉分类:
1、非品质异常投诉发生原因(指人为因素造成)。
2、品质异常投诉发生原因。
3、《客户投诉记录表》编码原则
1)年度(××)月份(××)流水编号(××)。
2)编号周期以年度月份为原则。
(二)处理分工:
1、销售分公司和市场部
( 1 ) 详查投诉产品之订单编号、原料、数量、交货日期、不良品数量。
( 2 ) 了解顾客投诉要求及投诉理由。
( 3 ) 协助顾客解决疑难或提供必要参考资料。
( 4 ) 迅速传达处理结果。
( 5 ) 投诉案件的登记,处理时效管制及逾期反映。
( 6 ) 投诉改善方案的提出、执行效果跟踪和确认。
2、主管副总经理
( 1 ) 监督投诉案件的调查、上报及责任人员的确定。
( 2 ) 投诉改善方案的审核及效果确认。
( 3 ) 主持与客户接洽投诉调查及妥善处理。
3、总经理
( 1 ) 投诉内容的审核。
( 2 ) 处理方式的确定及责任归属之判定。
4、生产部门
( 1 ) 针对投诉内容详细调查,并拟定处理对策及改善执行。
( 2 ) 投诉品质量检验确认。
(三) 顾客投诉处理流程
1、销售分公司人员接到顾客投诉时,应热情接待了解投诉内容,并首先判定责任发生单位。若本公司为责任方,应即查明有关资料(订单编号、料号、交货日期、数量、不良品数量)、顾客要求及交货金额等各项目。(1)能够马上解决的问题应立即进行协调和解决,给顾客一个满意的答复。(2)不能马上答复顾客的问题,须安抚顾客情绪的同时立即致电销售分公司,请求批示,回复顾客。然后再将情况记录在《顾客投诉记录表》上。3)若顾客对回复不满意,则应告知顾客十五天内给予答复,并最大程度地留住投诉产品,将此表连同投诉样品,送交市场部。
2、市场部接到《顾客投诉记录表》后,分析投诉原因、判定责任归属部门及确定处理对策。待顾客同市场部和销售分公司人员共同商讨解决办法后,市场部填制《顾客投诉处理表》。最后由主管副经理作出批示。
3、经核签的《顾客投诉处理表》第一联由市场部留存,第二联送销售分公司留存。
4、市场部每年6月和12月的前10日汇总半年来的投诉处理情况,会同加工单位、销售分公司经理判定责任归属并讨论各投诉项目,改善对策及处理结果。
5、销售分公司不得超越权限向顾客做任何处理答复、协议或承认,只应对《顾客投诉处理表》中批示事项答复顾客(不得将《顾客投诉处理表》影印件送客户)。
6、投诉内容若涉及其他公司或原物料供应商等责任时,由主管副总经理会同市场部等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7、投诉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即谁受理谁负责。
(四) 投诉案件处理期限
1、《顾客投诉处理表》处理期限自市场部受理起,国内15天,国外18天内处理。
2、各单位投诉处理作业流程处理期限如下:销售分公司5天,市场部7天(如果涉及到加工单位,则其中加工单位的处理期限是2天)。
(五)投诉审核
1、各公司在接到通知之日起,须在公司备有《顾客意见簿》,方便顾客对本公司产品的监督与投诉。
2、各专卖店必须将顾客投诉记录在案,不能有瞒报、漏报、谎报的行为。销售分公司与市场部将不定期对顾客投诉进行核对。如发现专卖店对顾客的投诉置之不理或顾客有二次投诉的现象,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七) 投诉责任人员处分及罚扣金额
1、投诉罚扣责任归属,加工单位以各班组为最小单位。未及明确归属班组单位时,归属至全厂。
2、业务部门、服务部门以归属至个人为原则,未能明确归属个人时,归属至区域专卖店或分公司。
3、罚扣方式: 1.凡属于产品问题,经责任归属后,予以处理;2.属于非产品问题,由销售分公司负责处理。以上情况,凡情节严重的,呈总经理核批后,由总经理办公室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