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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投诉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0-11-26 21:37:30

⑴ 消协可以投诉微商吗

消协电话投诉就可以了,不需要本人去。

消费者投诉可以采取电话、信函、面谈、互联网形式进行。但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要有以下内容:

(一) 投诉方及被投诉方基本情况。投诉方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被投诉方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消费者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应当向消费者协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 具体的投诉内容。损害事实发生的过程及与经营者交涉的情况。

(三) 具体的证据。消费者有义务提供与投诉有关的证据,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消费者协会一般不留存争议双方提供的原始证据(原件、实物等)。

(四) 具体的投诉请求。

(五) 投诉的日期。


(1)消费者投诉处理办法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⑵ 消费者投诉找哪个部门

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消费者协会、企业主管部门、内商检部门和人民法院。

所谓消费者容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从而提出的书面或者口头上的异议、抗议、索赔和要求解决问题等行为。

为了规范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程序,及时处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2014年2月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号),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的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
(2014年2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程序,及时处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公正合理地处理。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属于民事争议的,实行调解制度。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鼓励经营者与消费者协商和解消费纠纷。 第六条 消费者投诉由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经营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消费者因网络交易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第七条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本辖区内的消费者投诉。
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授权其派出机构,处理派出机构辖区内的消费者投诉。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应当对收到的消费者投诉进行记录,并及时将投诉分送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同时告知消费者分送情况。告知记录应当留存备查。
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上级部门及其设立的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
第九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处理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消费者投诉。
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消费者投诉,认为需要由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两地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管辖权发生异议的,报请其共同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发现消费者投诉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告知消费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第十一条 消费者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人;
(二)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
第十二条 消费者通过信函、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和12315网站投诉平台等形式投诉的,应当载明:消费者的姓名以及住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投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投诉的日期等。
消费者采用电话、上门等形式投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各项信息。
第十三条 消费者可以本人提出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
消费者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投诉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并应当由消费者本人签名。
第十四条 消费者为二人以上,投诉共同标的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可以合并受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投诉 。
共同投诉可以由消费者书面推选并授权二名代表进行投诉。代表人的投诉行为对其所代表的消费者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投诉请求,或者进行和解,应当经被代表的消费者同意。
第十五条 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一)符合规定的投诉予以受理,并告知投诉人;
(二)不符合规定的投诉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六条 下列投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一)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
(二)购买后商品超过保质期,被投诉人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三)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解的;
(四)消费者协会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等其他组织已经调解或者正在处理的;
(五)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六)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或者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七)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消费者投诉后,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调解,并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人员等事项。
第十八条 调解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主持。经当事人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邀请有关社会组织以及专业人员参与调解。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调解人员是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投诉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对调解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及时中止调解活动,并由调解人员所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调解,可以要求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提供证据,必要时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调查取证。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第二十一条 调解过程中需要进行鉴定或者检测的,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交由具备资格的鉴定人或者检测人进行鉴定、检测。
鉴定或者检测的费用由主张权利一方当事人先行垫付,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调解过程中,需要委托异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证明,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协助。
第二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的陈述,查清事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针对不同情况提出争议解决意见。在当事人平等协商基础上,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
(一)消费者撤回投诉的;
(二)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消费者在调解过程中就同一纠纷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
(四)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由当事人及调解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章,由当事人各执一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留存一份归档。
第二十六条 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书的,经当事人同意,调解协议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人员应当予以记录备查。
第二十七条 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同时到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当即处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可以在其辖区内巡回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就地处理消费者权益争议。
第二十八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二十九条 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消费者投诉之日起六十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
需要进行鉴定或者检测的,鉴定或者检测的时间不计算在六十日内。
第三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消费者投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投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对其他部门转来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消费者投诉,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或者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消费者投诉中,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或者消费者举报经营者违法行为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另案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有关文书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1996年3月15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51号令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和1997年3月15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5号令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⑷ 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电话是多少

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电话是12315。

1999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原国家信息产业部的大力支持下,决定在全国设立的专门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的专用电话号码。

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于2017年3月15日正式上线。这是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又一重大举措,标志着我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消费维权工作跨入互联网+时代。

201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整合建设12315行政执法体系更好服务市场监管执法的意见》。2020年底前市场监管投诉电话统一为12315。

(4)消费者投诉处理办法扩展阅读

12315投诉须知:

1、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2、投诉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请勿在一个投诉单中对不同被投诉人提出诉求。由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

3、12315平台接收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产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向市场监管部门请求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⑸ 如何处理消费者投诉

同你有这份求知的心态.

首先要明白一个道理,世界上没有一种产品是完全没有客户投诉的,除非这产品未有进行过市场销售;所以首先要理清一下自已的情绪下再和客户一一解释以获得基本上的心情愉快地处理工作,这样处理事情会容易得多,同时可以更容易获得处理方法和消除不良影响.

没有不讲理的顾客,只有不明理的商家,这是一个知识层次和理解的过程.

我想讲一些中国消费者的心态,有大部份的中国市民普遍对衣服的材质和冼涤都不那么留意,这点与欧洲国家的市民刚好存在差异,这不是中国顾客的错,是教育和生活条件形成的一个现象,大概在二十五年前的中国工厂生产出来的衣服,只要是供国内市民使用的,衣服上的标签甚少注明衣服的材质或冼涤方面,有些甚至连准确尺寸都没有,那时的市民生活经济和知识教育还处于一个较低的时期,难得买一回衣服,只要样式还可以或感觉耐穿,顾客在一翻议价后还是接受的,当时的普遍市民对投诉这个词还比较陌生,,那时的社会机制对商品投诉这种事情没有现在完善,即使顾客有些不满也忍气吞声地默认自已倒霉算了,随着现在国内经济的飞跃和人们的知道越多,对商品的要求和提出异议的声音就越多,证明社会在一个进步的过程,所以市场的变化也引起了商家的变化,其实在欧洲,顾客对商品的要求远比中国顾客要高得多,所以中国产品销往欧洲时更重视商品的质量和使用时的安全性.不过欧洲的市民普遍也存在了对商品使用和保管的意识比中国市民要强得多,他们在购买商品时习惯留意商品的特殊性,同时也比较注意使用方法,所以投诉的现象发生时通常也比较明理得多,发生的误会情况也比较少,而这点与中国市民对事物的习惯存在了差异.这是一种文化差异以及社会进步和过渡的现象.

你的衣服既然发生这样的顾客投设现象,原因有几种;

第一,可能是你的衣服针对销售的客户群不对.

第二,你的衣服可能的确是存在制造时的缺陷.

第三,你的衣服销售的方式不对.

当然,以一种观念和态度来解决是不可能让所有投诉人满意的,这点你自已可以慢慢分析并得答案的,其实作为一个向你投诉的顾客也不好受,不过有一件事值得高兴的是经投诉后虽然不一定获得满意的解决,但至少可以从你那里得到了一些关于衣服的知识,看你怎样引导和解释罢了.祝你顺利!

⑹ 工商局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有哪六大新规

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的六大新规分别是七日内处理消费者投诉、投诉需提供双方信息、七种投诉不受理、投诉适用网络购物、60日内终结调解、消费者可自选管辖部门。

一、七日内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中第十五条规定: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同时,作了限定,一是符合规定的投诉予以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二是不符合规定的投诉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投诉方提供双方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消费者投诉应当符合条件并提供投诉双方的信息。消费者投诉要有明确的被投诉人、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七种投诉不受理

1、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

2、购买后商品超过保质期,被投诉人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3、已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解的;

4、消费者协会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等其他组织已经调解或者正在处理的;

5、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6、消费者知道自己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或者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7、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四、投诉适用网络购物

根据《投诉办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本办法执行。网络交易中产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同样适用该办法,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可以根据投诉办法进行投诉。

五、60日内终结调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消费者投诉之日起60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需要进行鉴定或者检测的,鉴定或者检测的时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六、自选管辖部门

本着“方便消费者”的原则,《投诉办法》明确了消费者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自主选择管辖部门,收到投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首办责任的原则处理。

⑺ 顾客去工商局投诉商品不合格,要求赔偿,怎么处理

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三章 —— 处理程序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十一条 消费者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人;
(二)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
第十二条 : 消费者通过信函、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和12315网站投诉平台等形式投诉的,应当载明:消费者的姓名以及住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投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投诉的日期等。
消费者采用电话、上门等形式投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各项信息。
第十三条 : 消费者可以本人提出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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