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库宣传活动
㈠ 如何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
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的方法:一、厘清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财经制度规定,对区直部门财务实行归口管理,明确单位负责人是会计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单位负责人履行法定的财务管理职责,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学习之前先来做一个小测试吧点击测试我合不合适学会计
二、严格预算约束。将部门(单位)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综合预算,预算编制与业务工作、厉行节约各项要求相结合,统筹考虑,通盘规划,严格预算追加,切实做到“收入一个笼子、预算一个盘子、支出一个口子”,改变了过去经费不足,预算随意追加的局面。
三、强化支出审核。一是认真执行公务经费管理制度,加强费用报销审核,切实做到支出合规、手续齐备、凭证真实有效。二是强化项目管理。坚持专项资金“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原则,各部门自行准备专项资金申报及审批环节的材料,由财政局及相关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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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财政局都有什么部门
有综合处(非税收入管理处)、法制处、税政处等。
以北京财政局为例,主要有专办公室、研究室、综合处(非税收属入管理处)、法制处、税政处、关税处、预算处、绩效评价处、资产管理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处)、国库处、党政群团处、公检法司处、教育事业处、科技文化处、经建一处、公用事业处、经建二处。
农业处、社保处、金融处、外事处、会计处、财政监督处(内部控制办公室)、监察处、政府采购管理处、信息处、财务处、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办公室、工会、离退干部处。
(2)国库宣传活动扩展阅读:
财政局的相关要求规定:
1、制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的财务 制度;管理社会救灾,救济、医疗保险(含公费医疗)等财务和资金;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宏观调控和监督。
2、指导农口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严格把好支农资金的分配使用,保证农口事业发展。宣传贯彻国家财经税收政策,积极扶持和培植地方财源。
3、管理和指导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经常宣传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组织会计人员培训工作。监督、指导国营工业、商业、粮食、外贸、物资及交通运输企业财务工作,协调企业财务中的有关问题。
㈢ 如何做好了基层人民银行国库工作
基层国库作为财政、金融以及地方政府联系的渠道和纽带,应按照新《预算法》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能,着力提升国库资金运行的质量和效率,全面提升经理国库水平。
适时调整工作重点,做好国库基础工作,强化基层国库服务职能。基层国库应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新《预算法》,做好国库的基础工作,适时调整工作重点,更好地履行国库服务职能,为地方经济改革与发展创造条件。夯实基础工作,准确及时办理日常业务;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把提供安全、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作为国库工作的首要目标;深化拓展国库服务的层次和内容,加快资金周转速度,力求服务质量最优化和效率最大化;有效规范辖区支库和经收处的国库业务,做好对辖区国库的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切实提高国库核算质量,全面提升国库整体业务水平。
有效防范国库资金风险,充分发挥国库事中监督作用,强化基层国库监管职能。经理国库实质是一种监督和制衡,国库在具体经理预算收支过程中,不仅要保证纵向所辖国库系统资金汇划环节的安全,还要保证横向财税部门资金使用和退付的合理合规。基层国库应将防范和化解国库资金风险作为履行央行监管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有效实施国库事中监督,确保国库资金安全。加快国库制度建设,基层国库应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完善的制度规范和详细的业务操作规程,确保国库日常工作有章可循;合理配备国库人员,保证核算人员充足,防止因人员配备不足而出现不合理兼岗问题,杜绝业务“一手清”;加强对国库业务人员的培训,全面提升国库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认真落实国库系统风险防范责任制,将国库部门所有人员纳入风险责任监督和考核范围;严密核算手续,确保各类预算收入准确、及时、全额入库,严把库款支拨、退付关;加强国库与征收机关、财政机关、会计部门及上下级国库之间的对账,认真核对,发现错误及时查明原因,确保国库资金收入、划拨准确无误;建立国库、财政、税务等部门共享的综合信息监测和风险指标评价系统,提高风险识别预警能力,加强对辖区财税和国库资金安全的组织领导,有效防控国库资金风险。
加强对国库资金的监测与研究,强化国库统计分析,发挥基层国库反映职能。国库是国家宏观财政、金融及产业政策的集结点,掌握着各项政策执行效果的第一手数据,在各种信息的采集和掌控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和优势。进一步加强国库统计分析工作,有利于基层国库充分发挥反映职能。
基层国库应立足本职,建立完善的统计分析体系,充分运用数据模型、宏观经济分析指标等工具,适时对国库资金的运行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监测分析,针对工作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展开研究,联系政策形势和辖区经济实际,有针对性地提出政策建议,使基层国库真正成为地方政府的参谋助手和经济发展的助推器。
㈣ 请介绍一下南充市财政局
一.组织机构:
在南充市财政局党组的领导下,南充市财政局由20个科室及8个局属单位组成:
1、办公室 联系电话2222105
工作人员:郑虹 徐晋蓉 胡陵江 陈燕兆 龚果 王玉华 陈敏 冯应强 杨成富 杨安全 胡学成 杨荣 张博尧 何斌 田建中 张少军 严峰
2、预算科 联系电话2243009
工作人员:赵学平 贾晓红 黄文平 王玲 肖虹
3、国库科 联系电话2222284
工作人员:陈敏 马七林 卢华 李俊 唐永中
4、采购科 联系电话2255242
工作人员:孟雯
5、综合科 联系电话2260953
工作人员:刘建强 蒲洋 鲁春 江睿
6、行政政法科 联系电话2222372
工作人员:刘刚 吴小芸 刘志坚
7、教科文卫科 联系电话2260786
工作人员:宾碧芳 马华 祝立德
8、农业科 联系电话2260781
工作人员:敬中智 杨蓓蕾 凌健 杨碧珍
9、财税法规科 联系电话2222916
工作人员:刘国明 何菱 陈翠蓉 龚琳
10、监察室 联系电话2223552
工作人员:蒋安奎
11、会计科 联系电话2222490
工作人员:王敏 李素兰 郭益民 邬华
12、外事外债科 联系电话2223984
工作人员:刘琪 刘学东
13、企业科 联系电话2222780
工作人员:李静 刘海 何鹏
14、人事教育科 联系电话2258852
工作人员:杨崇军 柳亚辉 张琼林
15、投资科 联系电话2222396
工作人员:陈长青 王江萍
16、农发办 联系电话2232960
工作人员:张青 熊惊涛 熊秋红 何秀清
17、经建科 联系电话2222493
工作人员:谢绍柏 刘庆华 龙兴涛
18、金融科 联系电话2260913
工作人员:梁本通 李治国 谢骊珠
19、社保科 联系电话2225750
工作人员:王有华 唐雪明 李逢新
20、信息科 联系电话2222465
工作人员:蒲君 杨海
21、财政监督局 联系电话2666193
22、支付核算中心 联系电话2255152
23、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2666132
24、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电话2221768
25、公积金中心 联系电话2222357
26、工资中心 联系电话2227727
27、评审中心 联系电话2222696
28、财干校 联系电话2666319
二.领导班子:
局长:吴道军
副局长:陶刚、张南山、吕兴能、李晓华。
纪检组长:贾德元。
三.职能简介:
(一)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具体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财政、财经、税收政策,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财政资源配置、收入分配、调控经济、监督管理的四大职能,千方百计地保障南充机关正常运转,经济持续发展,社会稳定。
(二)具体拟定和执行南充财政、税收的发展计划,政策规定,改革方案及其其他有关政策;参与制定南充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南充社会财力的建议;提出调整南充各级政府之间、部门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分配政策建议。
(三)具体制定和执行南充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规章制度。
(四)编制南充年度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代表大会报告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南充各项财政收入,管理南充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
(五)根据南充市级预算安排,确定财政收入计划。
(六)管理南充财政公共支出;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会工作;监督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七)执行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南充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指导财产评估业务。
(八)办理和监督南充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财政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
(九)管理南充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拟定南充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十)拟定和执行南充政府债务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承担南充政府性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的管理业务。
(十一)管理全市会计工作,负责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负责全市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等所、会审计机构的业务工作。
(十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管理条例》,拟定补充规定和实施意见;负责联系并协调国库有关工作,研究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有关问题和工作。
(十三)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财务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四)制定和实施南充财政调研计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教育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㈤ 土建类专业去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当工作人员主要去做什么性质的工作啊谢了!
负责本级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具体承办财政直接支付业务;汇总并向国库提供财政资金支付和清算日、旬、月报信息;负责与财政局相关科室(部门)的对帐工作;负责对财政集中支付资金的会计核算;承办财政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㈥ 赃款还给企业还是收缴国库
赃款不还给企业,还是收缴国库。
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的财务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根据打击经济犯罪活动发展的新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查处走私贩私、投机倒把、违反物价管理等违法犯罪案件的罚没款和没收物资,称“罚没财物”;依法查处追回贪污盗窃、行贿受贿等违法犯罪案件的财物,称“追回赃款赃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
一、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管理等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处走私贩私、投机倒把、违反物价管理等违法、违章案件的罚没财物;
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政法机关(均包括军事、铁道、交通等专门政法机关,下同),依法查处违反治安管理和各类违法案件的罚没财物和追回的赃款、赃物;
三、交通、林业、外汇、渔政、城建、土地管理、标准计量、烟草专营、医药卫生、劳动安全以及其他国家经济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违法、违章案件的罚没财物。
四、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内部查处的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贪污、盗窃等案件追回的赃款、赃物。
以上一、二、三款所列各行政执法机关、政法机关和国家经济管理部门统称执法机关。
第四条违反财经纪律、税收法规、业务章程、合同协议的罚款处理,应执行有关的财政财务制度,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罚没财物及追回赃款、赃物的管理和处理
第五条各级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罚没财物(包括扣留财物)凭证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中央级执法机关的凭证,由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铁道部等主管机关统一制发;地方各级执法机关的凭证,由省或县、市财政机关统一制发;要建立严格的凭证领用缴销制度,罚没财物的验收、保管制度,财物交接制度和结算对帐制度。
第六条各种罚没财物以及追回的赃款、赃物,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调换、压价私分或变相私分。
第七条执法机关依法追回贪污、盗窃等案件的赃款、赃物,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原属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城乡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财物,除政法机关判归原单位者外,一律上缴国库。判决原则,由中央政法机关另定。
二、原属个人合法财物,单位的党费、团费、工会经费,以及职工食堂等集体福利事业单位的财物,均发还原主。
三、追回属于受贿、行贿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
第八条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内部查处的,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贪污、盗窃等案件追回的赃款、赃物,原则上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后归原单位注销悬帐;原单位已作损失核销了的,一律上缴国库。
第九条罚没物资和追回应上缴国库的赃物,根据不同性质和用途,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属于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由执法机关、财政机关、接收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质论价,交由国营商业单位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理。参与作价的部门,不得内部选购。
二、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营企业经营的财物,如金银、外币、有价证券、文物、毒品等,应及时交由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收兑或收购。
三、属于政治性、破坏性物品,无偿交由专管机关处理。
四、属于淫秽物品、吸毒用具等违禁品,以及其他无保管价值的物品,由收缴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收缴机关按规定核准处理的罚没物资和赃物,都要开列清单(必要时拍照),随缴库凭证存档备查。
第三章罚没收入、赃款和赃物变价款的收缴和处理
第十一条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没款、赃款和没收物资、赃物的变价款一律作为国家“罚没收入”或“追回赃款和赃物变价款收入”,如数上缴国库。任何机关都不得截留、坐支。对截留、坐支或拖交的,财政机关有权扣发其机关经费或通知银行从其经费存款中扣交。除因错案可予以退还外,财政机关不得办理收入退库。
第十二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物价管理机关和各国家经济管理部门,查处的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由查处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直接查处的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追回应上缴国库的赃款和赃物变价款,由查处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第十四条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内部查处追回应上缴国库的赃款和赃物变价款,由发案单位上缴国库;移送政法机关结案的,由政法机关上缴国库。
第十五条上缴国库的罚没收入,按下列规定分别划归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
一、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铁道部等隶属中央的执法机关的罚没收入,50%上交中央财政,50%上交地方财政。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隶属地方的国家经济管理部门查处或判处的罚没收入,全部上交地方财政。
第十六条各政法机关判处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内部查处的上缴国库的赃款和赃物变价款,不论发案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一律上交地方财政。
第四章奖励
第十七条为鼓励人民群众揭发检举犯罪活动,对各类案件的下列告发人,可酌发奖金:
一、城乡居民;
二、揭发与本职工作无关案件的职工;
三、港澳同胞、华侨;
四、外国人。
案件告发人的奖金,按其贡献大小,在每案罚没收入总额的10%以内掌握(必要时对无罚没收入的告发人也可酌情发给),但一般不超过1000元。
有特殊贡献的案件告发人的奖金,可以报经省以上执法机关特案批准,不受限额控制。海关发给案件告发人的奖金额度,按“海关奖励缉私办法”执行。
农村乡镇等集体所有制单位协助破案的应发奖金,由办案机关在每案罚没收入总额的10%以内掌握,但不得超过1万元。
第十八条各执法机关对执法干部,原则上执行国家机关统一的奖励制度,坚持结合工作考绩,同本机关职工一道评奖。对第一线查缉重大案件的破案有功人员,可经省以上执法机关批准,发给重大案件查缉破案奖,或在年度庆功评比时给予一次性的嘉奖。
第十九条反走私任务较重的海关和广东、福建、浙江东南沿海3省,可由同级财政部门增拨一笔奖励基金。海关系统的奖励基金管理方法,由海关总署商财政部制定下达;东南沿海3省的奖励基金,由3省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办公室比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商3省财政机关制定下达。
上述一次性嘉奖的奖金和奖励基金由同级财政机关专项核拨。
第五章办案费用补助的拨付和使用
第二十条各级执法机关的正常经费原则上一律纳入行政事业经费预算管理。不属于正常经费预算范围的开支(如大宗罚没物资保管费用、告发检举人奖金等),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必不可少的办案业务开支,可由各级执法机关的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机关编报“办案费用补助”专项支出预算。
第二十一条“办案费用补助”的主要开支范围如下:
一、按规定发给案件告发人的奖金和发给协助破案的农村乡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奖金;
二、扣留和罚没物资的运输、仓储(包括简易仓棚修建)、整理等费用;
三、侦缉调查补助费。包括侦破、调研、审理案件的差旅费、办案专业会议等补助费;
四、办案专用车、船的燃料及修理补助费;
五、办案业务费补助。包括办案宣传费、大宗文卷资料印刷费,化验鉴定等补助费;
六、其他费用补助。包括分给联合办案单位的办案补助费、告发、告密人接待费,按规定发给第一线执法人员的一次性奖金,以及同级财政机关批准列支的其他特殊开支。
“办案费用补助”不得用于增加人员编制开支和基本建设支出;严禁给执法人员滥发奖金。
第二十二条“办案费用补助”的经费领拨关系规定如下:
一、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铁道部等隶属中央的执法机关,由各机关的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领报。
二、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其他隶属地方的执法机关向同级地方财政机关领报。
第二十三条“办案费用补助”一律纳入国家支出预算管理。事先编报预算,事后编报决算,事中编报预算执行情况报表。并参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单独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机关对执法机关必不可少的办案费用,要予以保证。不受罚没收入多少的限制。
办案费用补助,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纳入各执法机关的行政事业经费统一安排管理,不另专项核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机关,应当配备专人负责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的预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我部一九八二年八月九日发布的《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和同年七月十九日发布的《关于追回赃款、赃物的财务处理办法》及其有关的补充规定、解释等同时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亦同时失效并应明文通知修改。
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一并下达。中央各有关执法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本系统的单项实施办法,征得财政部同意后联合下达。
㈦ 中国人民银行是不是指中国的国库
不是。国库,是国家财政资金的出纳,保管机构,负责办理预算收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的拨付业务,中国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
㈧ 国家财政部新闻司是干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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