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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受保护

发布时间: 2021-03-07 16:13:07

Ⅰ 应当如何保障举报人权益

所谓的举报人就是指向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检举、控告、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公民或者单位。

Ⅱ 环境污染的举报人的隐私权受保护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是关于举报人权利的宪法性规定。
第四十一条不仅规定了公民的举报和检举权利,而且规定了有关国家机关的义务,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并且要保护举报人的权利,即不得被压制、报复。《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则分别规定了保护举报人的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

《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报复陷害罪以及该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的打击报复举报人罪,都对打击报复举报人规定了刑事制裁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也适用于举报人。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我国检察机关作为可以接受举报的主要机关之一,有权接受公民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人士,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举报职务犯罪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举报人和受理举报的检察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 :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公民的举报,进行阻拦、压制、刁难或打击报复。
第六条以各种借口和手段侵害举报人及其亲属、假想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的,按打击报复论处。
第七条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应认真受理,经调查确属打击报复的,视情节轻重,区别性质,分别做出处理。
以各种形式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向其所在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严肃处理。
第八条确因受到打击报复而造成人身伤害及名誉、财产、经济损失的,举报人可依法要求赔偿,并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199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以更为详尽的条文,对如何保护举报人做出了规定。该规定对于举报人的身份保密,列举了七条措施:受理举报应在固定场所进行,专人接谈,无关人员不得接待、旁听和询问;举报信件的收发、拆阅、登记、转办、保管和当面或电话举报的接待、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建立健全责任制,严防泄露或遗失举报材料;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不准私自摘抄和复制;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向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追查举报人,对匿名举报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在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工作中,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其次是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的保护措施。根据《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公民的举报进行阻拦、压制、刁难或打击报复。以各种借口和手段报复侵害举报人及其亲属、侵犯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按打击报复论处。检察机关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应认真受理,经调查确属打击报复的,视情节轻重,区别性质,分别做出处理: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各种形式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向其所在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严肃处理;确因受打击报复而造成人身伤害或名誉、财产、经济损失的,举报人可依法要求赔偿,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主管部门处理。199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通过了《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以五十条的篇幅,建立了更为完善的举报人保护制度,特别是其中对举报人的保密制度(第四十二条)尤为严格,规定了举报的受理、登记、转办、保管等各个环节,都应当严格保密,严防泄露或者遗失;不准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信函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等等。

根据以上规定,若你因检举儿被打击报复,就可以就因举报而受到种种不公正待遇的可向检察机关反映,由检察机关予以查实处理,如果对方打击报报复行为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可以以涉嫌打击报复罪追究刑事责任。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由受理举报的检察机关向你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要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的举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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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万一“被举报人”知道“举报人”的名字,这个“举报人”有没有受法律保护

(1)我国法律保护举报人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对于公民控告或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此外,我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工作规定》都要求检察机关作好保护举报人的工作。
(2)如果“被举报人”知道了“举报人”的名字,“举报人”的有权求得法律保护。如,向检察机关寻求人身安全的保护,法律就规定,检察院向举报人提供密室举报,并24小时提供临时人身保护,对举报人家属采取保护措施等等。
(3)在实践中,一些有涉及保护举报人的法律法规都存在诸多不足之处,诸如保护范围狭窄、保护内容不明确、保护手段匮乏、保护程序缺失、保护机构职责不清等问题。再加上人际关系的背后推手,让“被举报人”知道“举报人”进而打击报复的现象也是存在的。
所以,这个时候更需要“举报人”自救。比较好的举报方式是,匿名保护;网上举报;或者举报确凿事件之前与举报单位签订举报协议,协议内容中涉及举报人作为证人可以不上庭,在案件审理中不得偷漏举报人身份,等等。
由此,想到了阜阳“白宫”举报人的离奇自缢。逝者如斯夫,希望众多举报人一方面加强自身的保护,积极寻求法律甚至舆论的支持;另一方面,既然选择了实名举报,那么应当会料想到举报后的种种困难和打压,希望你们能更加坚强,只有活着,才有成功的希望。你们的身后还有众多百姓的支持,不是一个人。

Ⅳ 举报人如何受到保护

如何保护举报人具体如下:
1,建立举报人保护制度:
(1)对举报人的信息必须严格保密,控制知晓者的范围;
(2)当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时,应该及时干预,并给予严格惩处。
2,立法部门应完善举报人保护的法律:
不仅要规定事后救济制度,更要积极借鉴和探索对举报人及其亲属的预防性保护措施,加强对举报人的事前、事中保护和事后救济。在明确举报人的权利范围、受理举报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完善举报程序制度、建立与举报权利保护有关的保密制度、举报人安全保障制度、举报人受益制度、举报人权利救济制度等方面,进行立法完善和制度创新,以构建完备的公民举报权保护体系。
3,建立三大机制,为举报人提供有力保护:
(1)建立举报人安全的“风险评估机制”。司法机关在举报人举报之初,受理举报线索之时,应对举报风险等级进行评估,及时启动有关举报人保护程序。
(2)建立举报人安全的“紧急保护机制”。举报人在举报后,只要举报人发出人身安全需要保护的求助,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出警处置。检察机关可根据举报人的申请,监督公安机关对举报人提供的紧急保护。
(3)建立举报人安全的“特殊保护机制”。对举报有关重大案件线索或有组织犯罪的具有特殊贡献的举报人,可借鉴国外对举报人的身份重置、异地安置制度,可以按照举报人自愿原则并且不低于原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将举报人秘密调动工作或迁往异地,给举报人提供生活保障。
4,严厉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的行为:
当前对举报人的报复陷害原因之一就是举报信息的失密,信息保护的严密与安全,是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的第一道屏障。对国家工作人员打击举报人,应实行零容忍,一经调查核实有打击报复行为,一律严惩。同时加大对泄密事件的跟踪督察力度,切实为举报人提供保护屏障。

Ⅳ 当举报人受到人身伤害时可以寻求警察保护吗

可以。
对举报人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致举报人轻伤或者重伤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Ⅵ 有关部门会保护举报人的信息吗

行政监察
严格保护举报人不受打击报复
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对举报制度予以较详细规定。草案不仅明确了举报的处理程序,还首次明确规定了泄露举报信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修正案草案对举报制度作出了规定。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专家提出,该条对举报的规定比较原则。在实践中时常发生举报人的有关信息透露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使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情况。因此,对举报人的保护应该更加严格,应明确对举报的处理程序以及泄密的法律责任。
据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监察部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中对监察机关受理举报的处理程序修改为:“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相应增加法律责任的规定:“泄露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Ⅶ 公安局对犯罪分子的举报人怎么加以保护

目前公安局对犯罪分子的举报人的保护主要还是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执行。

  1. 《宪法》规定了举报权是公民享有和应受保护的基本权利之一。第41条第1、2款明确规定 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2. 《刑诉法》第8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第85条规定公、检、法等机关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3. 《刑法》第254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6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

但是,虽然我国为保护举报人的权益已经出台了不少的法律法规,相关部门规章及纪律规定也有相应的保护性规定,但仍然表现在举报人的保护机构职责不清、举报人的保护程序运行缺失和举报人的保护手段匮乏不力等七个方面。

(一)无专门的举报人保护法。

(二)无专门的保护机构。

(三)缺乏程序规定。

(四)保护范围过于狭窄。

(五)缺乏对举报人的经济补偿措施。

(六)保密制度不保密,泄密事件不断发生。

(七)政治体制严重滞后,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

Ⅷ 公安部门对举报人保密措施

检察机关为保护举报人,采取了哪些保密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检察机关受理公民举报和查处举报案件,必须严格保密,各级人民检察院应严格遵循下列保密措施:
1.受理举报应在固定场所进行,专人接谈,无关人员不得接待、旁听和询问。
2、举报信件的收发、拆阅、登记、转办、保管和当面或电话举报的接待、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建立健全责任制,严防泄露或遗失举报材料。
3、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不准私自摘抄和复制。
4、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向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追查举报人,对匿名举报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6、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7、在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工作中,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对违反上述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要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检察机关采取了哪些保护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公民的举报,进行阻拦、压制、刁难或打击报复。以各种借口和手段报复侵害举报人及其亲属、假想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按打击报复论处。检察机关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应认真受理,经调查确属打击报复的,视情节轻重,区别性质,分别做出处理:
1、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以各种形式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向其所在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严肃处理。
确因受打击报复而造成人身伤害或名誉、财产、经济损失的,举报人可依法要求赔偿,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三)对举报人有功人员,检察机关是否给予奖励?

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读职等职务犯罪的大案要案,经侦查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奖励的发放按举报人贡献大小和追缴赃款赃物数额而定。有重大贡献的,要给予重奖.

Ⅸ 向市教育局举报,举报人的信息受保护吗

看情况吧,如果你举报的那个人,有关系,嘿嘿,那楼主你就完了。所以呢,举报最好还是电话匿名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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