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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程延园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教授
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这部涉及千千万万劳动者切身利益、直接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律,历时一年半,经过了四次审议,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利益博弈、观点争鸣、法理思辨贯穿始终。与1994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坚持了《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并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弥补了原有制度的缺欠,在兼顾企业利益的基础上,促进劳动者就业稳定。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促进我国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
劳动关系契约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基本特点。在我国,尽管自1995年以来一直在推进劳动合同的签订,但距劳动关系完全契约化还有相当距离。劳动合同制度确立了双向选择的用人机制,劳动关系双方有权依法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但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供大于求,劳资双方在谈判、要价能力方面存在明显差别,因此劳动合同签约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和劳务派遣等问题一直存在。为了规范和调控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的发展和运行,弥补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存在的缺欠,解决劳动合同制度推行十多年来在用工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劳动合同法》,有助于缓解劳资矛盾,建立和健全规范有序、合法合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一、完善劳动合同,规范用工制度
《劳动合同法》在规范用工制度上,实现了突破和创新,其制度安排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制度覆盖到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规范以及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调整。
1. 走向融合,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与《劳动合同法》接轨
为了保护所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扩大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将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纳入了劳动合同管理的范围。《劳动合同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这一规定将劳动合同扩大到所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劳动者,越来越趋于全面保护,将使更多的劳动者得到法律的保护,也能够使各种类型的单位在用工问题上更加规范和完善。
我国事业单位劳动者有3000多万人,从2000年开始,国家加大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力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人事制度改革的配套文件,特别是200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规范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制度,打破了事业单位人员的身份界限,破除了事业单位实际存在的干部身份终身制以及用工制度上的固定工制,其实质是实行双向选择,由过去的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的转变。由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整体上归口人事部负责,主要执行国家人事法律政策,在管理体制、人员退出机制、社会保险的接续以及保险金来源等方面均不同于企业,一些配套的政策法规还不完善,使得事业单位在实行聘用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难以解决。《劳动合同法》将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纳入其调整范围,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这一制度安排的意义在于,它打破了传统的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的界限划分,有利于建立统一的用工法律规范,从根本上改变事业单位的计划用工制度和固定工制度,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与《劳动合同法》接轨。
2. 明确非全日制劳动标准,规范灵活用工制度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工业化经济发展到全球化经济,传统的、标准的劳动关系呈现逐渐弱化趋向,“增加弹性”、“放松管制”和“经济全球化”成为劳动关系立法中的关键词汇。呼吁放松管制,倡导建立更加自由、更加灵活的劳动力市场就业机制,成为一种越来越强的声音。随着我国经济的多样化发展,企业类型和用工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小时工、兼职、轮班等灵活就业形式大量涌现。但是,与用工越来越多样化现实不相适应的是,我国一直没有对灵活、弹性用工问题作出法律层面的规范,致使从事灵活就业人员常常面临维权尴尬。《劳动合同法》将灵活就业作为一个独立部分,规定非全日制是用工制度的形式之一,对非全日制劳动关系进行规范,专门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合同订立、社会保险、合同解除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制度不同,非全日制用工在劳动关系的确立形式、双重劳动关系、终止的灵活性以及有无经济补偿方面存在差异。非全日制用工,企业与劳动者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合同;企业终止用工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等。这些规定促进了非全日制灵活就业形式的发展。同时,针对非全日制用工缺少法律规制、劳动者权益经常受到侵犯、一些用人单位逃避法律责任等问题,《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的试用期以及工资支付作出了限制性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等。这些规定解决了灵活就业人员的维权问题。
3. 规制劳务派遣用工,明确劳务派遣中的权利义务
劳务派遣是近年来出现的另一种新型的灵活用工制度。与劳动关系不同,劳务派遣涉及派遣机构、劳动者和接受单位(实际用工单位)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它是派遣机构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依据与实际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在经济全球化和企业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选择包括劳务派遣形式在内的新的雇佣形式,降低用人成本和风险,保证用工灵活性,成为许多国家企业用工制度的一种选择。根据日本厚生劳动省《劳动经济白皮书》(2006年)提供的数据:2000年雇佣的劳务派遣临时工比例为20%,2005年上升至24%。其中男性比例由9·4%上升至12·5%,女性比例由31·6%上升至40·6%。这说明日本女性雇员中有2/5属于临时雇佣者,而在经济增长的1970年这一数字仅为12·2%。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一个正规的员工很难被解雇,现在公司都不愿意冒这个风险。企业景气的时候可以多招一点员工,企业不景气的时候又可能说声对不起,明天就不能再来了”。 [1]在日本,正式员工与派遣员工的收入相差一倍左右,而且在保险福利、退休金以及年休假方面也不尽一致。在中国,劳务派遣也是适应这一需要而产生,并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劳动者数量也以惊人的速度在增长。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劳务派遣员工与正式员工在劳动关系的归属、解雇保护、社会保险缴纳、福利待遇、同工同酬等方面存在差异,劳务派遣各方一旦出现纠纷,屡屡出现互相推诿、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因而规制劳务派遣关系成为劳动合同法中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主要从规定派遣机构、接受单位的义务以及被派遣劳动者权利方面对劳务派遣进行规制,引导这种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对派遣单位的规定,主要包括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在劳务派遣关系中的地位和相关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在劳务派遣三方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的职责,应当与被派遣人员签订不少于二年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即使在被派遣人员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人员,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也不得向被派遣人员收取费用。
对实际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劳动法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人员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人员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人员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也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劳动合同法》在规定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的同时,特别针对劳务派遣中最受诟病的同工同酬问题,明确规定:被派遣人员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被派遣人员有权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了避免被派遣人员在权益受侵害时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互相推诿,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岗位、派遣与退回、参加工会等问题的规定,能有效避免劳务派遣发展的无序状态,使劳务派遣开始进入按照“游戏规则”规范发展的阶段。对使用派遣用工的企业来讲,应重新评估劳务派遣用工的风险和利弊,调整用工观念,使用工既符合法律要求又能够满足企业需要。
二、平衡劳资双方权益,寻求利益契合点
就个别劳动关系的规范而言,市场经济国家主要是通过制定劳动标准法进行调整,着眼于保障劳动者基本权利,包括工资、工时、解雇保护、最低就业年龄、安全与卫生标准等。从《劳动合同法》的具体制度安排看,总体上是定位于确定劳动关系标准的法律,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标准、履行变更标准、解除终止标准以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这一过程中权利义务的安排和设定。《劳动合同法》侧重于规范劳动关系的标准,这就涉及法律对合同双方干预的“度”的把握,若干预太多,将有悖于合同双方自由协商的原则;若干预太少,又不足以解决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尽管《劳动合同法》具有某些社会法特征,但终究不能降低其作为公法下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性质。《劳动合同法》是在社会利益本位下追求劳资和谐、平衡规制,寻求劳资利益的契合点。
1. 寻求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分配的平衡
劳动合同立法的目标之一就是要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如何安排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立法的焦点和难点,例如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到底是由劳资双方协商制定?还是由用人单位单方制定?一直是立法过程中的争论焦点。《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劳动合同法》还要求,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企业制定规章制度不再是企业管理者一方的事情,更不是企业单方就可以决定的事情。在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环节,《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其民主管理的精神内涵,建立了劳资共决、协商机制。
2. 寻求实体权利与法定程序的平衡
《劳动合同法》通过实体权利和法定程序设定之间的平衡,来寻求劳资双方利益的契合点,如经济性裁员的实质条件和法定程序的规定就体现了这一点。经济性裁员制度本质上属于劳动合同的无过错性单方预告解除,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避免的一种现象。但大量裁员势必造成大量的劳动者失业,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对经济性裁员的规定既要允许又要从严规制。《劳动合同法》在放宽裁员的实质性条件的同时,从程序上对经济性裁员进行限制。
《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裁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这一规定将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等非经济原因也纳入到裁员的范围。同时,法律还规定了裁员时对弱势劳动者的保护,即企业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那些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这一规定适当放宽了对企业裁员的经济性原因的真实性和严重程度的控制,规定了裁员要考虑被裁减人员的家庭负担、工龄、职业资格、年龄和身体状况等因素。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裁员的程序性条件,主要包括工会对经济性裁员的干预力度、预告期、被裁减人员的就业保护等。《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劳动合同法》从程序条件的设定上,加强了工会在经济性裁员程序中同雇主的协商功能,强化工会对雇员的劳动保护,确保被裁人员的优先录用权的实现。《劳动合同法》对裁员条件和程序的规范,是兼顾企业和劳动者的利益,既确认企业可以根据竞争需要裁减人员,又保证被裁减人员获得补偿,个别特困群体享有特殊保护,从实体权利和程序规制方面寻求劳资利益的平衡。
3. 寻求双方协商与法律规制的平衡
《劳动合同法》通过设定法律底线与确保双方自由协商来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双方的协商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劳动合同法》对培训协议的规定就体现了这一精神。法律规定了签订培训协议的条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具体违约金的支付数额由双方协商约定,但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劳动者违约时,实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一方面规定了签订培训的条件、对违约金的数额和实际支付数额进行了封顶限制,另一方面又授权双方对服务期的期限和违约金的具体数额进行协商约定,即劳资双方在法定的范围内,可以协商约定相关的权利义务。竞业限制和保密条款的规定也是如此,《劳动合同法》一方面强制性规定了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人员范围以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和范围,同时,也赋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并具体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违约金的数额、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只要双方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是合法有效的。
三、增强弱者博弈能力,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否要坚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直是立法过程中争论的焦点。由于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实际处于弱势地位,劳动合同立法在兼顾企业利益的基础上,体现了向弱势劳动者倾斜的精神,以确保公平,促进和谐。《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上,通过一些强制性规定,增强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博弈能力,强调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
1. 不签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
事实劳动关系是多年来劳动合同制度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据抽样调查统计,建筑业、餐饮服务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只有40%左右,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在30%左右,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很多用人单位为逃避法律义务,节省开支,往往不与劳动者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发生纠纷时推卸责任,拒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针对目前不签订劳动合同较为普遍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没有签订合同的,则直接视为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对事实劳动关系是严格禁止的,并且加重了处罚力度,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了事实劳动关系,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2. 规定试用期最低工资标准
针对有些用人单位恶意延长试用期限,《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劳动合同法》明确将试用期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挂钩,即合同期越长,相应的试用期也越长,并针对试用期的工资作了限制性规定,对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以降低成本具有约束作用。
3. 将职业危害条款纳入合同必备条款
目前,我国受到职业危害的人数超过2亿人,其中绝大多数是农民工,中小企业职业病危害突出。《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相关条款,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仅要如实告知有关职业危害的情况,还应将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4. 严格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在拖欠工资问题上,《劳动合同法》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只要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就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遏制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现象。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5. 用人单位违法,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因用人单位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等,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6. 对劳动者违约责任作了限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违约金条款作了限制性规定,除违反服务期协议以及竞业禁止协议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对违约金的约定作了严格的限制。
7. 劳动合同终止,企业也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一规定,改变了《劳动法》规定的合同到期终止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做法。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企业不再使用劳动者的,要按劳动者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
8. 加大用人单位违法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在平等保护合同双方的同时,强调向劳动者倾斜,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法的处罚力度。对用人单位延期或克扣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以及经济补偿金的,《劳动法》规定对工资报酬是加付25%的补偿,对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是加付50%的补偿。《劳动合同法》则将两者统一起来,并提高了罚则,在50%~100%之间,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予以考量。这一规定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法的处罚力度。
四、确保公平,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作为促进竞争和保护劳动者的工具,应坚持鼓励市场经济以提高国家经济竞争能力与坚持对劳动力市场管制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原则,在劳动者权益和企业权益之间寻求平衡。完全由市场来调节劳动力供给状况是不可取的,为了获得长期经济繁荣,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具有重大意义。在一个更加灵活的新经济环境中,如何妥善处理企业效率与保护弱者的公平之间的平衡关系,是立法解决现实劳动关系问题的关键。《劳动合同法》为确保公平,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对劳动合同制度作了突破性的规定。
1. 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施行《劳动法》十三年的过程中,劳动合同短期化一直是比较突出的问题,很多企业只用劳动者的青春期,严重影响了劳动者权益,致使劳动者缺乏安全感和稳定感。《劳动合同法》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常,无固定期限合同对劳动者的保障程度更高,企业要解雇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劳动者,要受到法律的限制,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解雇员工,其目的是维持持续稳定的劳动关系,使劳动者能长期规划其生活、工作和职业,企业也能对员工进行培训和人力资源开发。《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不仅扩大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范围,而且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也做了调整。《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在该问题上的主要区别是以前由劳动者求着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现在则转变为由用人单位主动找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可以预见,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逐步成为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常态,中长期用工将成为劳动合同用工的主要形式。
值得注意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稳定的劳动关系也不等于“固定”、“僵化”的劳动关系。长期以来,终身制、“铁饭碗”是大多数人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认识,其实这种理解并不准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没有确定终止时间并不等于就是“终身”,而是指用人单位要解除合同,必须具备法定的理由,没有法定理由不能随便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只要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仍可以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加强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
《劳动合同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劳动合同法》的这些规定,进一步指引了市场经济中政府、工会组织在微观劳动合同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通过加强工会的力量,努力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趋于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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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新型冠状病毒流行期间工业企业如何进行宣传教育
1. 利用单位宣传栏、公告栏、微信群、单位网站等开展多种形式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和回呼吸道传答染病防治知识健康宣教,使管理人员和一线职工充分了解健康知识,掌握防护要点,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早控制。2. 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养成经常洗手和正确洗手的好习惯,避免触摸眼睛、口和鼻;打喷嚏或咳嗽时应用纸巾或衣袖或屈肘掩盖口鼻,不要随地吐痰或乱抛垃圾。
3. 推广健康的生活和工作方式,包括合理膳食、戒烟限酒、适量运动及充足睡眠等,有条件的单位安排工间操。
4. 积极承担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疫情期间要推迟、减少会议和大型活动并告知职工尽量减少外出。
5. 密切关注职工的心理健康,一旦发现苗头问题,及时安排单位医务人员或专业心理干预专家开展心理健康干预和辅导,消除和减少疫情带来的感染恐慌和心理伤害,避免极端事件发生。
㈢ 宣传栏的作用是什么
宣传栏能促进企业文化建设,企业道德、企业精神和企业理念的宣传以及企业和谐氛围的创建等等。
1、宣传栏具有企业对内对外传播两种作用,以对内传播为主它是企业报企业杂志之外的。
2、重要宣传阵地,不仅反应及时,而且能够引起员工广泛注意,宣传栏是企业文化的一部分,它能促进企业文化建设。
3、宣传栏是一种VI应用,是组织或企业单位等进行自我宣传的有效手段,应用于街道,工厂,酒店等公共场所。
4、在一些单位走道的两侧,一些学校的文化长廊两侧,以及一些村组的国策宣传墙面等等,将黑板作为宣传栏使用是比较普遍的现象。
5、使用黑板的好处是,容易排版、成本较低、更新信息也比较方便和快捷。时代在不断向前发展,但以黑板作为宣传栏的这种传统方式是不会轻易被淘汰的。
(3)新型宣传栏扩展阅读:
宣传栏一般都建在小区的出入口或文化广场、活动中心、公路沿街或会所附近等,这让小区居民无法回避,进行被动阅读。
当今社会是一个信息时代,公众获悉信息的渠道可谓五花八门,宣传栏的作用不可忽视。
社区宣传栏是为居民提供最新的资讯信息窗口,是各小区宣传的阵地,是向社区居民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科技、文化、卫生等各方面知识的窗口。社区宣传栏也是社区居民掌握科普知识的一条重要渠道,是号召全民动员的“传话器”。
伴随网络时代的来临,通过网络达到交友获取信息的目的,进行电子商务活动,通过网站建设来发布信息与共享资源等等网络行为,都和宣传这项活动有重大关系。
而电子虚拟的宣传栏通常是企业网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区等网站用来宣传自身情况和具体事项的版块,和传统意义上的宣传栏在目的和作用上是一致的。
学校宣传栏,一般有以下用途:
1、学校重大事件、重要活动的通知及传达;
2、学校历史、文化的宣传以及学校简介等;
3、学校优秀教师展、优秀学生展;
4、卫生健康小常识、科普知识、体育运动常识等。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 宣传栏
㈣ 农村新型生育文化
新型生育文化建设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涉及千家万户,与农村农民生活息息相关。推进和加强建设应在四个方面下工夫。 在宣传教育的深化上下工夫。当前在农村深入推进宣传教育应实现“四个突破”。一是在宣传的内容上应有新突破。不仅要宣传政策法规,还要宣传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科普知识。二是在宣传的载体上应有新突破。不仅要通过在户外公众聚集场所设立广告牌、宣传栏等方式进行宣传,还要通过建立婚育文化长廊、开通计生热线等多种手段进行宣传,使宣传的载体更加丰富。三是在宣传的方式上应有新突破。要在不同领域、不同人群、不同层次上运用不同的宣传方式。四是在宣传的时间上应有新突破。不仅利用传统法定宣传日进行宣传,还应结合农民生产生活特点,充分利用春节等有利时机强化宣传,不断提高生育文化的普及率和知晓率。 在利益导向的落实上下工夫。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不仅需要严管重罚,更需要切实落实好利益导向机制,用利益导向来引导人们自觉执行国策。在利益导向落实上应突出“实”“真”“公”三个字。一、地方性优惠政策制定上要实。实就是实在,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优惠政策,不贪大求全,能办到的就制定,办不到的就决不承诺,以诚取信于民。二、各项优惠政策落实要真。在奖励扶助、四术免费、独生子女优惠、双女绝育户奖励等方面一定要按国家政策严格落实到位,决不短斤少两,以实取信于民。三、政策执行要公。公就是公道、公正。公生明,廉生威。在政策的执行上一定要一把尺子量人、一碗水端平,一定要按政策、按程序办事,决不人为地“松”和“紧”。 在技术服务的质量上下工夫。做好服务工作应抓好三个方面。其一,充分发挥乡所、村室的服务功能。要重投入,强管理,严达标,不断优化计生队伍结构,提高技术服务人员所占的比重,逐步形成服务机构规范化、技术装备标准化、服务项目依法化、干部队伍职业化。其二,充分发挥村、组管理员的作用。提高他们的福利待遇,严格聘用管理,让他们真正把政策、服务、帮助送进门,以实实在在的服务赢得群众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其三,充分发挥计生协的作用。利用计生协联系广泛的优势在夏收秋种等方面为育龄群众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营造全社会关爱计生户的氛围,让他们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得实惠,促进生育观念的转变。 在体制机制的创新上下工夫。第一,加强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新型生育文化建设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主渠道,要形成党委牵头,宣传、文化、广播电视、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部门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在全党全社会营造新型生育文化建设的浓厚氛围,促进新型生育文化的健康发展。第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农民养老问题,重男轻女的旧观念就难以消除。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关心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提高养老服务质量,真正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降低老人对子女的依赖程度。第三,要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客观地讲,只有农民富裕了,人们才不必非要多生,特别是生男孩去种地、糊口、养家。只有这样才能逐步消除传统生育文化在农村存在的客观基础,新型生育文化才能真正建立起来。 (洛阳市嵩县大章镇人民政府 刘兵锋)
㈤ 如何做好我县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意见与建议
如何在法治新常态下探索、实践出法治宣传教育的新途径、新方法,推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纵深开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是当前摆在各级普法主管机关和广大普法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和现实问题。为此,笔者就余江县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从中探寻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以供参考。
一、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情况
(一)高位推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保障机制比较完善
我县高度重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坚持高位推动,成立了以县委副书记为组长、四套班子分管和联系的副县级领导为副组长,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普法教育依法治县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各司其职,“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机制落实到位,初步形成了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普法”工作格局。完善考评机制,把法治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纳入了综治考核体系,把普法“软任务”变成了“硬指标”。精心打造了普法讲师团、普法联络员、法制副校长和法律服务团等四支普法队伍,形成了一支由人民调解员、村“两委”干部、老教师、老干部、大学生村官等组成的庞大农村法治宣传教育队伍,覆盖全县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网络体系形成。
(二)分类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初步显现
我县坚持以“法律六进”为载体,以普法重点对象为突破口,分类推进,整体推动“六五”普法规划实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取得显著成效,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升。在领导干部层面,建立健全了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和科级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知识纳入刚性学习和考试内容。进一步增强了全县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和维护稳定的能力。在农村群众层面,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了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在各新农村建设点建成了一批法治文化墙、法治文化路和法治文化苑,极大地丰富和拓展了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内涵和途径。在学校学生层面,全面建立和完善了法制副校长聘任制度,为全县34所中、小学校选聘了40名法制副校长,明确要求每名法制副校长为学校师生上法制教育课每学期不少于2堂(次)。同时,把法治教育内容纳入学校文化学习课程,逐步形成了法治教育的长效机制。在企业管理及务工人员层面,定期组织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者深入企业和工厂,为广大的经营管理和务工人员开展法律知识讲座和法律咨询服务,有效提升了管理人员依法经营和务工人员依法维权的法律意识,营造了浓厚的企业法治文化;组建了县工商联(总商会)法律服务中心,为全县各企业提供“法律体检”服务,帮助预防和规避法律风险和漏洞,为企业健康、科学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突出特色,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亮点纷呈
近年来,我县以创建法治余江、平安余江为目标,结合县情和群众群众法律需求,积极创新法治宣传教育方式和载体,丰富法治宣传教育内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不断迈上新水平,2014年被评为“全国‘六五’普法中期工作先进县”称号。全方位打造法治文化阵地,在县城精心打造了一条百米法制宣传长廊,各乡(镇)30米以上法制宣传栏普遍建成;依托县廉政文化主题公园,增添法治名言警句、古今中外法治故事宣传碑、法治雕塑和法治人物长廊,打造了集廉政、法治、休闲于一体的法治文化公园;以农村普遍建成的农民书屋为平台,积极介入、指导农民书屋设立法律图书角,强化各类法律书籍的管理和分类,法律书屋工程建设逐步推进;在《余江报》开辟法治宣传专栏,搭建普法短信平台,宣传和推广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亮点和特色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采取“试点先行、培育典型、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原则,在全县树立 “法治余江”建设示范点60个,覆盖乡镇、机关单位、学校、企业、村、社区等8钟不同类型单位,培育出了一批叫得响、立得住、推得开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先进单位;创建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3个,创建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11个,命名表彰第一批县级“民主法治示范村”6个,依法治县和民主法治创建工作初见成效。
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今年已是“六五”普法规划实施的最后一年,回首近30年来的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所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然而,问题也是仍然存在的,有长期以来沿袭的共性老问题,有随着经济社会形势发展出现的新问题,同时也有思想认识和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问题。无论是什么问题,都是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
(一)思想认识上还有偏差
历经30余年遗留下来的“重经济建设、轻法治教育”的惯性思维没有得到根本转变。少数领导在思想上不够重视,行动上缺乏自觉性,往往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认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开展了30来年,普及的法律法规已经够了,没有必要再开展下去了,再搞也是过形式,不会有什么效果;还有的学法、用法意识不强,这在普法考试方面表现的尤为突出,代考、替考现象普遍存在,考试纪律观念淡化;少数基层干部甚至存在错误思想倾向,认为群众学习的法律知识已经够多的了,如果学的太多,反而不利于基层工作的展开,群众工作将会越来越难做,所以送法、送政策的积极性不高,更多是敷衍了事。
(二)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
总体上来讲,在县级层面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保障机制还是比较健全完善的,但是具体到各乡镇、机关单位和部门,各种各样的问题还是不同程度的存在,必要的保障机制和措施普遍缺乏。比如:有的普法经费落实不到位,印发法治宣传材料都没有钱;有的组织机构不健全,具体工作无人做;有的印发文件了事,不检查、不落实,工作流于形式,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持续和深入发展。另外,法治宣传教育考评机制还不够科学,往往是以开了多少会、开展了多少活动、做了多少资料为依据,对于形式与效果是否能达到有机统一,效能最大化的问题考虑欠缺。同时,在年度综治考评总分中所占分值过小,难以引起主要领导的重视,导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不够。
(三)宣传模式还比较陈旧
当前我江县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方式还比较落后,主要采取制作宣传栏、发放宣传单、悬挂横幅、张贴标语等传统媒介,必要的法治宣传设施配备还不够齐全,现代化和新型的宣传方式运用还不够广泛。在法治宣传教育内容学习上,主要是学习省、市编印的普法读本,其中多为法治理论知识,条条框框,空洞单调无味,不便于记忆、理解,学法的积极性不高,从领导干部和一般公务员来看,很多人甚至连“六五”普法普及哪些法律都不清楚,学习法律知识的时间少之又少;在农民工、外来务工和流动人员等特殊群众方面还缺乏有效的宣传方式,盲点和死角多,因不学法、不懂法而发生上访、群体性事件的案例大量存在,严重影响了全县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四)队伍力量还比较薄弱
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是全县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机构,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由于其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机构,所以真正具体从事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只有县司法局法宣股工作人员,人员偏少,力量单薄,其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等职能作用难以得到有效发挥,深陷“小马拉大车”的尴尬处境。另外,从乡镇来看,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点多、面广,承担该项任务的基层司法所普遍面临人员不足,在11个基层司法所中,仍然有4个1人所,7个2人所,而且兼职过多,任务重、压力大,因此往往是疲于奔波、穷于应付,工作难以深入开展。从机关机关单位和部门来看,虽然大部分都有分管领导和联络员,但是基本没有专门从事法治宣传教育教育工作的人员,而且人员变动频繁,工作没有连续性,甚至少部分连分管领导和联络员都没有,遇到检查就手忙脚乱,临时抱佛脚,应付了事。从村、社区等基层组织来看,村(居)委干部室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主体,但由于基层事务繁琐,而且人数不多,精力有限,再加上自身法律素质不高,所以大部分基层干部都不愿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就是开展也只是过形式、走过场,收效甚微。
三、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的几点建议
(一)转变工作理念,主动适应法治宣传教育新形势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强调: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由“法制”置换为 “法治”的这一重要表述,经历了30余年的探索和实践,标志着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将从法律知识普及向培育法治信仰迈进,法治宣传教育不仅要对法律体系和法律知识进行宣传,还要对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法治教育实践进行宣传,更要加强对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的培育,突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的培养。因此,传统的上街咨询、发放材料、设立展板等过于陈旧的“老三样”宣传手段,已经不能适应法治形势发展的需要,必须要转变工作理念,在深刻理解法治宣传教育科学内涵的基础上,准确把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责和使命,注重以人为本,从维护好、保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法治宣传教育全面拓展到全县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全过程,创造性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弘扬法治精神,提升全民法律素质和法治观念, 更好地发挥法治宣传教育在全面推进法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
(二)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完善法治宣传教育保障机制
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关系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败,因此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普法工作者必须要引起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和保障机制,努力适应法治建设新常态。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各部门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形成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大普法”工作格局。二是要健全普法责任机制,扎实落实“谁主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机制,推动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和律师以案释法制度。三是要明确纳入“一把手”工程,实行“一票否决”,确保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和人员落实到位。四是要强化考核评估机制,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纳入年度个人考核内容,对普法考试连续两年未达到合格以上的不得提拔重用;建立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和公务员专业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努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干部职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和水平。
(三)创新方式方法,提升法治宣传教育针对性实效性
当前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和法治观念普遍提升,现有的法治宣传教育手段和方法已远远不能满足群众的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发展的瓶颈。因此必须要加大创新力度,不断推陈出新,打造精品、树立品牌,探索出一条适合县情实际的特色发展路子。一是要积极拓展新型载体。电视、广播、报纸和杂志是当前群众获取信息的主要途径,可以在这些新型媒介上开辟法制宣传专栏,办成系列、办出特色,把单向式的灌输过程变为互动式的融合过程。比如:在《余江报》开辟法治专栏,定期刊发全县各地、各单位、各部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动态;在余江电视台开办法治讲座栏目,把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典型案例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进行教育警示;开通普法手机短信平台,定期编撰法治小信息向全县广大手机用户发送,等等。二是要巩固深化基础阵地。发挥好法治宣传栏、橱窗、LED显示屏、法治文化公园和法律图书角等传统型基础阵地作用,营造出浓厚的法治氛围;创建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把法治纳入文化教育的必修课成,形成青少年法治教育长效机制;把法治宣传教育纳入新农村建设点总体规划,在各新农村建设点普遍建立法治文化路、法治文化墙,寓法治宣传教育于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的方方面面。三是要注重群众法律需求。在坚持开展各类法律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活动的同时,积极深入基层一线,注重听取群众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意见和了解群众对法律的需求,落实“菜单式普法”模式,群众需要什么法律就宣传什么法律,做到有的放矢,提升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四是要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要把着力推进法治余江创建工作作为深化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途径,积极构建法治余江的综合评价体系,将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以及法治环境、法治意识和民生保障等内容纳入考核内容,开展“法治单位”、“法治乡镇”、“法治村(社区)”、“法治学校”、“诚信守法企业”等“法治细胞”创建,加快法治余江建设进程。
(四)坚持固本强基,持续强化法治宣传教育队伍建设
法治宣传教育是一项社会系统性工程,涉及面广,涵盖内容多,工作难度大。因此必须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不断壮大法治宣传教育队伍,提高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者的素质和能力,为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提供人才支撑。一是要打造各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队伍,比如普法讲师团、普法联络元队伍、法制副校长队伍、法律服务团,等等,充分发挥这些人员的专业法律优势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法律讲座和法治培训等活动,把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的运用参透到经济社会生产和生活的方方面面。二是要提升法治宣传教育队伍的创新能力和意识,创造性地把法治宣传教育与法律服务、人民调解、执法司法和文化建设等相结合,全面占领法治宣传阵地,引导法治舆论导向,不断提升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亲和力、感染力和渗透力。三是要加强执法、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改善执法、司法环境,传递社会法治正能量,让广大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法治阳光的温暖,自觉做到学法、守法、用法。
㈥ 求一篇关于新型农村医疗合作的暑假实践报告
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推行的必要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提出的,它是指 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的大病统筹基金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
从农村的实际看,随着经济和生活条件的改善,农民的健康意识和健康需求大大提高了,但是农村目前的医疗卫生服务却满足不了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目前农村人的健康状况并不乐观,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家庭很多。农村有70%—80%的贫困家庭是由家人生病造成的。如果农民们没有健康的体魄,生产和生活都不可能顺利进行。在农村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势在必行,这样农民的基本医疗问题和生大病导致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得到缓解。
2002年,我国开始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这是一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惠及广大农民的优惠政策,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和有关部委对十分重视,相继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来贯彻。200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在全国开始推行,浙江省是其试点的省份之一;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出台,要求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2005年,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试点有关工作同志中,要求认真总结经验,深入开展试点的检查评估,以及作好2006年扩大试点的准备工作。2006年1月,卫生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出《关于加强推进新型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高度重视试点,明确目标,加强管理能力工作、监管服务机制与组织领导工作等。
浙江省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试点省份,在省内各县市扩大试点范围。浙江省政府决定,为参加的农民免费提供两年一次的健康检查,并逐步建立健康档案,从而切实保障农民健康,作到无病早纺,有病早治,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巩固和完善。
浙江在试点过程中,要求各地遵循以下原则:
(一)低点起步,扩大覆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与我省农村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的医疗保健需求相适应,重点减轻农民患大病的经济负担。
(二)政府推动,多方筹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经费;乡(镇)、村集体要给予资金扶持;各级政府财政按有关规定安排专项补助资金。
(三)县级统筹,保障适度。农村大病统筹合作医疗以县为单位统一筹资,统一管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和社会化程度。
(四)先行试点,逐步推广。从各地实际出发,通过试点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稳步发展。
温州市瓯海区以这一系列文件为指导,借鉴试点经验,瓯海区茶山镇推行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希望能真正解决农民群众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困难。温州市瓯海区农村医疗管理办公室出台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政策《温州市瓯海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凡本区农村户籍居民每人每年缴纳20元参加的可持合作医疗证在指定的定点医院、卫生院住院的医疗费用按此细则的规定的比例予以报销。二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落实情况及村民的反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茶山镇已经实施多年,但茶山镇各村经济发展不一样,因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各村的发展状况也各不相同。
据茶山镇街道办事处透露,茶山镇农民的参合率为61%。我们调查的后村集体经济较好,由村民代表大会一致通过村里出公费为全村人投保,罗丰村也如此,而舜岙村只有20%的投保率 ,河头村更低。
茶山街道办事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负责人介绍:瓯海区要求各村的参保率达到80%,而茶山达到61%。茶山街道办事处、各村村委会重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了大力支持,基本上能挨家挨户宣传,讲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农民带来的好处。至于报销程序上是不麻烦的 ,只要村里证明,街道盖章,医院审核盖章即可。
经过多日的调查走访,得知瓯海区茶山镇的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筹资方式是:村民个人出资20元,茶山街道办事处与村委会按户籍人口总数各提供每人5元的补助,区政府补贴10元,省财经13元,瓯海区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标准为每人不低于53元。
据后村村委会介绍,后村共234户人家,865人。2002年该村实行农村合作医疗,按自愿原则农民自己出钱,由于自愿参合率很低,实际上未能落实此政策。2003、2005年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未实施此政策,2004、2006年村民代表大会一致通过由村里统一出公费为全村人投保。2006年实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村里统一出公费17910元,至7月份为止农民因病住院所花费用已报销了3万多元,农民受益较大。
下面我们来看看村民的反映:
调查问卷显示:22%的人满意于后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状况,43%的人较满意,32%的人不满意:61%的人认为参加对农民有好处,23%的人不清楚,只有13%的人认为没有好处。从数据来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后村的落实情况略有成效,存在一定的发展潜力。
由于后村是由公费集体投保,当问及村民是否自愿出资参保时,也只有38%人选愿意,31%的人选不愿意,剩下的随大流,大家都愿意,我们也愿意。我想这也是小农意识的一种表现吧!
在对国家实施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政策的了解程度这一栏调查中,大多数村民只知其一,不知其二,都不太了解。高达57%的人不了解此政策,34%的人基本了解,只有7%的人认为自己了解。
我们再来看看关于宣传的调查,35%的人认为只有在参保的时候作过宣传,而38%的人则认为从来没有做过宣传。政策的宣传效果与农民对政策的了解应该脱不了干系,这也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一个问题所在。
据村民反映,报销程序较烦琐。如果住院治疗,要带住院单,然后回村里盖章,拿好身份证,合作医疗证再回医院、审核,然后才去信用社取钱。总体上,村民觉得麻烦,有时忘记带证件,有时办事人员出差,就要来回跑好几趟。由此可见,报销程序上也有一定的漏洞吧。
而后经茶山卫生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报销处办事人员介绍:患者自出院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报销有效,逾期作废。报销时需提供以下资料:1本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2农村合作医疗证,3村委会证明,4住院时门诊病历和住院经过纪录5经当地乡镇合作医管办盖章的住院发票及费用清单复印件。此外,独身子女户、两女户、五保户、低保户、特困残疾人另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或证件。
据我们调查,在后村,有705位村民认为此政策惠及民众,但需要完善;55岁以上的人基本上认同政策的优惠性,然而河头村有52%的人认为此政策不能解决那么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后村集体投保,而河头村却高达80%的人未闻词政策。这反映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各村实施的状况不同,可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的不平衡性。
总体而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后村的实施状况良好,能以大病统筹为主,为农民排忧解难,但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实施过程也困难重重,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误解也不利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不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毕竟处于试点阶段,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不断的总结经验,从而能够真正的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后村集体投保了17910元,2006年7月份部分村民因生病住院费用总报销3万多元。从这一数据疗制度对农民是有帮助的。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还处于试点阶段,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系列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宣传力度不够。从调查访问中,我们得知各乡镇(街道)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不够到位,不仅是多数农民对政策的不了解,更有些干部对此政策也模凌两可。一项政策具有灵活性,可变性,政策稍作变化,各有关部门及负责的干部若未及时进行宣传,则会更加淡化农民对政策的了解意识。据此次问卷调查,57%的后村村民、56%的舜岙村村民、70%的河头村村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政策不了解。此外,如前文所述;35%的人认为只有在参保的时候作过宣传,而38%的人则认为从来没有做过宣传。由此可见,村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了解甚少,也从一定程度上说明上级部门对其宣传不到位。这对顺利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将是一个挑战。
(二)报销程序麻烦,限制太多。问卷调查显示:多数人认为报销程序麻烦,需带证明太多。从《温州市瓯海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的规定来看:大病统筹报销时需提供的材料:⑴本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⑵农村合作医疗证;⑶村委会证明;⑷住院时门诊病历和住院经过记录;⑸竟当地乡镇合作医管办盖章的住院发票及费用清单复印件。因此难免普遍反映所需证明太多,常因未带齐证件而无法报销,需要来回跑好几趟,给农民和办事人员都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其次,报销项目限制太多。据了解,只有住院才可报销,小病、门诊费不能报销。但若有些人生的是慢性疾病,一直在看病吃药,费用不少,但不能报销,这就使部分农民对此产生不满。另外,茶山卫生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报销办事处负责人告知,甲类药100%报销,乙类 药报销90%,在报销比例上,则根据医药费用的高低来定,见下表: 温州市瓯海区茶山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报销比例表(来自茶山镇卫生院)级别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市省级1000-500015%5000-1000040%区级500-500020%5000-1000045%卫生院500-500025%5000-1000050% 温州市瓯海区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报销比例表 (来自温州市呕海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医疗证”) 报销地点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乡镇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10000元)10001-500025%5001-1000050%瓯海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10000元)10001-3000030%30001-5000035%50001-7000040%70001-9000045%90002-10000040%10万以上35%实报40000元封顶 在报销比例上,群众反映意见也较大,认为比例不合理,规定太多。后村一村民的孙子因脚伤住院用区医疗费用9000多元,报销了3000左右,比例是25%,符合表一;另一村民医药费用2600元,报销了390元,比例是15%,与上表似乎不符。农民有所不解,也导致了许许多多的小误会,觉得报销比例是干部说了算,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经过调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报销比例的规定是以为指导,各乡镇按实际情况可调整比例。但面对群众的不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关部门需加以重视并进行宣传教育。
(三)农村医疗设备不够齐全,医生水平不高。我们调查走访的多数农村如后村的卫生院一样,条件较差,医疗先进设备少,水平较低,不利于农民看病。受健康意识、社会环境、经济条件的影响,农村和城镇的健康需求不同,但农民有潜在的健康需求,一旦生活条件允许,他们也希望享受和城镇人一样的健康保障。同时,农村目前许多地方的医疗服务机构,也不适应现在农村的发展状况:医疗设施落后、乡镇卫生员大多是中专生,医生水平不高,大病看不了,病人少,服务态度也相对不好。
(四)小农意识使农民认识不到位。小农意识主要表现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有村民告诉我们:“我们身体健健康康的,无须参加的,真的去报销也就是我们玩完的时候了。”部分村民对尚未涉及自身利益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制度毫不关心,直到自身利益遇到真正的麻烦时才去关注,也是农民岁此政策了解甚少的自身原因,小农意识在作怪,这就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带来了更大的麻烦。
此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本身政策的不完善,农村卫生人才的缺乏,各级办事机构的办事透明度都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进程。总体而言,这些试点村的合作医疗实施状况是:略有成效,更待提高。四、我们的思考和建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惠民政策,要使此政策长久持续的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深入农村,深入民心,我们必须要完善此政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过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所谓牵一发而动全身,需如治理生态环境一样对其进行综合治理。通过这为期12天的调查,我们发现问题并进行思考,进行讨论,进行总结,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和对策:
(一)加强领导,做好宣传工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对于保证农村居民获得基本医疗服务、落实预防保健任务、防止因病致贫,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不断完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筹资机制和运行机制。我们认为,应当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列入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的指标体系,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县及乡镇党政干部政绩和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我们认为,各级干部应加强自身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熟知程度,以免宣传时模凌两可,出现误差,造成群众的不解,失去其信任。因此,各级干部要各司其职,并加强信息联络和沟通,形成协调一致、顺畅原作的工作格局。从而树立政府机关的威信,获取农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只有政府自上而下重视了,才能把这一项好的政府推行好。
同时,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发动工作,向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要意义和当地的具体做法,引导农民不断增强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动员广大农民自愿、积极参加。尤其是在各乡镇(街道)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政策的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受益群众现身说法,印发宣传单,开办宣传栏等各种各样的形式进行全面的宣传,是农民群众熟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概念、特点、重要性及相关知识,积极参与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来。此外,宣传也需要与时俱进,政策稍作变化,宣传就应及时到位。宣传者要诚心诚意接受民众的意见,上情下达,下情上传。这样可以有效的化解矛盾,方便以后的工作。
(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制度尤其是完善报销制度。调查中得知,投保的村民期待着报销手续方便、简捷,最好是能出院当天即可办妥补助手续。这就要简化程序,减少报销证明,扩大报销项目。我们设想过“医疗一卡通”代替合作医疗证,上面附有“本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村委会证明;若住院治疗,则由医院在卡里输入“住院时门诊病历和住院经过纪录”,准备经当地乡镇合作医管办盖章的住院发票及费用清单复印件即可。一卡在手,方便群众,也方便办事人员。同时,要适当扩大报销范围,除住院治疗外,也为花钱多而未住院的病人予以报销,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三)加强农村医疗设施建设和医务人员的培训。这关系着能否改善当前农村卫生状况,也决定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成败。
根据调查乡镇的实际,我们提出这样的设想:是否可以将县、乡两级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利用各级财政投入,5年内完成建设任务。加大村卫生室建设力度,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外,每个行政村设一个卫生室,对贫困地区财政上要有所补贴。对乡镇卫生院要家大经费投入力度,配套必要的医疗卫生设备,农民提供便捷、规范、优质低廉的医疗服务,在服务要求上做到大病兼顾小病,适度扩大合作医疗受益面。建立扶贫济困病房,省市县三级公立医院设立扶贫济困病房的比例不少于总床数的10%。重视和改变农村卫生室“脏、差、乱”现象,真正为民谋利益。
同时,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加强人才培养,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鼓励优秀医学院毕业生到卫生院工作。
(四)相关制度设计要合理化。主要有:一是加强组织管理机构建设。国家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负责和指导建立组织协调机构、经办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克服管理上的松散、粗放等缺点。改变过去由某个部门独家办理的局面,要各相关部门共同协调,统筹出力。力求使这些组织管理机构能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保障模式和控制医疗补偿费用,并能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认同。二是要确定合理的筹资水平。政府应当充分考虑当地财政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支付能力),并由政府和广大农民群众共同提出较为适当的筹资标准。在农村居民支付能力弱的地区,政府多补贴一点。三是要选择合理的筹资方式。如果政府对不同参保人群的收费标准不一样的话,可以采用分工征缴方式。如果各类人群的筹资方式是一样的,那么就可以由一个部门来管理。
(五)借鉴其他地区的成功经验。 如广东省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几年来,有效减轻了农民看病负担。广东省将报销面适当扩大了,将少量大额费用的慢性病、地方病和计划生育住院分娩、白内障手术纳入到大病统筹。二是小病有望报销了,今年各地在以保大病为主的前提下,可以试点探索门诊报销补偿或家庭账户制度,重点用于群众在村、镇医疗机构就诊的补偿,引导他们就近就医,提高他们的积极性。 三是报销更方便了,各地可参考云浮即时赔付的做法,推动县、乡镇医疗机构使用电脑计费、收费,探索在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办理补偿支付,争取用两年时间抓出成效。再如海南省将在全国率先以省为单位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并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范围将有明显扩大,这将扩大参合农民受益面,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鉴这些成功的试点经验,结合本村的实际加以推广,以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顺利的实施。
此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工作应透明化,所有资金筹集、使用等情况都应定期的向社会公示,保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农民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以取得农民的信任。五、我们的体会和收获通过此次为期12天的实践调查,我们深入农村,深入群众,访问茶山街道办事处,茶山卫生院,后村村委会,调查村民,并进行问卷调查,使我们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了比以往更深的了解,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自己的思考。这是我们第一次深入农户,调查访谈,感受和体会极深,主要有:
一是了解了国情,深化了对改革开放的理解。以前,我们对改革开放的认识,单从课堂上是难以得到的,我们走向了社会,深入农村,了解占全国人口80%的农民的现状,了解他们的所思所想,也深化对改革开放的理解。
二是体察了民情。虽然我们当中有多数人来自农村,但其实由于一直从学校到学校,对社会现实了解得不多。这次,我们走出象牙塔,走进了农村,贴近农民的心,真切感受到耕耘的艰辛,收获的喜悦,所了解的东西是教科书不能给我们的。
三是增长了才干。坚持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的统一,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道路,历来是青年锻炼成长的有效途径。社会实践是知识创新的源泉,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磨练意志,砥砺品格,把学得的知识用于实践,在实践中继续学习提高,才能真正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
通过社会实践活动,我们从与人民群众的广泛接触、了解、交流中受到真切的感染和体验,从无数活生生的典型事例中受到深刻的启发和教育,使思想得到升华,社会责任感增强。在实践中 ,有助于我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得到进一步的强化,提高我们的认识能力、适应能力和创新能力。
暑假的社会实践促进了我们的全面发展,我们希望我们调查中暴露出的问题,能引起当地乡镇政府的高度关注,从而对温州农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所促进、有所推动。尽管我们的社会调查不尽全面也不尽深入,我们的思考也难免显得肤浅,但我们还是满怀希望地期待着温州农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一路走好,我们期待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调查队
2006年7月
㈦ 新型冠状病毒流行期间工业企业如何进行宣传教育
1. 利用单位宣传栏、公告栏、微信群、单位网站等开展多种形式新型冠状病回毒感染肺炎和呼吸道传染病防治答知识健康宣教,使管理人员和一线职工充分了解健康知识,掌握防护要点,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早控制。2. 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养成经常洗手和正确洗手的好习惯,避免触摸眼睛、口和鼻;打喷嚏或咳嗽时应用纸巾或衣袖或屈肘掩盖口鼻,不要随地吐痰或乱抛垃圾。
3. 推广健康的生活和工作方式,包括合理膳食、戒烟限酒、适量运动及充足睡眠等,有条件的单位安排工间操。
4. 积极承担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疫情期间要推迟、减少会议和大型活动并告知职工尽量减少外出。
5. 密切关注职工的心理健康,一旦发现苗头问题,及时安排单位医务人员或专业心理干预专家开展心理健康干预和辅导,消除和减少疫情带来的感染恐慌和心理伤害,避免极端事件发生。
㈧ 公司外面玻璃框里的宣传栏,应该用什么材质比较持久,但是画面内容需要经常更换的。
一般为铝合金或者不锈钢材质,这种一般都是由广告公司进行制作,可以安装门锁和合页,这样打开更换就比较容易。
㈨ 我国农村新型养老保险面临哪些问题,如何克服
一、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参保人群不均匀,农民参保意愿不高
1.新农保的推广力度不足
在近期的一项调查中显示,绝大多数农民对新农保的了解甚少,虽然地方也在通过开会宣讲、办宣传栏等形式进行宣传,但对于受教育程度较低的农民而言还是起不到预想的效果。在调查中发现,三分之一的农民不清楚新农保的政策,一半以上的农民不会清楚新农保基金的缴纳标准。农民大多是从他人口中获得有关新农保的信息,这就很难保证信息的准确性,甚至会扭曲新农保的真实性,进而导致农民对新农保的参与意愿低。
2.经济贫困的地区农民参保意愿较低
在经济欠发达的偏远地区,农民生活条件差,特别是西部地区一些居住在大山里的居民,他们缺少经济来源,养家糊口就已经很不容易了,一年100元的养老金对他们而言是个大数目,很难支付得起。尽管在60岁后可以取得国家发给他们的养老补助,但因经济状况差仍不愿参保。但在经济相对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农民的生活水平相对较高,特别是已经步入小康生活的农民,参保意愿普遍偏高西部地区。
(二)政府财政投入不足,农民交费困难
新农保政策规定,新农保基金由个人、集体、政府共同承担,实行以“个人交纳为主,以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支持”的原则。根据农村目前的经济情况,参保人大部分选择最低档100元缴费,虽然政府投入金额很大,但我国农村人口基数大,平均到每个农民身上就很少了,再加上部分地区农村经济发展滞后,没有什么经济来源,集体补贴就出现空缺,养老金实际上还是靠个人交纳的。
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农民愿意参保,经济能力较差的农民就不愿参保,这就出现了“保富不保贫”的现象,这显然是与我国社保制度背道而驰的。这就使得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水平难以得到提高,农村的社会保障也难以达到预想的水平。
(三)新农保服务资源匮乏
一方面,新农保覆盖农村人口较多,工作量也非常大,相关工作所需的办公设备相对滞后,部分地区网络设施不健全,这对于参保人的信息录入造成很大困扰。另外,个别系统设置与实际运行应用不匹配,这对新农保工作的顺利开展造成很大阻碍。另一方面,我国城乡居民参加新农保主要通过邮政储蓄、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缴费和领取养老金。但这些银行大都分布在城区,能伸入到农村的只有邮政储蓄和农业银行,且网点很少,还有相当一部分乡镇根本没有专门的支付网点,这对新农保工作的开展也带来了很多不便。
㈩ 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情况调查分析报告
我这有篇,恭你参考,希望可以帮助你
太平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改革调研报告
摘要: 本文主要通过分析当前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下,家乡湛江市太平镇农村医疗改革现状和现存主要问题,探讨目前情况下制约太平镇新型农村医疗推广的主要因素,并在调研基础上提出促进农村医疗改革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社会主义新农村 改革 探索
一、调研背景
在一份课题组调查报告中,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副所长李培林指出:目前我国已经出现了买房贵、上学贵、看病贵等问题,这可以称之为新的民生三大问题。
二零零五年十月,我打了一个电话回家,家人谈到当时在全村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村干部为了完成上级分配的任务,竟强制村民都要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否则将以不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为由,不给村民办理未婚证、贫困证等证明。我觉得这当中存在一些问题,于是立项对家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推广情况以及遇到的问题做一次寒假实践调研。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概况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定义
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切实解决广大农民看病难、难看病及缓解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的重要手段,是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切实保障广大农民身心健康的医疗救助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以小病补偿为辅,体现互助共济的农民医疗保障制度。
——摘自太平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栏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在哪里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传统的合作医疗相比,它有“新”的突破,主要体现在:一是统筹机制新。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5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6元,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元,加大了筹资力度,提高了抗风险能力。二是管理机制新。在加强内部审计和资金监督管理的基础上还邀请农民代表加入合作医疗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参与资金监督管理。四是国家政策长期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从2003年开始先试点,后推广,到2010年在全国农村普遍实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摘自太平镇造甲村村内事务公开宣传栏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配方式和使用途径
各级财政补助人均共35元(具体情况见上面第2点),农民筹资人均15元,合计50元,列为统筹经费作住院补偿基金。这样实际上农民只要交15元,最高可报4000元;大病、特困还可申请加报3000元,共7000元。
——采访太平镇造甲管区党支部陈秋文书记
4、住院的报销起付线、报销比例、封顶线以及门诊费减免要求
起付线:乡镇200元,市级以上(含市级)500元;
报销比例:乡镇50%,市级以上(含市级)30%;
封顶线:4000元。大病救助3000元;
门诊减免:农民持合作医疗证到本镇卫生院直接享受本户的门诊挂号费减免。辅助检查优惠20%。
特别地,对住院分娩的顺产产妇,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按乡镇50%、市级以上(含市级)30%,每人每年200元封顶。
——采访太平镇新型合作医疗办公室工作人员
5、哪些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市级以上医院、中医院,保健院,区内各乡镇卫生院。
——采访太平镇新型合作医疗办公室工作人员
6、哪些行为、疾病、药品、检查不列入报销范围
(1)工伤、交通事故、自杀、自残、服毒,酗酒、自然灾害、打架斗殴,戒毒发生的医药费用。
(2)性病、器官移植、视力短矫正、气功疗法、美容整容、矫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人工器官、假肢、各种康复器械、保健性营养疗法的费用。
(3)各类滋补、营养药品:口服液、丸、人参、三七、天麻、中草药材泡制的酒制品、除氨基酸以外的高蛋白质药品。
(4)CT、核磁共振、彩色B超、激光治疗费、挂号费、病人伙食费、营养费、住院陪护费、出诊费、会诊费、手术陪护费、麻醉保险及体检费。
——采访太平镇新型合作医疗办公室工作人员
三、推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紧迫性
1、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
有关资料统计显示:中国的医疗卫生资源80%集中在城市和大医院,农村医疗卫生资源严重不足,条件差、设备少、水平低,农村缺医少药的局面还没有根本扭转。农民患病在当地难以得到有效治疗,要到外地、到大医院就诊,不仅造成了看病困难,也大大增加了农民的经济负担。
从太平镇整体实际情况来看,全镇只有一家镇级卫生院。根据走访太平镇部分自然村得到资料显示,以前各村还可以存在赤脚医生开的私人诊所,但是前几年由于发生过几起赤脚医生误诊导致病人死亡的严重事件,引起社会的关注,市政府发文进行全面整改乡镇卫生医疗机构,于是镇政府一刀切地关闭了绝大部分私人诊所,没有关闭的政府也大大提高了开办私人诊所的门槛,从而导致镇里的医疗卫生资源急剧减少。这样农民看一般的小病都要到镇上去买药或就诊,更不用说大病,明显地,这大大增加了农民的经济生活负担。
2、农民缺乏基本的医疗保障。
到目前为止,农村还没建立规范的医疗保障制度。正在试点并进行推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还不高,而且筹资水平不高,保障能力不强。80%左右的农村人口没有任何的医疗保障,基本上靠自费看病。甚至一些地区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居民占贫困人口的三分之二。
在推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之前,太平镇务农人口就是这样的,没有任何医疗保障,全部要靠自费看病。有些贫穷人家得了小病还可以上山摘中草药来疗治,而得了大病,往往在卖完家里一切家当后,只能流泪放弃了治疗,把还生的希望寄托给了迷信。
3、农村医疗卫生投入严重不足与药品流通秩序混乱
农村医疗机构的运行机制主要是靠向群众就诊收费维持运行和发展的。有些医疗机构盲目追求收入,违背了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出现了损害群众利益的现象。而有些药品经销企业靠回扣销售药品,加之以药养医的机制导致某些医疗大开处方,卖贵重药,加重农民医疗负担。
据反映,太平镇绝大部分卫生医疗机构就诊收费和药费持高不降。在采访过程中有村民反映,有些医生甚至做出如此缺德的事情:有些病人的病不是难治,而医生缺偏偏弄一些无关紧要、“不痒不痛”的药方给病人吃,吃了几个疗程挣够亏心钱后再给病人开正药。
四、探讨推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及建议
1、宣传方法不够合理并且宣传力度不够
首先是在向农民宣传什么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时,我通过调查得出这样的结论:宣传的方式不应该书面和官方化,而是通俗易懂些,贴近农民。因为农民文化水平毕竟有限,他们不会关心合作医疗制度是什么重要手段,是什么最终体现,是什么重要内容;他们只关心与他们息息相关的事情,比如它能够给他们带来怎样的切身利益。如果在宣传中没有让村民们真正了解它能够给他们带来什么切实好处,那么村民的参与积极性肯定不高,反而认为又是政府在以什么名义敛财,往往会以抵触的心理对待。
其次通过与村民访谈,我还觉得相关工作人员在宣传这种新型制度的力度不够。村民还不是很清楚这种制度的内容以及具体是怎样操作的。假如村民在符合报销的情况下由于不懂具体的操作过程,导致医疗费用报销不了,这反而会加重农民的经济负担。而农民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主体,缺少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支持,新型的制度推广肯定只会昙花一现。
因此,在向村民做宣传工作时工作人员务必注意以上两方面,多多向农民宣传推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好处,并且时时刻刻以农民利益为重,让他们清楚实施新制度的每一个过程,让农民在参加合作医疗过程中真正体会到它确实能够带来好处。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推广的手段欠妥当
在进行调研之前我就打听到村干部在推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过程中采取强制手段,导致一部分村民产生抵触心理。农民有权根据情况选择拒绝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尽管它已经经过全国试点实验,但对其他地区农民来说还是不熟悉的。而对刚过温饱奔小康的村民来说,手头毕竟还是较拮据,每人每年15元还是挺大的一笔开支。
我觉得解决这一难题应该从源头做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新型农村医疗制度是由市级牵头,以区级、县级以及县级市为单位,根据各自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方案施行。先来看看湛江市市级制定施行方案的总体目标:
明确了加大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力度的措施。一是要求 2006年全市各县(市、区)初步建立比较完善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口覆盖率达到60%以上;2006年以后,根据取得的经验和新的形势进一步研究和制订新的政策措施,力争到2010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口覆盖率达到85%以上。
再来看看湛江市某个县级单位是怎样施行的:
会议对200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做出部署,并总结了去年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工作经验,分析形势,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加温鼓劲,从现在起突击25天完成2006年农民参合覆盖率达到70%的目标任务。
会后,各镇立即行动,先后召开三级干部大会进行动员,并与各村委会签订工作责任书,涌现出轰轰烈烈的宣传发动局面。硇洲镇宣传发动抓得早,而且班子成员分片包干,走村串户,宣传发动工作相当深入细致。东山镇工作思路清晰,在经费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拿出18万元,扶持全镇中小学生、五保户参加06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确保全镇覆盖率在70%以上。东简镇善于抓两头促中间,先从2005年农村合作医疗100%完成的龙腾村委会做示范带头作用,同时抓好比较落后的龙水村委会。
从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到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形势一片大好,轰轰烈烈。但是透过现象背后,深入到农民群众中,我们还是体会到事实上存在不少严重问题。通过采访在太平镇造甲村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一线工作人员和部分村民,我了解到一线工作人员在上级下达的重大任务面前不容怠慢,否则将受到扣奖金、工资,甚至降级或辞退的严重处罚。于是他们动用几乎所有用得上的法子确保下达任务100%完成,于是出现“制村民都要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否则将以不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为由,不给村民办理未婚证、贫困证等证明”的怪现象。而从部分村民反映中知道村民有不满的怨气。一些村民子女比较多,得交一大笔钱,加上临近过年,每个地方都需要钱,手头更加紧张;一些村民不清楚这个新制度则认为这是村干部敛财的新花样。另外,在大部分农村推广新合作医疗制度过程中存在双重收费现象。也就是一些村民担了教师等职务,在他们所属单位就已经参加了医疗保险,但是一线工作人员还是硬性要求他们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这明显是不合理的。
通过这些事实的背后我们可以清楚看到,农民接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得需要一段时间和适应的过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这个新事物的发展也不是一帆风顺的。那么怎样才能很好地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广起来呢?我认为一是源头市级单位不要在推广探索阶段就把目标定得过高。这样会让下级和村民有较好的承受和适应过程,并且可以使推广过程中更加注重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精神。二是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对身边能够给推广新制度带来积极作用的典型事例加大宣传。在工作中可利用在农村合作医疗中得到实惠的群众进行现身说法,使宣传工作更加贴近群众,打动农民群众的心,从而增强宣传新制度的实效。三是把好群众医疗费报销关,管好用好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确保农民应该得到的报销一定可以拿到手,杜绝虚假事件发生,从而使新制度深得人心,获得广大村民的拥护与支持。
3、资金监督管理不够透明,参与农民应该有知情权
资金监督管理条例中有规定:在加强内部审计和资金监督管理的基础上还邀请农民代表加入合作医疗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参与资金监督管理。但是事实上不免会出现这种情况,就是农民代表会受到来自各方面的种种压力,从而失去应有的监督权。所以应该让全体参与农民都拥有知情权,了解资金的使用情况,从而使得农民相信并拥护这种新制度。一种较可行的方法是在各方面的监督下定期公布其资金的使用情况,使得资金使用渠道彻底透明化。
4、报销的范围不够大,参与农民受益空间仍受限制
从不列入报销范围来看,农民从中得到的好处还是较小的。比如交通事故,这种事故农民损失将是很严重的,但没有列入报销范围。经过采访了解到,交通事故一般有赔偿方,就没有列入报销范围。但是假如没有赔偿方呢?我想可以在推行过程中,应该逐渐放宽报销的范围。毕竟如果农民花大钱的地方反而没有得到相应的报销,就会使得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没有新的特点和强大的吸引力。
五、结束语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2003年经过全国部分地区试点、2005年开始初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比较完善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践初步检验和证明它是符合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利于我国城市与农村协调发展和不断缩小城乡贫富差距的。它在施行的开始阶段并不是顺利的,一定会存在很多现实问题,这需要在推广过程中不断积累经验,探索符合各地实际情况的可行性方法。我相信它在我们党和人民的不断努力下,将是我国农村医疗保险事业改革中一个成功的典范,将为当前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伟大事业添砖加瓦。
致谢
在本次实践调查过程中得到了湛江市太平镇政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太平镇造甲村村委、太平镇调浪村村委、太平镇吕宅村村委等以及其部分村民的热情接待和帮助,在此表示感谢。
参考文献
1)湛江市太平镇政府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关一线资料
2)湛江市卫生信息网——湛江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 20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