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举报不实咋处理
『壹』 对不实的举报怎么办
举报人如果不是恶意举报,则不需要负法律责任;如果是恶意举报,被举报的一方可以起诉举报人诬告陷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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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罪与诽谤罪的共同点表现在都是捏造事实,而且诽谤罪也可能捏造犯罪事实。但在二者还是存在多方面的不同,它们的主要区别是:
一、客体要件不同:诬告陷害罪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诽谤罪侵犯的是公民的名誉。
二、主观方面不同:诬告陷害罪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诽谤罪的目的是破坏他人名誉。
三、客观行为不同:诬告陷害罪是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通常向国家机关或有关
『贰』 举报如果不实!举报人有什么惩罚:
1、如果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伪造证据,不会构成犯罪,也就不存在负法律责任的问题。
2、举报人是否会承担法律责任,要认定是否是恶意举报。如不是,则不需要负法律责任;如果是恶意举报,被举报的一方可以起诉举报人诬告陷害罪。只要不是有意诬告,举报的人事错误或者不准确,会被告知举报人举报错误或不准确,不会有处罚。
3、根据《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七十二条 经查证举报失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被举报人提出澄清要求或者虽未提出澄清要求,但该院认为有必要予以澄清的,在征求被举报人同意后,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由侦查部门以适当方式澄清事实:
(一)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因举报失实影响被举报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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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实举报的人处理方法:
1、首先需要确定举报人的不实举报是恶意陷害还是证据不足;
2、如果主观恶意陷害,可能涉嫌诬陷陷害罪,情节严重的需要追究不实举报人的刑事责任;
3、如果不实举报人是因证据不足或者无主观故意,只是行驶了公民监督权力但由于失察举报失实,需另当别论,一般做批评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叁』 匿名举报不真实被举报人该怎么维护自己权益
可以走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举报不实可能会构成诽谤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也可能构成侵犯名誉权。
根据《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根据《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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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举报不实的处理办法:
举报人举报不实的,如果并不是通过捏造事实、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举报的,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如果是违法举报的,要承担治安处罚或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肆』 举报内容不真实,被举报人该如何追究举报人
1.只要抄不是有意诬告就没问题,举报的人事错误或者不准确的话,最多会被告知举报人举报错误或不准确而已,不会有任何的处罚,
2.若举报人侵犯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可以提起自诉,追究其诽谤责任,如果情节没有严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地步,可以在民事上提起侵权之诉。
『伍』 被人举报不实,被举报人受到严重精神伤害怎么处理
举报应该有一些线索。即使是事实不足,但属于合理怀疑,就可以举报。接受实名举报的单位,一般都会和举报人联系,并且给一个处理的结果。被举报人因此受到严重精神伤害可以起诉举报人。
『陆』 被人恶意举报公安机关经查证后不属实怎么处理举报人,被举报人该如何进行自我保护并挽回损失
如果公安机关查抄证后确袭认举报人是恶意举报,会对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行进处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的还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举报人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询问、调查,如果举报人的行为对被举报人造成了损害,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损害赔偿。
『柒』 实名举报以后反映的事实不实怎么办
实名举报以后反映的事实不实属于触犯法律诬告陷害罪,应及时向举报组织澄清事实,接受举报机关应及时为被不实举报的干部澄清正名,通过召开澄清会、出具书面说明、向党组织进行通报等方式消除负面影响,帮助受到诬告错告的干部卸下思想包袱、消除顾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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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报:澄清不实举报为有担当者伸张正气
公职人员遭受不实举报,很可能缘于在工作中坚守原则底线,积极作为,没有满足他人的不当利益诉求,或者没有对违纪违法行为妥协。
近日,长沙市纪检监察机关及时为被不实举报的干部澄清正名,通过召开澄清会、出具书面说明、向党组织进行通报等方式消除负面影响,帮助受到诬告错告的干部卸下思想包袱、消除顾虑,其通报澄清了7起不实举报,引起社会关注。
在人们心目中,对官方的通报,最常联想到的是批评和惩戒。可是,此次长沙有关机关通报的内容,不是批评,而是澄清,其话语基调不是惩戒,而是肯定和褒扬。
这让人感到很新鲜。而且,这种“肯定式”通报,不是那种皆大欢喜式的褒奖,而涉及了许多尖锐的现实问题,在厘清相关事实、清晰划分责任后,进行“奖和罚”。
长沙市纪检监察机关此次通报的7起不实举报案例,有的是因对损害国有资产收益的拖欠行为勇于说“不”而受到错告;有的是在执纪执法岗位“得罪人”;有的是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坚持原则、拒绝不合理诉求而受到诬告。
这些不实举报的内容,大都涉及有关人员的切身利益诉求,也是当前某些公职人员“易出事”的热点领域,例如国有资产保护、征地拆迁等。
长沙市纪检监察机关不回避热点问题,调查澄清,还当事人清白,既是维护了政务生态的健康,也有利于涵养良好的社会风气。
当前,社会公众对公职人员的监督方式有很多。纪检监察等机关设有专门的机构,受理民众对公职人员的投诉与举报,这也是民众的法定权利。对于公职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举报投诉,经查实被曝光的数不胜数。
但是,当前社会上各种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在复杂的现实生活和矛盾冲突中,也不排除有的公职人员会遭到不实举报。像此次长沙通报的几起案例中,就存在类似问题。
公职人员遭受不实举报,很可能缘于在工作中坚守原则底线,积极作为,没有满足他人的不当利益诉求,或者没有对违纪违法行为妥协。
对这样的公职人员,上级有关机关如果不澄清不实举报,很可能会挫伤公职人员主动作为、依法办事的积极性,也会对政风和社会风气造成损害,使正气不能伸张,好人蒙受冤屈。
通报批评是一种行政处罚形式,由于公开通报造成影响的范围很广,其实际后果通常比警告等一定范围内公开的行政处罚的后果要重,对受处罚对象的震慑作用也比后者要大。
如此说来,通报批评的分量不可小觑。同样,此次长沙有关机关发布的不批评通报,也具有震慑力量。因其被新闻媒体报道,造成广泛传播,使得此次通报具备较大的示范效应和积极作用。
对于通报中被澄清的公职人员来说,应该持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时刻警醒自己,严格自律。要知道,一旦自己有违纪违法之举,也终将受到他人的举报揭发,更会受到通报批评乃至法纪惩处。
对于有关公职人员的举报,有关执纪机关要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始终保持清醒头脑,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纪为准绳,慎之又慎,既不放过腐败分子,也不要让遵纪守法、担当作为的公职人员蒙受不白之冤。这是此次长沙通报澄清7起不实举报事件应带来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