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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举报信

发布时间: 2021-02-24 11:15:11

『壹』 税务举报是怎么规定的谢谢了,大神帮忙啊

举报条例在最后^^ 税务机关调查不清违法者的违法事实,就不能对违法者进行处罚,就会与举报人的愿望相差甚远。那么,举报人应该怎样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呢? 一是,说明案件的基本情况。具体是指税务违法当事人,违法时间地点和违法方式方法,以及税务违法发生的过程。一般来说,举报案件应当尽量说清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税务违法主体。说清楚其姓名、住址、职业、职务、工作单位及是否办理了有关证照。2、违法行为时间。从何时到何时进行偷税,应尽量说清具体的年月日。3、 税务违法手段。是用收入不入账的手段偷税,还是采取假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手段偷税,或者是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或者是发票违章违法行为。4、偷税数额。对于举报偷税行为的,尽可能说明有多少收入未入账,偷了多少税。5、购货单位。是某地、某单位(人)购买了偷税者的货物,列明购货名称、数量、金额。 二是,选择适当的举报方式。各级税务机关都建立了相应的举报受理制度,一般而言,举报者可以跟采用口头、电话、写举报信方式举报,条件允许的地方,也可以采用网上举报、传真举报、视频举报等其他的方式进行举报。无论是何种举种方式举报,举报者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相对而言,实名举报便于案件查处、结果反馈和兑奖工作,值得举报人大胆尝试。 三是,掌握必要的税收政策。作为举报人,只要按照自己对税法的理解,认为其他纳税人有偷税或违法事实的,都可以通过税务举报,维护国家利益和自身利益。但是,有些有追缴时限要求的税务违法行为,也可以在自我衡量下,选择性的举报,如按照《税收征管法》和《行政处罚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直要超过5年的追征期,和纳税人2年前一般违法行为,不应在举报之列。即使举报,税务机关出不可能进行查处。 四是,税务举报受到法律保护。本文开头所说的,之所以存在匿名举报信或其他举报不得要领的现象,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部分举报者不了解相关的税收政策,既担心税务机关不查处,又怕遭到违法者的打击报复。事实上,只要是举报案件,税务机关都会组织力量去查处。对于举报案件,税务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对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严格保密。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工作(以下简称举报管理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以下简称税务违法行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信访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管理工作必须依靠群众、方便群众,坚持依法办事、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格保密、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县或者县以上税务机关的稽查局设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上简称举报中心)。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鼓励群众举报税务违法行为; (二)受理、管理、处理举报材料; (三)转办、交办、督办举报案件; (四)审核举报案件的查办情况; (五)上报、通报举报事项的查办情况; (六)统计、分析举报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 (七)开展对举报人的保护、奖励工作。 第四条 税务机关定期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的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设立举报箱和举报接待室,为举报人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 税务机关要与公安、检察、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执法机关加强联系和合作,做好举报管理工作。 第二章 受理 第六条 举报中心受理举报的范围是: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 第七条 举报可以采用书信、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第八条 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均须受理。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或者不愿公开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鼓励举报人尽可能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和税务违法事实证据。 第九条 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要讲究文明礼貌,做到热情和蔼,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 受理口头举报,应当将举报情况写成笔录,向举报人宣读或者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受理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受理口头举报或者电话举报,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可以录音。 第十条 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举报,举报中心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一条 税务税法案件的举报材料,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税务机关的领导和有关机构接到的举报材料,应当及时批交或者移送举报中心。 第十二条 举报中心接到的举报材料,初步审查认为举报的事项尚不具备调查价值的,经稽查局领导阅批后可以暂存待查。 第十三条 举报中心必须严格管理举报材料,逐件登记举报的主要内容和办理情况以及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 第十四条 举报中心应当由专人管理重要案件的举报材料,按照规定承办重要案件材料的移送、报告等具体事项。 第十五条 举报材料的保管和整理,必须严格依照《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于实名举报,举报中心初步审查认为内容不清的,可以请举报人补充情况。 第十七条 属于本级稽查局管辖的举报案件,举报中心应当报请稽查局领导批准查处。其他举报事项,移送本级税务机关信访工作主管机构处理。 第十八条 举报中心受理重大举报案件,应当逐项填写《重大税务违法举报案件摘要报告表》,经稽查局领导批准后,连同有关材料向本级税务机关领导报告;或者由本级税务机关领导批准后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 上级举报中心对下级税务机关报告的重大举报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提出批办意见;必要时由稽查局领导批准督办。 第二十条 举报事项的移送,重大案件的报告,应当在接到举报后的7日内办理;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办理。 第二十一条 举报中心可以代表本级税务机关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下级税务机关或者同级有关机关交办、转办举报事项。 第二十二条 对上级税务机关及其所属举报中心交办并要求查报结果的举报案件,除有特定时限外,应当在60日内上报查办结果;案情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应当上报阶段性的查办情况。上级不要求查报结果的,要定期汇总上报办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本级举报中心移送或者领导批办的举报案件,除有特定时限外,承办机构应当在60日内将查处情况回复举报中心或者报告批办的领导。必要时,抄送本级税务机关信访工作主管机构。 第二十四条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报告的举报案件处理结果,应当认真审查。对于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稽查局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办结的举报案件,应当按照规定立卷归档。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举报案件及有关事项的数量、类别及办理情况,每季度要进行汇总分析,在本期末后的15日内报告上级举报中心,并抄送本级税务机关信访工作主管机构。上级举报中心要求专门报告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五章 保护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及其举报中心应当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第二十八条 举报管理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举报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一)举报的受理、登记、办理等各个环节,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 (二)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 (三)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四)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第六章 奖励 第三十条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拘回或者减少损失的,对举报的有功人员,按其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三十一条 举报奖励经费支出,依照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奖励工作由举报中心具体承办。 第七章 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举报管理工作中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要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压制、迫害、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由税务机关的纪检、监察机构或者移送纪检、监察、检察及其他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在举报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上级税务机关应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举报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事项,依照《信访条例》、《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求采纳

『贰』 怎样税务举报

一、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举报。由于国税地税管辖范围不一致,您要注意弄清楚举报内容涉及的税款属于哪个税务机关管辖。举报中心举报的范围是: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

二、举报可以采用书信、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三、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可,但实名举报才有奖励。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或者不愿公开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鼓励举报人尽可能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和税务违法事实证据。涉税举报要提供的证据,应当越详细越好,包括账册凭证合同协议发票收据等等,原件复印件均可。

《税收征管法》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县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的稽查局设立了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受理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举报,举报中心的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等信息向社会公布。上述发现企业偷漏税的公民个人,可以采取书信、口头、电话等形式举报。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税务机关都应受理。

(2)税收举报信扩展阅读

法人代表、财务、公司主要负责人等。偷税漏税未达到犯罪的,行政处罚上只对单位进行所偷税款0.5-5倍罚款。如涉及犯罪,则会被叛坐牢和罚金。最主要的责任在法人,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财务也有故意偷税行为,也会追究责任。偷税的金额决定了是否入刑。

偷税漏税罪这是一个俗称的罪名,应该讲我国现行刑法没有规定此罪名。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了偷税罪,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了逃避追缴欠税罪。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叁』 要是想举报税务问题要什么证据

举报偷税漏税需要什么证据,这个是有明文规定的。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

第十条

实名检举和匿名检举均须受理。检举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或者不愿公开检举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

检举人应当至少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资料。

检举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实事求是,对提供检举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诬陷、捏造事实。

只要提供以上信息,税务机关就会受理。

但是如果检举事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可以暂存待查,待检举人将情况补充完整以后,再进行处理。

现有的证据:如果是盖有公司单方面公章的合同,这个基本上没有效力(但是如果与销售数据对应形成证据链另当别论);资金来往账号,还有销售数据,这两样应该对稽查部门查处涉税违法行为有帮助。证据这种东西,多多益善。提供的资料越多越详尽,那么税务机关将的举报暂存待查的概率就越小,查处打击偷逃税行为也更快得以实现。

(3)税收举报信扩展阅读:

第三章 检举事项的处理

第十四条 举报中心将检举事项登记以后,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分类处理:

(一)检举内容详细、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清楚、案情重大、涉及范围广的,作为重大检举案件,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或者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由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直接查处或者转下级税务机关稽查局查处并督办,必要时可以向上级税务机关稽查局申请督办。

上级税务机关批示督办并指定查办单位的案件,原则上不得再下转处理。

(二)检举内容提供了一定线索,有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作为一般案件,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由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直接查处或者转下级税务机关稽查局查处。

(三)检举事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可以暂存待查,待检举人将情况补充完整以后,再进行处理。

(四)不属于稽查局职责范围的检举事项,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移交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者部门。

第十五条 上级税务机关举报中心对下级税务机关申请督办的重大检举案件,应当及时审查,提出办理意见,报该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以后督办。

第十六条 检举事项的处理,应当在接到检举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特殊情况除外;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办理。

第十七条 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或者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举报中心可以代表稽查局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下级税务机关督办、交办或者向有关单位转办检举事项。

第十八条 对上级税务机关稽查局及其举报中心督办的检举案件,除有特定时限者以外,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纸质督办函后3个月内上报查办结果;案情复杂无法在限期内查结的,报经督办部门批准,可以延期上报查办结果,并定期上报阶段性的查办情况。上级不要求上报查办结果的交办案件,应当定期汇总上报办理情况。

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直接查办的检举案件,除有特定时限者以外,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纸质交办单以后3个月内将查办结果报告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并回复举报中心;案情复杂无法在限期内查结的,报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同时将阶段性的查办情况报告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并回复举报中心。

第十九条 已经受理尚未查结的检举案件,再次检举的,可以作为重复案件并案处理。

已经结案的检举案件,检举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检举,没有提供新的线索、资料;或者提供了新的线索、资料,经审查没有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不再检查。

第二十条 对实名检举案件,举报中心收到承办部门回复的查办结果以后,可以应检举人的要求将与检举线索有关的查办结果简要告知检举人;检举案件查结以前,不得向检举人透露案件查处情况。

向检举人告知查办结果时,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不得提供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情资料。

第二十一条 上级税务机关稽查局对下级税务机关稽查局报告的督办案件处理结果,应当认真审查。对于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当通知下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依法处理。

第四章 检举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材料,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税务机关其他部门收到的检举材料,应当及时移交举报中心。

第二十三条 暂存待查的检举材料,若在2年内未收到有价值的补充材料,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以后,可以销毁。

第二十四条 举报中心必须严格管理检举材料,逐件登记检举事项的主要内容、办理情况和检举人、被检举人的基本情况。

税务机关不得将收到的检举材料退还检举人。

第二十五条 督办案件的检举材料应当确定专人管理,并按照规定承办督办案件材料的转送、报告等具体事项。

第二十六条 检举材料的保管和整理,参照《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检举案件和有关事项的数量、类别及办理情况,每年度应当进行汇总分析,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举报中心。

上级税务机关举报中心要求专门报告的事项,应当按时报告。

参考资料:网络-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肆』 怎么写税务投诉

打电话是没有用的
你想啊 要是突然出现在你单位一群人
说自己是哪哪部门的 然后说 有人投诉你
然后就进去 开始翻你的东四 你干么 你肯定要问 有证据么 对不对
到时人家说 反正有人打电话说的 能让人信服么
这种情况一般都是企业有两本账 一本给税局看
真的内帐 自己藏着
你真要投诉 也得有点白纸黑字的证据给人家吧
你必须要有他们的相关违规资料来证明啊
所以 什么形式不是重点 而是你手里有说服力的证据 纸质的
税局才能有合法的理由去搜查人家啊
如果你的证据确凿 当地税局不受理 在法规上叫做不作为
而且你帮助他们追回了税款 他们肯定会做事的啊

所以切记 要拿到纸质的 有说服力的材料才行啊

『伍』 检举信偷税怎么写

检举人通过信函举报涉税违法行为,可向当地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或稽查局)邮寄信件。举报时应说明被举报人或单位的名称、详细地址,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方式、方法、手段,在哪些方面、通过什么途径偷漏税,如收入不入帐、虚增成本、不开具发票等违法事实,最好能提供一些线索和证据。如:有关原始凭证(发票、收据)、资料(合同)复印件等,以便于税务机关对案件的查处,惩治偷税等不法行为。举报可匿名举报,也可实名举报。税务机关依法为检举人保密。

『陆』 税务举报要提供什么资料

举报时应说明被举报人或单位的名称、详细地址,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方式回、方法、手段答,在哪些方面、通过什么途径偷漏税,如收入不入帐、虚增成本、不开具发票等违法事实,最好能提供一些线索和证据。如:有关原始凭证(发票、收据)、资料(合同)复印件等(越详细越好),以便于税务机关对案件的查处,惩治偷税等不法行为。

举报可匿名举报,也可实名举报。税务机关依法为检举人保密。凡实名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后,根据本案检举时效、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按照规定的标准对检举人计发奖金。

『柒』 举报偷税漏税,税务局会信吗

只要证据充分当实事求是,对提供检举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诬陷、捏造事实,举报偷税漏税,税务局会信。但需达到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立案标准。

一、 受理检举的范围

稽查局举报中心受理检举事项的范围是: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二、 检举事项的办理

稽查局收到检举信件后,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一般转至被检举人所在省(区、市)稽查局税务局办理。

三、 检举内容的填写

1.检举人应当至少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资料。

2.检举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实事求是,对提供检举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诬陷、捏造事实。

(7)税收举报信扩展阅读:

立案标准: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 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 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 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 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1月4日《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偷税罪的起刑数额提高至五万元,明确规定“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捌』 偷税漏税举报信需要哪些证据

1、举报人需要提供的证据:被举报人的姓名、公司名、公司住址,税务违法事实证据包括账册凭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的纳税资料、合同协议、发票、收据等,原件复印件均可。

2、举报人应当尽可能据实告知税务机关被检举人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如违法违纪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和知情人,知情人的身份、单位和联系电话,相关的书证物证等。

3、举报可以采用书信、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可,但实名举报才有奖励。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或者不愿公开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

4、您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举报。由于国税地税管辖范围不一致,您要注意弄清楚举报内容涉及的税款属于哪个税务机关管辖。举报中心举报的范围是: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

(8)税收举报信扩展阅读:

偷税漏税举报信主要内容的格式为:

1、提出问题。就是开门见山的说明你所举报对象存在的典型问题及性质等核心内容,尽量做到言简意赅、高度概括;

2、列摆证据。就是用真实的事例或者合法有效的旁证,摆事实,讲道理,来证明你开始时对投诉对象所存在问题的真实性,尽量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要有条理,又符合客观事实;

3、解决问题。也就是谈谈你对所投诉问题造成的危害后果的认识,以及你对如何处置简单提出个人看法或要求。尽量做到有理有节、客观公正。

『玖』 偷税漏税的税务投诉信要怎样写

一、尽可能写清楚投诉对象的名称、地点、负责人等信息。
二、尽量具体描述偷税漏税的事项和金额,用事实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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