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邦科技实控人遭二股东举报
『壹』 实际控制人,控制股东都在减持,公司出问题了吗
这个不绝对 也可能是故意制造利空 筹码隐藏 因为你不知道接盘方是谁 他们是什么关系 但是大概率的大股东减持的票 都不要碰 多数还是不看好公司的未来或者股价高估
『贰』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被判处刑罚,还能IPO吗
需论证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的受刑罚行为对公司的影响。如不存在影响的,可以IPO,案例如“新天然气”。
『叁』 最终控制人 直接控股 间接控股 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
最终控制人:企业的实际掌控人,一般指实际经营负责人
直接控股:企业的最大股东
间接控股:通过控股母公司的方式控股子公司为间接控股
控股股东:就是公司董事长
『肆』 大股东在二级市场减持导致二股东变成实际控制人,这种实际控制人变更是否需要上报证监会批准
需要。首先必须通过工商局的更名申请,然后再通过证监会的申请批准、原内因很容简单,由于该公司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由证监会统一管理。
出售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减持比例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5%以上大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5%的,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实施股改公司的股票,持股5%以上股东每增减1%时必须公告。
购买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且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股票;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后,每增减5%,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0%时,继续增持的,应当进行要约收购,并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就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提示性公告。中国证监会在15日内无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收购人,也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要约豁免。
『伍』 第二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是不是构成同业竞争
控股股东持股40%,第二大股东持股5%之间,第二大股东是央企全资子公司,第二大股东的兄弟单位从事同业,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陆』 您好, 我朋友坐牢从判决书上看他是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但从看他是一家公司里最小股东 怎么回事
股权和实际投资人实际经营者可以不一致,但责任是由实际控制人承担的。
『柒』 我自己是公司法人代表,而公司实际操控人是另外的人,也不是公司股东,而公司操控人指使法人及股东操纵公
想必这家企业的股权分散,我认为这家公司可能增发了很多次,实际控制人股权稀释到30%以下了。
『捌』 是公司股东,但不是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能被法院限高吗
不会。
但如果是认缴出资的股东,很可能会被追加为被执行人,要求在认缴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会被采取限高等执行措施。
『玖』 非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系法人\控股股东的直系亲属)利用公司出现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内理人员:
(一)无民容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
委派董事、
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
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