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气不热找谁投诉
㈠ 小区暖气不热物业不管应该找哪个部门投诉
小区暖气不热,可以向当地热力公司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以郑州为例,根据《郑州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供热与用热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时,供热单位或者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1)暖气不热找谁投诉扩展阅读:
《郑州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上一个供暖期结束后2个月内,按照双方确认的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实际天数办理退费手续。
第二十七条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一)改变房屋结构影响供热效果的;
(二)拆改或者遮挡室内供热设施的;
(三)擅自排放、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能(水)的;
(四)拒绝配合供热单位入户检测、检修的。
㈡ 暖气不热怎么投诉
暖气不热可以直接向负责供暖的企业进行投诉,经测定,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属于供热企业原因的,供热企业应当在采取整改措施后进行复测。在供热温度达标前的天数,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以临沂为例,根据《临沂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九条供热企业应当实行标准化管理和规范化服务,建立供热服务承诺制度和受理投诉制度,公开供热服务投诉电话,供热期间安排人员二十四小时值守,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第三十条采暖期间,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检测申请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检测。对室内温度进行检测,应当在门窗正常关闭二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央距离地面一米处,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
用户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测温或者不在测温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当日温度合格;供热企业未能及时检测(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不在测温记录上签字或者不存留测温记录的,视为当日温度低于十四摄氏度。
(2)暖气不热找谁投诉扩展阅读:
《临沂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二条经测定,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属于供热企业原因的,供热企业应当在采取整改措施后进行复测。在供热温度达标前的天数,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一)室温高于或者等于十六摄氏度、低于十八摄氏度的,退还日热费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二)室温高于或者等于十四摄氏度、低于十六摄氏度的,退还日热费金额的百分之五十;
(三)室温低于十四摄氏度的,退还日热费金额的百分之百。
经复测,用户室温仍不达标的,按照所测温度中最低温度的标准退费。
退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退费金额=(日热费金额×退费比例)×室温不合格天数;日热费金额=热费总额÷采暖期天数。
㈢ 请问暖气不热应该找哪个部门投诉
暖气不热可以向热力公司进行投诉,投诉解决不了问题的,可以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如果一直无法达到温度标准的,可以申请退费。
以郑州为例,根据《郑州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供热与用热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时,供热单位或者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3)暖气不热找谁投诉扩展阅读:
《郑州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按面积收费的热用户室内温度符合国家规定的温度标准。供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五条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供热单位进行测温。对测温结果有争议的,热用户或者供热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六条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上一个供暖期结束后2个月内,按照双方确认的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实际天数办理退费手续。
㈣ 暖气不热的投诉电话,或者找哪个部门
暖气不热需要找当负责供暖的供热公司来进行检修。供热企业负责供热经营设施的养护、维修、更新责任。
以临沂为例,根据《临沂市供热条例》第十条供热企业应当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依法履行用户入户端口以外的供热经营设施的养护、维修、更新责任,服务到最终用户。用户自有供热设施的养护、维修、更新责任,由用户承担。
(4)暖气不热找谁投诉扩展阅读:
《临沂市供热条例》第三十条采暖期间,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检测申请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检测。对室内温度进行检测,应当在门窗正常关闭二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央距离地面一米处,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
用户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测温或者不在测温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当日温度合格;供热企业未能及时检测(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不在测温记录上签字或者不存留测温记录的,视为当日温度低于十四摄氏度。
㈤ 暖气不热的投诉电话,或者找哪个部门暖
暖气不热找当地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公司投诉,各省市供暖条例都对供暖温度有明确规定。
以青岛市为例,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规定:
第四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公开供热投诉服务电话,安排人员二十四小时值守。
第四十九条 供热单位接到投诉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供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一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
(二)对供热温度等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的十日内,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五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时间,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二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第五十条 对供热温度进行测量,应当在门窗正常关闭一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央距离地面一米处,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
供热温度测量的具体操作规范,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供用热双方均可委托法定的计量技术机构对供热温度进行测定,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计量技术机构从事供热温度测量的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十一条 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被测房间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
(二)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
(三)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因用户遮蔽散热器、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由用户承担。
(5)暖气不热找谁投诉扩展阅读:
相关规定:
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规定: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以及供热合同的约定,按时、连续、保质供热。
供热单位进行年度供热设施检修,应当避开采暖期,并提前十五日通知正在用热的用户。因突发性故障不能保证正常供热时,供热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通知用户。发生重大供热设施故障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供热、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采暖期为每年的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的四月五日(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适当调整采暖期)。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
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五日进行试供热,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供热时间和供热温度另有要求的,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
㈥ 暖气不热向哪个部门举报
暖气不热可以向热力公司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举报,达不到温度标准的可以要求热力公司退费。
以郑州为例,根据《郑州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供热与用热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时,供热单位或者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上一个供暖期结束后2个月内,按照双方确认的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实际天数办理退费手续。
(6)暖气不热找谁投诉扩展阅读:
《郑州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按面积收费的热用户室内温度符合国家规定的温度标准。供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五条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供热单位进行测温。对测温结果有争议的,热用户或者供热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郑州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办法
㈦ 暖气不热找哪个部门投诉
所在地供热主管部门。
因为国家没有出台相应的供热政策文件,各省市都是以当地的地方性政策为标准。
所以供热暖气不达标的可以向当地的供热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以黑龙江为例,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
第二十二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供热单位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二)对供热单位经营计划的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三)受理用户对供热单位的投诉;
(四)在发生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组织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临时接管供热经营项目;
(五)对供热单位建立诚信考核档案,采取巡检、抽查等方式对供热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记录考核结果,并于每年度供热期开始前向社会公布。
(7)暖气不热找谁投诉扩展阅读:
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
第三十二条 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高于18℃的温度标准。
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居民卧室、起居室(厅)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一点四米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
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六条 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用户可以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自被告知之时起10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对测温时间和结果应当共同签字确认,供热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采取改进措施。自告知时起48小时仍未达到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收到告知之日起折算日标准热费退还用户。
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居民用户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采取现场免费测量的方式,确定室内温度。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未达到供热标准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采取改正措施,自用户投诉之时起48小时未能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用户告知之日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向用户退还热费。
居民室内温度低于18℃,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室温低于16℃,高于14℃(含14℃)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14度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退还热费总额=日标准热费×室内温度不达标天数×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比例
日标准热费=用户应交纳热费总额÷年度供热期天数
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居民供热温度最低标准高于本条例规定的,供热不达标责任追究按照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非居民用户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㈧ 暖气不热没人管找哪个地方投诉
暖气不热 投诉可分三步
问:我家每年冬天暖气都不热,针对这一问题,我应该到哪里投诉?
李洋:用户冬季暖气不热的投诉可分三步走:第一,直接向辖区内的锅炉房或换热站投诉。这是最直接、最快捷的办法。因为负责具体供暖工作的锅炉房和换热站能准确地发现问题所在,及时地予以解决。第二,如果辖区内的锅炉房或换热站不能给您解决问题,您可向其上级机关(供热公司或供热总公司)投诉,由其指导和督促解决问题。第三,经过上述过程后,问题仍然没有解决的,用户可向区供热管理办公室投诉。
供暖初期暖气不热
可能是管道里形成气塞
问:已经供热了,可我家的暖气不热,请问暖气不热如何处理?
李洋:暖气不热有多种原因。供热初期,管道里的空气会聚集在管道的高点或弯曲处形成气塞,堵住热水通道,会致使暖气不热。这种现象在供热初期的十余天内是最常见的,也是初期许多用户反映暖气不热或时冷时热,或部分房间、局部单元、几组暖气不热的主要原因。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办法是排净楼房管道和暖气片里的空气。如果邻居家都很暖和,惟独一家不热,且在顶楼,那有可能是自动排气阀生锈失灵。如果一幢楼或一个单元的暖气都不热,可能和进楼阀门有关。如果其他房间不热,可能是室内暖气片放气阀有问题,或是室内进、出口阀门出了问题。
管道漏水应先自行处理
问:请问暖气管道漏水咋办?
李洋:居民家暖气片爆裂,应该立即用厚毛巾、抹布等将裂口堵上,已分户的居民要立即关闭自家阀门,并拨打供热单位维修电话;放风阀断裂,需要立即用手或毛巾等将其裂口堵上,用一根圆形的筷子把漏水处堵死,然后赶快拨打供热单位电话维修。暖气管道出现砂眼,最好把毛巾或抹布缠在管上,并留出一段放进水盆,把水引到盆里。
用热过程中应该注意几点
问:供暖已经开始了,在用热过程中都需要注意什么?
李洋:首先,暖气管道上的阀门不可随意开关。供热系统首次运行的时候,一般都需要调试。具体到各家各户就是调整每个立管的阀门到合适位置,打开每个暖气片的手动放气阀,排出积存在暖气片里的空气,或是打开安装在系统顶部的集气罐的排气阀排气,直到每个暖气片都热起来的时候,调试就完成了。一旦调试完成,阀门就应该固定,不能随意开关。
其次,房间内靠近暖气片的地方尽量保持一定的散热空间,不要在暖气片上或暖气片前堆放杂物,否则就会影响暖气片的散热效果。
再次,暖气片不可任意改动位置,暖气片的安装都是在利于室内采暖的位置,能保证空气对流和室内温度各地方相对平均的,一旦改变了位置就会造成室内温度的不平衡。另一方面一旦管道、暖气片挪动,就非常容易发生泄漏,给家中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最后,不可随意从系统中放水,管道中缺了热水,就要补充冷水使管网系统保持一定压力,失热水越多,管网中的水温就会迅速下降,造成室内温度降低。
换热需要有个升温过程
问:我家住在西安广场,但是家中目前暖气还没有热,请问这个问题怎么办?
李洋:大部分供暖单位都能按时间供暖,但是暖气到用户需要一个过程。集中供热,需要电厂将热给到一次网后,还要进行换热,整个过程需要一个缓慢的升温过程,热用户在供暖头一天不要着急,但如果在供暖第二天暖气依然不热,那就要向所属供暖单位询问原因了。
㈨ 关于暖气不热,物业不管,该向哪个部门投诉
小区暖气不热可以向当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或者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以北京为例,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对供热采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供热单位、用户以及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供热单位进行供热设施维护、抢修作业以及室温检测、查表及收费等工作时,用户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范围内住宅用户的室外供热设施和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承担管理、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部门提供社会供热服务的,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专业企业承担。
住宅用户发现室内供热采暖设施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供热单位报修,并承担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维修、更新的相关费用。非住宅用户供热采暖设施的维护、管理以及更新改造,由供热单位与用户在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采暖设施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
(9)暖气不热找谁投诉扩展阅读: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协调、督促后仍无效的,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对该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
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单位的陈述申辩,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当地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㈩ 暖气不热找什么部门投诉
暖气不热找当地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公司投诉,各省市供暖条例都对供暖温度有明确规定。
以青岛市为例,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规定:
第四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公开供热投诉服务电话,安排人员二十四小时值守。
第四十九条 供热单位接到投诉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供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一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
(二)对供热温度等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的十日内,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五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时间,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二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第五十条 对供热温度进行测量,应当在门窗正常关闭一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央距离地面一米处,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
供热温度测量的具体操作规范,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供用热双方均可委托法定的计量技术机构对供热温度进行测定,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计量技术机构从事供热温度测量的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十一条 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被测房间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
(二)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
(三)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因用户遮蔽散热器、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由用户承担。
(10)暖气不热找谁投诉扩展阅读:
相关规定:
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规定: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以及供热合同的约定,按时、连续、保质供热。
供热单位进行年度供热设施检修,应当避开采暖期,并提前十五日通知正在用热的用户。因突发性故障不能保证正常供热时,供热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通知用户。发生重大供热设施故障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供热、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采暖期为每年的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的四月五日(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适当调整采暖期)。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
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五日进行试供热,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供热时间和供热温度另有要求的,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