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索举报质量
㈠ 如何规范举报线索的统一管理
职务犯罪线索是检察机关启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前提和依据。线索管理的好坏,事关举报人、人民群众权益和利益,也直接影响办案的质量。如何完善管理机制,有效规制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初查工作,防止故意压线索不查,利用线索谋私,随意进行初查等反映突出的问题,成为摆在检察机关面前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当前职务犯罪线索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检察机关实际工作中,职务犯罪线索的受理、移送、信息反馈等方面存在诸多弊端。 1、举报线索质量不高,大部分都是匿名举报。受理的举报线索有70%以上都是匿名举报,来信来电举报较多,来访较少,且很多来访人都不愿意透露真实姓名,这给初查工作带来很大不便。另外,除少部分反映的问题内容较为翔实外,大部分线索反映的问题都是听说的或者猜测的,没有实质性的内容,导致线索存查,最终线索积压。 2、近年来受理的举报线索数量有所下降。部分群众仍有着唯官情结,他们更愿意去上级部门反映问题,主要表现就是我院举报中心受理线索数量与市院交办线索数量的比值逐年下降。这种情况就导致了受理工作难度加大,工作时间较长,重访率增高。 3、群众多头举报,线索保密性差。这直接导致受理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举报线索成案率低。 二、举报线索积压成因 (一)线索成案率低,造成了举报线索积压 1、举报人的保护制度不完善。社会上存在一些举报人因举报而被压制、下岗,甚至遭到灭门之祸的恶性事件的现象,使举报人担心遭到被举报人的打击报复而语焉不详,不敢透露详细内容。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关于保护举报人的规定仅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中,可操作性不强。被举报人对举报人进行威胁、刁难、打击报复时,现有的法律无法对举报人进行有力的保护。因为害怕被举报人的打击报复,大部分举报线索都是匿名举报,这给检察机关的初查工作增加了很大的难度,这也是检察机关转反贪局反渎局等职务犯罪举报线索成案率一直较低的原因。 2、举报线索初查机制不完善。我国现行法律对初查没有明文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对初查的规定,初查是检察机关对案件线索在立案前依法进行的审查,包括必要的调查。在初查过程中,调查的手段严格控制为以书面审查为主、外围调查为辅,不得接触被举报人,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措施。由于缺乏明确的制度保障,初查多为一般性调查,泛泛了解一下情况,对于现在日益复杂化隐蔽化的职务犯罪根本束手无策,导致了初查成案率低。
㈡ 工商局接到产品质量问题举报后应走哪些法律程序
如果是生产领域的抄问题,应当将线索转袭交给技术监督部门,或者通知举报人向技术监督部门举报。
如果是流通领域的问题,工商局应当在7个工作人了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果涉嫌违法,应当立案调查,在结案之后,应当将处理结果回复举报人。
㈢ 到纪委举报经济问题,举报材料或线索达到什么样的要求才会奏效
假设你是纪委办案科室负责人,面对一堆举报信,当然越详细越具体,看起来的成果越大越好,这样的举报当然自然而然的往前排,往重点靠了。有时候线索可以带点夸张和想象,但是要夸张的有理有拒,想象要合乎情理。别让人一眼就觉得是假的,更别让人感觉假的恶心,别把自己的情绪塞进去。那些鸡毛蒜皮的小错别放进去,不够成违纪,难取证的线索会分散办案人员注意力的,至少别摆到主要线索前面。
㈣ 如何筛选高质量的案件线索
受理信访信息,筛选案件线索,是信访举报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面对大量复杂的信访信息,信访举报部门必须加强案件线索的筛选和挖掘,只有这样,才能发挥“信访主渠道”的重要作用,为案件检查提供高质量的案件线索。 一、强化筛选工作的责任意识,保证有价值的案件线索不从手中流失 当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各层面的利益冲突和矛盾集中反映到信访部门,集体访、越级访、异常访不断增多,面对大量疑难复杂的信访问题,信访举报部门及工作人员压力比较大,忙于处理解决和协调督办各类信访事项,把大部分精力用于控制解决“三访”问题上,在筛选和挖掘案件线索方面下功夫不够,没有做到精心研究和深入分析。如有的阅信登记不认真、不细致、不及时,简单地分类转办;有的对信访信息反映不敏感,对隐藏案件线索的重要信访件,挖掘不深入,研究不到位,综合分析能力不强,不能提出准确、深刻的受理意见;有的查办信访案件职能作用发挥得不好,对一些稍纵即逝的有价值的案件线索不能直查快办及时捕捉;有的对筛选案件线索工作认识不高,认为案件线索少,检查室“吃不饱”,是群众反映的信访信息质量不高,信访人员在办信接访中,只注重走工作程序,对筛选案件线索工作不重视,个别人在办信接访中怕麻烦、不耐心,不愿意多听、多看、多问、多记,有简单、粗暴和急躁情绪,导致筛选案件线索工作随意性比较大,一些有价值的案件线索在不知不觉中流失。存在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筛选案件线索的责任意识不强,工作程序不完善,法规制度不健全。因此,必须从筛选工作的责任意识入手,不断强化信访举报工作人员的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彻底解决不正确的思想认识,加大筛选和挖掘案件线索的工作力度,在办信接访中做到不怕吃苦、不怕麻烦,认真受理来信来访;必须不断加强信访举报法规制度建设,严格规范信访举报工作程序,建立健全监督制约和集体筛选案件线索的工作制度和机制,制定举报线索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举报线索的受理、评估、移交和暂存等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对受理的举报线索全部纳入数据库,实行微机化管理,防止个别人擅自处理信访举报件,杜绝和减少受理、筛选和查办案件线索的随意性;必须加大责任追究的力度,对因受理不及时、筛选不认真和扣压、丢失、泄露案件线索,并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要追究责任,给予党政纪处分。 二、加强信访信息综合分析,不断提高筛选案件线索的工作能力 信访举报部门在筛选案件线索中,除了加强信访举报件的管理和强化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以外,还必须善于分析研究,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具有较强的筛选工作能力。高质量的案件线索,来源于高质量的筛选,高质量的筛选来源于高质量的分析研究。筛选就是分析研究,就是捕捉挖掘,就是获取有价值的信访信息和案件线索。不仅要对举报人、被举报人及所在单位和所反映的具体问题等诸多要素作全面、细致和深入的综合分析,而且还要对一个时期、一个方面和一个单位的相关信访件做全面、细致和深入的综合分析。通过分析研究,做到五个搞清:一是搞清举报人的举报动机。举报人出于对党和国家负责,敢于署实名举报,线索属实率一般比较高。如果举报人与被举报人有矛盾,关系对立,或上访人神情言语不耐烦,遮掩搪塞、含糊其词,其举报线索的真实性就非常可疑,虚假成份就可能比较大。二是搞清案件线索的来源。一般情况下,举报人与被举报人是直接的上下级人员,其线索是从密切的工作接触中发现的,这类线索的真实程度比较高。反之,不是直接工作关系,或关系较远,案件线索是道听途说和转手得到的,其真实程度就较低。三是搞清被举报人及单位的基本情况。了解被举报人工作简历、工作表现和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情况,分析其所处的岗位和所管的部门,是否属于易发违纪问题的部位,判断举报人反映的问题是否合乎情理,合乎逻辑。四是搞清举报线索的内外联系。对群众普遍反映的一些表面现象,要高度重视,要由表及里地认真分析其问题产生的内在因素,分析在此环境下违纪违法的可能性、必然性,从中揭示出问题的本质,抓住问题的要害所在。五是搞清新旧举报线索的相关内容,对单位或个人一个时期以来,因举报线索不具体和难以确定有违纪行为的暂存件,或多个部门转来内容有联系的举报件,进行全面对比,分析查办价值和成案的可能性。加强综合分析和研究,是为了提出全面、准确、深刻的筛选意见,对案件线索的质量、时效和使用价值作出评估和判断,高质量的案件线索,一般都具有真实可靠、成案率高和查办成本低等特点。 三、发挥信访举报部门直查快办的优势,及时捕捉和深入挖掘高质量的案件线索 由于反腐败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腐败分子的违纪行为越来越隐蔽,越来越智能化,给举报和筛选高质量的案件线索增加了许多困难和障碍。腐败分子在违纪违法过程中,经过精心准备和谋划,所采取的手段反监督、反举报和反调查性比较强,群众受时间、地点和工作关系等客观条件的限制,加之举报人主观认识的局限性,导致信访信息普遍质量不高,对筛选案件线索工作影响很大,信访举报部门完全靠群众反映、等群众举报、坐在办公室里筛选案件线索,已满足不了案件检查和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必须充分发挥直查快办的优势,在精心筛选、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依据所占有的信访信息,对不具体、不确定和可能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必须采取检查手段才能获取案件线索的重大信访举报问题,迅速与信访举报人和知情人等沟通联系,对具体问题、关键环节作进一步的调查核实,通过沟通联系、直查快办、初核了解,及时捕捉和深入挖掘案件线索,摸清案情、提高案质、扩大案源,把坐堂筛选和直查快办结合起来,综合运用各种信访举报工作的方式方法,加强案件线索的筛选、捕捉和挖掘,切实保证为案件检查提供高质量的案件线索。
㈤ 如何提高信访分析质量
坚持多渠道收集线索。积极畅通信访举报渠道,通过公开举报网站、内举报信容箱、“12388”和坚持领导接访、下访,方便群众信访举报,拓宽了倾听群众意见和呼声的渠道。
坚持领导阅批。对收到的信访举报件,严格实行录入信访举报系统、领导批阅和信访室转办“三步走”程序,即区纪委信访室工作人员先打印拟办单后由信访室主任审阅,之后交由分管常委、分管副书记进行批阅,最后信访室再按照领导批示意见进行办理。
坚持直查快办。突出主业主责,强化直查快办职能,对上级纪委重要交办件、领导批示件及线索明晰的信访件,组织精干力量进行直接快速核查,缩短时间,提高快办标准。
坚持回复反馈。对已办结的实名信访举报件,适时向举报人反馈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认真听取意见。举报人同意调查处理结果的,进行结案;举报人不同意调查结果的,说明原因,再做补充调查,若按照现有的证据认为无须再查,则向举报人详细做好解释工作,争取达成共识。
㈥ 举报假冒伪劣商品有奖吗举报电话是多少
生产企业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应当去当地质监部门举报或投诉,举报投诉电话:12365。流通领域发现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应当去当地工商部门举报或投诉,举报投诉电话:12315。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服务单项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拓展资料
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
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生产、销售过期失效、变质产品的;生产、销售无许可证的特种设备或翻新、销售报废的特种设备等方面的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
㈦ 如何规范举报线索管理
《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办发[2013]6号)中规定纪检监察案件线索的五类处置方式和相应处置标准:1.拟立案类。主要是指经过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需要立案调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一类线索。2.初步核实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拟进行核查的一类线索,包括开展侧面了解、发函由被反映人做出情况说明、请所在地方或部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与被反映人谈话、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了解等工作的线索。3.暂存类。主要指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暂时存放备查的一类线索。4.留存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不具体、基本不具有可查性的一类线索。5.了结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无可能开展核查工作的一类线索。
㈧ 如何把握举报初核的标准,提高举报初核工作实效
举报线索的初核是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犯罪等自侦案件能否立案的前提和成功突破的关键,因此做好举报线索初核工作尤为重要。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受理举报线索多、范围广、处理难度大。
二、控申部门人员少、工作量大,初核效率不高。
三、相关法律不完备,导致举报线索初核成案率低。
做好初核工作的建议
一、更新执法理念。
控申部门人员应当积极学习相关业务的法律规定,尤其是新刑诉法有关初核工作的新规定,熟练掌握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新法律规定进行初核。另外要从思想上重视初核工作。
二、严格按照法定的初核范围进行初核。
控申部门不能为了完成初核数量,草率初核、匆忙结案。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举报中心对性质不明难以归口、检察长批办的举报线索应当进行初核。对群众多次举报未查处的举报线索,可以要求侦查部门说明理由,认为理由不充分的,报检察长决定。”因此控申部门初核的范围只能限于以上两种情况,严格按照法定的初核范围进行初核,决不能任意扩大初核的范围,取代侦查部门的初查地位,影响初核权的统一行使。在受理初核中,如果发现不属于控申部门初核范围,应将举报材料尽快移送其他内设部门查处,不要为了在业务考核评比中得到高分抢先初核而打草惊蛇,造成举报线索的流失。
三、增强责任感,耐心做好群众思想工作。
控申部门办案人员的工作量相对来讲比较大,这必然导致在初核案件的数量和质量方面不能兼顾。办案人员在初核过程中,应该在“准”的前提下,提高办案速度,做到快调查,快反馈,快答复,严格遵守初核程序,保证案件质量。对署名举报案件初核结束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初核结束后还要及时填写《答复举报人通知书》,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人。举报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应告知其在法定期间内可以申请复议,同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以免挫伤人民群众的举报热情。
四、重视办案质量,着力提高初核成案率。
控申部门在初核中,要注重谋略的运用和办案技巧的提高,避免初核工作中途夭折或误入歧途,着力提高初核成案率。另外,要针对初核对象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初核策略和方法。针对初核取得的材料和掌握的情况,控申部门要适时随机应变,做到快、准、细、保密,把握时机,突破案件,提高成案率。
㈨ 如何提高基层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线索初核质量面临的困惑与难点
你是检察院的吗?你们就是办冤案的地方
㈩ 浅谈如何做好职务犯罪举报线索的管理工作
职务犯罪线索是检察机关启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前提和依据。线索管理的好坏,事关举报人、人民群众权益和利益,也直接影响办案的质量。如何完善管理机制,有效规制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初查工作,防止故意压线索不查,利用线索谋私,随意进行初查等反映突出的问题,成为摆在检察机关面前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当前职务犯罪线索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检察机关实际工作中,职务犯罪线索的受理、移送、信息反馈等方面存在诸多弊端。 1、举报线索质量不高,大部分都是匿名举报。受理的举报线索有70%以上都是匿名举报,来信来电举报较多,来访较少,且很多来访人都不愿意透露真实姓名,这给初查工作带来很大不便。另外,除少部分反映的问题内容较为翔实外,大部分线索反映的问题都是听说的或者猜测的,没有实质性的内容,导致线索存查,最终线索积压。 2、近年来受理的举报线索数量有所下降。部分群众仍有着唯官情结,他们更愿意去上级部门反映问题,主要表现就是我院举报中心受理线索数量与市院交办线索数量的比值逐年下降。这种情况就导致了受理工作难度加大,工作时间较长,重访率增高。 3、群众多头举报,线索保密性差。这直接导致受理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举报线索成案率低。 二、举报线索积压成因 (一)线索成案率低,造成了举报线索积压 1、举报人的保护制度不完善。社会上存在一些举报人因举报而被压制、下岗,甚至遭到灭门之祸的恶性事件的现象,使举报人担心遭到被举报人的打击报复而语焉不详,不敢透露详细内容。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关于保护举报人的规定仅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中,可操作性不强。被举报人对举报人进行威胁、刁难、打击报复时,现有的法律无法对举报人进行有力的保护。因为害怕被举报人的打击报复,大部分举报线索都是匿名举报,这给检察机关的初查工作增加了很大的难度,这也是检察机关转反贪局反渎局等职务犯罪举报线索成案率一直较低的原因。 2、举报线索初查机制不完善。我国现行法律对初查没有明文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对初查的规定,初查是检察机关对案件线索在立案前依法进行的审查,包括必要的调查。在初查过程中,调查的手段严格控制为以书面审查为主、外围调查为辅,不得接触被举报人,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措施。由于缺乏明确的制度保障,初查多为一般性调查,泛泛了解一下情况,对于现在日益复杂化隐蔽化的职务犯罪根本束手无策,导致了初查成案率低。 (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 1、内部监督机制缺位。举报中心与业务部门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得不到真正的落实,对于举报中心转交的举报线索的处理情况很少能够在《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规定的时间范围内主动反馈,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2、实践中内部监督难度大。在工作实践中,自侦部门办案时间通常比较长,对于某一案件的追踪可能由于一些客观或主观的原因而失去连续性,造成监督中断。有时办案人员还以保密为由拒绝透露线索办理情况,导致无法有效监督。 三、解决举报线索积压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健全职务犯罪举报工作的领导机制 职务犯罪举报线索受理工作是检察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院自侦案件的立足点,做好这项工作就为其他有关业务工作打下坚实基础。为了切实做好职务犯罪举报工作,有必要成立一个以检察长为组长的工作小组。只有主要领导带头才能真正落实举报中心与业务部门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避免权责分离的尴尬局面。 (二)详细制定和完善职务犯罪举报工作的一系列制度 1、目前举报人保护制度还不够完善,这种情况打击了群众举报的积极性。因此要做好举报工作的首要任务就是保障举报人的安全及合法权益。建议制定并完善举报人保护和保密的相关制度,厘清举报人及办案人员等的权利义务关系,真正做到保障举报人的权利,让举报人无后顾之忧,一改“举报不知情,知情不举报”的尴尬现状。 2、初查制度的相对落后导致了很多有价值的线索无法成功立案。《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明确举报中心初查“四类”案件,即“性质不明难以归口、情况紧急必须及时处理、群众多次举报未查处和检察长交办的。这种初查制度决定了真正属于举报中心初查范围的案件仅占少数,得不到领导足够重视,使一些本可以及时初查得到处理的举报线索,不能得到消化处理,从而形成线索积压。建议制定和完善初查制度,规范初查的方法、流程和权利义务关系。提高线索利用率,增强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提升检察机关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三)加大举报宣传力度,引导群众积极规范举报 举报宣传工作是有效获取职务犯罪线索的途径,宣传的目的就是要到群众中去,与群众建立血肉联系。要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加强举报知识宣传,引导、帮助、鼓励群众正确、依法举报。要走出办公室,通过各种方式宣传检察机关工作职能、立案标准、举报制度、以及举报人保护和奖励制度。引导群众积极举报职务犯罪,提升线索的价值,从源头上增加线索的成案率,最终解决线索积压的难题。 (四)增强对内对外联系,齐心协力化解积案 职务犯罪举报线索受理工作对内涉及反贪局、反渎局等自侦部门,对外涉及到公安、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面临当前多头举报、匿名举报、农村集体上访多的情势,要做好举报工作仅仅依靠检察院的自身力量是不够的。必须要加强对内对外的联系,做好协调工作,相互配合、齐心协力开展查办工作。 (五)坚持定期清理举报线索制度 举报中心每年组织进行对分转侦查部门的举报线索进行清理,对那些确实没有查办价值或初查后不成案的线索留作存档待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