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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代举报制度

发布时间: 2021-01-25 00:02:48

A. 唐朝是怎样建立官员举报制度的

1、唐朝:知而不报会获刑
唐代的律法已经比较完善了,此后历代均以唐朝为楷模,律法上多为沿袭,唐朝的举报叫“举劾”,举劾是指唐朝监察机关、各级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的诉讼。
在唐律里,不举报是犯罪的,如果知道一个人谋反且有辱皇家威严,犯下大逆不道罪责时,却不去举报,那么不告发的人将被处以绞刑,知道一个人有谋反罪责却不举报时,将被流放两千里,此外,如果知道有人盗窃、杀人,或者知道邻居有人犯罪了,主管官知道下属犯罪了,都要去举报,否则都会处以各种刑法。
但是,也别以为在唐代,举报制度就如此严明,在唐代有些人你是不能报的,即便有理,你报了也要获刑,唐代有“同居相为隐”的原则,就是说亲属之间,除了谋反等严重犯罪,你是要替他隐瞒,不能举报的。
唐律规定卑幼者告尊长,即便你说的都是事实,被告视同自首,而告者有罪。
至于告祖父母、父母,以及奴才告主子的都要处以绞刑,还有那些80岁以上、10岁以下的人,以及身体有残疾的人,他们基本也都没有举报的权利了,在押囚犯一般也不许举报别人,除了监狱官吏虐待囚徒,或者知道他人有谋反等严重犯罪。
2、唐朝:匿名举报挨50大板
唐朝举报一定要实事求是,否则诬告反坐,就是依照所诬他人罪的性质与轻重,反坐诬告者罪。
除了禁止诬告外,唐朝还严禁投匿名信举报,违者打50大板,或者流放两千里,替人写诉状添油加醋,与事实不符的,也要打50大板,另外,唐律还禁止越级诉讼,特殊情况下允许直诉,按照规定必须自下而上,由县到州,再到中央举报,对于越级上诉,以及官府受理者,各打40大板,但对于“谋反逆叛”等严重犯罪,不受此限。
对于案情较重,又有冤屈不能申诉者,可以不按流程,径直向中央有关部分甚至皇帝告状,因此唐律规定三种直诉的形式有:邀车架、上表陈情、击打登闻鼓。
但是,邀车架可是要付出相当大的代价的,因为冲突皇帝仪仗也是要治重罪的,除非那些冤屈特别重的人,已经豁出去了,一般人还是不敢通过拦皇帝的轿来告御状的。
而且唐朝为了避免诬告案件的发生,还推行一种特殊的慎告制度——“三审”,即司法机关要求告发人经过三次慎重的考虑,然后才受理,司法官在接受告发之初,都向告发者交代清楚诬告反坐的责任,令其回家考虑,如此三次,如果还是坚决要告发的,这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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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历朝历代的监察制度

最早的选关都是世袭或者王侯
后来汉朝开始举孝廉
三国时是九品中正制
之后的南北朝时期一直都沿用前朝的选关制度,但是士族和门阀始终都是重要的势力
隋唐时期开始了科举制度,直至清末
其中对官员的监察最主要的还是出现在明朝 设立了东厂、西厂、锦衣卫三个特务机构,监察官吏的个人情况。后来发展严重直接危害到了中央皇权的统治,清之后皇权高度集中,监察管理一般都归皇帝一人。
一)先秦时期的萌芽阶段。在夏商周三代的国家事务中已有监察的因素或监察的活动。春秋战国时的御史已兼有监察的使命。但这个时期尚未产生专职的监察机构,作为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监察制度还没有建立。
(二)秦汉时期的形成阶段。秦创建御史大夫府为中央监察机构,在地方设置监郡御史。汉承秦制,在中央设御史府的同时,增设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为中央监察官,在地方设立十三部剌史,监察地方二千石长吏,并制定了第一个专门性的地方监察法规,给事中与谏议大夫等言官也已问世。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发展阶段。中央御史台脱离少府,直接受命于皇帝,废司隶校尉,监察机构初步统一,监察权扩大,自王太子以下无所不纠。谏官系统开始规范化、系统化,南朝建立了专门负责规谏的集---书省。
(四)隋唐时期的成熟阶段。隋设御史台、司隶台、竭者台,分别负责内外监察。唐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地方则分十道(后增至十五道)监察区,形成比较严密的监察网。谏官组织分隶中书、门下两省,形成台谏并立局面。
(五)宋元时期的强化阶段。宋设立谏院,台谏职权开始混杂,趋向合一,地方监察设监司和通判,直隶皇帝。至元朝,取消谏院,台谏合一。地方设行御史台,统辖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使(提刑按察司),从而使中央与地方在监察机构上浑然一体。
(六)明清时期的严密阶段。明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又罢谏院,设六科给事中,成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科道并立。地方设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时设督抚,形成地方三重临察网络。至清朝,将六科给事中归属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监察沿用明制。至此,我国古代监察系统达到了高度的统一和严密。

C. 中国历代的检查制度

古代监察制度是封建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历代统治者为了巩固封建专制统治,继往开来,精心制定了一套完备而又严密的监察制度,在一定意义上改善了吏治,政治的相对清明促进了经济文化发展,历史上曾出现的汉武帝“大一统”、“光武中兴”、贞观之治等所谓“太平盛世”与监察制度的积极作用是分不开的。因此新版教材增加古代监察制度的内容,让学生多了解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成败得失,以古鉴今,无疑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然而囿于教材内容的限制,许多教师、学生无法较为全面地了解古代监察制度完整的线索,监察官的地位如何、他们拥有多少权力、监察官在封建社会的任何时期都起到什么作用。为能更好地为课堂教学服务,搞好监察制度乃至中国古代政治史内容的教授。对古代监察官的设置沿革、权力和作用进行全面的了解是十分重要的。

中国封建监察制度包括御史纠弹制度和谏官言谏制度。不过作为监察官员主干的是御史系统。御史最初为史官,至战国时期始有监察职能。秦汉时以御史制度为主体的监察制度已经建立,秦时在中央设御史府,长官为御史大夫,“御史大夫,秦官……掌副丞相”,但其本职责是“典正法度”,监察百官;在地方各郡设监郡御史。汉武帝时,为实现大一统,加强监察制度,一方面在中央御史府之外设丞相司直,“掌佐丞相,举不法”,又创置司隶校尉,“捕巫蛊,督大奸滑”三者互不统属,但可互相监督,使中央和地方百官处于多重监察之下,另一方面在地方废监郡御史,始创刺史制度,“元封五年,初置刺史部十三州”即将全国划分为十三州部,每州为一个监察区,各设一刺史。

魏晋南北朝时,谏官系统初步规范化,并有了自己独立的领导机构——门下省或集书省,改变了秦汉以来谏官不成系统和职权不明确的局面。隋唐时期监察官制十分完备,御史系统在中央仍设御史台,下设三院,“御史台有三院,一曰台院…二曰殿院…三曰察院。”地方则分十道监察区,形成严密的监察网。与此同时,谏官组织分隶中书、门下两省,负责规谏皇帝。这样形成了台谏并立的格局,促进了唐的繁荣。

宋元是谏官系统发展的顶峰时期,宋时谏官自成系统,设立谏院,但谏官“往往并行御史之职”,而台官也“监察兼言事”,这样台谏官职权相混,开启了台谏合一的先声。至元时,取消谏院,谏官职能归御史台,台谏合一。明改中央御史台为都察院,地方设十三道监察御史,它与六科给事中(明在六部各设行政业务监察官员——给事中)合称“科道之官”监察百官。清雍正元年将六科并入都察院,科道合一,封建监察机构达到空前统一。

纵观秦以后历代沿置的监察机构,尽管其名称和内部组织机构不断变化,但封建帝王都将监察奉为治国治吏的圭臬,努力使监察体系自成系统、独立行使纠察弹劾职权,从而使监察官不受或少受其他部门的干扰,更加有效地行使职权。

历代封建统治者为了充分发挥监察机关对百官的威慑制约作用,赋予了监察官广泛而充分的权力:

1.弹劾权。它是指弹劾群僚结党营私,贪污渎职等非法行为。汉代御史中丞,“佐天子,专掌纠劾”;而晋南朝时为激发监察官纠劾精神,竟允许“风闻奏事”即可据传言奏事,弹者不必署名,即使弹劾有误,也不负任何责任。唐宋御史台“掌纠察官邪,肃正纲纪”明清也大致相同。监察官的弹劾对象可以说除皇帝之外的文武百官。监察官直接对皇帝负责,不必征求上司如御史台长官的同意,最后裁决由皇帝决定。

2.谏净权。这是古代谏官的主要职权,古代谏官主要有散骑常侍、谏议大夫、给事中等。如教材中提到的唐谏官魏征是给事中。他们常常谏诤政事之得失,唐时唐太宗下令,凡讨论军国大事“必使谏官随入,预闻奏事”就是说凡遇朝廷决策,谏官有权闻政事,并对政策得失发表意见。正是因为唐太宗从谏如流,才有“贞观之治”的局面。

3.司法权。这里的司法权,包括司法监察权和司法审判权,前者自秦汉御史就有这种权力,而后者到南朝陈时始有之,陈时建立朝廷重官会审制度,御史中丞也参与司法审判。后为唐所继承,唐时建立三司会审制,即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三者共同审理案件,称“三司推事”,到清时,除沿用“三司”制外,如遇重大案件,则实行九卿会审制,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会同吏、户、礼、兵、工部和通政司的官员共同审理。可以说古代御史既是监察官又是司法官。

4.审计权。它是对国家财政预算的执行和决策编制的审核,井稽查财政上的不法行为。唐时,监察御史巡按郡县,即有检查屯田、铸钱等内容;宋代的转运使司,既是掌管财赋的长官,又是监察官,其职权中有“岁行所部,检察储积,稽考帐籍”。到明清尤其是清代,凡封建衙门机构的收支帐目和会计报告,都要送呈都察院检查。
上述所举,为古代监察官的主要职权,此外,监察官还有处置权,即允许御史在特殊情况下从事先行后奏,“随事处置”,如明清御史纠劾文武百官,凡六品以下贫酷显著者就便拿问;还有监试权、监军权、调查权。其权力广泛,为世界监察史所罕有。
可以说,封建帝王为加强对中央和地方各级机构的监控,有效防范、制止官吏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都给予监察官很大的权力,从而有利于监察功效的发挥。
纵观中国古代社会,监察官在打击贪官污吏、澄清吏治,打击地方割据势力,维护中央集权;谏正皇帝过失,防止决策失误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历史上出现的封建盛世大都与帝王加强监察有关,如:汉武帝时创立刺史制度,增司隶校尉,助其实现“大一统”;唐太宗大力提高谏官地位,对谏官之言,“虚己纳之”从而实现贞观之治。唐玄宗前期亦重视监察官,开元十四年建立了“一台三院”,完善了唐的监察体制,因此当时吏治清明。而元世祖非常重视御史台的作用,他曾说:“中书朕左手,枢密朕右手的,御史台是朕医两手的”多次支持监察官对权臣不法行为的纠举,实现了“大一统”。
然而,古代监察官的作用也有局限性,特别是当一个封建王朝出现不正常的情况或一个王朝进入中后期,出现统治危机,监察官就难以发挥正常作用,甚至会催化吏治的腐败。如:东汉中后期以后,外戚、宦官轮流专权,操纵监察官的任免,监察机关逐渐成为不法官吏胡作非为的工具,汉灵帝时,监察官竟把与宦官没有关系的26名勤政为公的地方官纠举弹劾。唐玄宗后期,由于李林甫、杨国忠相继专权,御史直言弹劾的事例就很少见了。而明代武宗时,宦官刘瑾专权,在监察机关内安插党羽,当时的监察院实际上成为宦官专权的工具了。
总之,在中国封建专制主义社会里,尽管监察制度严密,但由于它以皇权为依托,其在不同历史阶段的作用也不相同。这是封建专制政治的必然结果,也是古代监察制度无法克服的弊端。

D.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有那些

1、春秋战国:设御史一职,兼著纠察功用,但这个时期还没有专职的监察机构。
2、秦:中央设御史大夫,监察百官,执掌群臣奏章,其下设御史中丞,辅助皇帝执行弹劾之权;在地方设置监郡御史,监察郡内。(正式出现完善的监察制度)
3、汉:中央设御史府,增设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地方设立十三部剌史,监察地方长吏。(古代监察制度系统建立)
4、魏晋南北朝:中央御史台脱离少府,直接受命于皇帝,监察机构初步统一,监察权扩大。地方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员。此外,御史“闻风奏事”的制度也在这个时期形成。(谏官系统开始规范化、系统化。)
5、隋:中央设御史台;地方设司隶台,专掌州县监察,并建谒者台,持节察授。
6、唐:中央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地方分十道(后增至十五道)监察区。谏官组织分隶中书、门下两省,形成台谏并立局面。
7、宋: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监察设监司和通判,直隶皇帝。
8、元:中央设御史台;地方设行御史台,统辖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使(提刑按察司)。
9、明:中央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设六科给事中,成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地方设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时设督抚,形成地方三重临察网络。
10、清:中央六科给事中归属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监察沿用明制。清朝还制定了我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合规》。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源甚早,中国古代的封建国家为监督政府官员,为国家利益和皇帝利益而服务,维护既有的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一项专门的“准司法”性质的国家监督制度。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和法制(当然,这里是指封建法制)的统一,参与并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在古代,司法从属于行政,因此,在古代,司法和行政是同义词)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是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及监察官员的主要职责。

E. 各朝代行政制度

中央行政制度
1,秦在中央设立三公九卿
2,唐在中央实行三省六部制
3,北宋设二府三司
4,明朝废除丞相制度,权分六部,设厂卫特务机构;
5,清设军机处
特点与趋势:中央官僚机构日趋完善形成严密体系;君权加强,相权削弱,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不断强化.
(二)地方行政制度
1,西周——分封制
(1)形成与演变:周朝建立以后,为巩固奴隶主国家政权,周天子把王族,功臣和先代的贵族分封到各地做诸侯,建立诸侯国.并规定了诸侯享有的权利和对周天子应尽的义务.春秋时期,随着周天子势力的衰微和诸侯争霸局面的出现,分封制名存实亡.战国时期,分封制逐步被郡县制取代.
(2)特点:目的是为了巩固奴隶贵族专政的国家政权.周王把一定的土地和人民,分别授予王族,功臣和先代贵族,让他们建立诸侯国,拱卫王室.诸侯要服从周王的命令,按期向周王贡献财物,并随从作战.周初分封的重要诸侯国有齐,鲁,燕,卫,晋,宋等.
(3)影响:分封后的诸侯国环绕周王室,起到了拱卫周王室的作用.分封使周朝的势力扩大到沿边地区,从而发展了疆域,使西周成为地域空前广大的奴隶制国家.由于分封制维持了地方诸侯国相对独立的地位,因而当周王室势力衰微时,他们便借机发展自己的势力,从而导致了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割据称雄的局面.
2,郡县制
(1)形成与演变:春秋后期,郡县制开始出现;战国时期,郡县在各诸侯国普遍推行;秦统一六国后,在全国推行郡县制度;秦以后各朝代,在地方行政机构的设置上一直沿用郡县制,只是形式上有所变化.西汉初年实行"郡国并行制",汉武帝实行"推恩令"和"附益之法"解决了王国问题.东汉地方行政机构转变为州,郡,县三级.
(2)特点:郡守和县令都由皇帝直接任命,他们负责管理人民,收取赋税,征发兵役和徭役等.
(3)影响:郡县制的实行标志着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发生了划时代的变革;有效地加强了中央集权,有利于政治安定和经济的发展;加强了对全国的统治,有力地维护了国家的统一.
3,猛安谋克制
为了加强统治力量,阿骨打推行猛安谋克制.猛安谋克制作为基本社会组织,既是军事组织,又是地方行政组织.各户壮丁平时从事生产,战时出征.这种兵农合一的制度,对金的社会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4,行省制度
(1)形成与演变:元政府在中央设中书省,在地方"行中书省",行中书省简称"行省"或"省".明朝虽废行省,设三司,但地方行政区划习惯上仍称为"行省"或"省",这种称谓一直延续到今天.
(2)特点: 各行省都是中央政府机关——中书省的派出机构,直接对中书省负责,行省制度作为一种军,政,司合一的地方行政制度,其长官在中书省的直接领导下有相对独立的行政,军政和司法权.
(3)影响:行省制度的建立,适应了元政府管理空前辽阔疆域的需要,从而巩固了多民族国家的统一.由于各行省直接隶属于中书省,和中央关系密切,使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进一步发展.行省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史上的一项重大变革,对后世影响深远.
5,土司制度
元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设立宣慰司,土知府等各级政府机关,任用当地少数民族首领担任土司长官,允许其世袭.但他们必须忠于朝廷,按时向朝廷交纳贡赋,这就是土司制度.明朝沿袭这种方法.永乐年间,西南地区的两个宣慰司叛乱,明朝派兵平定以后,设贵州布政使司,从此贵州成为省一级行政单位.这种取消土司衙门,改有朝廷派遣流官直接统治的变革,称为"改土归流".明朝实行改土归流的地区有限,西南大部分地区仍然实行土司制度.
康熙年间,平定三藩之乱为推行大规模的"改土归流"创造了条件.1726年,雍正帝在云南,贵州,广西,四川等地,大量委派流官代替土司.
6,八旗制度
努尔哈赤建立八旗制度.八旗制度按军事组织形式,把女真人编制起来,在贵族控制下进行战争和生产活动,是一种兵民合一的社会组织.八旗制度促进了女真社会的发展,巩固了努尔哈赤的统治地位.
7,明朝在西藏设立卫所和僧官制度.清朝确立了对达赖和班禅的册封制度,同时确立了驻藏大臣制度.

F.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具体名称表

1、春秋战国:御史兼有监察的使命,但这个时期还没有专职的监察机构。

2、秦:创建御史大夫府为中央监察机构,在地方设置监郡御史。

3、汉:在中央设御史府的同时,增设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为中央监察官,在地方设立十三部剌史,监察地方二千石长吏,并制定了第一个专门性的地方监察法规,给事中与谏议大夫等言官也已问世。

4、魏晋南北朝:中央御史台脱离少府,直接受命于皇帝,废司隶校尉,监察机构初步统一,监察权扩大,自王太子以下无所不纠。谏官系统开始规范化、系统化。

5、隋:设御史台、司隶台、竭者台,分别负责内外监察。

6、唐: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地方则分十道(后增至十五道)监察区,形成比较严密的监察网。谏官组织分隶中书、门下两省,形成台谏并立局面。

7、宋:设立谏院,台谏职权开始混杂,趋向合一,地方监察设监司和通判,直隶皇帝。

8、元:取消谏院,台谏合一。地方设行御史台,统辖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使(提刑按察司),从而使中央与地方在监察机构上浑然一体。元朝还制定了一整套的监察法规。

9、明:改御史台为都察院,罢谏院,设六科给事中,成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科道并立。地方设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时设督抚,形成地方三重临察网络。

10、清:将六科给事中归属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监察沿用明制。清朝还制定了我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合规》。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G. 古代史历朝历代的监察制度

战国时期
战国时,职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就已有明显的监察职能。

秦代开始形成制度,之后便成为历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备。秦汉时期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建立起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并创建了监察制度。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贰丞相,御史府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书和监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


汉承秦制,但较秦制更严密。在西汉,中央仍设御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中央监察之职。在地方上,西汉初年废监御史,由丞相随时委派“丞相史”,分刺诸州。汉武帝时,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叫州部,每个州部设刺史1人,为专职监察官,以“六条问事”,对州部内所属各郡进行监督。丞相府设司直,掌佐丞相举不法。朝官如谏大夫加官给事中,皆有监察劾举之权。郡一级有督邮,代表太守,督察县乡。宣帝时,会侍御史二人掌法律文书,也有评断决狱是非之权。因特别使命而设的符玺御史、治书御史、监军御史、绣衣御史(亦称绣衣直指)等,分别行使御史的职权。西汉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监察事务。东汉时,御史台称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长官,但职权有所扩大。御史台名义上转属少府,实为最高的专门监察机关。它与地位显要的尚书台、掌管宫廷传达的谒者台,同称“三台”。东汉侍御史,掌纠察;治书侍御史,察疑狱。把全国分成13个监察区,包括1个司隶(中央直辖区)和12个州。司隶设司隶校尉1人,地位极为显赫,朝会时,与尚书台、御史中丞一样平起平坐,号曰“三独坐”。司隶校尉负责监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师近郡犯法者。每州置1刺史,用以监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于事权混杂,后来刺史逐渐变为凌驾于郡之上的一级地方行政长官,失去监察作用,故改称州牧,州也由监察区变为行政区,地方监察制度便基本瓦解。
魏晋南北朝时期
这一时期基本处于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各朝的监察机构名目不一,但体制与汉代相同,亦有部分变化。魏晋时,御史台不再隶属少府,而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国性的监察机构。南梁、后魏、北齐的御史台(亦称南台)和后周的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主官,北魏称御史中尉。由于监察长官权势日大,出现了防范监察官员犯法渎职的规定。群臣犯罪,若御史中丞失纠,也要罢官。魏晋以后,为防止监察机构徇私舞弊,以发挥其监察效能,明确规定大士族不得为御史中丞。晋以后,御史中丞下设殿中御史、检校御史、督运御史等,分掌内外监察之权。此时,地方上不再设置固定的监察机构,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员。此外,御史“闻风奏事”的制度也在这个时期形成。
隋唐时期
隋代时,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改长官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下设治书御史2人为副;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共12人,专执掌外出巡察。唐代发展了隋代的监察制度,使监察机构更趋完备。唐初,中央设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为台长,设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为辅佐。御史台称宪台,大夫称大司宪。武则天时,改御史台为左右肃政台。中宗后又改为左右御史台。御史台的职权是“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下设三院:①台院,侍御史属之,“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②殿院,殿中侍御史属之,“掌殿廷供奉之仪式”;③察院,监察御史属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郡,纠视刑狱,肃整朝仪”(同前)。唐初全国分为10个监察区,称10道(后增为15道),每道设监察御史1人(先后称为按察史、采访处置使、观察处置使等),专门巡回按察所属州县。唐代进一步扩大了监察机构和御史的权力。御史台享有一部分司法权,有权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案件。
谏官系统在唐朝也趋于完备。谏官的设置,秦汉时已有,魏晋南北朝时有较大发展。至唐代,中央朝廷实行三省制,其中门下省的主要职责是匡正政治上的得失,以谏诤为任。门下省置散骑常侍、谏议大夫、补阙、拾遗(其中右补阙、右拾遗隶中书省)、给事中等职,举凡主德缺违、国家决策,皆得谏正。其中给事中掌封驳(即复审之意)诏制,权力更重。


宋代监察机构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而加强。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如设通判,与知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级的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等,也负有监察州县的责任。为保证监察御史具有较多的从政经验,宋代明确规定,未经两任县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职。按规定,御史有“闻风弹人”之权,每月必须向上奏事一次,称“月课”;上任后百日必须弹人,否则就要罢黜为外官或受罚俸处分,名为“辱台钱”。从此开御史滥用职权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弹劾宰相,亦有劝谏之责。御史台还有权分派御史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


元代中央设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从一品,“非国姓(蒙古贵族)不以授”(《元史·太平传》)。还在江南和陕西特设行御史台,其组织与中央御史台相同,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这是元代监察制度的重大发展。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即监察御史)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


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佥都御史。下设13道监察御史,共110人,负责具体监察工作。监察御史虽为都御史下属,但直接受命于皇帝,有独立进行纠举弹劾之权。明代还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务。担任总督和巡抚的官员,其权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从事”之权。都察院除执行监察权外,还握有对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战时,御史监军,随同出征。
明代还将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专设六科给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强皇帝对六部的控制。礼、户、吏、兵、刑、工六科,各设都给事中1人,左右都给事中各1人,给事中若干人。凡六部的上奏均须交给事中审查,若有不妥,即行驳回;皇帝交给六部的任务也由给事中监督按期完成。六科给事中与各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科道官虽然官秩不高,但权力很大,活动范围极广。因此,对科道官的选用十分严格。同时还规定,对监官犯罪的处分比一般官吏要重,“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明史·职官志》)。
清代
清代监察机构沿袭明代,又有所发展。在中央,仍设都察院。早在入关之前,皇太极即下诏:“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骄肆慢上、贪酷不清、无礼妄行者,许都察院直言无隐”。“倘知情蒙弊,以误国论”(《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各级官吏均置于都察院监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为主事官,他与六部尚书、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员共同参与朝廷大议。都察院下设15道监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专司纠察之事。雍正年间,专察六部的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和各道监察御史共同负责对京内外官吏的监察和弹劾。唐代的台、谏并列,明代的科、道分设,清代的科、道则在组织上完全统一。监察权的集中,是清代监察制度的一大特点。
清代,一方面允许监察官风闻言事,直言不讳;另一方面为了防止监察官权力过大,规定御史对百官弹劾要经皇帝裁决。到宣统年间,新内阁成立,都察院被撤销。作用与特点中国封建社会历代的监察制度,对加强政府对官吏的监督,清□除害,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矛盾,起了一定的作用。它成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强化皇权、巩固封建统治的重要手段。但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监察制度是皇权的附属品,它能否发挥正常作用,与皇帝的明昏有密切关系。同时,由于封建政权和封建官吏的阶级本性所决定,监官本身因贪赃枉法而获罪者也不乏其人。

H. 历代的官民制度如何腐败

中华民族几千年来(跪族)从来没有变过。包括至今。

I. 中国的反腐制度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在建国之初就有反腐制度。

反腐的重要意义在于国富民强,政权稳固,民心安定。政治上励精图治,经济上转型创新。民族上实复兴,外交上实现相互了解,为以后国家政策及国家预算公开做准备。最后融入发达的现代化国家之列。

不反腐三十年改革开放中存下的大量垃圾就不能及时清理,他们就会象蛀虫一样咬食着我们的改革经济成果,动摇着我们国家政权的基础。败坏我们民族、国家、政党的型像。党风不正、国风不正、民风日下。这是一个很可怕的事情,新中国不能建立不到一个世纪就步入晚清轨道。中国能不能复兴现在的关键就是反腐败,把权力与制度分开,让权力在制度的笼子里运行。

(9)历代举报制度扩展阅读:

中国反腐取得的成就: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铁腕反腐,严扎制度笼子,将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推向深入,把反腐推向了高潮,迅速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不敢腐”的局面。这一系列举动得到了全党、全国人民的支持,也得到了外媒持续的关注。

此次反腐行动查处官员级别之高、数量之多可谓数十年所罕见,同时颁行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规定,都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集体从制度上对腐败‘治本’的决心与雄心。

这几年来,频频吸引国际观察者目光的,不只是中国反腐成绩单上不断刷新的数字。不少外媒还关注到,十八大以来,在严打贪腐的同时,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度的笼子越扎越紧。

而在世界范围内,面对反腐这样一个全球性难题,中国的成果与经验同样能为各国提供重要借鉴。如法国尼斯欧洲研究所学者乔治·佐戈普鲁斯所言,目前很多国家对如何有效解决腐败问题都一筹莫展,而中国在短短几年内就取得了反腐的重大胜利,着实让世界为之惊叹。

J.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

1、春秋战国:职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官已有明显的监察职能。魏国的李悝编著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完整的法典——《法经》。

2、秦朝:在中央设立御史大夫,御史府为其官署;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

3、汉朝:设御史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了专门的监察机构。汉武帝时期将天下分为十三部监察区,由刺史代表皇帝对地方实行监察。

4、魏晋南北朝时期:御史台成为由皇帝领导的独立的监察机构,言谏监督得到发展。

5、隋朝: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监察御史专执掌外出巡察。

6、唐朝:将御史台分为三院,即台院、殿院、察院。形成了监察机构和谏议组织两个系统。

7、宋朝:把监察官和言谏官合二为一,广泛推行弹劾制度,允许台谏官“风闻奏事”。

8、元朝: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

9、明朝: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设六科给事中,对六部官员督察,向皇帝进行规谏。

10、清:沿袭明代,仍设督察院,以都御史为主事官。雍正年间,将六科给事中并入督察院,实现监察权的统一。

(10)历代举报制度扩展阅读: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源甚早,中国古代的封建国家为监督政府官员,为国家利益和皇帝利益而服务,维护既有的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的国家监督制度。

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和法制的统一,参与并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是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及监察官员的主要职责。

监察制度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对于维持国家纲纪,协调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平衡,纠弹官邪,申诉百姓冤枉,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古代的有些监察官不畏强暴,一身正气也受到百姓称颂。例如唐代颜真卿为监察御史时,“五原有冤狱,久不决,真卿至,立辨之,天方旱,狱决乃雨。郡人呼之为"御史雨"。

监察御史的官品并不高,最高的监察官也就从一品,而且仅见于元朝,因监察官是皇帝的耳目之司,因此位卑而权重,权力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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