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的合法性
1. 环保实名举报结束,被举报的公司要求举报人对处理意见签字,请问这是合理合法的吗
这个应该是不合法的。实名举报人不应该和被举报的公司接触。
2. 我们举报收取举报费合理吗
合理的抄,但是没有法律的支持。袭你可以向举报单位提出请求,但是举报单位没有给你举报费也是无奈的事情。
除非你举报的对象是在你向其举报以前就公开有奖通缉的,那么你可以向其要求应得的奖励,不给你接受举报单位就有欺诈嫌疑,你可以告他。
3. 环保实名举报结束,被举报的公司要求举报人对处理意见签字,请问这是合理合法的吗还是个坑
我认为,应该为举报人的举报活动保密,更有利于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4. 虚假举报算不算违法
虚假举报主要涉嫌诬告陷害罪,其行为是否违法,取决于是否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而捏造事实进行诬告。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这里的“他人”,是指所有的第三人,既包括一般的干部、群众,也包括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其他在押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
诬告陷害他人,必须是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如果不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而捏造事实诬告的,如以败坏他人名誉、阻止他人得到某种奖励或者提升等为目的而诬告他人有违法或不道德行为的,不构成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司法机关认定该条规定的犯罪是诬告陷害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4)举报的合法性扩展阅读
主要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行为人企图假借司法机关实现其诬告陷害无辜的目的。这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且可能导致冤假错案,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司法机关的威信。
2、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的行为。首先是有捏造犯罪事实的行为,其次向国家或者有关单位进行了告发。
3、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有陷害他人,使其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从以上分析看,诬告陷害行为是一种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我国《刑法》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是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
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行为人企图假借司法机关实现其诬告陷害无辜的目的。这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且可能导致冤假错案,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司法机关的威信。
2、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的行为。首先是有捏造犯罪事实的行为,其次向国家或者有关单位进行了告发。
3、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有陷害他人,使其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从以上分析看,诬告陷害行为是一种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我国《刑法》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是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
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十四、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十五、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十六、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十七、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5. 请问有人叫别人举报合法吗
这个要看具体情况。
首先,要确保被举报的事情确实是违背了公序良俗甚至违法,那举报完全ok。
其次,如果被举报的事情是为了陷害别人编造的话,情节严重如果构成了诬告陷害最,分两种情况:1,举报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时,他做出的举报是他自愿的表意,那么如果追究责任时叫人举报的不用承担。2,如果举报人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就是未成年人,那么叫他举报的可能会成教唆犯,应有教唆的人来承担责任。
当然,如果两人都是未成年,则未满16周岁的话,以批评教育为主。
6. 匿名举报好还是实名举报好
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在举报时,不具名或不署真实姓名的举报。如有的举报人在举报信中不写自己真实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和地址,而只是写上"部分党员"、"部分职工"、"部分群众"或"正义"、"发威"等化名;有的举报人在拨打举报电话时,也使用一些无法与其联系的化名或假名,这些都属于匿名举报。
匿名举报的优点缺点:
匿名举报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当前匿名举报在信访举报中比例很大,这给信访举报办事效率带来不少负面效应。由于匿名举报相对隐蔽且随意性较大,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无人负责;检察机关处理匿名举报时调查取证难度增大,查处情况也无法反馈,尤其是个别匿名举报人别有用心,夸大其辞甚至无中生有,既干扰了正常工作秩序,又混淆了视听。实践中也不利于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更不利于从快从严打击职务犯罪,对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产生较大影响。
所谓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使用自己的真实姓名,通过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及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行为。实名举报还要提供准确的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联名举报的应署明主要联系人。目前,国内已有部分省份制定了鼓励实名举报办法。
7. 实名举报和一般举报相比,意义何在
实名举报和一般举报,意义也是在于实名举报的力度会更大一些,这样的话调查力度也就会加大,而且也会更快速的立案调查。
8. 举报人如何受到保护
如何保护举报人具体如下:
1,建立举报人保护制度:
(1)对举报人的信息必须严格保密,控制知晓者的范围;
(2)当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时,应该及时干预,并给予严格惩处。
2,立法部门应完善举报人保护的法律:
不仅要规定事后救济制度,更要积极借鉴和探索对举报人及其亲属的预防性保护措施,加强对举报人的事前、事中保护和事后救济。在明确举报人的权利范围、受理举报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完善举报程序制度、建立与举报权利保护有关的保密制度、举报人安全保障制度、举报人受益制度、举报人权利救济制度等方面,进行立法完善和制度创新,以构建完备的公民举报权保护体系。
3,建立三大机制,为举报人提供有力保护:
(1)建立举报人安全的“风险评估机制”。司法机关在举报人举报之初,受理举报线索之时,应对举报风险等级进行评估,及时启动有关举报人保护程序。
(2)建立举报人安全的“紧急保护机制”。举报人在举报后,只要举报人发出人身安全需要保护的求助,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出警处置。检察机关可根据举报人的申请,监督公安机关对举报人提供的紧急保护。
(3)建立举报人安全的“特殊保护机制”。对举报有关重大案件线索或有组织犯罪的具有特殊贡献的举报人,可借鉴国外对举报人的身份重置、异地安置制度,可以按照举报人自愿原则并且不低于原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将举报人秘密调动工作或迁往异地,给举报人提供生活保障。
4,严厉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的行为:
当前对举报人的报复陷害原因之一就是举报信息的失密,信息保护的严密与安全,是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的第一道屏障。对国家工作人员打击举报人,应实行零容忍,一经调查核实有打击报复行为,一律严惩。同时加大对泄密事件的跟踪督察力度,切实为举报人提供保护屏障。
9. 职业举报人利用举报谋私利合法吗
举报人利用举报谋私利是否合法,要看具体情况的。
举报专人如果以要举报向威胁,向被属举报人索取财物,是违法的。
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是构成敲诈勒索罪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举报人在行使正常的举报行为后,其举报的事实被举报受理部门查明,而得到举报受理部门的物质奖励的,其所得物质奖励属于合法的。
10. 可以举报用人单位的不合法行为吗
当然可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还是能解决不少实际问题的。大家最熟悉的劳动监察保障机构就是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它主要负责对劳动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当劳动者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用人单位的侵害时,可以向劳动监察保障机构举报。劳动者向监察保障机构举报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既可以采取口头举报的方式,又可以采用电话和信函的方式。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对不符合第(一)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对不符合第(二)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对不符合第(三)项规定的投诉,即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