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被毁坏投诉电话
❶ 农民土地被破坏,应该找哪个部门反映
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投诉,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了,可以版到县级农业部门农村权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涉及到乱占耕地,你则可以向上级土地管理部门投诉。
❷ 损坏耕地到哪里投诉
可以到当地的土地管理所去投诉的。耕地是不可以被损坏的。
❸ 农田被毁如何赔偿
起诉后,做鉴定才能赔偿
❹ 破坏农田向哪个部门投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农田被毁坏投诉电话扩展阅读
崇左市江州区国土部门在进行例行土地巡查过程中发现,驮卢镇更新屯一处香蕉基地存在非法侵占基本农田行为,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53亩,用于开挖水塘,在当地造成恶劣的影响。
江州区国土部门及时对香蕉基地业主陈某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施工人员立即停工,并到江州区国土资源局接受调查。陈某不仅没有停工整改,反而继续施工。江州区国土资源局又对陈某下达限期恢复土地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恢复土地原貌。但陈某依然我行我素,对江州区的执法行为置之不理。
12月1日,江州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局、“两违”整治办等执法部门依法对驮卢镇更新屯陈某香蕉基地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建设水池进行联合执法行动,填埋了陈某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建设的水池,制止其破坏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
❺ 自家未被征收的农田被毁该如何维权
你被毁了这么多可以找媒体曝光啊,我家的田被私人毁掉都没人管呢
❻ 非法毁坏耕地怎么维权
首先保留证据
其次可以到环保部门举报
再次可以去上级政府部门举报
村民可以自发内组织现场阻拦垃容圾倾倒,但一定注意不要暴力冲突,必要时可以报警
通过媒体曝光,用社会监督舆论给相关部门施压,避免其不作为
农田被非法倾倒垃圾村民可以要求恢复原貌,不能耕种的可以要求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可以诉讼解决
因为具体不知道你的情况,建议你在当地咨询律师根据你的实际情况给你提出专业的法律意见
❼ 基本农田的堤堰被人恶意破坏可以报警解决吗
基本农田。被人恶意破坏。像这样破坏农田。还无处可诉。真是气人!
❽ 毁坏土地举报电话多少
国土局全国统一举报电话12336。
12336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开通的违法举报电话号码,亦在对版社会各界对权违法用地情况、违反土地资源管理的情况进行举报监督。
举报时请遵守以下事项:
1、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严禁造谣、诽谤、攻击他人。
3、请勿发表与国土资源违法举报无关的任何内容。
4、真实、准确地填写联系方式,以便尽快处理并与您联系,我们将依法保护您的隐私权,保守您的联系方式等信息秘密。
5、为了提高运行效率,不要重复提交相同的举报事项,如需举报其他问题,可以另行提交。
❾ 基本农田严重被破坏该有谁管
向国土资源部门或农业局举报:
接报后,国土局一般会成立法规监察科、耕地保护科、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办公室相关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并协同所在区域上级管辖单位(乡镇政府)相关人员开展了实地调查。
《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办人(指土地管理部门指派的承办人)在必要时,可以勘验物证或者现场。
(9)农田被毁坏投诉电话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❿ 农田被毁坏找什么部门
因非法采沙而被毁坏的“耕地”,对该“耕地”应当依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予以保护,并对监管失职的部门以及有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依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6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有保护基本农田保护的“法定职责”。同时,该条例35条规定,“其他农业生产用地”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由此可见,对提问者所说的农用地的,负有监管法定职责的单位是:县级国土资源局、县级农业局和箱(镇)人民政府。该些单位中的主要领导、直接领导、承担该项具体工作的有关人员,对保护农业用地负有相应的监管责任,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 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其他农业生产用地划为保护区。保护区内的其他农业生产用地的保护和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