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举报
A. 怎样举报贪污受贿
(一)举报贪污的方法
一、要注意从事实过程中详细提供材料。
1、比如举报行贿问题,要详细地把被举报人当时的言行、衣着、天气、时间、地点、特征等方面的情况写清楚,如果有知情人,应当把知情人的姓名、单位、联系方法同时告诉给检察机关。
2、如果是举报村干部贪污公款的事实,必须将公款的性质和数额以及占有的手段写清楚,如果公款的性质属于集体财产,这就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则由公安机关管辖查处。如果是抢险、防汛、优扶、扶贫、移民、救济等款项以及土地征用补偿费等均由检察机关查处。
3、如果是举报国有公司的“穷庙富方丈”的企业负责人,可以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了解被举报人是否有其他收入来源(如家庭其他成员的合法收入,接受别人的合法赠予等)。
4、如果没有其他合法收入,那么说被举报人的巨额财产来源就值得怀疑,就可以向检察机关举报,经检察机关筛选分析认为有价值的即会进行初查。初查后,认为有犯罪嫌疑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即提请批准逮捕。
二、要注意保密。
无论是举报还是提供证人,注意保密和加强自我保护至关重要。在举报之初和举报过程中,举报人不要单纯显示自己仗义执言敢于同腐败分子做斗争的英雄气概,也不要在亲朋好友面前或不分场合无所顾忌地谈论自己举报的内容。
更不要今天写信明天打电话不停地向检察机关询问了解案件的查办情况,这样会给检察机关查办案件增加难度。另外,在举报信邮寄过程中不以普通信形式寄出,应以挂号函件形式寄出。
三、举报信函切忌多方投寄。
一些举报人将举报材料投送到各个部门,认为“东边不亮,西边亮”,总会有人出来管,结果跑风漏气,打草惊蛇了,给一些犯罪分子隐匿销毁罪证带来了可乘之机,最终使线索难以成案。
还有一些举报人认为把举报信往上一级投送比较好,投送的级别越高引起的重视程度越大。其实这种做法往往造成举报信的层层批转,延缓了办案速度,浪费司法资源,同时贻误了查案的最佳时机。
四、举报方式可以是多种的,四种方式可举报。
按照最高检要求,检察机关将对举报人的真实身份予以保护,同时对举报查实的举报线索予以奖励。
1、举报范围: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受理群众或单位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行为的举报。直接受理举报的范围是: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人民检察院接受犯罪人的投案自首。
2、举报有奖:对举报人的奖励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大案要案,经侦查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
3、举报方式:可以采用来信、来访(省检察院举报中心)、电话(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12309)、以及网络(最高人民检察院www.12309.gov.cn)等四种形式进行举报。
(二)构成贪污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贪污罪的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此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属于贪污罪的主体。
2、贪污罪所贪污的必须是公共财物。刑法对公共财产的范围作了规定。主要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另外,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3、贪污罪的主要特征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具体地说就是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秘密获取的方法,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即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再有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欺骗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如会计、出纳员伪造、涂改单据,虚报冒领等等。这些都是具体的贪污罪的犯罪方式。
(1)职务犯罪举报扩展阅读: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贪污罪属于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阻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同时还降低了党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造成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
B. 杭州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如何举报
可以向当地检察部门举报。
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C. 职务犯罪有百分之多少是人民举报的
职务犯罪有百分之多少是实名举报的?大概有54%名举报的,这个占一半一半的人数。
D. 公务员犯罪如何举报
举报方法如下。
1、电话举报。检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为12309。
2、登录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网站举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网站网址为www.12309.gov.cn。
公众可通过电话或网络对公务员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
拓展资料
公务员犯罪是国家机关、公共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不尽职责、玩忽职守,侵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一类犯罪。这类犯罪,根据中国刑法有:第8章规定的渎职罪,包括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泄露国家机密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罪犯罪,妨害邮电通信罪等等。
参考资料公务员犯罪_网络
E. 公民举报职务犯罪通常可以通过哪些渠道
公民举报职务犯罪可以通过举报电话、匿名信、匿名媒体曝光等渠道
F. 请问:控告职务犯罪应去哪个部门
职务犯罪主管单位是检察院反侵权渎职局。你可以向检察院举报。
G. 浅谈如何做好职务犯罪举报线索的管理工作
职务犯罪线索是检察机关启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前提和依据。线索管理的好坏,事关举报人、人民群众权益和利益,也直接影响办案的质量。如何完善管理机制,有效规制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初查工作,防止故意压线索不查,利用线索谋私,随意进行初查等反映突出的问题,成为摆在检察机关面前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当前职务犯罪线索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检察机关实际工作中,职务犯罪线索的受理、移送、信息反馈等方面存在诸多弊端。 1、举报线索质量不高,大部分都是匿名举报。受理的举报线索有70%以上都是匿名举报,来信来电举报较多,来访较少,且很多来访人都不愿意透露真实姓名,这给初查工作带来很大不便。另外,除少部分反映的问题内容较为翔实外,大部分线索反映的问题都是听说的或者猜测的,没有实质性的内容,导致线索存查,最终线索积压。 2、近年来受理的举报线索数量有所下降。部分群众仍有着唯官情结,他们更愿意去上级部门反映问题,主要表现就是我院举报中心受理线索数量与市院交办线索数量的比值逐年下降。这种情况就导致了受理工作难度加大,工作时间较长,重访率增高。 3、群众多头举报,线索保密性差。这直接导致受理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举报线索成案率低。 二、举报线索积压成因 (一)线索成案率低,造成了举报线索积压 1、举报人的保护制度不完善。社会上存在一些举报人因举报而被压制、下岗,甚至遭到灭门之祸的恶性事件的现象,使举报人担心遭到被举报人的打击报复而语焉不详,不敢透露详细内容。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关于保护举报人的规定仅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中,可操作性不强。被举报人对举报人进行威胁、刁难、打击报复时,现有的法律无法对举报人进行有力的保护。因为害怕被举报人的打击报复,大部分举报线索都是匿名举报,这给检察机关的初查工作增加了很大的难度,这也是检察机关转反贪局反渎局等职务犯罪举报线索成案率一直较低的原因。 2、举报线索初查机制不完善。我国现行法律对初查没有明文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对初查的规定,初查是检察机关对案件线索在立案前依法进行的审查,包括必要的调查。在初查过程中,调查的手段严格控制为以书面审查为主、外围调查为辅,不得接触被举报人,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措施。由于缺乏明确的制度保障,初查多为一般性调查,泛泛了解一下情况,对于现在日益复杂化隐蔽化的职务犯罪根本束手无策,导致了初查成案率低。 (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 1、内部监督机制缺位。举报中心与业务部门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得不到真正的落实,对于举报中心转交的举报线索的处理情况很少能够在《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规定的时间范围内主动反馈,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2、实践中内部监督难度大。在工作实践中,自侦部门办案时间通常比较长,对于某一案件的追踪可能由于一些客观或主观的原因而失去连续性,造成监督中断。有时办案人员还以保密为由拒绝透露线索办理情况,导致无法有效监督。 三、解决举报线索积压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健全职务犯罪举报工作的领导机制 职务犯罪举报线索受理工作是检察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院自侦案件的立足点,做好这项工作就为其他有关业务工作打下坚实基础。为了切实做好职务犯罪举报工作,有必要成立一个以检察长为组长的工作小组。只有主要领导带头才能真正落实举报中心与业务部门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避免权责分离的尴尬局面。 (二)详细制定和完善职务犯罪举报工作的一系列制度 1、目前举报人保护制度还不够完善,这种情况打击了群众举报的积极性。因此要做好举报工作的首要任务就是保障举报人的安全及合法权益。建议制定并完善举报人保护和保密的相关制度,厘清举报人及办案人员等的权利义务关系,真正做到保障举报人的权利,让举报人无后顾之忧,一改“举报不知情,知情不举报”的尴尬现状。 2、初查制度的相对落后导致了很多有价值的线索无法成功立案。《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明确举报中心初查“四类”案件,即“性质不明难以归口、情况紧急必须及时处理、群众多次举报未查处和检察长交办的。这种初查制度决定了真正属于举报中心初查范围的案件仅占少数,得不到领导足够重视,使一些本可以及时初查得到处理的举报线索,不能得到消化处理,从而形成线索积压。建议制定和完善初查制度,规范初查的方法、流程和权利义务关系。提高线索利用率,增强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提升检察机关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三)加大举报宣传力度,引导群众积极规范举报 举报宣传工作是有效获取职务犯罪线索的途径,宣传的目的就是要到群众中去,与群众建立血肉联系。要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加强举报知识宣传,引导、帮助、鼓励群众正确、依法举报。要走出办公室,通过各种方式宣传检察机关工作职能、立案标准、举报制度、以及举报人保护和奖励制度。引导群众积极举报职务犯罪,提升线索的价值,从源头上增加线索的成案率,最终解决线索积压的难题。 (四)增强对内对外联系,齐心协力化解积案 职务犯罪举报线索受理工作对内涉及反贪局、反渎局等自侦部门,对外涉及到公安、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面临当前多头举报、匿名举报、农村集体上访多的情势,要做好举报工作仅仅依靠检察院的自身力量是不够的。必须要加强对内对外的联系,做好协调工作,相互配合、齐心协力开展查办工作。 (五)坚持定期清理举报线索制度 举报中心每年组织进行对分转侦查部门的举报线索进行清理,对那些确实没有查办价值或初查后不成案的线索留作存档待查处理。
H. 公民举报职务犯罪可采取哪些措施
可以向当地纪检委、检察院举报,也可以越级向上级纪检委举报。
还可以向职务犯罪者的单位纪检室、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和举报。
I. 如何举报非国家公务人员职务犯罪
一、首先你要了解什么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2010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
二、既然非国家公务人员,也就不存在职务犯罪的问题。
三、所以就你问的问题,我个人认为应该直接向公安机关举报。
J. 警察职务犯罪举报电话
12309.
检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12309”正式启用,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网站版今日起正式更权新网址为www.12309.gov.cn。举报电话和举报网站受理反映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和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北京地区的举报电话为“010-12309”,公众可通过电话或网络进行举报。
相关新闻链接如下:
http://news.qq.com/a/20090622/00016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