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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发布时间: 2021-01-21 16:49:15

㈠ 广东省的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办法

您好,这里是博晓经纬,根据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第十一章 质疑投诉程序

一、供应商询问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查询招标、谈判和询价等程序的有关资料。包括下列内容:委托协议、评委名单、各投标人技术、商务、价格的综合总分汇总及排序等。
二、供应商质疑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质疑供应商可依法申请调阅相关政府采购材料。
三、质疑答复
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并抄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四、供应商投诉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质疑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投诉事项应当是经过质疑的事项。
投诉项目属于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共同安排的采购项目,由主管采购人预算的人民政府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供应商投诉时,应当现场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投诉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的,应当一并提交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五、投诉人条件
投诉人依法进行质疑,在投诉有效期内向具有管辖权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递交规范的投诉书,同一项目的相同投诉事项不得重复提交投诉申请。
六、受理投诉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向投诉人发出投诉受理通知书,自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投诉书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向投诉人发出投诉补正通知书,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投诉人放弃投诉申请。补正投诉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投诉处理期限。
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向投诉人发出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或应当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先行查处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投诉事项属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于保密阶段的事项,投诉人无法提供合法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的,可以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
在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期间,相关信息或材料、文件的传递,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人以及相关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办理签收手续。
七、投诉调查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投诉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
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逾期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认可投诉事项。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
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等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投诉人拒绝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按主动撤回投诉处理。
八、投诉处理
(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对投诉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投诉人撤回投诉的或投诉人投诉事项已被人民法院等司法部门受理的,终止投诉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驳回投诉:
1. 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
2. 质疑答复认定事实清楚的;
3. 投诉事项属于国家保密范围,而投诉人不能说明正当信息来原或提供有效证据的。
投诉事项与质疑事项不一致的,超过质疑事项的投诉事项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并告知投诉人;
投诉事项属实的,分别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等问题,给投诉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采购活动尚未完成的,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活动已经完成,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活动已经完成,并且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由被投诉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给投诉人、采购人的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由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投诉事项处理期间,采购人、代理机构认为需要暂停的、暂停采购活动有利于投诉事项处理的、投诉人申请暂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其请求合理的,可以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九、出具投诉处理决定书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出具投诉处理决定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中,需要取得相关证明、检验、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并将所需时间书面通知投诉人。
十、发布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十一、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质疑、投诉资料保存
采购人、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质疑、投诉资料归档保存,对在质疑、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㈡ 招标质疑函多久得到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

“第五十三条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专质疑后七个属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资料扩展:

“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㈢ 招标质疑函的回复了,但对答复不满意,15天后还能去财政局投诉吗

招标质疑函如果是处于质疑有效期内,那么可以去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专政府采属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第十二条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

第五十三条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参考资料: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㈣ 政府招标不规范,招标公司和商家串通,该怎么办

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可以对此次招标进行投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中明确指出:

第五十一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四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五十八条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最好多参考一些相关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财政部18号、19号、20号令《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建设工程建设部的89号令、七部委的12号令、30号令等,可在网上查询到。

预祝你们成功!

㈤ 产生质疑的中标结果原评标专家是否能复评

产生质疑的中标结果原评标专家不能复评,但可以协助答复质疑。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十四条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公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该《办法》分总则、质疑提出与答复、投诉提起、投诉处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45条,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11日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予以废止。

(5)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扩展阅读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十七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十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法律依据;

(六)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㈥ 关于政府采购质疑和申诉问题

答:
1,对于政府采购的投诉,只能向同级别的采购办进行投诉,不过前提是你要质疑,现在质疑期限已过,你已经没有机会投诉。只能向同级法院提起诉讼。
2,采购法没有此项要求,不过有一点采购法有涉及,就是评标过程中一切以招标文件为准,如果招标文件是这样要求的,就必须遵守。
3,此问题不违反采购法。单一来源结果的公示期,也是让其他供应商提出质疑的时间,如果有供应商提出书面质疑,那么就马上停止采购。如果没有,就可以继续采购。
4,招标的资格审查是根据招标文件进行的,只要供应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不管是厂家还是供应商都可以通过。评标人员等不存在责任问题。
5,采购负责人是验收不属实,根据问题的大小来划分他得责任,具体是否构成犯罪还要看具体情况。
另外可以给你出个招:现在政府部门都有网上投诉的栏目,你不要以为他们是摆设。一旦你投诉了,他们答复后,你要对他们的答复进行满意,不满意的回复。而你的回复情况涉及考核干部,所以政府人员比较重视。建议你可以到同级财政局、人们政府进行网上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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