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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暖气投诉电话

发布时间: 2021-01-11 07:11:07

Ⅰ 沈阳暖气不热,投诉电话是多少啊

我是沈阳东陵区、深井子镇、福深楼北楼8-5-1业主。平常主卧室也就13--14度。2013年11月找锅炉内房给我容透一回暖气。从12月初开此主卧室10度,客厅更别说了,我打了96123市民热线到现在5天了还没反馈,也没人给处理。3年内我家供热温度就没过15度。请问我该怎么办?是不是非得等到夏天我家就能有20度以上的室温了

Ⅱ 沈阳暖气不热怎么办怎么投诉 找谁处理啊

呆友们确定家里的暖气不好,不供热要及时到所属辖区的锅炉房或者换热站反应哈!如果版辖区内的锅权炉房或换热站不能解决问题,你可以向锅炉房或换热站的上级机关(供热公司或供热总公司)投诉,由其指导和督促问题的解决。经过上述过程后,问题仍然没有解决或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可向区供热管理办公室投诉。市供热管理机关将保证冬季供热质量,监督投诉问题的解决,及时回复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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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沈阳惠天投诉,我家室温一直不达标,找他们也白找,来个人看看就说暖气没问题,我家也做外墙保温了,怎么

打96123供暖热线,不满意就一直投诉他们。他们那群人,只有投诉能好点。你就放心投诉他们吧,他们有考核的,怕投诉。室内温度达不到18度,就一直投诉!支持你!

Ⅳ 沈阳市供暖停供手续咨询

这个问题很清楚的,如果你是07年重新开通缴费,那么是要收取你开栓费的内,而且是有收容据的。大概是100元,记不清了,沈阳市是有规定的。
如果你05年办理了停止供暖的手续,那么没有06年开通的手续,怎么能认可是开通了供暖呢?你可以说,我没有享受供暖,凭什么收费,拿手续来,有我的签字认可吗?凭什么交钱?
我是05年申请停止供暖,07年申请开通的,其余的问题和我没有关系。

Ⅳ 沈阳供暖投诉网我家楼上在暖气管上安了个水泵白天关上我家就热晚上他下班打开我家就冷找那

供暖公司是不允许安装暖气循环泵的,你可以直接去供暖公司投诉你家楼上。

Ⅵ 沈阳供暖想要报停需要什么手续

用户报停须携带供热用热证、房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代理人须携带房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到供热管理处办理停热申请手续。报停的用热户必须整年报停,在报停期间须缴纳20%的热能损耗费。想要恢复供暖的用户只需到所属供热收费大厅办理当年的供热缴费手续即可。

另需注意的是,要求停热的用户,必须是分户控制供暖系统,并且供、回水阀门设在走廊,方可申请办理停热。用户报停时,自家系统与主管道必须是断开状态,由供热稽查部门派专职人员进行验收,稽查部门在停热协议上签字后,用户到收费大厅办理手续。

(6)沈阳暖气投诉电话扩展阅读:

《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暖管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或以民用为主的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区域型集中供暖和分散供暖管理。

第三条 城市供暖实行统一政策,区域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我市城市供暖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供暖政策的调研制定,信息采集,协调服务,监督检查工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供暖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本辖区内供暖工作存在的问题;并负责落实城市供暖规划和本级城市供暖保证金的归集和使用工作。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各区政府共同做好城市供暖的管理工作。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五条 城市供暖规划由市供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由各区政府组织实施。

第六条 供暖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城市供暖规划。凡新建、改建、扩建供暖工程,以及涉及热用户摘网、联网的,需由用热或开发建设单位报所在区供暖管理办公室初审,由市供暖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供热和新建住宅区、公用建筑等应采用集中供热,不得再建分散锅炉房,采用分散供热。对现有采用分散供热的,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限期联网改造。

新建住宅必须实行分户供暖;逐步实现按热计量供暖。

第八条 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确需供暖的,可经区供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建临时热源,并报市供暖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供暖设施投入使用前应由所在区供暖管理办公室组织验收。

供暖企业和设施管理

第十条 新组建的供暖企业必须经所在区供暖管理办公室进行资质初审,报市供暖管理办公室审批,确定资质等级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方可从事城市供暖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供暖企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普通资质四个等级。供暖企业必须按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接供暖任务。

第十二条 对供暖企业的资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由各区供暖管理办公室每年对辖区内供暖企业的资质等级进行年审。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供暖企业,给予限期整改、降低资质等级、取消经营资格的处理。

第十三条 供暖企业应与热用户签订《供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供暖企业承接供暖任务时,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供暖合同》。并自《委托供暖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委托供暖合同》报所在地的区、县(市)供暖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供暖企业应强化企业内部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供热产品生产和经营的企业。

第十五条 供暖设施包括供暖热源、室内外管网及散热器。供暖设施由供暖企业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

因维修、更新、改造供暖设施需要,临时挖掘道路、场地,占用、损坏绿地,损坏树木的,施工单位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将挖掘的道路、场地以及被占用和损坏的绿地、树木恢复原状。

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影响供暖设施安全、运行或维修的行为:

(一)在埋设的或架空的供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周围1.5米范围内取土、堆放或排放杂物、搭设建筑物;

(二)擅自拆除、移动、改造供暖设施;

(三)窃用供暖用水;

(四)损毁供暖设施;

(五)用供暖设施架设线网或悬挂物体;

(六)擅自增加散热片。

第十七条 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供暖效果,不得妨碍供暖设施的正常维修和养护。

供暖收费管理

第十八条 交纳采暖费是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的义务。供暖企业必须按规定的标准收取采暖费,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必须按照规定按期足额交纳采暖费。

第十九条 采暖费由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所在单位承担;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家庭其他成员所在单位承担;家庭成员均无工作单位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个人承担;经民政部门批准,享受政府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户,由政府予以补贴。

第二十条 已实行分户供暖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将采暖费发给职工,职工向供暖企业交费。或由职工垫付,职工所在单位按职工住房控制标准内实际面积予以报销。

未实行分户供暖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向供暖企业交纳采暖费。

第二十一条 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的采暖费,由财政部门单独列支,专户存储;企业职工的采暖费,由企业按月足额为职工专户存储。

职工所在单位必须按规定按期足额为职工交纳采暖费。

第二十二条 职工所在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区、县(市)政府应建立供暖交费保障体系。督促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和交纳时间为职工交纳采暖费。

第二十三条 供暖用户转让房屋或互换房屋使用权的,必须与供暖企业结清所欠采暖费,并办理供暖合同变更手续。不办理变更手续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已经供暖的商品房屋售出未进住的,其采暖费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所在单位承担;尚未售出的空置商品房的采暖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供暖企业收取的采暖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供暖运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供暖企业应按国家、省、市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对供暖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更新改造。

第二十七条 供暖企业应按规定使用符合环保标准的洁净燃料,按照规定实行低温连续供暖,确保室内温度达到市政府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八条 供暖企业供暖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或缩短供暖期限的,已按规定交纳采暖费的用户有权按照供暖合同追究供暖企业的违约责任。但由于用户擅自拆除、移动、改造、遮蔽供暖设施或损毁供暖设施造成供暖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因擅自拆改供暖设施或者对供暖设施保温不当造成相邻用户经济损失的,由行为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条 供暖企业对供暖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时,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必须给予配合,不得阻挠,并自行或由维修人员将妨碍物拆除。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供暖企业有下列行为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供暖工程,擅自摘网、联网、建临时热源的,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二)未经验收交付使用供暖设施的,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三)未经资质审查擅自从事供暖经营管理活动的,责令其补办资审手续,并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四)挪用采暖费的,如数追回被挪用的采暖费,并处以2000元至1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供暖达不到标准的,处以2000元至10000元罚款;不按期供暖或中断供暖的,责令供暖企业按合同对用户进行补偿,并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一)、(五)、(六)项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其恢复原状,已造成供暖设施损坏的按价赔偿。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二)、 (四)项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其恢复原状,已造成供暖设施损坏的按价赔偿。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三)项规定的,从供暖之日起,按放水装置流量每吨补交水费5元,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四)阻碍维修供暖设施的,采取强制修缮措施,并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对应当为职工交纳采暖费而不交纳的单位,除责令其限期交纳外,并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参考资料:网络.《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

Ⅶ 沈阳浑南热电报停暖气电话报停需要什么手续

通常都是带上房产证【没有就带购房合同】和房主身份证去供暖公司办公柜台办理。

Ⅷ 关于沈阳市暖气停供问题

不用本人办理,亲属可以办理。
不能在网上办理,具体是办理时间在10月15日之前办理。
具体到缴费的大厅办理,不是打电话。

Ⅸ 沈阳市停水停电停暖气打什么电话反应情况

沈阳市停水、停电、停暖气、打12345沈阳市民服务热线。“12345沈阳市民服务热线暨营商环境诉求平台”通过“一号受理、按责转办、限时办结、重点督办、统一考核、网络反馈”6个重要环节,形成闭环业务流程。

12345融合“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幸福沈阳共同缔造行动,经市政府办公厅等有关部门的通力合作,顺利完成96123、12345、12315三条主要投诉举报热线整合,新建“12345沈阳市民服务热线暨营商环境诉求平台”,实现“12345热线”一号对外。

热线平台是政府搭建的综合政务服务平台,是解决营商环境诉求的快速通道,是便企利民的服务窗口,是市委、市政府重要民生工程之一,是沈阳市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品牌之一。

(9)沈阳暖气投诉电话扩展阅读:

12345用来帮助诉求人解决生活、生产中所遇困难和问题,是市委、市政府关注民生、倾听民意的平台。

市长公开电话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按章办事的原则。对群众反映的各类问题,符合政策规定的,要及时处理,尽快解决;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说服疏导,讲明道理。对受理的来电来信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答复。

市长公开电话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公开电话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交办事项要认真办理,及时回复。

Ⅹ 我家暖气不热找谁投诉沈阳华发共热投诉电话是多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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