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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烟举报电话

发布时间: 2020-11-22 00:25:16

⑴ 深圳网吧吸烟投诉

全国网吧一般黑——无论走到哪里都能闻到浓浓的二手烟味道,投诉电话一般没人内接,要么就是“您容拨打的是空号”,建议你在控烟之声论坛上发帖子吧,如果您发的帖子碰巧被世界卫生组织无烟草行动驻华代表处的那位女教授看见的话,估计问题就离解决的希望更近了,呵呵不瞒你说,我就是这样引起人家的关注的

为了我的健康,我制订了2010无烟办法,第二条就是,加强无烟宣传力度,写博客,上论坛发帖子,回答控烟问题,以及,进入吸烟区必须带上口罩和控烟资料等,都将有利于我们实现无烟环境

如果可能,请把王陇德教授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危害预防控制法草案》的提案内容尽可能广泛的散布一下吧,争取民间的支持将有助于我们的肺自由呼吸

⑵ 杭州新修订控烟条例了吗

烟草危害是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杭州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制定《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自2010年3月1日正式施行,使杭州控烟工作有法可依。


●这些地方,即使室外区域也禁烟

“征求意见稿”规定,为保护特殊人群,今后在以下场所,即使在室外区域也禁止吸烟: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青少年宫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体育、健身场馆的比赛区和坐席区;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和妇产医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吸烟的其他场所或者区域。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活动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

●违反禁烟规定,最高可罚200元

原《条例》规定,违反控烟规定且拒不改正的,可由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十元的罚款。而“征求意见稿”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个人,由有关控烟监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这意味着,今后,对此类违法行为可直接予以处罚。

●“12345”统一受理投诉举报

“征求意见稿”规定,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的任何人可以行使以下权利: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要求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区域;向有关控烟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12345”市长公开电话统一受理有关控烟的咨询、投诉举报,有关控烟监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有关控烟的举报和投诉。

⑶ 沈阳禁烟举报

从财政政策上看,国家并不想禁烟;从5。1禁烟条例看,唯独不对办公室禁烟。如果对办公室等公共场所禁烟,估计90%的烟民将戒烟。有说提高烟税,中国的烟价已是全世界最高。国家真想禁烟,就该禁止在办公室抽烟。

⑷ 怎么举报网吧有人抽烟

让网吧下禁烟令是不可能的。。一般在网吧上网的都是成年的年轻人。。现在的年轻人10个中有8个抽烟(男生)。。如果让网吧下禁烟令会流失大量消费者。。不想吸二手烟还是少去网吧。。或者去包间上吧。。

⑸ 北京市禁烟举报电话是多少

北京市控烟举报电话12320

⑹ 学生放学在小区楼道抽烟怎么举报

学生抽烟就不一个不良行为,建议让物业介入

⑺ 西安出台控烟办法要求什么

8月7日,从西安市政府获悉,《西安市控制吸烟管理办法》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及相关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将全面禁止吸烟。在禁烟场所吸烟将被给予警告并处十元罚款。

《办法》指出,每年5月31日所在星期为本市控制吸烟宣传周,集中开展烟草烟雾有害健康宣传活动。倡导烟草制品销售者在5月31日停止售烟一天,吸烟者停止吸烟一天。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开展烟草烟雾有害健康的宣传。

《办法》明确,违反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由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对吸烟者给予警告,并处十元罚款。控制吸烟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未履行规定义务的,由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者、管理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⑻ 聚焦“最严禁烟令”:领导办公室谁监管

新华社北京6月1日新媒体专电(记者李亚红)被称为“史上最严禁烟令”的《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6月1日起实施。当天北京公共卫生服务热线接到有关控烟的电话665件,有投诉、咨询等。公众关注的焦点包括:领导个人办公室是否会享特权,他们在个人办公室吸烟谁来监管?北京人员流动大,有人可能不太了解政策,是否会看到违法吸烟立即开罚单?针对这些疑问,记者进行了采访。
控烟监督员:遇到领导吸烟我也敢管
针对“史上最严禁烟令”的实施,有网友表示,别只监管餐馆、火车站,领导在办公室抽烟,你们怎么也要管啊。另外,单位一把手吸烟,谁敢管呢?
2013年,北京市爱卫会等联合开展北京无烟机关单位创建活动,共有171家机关单位参加。通过对领导班子进行调查后发现,这些机关单位领导班子里一个吸烟的人也没有的只占7%左右,办公室控烟难度可想而知。
6月1日,为督导控烟法规落实,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孙康林率队检查了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北京市政府机关。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办公楼门口,设立着“您已进入禁烟区域,楼内请勿吸烟”的警示牌。“立法机关必须率先守法。”孙康林说。
记者注意到,为配合控烟,原来可以买到香烟的机关办公楼小卖部已停止售烟服务。楼内各会议室等场所的烟灰缸也不见踪影。室外吸烟区则配备了一把遮阳伞和几个金属制成的烟灰缸。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办公楼的每个楼层还指定了“控烟监督员”进行巡查。记者见到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一位控烟监督员问:“遇到领导吸烟你敢管吗?”“敢,我会告诉领导,这里(工作场所)禁止吸烟,而且吸烟对身体也不好。”
“即使在单个人的办公室,也是禁烟的。”北京市爱卫会办公室主任刘泽军说,针对控烟,北京市已经开通举报热线。另外,人们也可以直接拍照,发到“无烟北京”微信公众号上举报。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黄金荣曾表示,领导单人办公室禁烟的监管,主要靠个人自觉,因为不可能天天去检查,但如果有外部监督,比如通过手机拍照“曝光”等,会有很大的威慑力。
看到有人违法抽烟是否立马开罚单?
北京有大量流动人口,“最严禁烟令”实施后是否会看到有人违法吸烟,立马就开罚单?北京市卫生监督所所长李亚京说,处罚不是目的,重要的是推动控烟。比如,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禁止吸烟的场所看到有人抽烟,通常第一步是去劝阻,如果对方不听劝阻,严重违法,那就要进行处罚。
北京市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6月1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一家海底捞店内执法检查时,开出了首张控烟责令整改书。
北京市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这家海底捞店内发现,虽然醒目处贴有禁烟标识,但上面没有投诉举报电话,标识制作不合要求。而且,执法人员在这家店内洗手间发现了烟头。此外,这家店内缺乏针对吸烟自查的工作记录。
只是发现烟头,并没有看到抽烟人,也要责令整改吗?北京市卫生监督所所长李亚京说,《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明确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该设置明显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标识;应该开展禁止吸烟检查,并留存相关记录。因为这些没有做到,因此要责令其限期整改,若整改不到位,就要进行处罚。
另外,为了更好地落实“禁烟令”,北京市在餐馆、机关单位、医院等有大批控烟监督员。“这些监督员没有处罚的权力,他们只是负责监督、劝说和举报。”李亚京说,如果有人违法抽烟不听劝阻,监督员会举报给卫生监督部门来进行处罚。
发现有人违法吸烟怎么办?
北京市疾控中心副主任曾晓芃在“北京市吸烟现状调查结果新闻发布会”上称,当前北京市成人吸烟率为23.4%。由此推算,北京市现有419万成人吸烟者。尤其在餐馆、火车站等地,若发现有人违法抽烟,应该怎么办呢?
有人担心因为劝阻他人抽烟而引发冲突。刘泽军表示,公众可以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
此外,若发现有人违法吸烟,可以通过公共卫生服务热线举报,然后由卫生监督人员核实并负责处罚。北京公共卫生服务热线从6月1日8时至18时,共接到控烟投诉举报152件。
记者了解到,北京市海淀区北冶材料有限公司班组休息室有人抽烟,管理人员劝阻无效。北京公共卫生服务热线接到举报后,已转办到北京市卫生监督所。北京市卫生监督所1日表示,将针对举报核实处理。(完)

⑼ 上海禁烟通知的具体内容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2009年12月10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消除和减少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以下简称控烟工作)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控烟工作,是指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在本条例规定的禁烟场所吸烟。
第三条本市控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分类管理、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健康促进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烟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指导、监督各部门、各行业的控烟工作,组织开展控烟工作宣传教育活动。健康促进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教育、文广影视、体育、旅游、食品药品监督、交通和港口、商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做好公共场所控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健康促进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工作,使公众了解烟草烟雾的危害,增强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人民团体以及学校、医院等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烟草烟雾危害和控烟的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大众媒体应当开展吸烟和被动吸烟有害健康的公益宣传活动。
第六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的室内外区域;
(二)除前项以外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场所、学生宿舍、餐厅等室内区域;
(三)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外区域;
(四)除前项以外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五)体育场馆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
(六)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
(七)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
(八)公用事业、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
(九)商场、超市等商业营业场所;
(十)电梯及其等候区域;
(十一)公共汽车和电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室、等候室和设置在室内的站台;
(十二)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第七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可以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吸烟区和吸烟室以外禁止吸烟:
(一)歌舞厅、游艺厅等娱乐场所;
(二)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或者餐位在75座以上的餐饮场所;
(三)星级旅馆的室内公共活动区域。
旅馆应当设置专门的非吸烟住宿楼层或者客房。
机场、铁路客运站、港口客运站,除专门设置的吸烟室外,室内区域禁止吸烟。
第八条公共场所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的,应当具备良好的排风条件,并设置明显的标识和吸烟有害健康等控烟宣传标识。
第九条国家机关的会议室、餐厅以及共用的工作场所等室内公共活动区域禁止吸烟。
第十条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的规定,设立禁止吸烟区域,并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等的需要,临时设置禁止吸烟场所的范围。
第十二条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烟管理制度,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区域的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
(三)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四)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的吸烟者,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
第十三条任何个人可以要求吸烟者停止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要求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履行禁止吸烟职责,并可以对不履行禁烟职责的单位,向监管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市和区、县健康促进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控烟工作的监测和评估。
市健康促进委员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市控烟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吸烟行为的干预工作,设立咨询热线,开展控烟咨询服务。
医疗机构应当为吸烟者提供戒烟指导和帮助。
第十六条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烟工作或者为控烟工作提供支持。
第十七条控烟工作应当作为本市文明单位评比的内容之一。
第十八条控烟工作的监督执法按照以下规定实施:
(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各级各类学校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二)文化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以及旅馆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三)承担机场、铁路执法工作的机构以及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关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业经营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五)公安部门负责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六)房屋行政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电梯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七)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第十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控烟监测及评估、科学研究、宣传教育、行为干预、人员培训、监督管理等控烟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有关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不听劝阻且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控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控烟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⑽ 上海市控烟条例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2009年12月10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消除和减少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以下简称控烟工作)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控烟工作,是指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在本条例规定的禁烟场所吸烟。

第三条本市控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分类管理、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健康促进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烟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指导、监督各部门、各行业的控烟工作,组织开展控烟工作宣传教育活动。健康促进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教育、文广影视、体育、旅游、食品药品监督、交通和港口、商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做好公共场所控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健康促进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工作,使公众了解烟草烟雾的危害,增强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人民团体以及学校、医院等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烟草烟雾危害和控烟的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大众媒体应当开展吸烟和被动吸烟有害健康的公益宣传活动。

第六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的室内外区域;

(二) 除前项以外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场所、学生宿舍、餐厅等室内区域;

(三) 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外区域;

(四) 除前项以外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五) 体育场馆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

(六) 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

(七) 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

(八) 公用事业、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

(九) 商场、超市等商业营业场所;

(十) 电梯及其等候区域;

(十一) 公共汽车和电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室、等候室和设置在室内的站台;

(十二) 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十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第七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可以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吸烟区和吸烟室以外禁止吸烟:

(一) 歌舞厅、游艺厅等娱乐场所;

(二) 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或者餐位在75座以上的餐饮场所;

(三) 星级旅馆的室内公共活动区域。

旅馆应当设置专门的非吸烟住宿楼层或者客房。

机场、铁路客运站、港口客运站,除专门设置的吸烟室外,室内区域禁止吸烟。

第八条公共场所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的,应当具备良好的排风条件,并设置明显的标识和吸烟有害健康等控烟宣传标识。

第九条国家机关的会议室、餐厅以及共用的工作场所等室内公共活动区域禁止吸烟。

第十条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的规定,设立禁止吸烟区域,并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等的需要,临时设置禁止吸烟场所的范围。

第十二条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建立禁烟管理制度,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

(二) 在禁止吸烟区域的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

(三) 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四) 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的吸烟者,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

第十三条任何个人可以要求吸烟者停止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要求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履行禁止吸烟职责,并可以对不履行禁烟职责的单位,向监管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市和区、县健康促进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控烟工作的监测和评估。

市健康促进委员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市控烟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吸烟行为的干预工作,设立咨询热线,开展控烟咨询服务。

医疗机构应当为吸烟者提供戒烟指导和帮助。

第十六条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烟工作或者为控烟工作提供支持。

第十七条控烟工作应当作为本市文明单位评比的内容之一。

第十八条控烟工作的监督执法按照以下规定实施:

(一)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各级各类学校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二) 文化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以及旅馆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三) 承担机场、铁路执法工作的机构以及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关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四)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业经营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五) 公安部门负责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六) 房屋行政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电梯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七)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第十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控烟监测及评估、科学研究、宣传教育、行为干预、人员培训、监督管理等控烟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有关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不听劝阻且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控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控烟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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