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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宣传栏

发布时间: 2021-01-01 18:02:55

❶ 求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栏内容

一、新未成年人保护法材料一:2006年10月1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这是自1992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以来的首次修订。1.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性。答:(1)未成年人处于人生发展进程中的幼弱时期,生理、心理尚未成熟,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是个人权益容易受到年侵害的群体。(2)家庭、学校、社会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现象。(3)由于种种原因,未成年人犯罪逐渐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4)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仅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是中华民族兴旺发达的需要。2.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建议。答:(1)家庭方面:①父母要自觉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②父母要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式教育未成年子女;③父母要引导未成年子女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犯罪。(2)学校方面:①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②加强家校联系,共同营造良好氛围,履行学校保护职责;③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主题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3)社会方面:①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②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图书馆、博物馆、儿童活动中心等场所;③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3.未成年人应如何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为了自身的健康成长,你认为青少年应怎样做?)答:(1)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2)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3)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爱好;(4)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自觉抵制不良诱惑;(5)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❷ 跪求,人大监督的基本原则

人大监督向社会公开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报讯 2007年7月20日,丁益民在人民网发表文章说,《监督法》对人大监督的公开工作,做出明确规定的有六条之多。公开人大的监督工作,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责,也是监督工作的法定程序。监督法实施虽有半年多时间,但有的地方对人大监督的公开工作还未引起高度重视,重监督、轻公开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新的形势下,我们一定要加深对监督公开工作的认识,进一步加强监督公开工作,以实现监督法规定的各项任务。
他认为,人大监督工作向社会公开的基本原则,一是依法公开的原则。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依照监督法和监督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监督工作向社会公开的职责。在公开的同时,还应当严守国家秘密和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即该公开的一律公开,不该公开的要尽保密的责任。公开工作不做好就是失职,严重的属于违法。二是及时公开的原则。当今是信息时代,一定要在有效时间里将人大监督工作信息公布于社会,否则将降低或消弭信息价值。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的年度计划,一经通过就应向社会公布;常委会审议意见和计划、财政、审计报告要适时向社会公布;“一府两院”的研究处理报告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三是全面公开的原则。要向社会公布人大监督工作各重要环节的有效信息。让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了解人大监督的计划,监督的过程和监督的结果,知悉人大监督工作的程序。要保证公布的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他说,人大监督向社会公开工作的基本要求,首先要建立公开工作制度。要将公开的内容、公开的时效、公开的程序、公开的方式等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形成向社会公开的工作规范,同时要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保证人大监督公开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时效性。其次采取适当的公开方式。法律对人大向社会公布监督工作的载体,没有作出规定或限制。目前普遍采用的媒体公布、期刊公布、网站公布、新闻发布、宣传栏和电子显示牌公布,甚至短信公布都是合法有效的。公布信息的方式要根据内容的要求和效应的程度而定。公布不同的内容,要适当选择不同的载体。如人事任免、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和撤职案的决定适合在媒体公布,而一般的审议意见则适合在期刊和网站上公布。公开比公布的内涵要广,公布是公开的一个基本方式但不是全部方式。如人大对一些特定问题调查结果。针对特定人群或事件所提出的处理意见,涉及局部保密的材料等,可以采取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如类似国外议会的做法,公民或者组织可以持有效证件到人大机关查阅相关文件或经申请旁听人大有关会议。再次要设立补救措施。人大常委会将监督工作向社会公开,是其法定职责,如果不依法进行,公民和组织有向其问责的权利,人大常委会必须采取补救措施,依法予以公布。如果公布失实也必须予以公布纠正。人大工作人员失职或渎职的要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❸ 如何做好我县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意见与建议

如何在法治新常态下探索、实践出法治宣传教育的新途径、新方法,推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纵深开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是当前摆在各级普法主管机关和广大普法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和现实问题。为此,笔者就余江县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从中探寻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以供参考。
一、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情况
(一)高位推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保障机制比较完善
我县高度重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坚持高位推动,成立了以县委副书记为组长、四套班子分管和联系的副县级领导为副组长,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普法教育依法治县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各司其职,“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机制落实到位,初步形成了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普法”工作格局。完善考评机制,把法治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纳入了综治考核体系,把普法“软任务”变成了“硬指标”。精心打造了普法讲师团、普法联络员、法制副校长和法律服务团等四支普法队伍,形成了一支由人民调解员、村“两委”干部、老教师、老干部、大学生村官等组成的庞大农村法治宣传教育队伍,覆盖全县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网络体系形成。
(二)分类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初步显现
我县坚持以“法律六进”为载体,以普法重点对象为突破口,分类推进,整体推动“六五”普法规划实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取得显著成效,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升。在领导干部层面,建立健全了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和科级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知识纳入刚性学习和考试内容。进一步增强了全县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和维护稳定的能力。在农村群众层面,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了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在各新农村建设点建成了一批法治文化墙、法治文化路和法治文化苑,极大地丰富和拓展了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内涵和途径。在学校学生层面,全面建立和完善了法制副校长聘任制度,为全县34所中、小学校选聘了40名法制副校长,明确要求每名法制副校长为学校师生上法制教育课每学期不少于2堂(次)。同时,把法治教育内容纳入学校文化学习课程,逐步形成了法治教育的长效机制。在企业管理及务工人员层面,定期组织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者深入企业和工厂,为广大的经营管理和务工人员开展法律知识讲座和法律咨询服务,有效提升了管理人员依法经营和务工人员依法维权的法律意识,营造了浓厚的企业法治文化;组建了县工商联(总商会)法律服务中心,为全县各企业提供“法律体检”服务,帮助预防和规避法律风险和漏洞,为企业健康、科学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突出特色,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亮点纷呈
近年来,我县以创建法治余江、平安余江为目标,结合县情和群众群众法律需求,积极创新法治宣传教育方式和载体,丰富法治宣传教育内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不断迈上新水平,2014年被评为“全国‘六五’普法中期工作先进县”称号。全方位打造法治文化阵地,在县城精心打造了一条百米法制宣传长廊,各乡(镇)30米以上法制宣传栏普遍建成;依托县廉政文化主题公园,增添法治名言警句、古今中外法治故事宣传碑、法治雕塑和法治人物长廊,打造了集廉政、法治、休闲于一体的法治文化公园;以农村普遍建成的农民书屋为平台,积极介入、指导农民书屋设立法律图书角,强化各类法律书籍的管理和分类,法律书屋工程建设逐步推进;在《余江报》开辟法治宣传专栏,搭建普法短信平台,宣传和推广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亮点和特色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采取“试点先行、培育典型、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原则,在全县树立 “法治余江”建设示范点60个,覆盖乡镇、机关单位、学校、企业、村、社区等8钟不同类型单位,培育出了一批叫得响、立得住、推得开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先进单位;创建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3个,创建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11个,命名表彰第一批县级“民主法治示范村”6个,依法治县和民主法治创建工作初见成效。
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今年已是“六五”普法规划实施的最后一年,回首近30年来的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所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然而,问题也是仍然存在的,有长期以来沿袭的共性老问题,有随着经济社会形势发展出现的新问题,同时也有思想认识和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问题。无论是什么问题,都是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
(一)思想认识上还有偏差
历经30余年遗留下来的“重经济建设、轻法治教育”的惯性思维没有得到根本转变。少数领导在思想上不够重视,行动上缺乏自觉性,往往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认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开展了30来年,普及的法律法规已经够了,没有必要再开展下去了,再搞也是过形式,不会有什么效果;还有的学法、用法意识不强,这在普法考试方面表现的尤为突出,代考、替考现象普遍存在,考试纪律观念淡化;少数基层干部甚至存在错误思想倾向,认为群众学习的法律知识已经够多的了,如果学的太多,反而不利于基层工作的展开,群众工作将会越来越难做,所以送法、送政策的积极性不高,更多是敷衍了事。
(二)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
总体上来讲,在县级层面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保障机制还是比较健全完善的,但是具体到各乡镇、机关单位和部门,各种各样的问题还是不同程度的存在,必要的保障机制和措施普遍缺乏。比如:有的普法经费落实不到位,印发法治宣传材料都没有钱;有的组织机构不健全,具体工作无人做;有的印发文件了事,不检查、不落实,工作流于形式,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持续和深入发展。另外,法治宣传教育考评机制还不够科学,往往是以开了多少会、开展了多少活动、做了多少资料为依据,对于形式与效果是否能达到有机统一,效能最大化的问题考虑欠缺。同时,在年度综治考评总分中所占分值过小,难以引起主要领导的重视,导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不够。
(三)宣传模式还比较陈旧
当前我江县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方式还比较落后,主要采取制作宣传栏、发放宣传单、悬挂横幅、张贴标语等传统媒介,必要的法治宣传设施配备还不够齐全,现代化和新型的宣传方式运用还不够广泛。在法治宣传教育内容学习上,主要是学习省、市编印的普法读本,其中多为法治理论知识,条条框框,空洞单调无味,不便于记忆、理解,学法的积极性不高,从领导干部和一般公务员来看,很多人甚至连“六五”普法普及哪些法律都不清楚,学习法律知识的时间少之又少;在农民工、外来务工和流动人员等特殊群众方面还缺乏有效的宣传方式,盲点和死角多,因不学法、不懂法而发生上访、群体性事件的案例大量存在,严重影响了全县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四)队伍力量还比较薄弱
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是全县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机构,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由于其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机构,所以真正具体从事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只有县司法局法宣股工作人员,人员偏少,力量单薄,其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等职能作用难以得到有效发挥,深陷“小马拉大车”的尴尬处境。另外,从乡镇来看,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点多、面广,承担该项任务的基层司法所普遍面临人员不足,在11个基层司法所中,仍然有4个1人所,7个2人所,而且兼职过多,任务重、压力大,因此往往是疲于奔波、穷于应付,工作难以深入开展。从机关机关单位和部门来看,虽然大部分都有分管领导和联络员,但是基本没有专门从事法治宣传教育教育工作的人员,而且人员变动频繁,工作没有连续性,甚至少部分连分管领导和联络员都没有,遇到检查就手忙脚乱,临时抱佛脚,应付了事。从村、社区等基层组织来看,村(居)委干部室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主体,但由于基层事务繁琐,而且人数不多,精力有限,再加上自身法律素质不高,所以大部分基层干部都不愿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就是开展也只是过形式、走过场,收效甚微。
三、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的几点建议
(一)转变工作理念,主动适应法治宣传教育新形势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强调: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由“法制”置换为 “法治”的这一重要表述,经历了30余年的探索和实践,标志着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将从法律知识普及向培育法治信仰迈进,法治宣传教育不仅要对法律体系和法律知识进行宣传,还要对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法治教育实践进行宣传,更要加强对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的培育,突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的培养。因此,传统的上街咨询、发放材料、设立展板等过于陈旧的“老三样”宣传手段,已经不能适应法治形势发展的需要,必须要转变工作理念,在深刻理解法治宣传教育科学内涵的基础上,准确把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责和使命,注重以人为本,从维护好、保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法治宣传教育全面拓展到全县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全过程,创造性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弘扬法治精神,提升全民法律素质和法治观念, 更好地发挥法治宣传教育在全面推进法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
(二)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完善法治宣传教育保障机制
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关系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败,因此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普法工作者必须要引起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和保障机制,努力适应法治建设新常态。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各部门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形成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大普法”工作格局。二是要健全普法责任机制,扎实落实“谁主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机制,推动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和律师以案释法制度。三是要明确纳入“一把手”工程,实行“一票否决”,确保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和人员落实到位。四是要强化考核评估机制,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纳入年度个人考核内容,对普法考试连续两年未达到合格以上的不得提拔重用;建立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和公务员专业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努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干部职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和水平。
(三)创新方式方法,提升法治宣传教育针对性实效性
当前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和法治观念普遍提升,现有的法治宣传教育手段和方法已远远不能满足群众的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发展的瓶颈。因此必须要加大创新力度,不断推陈出新,打造精品、树立品牌,探索出一条适合县情实际的特色发展路子。一是要积极拓展新型载体。电视、广播、报纸和杂志是当前群众获取信息的主要途径,可以在这些新型媒介上开辟法制宣传专栏,办成系列、办出特色,把单向式的灌输过程变为互动式的融合过程。比如:在《余江报》开辟法治专栏,定期刊发全县各地、各单位、各部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动态;在余江电视台开办法治讲座栏目,把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典型案例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进行教育警示;开通普法手机短信平台,定期编撰法治小信息向全县广大手机用户发送,等等。二是要巩固深化基础阵地。发挥好法治宣传栏、橱窗、LED显示屏、法治文化公园和法律图书角等传统型基础阵地作用,营造出浓厚的法治氛围;创建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把法治纳入文化教育的必修课成,形成青少年法治教育长效机制;把法治宣传教育纳入新农村建设点总体规划,在各新农村建设点普遍建立法治文化路、法治文化墙,寓法治宣传教育于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的方方面面。三是要注重群众法律需求。在坚持开展各类法律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活动的同时,积极深入基层一线,注重听取群众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意见和了解群众对法律的需求,落实“菜单式普法”模式,群众需要什么法律就宣传什么法律,做到有的放矢,提升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四是要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要把着力推进法治余江创建工作作为深化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途径,积极构建法治余江的综合评价体系,将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以及法治环境、法治意识和民生保障等内容纳入考核内容,开展“法治单位”、“法治乡镇”、“法治村(社区)”、“法治学校”、“诚信守法企业”等“法治细胞”创建,加快法治余江建设进程。
(四)坚持固本强基,持续强化法治宣传教育队伍建设
法治宣传教育是一项社会系统性工程,涉及面广,涵盖内容多,工作难度大。因此必须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不断壮大法治宣传教育队伍,提高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者的素质和能力,为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提供人才支撑。一是要打造各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队伍,比如普法讲师团、普法联络元队伍、法制副校长队伍、法律服务团,等等,充分发挥这些人员的专业法律优势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法律讲座和法治培训等活动,把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的运用参透到经济社会生产和生活的方方面面。二是要提升法治宣传教育队伍的创新能力和意识,创造性地把法治宣传教育与法律服务、人民调解、执法司法和文化建设等相结合,全面占领法治宣传阵地,引导法治舆论导向,不断提升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亲和力、感染力和渗透力。三是要加强执法、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改善执法、司法环境,传递社会法治正能量,让广大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法治阳光的温暖,自觉做到学法、守法、用法。

❹ 人大附小怎末样作业多不多老师负责吗

我现来在已经毕业很长时间了。一般源想让孩子有好前途的家长会让自己的孩子在那里上学,因为可以得到美好的前途,老师的言行,举止,谈吐都有一种书香气质,而且校园里 有文化园,心灵小屋,游乐园,国际园,....孩子们感兴趣的活动区,都是可以增加知识量,让孩子见多识广的乐园,而且畅销行会有一些国际友人来学校参观,并且都留下了很好的印象,(一至四年级基本上会组织去劳技中心,春游,野炊,秋游,五年级时会组织军训,六年级时会有上海毕业旅行)
派位的学校有:八一中学 十九中学 万泉河中学
2008届 基本80%的学生可以凭派位上八一中学 2008届 全年级只有一个人被派位到了万泉河中学 所以您可以相信 人大附小是个 健康 活泼 的大集体

相信人大附小! 没错!!
我并不是在宣传 而是 实事求是! 我是人大附小的一份子
我永远是人大附小的孩子!人大附小就是我的母亲!

❺ 如何做好校园推广

1、先让搜索引擎知道你的网站
网站建设以后,新网站上线,首先得让搜索引擎知道你网站的存在,让搜索引擎短期内收录网站。每个搜索引擎都有一个网站提交入口,提交网址即可。
2、开通搜索引擎付费推广渠道
通过做竞价推广,能够让任何一个关键词排名在首页,并且是在前几名,这类推广方式,能够快速见效,有了关键词排名,就能有更大机会曝光在潜在客户眼前,快速见效,但是可能花费会稍多。
3、B2B平台推广
在权重高、收录快、排名好的B2B平台,去发布产品或者信息,带上网址、联系方式、企业名称,提高曝光度、引导蜘蛛抓取网站、提高产品销售,在注册平台的信息的时候,注意用同一个账号与密码,方便管理。
4、问答平台推广找锦随推
问答推广主要是做品牌推广,提升品牌曝光度。问答平台权重高,能够快速被收录,并且有利于排名在搜索引擎首页。现在主要的问答平台有:网络知道,知乎问答、新浪问答等。要注意,自己整理好问题与回答,自问自答的方式去做,要准备很多账号,并且在提问、回答的时候,要换IP,或者是发问题给朋友回答,还有就是回答别人的提问。
5、网络产品推广
网络是国内首选搜索引擎平台,旗下有很多的产品,如网络、网络经验、网络贴吧、网络知道、网络文库等,这些都可以去发布推广,收录快、排名好,提高品牌曝光率。

6、分类信息推广
除了B2B平台,还有很多的分类信息平台,有着很大的用户群体。在这类的权重高的平台发布信息,能够获得更好的排名,在发布信息的时候,记得带网址、电话、企业名称。
7、图片推广技巧
图片的宣传更好,更直观,在图片搜索的时候,经常会看到很多产品图片上有联系方式、企业logo水印、网址等信息,在更新文章的时候,都配置图片,做好ALT标签,便于搜索引擎快速抓取图片,收录图片,还有就是在QQ群里发布图片,在朋友圈发布,有需要就会主动与你联系,或者在搜索引擎搜索网站浏览。
8、软文推广技巧
软文推广也是一种很见效的方式,写一些优质文章,在一些相关性平台进行投稿,或者发布在自媒体平台,在文章中穿插广告,切勿硬性广告,这样才会有人看,有人转发,加上这些平台权威性很高,发布的文章,能取到了很好的传播和推广效果。
9、做网站关键词优化
做搜索引擎关键词优化排名,这也是网站SEO优化重点工作,在关键词优化,先要筛选好关键词,依据网站结构与权重的划分,把关键词布局到网站的每一个页面,坚持更新优质的原创文章,在文章中做好关键词锚文本,保持一个更新的频率。

❻ 浅谈人大如何密切联系群众

一、把体现民意取向作为密切联系群众的根本。人大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如何更加充分地体现人民意志、更加真实地反映人民要求,不仅是人大工作的职责,也是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科学选题,问需于民。改变过去“关起门”来定议题的办法,采取问卷调查、走访座谈、实地调研等方式,认真听取群众意见,真正把群众反映突出、意见较大、带有共性的问题吸纳上来。要开门议政,问计于民。进一步拓宽群众直接参与人大工作的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工作计划,邀请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在视察、检查等活动中邀请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群众代表参加,请他们提出自己的看法、意见和建议,实现公众对人大工作的有序和有效参与。要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增强人大履职的透明度,在新闻媒体上开办人大工作宣传栏,丰富和完善人大网站信息发布的范围,自觉把人大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二、把依法有效履职作为密切联系群众的关键。人大工作的本质,就是替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如何通过更加有效地履职,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正是人大工作密切联系群众的价值所在。要突出一个“准”字。坚持发展与民生并重,不仅要高度重视事关发展的重点项目建设、城市发展规划等工作,还要持续关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使人大工作与发展大局紧紧相扣,与群众呼声息息相应。要抓好一个“实”字。坚持依法履职与跟踪问效并重,对那些经济社会发展中推进难度较大、群众关注度较高的工作和问题,综合运用调研、视察、执法检查等工作方式,适时启用询问等监督手段,让群众看到变化,见到实效,得到实惠。要突出一个“新”字。坚持实践与创新并重,针对影响工作实效和薄弱环节、群众满意度不高的工作方式,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下,进一步探索更加切合人大制度本质要求,更加顺应群众意愿,更具活力和成效的履职方式。
三、把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作为密切联系群众的核心。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实践,其实质就是密切联系群众、着力为人民服务的过程。推进信息公开,让代表真正融入群众中去。实行代表信息公开,采取发放代表联系卡、开展代表进社区进农村活动、组织代表与群众见面座谈等多种方式,使代表深入了解群众的所思所盼所想。抓好建议办理,让代表说话管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一段时期群众呼声最直接、最集中的反映,建议办得好不好,落得实不实,不仅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也是检验代表履职成效的重要标尺。要抓督办,重视那些正在解决的、需跨年度才能落实的意见建议的跟踪回访;要敢问责,制定出台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办法和问责制度;要建机制,着力构建人大、政府、承办部门和人大代表多方联运和合力督办工作机制,通过办中跟踪督促、办后追踪问效这样一个完整的工作链条,使代表建议落到实处,有始有终。积极搭建平台,让代表履职的渠道更便捷。加强对代表小组的联系指导,积极搭建代表履职的新载体,每年不定期组织人大代表、就事关全区工作大局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约见“一府两院”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活动。

❼ 人大代表是怎样产生的呢

1、全世界各国家的选举都有一个环节,叫做选民登记。有志愿投票的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参加选民登记,获得选民证,然后在投票日凭选民证参加选举。

2、如果你登记为选民后,只要你的户籍没有更改,就会每次选举前都收到通知,通知你去投票。

3、下次人大选举的时候,通常会提早一个月在新闻媒体、公告栏、社区宣传栏等发布选民登记的公告,你要注意看看,然后参加选民登记。

4、你没有参加选民登记,说明你放弃了自己的民主权利。

第六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六条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二十七条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

第二十八条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❽ 彭德怀、陶铸追悼会 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劳动合同法》 普法宣传栏 听取村主任就职演

(1)确立中国共复产制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平反冤假错案;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改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加强立法工作;加强立法和普法知识的宣传;加强基层民主建设,改革基层民主选举。
(3)加快了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步伐,保障人民的合法权利,推动各项事业的发展。

❾ 就业创业部门宣传栏要有什么内容最好新颖些的。。。

仅供朋友参考:
《劳动合同法》----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程延园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教授

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这部涉及千千万万劳动者切身利益、直接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律,历时一年半,经过了四次审议,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利益博弈、观点争鸣、法理思辨贯穿始终。与1994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坚持了《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并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弥补了原有制度的缺欠,在兼顾企业利益的基础上,促进劳动者就业稳定。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促进我国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

劳动关系契约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基本特点。在我国,尽管自1995年以来一直在推进劳动合同的签订,但距劳动关系完全契约化还有相当距离。劳动合同制度确立了双向选择的用人机制,劳动关系双方有权依法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但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供大于求,劳资双方在谈判、要价能力方面存在明显差别,因此劳动合同签约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和劳务派遣等问题一直存在。为了规范和调控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的发展和运行,弥补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存在的缺欠,解决劳动合同制度推行十多年来在用工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劳动合同法》,有助于缓解劳资矛盾,建立和健全规范有序、合法合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一、完善劳动合同,规范用工制度

《劳动合同法》在规范用工制度上,实现了突破和创新,其制度安排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制度覆盖到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规范以及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调整。

1. 走向融合,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与《劳动合同法》接轨

为了保护所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扩大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将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纳入了劳动合同管理的范围。《劳动合同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这一规定将劳动合同扩大到所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劳动者,越来越趋于全面保护,将使更多的劳动者得到法律的保护,也能够使各种类型的单位在用工问题上更加规范和完善。

我国事业单位劳动者有3000多万人,从2000年开始,国家加大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力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人事制度改革的配套文件,特别是200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规范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制度,打破了事业单位人员的身份界限,破除了事业单位实际存在的干部身份终身制以及用工制度上的固定工制,其实质是实行双向选择,由过去的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的转变。由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整体上归口人事部负责,主要执行国家人事法律政策,在管理体制、人员退出机制、社会保险的接续以及保险金来源等方面均不同于企业,一些配套的政策法规还不完善,使得事业单位在实行聘用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难以解决。《劳动合同法》将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纳入其调整范围,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这一制度安排的意义在于,它打破了传统的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的界限划分,有利于建立统一的用工法律规范,从根本上改变事业单位的计划用工制度和固定工制度,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与《劳动合同法》接轨。

2. 明确非全日制劳动标准,规范灵活用工制度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工业化经济发展到全球化经济,传统的、标准的劳动关系呈现逐渐弱化趋向,“增加弹性”、“放松管制”和“经济全球化”成为劳动关系立法中的关键词汇。呼吁放松管制,倡导建立更加自由、更加灵活的劳动力市场就业机制,成为一种越来越强的声音。随着我国经济的多样化发展,企业类型和用工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小时工、兼职、轮班等灵活就业形式大量涌现。但是,与用工越来越多样化现实不相适应的是,我国一直没有对灵活、弹性用工问题作出法律层面的规范,致使从事灵活就业人员常常面临维权尴尬。《劳动合同法》将灵活就业作为一个独立部分,规定非全日制是用工制度的形式之一,对非全日制劳动关系进行规范,专门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合同订立、社会保险、合同解除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制度不同,非全日制用工在劳动关系的确立形式、双重劳动关系、终止的灵活性以及有无经济补偿方面存在差异。非全日制用工,企业与劳动者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合同;企业终止用工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等。这些规定促进了非全日制灵活就业形式的发展。同时,针对非全日制用工缺少法律规制、劳动者权益经常受到侵犯、一些用人单位逃避法律责任等问题,《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的试用期以及工资支付作出了限制性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等。这些规定解决了灵活就业人员的维权问题。

3. 规制劳务派遣用工,明确劳务派遣中的权利义务

劳务派遣是近年来出现的另一种新型的灵活用工制度。与劳动关系不同,劳务派遣涉及派遣机构、劳动者和接受单位(实际用工单位)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它是派遣机构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依据与实际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在经济全球化和企业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选择包括劳务派遣形式在内的新的雇佣形式,降低用人成本和风险,保证用工灵活性,成为许多国家企业用工制度的一种选择。根据日本厚生劳动省《劳动经济白皮书》(2006年)提供的数据:2000年雇佣的劳务派遣临时工比例为20%,2005年上升至24%。其中男性比例由9·4%上升至12·5%,女性比例由31·6%上升至40·6%。这说明日本女性雇员中有2/5属于临时雇佣者,而在经济增长的1970年这一数字仅为12·2%。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一个正规的员工很难被解雇,现在公司都不愿意冒这个风险。企业景气的时候可以多招一点员工,企业不景气的时候又可能说声对不起,明天就不能再来了”。 [1]在日本,正式员工与派遣员工的收入相差一倍左右,而且在保险福利、退休金以及年休假方面也不尽一致。在中国,劳务派遣也是适应这一需要而产生,并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劳动者数量也以惊人的速度在增长。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劳务派遣员工与正式员工在劳动关系的归属、解雇保护、社会保险缴纳、福利待遇、同工同酬等方面存在差异,劳务派遣各方一旦出现纠纷,屡屡出现互相推诿、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因而规制劳务派遣关系成为劳动合同法中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主要从规定派遣机构、接受单位的义务以及被派遣劳动者权利方面对劳务派遣进行规制,引导这种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对派遣单位的规定,主要包括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在劳务派遣关系中的地位和相关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在劳务派遣三方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的职责,应当与被派遣人员签订不少于二年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即使在被派遣人员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人员,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也不得向被派遣人员收取费用。

对实际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劳动法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人员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人员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人员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也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劳动合同法》在规定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的同时,特别针对劳务派遣中最受诟病的同工同酬问题,明确规定:被派遣人员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被派遣人员有权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了避免被派遣人员在权益受侵害时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互相推诿,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岗位、派遣与退回、参加工会等问题的规定,能有效避免劳务派遣发展的无序状态,使劳务派遣开始进入按照“游戏规则”规范发展的阶段。对使用派遣用工的企业来讲,应重新评估劳务派遣用工的风险和利弊,调整用工观念,使用工既符合法律要求又能够满足企业需要。

二、平衡劳资双方权益,寻求利益契合点

就个别劳动关系的规范而言,市场经济国家主要是通过制定劳动标准法进行调整,着眼于保障劳动者基本权利,包括工资、工时、解雇保护、最低就业年龄、安全与卫生标准等。从《劳动合同法》的具体制度安排看,总体上是定位于确定劳动关系标准的法律,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标准、履行变更标准、解除终止标准以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这一过程中权利义务的安排和设定。《劳动合同法》侧重于规范劳动关系的标准,这就涉及法律对合同双方干预的“度”的把握,若干预太多,将有悖于合同双方自由协商的原则;若干预太少,又不足以解决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尽管《劳动合同法》具有某些社会法特征,但终究不能降低其作为公法下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性质。《劳动合同法》是在社会利益本位下追求劳资和谐、平衡规制,寻求劳资利益的契合点。

1. 寻求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分配的平衡

劳动合同立法的目标之一就是要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如何安排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立法的焦点和难点,例如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到底是由劳资双方协商制定?还是由用人单位单方制定?一直是立法过程中的争论焦点。《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劳动合同法》还要求,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企业制定规章制度不再是企业管理者一方的事情,更不是企业单方就可以决定的事情。在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环节,《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其民主管理的精神内涵,建立了劳资共决、协商机制。

2. 寻求实体权利与法定程序的平衡

《劳动合同法》通过实体权利和法定程序设定之间的平衡,来寻求劳资双方利益的契合点,如经济性裁员的实质条件和法定程序的规定就体现了这一点。经济性裁员制度本质上属于劳动合同的无过错性单方预告解除,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避免的一种现象。但大量裁员势必造成大量的劳动者失业,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对经济性裁员的规定既要允许又要从严规制。《劳动合同法》在放宽裁员的实质性条件的同时,从程序上对经济性裁员进行限制。

《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裁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这一规定将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等非经济原因也纳入到裁员的范围。同时,法律还规定了裁员时对弱势劳动者的保护,即企业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那些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这一规定适当放宽了对企业裁员的经济性原因的真实性和严重程度的控制,规定了裁员要考虑被裁减人员的家庭负担、工龄、职业资格、年龄和身体状况等因素。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裁员的程序性条件,主要包括工会对经济性裁员的干预力度、预告期、被裁减人员的就业保护等。《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劳动合同法》从程序条件的设定上,加强了工会在经济性裁员程序中同雇主的协商功能,强化工会对雇员的劳动保护,确保被裁人员的优先录用权的实现。《劳动合同法》对裁员条件和程序的规范,是兼顾企业和劳动者的利益,既确认企业可以根据竞争需要裁减人员,又保证被裁减人员获得补偿,个别特困群体享有特殊保护,从实体权利和程序规制方面寻求劳资利益的平衡。

3. 寻求双方协商与法律规制的平衡

《劳动合同法》通过设定法律底线与确保双方自由协商来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双方的协商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劳动合同法》对培训协议的规定就体现了这一精神。法律规定了签订培训协议的条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具体违约金的支付数额由双方协商约定,但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劳动者违约时,实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一方面规定了签订培训的条件、对违约金的数额和实际支付数额进行了封顶限制,另一方面又授权双方对服务期的期限和违约金的具体数额进行协商约定,即劳资双方在法定的范围内,可以协商约定相关的权利义务。竞业限制和保密条款的规定也是如此,《劳动合同法》一方面强制性规定了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人员范围以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和范围,同时,也赋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并具体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违约金的数额、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只要双方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是合法有效的。

三、增强弱者博弈能力,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否要坚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直是立法过程中争论的焦点。由于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实际处于弱势地位,劳动合同立法在兼顾企业利益的基础上,体现了向弱势劳动者倾斜的精神,以确保公平,促进和谐。《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上,通过一些强制性规定,增强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博弈能力,强调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

1. 不签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

事实劳动关系是多年来劳动合同制度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据抽样调查统计,建筑业、餐饮服务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只有40%左右,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在30%左右,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很多用人单位为逃避法律义务,节省开支,往往不与劳动者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发生纠纷时推卸责任,拒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针对目前不签订劳动合同较为普遍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没有签订合同的,则直接视为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对事实劳动关系是严格禁止的,并且加重了处罚力度,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了事实劳动关系,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2. 规定试用期最低工资标准

针对有些用人单位恶意延长试用期限,《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劳动合同法》明确将试用期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挂钩,即合同期越长,相应的试用期也越长,并针对试用期的工资作了限制性规定,对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以降低成本具有约束作用。

3. 将职业危害条款纳入合同必备条款

目前,我国受到职业危害的人数超过2亿人,其中绝大多数是农民工,中小企业职业病危害突出。《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相关条款,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仅要如实告知有关职业危害的情况,还应将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4. 严格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在拖欠工资问题上,《劳动合同法》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只要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就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遏制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现象。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5. 用人单位违法,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因用人单位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等,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6. 对劳动者违约责任作了限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违约金条款作了限制性规定,除违反服务期协议以及竞业禁止协议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对违约金的约定作了严格的限制。

7. 劳动合同终止,企业也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一规定,改变了《劳动法》规定的合同到期终止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做法。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企业不再使用劳动者的,要按劳动者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

8. 加大用人单位违法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在平等保护合同双方的同时,强调向劳动者倾斜,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法的处罚力度。对用人单位延期或克扣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以及经济补偿金的,《劳动法》规定对工资报酬是加付25%的补偿,对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是加付50%的补偿。《劳动合同法》则将两者统一起来,并提高了罚则,在50%~100%之间,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予以考量。这一规定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法的处罚力度。

四、确保公平,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作为促进竞争和保护劳动者的工具,应坚持鼓励市场经济以提高国家经济竞争能力与坚持对劳动力市场管制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原则,在劳动者权益和企业权益之间寻求平衡。完全由市场来调节劳动力供给状况是不可取的,为了获得长期经济繁荣,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具有重大意义。在一个更加灵活的新经济环境中,如何妥善处理企业效率与保护弱者的公平之间的平衡关系,是立法解决现实劳动关系问题的关键。《劳动合同法》为确保公平,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对劳动合同制度作了突破性的规定。

1. 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施行《劳动法》十三年的过程中,劳动合同短期化一直是比较突出的问题,很多企业只用劳动者的青春期,严重影响了劳动者权益,致使劳动者缺乏安全感和稳定感。《劳动合同法》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常,无固定期限合同对劳动者的保障程度更高,企业要解雇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劳动者,要受到法律的限制,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解雇员工,其目的是维持持续稳定的劳动关系,使劳动者能长期规划其生活、工作和职业,企业也能对员工进行培训和人力资源开发。《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不仅扩大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范围,而且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也做了调整。《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在该问题上的主要区别是以前由劳动者求着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现在则转变为由用人单位主动找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可以预见,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逐步成为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常态,中长期用工将成为劳动合同用工的主要形式。

值得注意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稳定的劳动关系也不等于“固定”、“僵化”的劳动关系。长期以来,终身制、“铁饭碗”是大多数人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认识,其实这种理解并不准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没有确定终止时间并不等于就是“终身”,而是指用人单位要解除合同,必须具备法定的理由,没有法定理由不能随便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只要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仍可以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加强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

《劳动合同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劳动合同法》的这些规定,进一步指引了市场经济中政府、工会组织在微观劳动合同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通过加强工会的力量,努力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趋于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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❿ 关于企业清明节的宣传栏

【清明节简介】
英文名称:Tomb-sweeping Day
Pure Brightness

清明节,2008年被正式确立为法定节假日。2008年的4月4日——第一个“清明节”法定假日。
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更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将清明、端午、中秋定为法定假日,清明、端午、中秋当日放假一天。

清明节,又称扫坟节、鬼节、冥节,与七月十五中元节及十月十五下元节合称三冥节,都与祭祀鬼神有关。
清明节,又叫踏青节,按阳历来说,它是在每年的4月4日至6日之间,正是春光明媚草木吐绿的时节,也正是人们春游(古代叫踏青)的好时候,所以古人有清明踏青,并开展一系列体育活动的习俗。 清明节古时也叫三月节,已有2000多年历史。
公历四月五日前后为清明节,是二十四节气之一。在二十四个节气中,既是节气又是节日的只有清明。我国古代将清明分为三候:“一候桐始华;二候田鼠化为鹌;三候虹始见。”意即在这个时节先是白桐花开放,接着喜阴的田鼠不见了,全回到了地下的洞中,然后是雨后的天空可以见到彩虹了。
由于二十四节气比较客观地反映了一年四季气温、降雨、物候等方面的变化,所以古代劳动人民用它安排农事活动。《淮南子·天文训》云:“春分后十五日,斗指乙,则清明风至。”按《岁时百问》的说法:“万物生长此时,皆清洁而明净。故谓之清明。”清明一到,气温升高,雨量增多,正是春耕春种的大好时节。故有“清明前后,点瓜种豆”、“植树造林,莫过清明”的农言。可见这个节气与农业生产有着密切的关系。
但是,清明作为节日,与纯粹的节气又有所不同。节气是我国物候变化、时令顺序的标志,而节日则包含着一定的风俗活动和某种纪念意义。清明节是我国传统节日,也是最重要的祭祀节日,是祭祖和扫墓的日子。扫墓俗称上坟,祭祀死者的一种活动。汉族和一些少数民族大多都是在清明节扫墓。按照旧的习俗,扫墓时,人们要携带酒食果品、纸钱等物品到墓地,将食物供祭在亲人墓前,再将纸钱焚化,为坟墓培上新土,折几枝嫩绿的新枝插在坟上,然后叩头行礼祭拜,最后吃掉酒食回家。唐代诗人杜牧的诗《清明》:“清明时节雨纷纷,路上行人欲断魂。借问酒家何处有?牧童遥指杏花村。”写出了清明节的特殊气氛。 直到今天,清明节祭拜祖先,悼念已逝的亲人的习俗仍很盛行。清明节是我国民间重要的传统节日,是重要的“八节”(上元、清明、立夏、端午、中元、中秋、冬至和除夕)之一。一般是在公历的四月五号,但其节期很长,有十日前八日后及十日前十日后两种说法,这近二十天内均属清明节。
清明节的起源,据传始于古代帝王将相“墓祭”之礼,后来民间亦相仿效,于此日祭祖扫墓,历代沿袭而成为中华民族一种固定的风俗。
要谈清明节,须从古代一个非常有名的,现在已失传的节日——寒食节说起。
寒食节,又称熟食节、禁烟节,冷节。它的日期,是距冬至一百零五日,也就是距清明不过一天或两天。这个节日的主要节俗就是禁火,不许生火煮食,只能吃备好的熟食、冷食,故而得名。
寒食节相传是源于春秋时代的晋国,是为了纪念晋国公子的臣子介子推。晋国公子重耳,流亡外国19年,介子推护驾跟随,立下大功,重耳返国即位,即晋文公。介子推便背着老母,躲入绵山。晋文公前往寻找,却怎么也找不到。于是他放火烧山,想把介于推逼出来。不料介子推却和母亲抱着一株大树,宁愿烧死,也不出山。晋文公伤心地下令把绵山改称介山(即山西介休县境内的介山),又下令把介子推被烧死的那一天定为寒食节,以后年年岁岁,每逢寒食节都要禁止生火,吃冷饭,以示追怀之意。
其实,寒食节的真正起源,是源于古代的钻木、求新火之制。古人因季节不同,用不同的树木钻火,有改季改火之俗。而每次改火之后,就要换取新火。新火未至,就禁止人们生火。这是当时的一件大事。《周礼·秋官·司煊氏》:“中春以木铎修火禁于国中。”可见当时是摇着木锋,在街上走,下令禁火。这司煊氏,也就是专管取火的小官。在禁火之时,人们就准备一些冷食,以供食用,这样慢慢就成了固定的风俗了。以后,才与介子推的传说相联系,成了寒食节,日期长达一个月。这毕竟不利于健康,以后便缩短日期,从七天、三天逐渐改为一天,唐之后便融合在清明节中了。
寒食节习俗,有上坟、效游、斗鸡子、荡秋千、打毯、牵钩(拔河)等。其中上坟之俗,是很古老的。有坟必有墓祭,后来因与三月上已招魂续魄之俗相融合,便逐渐定在寒食上祭了。《唐书》记云:“开元二十年敕,寒食上墓,《礼经》无文。近代相传,浸以成俗,宜许上墓同拜扫礼。”宋庄季裕《鸡肋篇》卷上:“寒食上冢,亦不设香火。纸钱挂于茔树。其去乡里者,皆登山望祭。裂帛于空中,谓之掰钱。而京师四方因缘拜扫,遂设酒撰(zhuan,饭食),携家春游。”
《荆楚岁时记》:“(寒食)斗鸡,镂鸡子(鸡蛋),斗鸡子。”可见南朝时就有斗鸡与斗鸡蛋之戏了。斗鸡今多见,斗鸡蛋多是乡间小儿互相撞碰鸡蛋作为游戏。在古代,用作碰撞争斗的鸡蛋多是染色、雕镂(1ou,雕刻)过的,十分精美。画蛋。镂蛋之俗,源于《管子》中所记的“雕卵”。无疑它是由古代食卵求生育的巫术发展而来,成了寒食的节俗。今天民间亦有清明吃蛋之俗(如前述的“子福”)。 寒食打秋干,据《艺文类聚》中记,北方山戎于寒食日打秋千。但这恐怕只是传说而已。刘向《别录》记打秋千是在春时,不一定在寒食。又打毯,王建《宫词》:“寒食宫人步打毯。”牵钩与打毯等戏,也不一定在寒食举行。
由于清明节气在寒食第三日,后世随着时间的迁移,逐渐把寒食的习俗移到清明之中。宋代之后,寒食扫墓之俗移到清明之中。踏青春游、荡秋千等俗也只在清明时举行。清明节便由一个单纯的农业节气上升为重要的大节日了,寒食节的影响也就消失了。但寒食的食俗有若干变形的方式却传承下来了,并保存于清明节中。【清明节由来】
我国传统的清明节大约始于周代,已有二千五百多年的历史。它在古代不如前一日的寒食节重要,因为清明及寒食节的日期接近,民间渐渐将两者的习俗融合,到了隋唐年间(581至907年),清明节和寒食节便渐渐融合为同一个节日,成为扫墓祭祖的日子,即今天的清明节。因此,清明节而成为中华民族一种固定的风俗。 寒食节----寒食即禁火,只能吃冷或预先煮好的食物。相传这个习俗起源于春秋时代,当时晋国有人欲害死大公子重耳,忠臣介之推(又名介子推)便护送重耳逃亡,甚至在饥寒交迫之际,割下自己的肉给重耳吃,希望日后他安然回国,当上国君,并勤政爱民。 十多年后,重耳终于回国当上了国君,即春秋五霸之一的晋文公,并逐一犒赏流亡期间曾协助他的人,却忘了介之推,他经旁人提醒,才赶忙差人请介之推前来领赏。可是,介之推和母亲到绵山(今介休绵山)隐居。晋文公与臣子在山中遍寻不获,有人提议放火烧山,介之推是孝子,一定会救母亲出来。可是,大火烧了三日三夜,仍不见介之推。火熄灭后,人们在一棵柳树下发现介之推背着母亲的尸体。晋文公非常伤心和懊悔,将二人安葬在柳树下。晋文公将放火烧山的一天,定为寒食节,规定人民禁止用火,寒食一天,以纪念介之推的忠诚。 第二年,晋文公与群臣素服登山祭奠介之推,他们发现安葬介之推的老柳树死而复活,晋文公上前折了柳枝,围成圈儿戴在头上,并将杨柳挂在门外以示纪念,逐渐演变成今天的清明节习俗。 在春光明媚、桃红柳绿的三四月间,中国传统习俗中最重视的其一节日就是清明节了。清明节就是现在的民族扫墓节。按主日说,约在四月五日前后,按农历,则是在三月上半月。古人把一年分为二十四节气,以这种岁时历法来播种、收成,清明便是二十四节气之一,时在春分后十五天,按“岁时百问”的说法:“万物生长此时,皆清洁而明净。故谓之清明。”所以,“清明”本为节气名,后来加了寒食禁火及埽墓的习俗才形成清明节的。 本来,寒食节与清明节是两个不同的节日,到了唐朝,将拜拜扫墓的日子定为寒食节。寒食节正确的日子是在冬至后一百零五天,约在清明前后,因此便将清明与寒食合并为一了! 在墓前祭祖扫墓,这个习俗在中国起源甚早。早在西周时对墓葬就十分重视。东周战国时代《孟子·齐人篇》也曾提及一个为人所耻笑的齐国人,常到东郭坟墓同乞食祭墓的祭品,可见战国时代扫墓之风气十分盛行。到了唐玄宗时,下诏定寒食扫墓为当时“五礼”之一,因此每逢清明节来到,“田野道路,士女遍满,皂隶佣丐,皆得父母丘墓。”(柳宗元《与许京兆书》)扫墓遂成为社会重要风俗。 而在仍有些寒冷的春天,又要禁火吃冷食,怕有些老弱妇孺耐不住寒冷,也为了防止寒食冷餐伤身,于是就定了踏青、郊游、荡秋千,踢足球、打马球、插柳,拔河,斗鸡等户外活动,让大家出来晒晒太阳,活动活动筋骨,增加抵抗力。 因此,清明节除了祭祖扫墓之外,还有各项野外健身活动,使这个节日,除了有慎终追远的感伤,还融合了欢乐赏春的气氛;既有生离死别的悲酸泪,又到处是一派清新明丽的生动景象。真是一个极富特色,非常特别的节日。 清明祭扫坟茔是和丧葬礼俗有关的节俗。据载,古代“墓而不坟”,就是说只打墓坑,不筑坟丘,所以祭扫就不见于载籍。后来墓而且坟,祭扫之俗便有了依托。秦汉时代,墓祭已成为不可或缺的礼俗活动。 《汉书.严延年传》载,严氏即使离京千里也要在清明“还归东海扫墓地”。就中国人祖先崇拜和亲族意识的发达、强固来看,严延年的举动是合情合理的。因此后世把上古没有纳入规范的墓祭也归入五礼之中:“士庶之家,宜许上墓,编入五礼,永为常式。”得到官方的肯定,墓祭之风必然大盛。 清明节是一个纪念祖先的节日。主要的纪念仪式是扫墓,扫墓是慎终追远、敦亲睦族及行孝的具体表现,基于上述意义,清明节因此成为华人的重要节日。 清明节是在仲春与暮春之交,也就是冬至后的106天。扫墓活动通常是在清明节的前10天或后10天。有些籍贯人士的扫墓活动长达一个月。

【清明节习俗】
清明节的习俗是丰富有趣的,除了讲究禁火、扫墓,还有踏青、荡秋千、蹴鞠、打马球、插柳等一系列风俗体育活动。相传这是因为清明节要寒食禁火,为了防止寒食冷餐伤身,所以大家来参加一些体育活动,以锻炼身体。因此,这个节日中既有祭扫新坟生别死离的悲酸泪,又有踏青游玩的欢笑声,是一个富有特色的节日。
荡秋千 这是我国古代清明节习俗。秋千,意即揪着皮绳而迁移。它的历史很古老,最早叫千秋,后为了避忌讳,改为秋千。古时的秋千多用树桠枝为架,再栓上彩带做成。后来逐步发展为用两根绳索加上踏板的秋千。打秋千不仅可以增进健康,而且可以培养勇敢精神,至今为人们特别是儿童所喜爱。
蹴鞠 鞠是一种皮球,球皮用皮革做成,球内用毛塞紧。蹴鞠,就是用足去踢球。这是古代清明节时人们喜爱的一种游戏。相传是黄帝发明的,最初目的是用来训练武士。
踏青 又叫春游。古时叫探春、寻春等。三月清明,春回大地,自然界到处呈现一派生机勃勃的景象,正是郊游的大好时光。我国民间长期保持着清明踏青的习惯。
植树 清明前后,春阳照临,春雨飞洒,种植树苗成活率高,成长快。因此,自古以来,我国就有清明植树的习惯。有人还把清明节叫作“植树节”。植树风俗一直流传至今。1979年,人大常委会规定,每年三月十二日为我国植树节。这对动员全国各族人民积极开展绿化祖国活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放风筝 也是清明时节人们所喜爱的活动。每逢清明时节,人们不仅白天放,夜间也放。夜里在风筝下或风稳拉线上挂上一串串彩色的小灯笼,象闪烁的明星,被称为“神灯”。过去,有的人把风筝放上蓝天后,便剪断牵线,任凭清风把它们送往天涯海角,据说这样能除病消灾,给自己带来好运。
扫墓
第一个清明扫墓的:晋文公
第一个清明被扫墓的:介子推
清明扫墓,谓之对祖先的“思时之敬”。其习俗由来已久。明《帝京景物略》载:“三月清明日,男女扫墓,担提尊榼,轿马后挂楮锭,粲粲然满道也。拜者、酹者、哭者、为墓除草添土者,焚楮锭次,以纸钱置坟头。望中无纸钱,则孤坟矣。哭罢,不归也,趋芳树,择园圃,列坐尽醉。”其实,扫墓在秦以前就有了,但不一定是在清明之际,清明扫墓则是秦以后的事。到唐朝才开始盛行。《清通礼》云:“岁,寒食及霜降节,拜扫圹茔,届期素服诣墓,具酒馔及芟剪草木之器,周胝封树,剪除荆草,故称扫墓。”并相传至今。
清明祭扫仪式本应亲自到茔地去举行,但由于每家经济条件和其它条件不一样,所以祭扫的方式也就有所区别。“烧包袱”是祭奠祖先的主要形式。所谓“包袱”,亦作“包裹”是指孝属从阳世寄往“阴间”的邮包。过去,南纸店有卖所谓“包袱皮”,即用白纸糊一大口袋。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用木刻版,把周围印上梵文音译的《往生咒》,中间印一莲座牌位,用来写上收钱亡人的名讳,如:“已故张府君讳云山老大人”字样,既是邮包又是牌位。另一种是素包袱皮,不印任何图案,中间只贴一蓝签,写上亡人名讳即可。亦做主牌用。关于包袱里的冥钱,种类很多。
一、大烧纸,九K白纸,砸上四行圆钱,每行五枚;
二、冥钞,这是人间有了洋钱票之后仿制的,上书“天堂银行”、“冥国银行”、“地府阴曹银行”等字样,并有酆都城的图案,多系巨额票面,背后印有佛教《往生咒》;
三、假洋钱,用硬纸作心,外包银箔,压上与当时通行的银元一样的图案;
四、用红色印在黄表纸上的《往生咒》,成一圆钱状,故又叫“往生钱”;
五、用金银箔叠成的元宝、锞子,有的还要用线穿成串,下边缀一彩纸穗。旧时,不拘贫富均有烧包袱的举动。是日,在祠堂或家宅正屋设供案,将包袱放于正中,前设水饺、糕点、水果等供品,烧香秉烛。全家依尊卑长幼行礼后,即可于门外焚化。焚化时,划一大圈,按坟地方向留一缺口。在圈外烧三五张纸,谓之“打发外祟”。
有的富户要携家带眷乘车坐轿,亲到坟茔去祭扫。届时要修整坟墓,或象征性地给坟头上添添土,还要在上边压些纸钱,让他人看了,知道此坟尚有后人。祭罢,有的围坐聚餐饮酒;有的则放起风筝,甚至互相比赛,进行娱乐活动。妇女和小孩们还要就近折些杨柳枝,将撤下的蒸食供品用柳条穿起来。有的则把柳条编成箩圈状,戴在头上,谓“清明不戴柳,来生变黄狗”。此即是扫墓又是郊游,兴尽方归。
插柳 据说,插柳的风俗,也是为了纪念“教民稼穑”的农事祖师神农氏的。有的地方,人们把柳枝插在屋檐下,以预报天气,古谚有“柳条青,雨蒙蒙;柳条干,晴了天”的说法。黄巢起义时规定,以“清明为期,戴柳为号”。起义失败后,戴柳的习俗渐被淘汰,只有插柳盛行不衰。杨柳有强大的生命力,俗话说:“有心栽花花不发,无心插柳柳成荫。”柳条插土就活,插到哪里,活到哪里,年年插柳,处处成阴。
清明节春风明媚,绿树成荫。人们在这一天踏青、扫墓、上坟。人人都要戴柳,家家户户门口插柳枝。这个习俗究竟从何而来呢?关于清明节有个传说和宋代大词人柳永有关。据说柳永生活放荡常往来于花街柳巷之中。当时的歌妓无不爱其才华,并以受柳永青睐为荣。但因为生活不轨,柳永一生为仕途所不容,虽中过进士最后却于襄阳贫困而亡。他的墓葬费用都是仰慕他的歌女集资的。每年清明节,歌女们都到他坟前插柳枝以示纪念,久而久之就成了清明插柳的习俗。其实这个习俗早在唐代就有了。唐人认为三月三在河边祭祀时,头戴柳枝可以摆脱毒虫的伤害。宋元以后,清明节插柳的习俗非常盛行,人们踏青玩游回来,在家门口插柳以避免虫疫。无论是民间传说还是史籍典章的记载,清明节插柳总是与避免疾疫有关。春节气候变暖,各种病菌开始繁殖,人们在医疗条件差的情况下只能寄希望于摇摇柳枝了。
清明插柳戴柳还有一种说法:原来中国人以清明、七月半和十月朔为三大鬼节,是百鬼出没讨索之时。人们为防止鬼的侵扰迫害,而插柳戴柳。柳在人们的心目中有辟邪的功用。受佛教的影响,人们认为柳可以却鬼,而称之为“鬼怖木”,观世音以柳枝沾水济度众生。北魏贾思勰《齐民要术》里说:“取柳枝著户上,百鬼不入家。”清明既是鬼节,值此柳条发芽时节,人们自然纷纷插柳戴柳以辟邪了。 汉人有“折柳赠别”的风俗:灞桥在长安东,跨水作桥,汉人送客至此桥,折柳赠别。李白有词云:“年年柳色,灞陵伤别。”古代长安灞桥两岸,堤长十里,一步一柳,由长安东去的人多到此地惜别,折柳枝赠别亲人,因“柳”与“留”谐音,以表示挽留之意。这种习俗最早起源于《诗经.小雅.采薇》里“昔我往矣,杨柳依依”。用离别赠柳来表示难分难离,不忍相别,恋恋不舍的心意。杨柳是春天的标志,在春天中摇曳的杨柳,总是给人以欣欣向荣之感。“折柳赠别”就蕴含着“春常在”的祝愿。古人送行折柳相送,也喻意亲人离别去乡正如离枝的柳条,希望他到新的地方,能很快地生根发芽,好像柳枝之随处可活。它是一种对友人的美好祝愿。古人的诗词中也大量提及折柳赠别之事。唐代权德舆诗:“新知折柳赠”,宋代姜白石诗:“别路恐无青柳枝”,明代郭登诗:“年年长自送行人,折尽边城路旁柳。”清代陈维崧词:“柳条今剩几?待折赠。”人们不但见了杨柳会引起别愁,连听到《折杨柳》曲,也会触动离绪。李白《春夜洛城闻笛》:“此夜曲中闻折柳,何人不起故园情。”其实,柳树可以有多方面的象征意义,古人又赋予柳树种种感情,于是借柳寄情便是情理中之事了。
古代寒食节的习俗
寒食节习俗,有上坟、效游、斗鸡子、荡秋千、打毯、牵钩(拔河)等。其中上坟之俗,是很古老的。有坟必有墓祭,后来因与三月上已招魂续魄之俗相融合,便逐渐定在寒食上祭了。《唐书》记云:“开元二十年敕,寒食上墓,《礼经》无文。近代相传,浸以成俗,宜许上墓同拜扫礼。”宋庄季裕《鸡肋篇》卷上:“寒食上冢,亦不设香火。纸钱挂于茔树。其去乡里者,皆登山望祭。裂帛于空中,谓之掰钱。而京师四方因缘拜扫,遂设酒撰(zhuan,饭食),携家春游。”

老北京过清明节的习俗
老北京清明节时的另一习俗,是在这一天要去城隍庙烧香叩拜求签还愿问卜,在明清民国时老北京有七八座城隍庙,香火亦以那时最盛。城隍庙里供奉的“城隍爷”,是那时百姓信奉灶王爷、财神爷外最信奉的神佛。这个“爷”其实就是一个城、一个县的“不管部”部长,城隍庙在每年的鬼节——清明节开放时,人们纷纷前往求愿,为天旱求雨(多雨时求晴),出门求平安、有病企求康复,为死者祈祷冥福等诸事焚香拜神,那时庙会内外异常热闹,庙内有戏台演戏,庙外商品货什杂陈。据家中老人回忆在民国初时还有“城隍爷”出巡之举,人们用八抬大轿抬着用藤制的“城隍爷”在城内巡走,各种香会相随,分别在“城隍爷”后赛演秧歌、高跷、五虎棍等,边走边演,所经街市观者如潮。有一首杂咏:“神庙还分内外城,春来赛会盼清明,更兼秋始冬初候,男女烧香问死生。”即说的清明节这一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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