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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假饮料

发布时间: 2020-12-27 01:51:09

⑴ 如何看待男子举报32吨假饮料被打一事

男子举报32吨假饮料,该的做法是比较正义的。对于卖假饮料的太猖狂,居然还打人,接受法律的制裁吧。

⑵ 男子在2018年举报32吨假饮料后都遭遇到了什么

男子在年举报32吨假饮料后都遭遇到了什么?可以说是麻烦不断。

一,倒贴钱举报,结果倒赔7万余元。这个事件难免令人唏嘘,俗话说好人难做。据说该男子本着举报不良商家作假行为,男子认为做商家面对群众应当是诚信为本,诚信待人,所以在得知大批饮料货物均为假货后当即举报,结果在举报反映过程中被警车里的8人暴打,且举报早期该批被举报的饮料被查封在自己的仓库近三月都无人问津,无人回应。这是麻烦之一。

对于许多小行业商贩,造不造假,有没有水分大家心知肚明,利润与成本就是被这些降低,个人认为该男子有点咬着不放且打破砂锅问到底的感觉,过于偏执过于执着。对于生活中为人处世,还是各种行业其实还是管好自己,俗话说难得糊涂,有时候不要太精明不要太聪明,对自己对别人都好。对此大家怎么看呢?欢迎关注讨论!

⑶ 买了假饮料可以投诉

当然可以 首先先收集证据 然后拨打12315
饮料的假冒方式有很多,此次在河南农专村发现的假冒加多属宝、王老吉由过期露露伪装而成,属“挂羊头卖狗肉”。此外,“滥竽充数”式假冒、“雷人山寨”式假冒、“无中生有”式假冒也层出不绝。
很多人都看到过山寨名牌饮料,它们与知名品牌的字形十分相似,包装也几乎一样,乍一看与正品没什么区别。“旺子”、“营养抉线”、“汇原果汁”、“脉劫”等让不少人惊呼“亮瞎了眼睛”。

⑷ 小伙举报32吨假饮料作假被8人暴打,谁为他主持公道

当然是法律为他主持公道,被暴打之后的他迅速报警,现在公安机关依法逮捕了这些施暴者。

⑸ 男子举报32吨假饮料被打,这件事的详情始末是什么

该男子是一个饮料批发商,有一天他在网上发现了一批便宜又量大的饮料正在出售,恰巧该男子正因为缺货而烦恼,所以该男子并没有过多犹豫就把这批饮料给买了下来,等到饮料到了之后该男子却发现这批饮料是假货,于是他选择报警,但是这个时候卖假的饮料商人却着急了,于是他不断找人恐吓该男子希望不要报警,在恐吓无效的情况下饮料商找到了8名打手将该男子打了一顿。

三、为警方人员点赞

最后这件事情能够得到一个正义的结局也得多亏了警方高效的办事效率,打手和饮料商一个都没跑的掉,这件事情让我们更加相信警察的能力,所以再次表达对警方的敬意。最后这件事情也为所有人都提了一个醒,不要在网上贪图便宜就去购买未知来源的商品,就算是买到了正品那也是万幸。

⑹ 举报假红牛饮料有没有奖

目前为止,教过我的老师不少,但对我来说大多都是过客,让我现在还留有印象的专,大概只有这么属几位而已。

几位老师的具体相貌我已经记不大清楚,但大致轮廓我还分辨得出,倘若真的见了面也一定认得。不过巧的是,这几位都是女老师。

第一位老师姓叶,同是我小学三年级的班主任与语文老师,只教过我一年。叶老师个子不高,瘦瘦的,沉稳中透着娇弱。但她讲课一点儿也不含糊,声音洪亮大气。

之于叶老师,我记得的不多,除了这些便是三年级结束时听说她要被调去外地任教,我竟难舍难分起来,第一次勇敢地向叶老师要来她的邮箱。后来四年级时给叶老师发过我写的一篇算不上文章的文章,她回复时表扬了我,我喜出望外。大概也是打那时起,我与写作结上了缘。

那篇文章至今还保留在我邮箱的发件箱里,每每打开来看,心里头总有一种说不出来的喜悦。可能是被实在无法入眼的文章逗乐了,又或许是它还在不断激励着我前进罢。毕竟,那时我才九岁,在那之前从未对哪位老师如此留恋过。

⑺ 如果发现有卖假饮料的应该怎么办举报应当打什么电话

首先找当地工商所对假饮料进行查封、没收。其次拨打12315去消费者协会举报,如果你买了假饮料并且喝了肚子疼,12315没人处理的话可以直接拨打110,让商家给你做出医疗后天精神方面的赔偿!

⑻ 贩卖假饮料会怎样处罚

国家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处罚规定有下列规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列法规

1、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列规定:

1、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8)举报假饮料扩展阅读

为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去年以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落实“四个最严”,集中开展假冒伪劣食品整治工作等,全市食品安全稽查执法工作成效显著。

据悉,2018年以来,云南省市场监管部门全面落实“四个最严”,以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去年,全省共破获案件356起,捣毁“黑作坊”“黑窝点”8个,查办各类食品案件8146件。

2019年上半年,昆明市集中查处食品违法案件450件,食用农产品综合合格率提升到99.54%,食品抽检合格率提升到97.7%。

据介绍,2018年,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针对全市从事米、面、油、乳制品、饮料等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检查;

2018年中秋节前,加大对全市中秋月饼生产企业的检查力度;2019年春节前,集中对东川、寻甸、嵩明、石林、宜良等县(区)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白酒生产企业和白酒小作坊等进行检查;今年上半年,集中针对央视“3·15”晚会报道的“辣条”生产经营问题,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迅速下达通知,要求全市加强对“辣条”生产领域进行监督检查。

“通过了解学习,我们增长了对假冒伪劣产品的辨别常识。”在日前食品安全宣传周云南省暨昆明市市场监管局主题日活动上,很多市民通过活动了解食品安全知识。

现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对《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解读,并通过图文资料、实物展示了近年来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取得的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对食品中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以及食品添加剂用量等有明确的规定,为现行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表述。”工作人员介绍,一般来说,假冒伪劣产品是利用少量成本谋取更多非法利润,除了食品品质问题,过量使用添加剂等也是常见的违法行为。

落实“四个最严”,昆明开展假冒伪劣食品整治的同时,严格处罚相关违法行为。以2018年3月某生态食品有限公司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案件处理为例,经查处,其因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被给予罚款55243元的处罚。

⑼ 小伙举报32吨假饮料作假被8人暴打,谁为他主持公道

小伙去举报卖假饮料的人,没有想到竟然还被8个人联合起来暴打,这件事情就反映了在这个社会上好人真的是很难做。

三、打击售假反而被人殴打

只不过这瓶饮料实在是太多了,警察局也没有地方存放,小伙就花了钱租了一个仓库。因为这个小伙对于打击售假有着非常执着的心,但没想到反而给自己招来了麻烦。他在举报了那些售假团伙之后,反而被人给暴打了一顿。这件事情也反映出了好人难做,其实社会上就应该要多一些像小伙这样人的存在,才能够让人明白对与错。

⑽ 男子举报32吨假饮料被打,你觉得他做错了吗

现在大概了解一下事情发生的经过,这件听起来让人气愤的事情发生在江苏连云港,被打的小伙子名字叫做吴强,是做饮料生意的,一般会在网上找货源,这一次他在网上联系了一家老板,有存货且便宜,于是吴强就从这个网上的供货商那里订了32吨饮料,具体的品牌有雪碧,可乐等等,但是当吴强接到货的时候,却发现这些饮料全是高仿的,高仿的程度比较高,确定都是假货。

这些饮料存放在吴强的仓库里已经好几个月了,并没有得到处理,对此吴强表示很无奈,已经支付了5万多元的货款,还有6000多元的运费,在发现假货之后第一时间报了警,可是为什么这么长时间还没有得到处理呢?在事发时又被8个人给殴打,吴强觉得这件事情对自己的伤害很大。

目前此案件已经被警方受理,至于制假造假的商家也已经落入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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