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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宣传活动简报

发布时间: 2020-12-20 15:22:32

A. 云南省2014年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方案

(一)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与巩固宣传教育的常态化机制。
1、宣传月活动
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月活动从现在开始,到6月中旬结束,相关安排如下:
(1)职责分工
市处非办:负责宣传教育活动的统筹协调工作,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开展宣传工作,协调市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制作公益广告和编印宣传资料。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市级媒体承担宣传教育活动的重要任务,成为宣传月活动的重要阵地。
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和市金融办:负责协调相关金融机构参与宣传教育活动。
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其他成员单位结合工作职责承担相应的宣传工作。
(2)宣传方式
①通过当地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播放和刊登。
②各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要在营业网点张贴宣传广告、发放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手册、宣传材料,播放防范打击非法集资专题宣传片,在营业场所电子屏幕中滚动播放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标语。
③各县(市、区)政府安排在城市社区、城镇街道、广场、车站、城乡结合部、农村集镇等群众主要集散地,悬挂宣传口号条幅,张贴宣传海报;设立咨询点,播放防范打击非法集资专题教育片,发放宣传手册、传单,开展法律咨询等形式进行现场宣传;制作宣传车巡回宣传,要求宣传活动覆盖乡镇及人口密集村庄。
④市处非办印制《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招贴广告》、《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手册》及其他宣传材料,下发至城区范围内的各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性担保公司、街道、社区、乡镇和村。
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负责地督导和推动宣传月活动,并于6月10日前将宣传月活动开展情况的工作总结书面报市处非办。
2、巩固和提升宣传教育长效机制
宣传月活动结束后,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要在巩固和提升我市已开展的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长效机制上下功夫,严格按照《晋城市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晋市处非发〔2013〕4号)的要求进一步引深处非宣传工作。
(二)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重点检查的问题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重点检查的主要问题:
1、未按规定进行企业登记、备案、出资、资金托管,无办公场所、无办公人员,违规设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2、违规超范围经营,公司名称标识是否体现实际从事业务的特点、是否与注册登记的名称一致;
3、以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媒体、小广告、小传单、手机短信等形式发布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信,从事非法吸收公众资金、非法理财等行为;
4、未按规定程序批准发行债券、转让股权,从事资产管理、资金借贷、融资担保、资产租赁等业务;
5、是否按相关行业的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建立会计制度、设立会计账户、进行会计核算、开设银行基本结算账户;是否建立风险管控的审慎制度,相关收费和付费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和行业运行规则;
6、是否按公司章程设立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决策机制,实际出资人出资情况、资本金到位情况、法人代表、经理及高管人员的实际在岗情况和素质是否存在重大虚假现象;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约定的行为。
(三)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风险排查
1、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的范围
除重点检查安排的投资类(包括投资咨询、投资管理)、非融资性担保类和资产管理类机构外相关的各个重点行业和机构均为排查的范围。
2、排查工作的职责分工及组织方式
这次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以行业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为主,市级相关部门按照省级对口部门的工作安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负责对在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的相关机构进行风险排查,并对各县(市、区)对口部门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进行指导;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统一部署,组织辖内相关部门开展风险排查工作;各县(市、区)相关部门负责按照本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在上级部门指导下开展风险排查工作。
市级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市教育局:负责对民办院校进行排查;
市科技局:负责对高科技企业进行排查;
市民政局:负责对养老机构进行排查;
市住建局:负责对房地产中介机构进行排查;
市农委:负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排查;
市商务局:负责对电子商务企业、融资租赁企业、典当行进行排查;
市金融办: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排查;
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负责对第三方支付公司进行排查;
市银监分局:负责对网络借贷平台、金融租赁企业、财务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进行排查;
市、县两级工商部门,要将上述相关行业的法人注册登记信息进行整理汇总,按照以上职责分工,分别递交相关部门作为组织安排风险排查的依据。各级政府处非办和承担风险排查任务的相关职能部门要主动与同级工商部门联系,确保应排查的对象不重不漏。
3、排查的时间安排
根据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关于2014年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安排,这次排查工作从现在开始到6月10日结束。
4、排查的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对于风险排查中发现的重大非法集资风险隐患及获取证据的非法集资行为要及时将相关情况和处置方案报市处非办。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要重视排查动态,研究和分析本地区、本系统非法集资的风险状况、存在问题和防控风险的建议,并于6月15日前将风险排查工作总结报市处非办。
(四)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重点检查
1、重点检查的对象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重点检查是根据我市经济领域和金融市场近期暴露出的热点问题而采取的专项举措。针对非法集资现象易发多发的行业和机构,这次专项行动把投资类(包括投资咨询、投资管理)、非融资性担保类和资产管理类机构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2、重点检查的组织方式
这次重点检查由市、县(市、区)政府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分别组织检查力量,对本级的重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
市级由市处非办牵头,分别从各成员单位、监察、审计和银行机构抽调懂业务、作风正的骨干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在市工商部门注册的以上三类机构进行检查,并对县(市、区)级进行必要的抽查。各县(市、区)政府参照市级组织方式对在本级工商部门注册的以上三类机构进行检查。
3、重点检查的顺序及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的重点检查期限安排半年,原则上10月底结束。
工作步骤安排为:
市、县(市、区)工商部门要在5月25日前将本级注册登记的重点检查对象的相关法人信息送同级政府处非办。
5月底前各级要抽调检查人员组成检查工作组织,制定重点检查工作方案,进行查前专业培训。
为确保我市的重点检查与省十部门联合开展的《关于清理规范全省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保持一致,我市的重点检查工作首先在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展开,确保在8月底前结束。其他重点对象检查的开展时间根据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检查进度安排。
抽查复查,为确保重点检查工作有压力、有动力,取得预期效果,决定对各县(市、区)的排查和重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复查,抽查复查面不低于10%,抽查工作于10月上旬进行。
4、重点检查的工作要求
重点检查是体现这次专项行动预期效果的重要环节。重点检查的问题与排查环节基本相同,区别在于检查的力度、深度、广度和细度。重点检查的着力点:一是检查的时限范围,一般为检查对象近3年来的有关情况,开业不足3年的从开业时查起;二是突出重点,着力在实际从业范围、资本金真实情况、资金来源渠道、结算账户开设情况、债权债务明细账户的真实性、营业收入及构成、费用支出及资金使用费支出等环节深查、细查;三是检查要触及到非法集资的各个环节和各个细节,如资金来源一定要核实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的具体金额和具体出资人情况;四是对相关情况的关联方进行延伸调查或核实相关情况;五是对有非法集资嫌疑的情况要严密取证、查透查实,特别是要搞清出资人的基本情况和被查机构清偿债务的能力情况。
(五)建立有偿举报制度
为拓宽非法集资案情线索,有效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扎实做好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市、县(市、区)处非办要建立有偿举报制度。建立举报制度是这次专项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举报制度的制定要周密、严谨、及时、公开。要明确受理举报的方式、地点;特别要制定专人受理、信息封闭,为举报人绝对保密的约束措施;要制定举报的激励机制,最大程度地调动知情者对非法集资行为举报的真实性和积极性。各级的激励机制要在辖区公开。
(六)依法处置非法集资行为
处置非法集资行为具有特殊的敏感性、政策性和社会性,处置非法集资应把握的原则:维护受害群众利益的最大化、实现社会负面影响的最小化、行为主体受到正面教育的深刻化。在专项行动排查过程和重点检查过程中,发现非法集资行为并实施处置时,必要认真执行《山西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关于印发<山西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有关规定,对问题进行分析归类,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分别进行正确处置。对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理财等违法违规活动要严密取证、坚决取缔;对有偿债能力的主体要责令限期清偿各种债务;对转移集资资金、严重资不抵债,并给出资人造成明显损失的要将获取的相关证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进行处置;对影响较大的案件要成立专案组,依法依程序开展工作,最大程度追偿可清偿债务的债权和资产,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对存在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置。
(七)清理规范与整章建制
清理规范与整章建制是这次专项行动标本兼治的集中体现,边查边纠、边整边改要贯穿于专项行动的全过程。在这次排查与重点检查中发现的各种不规范行为要进行一律清理;对形成事实的非法集资行为要进行依法处置,使存量风险得到根本化解;各行业监(主)管部门要针对本系统所属机构出现的各类问题,针对性的提出系统性整改意见和整章建制规范,并进行深入调查、认真研究,妥善处理好部门监管与市场调节的关系,属于上级明确要求强化监管的内容和市场无法规范的行为,要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切实强化监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和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各企业要针对自身出现的问题和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深刻培析,查找根源,着力从制度层面杜绝问题的再发生,严格按公司法、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建立科学的、系统的公司治理架构和运行规则,并报监(主)管部门备案;各级政府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及办公室要加强对清理规范和整章建制工作的指导与督查,着力探索并建立专项行动与长效监管相结合的良性互动的监管机制,着力提升我市有利于深化金融领域改革和市场调节功能的监管与服务水平。

B. 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非法集资是一种复犯罪制行为,但是通过仔细辨别其特征可避免上当受骗。非法集资具备的特征,第一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是依法批准。第二是以高利息高回报为诱饵,并承诺按期进行返还本息。三是集资对象具有不确定性。四是会以各种手段掩盖其非法集资行为,如签订合同。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非法集资宣传活动简报扩展阅读:

非法集资(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C. 银行怎样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

活动如下:
一、认真组织,加强领导。
为切实做好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支行成立以行长为组长、各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层层落实责任,协调、督促各部门顺利完成工作任务。
二、加强学习,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通过集中学习、专题培训等方式,向全行员工普及非法集资相关法律知识,增强员工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法律约束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在加强学习的基础上,组织员工进行小组讨论,结合工作实际,从员工所处部门、岗位等实际出发,就如何遵守和落实“禁令”、有效预防和杜绝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进行有针对性的讨论和交流,以此增强员工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员工自觉远离和杜绝参与非法集资。
三、加大宣传,向社会公众提示风险

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利用条幅、展板、电子显示屏等宣传载体,通过张贴、展示宣传标语、案例展示等形式,向客户和群众深入开展宣传活动,让客户和群众对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和特点有初步了解,增强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在活动中,共悬挂宣传条幅25条、展板21块、电子显示屏宣传21块,发宣传资料47000余份,起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通过学习和宣传,使广大员工和群众充分认识到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切实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防范非法集资的意识,提高识假防骗的能力,使广大群众远离非法集资,远离犯罪。

D. 打击非法集资的宣传语

1、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后果自负。
2、参与非法集资,自己承担损失。
3、打击非法集资,共创和谐社会。
4、打击非法集资,维护金融稳定,共创和谐社会。
5、打击非法集资,维护群众利益。
6、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维护金融管理秩序。
7、打击非法集资齐参与,同享社会和谐共受益。
8、抵制非法集资,警惕诈骗陷阱。
9、抵制非法集资,勿入陷阱。
10、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11、防范非法集资,人人共同参与。
12、防范非法集资,人人有责。
13、非法集资,火药桶!别碰!
14、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活动风险自担。
15、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谨防血本无归。
16、积极参与打击非法集资行动,努力营造富民平安环境。
17、加大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力度,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18、加大打击非法集资力度,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19、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防范非法集资意识。
20、警惕非法集资,避免财产损失。
21、警惕借所谓的种植、养殖、生态环保投资、高科技项目、矿产开发、炒黄金、炒期货等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
22、警惕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
23、警惕以各类投资基金等名义、提供所谓高额回报的非法集资陷阱。
24、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25、提高法律意识,警惕非法集资。
26、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27、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警惕贷款、非法融资和非法集资广告陷阱,谨防上当受骗。
28、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
29、维护金融稳定,共创和谐社会。
30、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维护我省金融秩序稳定。
31、远离非法集资,建设美好生活。
32、远离非法集资,脚踏实地致富。
33、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
34、在全市掀起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法制宣传新高潮。
35、珍惜一生血汗,远离非法集资。
36、自觉抵制非法集资,努力实现保增长,渡难关,上水平。

E. 树立风险意识 远离非法集资"防范非法集资专题宣传月活动报告怎么编写

非法集资是一种违法行为,大多数都构成刑事犯罪,不仅破坏正常的经济金专融秩序,属而且直接危害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非法集资隐蔽性强,往往以合法设立的公司为载体、伪装成正常的经营活动,通过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目的。非法集资一般通过推荐入会、熟人引导等形式传播,在发展初期还可能提供一定“收益”,以引诱投资人继续投资或发展下线,从而造成公司迅速发展的假象。一旦违法行为被发现,非法集资者会迅速销毁证据并关闭公司,甚至携款潜逃。由于涉案财产已被挥霍,尽管非法集资者最终被绳之以法,也难以追回投资者的严重损失。因此,提高人民群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是防范非法集资侵害的第一道防线。

F. 非法集资特点有哪些

一、非法集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6)非法集资宣传活动简报扩展阅读:

非法集资主要手段

1、非法发行有价证券。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1998年7月29日)规定:“企业通过公开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等形式进行有偿集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

同时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突破发行计划,不得擅自设立或批准发行计划外券种。对违反规定的,要依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如果对上述《实施方案》进行严格解释。

在现阶段我国住房抵押证券操作,在明确具体的规定出台之前,很有可能被有关部门认定为涉嫌非法集资。

2、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债权凭证。这是非法集资案件比较常见的案型,主要是非法集资者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债权凭证,承诺到期偿付高额回报方式进行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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