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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供热投诉

发布时间: 2020-12-16 15:50:52

『壹』 吉林省 冬季室内温度达不到多少度 可以申请供热单位退热费

第一条为切实保证冬季供热质量,保障居民用户的合法权益,体现供用热双方公平

的原则,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吉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吉林市人

大常委会《关于〈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十五条有关规定含义的询问函》的答复函和

《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关联法规:地方法规(2)条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吉林市城区范围内居民用户供热费退费。
第三条本细则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四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供热企业须给予退费:.
(一)居民用户室内主要房间(卧室、起居室)温度昼夜平均低于摄氏18度的;
(二)供热期不足166天的。
第五条有以下情况之一,供热企业不承担责任:
(一)人为造成门窗不保温的;
(二)室内管网不符合供热要求的;
(三)用户室内装修影响供热效果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采暖设施的;
(五)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因入住率低、冷墙、顶层保温不好等原因室温不达

标的;
(六)由于客观原因突发故障影响供热,一次不超过3天,一个供热期内累计不超过7

天的;
(七)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
第六条退费按以下标准和方法计算:
(一)停供退费计算标准:
停供期间每天每平方米退费金额=热价/供热期总天数;
(二)低温退费计算标准:
低温期间每天每平方米退费金额=热价×(标准温度-室内实际温度)/(标准温度

-5)×供热期总天数;
(三)居民用户室温平均低于摄氏10度的,按停供标准退费。
(四)计算方法:
退费总额=停供退费标准×计费面积×停供天数+低温退费标准×计费面积×室温不

达标天数
第七条居民用户室内温度按以下方法检测:
每户以房间为单位,取测温点的平均值作为检测温度。以检测温度作为居民用户的

室内实际温度。
(一)房间面积小于20平方米,在距地面几何中心1.2米高处设置一个测温点;
(二)房间面积在20~40平方米,在距地面1.2米高处平均设置两个测温点;
(三)房间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在
距地面1.2米高处平均设置三个测温点。
第八条供热企业或室温检定监测中介机构应按居民用户要求对其室温进行检测,一

次测温的时间为连续三天,每天选择两个时间测温,三天所测结果的平均值为居民用户

的室内实际温度,一次测温结果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第九条居民用户申请测温的应先向供热企业提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居民用户或

供热企业可委托室温检定监测中介机构进行测温:
(一)居民用户向供热企业就供热质量进行投诉,供热企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8

个小时内不到现场测温的;
(二)供热企业测温后不出具有效测温受理记录的;
(三)供用热双方测温后对测温结果有争议的。
第十条居民用户或供热企业委托室温检定监测中介机构测温的,应按规定缴纳检测

费用,经室温检定监测中介机构检测室温不达标的,检测费用由供热企业承担;经室温

检定监测中介机构检测室温达标的,检测费用由该居民用户承担。
第十一条居民用户测温、退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居民用户需测温时,应向供热企业或室温检定监测中介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

预约测温时间;
(二)供热企业或室温检定监测中介机构测温时,应使用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

统一格式的测温受理记录(一式两份);
(三)对当期不欠供热费的居民用户申请测温的,供热企业必须受理;对未缴纳或部

分缴纳当期热费的居民用户,供热企业不予受理。
(四)供热企业或室温检定监测中介机构须按本细则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对居民用户进

行测温,并填写测温受理记录。测温人员应由两人以上组成,测温时测温人员要出示证

件;测温结束后,测温人员和居民用户应在测温受理记录上签署姓名并加盖测温单位印

章。
(五)测温人员测温后应将有效的测温受理记录给居民用户留存一份,另一份报送本

单位相关部门留存。
(六)供热期结束后,供热企业应在一个月内为全额缴纳当期供热费的居民用户办理

退费,所退热费直接退还居民用户或结转为下一年度供热费;对当期供热费全额缴纳但

有陈欠供热费的居民用户,所退费用直接冲抵其陈欠热费;对未缴纳或部分缴纳当期供

热费的居民用户,不办理退费。
(七)供热期结束后,下一供热期开始前,不到供热企业办理退费手续的居民用户视

为其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供热企业对已申请测温居民用户进行抽查回测的, 居民用户应给予积极

配合。
第十三条供热企业必须对测温、退费工作严格管理,要设置专门机构、安排专职人

员进行测温和退费。
第十四条供热企业不按本细则规定办理退费或向测温居民用户支付检测费用的,市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按本细则退费或支付检测费用,对拒不执行的,居民用户

可凭有效测温受理记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对连续两年其供热面积10%以上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将依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和《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关联法规:地方法规(2)条

第十六条按热表计量收费的居民用户不执行本细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吉林市市政公用局

『贰』 吉林省集中供热入网费多少钱

和省无关,每个城市不一样。。

『叁』 吉林四平供热问题应该到哪里去投诉

我细看了一下。原来你不是热力公司供暖。那问题就不好办了。我们家就和专你说的一样。属和谁说都是白费。他们跟本就不管。而且到了冬天你根本就找不到能解决的人。要我说你就联和起你们楼的所有人。找个楼长啥的。出面谈谈。和热力公司并网。这样就算供暖再不好。它也是二十四小时给暖气。再怎么也比现在强多了。而且出现不热的情况。现在热力都是很用心的为住户解决的。
这事只有你们自己能解决,任何人帮不了你们。只有联和起来找单位。让他们把管线和并到热力上去就好了。只能联和起来找他们。这方法一定行。大家必须的齐心协力。

『肆』 东北吉林省延吉市 集中供热 真TM的 不是东西

低于16度都可以申请退费的。
前提是需要测温或取证。

『伍』 吉林市丰满区中华景苑的供热太差了,有同感的一起打吉林市供热投诉电话64805228和市长办公室打电话12345

没用的!因为现在供热的标准是 只要你家的温度够18度那供热就是没问题!这内也不知道是哪个缺德容玩意想出来的!我家一样 暖气都是凉的!就这样 我家的温度还20度呢!所以说 你找的话根本没用!!!!现在不光是丰满~整个吉林省供热都是18度这个标准的!

『陆』 吉林省供热费可以中途交吗,已经交过百分之二十

如果还没有到期,你可以中途补交的。

『柒』 吉林省供暖温度标准是多少

吉林省供暖温度标准不得低于摄氏18度。

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当中的第十五条规定,在供热期内,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摄氏18度,低于摄氏18度的,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热费。

退费具体办法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定居民用户室内温度检测点,定期测查室内温度。

(7)吉林省供热投诉扩展阅读:

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在供热期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供热期间用户不得擅自增挂暖气片。

2、在供热期间用户不得擅自增加水循环设施。

3、 在供热期间用户不得擅自排水放热。

4、在供热期间用户不得擅自改变热用途。

5、在供热期间用户不得阻碍热经营企业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捌』 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的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十一条 城市供热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稳定、安全的热源;
(二) 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三) 有健全的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 有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成立热经营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经营许可证》。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热生产企业与热经营企业、热经营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热合同。
供热合同的格式与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起止期供热。推迟开始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应当向用户退还相应热费。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候变化情况适当调整供热起止期。
第十五条 供热期内,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摄氏18度;低于摄氏18度的,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热费。退费具体办法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定居民用户室内温度检测点,定期测查室内温度。
第十六条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保证供热,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积极进行抢修,及时通知用户,并依据供用热合同对热经营企业或者用户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热经营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承诺的服务标准和质量,设置并公开报修、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
第十八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擅自增挂暖气片;
(二) 擅自增加水循环设施;
(三) 擅自排水放热;
(四) 擅自改变热用途;
(五) 阻碍热经营企业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供热期内,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运行服务和供热质量进行检查监督,设置投诉电话,及时协调处理检查发现的和投诉人反映的问题。投诉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反馈投诉人。

『玖』 长春市供热经营许可怎么办

一、在长春市办理“供热经营许可”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一般情况需提供:长春市供热经营企业许可延续登记申报表(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提交原件。)
2.一般情况需提供:城市供热生产经营单位供热许可审查表(新办)(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提交原件。)
3.一般情况需提供: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证书(不少于2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聘用合同(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2 份;提交原件。)
4.一般情况需提供:服务及安全管理制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提交原件。)
5.一般情况需提供:锅炉合格证或锅炉使用登记(锅炉房交接时锅炉资料丢失的需提供证明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回。)
6.一般情况需提供:吉林省城镇供热经营许可申请表(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提交原件。)
7.一般情况需提供:年检报告(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提交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8.一般情况需提供:稳定、安全的热源证明材料(纸质和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回。)
9.一般情况需提供:新建项目技术方案专家论证意见(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查看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10.一般情况需提供:营业执照(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原件复印件各1份。)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址
注:若你户籍地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不在所列网点内,请先电话咨询户籍地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
网点名称:净月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6666号 网点电话:0431-8521353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汽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汽开区东风大街7766号汽开区管委会 网点电话:0431-8150123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莲花山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莲花山度假区泉眼镇雾九路一号 网点电话:0431-81336520 办公时间:冬季:9:00-16:30 夏季:9: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普阳街3177号 网点电话:0431-8877901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延安大街1149号 网点电话:0431-85090718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南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家苑路399号南关交警队东侧 网点电话:0431-896827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宽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富城路228号 网点电话:0431-89991639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绿园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6665号 网点电话:0431-896250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二道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与广德街交汇处惠工路799号 网点电话:0431-8917796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双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双阳区鼎鹿广场南侧 网点电话:0431-8428575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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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点名称: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榆树市政府东南) 网点电话:0431-8383554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农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龙府广场东侧德彪街1616号 网点电话:0431-8327900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德惠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德惠市德兴路与惠新路交汇处西行100米 网点电话:0431-87000815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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