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效力
⑴ 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哪些
行政行为的效力主要表现为:
(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
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
(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
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主要表现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
(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
所谓“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先加以遵守或服从。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
(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
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⑵ 行政行为通常具有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专业人士解答:
一、首先,行政行为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规范文件和非规范文件。
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单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政职权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行政给付、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裁决等。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一下方面:
1、对象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政对象,即它针对的是某 一 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首先,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效力,它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 约 束力;其次,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后及力,它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且适用于以后 将要发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
3、准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行为,但它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法律特征,并须经过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审议、通过、签署、发布等一系列程序。
4、不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如果相对方对抽象行政行为有异议,认为它们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通常所讲的行政行为的效力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确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任何人和任何机构不得随意更改。
2、拘束力 :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相对人必须按照已经确定的内容实施行为,即相对人必须遵守和履行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
3、执行力:当事人若不实际履行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国家有权强制其履行行政行为所要求的义务。
⑶ 行政行为有什么法律效力
通常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这种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专有行为中的一个属部分,而不是全部。行政行为的效力主要表现为:
(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
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
(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
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主要表现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
(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
所谓“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先加以遵守或服从。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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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
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⑷ 行政行为的效力问题
行政行为成立便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产生法律上的效力。一般说来,行政行为具有以下效力:http://..com/question/54020353.html?an=0&si=2
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
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性,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对于行政主体来说,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其行为内容,或就同一事项重新作出行为;对于行政相对方来说,不得否认行政行为的内容或随意改变行为内容,非依法也不得请求改变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
主要表现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的拘束力两方面。
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
所谓“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当事人都应当先予以遵守和服从,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
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
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如强制受罚人缴纳罚款。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并不等于所有行政行为都必须执行,有些行政行为就不涉及强制执行问题。同时,也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强制执行,一般来说,必须是在相对方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行政行为才需要予以强制执行。
⑸ 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包括哪些
、拘束力
这是指行政行为具有法律规定的或行政机关所决定的法律效果,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都必须尊重并遵守之。行政机关有执行所作出行政行为的义务,行政相对人也必须履行行政行为所规定的义务,而不能以这样或那样的借口予以推诿、拖延。
2、公定力
这是指行政行为即使被认为是违法的,在有权机关予以撤销或变更之前,行政相对人及其他人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否认其存在,都必须姑且视其具有行政行为的效力。也就是说,只要行政相对人没有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由有权行政机关作出撤销变更行政行为的决定,或确认该行为违法,也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判决或部分撤销判决,那么行政行为即使违法,在事实上也依然具有效力。
3、执行力
这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当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依法强制其实现该义务的履行。这种行政强制执行是由行政机关依职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一种形式,不需要事先得到法院的判决。
⑹ 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种类有哪些
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种类有:
1.公定力
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假定该行为合法;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或诉讼而停止执行。
2.确定力
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取得不可撤销性。一般而言,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都会有一个可争议和可更改期。
3.拘束力
①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
②对于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但对方当事人应当接受并履行义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更改,而且其他国家机关也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受理和处理该同一案件,其他社会成员也不得对同一案件进行随意的干预。
4.执行力
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这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国家意志性的体现。
(6)行政行为效力扩展阅读
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与形式
1.性质
①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
②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与特定事项的处理。
第一是就特定事项对特定人的处理。
第二是就特定事项对可以确定的一群人的处理。
第三是就特定事项对不特定人的处理。
③具体行政行为是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④具体行政行为是外部性处理。
2.形式
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
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合同、行政赔偿等。
⑺ 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哪些哪些内容
通常,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效力主要包括:
(一)行政行为的确定力。主要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和不可争辩力。
(二)行政行为的拘束力。主要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
(三)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主要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都推定为合法有效,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
(四)行政行为的执行力。主要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⑻ 试述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为的效力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已经成立不论去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的机关、组织和个人表示尊重的一种效力。公定力是一种经推定或者假定的效力,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在依照法定程序经法定机关推翻之前都该被推定为合法有效的。之所以要最这样的推定是因为社会要对行政主体的地位和作用做充分的尊重和信任,从而稳定权利义务关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公定力并不意味着具体行政行为真的合法。
确定力是指一个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这一效力来源于发的安定性原则和诚信原则。确定力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形式确定力和实质确定力。形式确定力是相对于行政相对人的一种效力,指除了无效具体行政行为外,在复议或诉讼期限届满后相对人就不能要求改变此具体行政行为。实质确定力即一事不再理,行政主体不能任意的变更自己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拘束力是指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行为的法律效力。拘束力是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而言的,对外人不具有效力拘束力要求具体行政行为双方的行为应该与行政行为规定的全力以为保持一致。
执行力是指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效力。执行力是潜在于具体行政行为内部的一种效力,而不是根据这种执行力所采取的、表现于具体行政行为外部的执行行为和执行措施,执行力是实现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效力。
自己一个一个打的,照着教材总结的,绝对正确
⑼ 行政行为的效力表现
行政行为成立便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产生法律上的效力。一般说来,行政行为具有以下效力:
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
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性,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对于行政主体来说,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其行为内容,或就同一事项重新作出行为;对于行政相对方来说,不得否认行政行为的内容或随意改变行为内容,非依法也不得请求改变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
主要表现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的拘束力两方面。
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
所谓“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当事人都应当先予以遵守和服从,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
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
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如强制受罚人缴纳罚款。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并不等于所有行政行为都必须执行,有些行政行为就不涉及强制执行问题。同时,也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强制执行,一般来说,必须是在相对方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行政行为才需要予以强制执行。
⑽ 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包括哪些
1、拘束力
这是指行政行为具有法律规定的或行政机关所决定的法律效回果,行政机关和答行政相对人都必须尊重并遵守之。行政机关有执行所作出行政行为的义务,行政相对人也必须履行行政行为所规定的义务,而不能以这样或那样的借口予以推诿、拖延。
2、公定力
这是指行政行为即使被认为是违法的,在有权机关予以撤销或变更之前,行政相对人及其他人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否认其存在,都必须姑且视其具有行政行为的效力。也就是说,只要行政相对人没有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由有权行政机关作出撤销变更行政行为的决定,或确认该行为违法,也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判决或部分撤销判决,那么行政行为即使违法,在事实上也依然具有效力。
3、执行力
这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当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依法强制其实现该义务的履行。这种行政强制执行是由行政机关依职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一种形式,不需要事先得到法院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