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执法 » 法规的必要性

法规的必要性

发布时间: 2020-12-13 18:53:16

Ⅰ 国家法律的重要性

国家——法律之立命安身所在 《法律与国家》评论
法律与国家,或许称为国家与法律更合适一些。因为无论是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康德的形而上学的国家观,还是黑格尔专制主义的国家论,以至于法国、德国形而上学的国家观,直至于二十世纪初法国、德国现实主义国家观,无非是阐述国家存在的正当性,掌握权力的人和被统治的人之间的关系;致力于解释国家至上和个人自治的关系。当然,从文字表述来看,无不承认(除狄骥的社会连带学说、近代法国现实主义国家观之外)国家主权的至高性和个人自治之间互相协调,两者并无矛盾。但揭开诡辩和文字游戏的面纱,我们分明看到卢梭、康德、黑格尔等在强调个人自治、个人自由的背后,鼓吹的却是国家主权至上、君主享有无限权力的专制主义理论。可以说,德国走上纳粹的道路并不是偶然的;学者们的国家学说给给骨子里有专制、侵略思想的政治野心家提供了很好的启蒙教育和理论依据。

相比较来说,法国的个人主义学说提倡的理念,如天赋人权,某些自然法则高于国家并限制它的权力,使个人基本人权不受侵犯,这对有限政府的建立和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但是,莱昂 狄骥论证了以下命题:1、不存在“国家”这种抽象的人格主体和权利主体,也不存在所谓的“国家意志”,任何意志都是且仅是个人的意志;凡意志无等级;2、所谓的“国家主权”是主观的、虚构的、不存在的;3、因此,国家不能不受法律的限制,没有高于法律的“主权国家”、“主权机关”、“主权君主”。就以上命题而言,我认为都具有历史性进步,至少是越来越接近民主。在论证过程中,卢梭、康德、黑格尔、西耶德等都没有从社会客观实际出发,没有揭示历次变革的经济、社会原因,而只是抽象的论辩,从一个不现实的前提推论到有意、无意的拥护统治者、神化统治者的结论。

就莱昂 狄骥简短、概括的社会连带学说来看,我认为它的理论前提和论证过程都不是如他所言的那般“现实”。就构成社会连带关系的两个理论前提来说,需求的相似性和需求与能力的差异导致的社会分工,确实是事实和社会存在,并构成了人类社会共同体成员互相依赖的基础,但是,这种相互依赖——我认为——并不足以威慑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共同遵守规则。因为,纵观人类有国家的历史,无不是各阶级斗争尤其是统治阶级残酷压迫、掠夺和剥削被统治阶级的野蛮史;历朝历代的统治者们似乎并没有自觉的遵守共同的规则或曰法律,正所谓,“兴,百姓苦;亡,百姓苦”。即使在近代国家,每一项限制君权、限制政府权力的制度或法律,无不是处在统治阶级或既得利益阶层对立面的人们经过血与火的洗礼,奋不顾身争取的结果。法律限制国家的权力,规制政府的行为,当公民的权益受到国家行为(立法行为、司法行为和行政行为)箝害的时候,保障他有得到赔偿的权利——所有的这些,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观念到习惯,从电力时代到信息社会,历经百年的挫折和反复,终于形成了制度和共识;正是这些民主、法治的制度保障现代国家享经济之繁荣,社会之稳定、有序。而国家和法律的关系,即国家在法律上无论有无独立的人格,它和任何公民一样,都受到法律的约束。只是调整它的法律即国内公法,有不同于私法的独特特征罢了。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国家的权力受法律限制这种实然状况,是人们抗争、社会进步的结果。
(说句题外话,看《星球大战前传》时,电影中黑武士的前身阿纳金还是奴隶身,我当时就想奴隶和飞碟、智能机器人等同存于一社会是否可能,即极低的生产关系和极高的生产力是否兼容)至于理论依据,我想,主权理论显然与之相悖,社会连带关系说略显苍白,公共服务论有些矫情。因为,正如狄骥所言,每个政府都有逃避法律的倾向。没有一个政府生来就是衷心地为公众服务的,没有一个政党生来就是为人民谋福利的。他们执政都有其本身的切身利益在内,他们遵守法律和制度,是在其对立面的监督、在多种政治势力的制约、多元利益集团的压力下进行的。

在此,我们有必要回顾一下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我们仅就法律的定义展开法律与国家关系的思考。法被定义为:¨¨¨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法既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统治阶级又统治国家,所以,这就得出第二个命题——法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这就是大名鼎鼎、一直被奉为法学金科玉律的法律工具论。这一“工具”不要紧,把法律蕴藏的平等、正义和限制掌权者的权力的内涵丧失怠尽。法律既作为统治阶级的工具,显然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那就不存在法律至上,也不可能去限制国家、政府的权力,维护公民的权利。因此,这与“法治”的价值和精神是格格不入的。这和西耶德的“一部法律只有通过统治者才能存在”的论调一样,是对一切国内公法完全和绝对的否定。此外,法律工具论把法律当作第二位的东西,容易导致法律虚无主义。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不是很好的例子吗?!

Ⅱ 法律的必要性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的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关系和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其实质是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国家权力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的影响,是社会生产方式回力的体现。
法的作用分类很多,主要是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一)法的规范作用
1)告示作用
法律代表国家关于人们应当如何行为的意见和态度。这种意见和态度以赞成和许可或反对和禁示的形式昭示天下,向整个社会传达人们可以或必须加何行为的信息,起到告示的作用。
2)指引作用
法是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调整就是指引。指引作用的发挥以对法律要求的知晓为前提。
3)评价作用
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
4)预测作用
法具有预测作用,人们就可以根据法律来合理地作出安排,以便用最小的代价和风险取得最有效的结果。
5)教育作用
法的教育作用对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义务观念、责任感、遵守法律和纪律的自觉性,是不可或缺的。
6)强制作用
法的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通过制裁可以加强法的权威性,保护人们的正当权利,增强人们的安全感。
(二)法的社会作用
我们法的基本作用或主要作用就是:1,保障、引导和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2,保障、引导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3,保障、引导和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4,保障、引导和推进对外开放,维护国际和平和发展。

Ⅲ 法律的重要性

我们学习法律的重要性:(1)要依法律己(2)通过法律常识的学习,懂得在国版家生活的社会生活中应权该遵循的行为准则。(3)养成自觉守法的好习惯,做到法律允许做的才能去做,法律不允许的坚决不做,法律要求的必须去做。3、我们应该崇尚法律,学习法律,做知法、守法的好公民。

Ⅳ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内容摘要:“徒法不足以自治”,在法治社会的建立、发展和完善过程中,特定的法律执法主体起到了重要作用。作为职业法律群体的法官作用尤为重要。他们将抽象的法律规范用语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案件的解决,妥善的处理规范和具体案件之间的矛盾,其中起重要作用的法律方法便是法律解释。本文试对法官解释法律这一司法过程中的现象作法理论上的探讨。分析了法官解释法律的必要性及其限制。

关键词:法律解释不确定性法律漏洞

“徒法不足以自治”,在建立法治社会中,职业法律群体担负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对于中国普通老百姓而言,法律对于他们更多意味着帮助他们解决民事纠纷,惩罚犯罪,维护稳定的社会生活秩序,保障他们的安全与权益,所以笔者从一个现实实用主义者角度出发认为法律的意义在于将其与个案相结合,做出对具体案件的具体判断和裁决,当然,法律实现这一价值的过程中总是伴随着特殊群体对其进行的解释,也即“法律解释的目的不是为了恢复立法者的原本意思,而是为了适用法律…….”“法律解释的目的绝不是为了认识法律,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使法律文本能适用于具体案件”[1]梁慧星先生认为,法律解释的目标,“是指解释者通过对法律条文、立法文献及其附随情况进行解释,所欲探究和阐明的法律规范之法律意旨”。[2]法律解释按照解释的主体的不同,可以作出不同的分类。笔者在本文中仅就与自己所学的诉讼过程中的法官解释法律必要性作一些浅析的探讨。

一、 案例:问题的提出

案例一:苏力教授曾经举了一个生动的例子来说明法律解释的重要性,那就

是“王海事件”。在1995年底到1996年初沸沸扬扬的王海“知假买假”事件中,很多人对于王海是不是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说的“消费者”意见不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可见消费者目的的确定性。因此,王海到底是否属于消费者呢?答案不一。

案例二:《济南时报》2001年12月2日第17版所登载的“珍贵野羚牛杀人案”一文中所称的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文规定:对危及人身安全的,对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伤害的,已经伤害的或者正在伤害的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对其采取措施,必须报经国家林业部门批准。

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珍稀野生动物的保护,是一种社会的进步。但是如果野生动物致人伤害甚至死亡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呢?是国家承担责任呢还是由无法承担责任的动物承担呢?

案例三:02年浙江绿城足球俱乐部懂事长宋卫平将在甲B联赛执法中涉嫌收受俱乐部贿赂的裁判名单上交有关部门。但是我国刑法现在存在着这样的盲点,裁判到底属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所以对贪赃和吹黑哨的足球裁判无法对应现成的司法条文给定罪。足协官员利用权力直接受贿,按犯罪追究没有问题;但是对不在其编制中的临时约请和指定裁判身份难界定能不能视为“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是一种委托管理还是聘用劳务关系;足球的现场裁判行为算不算公务行为?这些问题在我国的法律规范中都没有规定。

以上的这些疑难案件的存在给我们这样一种印象:明确的法律条文在与具体案件结合进行适用时却变得模糊了。法律的确定性要求与法律适用过程中产生的这种模糊性几乎是不可调和的矛盾体,是法官在适用法律时经常遇到的,法官为了处理案件,作出确定的裁判,就必须采取措施加以解决,方式之一就是解释。

二、 法官解释法律的必要性

(一)法律的相对不确定性

众所周知,法律规范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准则,具有指引、评价和预测作用,确定性因而成了法律的内在要求。法律的确定性意味着法律规范规定了某种行为与一定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以才具有可预见性,人们在行为之前就可以参照法律文本预见自己的行为后果而慎重设计自己的行为。法律的可预见性又要求法律尽可能对每一种行为模式作出设计,并预告每一种行为的后果,也就是说,法律的规定应尽可能面面俱到。确定性还意味着法律不是朝令夕改的规则体系,一旦法律设定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方案,就应当尽可能避免对该方案不断修改,以免让人无所适从。

但是,社会的绝对发展和法律的相对稳定性是存在矛盾的。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发展的,即使在一个静态的社会中,也不可能创造出能预料到一切可能发生的争议并预先加以解决的永恒不变的法律。立法者制定法律时不可能捕捉到社会生活的每时每刻所发生的所有变化,只是根据一个时期内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来调整这些社会关系的法律,而那些在这一时期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正在萌芽状态的或正处于质变阶段的社会关系无法顾及,相对稳定的法律面对这些千变万化的客观事物,往往显得捉襟见肘。伴随着法律稳定性之优点而来的缺乏应变性之弊端只有依靠司法解释以弥补,才能使稳定的法律适应已发展了的社会情况,适应于丰富多变的案件。正如哈耶克所说的:“我们应当学到了足够多的东西,以避免用扼杀个人互动的自生自发秩序的方式摧毁我们的文明,但是要避免这一点我们就必然鄙弃这样一种幻想:即我们能够经由审慎的思考而创造人类的未来……这是我现在对我就这些问题四十年研究所下的最终结论。”[3]

哈耶克立基于人类理性有限的洞见,反对建构主义唯理论所主张人类可以知道并掌握社会成员的偏好并考虑到型构社会所需境况的所有细节。事实上,人类社会存在许多零散化、个人化的知识,这是任何个人、社会、国家都无法掌握的,基于此,立法者不可能制定完美无缺的法典,法官在作出判决时必然会运用分散化、个人化知识,这是立法者难以掌握的。

(二)法律的漏洞性

任何法律文本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法律规范。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由于起草者、制定者的无意或疏忽,甚至是标点符号的误用,都会引起法律条文意义上的歧义,从而使法律条文的具体应用具有争议性。

另外,表示和展示法律的语言存在局限性。语言是表述和展示法律的当然载体,但是,面对无限的立法客体即使语言世界再丰富也会显得苍白无力。“语言是无限客体世界之上的符号世界,世界上的事物比用来描述它们的词汇要多得多。”由于语言的有限性,一词多义的现象不可避免,因此极易造成语言的歧义性,由于对于语言的理解受到语言环境、对象、条件以及理解者的经验、知识、利益等因素的影响,当语言脱离其发出者而被表述和展示于他人时,人们对语言的理解就未必是发出者的本意。因此,通过法官的法律解释,统一人们对语言的不同理解是极其必要的。正如哈特对法律语言进行分析后指出,与所有的经验领域一样,在法律规则的领域存在着一般语言所能提供的指引上的限度,表达法律规则的语言并不具有数学的精确或逻辑上的严密,这使法律具有一种人类语言本质所决定的“空缺结构”。 [4]

再者,立法者方面还存在一些使法律存在漏洞的原因。立法者认识能力存在局限性。立法者并非是万能的,他们不过是被推到立法者位置的常人,常人预料不到的事情,他们同样可能预料不到。立法者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对立法客体及其规律的正确认识只是整个立法客体的一个部分,不可能透视立法客体的全部,只是对它的一定程度的认识。同时立法者的这种一定程度的认识还要受到一定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他们只能对一定时期某些问题的基本方面及普遍可能的解决措施达成共识,但对某些特殊问题或某些问题的特别解决措施并没有达到共同意见,所以法律规范中的语言一般都是高度概括性的术语。立法者无法克服的问题就只能由特殊情况下特别案例中法律的适用者即法官来解决了。前面提及的案例三中职业联赛中裁判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问题,就是立法者制定法律时候没有预想到的特殊问题,因此只能由个案的法官来作出解释裁量。我们都知道人的认识过程是一个不断深入的过程。立法者对立法客体的认识是逐步深入的,永远没有穷尽的,不可能达到认识的顶点。现代社会发展变化之迅猛是惊人的,而立法者不是万能的,他们制定的成文法不可能涵盖和预测所有现实社会中已经发生和即将发生的全部内容,因而法律存在空白、漏洞的情况在所难免。

Ⅳ 法律的重要性有哪些

1,首先你的利益受到侵害用法律可以维护自己的权利!2,法律可以追回你的损失!3,遇到双方解决不了的问题,协商不成,可以用法律解决!

Ⅵ 法律对国家或个人的重要性是怎样的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作为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是巩固政权,维护社会秩序的必要手段,没有法律必然会天下大乱

1、法律对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形式:个别性指引和规范性指引。


2、法律作为一种行为准则,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3、法律对人的行为具有教育作用,这种作用表现为实景作用和示范作用。

4、通过法律,人们可以事前预计到自己或者他人的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在法律上是有效还是无效,会有什么法律后果等。


5、法律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6、法律的社会作用,是执法作为特殊的社会规范,为实现阶级统治的社会目的而发挥的作用。

7、法律的社会作用大致包括两个方面:意识政治职能,即维护阶级统治;二是社会职能,即履行社会公共事物。

热点内容
影视转载限制分钟 发布:2024-08-19 09:13:14 浏览:319
韩国电影伤口上纹身找心里辅导 发布:2024-08-19 09:07:27 浏览:156
韩国电影集合3小时 发布:2024-08-19 08:36:11 浏览:783
有母乳场景的电影 发布:2024-08-19 08:32:55 浏览:451
我准备再看一场电影英语 发布:2024-08-19 08:14:08 浏览:996
奥迪a8电影叫什么三个女救人 发布:2024-08-19 07:56:14 浏览:513
邱淑芬风月片全部 发布:2024-08-19 07:53:22 浏览:341
善良妈妈的朋友李采潭 发布:2024-08-19 07:33:09 浏览:760
哪里还可以看查理九世 发布:2024-08-19 07:29:07 浏览:143
看电影需要多少帧数 发布:2024-08-19 07:23:14 浏览: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