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审批
A. 投资建设一个养老院项目立项的审批程序是哪些
一、申办民办养老院手续:
(一)申办人向拟办机构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筹办申请书,可行性报告和申办人有效身份证件。(二)申办人经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开始筹建民办养老院。(三)经同意筹办的民办养老院具备开业条件时,向批准机关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二、享受优惠政策:(一)免缴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施工管理费、防空地下室易地费、墙体革新费、学校校舍修建附加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等有关
B. 申请办理养老院详细流程和手续
要办理的手续按照福利机构管理办法里面规定有以下几项要办理的:
一个是个人申请;
二是提交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材料;
三是办设福利机构的资金来源证明,一定要通过银行确认有这么一批资金;四是办设福利机构场所的证明材料,办设福利机构是租地还是个人所有财产,要有房屋证明。
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方法》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方法》 第八条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方法》第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2)养老审批扩展阅读:
1、养老服务机构供需矛盾突出。随着老年人口快速增长,对养老机构的需求加大,而社会养老机构数量较少、质量较差、增速较慢,形成很大的矛盾。正面临着急剧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种种社会问题,给老年人带来诸多的生活和精神上的困难。
2、农村养老亟需加强。随着农村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五保”老人逐步转变为城市“三无”老人。加之农村人口老龄化加剧和农民就业方式的改变,留守或“空巢”老人增多,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发展明显滞后于城市发展的需求。
3、养老机构的经营管理困难较多。现有养老机构大部分经营收入不多,营利微薄,规模小,设备简陋,投入少,服务水平不高,养老机构的专业护理、管理人才缺乏,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管理水平不高。尚不能适应社会不同收入群体的不同养老需求。
4、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一方面是促进养老业发展的法规政策不健全;另一方面是扶持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优惠措施落实不到位。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在获取土地划拨等方面还有许多困难和制约。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资本投入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积极性。
5、发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还很艰难。一是选址难。大部分民办养老机构场所是租用的,选择相对独立而交通便利的地址难,且消防措施难以落实。
二是法律制度不健全。对经营中发生的机构内的伤病、死亡等重大问题没有相应明确的解决办法,时有纠纷困扰经营者。三是养医结合难。大部分民办机构规模小,软硬件设施跟不上,入住的老年人看医用药无法就地刷IC卡,造成看病难。
总之,公办养老机构体制机制不活、服务成本较高、经济效益较低;民办养老机构数量少、发展不平衡;农村养老机构点多分散、不利于管理和集中供养;个性化服务项目少,服务内容单一;缺乏政策扶持,经营状况不容乐观。
C. 关于养老保险审批流程!
办理退休手续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从单位退休的参保人员,退休手续由本人单位的经办人员办理。手续主要包括用人单位持职工已签字的《养老保险手册》,到社保分中心打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及平均工资指数情况单》;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待遇审批手续;将审批后的《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档案》等材料送交社保分中心进行退休待遇审核。
二是个人缴费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由个人存档所在机构的经办人员办理。办理手续同单位退休人员一样。办完退休手续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退休的次月,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D. 网上怎么审核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有两种,看你是哪一种:1、如果是社保局办理的养老保险,是没有在中国上缴费的,都是申请人预留银行帐户,由银行代扣款的。2、社会商业保险购买的养老保险,则要看是那家保险公司的,有的保险公司是可以由中国上银行转帐过去的,你可以联系你保单上的业务员或保险公司咨询办理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 我的退休申请已提交需要多长时间才能审批下来
一般来讲,当企业职工快要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该在生日对应月的上个月向单位人事或劳资科提出书面退休申请,人事或劳资科在接到退休职工的书面申请后,会对你的档案进行收集整理。
一般来说,劳动部门审核职工档案,主要是职工档案中存在视同工龄,特殊工种材料。这种情况一般需要提前一个月进行审批。丧失劳动能力需要鉴定结论书,确认是失去劳动能力。劳动部门有的还需要跟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进行信息比对沟通。
需要办理退休的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延缴的参保人在缴费满年限的当月)到社保局办理退休。办理退休一般需要在提交材料之后3~7个工作日进行审核,通过以后就可以在次月以现金或银行划账领取养老金。
(5)养老审批扩展阅读
一般来说,劳动部门审核职工档案,主要是职工档案中存在视同工龄,特殊工种材料。这种情况一般需要提前一个月进行审批。丧失劳动能力需要鉴定结论书,确认是失去劳动能力。劳动部门有的还需要跟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进行信息比对沟通。
需要办理退休的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延缴的参保人在缴费满年限的当月)到社保局办理退休。
办理退休一般需要在提交材料之后3~7个工作日进行审核,通过以后就可以在次月以现金或银行划账领取养老金。
F. 办养老院需要什么手续
一、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下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二、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2、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4、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5、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6)养老审批扩展阅读:
相关法律《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六条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和年检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二)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
(三)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进行非法集资的;
(五)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参考资料:网络-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G. 请问注册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是要批什么特殊的资质吗
注册养老服务公司注意事项:
1. 需要注册地址500平以上
2. 有从业资格护理人员
3. 经消防审批
4. 经环评审批
5. 经卫生审批
注册养老服务公司流程:
1. 提供申请的公司名称(5-20个)、确认注册资金金额、提供出资人身份证证件(拍照过来即可),开始核名,(5个工作日)
2. 提供出资人身份证原件,我方准备注册地址、人员证件、报相关部门联合审批、(10个工作日)
3. 联合审批完毕,准备章程、股东会、申请书等相关注册文件报公司审批,(5个工作日)
4. 执照办理完毕,刻制公司公章、财务章、法人章(1个工作日)
5. 预计整个流程1个月10天左右完结
H. 2020年公司养老保险没有审批通过,想转养老怎么办
养老保险还有审批通不过的道理么?奇怪的事情。养老保险是法定缴纳社保项目,在范围内,不可能通不过,这种事情是公司申报,不需要审批。
I. 办养老院取得土地使用权如何审批
申办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社会服务机构,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要办理的手续
按照福利机构管理办法里面规定有以下几项要办理的:
一个是个人申请;二是提交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材料;三是办设福利机构的资金来源证明,一定要通过银行确认有这么一批资金;四是办设福利机构场所的证明材料,办设福利机构是租地还是个人所有财产,要有房屋证明。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制定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第八条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第九条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条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十二条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四条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9)养老审批扩展阅读:
民政部近日发布《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
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作出说明。各级民政部门不得再实施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
《通知》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明确内部职责分工,加强与相关部门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不断提高服务便利化水平,逐步实现申请登记养老机构线上“一网通办”、线下“只进一扇门”、现场办理“最多跑一次”,最大限度方便申请人办事。
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服务机构登记。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向民政部门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民政部门应当提供备案回执,书面告知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以及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对于由民政部门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养老机构,可以相应简化备案手续。养老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通知》强调,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创新养老机构管理方式,推动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属于建筑、消防、食品卫生、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抄告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并积极配合做好后续相关查处工作。
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告知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乃至吊销登记证书。
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属于捐助性法人,民政部门还应当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防止变更性质。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
《通知》强调,各地民政部门要依照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推动将修改涉及养老机构许可和管理内容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纳入立法工作计划,开展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及时修订完善建设运营补贴等与许可管理直接相关的配套政策,确保不因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造成政策断档。
各地民政部门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及时将法律修改的主要内容、改革措施等,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公布或者在公共场所陈列,方便社会公众特别是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和广大老年人理解掌握。
此外,民政部表示,将在修改《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工作中,进一步明确对养老机构指导、监督和管理的相关规定。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告,以便尽快提出改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