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执法 » 行政职务关系变更

行政职务关系变更

发布时间: 2020-12-13 15:58:48

行政职务有哪些

行政职务,是国家行政机关为实施行政管理而设置的国家公职,包括职权和职责两回方面内容。国家公务员答级别从国家级正职(国家主席等)到办事员级(办事员)划分各种级别。

(1)行政职务关系变更扩展阅读

行政职务的设计一旦围绕群体而不是个人时,就形成了团队。团队代表了一种日益盛行的职务设计方案,如今越来越多的经济组织采用这一方式采安排工作以提高组织的竞争力。

团队有多种类型,自主管理团队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一种,这种团队享有相当大的自主权,除了安排工作进度、决定工作方法之外,团队甚至可以自主挑选成员、自主考评工作绩效以及决定对团队成员的奖惩;工作团队已成为组织工作活动的最流行方式之一。

❷ 如何理解行政职务关系的含义与特征

含义:

公务员首先是公民,因而享有自然人的法律地位。但它又不同于一般的公民。当公务员依法代表国家从事公务时,他就具有了其作为公务员的法律身分,从而享有公务员的法律地位。由于自然人和公务员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身分,二者所处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

当其处于公务员法律地位时,便显示出其特征:

公务员有资格作为国家的代表,以公务机关的名义从事公务行为;

公务员享有行政职权,享有行政优益权,同时需要承担行政职责;

公务员的公务行为具有强制性,公务行为所引起的效果,由所属公务机关承受;

所属公务机关对公务员个人过错负连带责任。

(2)行政职务关系变更扩展阅读:

行政职务关系是指法律调整的行政机关与公务员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行政职务关系是在公民与国家基本法律关系基础上产生的另一种特殊关系,即委托关系——公民接受国家委托从事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而行政机关则对他们的活动承受一切法律后果。

一是基本的权利义务,这种权利义务自公务员进入行政机关以后便告形成,它与公务员的身份直接相关,不受公务员职务变更的影响,如获得报酬权、辞职权、申诉权等。

二是公务员的职权职责,这种职务关系的内容受行政机关和公务员职务的影响,它既因行政机关地位、职能的不同而不同,也因公务员职务的变更而变动。行政机关也可以根据不同情况,来具体分配每个公务员职权职责的大小。

❸ 行政职务关系变更的情况

一个少校副营长,提升为营长,军衔不变,行政职务提半级。

❹ 行政职务的任免制度

按照2004年新修订的《地方组织法》规定,.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召开期间,可以选举专省长、副省长,属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镇长、副乡镇长;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人大常委会会可以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正职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中决定代理的人选;还可以决定撤销政府个别副职的职务。根据各级人民政府正职的提名,决定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但这些任免的前提必须经同级党委研究后,再由政府提请人大予以选举或者任免。其他部门或者人员的行政职务则有同级党委予以任免。

❺ 哪些情况引起公务员行政职务关系的消灭

根据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内之一的,应予免职容:
(一)晋升职务后需要免去原任职务的;
(二)降低职务的;
(三)转任的;
(四)辞职或者调出机关的;
(五)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六)退休的;
(七)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然免除,可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所在单位报任免机关备案: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二)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
(三)被辞退的;
(四)法律、法规及有关章程有其他规定的。

❻ 如何理解行政职务关系的含义和特征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为了准确把握行政相对人特征,首先在行政法律关系范围内,观察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共有的一些特征。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作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双方,除具有受行政法调整、参与行政法律关系、享有行政法上权利和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等共同特征外,还具有内在自由与外在自由的统一、与客体关系中的“为我”倾向、自为性、自律与他律性一系列共有的特征。
(一)内在自由与外在自由的统一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内在自由是指主体的意志自由,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和认识状态,是一种理性自由和精神活动。
(二)与客体关系中的“为我”倾向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性地位不仅表现在行政法律主体意志活动中按照“自我”的价值取向认识和把握行政法律关系客体,而且还表现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权力性实践活动中按照“为我”的目的建构、控制乃至改造行政法律关系客体。
(三)自为性
在实践——认识活动中有“为我”倾向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同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相互作用时必然表现出自为性。
(四)自律与他律的统一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为我”趋势和自为性等主体性特征,并不是说主体是不受限制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受的制约来自两个方面:自律与他律。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自律,即主体的自我制约。在每一行政法律规范中,都暗含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命令”着行政法律关系在行使权利时,不应超过边界条件。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权利性实践活动中选择和建构行政法律关系客体,要受其已形成的价值观念的约束,这些价值观念是其选择和建构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时的判断基础。

❼ 行政职务关系的内容

一是基来本的权利义务,这种自权利义务自公务员进入行政机关以后便告形成,它与公务员的身份直接相关,不受公务员职务变更的影响,如获得报酬权、辞职权、申诉权等。
二是公务员的职权职责,这种职务关系的内容受行政机关和公务员职务的影响,它既因行政机关地位、职能的不同而不同,也因公务员职务的变更而变动。行政机关也可以根据不同情况,来具体分配每个公务员职权职责的大小。

❽ “行政职务”和“党内职务”的区别

行政职务,是国家行政机关为实施行政管理而设置的国家公职。包括职权和职责两方面内容。国家公务员级别从国家级正职(国家主席等)到办事员级(办事员)划分各种级别。

党内职务指党员在党内担任的工作,党内职务有领导职务和一般职务之分。

拓展资料

行政职务

划分:

(一)国家级正职: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

(二)国家级副职:国家副主席(一般为政治局常委,属国家级正职),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常务副总理属政治局常委,级别为国家级正职),国务委员,全国政协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三)部级正职: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四)部级副职: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和副部级机关)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副省级城市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干部(如国家文物总局局长)。

(五)厅局级正职: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部委各司正职 省市自治区厅、局正职地级市正职、巡视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副部级机关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职,副省级城市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地级市正职、巡视员。

(六)厅局级副职: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副职,副厅级正职。副省级城市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正职,各地市(设区)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国有副厅级企业的正职和正厅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副职干部,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各地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副巡视员。

(七)县处级正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正职,副省级城市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副职,各地市(设区)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正职干部,调研员。

(八)县处级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副职。各地市(设区)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和副处级单位正职。各县市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国务院部委各司下属处副职,副调研员。

(九)乡科级正职:各地市(设区)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正职,各县市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各乡镇政府正职。

(十)乡科级副职:各地市(设区)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副职,各县市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各乡镇政府正副职。

(十一)科员级:科员

(十二)办事员级:办事员。

以上职位级别不包含军队级别。

还不含国有和地方企业单位,中央直属、省属、市属高校、重点中学,中央直属、省属、市属科研院所,医院,因其各级干部参照政府各级干部待遇,但不具有行政级别,不属于公务员编制。

职务与官衔:

职务

(1)领导职务:

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

(2)非领导职务:

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3)驻外外交机构衔:

大使衔、公使衔、参赞衔、一等秘书衔、二等秘书衔、三等秘书衔、随员衔

(4)专业技术职务:

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

官衔

(5)军衔:

将官、校官、尉官、文职干部、学员、兵、礼仪士兵

(6)关衔:

海关总监、副总监、关务监督、关务督察、关务督办、关务员

党内职务

职务划分:

领导职务 :支部、总支、各级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书记、副书记;各级顾问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党委办事机关中副科级以上职务。一般职务指在党委办事机关中从事党务工作的一般办事员职务。

职务选举:

党内经过选举或党组织任命而担任的党的各级组织及其部门中的领导职务,包括支部、总支、各级党委的委员、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书记、副书记;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委、书记、副书记等职务;以及党员在党委办事机关中担任副科长以上的领导职务(军队政治机关的干部职务属于行政职务)

参考链接:网络 - 行政职务网络 - 党内职务

❾ 行政职务的关系特征

行政职务的关系特征:
公务员首先是公民,因而享有自然人的法律内地位。但它又不同容于一般的公民。当公务员依法代表国家从事公务时,他就具有了其作为公务员的法律身分,从而享有公务员的法律地位。由于自然人和公务员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身分,二者所处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当其处于公务员法律地位时,便显示出其特点:

公务员有资格作为国家的代表,以公务机关的名义从事公务行为;

公务员享有行政职权,享有行政优益权,同时需要承担行政职责;

公务员的公务行为具有强制性,公务行为所引起的效果,由所属公务机关承受;

所属公务机关对公务员个人过错负连带责任。

❿ 在我国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有哪几种关系

行政职务关系的含义和内容
行政职务关系是指公务员基于其行政职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职务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所包含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内容便是行政职务关系的内容。
(一)公务员的权利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4.参加培训;
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6.提出申诉和控告;
7.申请辞职;
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公务员的义务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热点内容
影视转载限制分钟 发布:2024-08-19 09:13:14 浏览:319
韩国电影伤口上纹身找心里辅导 发布:2024-08-19 09:07:27 浏览:156
韩国电影集合3小时 发布:2024-08-19 08:36:11 浏览:783
有母乳场景的电影 发布:2024-08-19 08:32:55 浏览:451
我准备再看一场电影英语 发布:2024-08-19 08:14:08 浏览:996
奥迪a8电影叫什么三个女救人 发布:2024-08-19 07:56:14 浏览:513
邱淑芬风月片全部 发布:2024-08-19 07:53:22 浏览:341
善良妈妈的朋友李采潭 发布:2024-08-19 07:33:09 浏览:760
哪里还可以看查理九世 发布:2024-08-19 07:29:07 浏览:143
看电影需要多少帧数 发布:2024-08-19 07:23:14 浏览: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