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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学案例

发布时间: 2020-12-13 14:46:55

行政案例分析

美国著名的行政学家西蒙认为:管理就是决策。
美国学者马文曾对高层管理者进行调查,对他们提出三个问题:“你每天花时间最多在哪些方面?”你认为每天中最重要的事情是什么? “你在履行你的职责时,感到最困难的是什么?”结果,90%以上的回答:决策。
据有关统计,由于“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的决策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五千亿元以上,相当于1980年全国国营企业固定资产的总额。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一系列重大问题上都作出了及时正确的决策,全面开创了社会主义建设的新局面,使国家开始走上繁荣、富强、民主、文明的道路。

案例思考:
1,根据所学行政学的有关知识、评析西蒙的观点。 •
2.马文的调查结果说明了什么问题? ,
3,最后两段材料说明了什么问题?
4.您认为如何实现行政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点击查看答案)
1.答案要点:西蒙的观点“管理就是决策”,虽然有点言过其实,但是他主要是从强调决策在管理过程的地位和作用这一角度来讲的,也是不无道理的。因为决策是行动的先导,行政管理中遇到的各种需要采取行动加以解决的问题,都首先依赖于行政决策。行政决策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和行政管理的整个过程,任何行政管理活动都离不开行政决策。当然,行政决策不是行政管的仅有内容。
2.答案要点:马文的调查结果说明了行政决策在行政管理中的重要地位:行政决策是行政管理过程的首要环节和各项管理职能的基础,是行政领导者的基本职能和重要技能。
3.答案要点:最后两段材料说明了决策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政府工作的成败。
4.答案要点:实现行政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必须做到:
(1)建立民主的、健全的行政决策体制;
(2)运用行政决策的科学方法和现代技术;
(3)遵循现代行政决策的基本原则;
(4)行政决策民主化、法制化、加强监督

公共行政学,案例分析

这种行为不恰当,是属于地方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是指政权的地方机构及其成内员,以违背中央容/国家的政策/法规的方式去滥用或消极行使手中权力、以维护或扩大该地方局部利益的倾向。
地方保护主义是阻碍和干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障碍,有效地打击和清除地方保护主义是推动建立公平、竞争、开放、统一的社会主义大市场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③ 行政法学 案例分析题

第一题选D,可以当场作出决定,但应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第二题选D;第三题选B,必须依照法定格式要求制作、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第四题选C和D,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一条,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前款规定的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经办的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3)行政学案例扩展阅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④ 行政案例分析的内容简介

案例教学方法是包括教师在内的各类培训者以教学案例为基础,在课堂中帮助培训对象达到特定教学目的的一整套教学方法及技巧。20世纪30~40 年代,公共行政领域逐渐引入这一教学方法。如今,案例教学被广泛运用于各种不同经验和知识背景层次的培训项目,教学案例已发展为有效的主流指导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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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世香,男,1973年12月出生,湖北鄂州人。现任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公共管理系行政管理教研室副教授,硕士生导师。1992年入武汉大学学习,先后获武汉大学法学与经济学双学士学位、管理学硕士与政治学博士学位。1999年留校任教,主要从事公共(行政)管理与公共政策专业教学与研究工作,专长于行政学理论研究,尤其是行政价值与行政伦理理论研究,主要担任公共政策分析、行政管理原理、公共行政理论与实务、行政案例分析、专业英语等本科与硕士课程教学。近五年来先后在《政治学研究》、《武汉大学学报》等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专业研究论文10余篇,出版专著l部,主编教材2部,参编教材2部,参译专著1部,主持纵向各级科研课题研究项目5项。
王志华,女,1975年12月出生,河南西平人。现任中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行政管理系讲师。1994年人武汉大学学习,先后获得管理学学士和管理学硕士学位。2003年开始任教于中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主要从事公共(行政)管理教学与研究工作。主要担任公共管理、行政管理、公共关系、专业英语等本科课程教学。

⑤ 求一些行政法学方面的案例

我的行政法作业,刚刚做完的,呵呵

题目1:王某(高中学历),通过假造大专文凭取得中山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资格,并通过考试。之后王某完成学业并已工作两年。毕业9年后因人举报其大专文凭为假冒,中山大学撤销其硕士文凭。王某以中山大学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1、分析中山大学撤销其学位的行为的性质;2、你认为诉讼结果应该是什么样子?

答:

中山大学撤销其学位的行为的性质分析:

首先,关于中山大学撤销其学位这一行为的性质,我认为应该是行政行为。我国学界对于行政行为的定义有许多学说,其中的通说“公法行为说”这样定义行政行为:“所谓行政行为是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运用行政权力针对相对人作出的,具有法律效果并且表示于外部的法律行为。”[①]中山大学是我国的公立学校,得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的授权,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其次,中山大学做出的撤销学位的行为,是经过行政法规授权的行政行为;再次,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行政法上的特别权力关系[②],中山大学与王某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法律关系;最后,中山大学所做这一行为起到了撤销王某学历的行政法上的效果。故而中山大学撤销王某硕士学历这一行为是行政行为。

其次,关于中山大学撤销王某学位这一行为是属何种行政行为,我认为是针对错误行政行为的一种补救性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通过行政权作用对行政违法所造成的后果予以弥补和恢复,目的是使被违法行为破坏的法律关系或行政秩序恢复到原有状态。具体而言,是指行政主体恢复或责令相对人恢复被非法破坏的行政法律关系或行政状态,如对已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撤销或认定无效,以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或返还财产等。所以,本案件中中山大学撤销学位的行为就属这一类。但中山大学的这一行为很容易被误认为是行政惩罚行为,因为王某因这一行为得到了“惩罚”。然而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包括(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中山大学的行为不属前六种行为,也不属于第七种行为,因为我国法律法规没有关于撤销学位的行政惩罚方式。

综上,中山大学撤销王某硕士学位的这一行为的性质是针对错误行政行为的一种补救性行政行为。

我认为合理的诉讼结果:

我认为,法院应该判定王某胜诉,中山大学重新确认给王某颁发的硕士学位有效。

因为首先,中山大学不能对王某作出撤销其学位证书的处理。《高等教育法》第19条第2款关于报考人资格,首先确立了一个基本标准--学历标准,即只要是本科毕业生均可报考硕士研究生。这主要考虑到非本科毕业生一般不具备接受硕士研究生教育所必须的知识和能力,倘若允许其报考并接受研究生教育,会造成有限的高等教育资源的浪费。但是《高等教育法》又规定了只要达到与本科毕业生具有相同学问的人或者说与其有同等学力者,均可报考硕士研究生,不论其学历如何。王某在研究生入学考试中顺利通过并完成学业,足以证明其与本科毕业生有同等的学力。中山大学这一做法违反了《高等教育法》的立法意图。并且,中山大学所作的这一行为是依据《学位条例》的规定,其法律效果作用于王某的受教育权。而公民的受教育权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根据法律保留原则,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处分必须由法律规定,而《学位条例》是行政法规。中山大学的这一行为有违法律保留原则。

其次,中山大学没有必要对王某作出撤销其学位证书的处理。因为即使认定中山大学录取王某和王某获得入学资格、学位证书的行为是错误的,但由于王某在报考研究生时的诈欺行为,致使中山大学对其作出了授益行政行为--录取行为,使其获得了入学资格并取得了学籍。如果说在录取行为发生时,在王某刚入学或刚获得学籍时,王某的学问没有达到大专或与本科毕业生相同程度的话,那么,当王某入学后经过研究生阶段的努力学习,最终获得研究生毕业证书之时,王某的学问已经超过大专、本科而达到硕士研究生教育所要求的学业标准。这时,其先前产生的错误已不存在。

所以,法院应判决中山大学撤销王某学位的行为无效。

题目2:武汉足球队“光谷建设”因故被中国足协开除,对此不服,将中国足协告上法庭,提起行政诉讼。问:行业协会(NGO)可不可以作为行政被告,应如何起诉?

答:

行业协会(NGO)可不可以作为行政被告?

在我国,行业协会是近些年来开始得到迅速发展的。在中世纪的欧洲,行会章程是作为极为重要的法律渊源得到适用的。关于行业协会是否可以作为行政被告,首先需要认定其是否有行政主体资格。我认为,中国足协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得到了法律的授权,可以作为行政被告。我国《体育法》第31条第三款规定,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四款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并且,中国足协与武汉足球队的关系是行政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其对武汉足球队做出的行为是属行政处罚行为。而学理上对此有这样认定:“由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③] 综上,此案件中,中国足协是可以作为行政被告的。

应如何起诉?

如上所述,中国足协可以作为行政被告,就应该对其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法院判决中国足协撤销其开除武汉足球队的行政处罚。

注:有人认为,《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56条规定,会员协会、注册俱乐部及其成员,应保证不得将他们与本会、其他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及其成员的争议提交法院,而只能向本会的仲裁机构——诉讼委员会提出申诉;并且《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委员会章程》第十八条规定,受到处分的会员可以并只能向中国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提出申诉,由中国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所以武汉足球队不能向法院提起。我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虽然武汉足球队加入了中国足协,接受了《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和《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委员会章程》,要受到其约束。但是此时武汉足球队已经被开除,不再受这两部章程的约束;而且这两部章程中的上述规定违反了我国法律的规定,应当认定其没有法律效力。所以依据两部章程认为武汉足球队不能对中国足协提起行政诉讼的说法是错误的。

⑥ 行政法学案例分析 急~!!!!!

(1)海关可以成为被告。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于行政处罚决定回不服的,当答事人有权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条】(2)应当受理。但只能起诉海关,不能起诉其所在单位。对于人事处罚决定不服的,只能向相应的政府部门申诉,不能起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3)海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⑦ 行政法学案例分析

(1)杨某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他可通过申请行政复议(二个月内市交内通局、市工商局容、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均可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杨某的合法权益是受到侵犯。县交通局以杨某的行为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为由已对其处以罚款1000元,而县工商局又对杨某作出了罚款1000元,属重复处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县工商局对杨某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是合法的,不在“一事不再罚”的范围。

⑧ 公共行政学,行政管理学的一个案例分析

一、代工企业本身对于员工工作与生活的管理存在着严重缺陷,致使员工没能很好的调节工作之外时间,造成心理负担过重;
二、中国的地方行政管理部门,没有按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这家台资企业(不仅这一家),监管不到位;
三、员工本身也存在着问题,中国现在仍然处于世界工厂的阶段,劳动技能低,大机器重复劳动让未能受到适应训练的劳动大军发生如此悲剧。

“世界工厂”在中国逗留的时间比任何历史上的“世界工厂”都长。
从2003年之后,世界工厂的声誉就不仅由中国沿海省份独享了,拉美国家如墨西哥,东欧如波兰,亚洲国家如越南在跟着中国模式走低成本代工之路,不过至今为止依然无法在规模上达到和中国相提并论的地步。
因为中国的这种特殊优势实在是太过明显了,其他国家哪怕是越南都无法完全模仿。虽然从2004年就逐步传来某些企业转移部分工厂到东南亚国家的消息,但是总体上,“世界工厂”还基本留在中国没走。第一台iPad还是从深圳龙华镇发出。
……我们无法通过道德规范和地方政府干预来要求工厂普遍提高工资水平,因为国际资本追逐的只是利益。但这些利益背后,代价之一就是这些走上不归路农村孩子们的幸福甚至生命。

⑨ 案例分析(行政学)

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公开化
外部监督中听证会属于社会监督,是法定的权力主体通过享有和行使监督权,来督促和保证行政机关和行政官员遵从法律,对国民尽职尽责,履行行政责任.

⑩ 行政管理学的案例分析

答:1、原因在于:(1)领导重视。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正因为该省领导对“会议猛增内”的危害性容及“勤俭节约”的重要性有比较明确而统一的认识,故能采取得力的措施。(2)制度健全。该省政府、省委为控制会费增长,避免会议成灾,制定了一系列具体而明确的规章制度。(3)贯彻得力。为保证规章制度的顺利贯彻,该省省委、省政府还明确要求各单位严格会议审批手续。凡违反规章要求的会议开支,各单位的财务人员可拒绝报销,对于严重违规者还要给予纪律处分。
2、案例说明,解决会海问题,关键是领导重视,财务制度健全,措施具体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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